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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95號 原   告 陳昭男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律師       林宏耀律師 複代理人  蘭品樺律師 被   告 林宸鑫 當事人間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109 年度附民字第1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本院民國110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NKTU-高科大扶輪社之LINE群組」刊登如附表一所示 之道歉啟事二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均為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扶輪社( 下稱高科大扶輪社)之「NKTU-高科大扶輪社」通訊軟體LINE 群組之成員(成員至少23人),被告因二人就會務運作生有嫌 隙,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住處,陸續以行動電話門號 上網連接網際網路在「NKTU-高科大扶輪社」LINE群組聊天 室內,以被告之「林宸鑫Anson」帳號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 不實文字訊息,指稱原告有先後於鳳南扶輪社、高科大扶輪 社、校友會及雄大會作假帳、成立赤崁科技公司作假帳詐欺 等情形(下稱系爭言論),供該群組多數成員閱覽。被告系 爭言論涉犯之妨害名譽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後,並業經本院刑 事庭以109年度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在 案,被告應成立侵權行為,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 金及登報道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 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蘋果日報地方新聞版 ,以不低於長10公分、寬5公分之篇幅,以標楷體12字體, 刊登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日。㈢就 第1項聲明部分,願以現金或同額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 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被告有系爭言論涉犯之妨害名譽行 為,並業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在案不爭執。但原告並 未舉證其名譽是否因此受有損害而有所減損,且被告僅在「 NKTU-高科大扶輪社」LINE群組發表系爭訊 息,成員僅約 23人,原告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地方新聞版刊登道歉啟事 ,並回復原告名譽之當處分,不應准許等語置辯。並聲 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一)被告與原告均為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扶輪社之「NKTU- 高科大扶輪社」通訊軟體LINE群組之成員(成員至少23人) ,被告因二人就會務運作生有嫌隙,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 間,在其住處,陸續以行動電話門號上網連接網際網路在 「NKTU-高科大扶輪社」LINE群組聊天室內,以被告之「 林宸鑫Anson」帳號刊登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文字訊息,指 稱原告有先後於鳳南扶輪社、高科大扶輪社、校友會及雄 大會作假帳、成立赤崁科技公司作假帳詐欺等之系爭言論 ,供該群組多數成員閱覽。 (二)被告系爭言論涉犯之妨害名譽罪嫌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偵字第6294號起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易 字第2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在案。並有刑事 判決在卷可稽(卷一第45-61頁)。 四、本件爭點: (一)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成立侵權行為? (二)如成立,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如有 理由,金額應以若干為當? (三)原告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地方新聞版,以不低於長10公 分、寬5公分之篇幅,以標楷體12字體,刊登如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 日,有無理由? 五、本院論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名譽」 ,係指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通常係指其人格或信用在社會 生活上所受之尊重。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 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 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 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 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 事,亦足當之。」,有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 要旨可參經查,被告系爭言論不實指述原告有欺騙、作 假帳、騙錢等之行為,而欺騙、作假帳、騙錢等行為,依 社會通念,足以貶抑他人之人格,使社會上對其之評價有 所貶損,故原告主張此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即屬有 據認屬實,被告所辯,則不足採,自應成立侵權行為 。 (二)次按,非財產上賠償之金額是否相當,應斟酌實際加害情 形、影響該權利是否重大、被害者與加害人之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為核定之準據(最高法院47 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件審酌原告為博士畢業,為公司負責人及國際扶輪社 社員,曾任台灣高雄市大學校友會聯合會理事長,每月收 入約15萬元,名下未有不動產,但有投資13筆;被告為碩 士畢業,為公司監察人,曾任扶輪社社長,每月收入約4 -5萬元,名下未有不動產,但有投資1筆等情,業據兩造 陳明在卷,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卷二第67頁)在卷可稽等,兩造之上開身分、地位、經 濟能力,及所受之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 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20,000元,為合理適當,其此 部分請求,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不應准許。 (三)再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 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系爭言論之侵權行為屬實,業 見前述,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原告雖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審酌被告為系爭言論行 為之方式及地點,係只於人數約為23人左右之國立高雄第 一科技大學扶輪社「NK TU-高科大扶輪社」通訊軟體LINE 群組為之,且為系爭言論之行為只有2日,而非於新聞媒 體或報紙登報為之,故在客觀上足以回復原告名譽且屬必 要者之處分行為,應以於「NK TU-高科大扶輪社」通訊軟 體LINE群組為道歉,且日數2日,即為已足。故原告之此 部分請求,於上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之請求,非屬 必要之適當處分,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之本件請求,於得 請求被告給付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9年 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於「NKTU- 高科大扶輪社」通訊軟體LINE群組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道歉 啟事2日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均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主文第1項就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 00,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就此原告勝訴部份,被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併予宣告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 失所依附,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陳述、抗 辯、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一: ┌──────────────────────┐ │道歉啟事: │ │本人對於不實指控高雄市大學校友會聯合會理事長│ │陳昭男做假帳騙取金錢之事,造成陳昭男先生之困│ │擾,深感道歉。 │ │道歉人:林宸鑫 │ └──────────────────────┘ 附表二: ┌─┬─────┬──────────────────┐ │編│時間 │內容 │ │號│ │ │ ├─┼─────┼──────────────────┤ │1 │107年6月7 │陳昭男你現在是講三小,你在有什麼立場│ │ │日22時46分│講別人,今天還給我講到別社去,你在當│ │ │許 │的時候都是自己獨裁,連社歌都是用騙的│ │ │ │原本投票根本不是這首,為什麼變這首,│ │ │ │這是會員大會的結果嗎?......你是在刷│ │ │ │什麼存在感出來講三小,從創社開始被質│ │ │ │疑帳導致一批社友出走,到校友會一樣的│ │ │ │事情,現在雄大會又是一樣的事情,你到│ │ │ │底丟不丟臉......你是在講三小,林北告│ │ │ │訴你,林北不爽...... │ │ │ │ │ ├─┼─────┼──────────────────┤ │2 │107年6月8 │陳昭男今天我報你這個偽君子批評我實在│ │ │日7時48分 │吞不下這口氣,各位你們知道為什麼我們│ │ │許 │高科大出去別人看我們的眼神都怪怪的嗎│ │ │ │?......因為我們的陳昭男兄,以前跟人│ │ │ │家騙錢,鳳南社很多社友都有被騙到,他│ │ │ │也是因為如此才退出的,所以以前才不太│ │ │ │敢跟人家互動...... │ ├─┼─────┼──────────────────┤ │3 │107年6月8 │你騙大家的錢,為什麼你還可以這樣裝做│ │ │日7時51分 │無事的出來在外面裝成君子...... │ │ │許 │ │ │ │ │ │ ├─┼─────┼──────────────────┤ │4 │107年6月8 │這張比較清楚,大家看到沒有,成立赤崁│ │ │日7時52分 │科技做假帳騙錢...... │ │ │許 │ │ │ │ │ │ ├─┼─────┼──────────────────┤ │5 │107年6月8 │現在到雄大會一樣的手法......就是這個│ │ │日8時8分許│陳昭男又用同樣的招式,而且粗糙到被大│ │ │ │家看穿了,就是晚餐根本不是他請的,結│ │ │ │果把晚餐的錢灌到裡面,說他請的,大家│ │ │ │說這種行為可不可恥,別間學校的指著我│ │ │ │的鼻子問,宸鑫你們一科大怎麼辦活動這│ │ │ │麼貴,我當下實在覺得丟臉,我馬上說,│ │ │ │那個陳昭男個人行為,不代表一科大....│ │ │ │ │ ├─┼─────┼──────────────────┤ │6 │107年6月8 │是啊,陽光之下沒有秘密,事情都有一個│ │ │日9時25分 │真相,真相就是之前在群組就po一個人 │ │ │許 │1200元,現在事後被抓包了你才把帳調整│ │ │ │好,然後再公布當然沒有問題啊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