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正吉
上列被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173號),被告就被訴之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游正吉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
年,緩刑
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
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游正吉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
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犯係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
內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
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協商判決。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且於
犯後已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信其經此偵審程
序及
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
之虞,是本院認前
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規定,併予
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為強化被告
法治之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被告再度犯
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併依刑
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諭知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以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述負擔,情節重
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8 款
、第93條第 1項第2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
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
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
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173號
被 告 游正吉 男 7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 0 鄰○○路0
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開被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
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
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大陸武漢市出現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相當嚴重,且衛生
福利部已於109年1月15日公告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係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不得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
言或不實訊息。游正吉於民國109年4月2日晚上21點56分許
,在聽聞「中華民國衛福部長:陳時中提醒大家,再次強調
:別出門,端午節(6月25日)過後,再看疫情控制情況!
警告:一旦染上,就算治癒了,後遺症也會拖累後半生!且
這場瘟疫比17年前的非典更嚴重,用的藥副作用更大。如果
出了特效藥,也只能保命,僅此而已!出門前想想你家人,
別連累家人,能不出門就不出門,大家一起轉發吧!這是一
場戰役,不是兒戲,收起你盲目的自信和僥倖心理,也收起
你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在這場戰役中沒有局外人!在
家!在家!在家!不要點贊!求轉發!一一陳時中」等有關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不實訊息,在不查證之下,即故意
於109年4月3日晚上20點22分許,以LINE傳上開訊息給
「桓遊世界」群組(好友93人),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與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與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嗣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接獲民眾檢舉後,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與證明事項:
┌──┬──────────┬────────────────┐
│編號│證據、及其所在 │證據內容、證明事項 │
├──┼──────────┼────────────────┤
│1 │被告游正吉陳述(警卷│被告游正吉坦承上開客觀事實,辯稱│
│ │第7-12頁)(偵查卷第│:「我不知道這是假消息,因為想要│
│ │11頁) │叫大家不要到處趴趴走,所以才 PO │
│ │ │這個文給大家看」云云。 │
├──┼──────────┼────────────────┤
│2 │被告游正吉在LINE│被告游正吉在不查證之下,即故意在│
│ │「桓遊世界」群組貼文│LINE「桓遊世界」群組(好友有│
│ │翻拍照片(警卷第15頁)│93 人)貼文:「中華民國衛福部長 │
│ │ │:陳時中提醒大家,再次強調:別出│
│ │ │門,端午節(6 月 25 日)過後,再│
│ │ │看疫情控制情況!警告:一旦染上,│
│ │ │就算治癒了,後遺症也會拖累後半生│
│ │ │!且這場瘟疫比 17 年前的非典更嚴│
│ │ │重,用的藥副作用更大。如果出了特│
│ │ │效藥,也只能保命,僅此而已!出門│
│ │ │前想想你家人,別連累家人,能不出│
│ │ │門就不出門,大家一起轉發吧!這是│
│ │ │一場戰役,不是兒戲,收起你盲目的│
│ │ │自信和僥倖心理,也收起你事不關己│
│ │ │高高掛起的態度,在這場戰役中沒有│
│ │ │局外人!在家!在家!在家!不要點│
│ │ │贊!求轉發!一一陳時中」等不實訊│
│ │ │息之文字,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
│ │ │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與不實訊息,足│
│ │ │生損害於公眾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 │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
├──┼──────────┼────────────────┤
│3 │被告游正吉手機LIN│
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 │E畫面翻拍照片(警卷 │ │
│ │第17-25頁) │ │
├──┼──────────┼────────────────┤
│4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疫情指揮中│
│ │央疫情指揮中心向內政│心接獲民眾檢舉後,報警查獲上情。│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 │
│ │舉函(警卷第27-28頁) │ │
├──┼──────────┼────────────────┤
│5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被告游正吉散佈的上開訊息,確係有│
│ │央疫情指揮中心澄清上│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
│ │開訊息是假消息的新聞│言與不實訊息。 │
│ │翻拍照片(警卷第31-32│ │
│ │頁) │ │
└──┴──────────┴────────────────┘
二、核被告游正吉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第十四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
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罪嫌。
三、本件,被告有所辯解,依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實施刑事訴訟
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規定,及,為保障被告在法庭上辯解之權利,因
此,不宜以「職權處分」、「
緩起訴」「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等方式處理,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吳 志 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羅 顥 程
附錄起訴法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十四條
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