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枝清
選任辯護人 林忠熙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73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枝清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處
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被告林枝清於本院審理中固具狀
矢
口否認有何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不實訊息
之
犯行,辯稱:伊並未提及「武漢肺炎」,伊係因不具備醫
療專業知識,誤以為肺癌會傳染,始善意提醒
證人曾雅珠云
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僅以公共電話去電證人曾
雅珠,並未有散播於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之情,與法定要件不
符等語。然查,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去電證人曾雅珠傳述
上開「曾如金的死因是得了武漢肺炎,且衛生署已經在調查
曾如金全家人是否得了武漢肺炎,你們全家人不要去參加他
的葬禮,也不要去接觸他們的家人」等不實訊息之事實,
業
據證人曾雅珠於警詢、
偵查中證述歷歷,復經證人即曾如金
之子曾啟東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曾如金死亡證明
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通聯調閱查
詢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2張、車籍資料查詢畫面翻拍照片3張在卷
可稽(見偵卷第12
-15、17-24頁),該部分事實已
堪認定。被告雖以前詞置辯
,然證人曾雅珠與被告素不相識,並無恩怨
等情,業經證人
曾雅珠於偵查中
結證明確(見偵卷第36頁背面),衡情證人
曾雅珠當無甘冒偽證、
誣告罪責之風險誣指被告之動機;此
外,新冠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
度關注之事件,民眾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
均十分關切,而「肺癌」屬於癌症,肇發原因多與遺傳、飲
食、生活習慣及個人免疫系統相關,並不像新冠肺炎或其他
細菌、病毒型疾病般具有傳染性之情況,此為具有一般
智識
程度及社會經驗之吾人均知悉之常識,被告於行為時為年滿
66歲之成年人,具有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此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
可憑(見偵卷第26頁),被告就此
顯難諉為不知,而證人曾雅珠於當時為年滿37歲之成年人,
對此亦應知之甚詳,則被告當時若非係向證人曾雅珠傳述「
曾如金的死因是武漢肺炎」、「衛生所已經在調查曾如金全
家人是否得了武漢肺炎」、「不要參加他的葬禮」等情節,
證人曾雅珠斷無可能於聽聞後因緊張擔憂而轉知證人曾啟東
之理,被告顯然係利用民眾對於新冠肺炎疫情之關切與擔憂
,
故意傳述上開不實訊息製造他人恐慌,是被告前開所辯之
詞,顯然僅係其事後狡卸其責之詞,無
足憑採。至辯護人雖
以前詞為被告辯護,然被告既向證人曾雅珠傳述:「曾如金
的死因是得了武漢肺炎,且衛生署已經在調查曾如金全家人
是否得了武漢肺炎,你們全家人不要去參加他的葬禮,也不
要去接觸他們的家人」等語,顯然係欲利用不知情之證人曾
雅珠將該不實訊息散播出去,而證人曾雅珠
嗣後確隨即將此
事轉知曾如金之子曾啟東,而足生損害於曾雅珠、曾如金之
家人及民眾接收新冠肺炎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是被告所
為,自已該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
罪之法定
構成要件,辯護人前開為被告所辯尚屬無稽,殊難
憑採,併此敘明。
二、論罪
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
訊息罪。被告將上開不實訊息傳述予證人曾雅珠,欲藉曾雅
珠之口散播上開不實訊息予他人,為利用證人曾雅珠遂行犯
罪之間接
正犯。爰
審酌被告明知新冠肺炎疫情為法定之傳染
疾病,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
,民眾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
若逕自散播關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
成民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竟故意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流行確診病例疫情之不實訊息,引起他人恐慌,足
生損害於他人,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
乃故意散播不實訊息
之
犯罪動機,與一般行為人可能係未經查證即任意散播不實
訊息之惡性程度尚屬有別,犯罪情節非輕,又被告
犯後矢口
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惟考量上開不實訊息之散播
程度尚非甚廣,並考量被告於警詢中自陳無業、家庭經濟狀
況小康,及依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五專畢業(見
偵卷第26頁)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
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佩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