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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電子檔上傳說明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一、本判決全文原件之內容,因司法院建置之裁判系統無法支援   顯示,為能完整呈現判決全文原件之內容,以附件電子檔   之形式呈現,並以本說明將判決全文中,關於判決摘要加以   擷取,另加置關鍵字以便於電子資料庫中搜尋。 二、判決摘要  ⒈本件原告德商Daimler Ag主張被告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帝寶公司)所製造及販售供Benz E系列W212車型汽車所   用的DEPO型號「000-0000MLD-EM」、「000-0000MRD-EM」   、「000-0000L-AS」及「000-0000R-AS」汽車頭燈商品(下   合稱系爭產品),侵害原告所有台灣第D128047 號「車輛之   頭燈」設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因此提起本訴訟,請求   帝寶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謝綉氣(下合稱被告)連帶給付損   害賠償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及附帶利息,並請求防止   侵害、銷毀相關侵權產品及必要處置,還要刊登道歉啟事。   被告則提出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權利範圍、系爭專利有   應撤銷事由、原告之行為構成濫用市場地位之不公平限制競   爭、違反誠信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等抗辯。  ⒉本院審理後,於108 年6 月21日全案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   8 月16日宣判。判決結果認定被告侵權責任成立,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 萬元、被告帝寶公司不得直接或間   接、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   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及被告帝寶公司應銷毀相關侵   權產品及必要處置,並駁回原告刊登道歉啟事之請求。 三、關鍵字:   車燈、零件、免責維修、設計專利、公平交易法、獨佔、限   制競爭、FRAND 、相關市場、主後市場連動理論、利益第三   人契約、權利濫用、誠信原則、1992年Kodak 案。 四、本件完整判決內容詳如附件電子檔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