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易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沂駿
楊智涵
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光群
律師
王清白律師
上列被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
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永勝
書記官 陳蒼仁
通 譯 劉興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
上訴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陳沂駿、楊智涵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及
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各科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緣大陸武漢市出現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相當嚴重,且衛
生福利部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係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不得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
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陳沂駿於109年3月19日(星期四)早
上10點00分許,在宜蘭縣羅東鎮公司內聽聞「隔壁有台※銀
行有人中了,要改成分流上班」等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
情之不實訊息,在不查證之下,即
故意以LINE傳「隔壁
有台※銀行有人中了,要改成分流上班」訊息給好友楊智涵
。楊智涵在不查證之下,即故意在其個人臉書頁(好友有一
、二千人)貼文:「羅東台新銀行員工隱瞞出國然後回國上
班確診台新整個封樓停班,揪團他家丟雞蛋哈哈,廢物#要
死死自己為何要害同事跟公司呢」等文,立馬有人回應:「
不愧是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楊董事長消息好靈通」,楊智涵
即立刻再回文稱:「整棟封了...都是廢物造成的」等不
實訊息之文字,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
言與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
行。
三、處罰條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
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永勝
書 記 官 陳蒼仁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法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