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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易字第 466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易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沂駿       楊智涵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光群律師         王清白律師 上列被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 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永勝                  書記官 陳蒼仁                  通 譯 劉興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陳沂駿、楊智涵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及 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各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緣大陸武漢市出現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相當嚴重,且衛 生福利部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係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不得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 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陳沂駿於109年3月19日(星期四)早 上10點00分許,在宜蘭縣羅東鎮公司內聽聞「隔壁有台※銀 行有人中了,要改成分流上班」等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 情之不實訊息,在不查證之下,即故意以LINE傳「隔壁 有台※銀行有人中了,要改成分流上班」訊息給好友楊智涵 。楊智涵在不查證之下,即故意在其個人臉書頁(好友有一 、二千人)貼文:「羅東台新銀行員工隱瞞出國然後回國上 班確診台新整個封樓停班,揪團他家丟雞蛋哈哈,廢物#要 死死自己為何要害同事跟公司呢」等文,立馬有人回應:「 不愧是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楊董事長消息好靈通」,楊智涵 即立刻再回文稱:「整棟封了...都是廢物造成的」等不 實訊息之文字,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 言與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 行。 三、處罰條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永勝 書 記 官 陳蒼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法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