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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梓豪 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健祐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 佑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博瑋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 字第2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68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均駁回。 洪梓豪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 拾萬元。 事   實 一、被告洪梓豪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2樓「夸克企 業社」負責人,高健祐綽號阿國,高健祐與林佑均為夸克企 業社員工,並與綽號阿德之林詠欽同住在臺中市○○區○○ 路○○號7 樓之5 租屋處,○○○常至前揭租屋處借宿,范博 瑋係林詠欽、○○○就讀大學時同校桌球隊學長。洪梓豪 、高健祐、林佑、林詠欽、○○○及范博瑋均明知如附表一 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經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下 稱卡文克雷公司)、瑞士商歐力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歐力斯公司)、義大利商喬治亞曼尼公司(下稱亞曼尼公司 )、英商布拜里公司(下稱布拜里公司)、瑞士商天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天梭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 慧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鐘錶等商品, 現均在商標權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 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手錶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 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 ,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除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 商標圖樣外,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透過網路非法陳列仿 冒商標商品。 二、洪梓豪、高健祐、林佑、林詠欽、○○○及范博瑋為牟取不 法利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三人以上以網 際網路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 意聯絡,自民國103年11月間起,由高健祐、洪梓豪先後向 大陸地區廠商,購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手錶商品 後,繼而由洪梓豪、林佑、○○○分別利用網際網路至臉書 社群網站內「台灣二手手錶交易站」等社團,各以「Mark H ong」、「林佑」、「李婷萱」帳號,刊登販售手錶之訊息 ,以此方式向瀏覽使用上開網站之公眾,加以散布,繼而由 高健祐、林佑、林詠欽、○○○、范博瑋與有意購買之人面 交,且為使詢問之買家,誤信渠等所販售之手錶為真品,林 詠欽遂依洪梓豪指示,前於不詳時間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 人員,除偽刻如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偽造印章外,亦刻 印如附表二編號18至26所示之非偽造印章,供渠等在自製之 保證卡上蓋用,而偽造表示手錶商品來源及各該商家提供相 當期間保固之保證卡,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三「偽造之印文 及數量」欄所示被冒用名義人,渠等並藉由LINE群組「Arma ni」、微信群組「夸克企業」或此私訊,聯繫討論販賣仿 冒手錶、偽造印章及保證卡等事宜,渠等並使用之暱稱,詳 如附表四,共同以此透過網際網路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 偽造私文書之方式,俾將仿冒品混充真品出售,而著手詐欺 取財。經警於105年1月28日下午14時30分許,持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號7樓 之5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後物品:㈠如附表二編號1至17所 示偽造印章;㈡如附表二編號18至26所示洪梓豪所有供偽造 保證卡所用之印章;㈢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仿冒手錶; ㈣高健祐、林佑、○○○所有供聯繫著手販賣仿冒手錶事宜 所用之如附表五編號4至6所示之物。復於同日之另案扣得范 博瑋所有供聯繫著手販賣仿冒手錶事宜所用之如附表五編號 7所示之物,致渠等加重詐欺取財未得逞。 三、案經卡文克雷恩公司委由劉騰遠律師與莊惠萍律師告訴 布拜里公司與天梭公司委由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下稱薈萃公司)代理人賴志銘,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審理範圍: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4條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林詠欽前於106年11月15日認原審有判決違背法 令情事,提起上訴。嗣林詠欽於107年5月15日之準備程序, 當庭撤回上訴,其理由略以,經審慎思考原審判決結果,認 無上訴之必要,並庭呈刑事撤回上訴狀(見本院卷一第182 至184頁)。而同案被告○○○未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業 經確定在案(見本院卷一第33至79頁)。職是,本案上訴審 理範圍為被告洪梓豪、高健祐、林佑及范博瑋提起上訴之部 分,其餘部分已告確定,合先敘明。 二、被告高健祐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   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高健祐 於107 年12月13日之本案審判期日,業經合法傳喚,有本院 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3頁)。另因其執行未到庭, 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緝在案(見本院卷二第72頁)。 本院當庭知依上開規定進行審理,況被告高健祐之辯護人 在場,核未影響其辯護之行使,遂進行言詞辯論,此有審判 報到單與當日筆錄內容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6至123 頁)。 準此,爰不待被告高健祐到庭陳述,進行本案審理。 三、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一)共同被告人證調查程序:   刑事審判之共同被告,基於訴訟經濟原因,雖由檢察官或自 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是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然各別 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287 條之2 規 定可知,共同被告對於其他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 第三人,本質屬證人性質,為確保被告對於證人之詰問權, 證人於審判期間,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 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參照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875號刑事判決)。查本案 被告洪梓豪、高健祐、林佑、范博瑋、林詠欽及○○○等6 人,均為本案共同被告,是被告間均為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 。本案僅洪梓豪、高健祐、林佑、范博瑋、林詠欽提起上訴 ,林詠欽嗣撤回上訴,○○○未提起上訴,前於本院準備程 序期日,被告洪梓豪、高健祐、林佑及范博瑋等4 人,就林 詠欽、○○○與被告間之供述,就證據能力均稱無意見(見 本院卷二第35至41、110至116頁)。職是,本案共同被告對 於其他被告間應適用人證之調查程序,先予敘明。 (二)被告以外之人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職是,本院參諸上揭規定,判斷本案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之基準。本案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如後:⑴告訴代理人莊惠萍、賴志 銘於偵查程序;⑵證人○○○、林詠欽於警詢與偵查程序; ⑶證人○○○於偵查程序(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偵字第26826號偵查卷宗一第33至39、54至55、152至155頁 ;卷二第3至11頁,下稱偵查卷)。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期日提示 ,並告以要旨後,詢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意見, 復於審判程序期日就上開供述證據命為辯論,檢察官、被告 及其辯護人就證據能力部分,均當庭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二第32至40、107至116頁)。揆諸前揭規定,本案 前揭之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四、非供述證據有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 書面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且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等情形。惟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 期日,就證據能力部分,其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 不予爭執,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當事人知悉有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針對證據能力部分並未 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二第28至32、102至107頁)。經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上揭非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均當 庭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既如前述。職是,本案非供述證據 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洪梓豪部分: 被告洪梓豪業就起訴之範圍事實均全數認罪,且積極與被害  廠商達成和解,並支付高額之和解金,被告洪梓豪對於本案 犯行業已付出高昂代價,且犯後態度良好。況本案犯罪情節 未達既遂,亦無一般受害民眾出現,其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 有限,其犯罪之情節尚屬輕微。被告洪梓豪涉犯詐欺未遂之 時間點為103年11月間,遭檢警查獲至今,已融入社會生活 ,有正當工作及穩定收入,應無再犯之虞。再者,被告洪梓 豪為單親家庭,其姊業已定居澳洲,僅有被告洪梓豪與母親 同住,兩人相依為命。被告洪梓豪母親年齡56歲,並無穩定 之收入,平時經濟仰賴被告洪梓豪之供給。被告洪梓豪為家   中經濟支柱,倘驟然入獄,將造成母親頓失經濟依靠,影響 重大。況被告洪梓豪並無前科紀錄,亦無任何他案偵辦中, 且與被害人廠商達成和解,並將和解金全數支付。職是,被 告洪梓豪坦承所有犯行,而犯本案時,尚屬年輕因一時失慮 而觸犯法規,目前被告洪梓豪與社會正常接軌,有正當工作 及穩定收入,家庭功能正常發揮,未來應無再犯之虞,審酌 上開等情,應以暫不執行為妥。 (二)被告高健祐部分:   被告高健祐前於103年初販售手錶予同案被告洪梓豪,嗣後  均由被告洪梓豪自行向大陸廠商進貨,被告高健祐並不知情 ,故被告高健祐未負責夸克企業社之手錶進貨事宜。被告高 健祐固不否認曾於103年初介紹大陸地區手錶廠商予被告洪 梓豪認識,並轉售被告洪梓豪數隻手錶。惟被告高健祐所售 予被告洪梓豪之錶款均為正品,其與本案扣案手錶無涉。自 103年中後,被告洪梓豪即自行向大陸地區廠商進貨,甚曾 多次更換進貨廠商,被告高健祐均不知情,被告洪梓豪未告 知進貨詳情,實難謂被告高健祐負責本案手錶進貨事宜,原 審判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三)被告林佑部分:   本案被告所分擔之犯行不同,被告洪梓豪係夸克企業社之負 責人,且與被告高健祐先後向大陸地區廠商購入仿冒商標圖 樣之手錶商品後,再交由被告洪梓豪、○○○、林佑利用網 際網路進行販賣。被告林詠欽與有意購買之人面交,且為使 詢問之買家誤信渠等所販售之手錶為真品,被告林詠欽遂依 洪梓豪指示,其於不詳時間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 刻如附表二編號1 至17所示之偽造印章,另刻印如附表二編 號18至26所示之非偽造印章,供渠等在自製之保證卡上蓋用 ,而偽造表示手錶商品來源及商家提供相當期間保固之保證 卡,使詢問之買家誤信渠等所販售之手錶為真品而購買之, 。被告林佑僅夸克企業社之員工,所分擔實行之犯行,利用 網際網路至臉書社群網站內「台灣二手手錶交易站」等社團 ,以「林佑」帳號,刊登販售手錶之訊息,以此方式向瀏覽 使用上開網站之公眾散布之,繼而與有意購買之人面交。被 告林佑未負責進貨,亦未偽造印章,僅單純之販賣行為,其 所涉犯行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顯較洪 梓豪、林詠欽輕微。原審判決之量刑,除對否認犯行之共同 被告高健祐量處有期徒刑8月外,對其餘所有共同被告不論 於本案犯行所擔任角色、涉案情節輕重,均處以同一之刑, 被告林佑及共同被告洪梓豪、林詠欽均量處有期徒刑6月, 有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四)被告范博瑋部分: 被告范博瑋承認犯罪,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不爭執。 並已與告訴人和解,被告范博瑋認原審量刑過重,而宜量以 6 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 二、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與理由: (一)被告洪梓豪、林佑及范博瑋坦承犯行: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梓豪、林佑、范博瑋等人,均於 原審與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58、15 4頁背面;本院卷二第118頁)。並有夸克企業社商業登記基 本資料1份、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 訊軟體對話內容之翻拍畫面照片9張、原審105年度聲字第18 4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群組「Armani」、「夸克 企業」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卡文克雷公司提出之智慧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3份、鑑定報告與所附照片1份、仿冒「 Calvin Klein」商標手錶之查扣物估價表1份、告訴人天梭 公司提出之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份、薈萃公司就扣案 如附表五編號2與3所示手錶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查扣物品市 值估價表各1份、瑞士珠寶鐘錶店信封影本1份、發票影本1 份、簽購單影本1份、名錶鑑定證書影本1份、服務金卡影本 1份、售後服務登記卡影本各1份、被告林佑所有如附表五編 號5所示行動電話、被告范博瑋所有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 電話、被告○○○持用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行動電話、被告 洪梓豪持用不詳廠牌與門號之行動電話、關於聯繫本案著手 販賣仿冒手錶事宜之對話紀錄擷取畫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印章照片及印文、歐力斯公司與亞曼尼公司之智慧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一第30、56至57、66 至76、79至86、92至101、103、121至123、128至130、183 至186頁;偵查卷二第12至103、114至116、130頁背面至131 頁)。並有如附表二、附表五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職 是,足徵被告洪梓豪、林佑及范博瑋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勘信真實。 (二)被告高健祐有犯罪行為: 1.被告高健祐具備犯意:  ⑴被告高健祐固坦承同案被告著手販賣之手錶確有部分是其向 大陸地區廠商進貨,且其曾持如附表二所示偽造印章蓋用在 保證卡,而自承偽造私文書犯行等情(見偵查卷一第45頁; 原審卷第155至156頁)。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陳列仿冒商標 商品、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並辯稱:其不知道所販賣之 手錶是仿冒品,且其僅幫忙過1、2次云云。惟查被告高健祐 綽號「阿國」,其確有加入「Armani」、「夸克企業」群組 ,「JleayevKue」為其使用之暱稱等事實。業經被告高健祐 陳明,前於偵查中供述屬實(見偵查卷二第10頁)。觀諸卷 附被告洪梓豪之行動電話「Armani」群組對話紀錄擷取畫面 ,可知群組成員均在其內討論偽造印章、保證卡及手錶交易 等事宜(見偵查卷二第53頁背面至68頁)。職是,倘被告高 健祐確對本案犯罪全然不知,衡諸常情,被告洪梓豪、林佑 、林詠欽、○○○及范博瑋等人,自無任由被告高健祐在群 組內觀看渠等討論如何犯罪之理。 ⑵本案群組成員曾詢問被告高健祐:阿國有人要退錶,要不讀 不回還是怎樣等語;被告高健祐隨即回稱:來再討論(見偵 查卷二第58頁背面)。被告林佑曾於群組內傳送:阿國你有 看我們要刻的章,超級多;被告高健祐回覆:最近賣很好 等語(見偵查卷二第62頁背面)。準此,足認被告高健祐有 參與其中。觀諸被告高健祐、洪梓豪間於通訊軟體之對話內 容,可知被告洪梓豪質疑被告高健祐賣錶何以不購買包裝盒 、寫保卡;而被告高健祐與被告洪梓豪討論向「甘露」進貨 之品質時,有詢問這樣騙的過?外觀沒破綻等語(見偵查卷 二第81頁背面至第82頁)。益徵被告高健祐對於本案透過網 路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偽造保證卡及著手以仿冒手錶混 充真品販賣而詐欺未遂犯罪情事,實屬明知無訛。 2.上訴人均成立共同正犯: 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僅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無不可。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 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其包含間接之聯絡者,故共 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參照最高法院28年上 字第3110號、29年上字第3617號、34年上字第862號、32年 上字第1905號、73年台上字第1886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 、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例)。被告高健祐明知前揭犯 罪情事,復供稱有負責向大陸地區廠商進貨及參與蓋用偽造 印章製作保證卡、面交等事實(見偵查卷一第46頁)。可徵 被告高健祐主觀上與被告洪梓豪、林佑、林詠欽、○○○、 范博瑋具有同一目的合意之意思聯絡,客觀上亦有以彼此之 行為作為自己行為一部之行為分擔,自應對於本件所生之全 部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被告高健祐否認前揭犯行之 上開辯解,實屬事後推諉之詞,不足為憑。職是,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洪梓豪、高健祐、林佑及范博瑋之上開犯行,認定,應均予依法論科。至被告高健祐前雖聲請傳喚同案 被告洪梓豪為證人,為證明被告高健祐無事實欄所載犯罪事 實,然洪梓豪已於原審具結證言,況被告高健祐是時就洪梓 豪之證言並無意見,嗣於本院撤回對同案被告洪梓豪之聲請 訊問,核無傳喚必要性(見原審卷第143至148頁;本院卷二 第102頁)。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行為合致刑法第210條與第339條之4及商標法第97條: 1.被告行為合致之構成要件: 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冒用或虛捏 他人名義,而製作不實名義之文書為構成要件,而商品保證 卡或保證書係用以保證商品之真正與品質之文書,核屬私文 書性質。商標法關於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處罰,並非當然 包括不法得利之意義在內,其雖為欺騙其他之人而侵害他人 商標專用權,然其行為未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之要件時,既非 可繩以刑法詐欺之罪,僅能依商標法中有關規定處罰。倘其 於侵害商標權外,有詐欺之行為者,應另成立詐欺罪(參照 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834號、91年度台上字第4178號刑 事判決)。因刑法第339條之4前於103年6月18日公布增訂, 嗣於同年月20日施行,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3人以上共同犯 之,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 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情形者,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與第3款定有明文。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係將「3人以上共同犯之」、「 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列為詐欺罪 之加重要件。準此,本院自應審酌被告之犯罪行為,是否合 致刑法第210條與339條之4及商標法第97條之構成要件。 2.被告行為構成刑法第210條與第339條之4及商標法第97條:  ⑴被告均明知本案陳列兜售之手錶,均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   意或授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為達以之充作真品販售牟利之目 的,除偽刻如附表二「偽造之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名義人之 印章後蓋用外,並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保證卡,用以表 示商品來源、提供相當期間保固之意,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 二「偽造之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各被冒用之名義人,且在不 特定多數人可得透過網際網路瀏覽之臉書社群網站,刊登出 售手錶之訊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 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刑 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⑵起訴書原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21 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前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原審卷第 142頁)。被告雖著手詐欺,惟依卷內現存證據,尚無從特 定各被害人之身分,暨是否已有受騙之被害人購買付款之情 事,復難據以估算被告等實際詐騙對象之多寡,在罪疑唯輕 之原則,對於被告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應論以加重詐 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均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因係偽造私 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準此,被告洪梓豪推由林詠欽 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刻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印 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彼此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行為係接續犯: 1.被告行為係包括一罪:   所謂刑法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參照最 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5085號刑 事判決)。被告均於前揭犯罪期間就同一法益先後所為非法 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偽造私文書、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等行 為,分別係在時空密接之情形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評價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揆諸前揭說明,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 罪。 2.被告行為非集合犯: 所謂集合犯,係指數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 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雖其特質為行為含有反覆實行複數行 為而評價為包括一罪,然並非其所有反覆實行之行為,均認 為包括一罪,仍須從行為人之主觀犯意,自始係基於概括性 ,行為之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依社會通念,認屬包括 之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當之。立法者就上開非法陳列侵 害商標權商品、偽造私文書、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等罪,並非 預定犯罪本質上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不符合集合 犯之要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應評價為集合犯,容有誤會 。 (三)被告行為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   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 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 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倘 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 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符,應依想像競合犯 論處。牽連犯廢除後,對於實務上原以牽連犯予以處罰之案 例,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 罪併罰,予以處斷。故廢除前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倘其 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 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合,而改 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以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 價。職是,同一行為包含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 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3 82號刑事判決)。查本案被告係3人以上共同藉由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偽造私文書等手 段,遂行佯以仿冒商標商品充作真品,向不特定人兜售而詐 取財物之目的,其實行行為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被告所犯 上開各罪間,應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符,核屬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應論以刑法 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四)量刑之說明:  1.原審量刑適法合理:  ⑴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法院已審酌刑法第57  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所量定之刑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 顯然失當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 台上字第1779號、92年度台上字第2116號刑事判決)。職是 ,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審判法院裁量 之權,故量刑之輕重,屬於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 量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倘無偏執一端 ,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不得僅就量刑部分,遽 指為不當或違法。經本院衡諸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 當途徑賺取財物,為獲得不法利益,明知所欲販賣者係仿冒   商標商品,竟以之混充真品,在網際網路刊登販賣訊息向不 不特定人兜售,且偽造印章與保證卡圖以取信於購買者,足 生損害於被冒用名義人,可能造成受騙者財產上損失,其嚴 重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 ,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累及我國國際名聲,行為實屬可歸責 。念及被告洪梓豪、范博瑋及林佑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復已 與如附表一編號1、4、5所示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 害,此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商標權人出具之刑事陳報和解 狀1份及所附和解書5份、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商標權人委 任薈萃公司出具之函文各1份及本院106年度中司調字第1575 號、第1576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尚佳 (見原審卷第87至101頁)。職是,經本院審酌上情,認原 審量刑合法適當。 ⑵被告高建祐犯罪後否認犯行,迄未與如附表一所示任何商標 權人達成和解,亦未為任何之賠償,並無真誠悔悟之意。兼 衡被告洪梓豪、范博瑋、林佑及高建祐等素行,除被告洪梓 豪僅有本案犯行,無其他前案紀錄,亦無其他案件偵查或審 理外,被告范博瑋、林佑及高建祐,各有前案紀錄、他案件 偵查或審理,有上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查,並考量上揭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角色分 工及犯罪參與程度。而被告請求宣告緩刑或減輕其刑,有如 後自述:①被告洪梓豪自述:大學畢業,目前在信義房屋工 作,月收入約5萬元,家庭僅有母親1人,未婚而經濟狀況小 康;②被告高健祐自述:研究所肄業,從事手機配件買賣及 維修,收入不穩定,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3至5萬元,家 庭有父母而未婚;③被告范博瑋自述:大學畢業,現為桌球 教練,收入普通,家庭有父母與2個姊姊而未婚;④被告林 佑自述:大學畢業,現為桌球教練,家裡有父母而未婚,月 收入約3、4萬元,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原審卷第158頁背 面至159頁)。經原審斟酌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 主文所示之刑,本院認均合法適當。職是,被告不服原審判 決而上訴,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或有違法處,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2.被告高健祐、林佑及范博瑋不得宣告緩刑:  按緩刑之宣告,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主旨在於獎勵自新, 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 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 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 權限,當事人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上字第3427號判決)。被告高健祐、林佑及范博瑋均有另   涉犯詐欺案件,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4號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有該案件起訴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查卷二第119至124頁;原審卷第18 至23、25頁)。足見渠等可能另涉有前述犯罪,並可能由法 院宣告徒刑,況被告高健祐未坦承全部犯行,且未與如附表 一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難認有悔悟之意 。職是,自不得對被告高健祐、林佑、范博瑋宣告緩刑,原 審認定不應宣告緩刑,本院核無違誤。 3.被告洪梓豪諭知緩刑宣告與公庫捐助:  被告洪梓豪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僅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其於原審與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 行,知所悔悟在案。參諸其與附表一編號1、4、5所示商標 權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損害,已如前述。堪信被告洪梓豪 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對被告洪梓豪所宣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衡其 為本案首謀之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併予諭知緩刑5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宣告 如主文之公庫捐助,以啟自新更生。倘被告嗣後有違反上開 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沒收宣告之說明: 1.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 不再適用。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經總統於10 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職是, 本案關於沒收法律條文之適用,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規 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 ,先予敘明。 2.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義務沒收: 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   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3 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 收,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規 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 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 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均應予以沒收,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參照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刑事判決)。關於沒收之規定, 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 條沒收規定之適用。商標法第98條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 之規定,業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並自105 年12月15日施 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之沒收,自應適用商標法第98條 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中之絕對義務沒收。扣案如附表五 編號1 至3 所示仿冒「CK」、「BURBERRY」商標圖樣之手錶 各3 支及仿冒「TISSOT」商標圖樣之手錶1 支,均屬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宣告沒收之。 3.偽造之印章與印文應予沒收: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此規定屬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 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7所示偽造之印章,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論屬於犯 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如附表三「偽造之印文及數量」欄   所示偽造之印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  否,均宣告沒收。 4.依刑法第38條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 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查扣案 如附表五編號4至7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高健祐、林佑、○ ○○、范博瑋所有,且核係供本案聯繫著手販賣仿冒手錶事 宜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 5.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⑴按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   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定有明文。被告洪梓豪所有 用以聯繫本案著手販賣仿冒手錶事宜所用之行動電話及門號 均未扣案。被告林佑雖於警詢時供稱:另外一支手機是高健 祐交付其使用,門號0000000000,用途是網拍買賣名牌手錶 ,要與買家面交時,用以留給買家之聯絡電話等語(見偵查 卷一第59頁)。惟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及其搭配之行動 電話均未扣案,衡諸前述SIM卡之客觀價值不高,而搭配之 行動電話廠牌、型式復均不詳,且該等物品,並無證據證明 現尚存在,倘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除另使刑事執行程 序開啟外,對於被告等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評價,並不生 影響,對於沒收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 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⑵扣案「ORIS」手錶1支與「EMPORIO ARMANI」手錶1支,為偵 查卷一第167頁所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 物品清單編號2至3,因未經鑑定(見偵查卷一第88頁至第89 頁),除尚難逕認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外,亦非違禁物,且 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並無從認定係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如附表三所示偽造 之保證卡,因該等偽造私文書未經扣案,且經核非屬違禁物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現尚存在,為免日後執行困 難,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瑞士珠寶鐘錶店保證卡2份, 為偵查卷一第75頁背面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8, 含信封、發票、簽購單、名錶鑑定證書、服務金卡、售後服 務登記卡等(見偵查卷二第183至186頁)。被告高健祐供稱 係向大陸地區不詳人士購買手錶時附贈(見偵查卷一第40頁 背面),且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無從認定係被告所偽造或 為被告等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爰均不另為 沒收之諭知。至除前述扣案物品外之其餘扣案物品(見偵卷 二第68至76頁之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非屬上開被 告所有、或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且均 非屬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上訴人即被告洪梓豪、高健祐、林佑及范博瑋違  反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3 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此部分事 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職是,上訴人洪梓 豪、高健祐、林佑、范博瑋仍執前詞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爰僅就上訴人洪梓豪部分,諭知緩刑之宣告 與其條件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54 條、第368 條、第371 條,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210 條、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5條第2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第4 款、第219 條、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之2 第1 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提起公訴,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號 │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 ├───┼────────────────┼──────────┤ │ 1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2 │瑞士商歐力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 ├───┼────────────────┼──────────┤ │ 3 │義大利商喬治亞曼尼公司 │00000000 │ ├───┼────────────────┼──────────┤ │ 4 │英商布拜里公司 │00000000 │ ├───┼────────────────┼──────────┤ │ 5 │瑞士商天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 └───┴────────────────┴──────────┘ 附表二: 【即偵卷一第75頁背面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7】 ┌──┬─────────────────────┬─────────┐ │編號│ 印章內容及數量 │ 備 註 │ ├──┼─────────────────────┼─────────┤ │ 1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條規定,商品7 │屬偽造印章 │ │ │天鑑賞期僅適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於授│ │ │ │權經銷商或專櫃購買ck錶款經雙方確認無誤後,│ │ │ │恕不接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內,若維修無 │ │ │ │效,ck則保證更換新錶。」印章2顆 │ │ ├──┼─────────────────────┼─────────┤ │ 2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條規定,商品七│屬偽造印章 │ │ │天鑑賞期僅適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於本│ │ │ │專櫃購買之EA錶款及飾品,經雙方確認無誤後,│ │ │ │恕不接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僅限機芯,若 │ │ │ │維修無效,本專櫃則保證更換等值新錶。」印章│ │ │ │2顆 │ │ ├──┼─────────────────────┼─────────┤ │ 3 │「ck Calvin Klein」印章2顆 │屬偽造印章 │ ├──┼─────────────────────┼─────────┤ │ 4 │「 Calvin Klein watches+jewelry 」印章 1顆│屬偽造印章 │ ├──┼─────────────────────┼─────────┤ │ 5 │「Calvin Klein」印章1顆 │屬偽造印章 │ ├──┼─────────────────────┼─────────┤ │ 6 │「金日鐘錶」印章1顆 │屬偽造印章 │ ├──┼─────────────────────┼─────────┤ │ 7 │「石中劍國際貿易」印章1顆 │屬偽造印章 │ ├──┼─────────────────────┼─────────┤ │ 8 │「瑞士珠寶鐘錶店」印章1顆 │屬偽造印章 │ ├──┼─────────────────────┼─────────┤ │ 9 │「高雄漢神巨蛋」印章1顆 │屬偽造印章 │ ├──┼─────────────────────┼─────────┤ │ 10 │「台中中友百貨」印章2顆 │屬偽造印章 │ ├──┼─────────────────────┼─────────┤ │ 11 │「TOP City-台中大遠百」印章1顆 │屬偽造印章 │ ├──┼─────────────────────┼─────────┤ │ 12 │「新光三越高雄左營店」印章1顆 │屬偽造印章 │ ├──┼─────────────────────┼─────────┤ │ 13 │「SOGO中壢元化館」印章2顆 │屬偽造印章 │ ├──┼─────────────────────┼─────────┤ │ 14 │「新光三越台南新天地」印章2顆 │屬偽造印章 │ ├──┼─────────────────────┼─────────┤ │ 15 │「香港商富思股份有限公司 Watch Station專櫃│屬偽造印章 │ │ │義大 Outiet Mall B 棟 LB 」印章 1 顆 │ │ ├──┼─────────────────────┼─────────┤ │ 16 │「香港商富思股份有限公司time style專櫃台南│屬偽造印章 │ │ │新天地 2F」印章1顆 │ │ ├──┼─────────────────────┼─────────┤ │ 17 │「香港商富思股份有限公司time style專櫃信義│屬偽造印章 │ │ │新天地 3F」印章1顆 │ │ ├──┼─────────────────────┼─────────┤ │ 18 │「非賣品」印章1顆 │非屬偽造印章,惟係│ │ │ │被告洪梓豪所有供本│ │ │ │案犯罪所用 │ ├──┼─────────────────────┼─────────┤ │ 19 │「手錶享有全球機芯2年保固及電池1年保固服務│非屬偽造印章,惟係│ │ │(人為因素等外力所造成的損壞,恕不在此保固│被告洪梓豪所有供本│ │ │範圍內)」印章2顆 │案犯罪所用 │ ├──┼─────────────────────┼─────────┤ │ 20 │「憑此保卡保固壹年」印章1顆 │非屬偽造印章,惟係│ │ │ │被告洪梓豪所有供本│ │ │ │案犯罪所用 │ ├──┼─────────────────────┼─────────┤ │ 21 │「商品經現場確認無瑕疵。離櫃恕不退貨、手錶│非屬偽造印章,惟係│ │ │無配戴7日內限退換乙次(拆過錶節恕不退換貨 │被告洪梓豪所有供本│ │ │」印章1顆 │案犯罪所用 │ ├──┼─────────────────────┼─────────┤ │ 22 │「商品經雙方現場點收檢查確認完整」印章1顆 │非屬偽造印章,惟係│ │ │ │被告洪梓豪所有供本│ │ │ │案犯罪所用 │ ├──┼─────────────────────┼─────────┤ │ 23 │「請勿配戴洗澡」印章1顆 │非屬偽造印章,惟係│ │ │ │被告洪梓豪所有供本│ │ │ │案犯罪所用 │ ├──┼─────────────────────┼─────────┤ │ 24 │「勿配戴洗澡、游泳」印章1顆 │非屬偽造印章,惟係│ │ │ │被告洪梓豪所有供本│ │ │ │案犯罪所用 │ ├──┼─────────────────────┼─────────┤ │ 25 │「夸克企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印章1顆 │非屬偽造印章,惟係│ │ │ │被告洪梓豪所有供本│ │ │ │案犯罪所用 │ ├──┼─────────────────────┼─────────┤ │ 26 │「NOV 03 2015」日期印章1顆 │非屬偽造印章,惟係│ │ │ │被告洪梓豪所有供本│ │ │ │案犯罪所用 │ └──┴─────────────────────┴─────────┘ 附表三: ┌──┬─────────┬─────────────┬────────┬───────┐ │編號│ 偽造之保證卡 │ 內 容 │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卷證出處 │ │ │ │ │ │ │ ├──┼─────────┼─────────────┼────────┼───────┤ │ 1 │偽造之「Calvin Kl│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alvin │偵查卷二第14頁│ │ │ein」保證卡1份 │K0000000 │Klein」、「新光 │ │ │ │ │Date of purchase │三越台南新天地」│ │ │ │ │NOV 16 2014 │印文各1枚 │ │ │ │ │Calvin Klein │ │ │ │ │ │watches+jewelry │ │ │ │ │ │新光三越台南新天地 │ │ │ ├──┼─────────┼─────────────┼────────┼───────┤ │ 2 │偽造之「EA」保證卡│104.3.06 │偽造之「EA」、「│偵查卷二第14頁│ │ │1份 │香港商富思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商富思股份有│背面 │ │ │ │time style專櫃台南新天地2F│限公司time style│ │ │ │ │ │專櫃台南新天地2F│ │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十│」印文各1枚 │ │ │ │ │九條規定,商品七天鑑賞期僅│ │ │ │ │ │適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 │ │ │ │ │者於本專櫃購買之EA錶款及飾│ │ │ │ │ │品,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 │ │ │ │ │接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 │ │ │ │ │ │僅限機芯,若維修無效,本專│ │ │ │ │ │櫃則保證更換等值新錶。 │ │ │ ├──┼─────────┼─────────────┼────────┼───────┤ │ 3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alvin │偵查卷二第15頁│ │ │Klein」保證卡1份 │K4D2114 │Klein」、「SOGO │背面至16頁 │ │ │ │Date of purchase │中壢元化館」印文│ │ │ │ │FEB 28 2015 │各1枚、「ck」印 │ │ │ │ │Calvin Klein │文2枚 │ │ │ │ │watches+jewelry │ │ │ │ │ │SOGO中壢元化館 │ │ │ │ │ │ │ │ │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 │ │ │ │ │條規定,商品7天鑑賞期僅適 │ │ │ │ │ │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 │ │ │ │ │於授權經銷商或專櫃購買ck錶│ │ │ │ │ │款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接│ │ │ │ │ │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內 │ │ │ │ │ │,若維修無效,ck則保證更換│ │ │ │ │ │新錶。 │ │ │ ├──┼─────────┼─────────────┼────────┼───────┤ │ 4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alvin │偵查卷二第16頁│ │ │Klein」保證卡1份 │K2G2714N │Klein」、「TOP │、第54頁 │ │ │ │Date of purchase │City-台中大遠百 │ │ │ │ │JUN 10 2015 │」印文各1枚、「 │ │ │ │ │ck │ck」印文3枚 │ │ │ │ │Calvin Klein │ │ │ │ │ │TOP City-台中大遠百 │ │ │ │ │ │ │ │ │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 │ │ │ │ │條規定,商品7天鑑賞期僅適 │ │ │ │ │ │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 │ │ │ │ │於授權經銷商或專櫃購買ck錶│ │ │ │ │ │款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接│ │ │ │ │ │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內 │ │ │ │ │ │,若維修無效,ck則保證更換│ │ │ │ │ │新錶。 │ │ │ ├──┼─────────┼─────────────┼────────┼───────┤ │ 5 │偽造之「TISSOT │Retailer │無 │偵卷二第18頁 │ │ │」保證卡1份 │T063.637.16.237.00 │ │ │ │ │ │Reference │ │ │ │ │ │YYY6FO FIX JA5 │ │ │ │ │ │Serial no │ │ │ │ │ │13TA0000000 │ │ │ │ │ │Date of purchase │ │ │ │ │ │2015.5 │ │ │ │ │ │天文鐘錶公司 │ │ │ ├──┼─────────┼─────────────┼────────┼───────┤ │ 6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Date │偽造之「ck」印文│偵查卷二第18頁│ │ │Klein」保證卡1份 │of purchase、購買店家均不 │2枚 │、第31頁、第52│ │ │ │詳) │ │頁背面 │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 │ │ │ │ │條規定,商品7天鑑賞期僅適 │ │ │ │ │ │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 │ │ │ │ │於授權經銷商或專櫃購買ck錶│ │ │ │ │ │款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接│ │ │ │ │ │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內 │ │ │ │ │ │,若維修無效,ck則保證更換│ │ │ │ │ │新錶。 │ │ │ ├──┼─────────┼─────────────┼────────┼───────┤ │ 7 │偽造不詳公司之保證│光宇鐘錶 │偽造之「光宇鐘錶│偵查卷二第18頁│ │ │卡1份 │憑此保卡保固壹年 │」印文1枚 │ │ │ │ │2015年06月02日 │ │ │ ├──┼─────────┼─────────────┼────────┼───────┤ │ 8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k」、 │偵查卷二第18頁│ │ │Klein」保證卡1份 │K26276C3 │「Calvin Klein」│背面、第46頁 │ │ │ │Date of purchase │、「高雄漢神巨蛋│ │ │ │ │AUG 13 2015 │」印文各1枚 │ │ │ │ │ck │ │ │ │ │ │Calvin Klein │ │ │ │ │ │高雄漢神巨蛋 │ │ │ ├──┼─────────┼─────────────┼────────┼───────┤ │ 9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alvin │偵查卷二第21頁│ │ │Klein」保證卡1份 │K26275C6 │Klein」、「新光 │ │ │ │ │Date of purchase │三越台南新天地」│ │ │ │ │JUL 08 2015 │印文各1枚、「ck │ │ │ │ │ck │」印文3枚 │ │ │ │ │Calvin Klein │ │ │ │ │ │新光三越台南新天地 │ │ │ │ │ │ │ │ │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 │ │ │ │ │條規定,商品七天鑑賞期僅適│ │ │ │ │ │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 │ │ │ │ │於授權經銷商或專櫃購買ck錶│ │ │ │ │ │款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接│ │ │ │ │ │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內 │ │ │ │ │ │,若維修無效,ck則保證更換│ │ │ │ │ │新錶。 │ │ │ ├──┼─────────┼─────────────┼────────┼───────┤ │10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alvin │偵查卷二第21頁│ │ │Klein」保證卡1份 │(不詳) │Klein」、「高雄 │背面 │ │ │ │Date of purchase │漢神巨蛋」印文各│ │ │ │ │AUG 12 2015 │1枚、「ck」印文3│ │ │ │ │ck │枚 │ │ │ │ │Calvin Klein │ │ │ │ │ │高雄漢神巨蛋 │ │ │ │ │ │ │ │ │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 │ │ │ │ │條規定,商品七天鑑賞期僅適│ │ │ │ │ │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 │ │ │ │ │於授權經銷商或專櫃購買ck錶│ │ │ │ │ │款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接│ │ │ │ │ │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內 │ │ │ │ │ │,若維修無效,ck則保證更換│ │ │ │ │ │新錶。 │ │ │ ├──┼─────────┼─────────────┼────────┼───────┤ │11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alvin │偵查卷二第21頁│ │ │Klein」保證卡1份 │(不詳) │Klein」、「高雄 │背面 │ │ │ │Date of purchase │漢神巨蛋」印文各│ │ │ │ │SEP 12 2015 │1枚、「ck」印文3│ │ │ │ │ck │枚 │ │ │ │ │Calvin Klein │ │ │ │ │ │高雄漢神巨蛋 │ │ │ │ │ │ │ │ │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 │ │ │ │ │條規定,商品7天鑑賞期僅適 │ │ │ │ │ │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 │ │ │ │ │於授權經銷商或專櫃購買ck錶│ │ │ │ │ │款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接│ │ │ │ │ │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內 │ │ │ │ │ │,若維修無效,ck則保證更換│ │ │ │ │ │新錶。 │ │ │ ├──┼─────────┼─────────────┼────────┼───────┤ │12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alvin │偵查卷二第27頁│ │ │Klein」保證卡1份 │(不詳) │Klein」印文1枚、│背面、第32頁背│ │ │ │Date of purchase │「ck」印文3枚 │面、第33頁、第│ │ │ │MAY 27 2015 │ │34頁背面、第36│ │ │ │(購買店家不詳) │ │頁背面、第37頁│ │ │ │ │ │、第44頁背面、│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 │第45頁背面、第│ │ │ │條規定,商品七天鑑賞期僅適│ │53頁及背面 │ │ │ │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 │ │ │ │ │於授權經銷商或專櫃購買ck錶│ │ │ │ │ │款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接│ │ │ │ │ │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內 │ │ │ │ │ │,若維修無效,ck則保證更換│ │ │ │ │ │新錶。 │ │ │ ├──┼─────────┼─────────────┼────────┼───────┤ │13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alvin │偵查卷二第28頁│ │ │Klein」保證卡1份 │K26271C3 │Klein」、「新光 │ │ │ │ │Date of purchase │三越台南新天地」│ │ │ │ │MAY 17 2015 │印文各1枚、「ck │ │ │ │ │Calvin Klein │」印文2枚 │ │ │ │ │watches+jewelry │ │ │ │ │ │新光三越台南新天地 │ │ │ │ │ │ │ │ │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 │ │ │ │ │ │19條規定,商品7天鑑賞期僅 │ │ │ │ │ │適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 │ │ │ │ │者於授權經銷商或專櫃購買ck│ │ │ │ │ │錶款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 │ │ │ │ │接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 │ │ │ │ │ │內,若維修無效,ck則保證更│ │ │ │ │ │換新錶。 │ │ │ ├──┼─────────┼─────────────┼────────┼───────┤ │14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alvin │偵查卷二第42頁│ │ │Klein」保證卡1份 │K26276C3 │Klein」、「新光 │背面 │ │ │ │Date of purchase │三越台南新天地」│ │ │ │ │JAN 17 2015 │印文各1枚 │ │ │ │ │Calvin Klein │ │ │ │ │ │watches+jewelry │ │ │ │ │ │新光三越台南新天地 │ │ │ ├──┼─────────┼─────────────┼────────┼───────┤ │15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Date │偽造之「Calvin │偵查卷二第45頁│ │ │Klein」保證卡1份 │of purchase、購買店家均不 │Klein」、「ck」 │背面、第46頁 │ │ │ │詳) │印文各1枚 │ │ │ │ │ │ │ │ ├──┼─────────┼─────────────┼────────┼───────┤ │16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alvin │偵查卷二第55頁│ │ │Klein」保證卡1份 │K2G2714N │Klein」、「台中 │ │ │ │ │Date of purchase │中友百貨」印文各│ │ │ │ │AUG 13 2015 │1枚、「ck」印文3│ │ │ │ │ck │枚 │ │ │ │ │Calvin Klein │ │ │ │ │ │台中中友百貨 │ │ │ │ │ │ │ │ │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 │ │ │ │ │條規定,商品7天鑑賞期僅適 │ │ │ │ │ │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 │ │ │ │ │於授權經銷商或專櫃購買ck錶│ │ │ │ │ │款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接│ │ │ │ │ │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內 │ │ │ │ │ │,若維修無效,ck則保證更換│ │ │ │ │ │新錶。 │ │ │ ├──┼─────────┼─────────────┼────────┼───────┤ │17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k」、「│偵查卷二第61頁│ │ │Klein」保證卡1份 │K2G276G3 │Calvin Klein」、│ │ │ │ │Date of purchase │「信義鐘錶」印文│ │ │ │ │JAN 13 2015 │各1枚 │ │ │ │ │ck │ │ │ │ │ │Calvin Klein │ │ │ │ │ │信義鐘錶 │ │ │ ├──┼─────────┼─────────────┼────────┼───────┤ │18 │偽造之「Calvin │ck │偽造之「ck」、「│偵查卷二第61頁│ │ │Klein」保證卡1份 │Calvin Klein │Calvin Klein」」│、第70頁 │ │ │ │禾都鐘錶 │、「禾都鐘錶」印│ │ │ │ │2013.3.04 │文各1枚 │ │ ├──┼─────────┼─────────────┼────────┼───────┤ │19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Date │偽造之「Calvin K│偵查卷二第68頁│ │ │Klein」保證卡1份 │of purchase均不詳) │lein」、「SOGO中│ │ │ │ │Calvin Klein │壢元化館」印文各│ │ │ │ │watches+jewelry │1枚、「ck」印文 │ │ │ │ │SOGO中壢元化館 │2枚 │ │ │ │ │ │ │ │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 │ │ │ │ │條規定,商品7天鑑賞期僅適 │ │ │ │ │ │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 │ │ │ │ │於授權經銷商或專櫃購買ck錶│ │ │ │ │ │款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接│ │ │ │ │ │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內 │ │ │ │ │ │,若維修無效,ck則保證更換│ │ │ │ │ │新錶。 │ │ │ ├──┼─────────┼─────────────┼────────┼───────┤ │20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alvin K│偵查卷二第69頁│ │ │Klein」保證卡1份 │K0000000 │lein」、「台中中│ │ │ │ │Date of purchase │友百貨」印文各1 │ │ │ │ │SEP 24 2011 │枚、「ck」印文3 │ │ │ │ │ck │枚 │ │ │ │ │Calvin Klein │ │ │ │ │ │台中中友百貨 │ │ │ │ │ │ │ │ │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 │ │ │ │ │條規定,商品7天鑑賞期僅適 │ │ │ │ │ │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 │ │ │ │ │於授權經銷商或專櫃購買ck錶│ │ │ │ │ │款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接│ │ │ │ │ │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內 │ │ │ │ │ │,若維修無效,ck則保證更換│ │ │ │ │ │新錶。 │ │ │ ├──┼─────────┼─────────────┼────────┼───────┤ │21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k」、「│偵查卷二第69頁│ │ │Klein」保證卡1份 │K0000000 │SOGO中壢元化館」│背面 │ │ │ │Date of purchase │印文各1枚 │ │ │ │ │JUN 14 2015 │ │ │ │ │ │ck │ │ │ │ │ │SOGO中壢元化館 │ │ │ ├──┼─────────┼─────────────┼────────┼───────┤ │22 │偽造之「TISSOT │Reference │【無法辨識】 │偵查卷二第69頁│ │ │」保證卡1份 │T063.617.11.057.00 │ │背面 │ │ │ │Date of purchase │ │ │ │ │ │MAR 03 2015 │ │ │ │ │ │(購買店家不詳) │ │ │ ├──┼─────────┼─────────────┼────────┼───────┤ │23 │偽造之「EA」保證卡│104.5.12 │偽造之「EA」、「│偵查卷二第70頁│ │ │1份 │香港商富思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商富思股份有│背面 │ │ │ │time style專櫃台南新天地2F│限公司 time styl│ │ │ │ │ │專櫃台南新天地2F│ │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印文各1枚 │ │ │ │ │條規定,商品7天鑑賞期僅適 │ │ │ │ │ │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 │ │ │ │ │於本專櫃購買之EA錶款及飾品│ │ │ │ │ │,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接│ │ │ │ │ │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僅 │ │ │ │ │ │限機芯,若維修無效,本專櫃│ │ │ │ │ │則保證更換等值新錶。 │ │ │ ├──┼─────────┼─────────────┼────────┼───────┤ │24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alvin │偵查卷二第71頁│ │ │Klein」保證卡1份 │K0000000 │Klein」、「高雄 │ │ │ │ │Date of purchase │漢神巨蛋」印文各│ │ │ │ │APR 13 2015 │1枚、「ck」印文3│ │ │ │ │ck │枚 │ │ │ │ │Calvin Klein │ │ │ │ │ │高雄漢神巨蛋 │ │ │ │ │ │ │ │ │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 │ │ │ │ │條規定,商品7天鑑賞期僅適 │ │ │ │ │ │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 │ │ │ │ │於授權經銷商或專櫃購買ck錶│ │ │ │ │ │款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接│ │ │ │ │ │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內 │ │ │ │ │ │,若維修無效,ck則保證更換│ │ │ │ │ │新錶。 │ │ │ ├──┼─────────┼─────────────┼────────┼───────┤ │25 │偽造之「EA」保證卡│MAY 24 2015 │偽造之「EA」、 │偵查卷二第71頁│ │ │1份 │香港商富思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商富思股份│背面 │ │ │ │time style專櫃信義新天地 │有限公司time st│ │ │ │ │3F │yle專櫃台南新天 │ │ │ │ │ │地2F」印文各1枚 │ │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 │ │ │ │ │條規定,商品7天鑑賞期僅適 │ │ │ │ │ │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 │ │ │ │ │於本專櫃購買之EA錶款及飾品│ │ │ │ │ │,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接│ │ │ │ │ │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僅 │ │ │ │ │ │限機芯,若維修無效,本專櫃│ │ │ │ │ │則保證更換等值新錶。 │ │ │ ├──┼─────────┼─────────────┼────────┼───────┤ │26 │偽造之「TISSOT」保│Reference │偽造之「TISSOT名│偵查卷二第72頁│ │ │證卡1份 │T063.(不詳).6700 │品店」印文1枚 │ │ │ │ │Serial no │ │ │ │ │ │(不詳) │ │ │ │ │ │Date of purchase │ │ │ │ │ │2014.(日期不詳) │ │ │ │ │ │TISSOT名品店 │ │ │ ├──┼─────────┼─────────────┼────────┼───────┤ │27 │偽造之「Calvin │Reference Number │偽造之「ck」、「│偵查卷二第72頁│ │ │Klein」保證卡1份 │K2G276C3 │SOGO中壢元化館」│ │ │ │ │Date of purchase │印文各1枚 │ │ │ │ │JUL 08 2015 │ │ │ │ │ │ck │ │ │ │ │ │watches+jewelry │ │ │ │ │ │SOGO中壢元化館 │ │ │ ├──┼─────────┼─────────────┼────────┼───────┤ │28 │偽造不詳公司之保證│104.3.27 │偽造之「香港商富│偵查卷二第72頁│ │ │卡1份 │香港商富思股份有限公司Watc│思股份有限公司Wa│背面 │ │ │ │h Station專櫃義大Outlet │tch Station專櫃 │ │ │ │ │Mall B棟 LB │義大Outlet Mall │ │ │ │ │ │B棟 LB」印文1枚 │ │ ├──┼─────────┼─────────────┼────────┼───────┤ │29 │偽造之「TISSOT │JUN 17 2015 │偽造之「SOGO中壢│偵查卷二第89頁│ │ │」保證卡1份 │SOGO中壢元化館 │元化館」印文1枚 │背面 │ ├──┼─────────┼─────────────┼────────┼───────┤ │30 │偽造之「EA」保證卡│104.4.15 │偽造之「EA」、 │偵查卷二第92頁│ │ │1份 │香港商富思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商富思股份│ │ │ │ │time style專櫃台南新天地2F│有限公司time sty│ │ │ │ │ │le專櫃台南新天地│ │ │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19│2F」印文各1枚 │ │ │ │ │條規定,商品7天鑑賞期僅適 │ │ │ │ │ │用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 │ │ │ │ │於本專櫃購買之EA錶款及飾品│ │ │ │ │ │,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恕不接│ │ │ │ │ │受退貨及退差價。2年保固僅 │ │ │ │ │ │限機芯,若維修無效,本專櫃│ │ │ │ │ │則保證更換等值新錶。 │ │ │ └──┴─────────┴─────────────┴────────┴───────┘ 附表四: ┌──┬─────┬──────────────┐ │編號│被告姓名 │ 使用暱稱 │ ├──┼─────┼──────────────┤ │ 1 │洪梓豪 │Mark Hong、馬斯克 │ ├──┼─────┼──────────────┤ │ 2 │高健祐 │Jleayev Kue、糕賽、阿國哥哥 │ ├──┼─────┼──────────────┤ │ 3 │林佑 │佑、林左、阿柚 │ ├──┼─────┼──────────────┤ │ 4 │林詠欽 │詠欽、詠、阿der │ ├──┼─────┼──────────────┤ │ 5 │楊宗育 │饅頭 │ ├──┼─────┼──────────────┤ │ 6 │范博瑋 │范小弟、范博偉 │ └──┴─────┴──────────────┘ 附表五: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 註 │ ├──┼───────────────────┼──────────────┤ │ 1 │仿冒「CK」手錶3支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 │ │ 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偵 │ │ │ │ 查卷一第167頁) │ │ │ │⑵經鑑定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 │ │ │ (見偵查卷一第95頁) │ ├──┼───────────────────┼──────────────┤ │ 2 │仿冒「BURBERRY」手錶3支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 │ │ 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見偵 │ │ │ │ 卷一第167頁) │ │ │ │⑵經鑑定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 │ │ │ (見偵卷一第129頁) │ ├──┼───────────────────┼──────────────┤ │ 3 │仿冒「TISSOT」手錶1支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 │ │ 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見偵 │ │ │ │ 查卷一第167頁) │ │ │ │⑵經鑑定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 │ │ │ (見偵查卷一第122頁) │ ├──┼───────────────────┼──────────────┤ │ 4 │SONY廠牌紅色行動電話1支及行動電話門號 │⑴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OOOOOOOOOO號、OOOOOOOOOO號SIM卡各1張 │ 號34(見偵查卷一第71頁背面│ │ │ │ ) │ │ │ │⑵被告高健祐供稱為其所有,且│ │ │ │ 依卷內事證核係供聯繫本案著│ │ │ │ 手販賣仿冒手錶事宜所用(見│ │ │ │ 偵查卷一第41頁及背面、第46│ │ │ │ 頁背面;偵查卷二第54頁背面│ │ │ │ 至第55頁、第56頁背面、第58│ │ │ │ 頁背面、第60頁、第62頁背面│ │ │ │ 、第78頁及背面、第81頁背面│ │ │ │ 至第83頁) │ ├──┼───────────────────┼──────────────┤ │ 5 │Apple廠牌iPhone6白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 │⑴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號0OOOOOOOOO號SIM卡1張)、Apple廠牌iPh│ 號34(見偵卷一第71頁背面)│ │ │one4S白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OOOOOOOOOO│⑵被告林佑供稱為其所有,且依│ │ │號SIM卡1張) │ 該行動電話擷取之對話紀錄,│ │ │ │ 核係供聯繫本案著手販賣仿冒│ │ │ │ 手錶事宜所用(見偵查卷一第│ │ │ │ 59頁;偵查卷二第12頁至第19│ │ │ │ 頁) │ ├──┼───────────────────┼──────────────┤ │ 6 │Apple廠牌iPhone6白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 │⑴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號OOOOOOOOOO號SIM卡1張) │ 號45(見偵查卷一第75頁) │ │ │ │⑵被告楊宗育供稱為其所有,且│ │ │ │ 依該行動電話擷取之對話紀錄│ │ │ │ ,核係供聯繫本案著手販賣仿│ │ │ │ 冒手錶事宜所用(見偵查卷二│ │ │ │ 第3頁背面、第29頁至第52頁 │ │ │ │ ) │ ├──┼───────────────────┼──────────────┤ │ 7 │Apple廠牌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955│⑴扣存於另案即本院105年度訴 │ │ │OOOOOO號SIM卡1張) │ 字第974號詐欺案件(見偵卷 │ │ │ │ 二第120頁) │ │ │ │⑵被告供范博瑋供稱為其所有,│ │ │ │ 且依該行動電話擷取之對話紀│ │ │ │ 錄,核係供聯繫本案著手販賣│ │ │ │ 仿冒手錶事宜所用(見偵查卷│ │ │ │ 一第53頁;偵查卷二第5頁背 │ │ │ │ 面、第20頁至第28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