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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3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澤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375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6 年度易字第 3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並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陳述(本院卷第15 -16頁反面)。 二、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所保障之法益在「居住權人 之自我決定權」,即個人就其居住場所之使用,有決定何人 可以進入或停留之權利,更有在其居住場所中不被干擾、居 住安寧不被破壞之自由;而就有監督關係之同住者,例如父 母與未成年子女間,居住空間之決定權應以監督者為優先, 倘未得監督者之同意,縱經未成年子女同意,仍得構成本罪 。查被告明知王○之母甲○○不同意其進入本案房屋,竟私 自進入屋內,仍該當本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6 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又被告於105年8月31日凌晨0時48分 許、同年9 月1日凌晨0時47分許、同年9月2日凌晨1時8分許 、同年10月18日凌晨3時許,先後4次無故侵入告訴人住處之 行為,係基於同一侵入住宅之犯意,於同一地點、密接時間 所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未經告訴人甲○○之 同意,擅自進入其住宅,已破壞告訴人之居住安寧,並使其 因而受有心理上之壓力,所為實有不該;再審酌被告終能於 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惟告訴人供稱無和解意願,並希望能 給被告一個教訓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本院 卷第7 頁),故本件被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 前無任何前案記錄之品行,及其自述未婚無子、無須扶養家 人、目前在民宿餐廳打工、勉持之生活經濟狀況、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本院卷第16頁反面),及其犯罪動機、目的及 手段等一切情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6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3750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之女即王○(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為男女朋友,甲○○係花蓮縣○○鄉○○路○段○○ 號房屋(下稱上址)之所有權人,其與王○均居住在上址。 乙○○明知甲○○不同意其進入前開房屋,竟基於侵入住 宅之犯意,接續於105 年8 月31日0 時48分許、105 年9 月 1 日0 時47分許、105 年9 月2 日1 時8 分許、105 年10月 18日3 時許,均乘甲○○於深夜休息就寢時,未經甲○○同 意,先由王○開啟上址住處後方防火巷後門,乙○○再進入 屋內,登上3 樓進入王○之房間。甲○○於案發時均即發 現乙○○侵入住宅,並自行調閱監視器,報警處理,而悉上 情。 二、案經甲○○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 │ │時之供述。 │接續4次進入屋內之事實,惟 │ │ │ │矢口否認有侵入住宅之犯行,│ │ │ │辯稱:伊與王○,從104年12 │ │ │ │月28日至今,一直都是男女朋│ │ │ │友,上開4次都是王○主動找 │ │ │ │伊進屋聊天,都是王○主動打│ │ │ │電話跟伊說告訴人甲○○已經│ │ │ │睡了,都是王○主動開啟上址│ │ │ │住宅1樓後門,在電話中跟伊 │ │ │ │說後門已經開了,叫伊馬上過│ │ │ │來進入屋內,伊講完電話就立│ │ │ │刻過去上址從後門進屋;上開│ │ │ │4次,伊均受王○之邀請而進 │ │ │ │屋、均得到王○之同意,伊都│ │ │ │不是無故侵入住宅等語。 │ ├──┼───────────┼─────────────┤ │ 2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告訴人甲○○與證人王○同居│ │ │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上址,告訴人於前揭時、地,│ │ │ │發現被告未得其同意,接續4 │ │ │ │次侵入住宅之事實。 │ ├──┼───────────┼─────────────┤ │ 3 │證人王○於警詢及偵查時│證人王○與告訴人甲○○同居│ │ │之證述。 │上址,證人王○同意被告於前│ │ │ │揭時、地,接續4次進入住宅 │ │ │ │之事實。 │ ├──┼───────────┼─────────────┤ │ 4 │監視器翻拍照片31張、現│佐證被告於上開時、地,接續│ │ │場照片7張。 │4次侵入住宅之事實。 │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被告上開4 次侵入住宅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 接時、空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請論以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 承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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