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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捷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忠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捷傲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設立於民國83年9月5日,以文具製造及外銷為主要營業項目,聲請人因生產製造少量多樣化之文具產品,因材料特殊及製造時間長,大部分原物料需於出貨前付款,故有存貨及資金周轉需求,因而向銀行借貸,熟料,自去年起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客戶紛紛取消訂單,營運亦受到衝擊,導致資金周轉出現問題,最終無力如期支付應付本息及往來廠商貨款,因此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金額共7,831萬2,277元,而聲請人尚有現金35萬元、動產及存貨2,600萬4,189元、應收款956萬5,596元等財產,聲請人之資產明顯無法清償所有負債,然聲請人所餘資產尚足敷構成破產財團,而有透過破產程序將財產公平分配予各債權人之必要,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具狀向法院請求准予破產宣告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應收帳款明細、財產狀況說明書、庫存表、109年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8年12月至31月資產負債表及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示,聲請人主張其資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乙節,應認定。又觀之債權人清冊可見聲請人之債權人為2 人以上,而至110年3月3日聲請人陳報止尚有現金35萬元、應收帳款956萬5,596元、動產及存貨2,600萬4,189元,且聲請人陳報其並無積欠工資、稅捐等優先債權存在等情。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 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