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原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嘉祥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88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嘉祥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科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嘉祥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
之不實訊息罪。
三、本院
審酌被告僅因其個人私怨,竟編造並散播有關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對防疫工作、他人之
適足
居住權均造成不利影響,並有引起
公眾恐慌或造成他人名譽
損害
之虞,所為實值非難;惟衡及被告在事發後坦承
犯行,
並在偵訊後在其個人臉書發表澄清之貼文(見偵字卷第43頁
),
犯後態度尚稱良好,
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
正本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提
出
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雲股
109年度偵字第11886號
被 告 蔡嘉祥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1樓之
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嘉祥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簡稱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
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
明知新冠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
度關注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
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
覽之網站散播關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
造成民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
詎蔡嘉祥因其與孫念慈有
積怨,竟基於散布新冠肺炎流行疫情謠言及不實訊息之犯意
,於同年3月14日上午9時49分許,在其住處,以智慧型手機
連結網際網路社群軟體臉書(Facebook)網站,以其暱稱「
張永祥」之帳號登入臉書後,在其個人臉書網頁張貼內容為
「臺中盲人重建院的孫念慈,淡江大學的孫念慈!孫念慈!
你都已經確診武漢肺炎了:孫念慈!你還去別人家上課!孫
念慈!你不怕把武漢肺炎傳染給別人嗎?」等語之公開貼文
,而以
上揭方式散播有關新冠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
息,使其網路網路臉書朋友 139人得以見聞上開訊息,足生
損害於多數民眾接受上開新冠肺炎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蔡嘉祥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孫念慈
於警詢時指證情節相符,有偵訊筆錄、警詢筆錄
可參。此外
,並有上開臉書貼文
可佐。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
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振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胡峻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4 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
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
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
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