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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基秩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基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尤春柳 上列被告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 2 月6 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0904604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尤春柳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尤春柳於民國108 年12月14日下午 4 時22分許,在基隆市○○區○○路○○○ ○○ 號21樓住處, 以臉書帳號名稱「尤春柳」,公開發布內容為「請大家參考 :有消息傳來,今年投票,中選會使用油性印泥,不容易乾 ,蓋完選票折疊時會染到旁邊,開票時要是韓國瑜就是廢 票,蔡x 文就是有效票,如此做弊太無恥,大家告訴大家, 廣傳出去,投票時要注意!稍為吹乾再折疊!」之不實謠言 ,所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5 款規定等語。 二、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 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定 有明文。本件移送意旨所載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 坦承有使用名為「尤春柳」之臉書帳號及轉貼臉書朋友的發 文等語,並有移送機關提出之臉書網頁蒐證照片附卷可稽; 又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8 年12月18日已公開澄清「網路流傳 『有消息傳來,今年投票,中選會使用油性印泥,不容易乾 ,蓋完選票折疊時會染到旁邊,開票時只要是韓國瑜就是廢 票,蔡x 文就是有效票』是不正確的消息」、「109 年1 月 11日投票當天,各投票所圈票處備置紅色快乾打印台,供選 民圈選選舉票使用,與往年選舉相同,並未有所更改」等語 ,亦有移送機關提出之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在卷可查;依 上開事證,固可證明被移送人於108 年12月14日散佈內容不 實之選舉謠言。惟被移送人係於「投票日前」發布本件文章 ,閱覽者自可輕易判斷文章所載「開票時祇要是韓國瑜就是 廢票,蔡x 文就是有效票」等語,尚未真實發生,且本件文 章之目的係呼籲選民將印泥稍微吹乾再折疊選舉票,以避免 選舉爭議,並未煽惑不法行為或製造恐慌,尚不足以影響公 共之安寧。是被移送人所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 1 項第5 款之處罰要件不符,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起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普通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