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定 109年度基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尤春柳
上列被告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
2 月6 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0904604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尤春柳
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
略以:被移送人尤春柳於民國108 年12月14日下午
4 時22分許,在基隆市○○區○○路○○○ ○○ 號21樓住處,
以臉書帳號名稱「尤春柳」,公開發布內容為「請大家參考
:有消息傳來,今年投票,中選會使用油性印泥,不容易乾
,蓋完選票折疊時會染到旁邊,開票時
祇要是韓國瑜就是廢
票,蔡x 文就是有效票,如此做弊太無恥,大家
告訴大家,
廣傳出去,投票時要注意!稍為吹乾再折疊!」之不實謠言
,所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5 款規定等語。
二、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
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定
有明文。本件移送意旨
所載之事實,
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
坦承有使用名為「尤春柳」之臉書帳號及轉貼臉書朋友的發
文等語,並有移送機關提出之臉書網頁蒐證照片附卷
可稽;
又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8 年12月18日已公開澄清「網路流傳
『有消息傳來,今年投票,中選會使用油性印泥,不容易乾
,蓋完選票折疊時會染到旁邊,開票時只要是韓國瑜就是廢
票,蔡x 文就是有效票』是不正確的消息」、「109 年1 月
11日投票當天,各投票所圈票處備置紅色快乾打印台,供選
民圈選選舉票使用,與往年選舉相同,並未有所更改」等語
,亦有移送機關提出之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在卷可查;依
上開事證,固
可證明被移送人於108 年12月14日散佈內容不
實之選舉謠言。惟被移送人係於「投票日前」發布本件文章
,閱覽者自可輕易判斷文章所載「開票時祇要是韓國瑜就是
廢票,蔡x 文就是有效票」等語,尚未真實發生,且本件文
章之目的係呼籲選民將印泥稍微吹乾再折疊選舉票,以避免
選舉爭議,並未
煽惑不法行為或製造恐慌,尚不足以影響公
共之安寧。是被移送人所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
1 項第5 款之處罰要件不符,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
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起
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普通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