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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簡字第 18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道韞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9年度偵字第6097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53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道韞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傳播不實消息罪,科罰金新 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道韞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傳播不實訊 息罪。被告雖於偵查中抗辯其罹患注意力不足、過動行為及 其他混合性情緒障礙之病症云云,然依其犯罪動機、過程、 手段及於警偵應訊時之應答表現,均無從推認其於行為時已 因精神障礙,達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 為之能力,且其行為能力亦無顯著降低之情形;又被告所提 出之相關就診紀錄(見偵卷第 15至104頁)有明確提及上開 症狀者,係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之門診病歷部分,然該部 分病歷所載診斷時間距今甚遠,本院認為依據現有事證,尚 無從認定被告有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或同條第2項減輕其刑 之用,附此敘明。至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 字第6531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係屬事實上同一之案件,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本院審酌被告未經查證,即任意散布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 消息,對防疫工作、他人之適足居住權均造成不利影響,並 有引起公眾恐慌或造成相關市場損害之虞,所為實值非難; 惟衡及被告在事發後坦承犯行,迅速在其個人臉書發表公開 道歉之貼文(見他字卷第43頁),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其 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雲股 109年度偵字第6097號 被 告 謝道韞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道韞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簡稱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 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 明知新冠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 度關注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 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 覽之網站散播關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 造成民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謝道韞於109年1月29日 前某時許,以其所持用之智慧型手機連接網路網路社群軟體 Instagram(下稱IG)接收來自不詳友人在社群軟體 IG限時 動態所張貼內容有「有個確診武漢肺炎的人偷跑出去醫院還 跑到水湳市場散播病毒」等語之不實訊息,竟未經查證內容 是否屬實,於接獲上揭訊息後,即基於散布傳染病流行疫 情謠言及不實訊息之犯意,於同日中午某時許,在其臺中市 ○○區○○路○段○○○巷○○號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至社群軟 體IG網站,以其暱稱「0709_89」之帳號登入IG後,在其個 人限時動態轉貼上開內容為「拜託現在住台中北屯西屯水湳 的人注意有個確診武漢肺炎的人偷跑出去醫院還跑到水湳市 場散播病毒注意注意再注意」之訊息,以上揭方式散播有關 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使其在網路網路IG社群 友人約 194餘人得以見聞上開訊息,足生損害於多數民眾接 受上開傳染病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道韞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曾世輝 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有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可參,並有IG 網頁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書、個 人臉書網頁資料等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 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嫌。並請 考量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並於犯後迅在個人臉書網頁以「葉 大雄」名義發表對水湳市○○○道歉之貼文,且其罹患有注 意力不足、過動行為及其他混合性情緒障礙等症狀,其情可 憫等情予以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振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胡峻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雲股 109年度偵字第6531號 被 告 謝道韞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應與本署前已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之109年度偵字第6097號案件,現由貴院潤股以109年度豐簡 字第185號審理之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 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謝道韞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 病毒肺炎,簡稱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 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 傳染病,亦明知新冠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 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對於新冠肺炎疫情 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 數人得以瀏覽之網站散播關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 ,極有可能造成民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詎謝道韞於10 9年1月29日前某時許,以其所持用之智慧型手機連接網路網 路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 IG)接收來自不詳友人在社群 軟體IG限時動態所張貼內容有「有個確診武漢肺炎的人偷跑 出去醫院還跑到水湳市場散播病毒」等語之不實訊息,竟未 經查證內容是否屬實,旋於接獲上揭訊息後,即基於散布傳 染病流行疫情謠言及不實訊息之犯意,於同日中午某時許, 在其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以手機連結網 路至社群軟體IG網站,以其暱稱「0709_89」之帳號登入IG 後,在其個人限時動態轉貼上開內容為「拜託現在住台中北 屯西屯水湳的人注意有個確診武漢肺炎的人偷跑出去醫院還 跑到水湳市場散播病毒注意注意再注意」之訊息,以上揭方 式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使其在網路 網路IG社群友人約 194餘人得以見聞上開訊息,足生損害於 多數民眾接受上開傳染病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案經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二、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道韞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曾世輝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有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可參, 並有IG網頁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 書、個人臉書網頁資料等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 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前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偵字第 6097號案件向貴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現由貴院潤股以109年度豐簡字第185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附卷足憑。本件同一被告所涉同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 件,與上開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 實上之同一案件,爰移請併辦審理。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 振 義 參考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