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道韞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
刑(109年度偵字第6097號)及移送
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53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道韞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傳播不實消息罪,科
罰金新
臺幣貳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道韞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傳播不實訊
息罪。被告雖於
偵查中抗辯其罹患注意力不足、過動行為及
其他混合性情緒障礙之病症云云,然依其
犯罪動機、過程、
手段及於警偵應訊時之應答表現,均無從推認其於行為時已
因
精神障礙,達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
為之能力,且其行為能力亦無顯著降低之情形;又被告所提
出之相關就診紀錄(見偵卷第 15至104頁)有明確提及上開
症狀者,係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之門診病歷部分,然該部
分病歷
所載診斷時間距今甚遠,本院認為依據現有事證,尚
無從認定被告有刑法第19條第1項
不罰或同條第2項減輕其刑
之
適用,
附此敘明。至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
字第6531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係屬事實上同一之案件,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本院
審酌被告未經查證,即任意散布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
消息,對防疫工作、他人之適足居住權均造成不利影響,並
有引起
公眾恐慌或造成相關市場損害
之虞,所為實值非難;
惟衡及被告在事發後坦承
犯行,迅速在其個人臉書發表公開
道歉之貼文(見他字卷第43頁),
犯後態度尚稱良好,
暨其
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
正本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提
出
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雲股
109年度偵字第6097號
被 告 謝道韞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道韞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簡稱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
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
明知新冠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
度關注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
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
覽之網站散播關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
造成民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
詎謝道韞於109年1月29日
前某時許,以其所持用之智慧型手機連接網路網路社群軟體
Instagram(下稱IG)接收來自不詳友人在社群軟體 IG限時
動態所張貼內容有「有個確診武漢肺炎的人偷跑出去醫院還
跑到水湳市場散播病毒」等語之不實訊息,竟未經查證內容
是否屬實,
旋於接獲
上揭訊息後,即基於散布傳染病流行疫
情謠言及不實訊息之犯意,於同日中午某時許,在其臺中市
○○區○○路○段○○○巷○○號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至社群軟
體IG網站,以其暱稱「0709_89」之帳號登入IG後,在其個
人限時動態轉貼上開內容為「拜託現在住台中北屯西屯水湳
的人注意有個確診武漢肺炎的人偷跑出去醫院還跑到水湳市
場散播病毒注意注意再注意」之訊息,以上揭方式散播有關
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使其在網路網路IG社群
友人約 194餘人得以見聞上開訊息,足生損害於多數民眾接
受上開傳染病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謝道韞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曾世輝
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有警詢筆錄、偵訊筆錄
可參,並有IG
網頁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書、個
人臉書網頁資料等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
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嫌。並請
考量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並於犯後迅在個人臉書網頁以「葉
大雄」名義發表對水湳市○○○道歉之貼文,且其罹患有注
意力不足、過動行為及其他混合性情緒障礙等症狀,其情可
憫
等情,
予以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振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胡峻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
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
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
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
併辦意旨書 雲股
109年度偵字第6531號
被 告 謝道韞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應與本署前已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之109年度偵字第6097號案件,現由貴院潤股以109年度豐簡
字第185號審理之案件
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
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謝道韞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
病毒肺炎,簡稱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
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
傳染病,亦明知新冠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
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對於新冠肺炎疫情
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
數人得以瀏覽之網站散播關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
,極有可能造成民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詎謝道韞於10
9年1月29日前某時許,以其所持用之智慧型手機連接網路網
路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 IG)接收來自不詳友人在社群
軟體IG限時動態所張貼內容有「有個確診武漢肺炎的人偷跑
出去醫院還跑到水湳市場散播病毒」等語之不實訊息,竟未
經查證內容是否屬實,旋於接獲上揭訊息後,即基於散布傳
染病流行疫情謠言及不實訊息之犯意,於同日中午某時許,
在其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以手機連結網
路至社群軟體IG網站,以其暱稱「0709_89」之帳號登入IG
後,在其個人限時動態轉貼上開內容為「拜託現在住台中北
屯西屯水湳的人注意有個確診武漢肺炎的人偷跑出去醫院還
跑到水湳市場散播病毒注意注意再注意」之訊息,以上揭方
式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使其在網路
網路IG社群友人約 194餘人得以見聞上開訊息,足生損害於
多數民眾接受上開傳染病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案經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二、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道韞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曾世輝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有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可參,
並有IG網頁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
書、個人臉書網頁資料等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
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前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偵字第 6097號案件向貴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現由貴院潤股以109年度豐簡字第185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附卷
足憑。本件同一被告所涉同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
件,與上開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
實上之
同一案件,爰移請併辦審理。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 振 義
參考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