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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易字第 4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正吉 上列被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173號),被告就被訴之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游正吉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 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游正吉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犯係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 內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 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協商判決。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且於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信其經此偵審程 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 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規定,併予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為強化被告 法治之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被告再度犯 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併依刑 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以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述負擔,情節重 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8 款 、第93條第 1項第2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 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 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 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173號 被 告 游正吉 男 7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 0 鄰○○路0 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開被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 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 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大陸武漢市出現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相當嚴重,且衛生 福利部已於109年1月15日公告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係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不得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 言或不實訊息。游正吉於民國109年4月2日晚上21點56分許 ,在聽聞「中華民國衛福部長:陳時中提醒大家,再次強調 :別出門,端午節(6月25日)過後,再看疫情控制情況! 警告:一旦染上,就算治癒了,後遺症也會拖累後半生!且 這場瘟疫比17年前的非典更嚴重,用的藥副作用更大。如果 出了特效藥,也只能保命,僅此而已!出門前想想你家人, 別連累家人,能不出門就不出門,大家一起轉發吧!這是一 場戰役,不是兒戲,收起你盲目的自信和僥倖心理,也收起 你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在這場戰役中沒有局外人!在 家!在家!在家!不要點贊!求轉發!一一陳時中」等有關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不實訊息,在不查證之下,即故意 於109年4月3日晚上20點22分許,以LINE傳上開訊息給 「桓遊世界」群組(好友93人),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與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與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接獲民眾檢舉後,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與證明事項: ┌──┬──────────┬────────────────┐ │編號│證據、及其所在 │證據內容、證明事項 │ ├──┼──────────┼────────────────┤ │1 │被告游正吉陳述(警卷│被告游正吉坦承上開客觀事實,辯稱│ │ │第7-12頁)(偵查卷第│:「我不知道這是假消息,因為想要│ │ │11頁) │叫大家不要到處趴趴走,所以才 PO │ │ │ │這個文給大家看」云云。 │ ├──┼──────────┼────────────────┤ │2 │被告游正吉在LINE│被告游正吉在不查證之下,即故意在│ │ │「桓遊世界」群組貼文│LINE「桓遊世界」群組(好友有│ │ │翻拍照片(警卷第15頁)│93 人)貼文:「中華民國衛福部長 │ │ │ │:陳時中提醒大家,再次強調:別出│ │ │ │門,端午節(6 月 25 日)過後,再│ │ │ │看疫情控制情況!警告:一旦染上,│ │ │ │就算治癒了,後遺症也會拖累後半生│ │ │ │!且這場瘟疫比 17 年前的非典更嚴│ │ │ │重,用的藥副作用更大。如果出了特│ │ │ │效藥,也只能保命,僅此而已!出門│ │ │ │前想想你家人,別連累家人,能不出│ │ │ │門就不出門,大家一起轉發吧!這是│ │ │ │一場戰役,不是兒戲,收起你盲目的│ │ │ │自信和僥倖心理,也收起你事不關己│ │ │ │高高掛起的態度,在這場戰役中沒有│ │ │ │局外人!在家!在家!在家!不要點│ │ │ │贊!求轉發!一一陳時中」等不實訊│ │ │ │息之文字,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 │ │ │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與不實訊息,足│ │ │ │生損害於公眾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 │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 ├──┼──────────┼────────────────┤ │3 │被告游正吉手機LIN│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 │E畫面翻拍照片(警卷 │ │ │ │第17-25頁) │ │ ├──┼──────────┼────────────────┤ │4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疫情指揮中│ │ │央疫情指揮中心向內政│心接獲民眾檢舉後,報警查獲上情。│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 │ │ │舉函(警卷第27-28頁) │ │ ├──┼──────────┼────────────────┤ │5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被告游正吉散佈的上開訊息,確係有│ │ │央疫情指揮中心澄清上│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 │ │開訊息是假消息的新聞│言與不實訊息。 │ │ │翻拍照片(警卷第31-32│ │ │ │頁) │ │ └──┴──────────┴────────────────┘ 二、核被告游正吉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第十四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 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罪嫌。 三、本件,被告有所辯解,依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實施刑事訴訟 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規定,及,為保障被告在法庭上辯解之權利,因 此,不宜以「職權處分」、「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等方式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吳 志 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羅 顥 程 附錄起訴法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十四條 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