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鈺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
偵字第5512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胡鈺祥犯無故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及黑色
隨身碟壹支均
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
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專科罰金之罪,以
及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
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定有
明文。又除簡式
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
合議審判,民國96年3月2
1日總統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亦
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胡鈺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之
強制未遂罪、第360條之無故干擾電腦相關設備罪,法定最
重本刑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款之罪,自得
獨任審判,不須合議。
㈡次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
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
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
聲請,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
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
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亦定有明
文。是被告經起訴之罪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
罪,已如前述,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件應補充記載:
㈠證據應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應
適用之法條應補充記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
第2項之強制未遂罪及刑法第360條之無故干擾電腦相關設備
罪;其已
著手於強制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
未遂犯,應依
既
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
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無故
干擾電腦相關設備罪
處斷。
三、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沒收詳後述外,均
引用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本件起因係聯合新聞網站刊
登「英雄聯盟駭客,涉恐嚇少年被訴」新聞,而心生不滿,
竟干擾聯合新聞網站之電腦相關設備,令聯合新聞網站之讀
者無法連線進入聯合新聞網站,並
脅迫聯合新聞網站將上開
新聞下架,所為實有可議,再者,新聞自由為民主文明國家
之普世價值,亦為聯合新聞網站所秉持之原則,被告所為嚴
重破壞社會秩序,殊不足取,足見其法治觀念嚴重偏差;惟
慮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坦承
犯行,兼衡被告自述其
智
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待業中(見104
年度偵字第5512號偵查卷第5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並
酌以本件被告與被害人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就民事賠償業
已調解成立,被告原願於105年8月底、10月底、12月20日前
分3期給付被害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並願刊登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內容於聯告新聞網部首
頁一日,有本院10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3號調解筆錄在卷
可
憑,惟被告
迄今僅給付4萬元,尚欠8萬元未給付,及被告前
有無故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前科(經本院以104年度基
簡字第1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沒收部分
㈠相關
法律修正
⒈關於沒收之規定,中華民國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
、刪除及修正公布、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
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
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105年7月1
日施行後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⒉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有關屬於犯
罪行為人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得宣告沒收乙節,修正後整併於同條第2項,相關沒收
要件並未更動,另增訂第38條第3項「前項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
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及第4項「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之規定。
㈡本案沒收: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及黑色隨身碟1支,係被告所
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且黑
色隨身碟1支內有「台風DDOS」程式(詳本院卷附檔案內容
照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第2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條第2項、第360條、第304條第2項、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
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
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
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
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
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5512號
被 告 胡鈺祥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
居基隆市○○區○○街○○巷○○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鈺祥(臉書帳號:Atza Cheung)因不滿址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3樓聯合報系之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聯合線上公司)經營之聯合新聞網站(http://udn.com
/news/index),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凌晨2時17分許,刊登
報導其前另涉妨害自由、恐嚇、妨害電腦使用罪等行為之「
英雄聯盟駭客,涉恐嚇少年被訴」新聞,竟基於於妨害他人
行使權利、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於104年12月8日
凌晨4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3時許之間,使用其先前透過網路
所購得之「台風DDOS」遠端控制攻擊程式,鎖定聯合線上公
司承租放置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之子
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港墘機房之聯合新聞網站伺服
器,藉由IP位址為216.243.23.200等殭屍電腦,持續寄出大
量封包佔用聯合新聞網站伺服器之對外網路頻寬,以此方式
干擾聯合新聞網站之電腦設備,令聯合新聞網站之讀者無法
連線進入聯合新聞網站,並於同日上午10時58分5秒許、11
時8分55秒許、11時24分41秒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室
內電話,與聯合新聞網站客服人員廖麗貞、新聞編輯薛佩玉
、新聞組主任廖啟成聯絡表示:上開新聞從聯合新聞網站下
架,該網站的問題就可以解決,伊是駭客,也是新聞當事人
等語,而以此脅迫方式妨害聯合新聞網站新聞組主任廖啟成
行使新聞自由之權利,惟廖啟成堅持新聞自由之立場,而未
將上開新聞自聯合新聞網站下架,胡鈺祥
旋撥打電話與蘋果
日報職員,要蘋果日報查看聯合新聞網站是否被癱瘓,蘋果
日報職員上網查看聯合新聞網站,發現確實無法登入該網站
。
嗣於同年12月9日19時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基隆市○○區
○○街○○巷○○號3樓居處查獲,並扣得電腦主機1台、黑色隨
身碟1支、無殺傷力之空氣長槍1支、彈匣3個、空氣氣瓶1罐
及BB彈1包(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另為
不起訴
處分)。
二、案經聯合線上公司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號│ │ │
├─┼───────────┼───────────────┤
│1 │被告胡鈺祥於警詢及偵訊│1.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之全部犯罪│
│ │中之供述 │ 事實。 │
│ │ │2.被告有打電話及在臉書留言給聯│
│ │ │ 合報,要聯合報將上開新聞下架│
│ │ │ 之事實。 │
│ │ │3.被告有打電話給蘋果日報,要蘋│
│ │ │ 果日報將其所刊登上開相關新聞│
│ │ │ 下架,並要蘋果日報去看聯合新│
│ │ │ 聞網站之事實。 │
│ │ │4.被告叫蘋果日報去看聯合新聞網│
│ │ │ 站,是要讓蘋果日報看聯合新聞│
│ │ │ 網站被癱瘓之事實。 │
│ │ │5.被告知道以網路攻擊之方式對蘋│
│ │ │ 果日報要求下架新聞是沒有用的│
│ │ │ ,所以被告沒有對蘋果日報攻擊│
│ │ │ 之事實。 │
├─┼───────────┼───────────────┤
│2 │
告訴代理人廖啟成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 │
│ │及偵訊中、
告訴代理人廖│ │
│ │健翔於偵訊中之指訴 │ │
├─┼───────────┼───────────────┤
│3 │
證人廖麗貞於警詢及偵訊│同上。 │
│ │中之證述 │ │
├─┼───────────┼───────────────┤
│4 │證人薛佩玉於警詢及偵訊│同上。 │
│ │中之證述 │ │
├─┼───────────┼───────────────┤
│5 │「台風DDOS」攻擊程式之│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之全部犯罪事│
│ │照片2張 │實。 │
├─┼───────────┼───────────────┤
│6 │臉書帳號Atza Cheung之 │被告在臉書留言給聯合報,要聯合│
│ │列印資料1份 │報將上開新聞下架之事實。 │
├─┼───────────┼───────────────┤
│7 │nagios軟體流量圖1紙 │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之全部犯罪事│
│ │ │實。 │
├─┼───────────┼───────────────┤
│8 │遠傳公司之電子郵件6紙 │同上。 │
├─┼───────────┼───────────────┤
│9 │聯合報「英雄聯盟駭客,│同上。 │
│ │涉恐嚇少年被訴」新聞1 │ │
│ │份 │ │
├─┼───────────┼───────────────┤
│10│蘋果日報「不滿報導駭客│1.被告有打電話給蘋果日報,要蘋│
│ │新聞,男子威脅要癱瘓蘋│ 果日報將所刊登上開與伊有關之│
│ │果日報」新聞1份 │ 新聞下架,並要蘋果日報去看聯│
│ │ │ 合新聞網站已被癱瘓之事實。 │
│ │ │2.蘋果日報於當日上午上網查看聯│
│ │ │ 合新聞網站,發現確實無法登入│
│ │ │ 該網站之事實。 │
├─┼───────────┼───────────────┤
│11│聯合線上公司通聯紀錄1 │被告強制未遂部分之全部犯罪事實│
│ │紙 │。 │
├─┼───────────┼───────────────┤
│12│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黑 │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之全部犯罪事│
│ │色身碟1支 │實。 │
├─┼───────────┼───────────────┤
│13│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 │00-00000000號室內電話係被告申 │
│ │ │請使用之事實。 │
├─┼───────────┼───────────────┤
│14│攻擊時序表1份 │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之全部犯罪事│
│ │ │實。 │
├─┼───────────┼───────────────┤
│15│聯合新聞網站流量圖1份 │同上。 │
├─┼───────────┼───────────────┤
│16│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希望蘋果日報撤下與伊有關之│
│ │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書1份 │報導,撥打電話予蘋果日報職員陸│
│ │ │運鋒、曾智宏說:「大家不要搞這│
│ │ │麼難看,你報看看,聯合報的網站│
│ │ │」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之強制未遂罪及同法第
360條之干擾電腦及相關設備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係
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干擾電腦及相關設備罪處斷。扣案之電腦主機
1台、黑色隨身碟1支,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強制未遂之犯行尚涉有刑法第305條恐
嚇罪嫌云云,惟被告此部分所為應係強制未遂,已如上述,
報告意旨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佳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盧怡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60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