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岳旻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
簡易判決
處刑(109年度撤緩偵字第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岳旻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
不實訊息罪,科
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
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
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而被告
為上開行為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
例於民國109年2月25日公布,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該法
對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
之行為,亦設有刑罰之規定,並構成傳染病防治法相同刑罰
規定之特別法,該條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
下罰金」,故被告上開行為前、後之法律有所變更,經比較
新舊法後,認裁判時法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第14條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傳染病防
治法第63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