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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原簡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原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嘉祥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88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嘉祥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嘉祥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 之不實訊息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僅因其個人私怨,竟編造並散播有關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對防疫工作、他人之足 居住權均造成不利影響,並有引起公眾恐慌或造成他人名譽 損害之虞,所為實值非難;惟衡及被告在事發後坦承犯行, 並在偵訊後在其個人臉書發表澄清之貼文(見偵字卷第43頁 ),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雲股 109年度偵字第11886號 被 告 蔡嘉祥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1樓之 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嘉祥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簡稱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 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 明知新冠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 度關注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 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 覽之網站散播關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 造成民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蔡嘉祥因其與孫念慈有 積怨,竟基於散布新冠肺炎流行疫情謠言及不實訊息之犯意 ,於同年3月14日上午9時49分許,在其住處,以智慧型手機 連結網際網路社群軟體臉書(Facebook)網站,以其暱稱「 張永祥」之帳號登入臉書後,在其個人臉書網頁張貼內容為 「臺中盲人重建院的孫念慈,淡江大學的孫念慈!孫念慈! 你都已經確診武漢肺炎了:孫念慈!你還去別人家上課!孫 念慈!你不怕把武漢肺炎傳染給別人嗎?」等語之公開貼文 ,而以上揭方式散播有關新冠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 息,使其網路網路臉書朋友 139人得以見聞上開訊息,足生 損害於多數民眾接受上開新冠肺炎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嘉祥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孫念慈 於警詢時指證情節相符,有偵訊筆錄、警詢筆錄可參。此外 ,並有上開臉書貼文可佐。被告犯嫌,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 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振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胡峻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4 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