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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18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18號                  民國108年5月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秋冬 訴訟代理人 王翌玲       李茂群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 7年6月13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07304658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新臺幣貳萬元部分均撤銷。 二、確認原處分關於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部分違法。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代表人原為何煖軒、被告代表人原為李煥熏,於訴訟繫 屬中,原告代表人變更為謝世謙、被告代表人則分別變更為 陳石圍、王秋冬,業據原告及被告新任代表人向本院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原告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為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之行業,經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 原告所屬勞工○○○為空服組員,其分別於106年5月31日、 6月10日、7月14日多次向原告提出106年7月15日之特別休假 申請,然原告表示當日配額已額滿,且○○○未依原告內部 請假規定申請為由,而退回其申請未予核假,顯有限縮○○ ○排定特別休假之法定權益,而有未依規定由勞工排定其特 別休假,違反行為時(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6年1月1 日施行,下同)勞基法第38條規定等情。被告以107年1月 22日高市勞條字第10730560000號函通知原告陳述意見,經 原告於107年2月1日提出書面陳述。被告審認原告違反行為 時勞基法第38條規定之事實明確,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 款及第80條之1規定,以107年2月21日高市勞條字第1073081 53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就前揭違規行為裁處原告新 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原處分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部分,業已執行完畢, 且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是原告謹請求確認原處分該部 分違法。 ⒉原告因屬航空產業之特性,考量飛航安全及為符合航空器 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等法規要求,每個航班均有最低派遣人 數之限制,且原告有3,000餘名空服組員,對於空服組員 之勤務及休假安排,為求符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等 法規要求之最低派遣人數下,並確保各航班順利運作,原 告自有對於員工每天休假人數予以管制之必要性。據此, 原告頒布有「客艙組員請休假作業準則」規定,作為空服 員請休假之依據,空服員亦已依照「客艙組員請休假作業 準則」辦理請假手續多年,而無任何爭議存在。則客艙組 員若欲申請特休假,應以網路系統完成請休假手續,且此 特休填選於3個月前即已開放;如有特定日期需求且為了 確保自己絕對可以休假的勞工,大可自行於最先開放之際 即上線登記。倘若網路上特定日特休假名額已滿,可以選 擇其他未額滿之日行使其特休權利;又希望特定日休假, 除申請特休外,還另可利用換班、或利用半年完全配合出 勤獎勵辦法而申請指定保證休假日等方式處理,甚至如係 週間(週一至週五)還可以年假折抵事病假等方式辦理,達 到當日無須提供勞務之效果。其中,空服員若經指定保證 休假日,原則上原告就不會派飛該名員工,僅有在極其少 數、非常例外的情況下,因組員臨時請假或調度,致未達 法規要求之最低員額時,為保航班順利運行才會另與該員 商議先行派飛,日後再行補假。亦即,只要有指定保證休 假日,即可達到該日無須到勤、免為勞務給付的法律效果 ,實際上與特別休假日所欲達成之目的(恢復工作後所產 生之疲勞,維護勞動力)並無不同。更甚者,原告勞動條 件遠遠優於法定標準,例如一般勞工全年無須上班日為11 6天(周休二日即522加上12天國定假日),但原告員工全 年無須上班日為123天,如有勞工未休畢特休,依據現行 法令規範亦須折換工資(甚至有空服員寧可多飛賺錢也不 願意休假者,因空服員排休彈性高於一般員工,且飛行時 數超過一定時數以上亦予以加乘計算薪資),故原告絕無 可能不讓員工行使特休權利。 ⒊其次,原告與工會之團體協約第37條明定各類請假依法令 及原告規定辦理之,而此團體協約約定並無被告所指違反 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絕非無效。則在原告規定客艙組員 請休假作業準則第5.5點以下,關於空服組員請休特別休 假之規定,並無牴觸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規定。詳言之: ⑴客艙組員請休假作業準則第5.5.1點規定客艙組員之特 別休假,確實係依各客艙組員之申請而為自行排定之權 利,並非由原告排定。 ⑵客艙組員請休假作業準則第5.5.2點至第5.5.5點規範特 別休假之請休程序,此係原告為事先將所有航班勤務人 力妥善配置以符法規要求,確實需要一定之調度人力作 業期間,故而要求空服組員若要請休特別休假,即須於 一定期間內排定。另因航空產業有明顯淡旺季之特性, 為配合旺季之人力需求,針對旺季之請休特休亦有所相 應之申請程序規範。然此均屬原告企業經營管理上必要 之最低人力限度規範。 ⑶客艙組員請休假作業準則第5.5.6點規定,特休假係以 網路申請,並由系統自動審核。亦即,只要空服組員在 配額內排定特休,系統均會自動將該排定之期日定為勞 工之特別休假日,原告絕不會、也不能將勞工排定之特 休取消或變更,此與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由 勞工排定之」之規定相符。 ⒋勞工○○○休假情形: ⑴依原告系統上標示○○○105年9月2日至108年3月1日特 休,共計有24天,已行使天數為22天,尚有兩天仍得行 使(○○○未行使此兩天特休,或許其認為106年7月15 日雖拒絕辦理請假但實際業已行使特休,另一日則為10 6年10月11日○○○在機上稱其蕁麻疹發作而經解除勤 務但同樣拒辦請假程序),在此之前○○○的休假紀錄( 原告系統標示為2008年至2015年)是每年均行使完畢。 後○○○調至地勤單位,也是一樣把2017年進假的25 天特休休完、全數使用完畢,顯見原告絕無可能限制或 剝奪勞工行使特休權益。 ⑵然而,○○○卻刻意不遵循前述原告內部請休假規定, 僅以「電子郵件方式」,表示希望於106年7月15日能參 加兒子幼稚園畢業典禮而要求特別休假,因該日特休員 額已滿,後續原告幾經溝通,並且說明必須事先透過系 統辦理請假手續(因為原告內有高達3,000名空服員,其 相關差勤、民航法令之休息時間限制、以及每日數百架 航機最低出勤人數等等安排,原告必須透過電腦請休假 系統加以管理,而無法以人工方式逐一處理),且○○ ○已擔任原告空服員數年,對原告請休特休之規範斷無 不知之理。○○○不予理會並遵行原告告知之程序辦 理,後續仍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向原告提出106年7月 15日之特別休假申請,即使原告高雄空服組承辦人於10 6年6月10日休假截止申請日前,特別關切詢問○○○是 否需協助申請保證休假日,但○○○表示不需要(在未 經得○○○同意下,原告不能逕為調換班)。固然勞基 法新修法後,第38條規定勞工有特別休假排定權,但並 非謂勞工可以不遵守雇主內部行之多年的請假手續規定 ,蓋如果每個空服員均如同○○○般,均可不遵守上述 請假手續規定,恣意請假或何時想請假就請假,試問企 業如何經營及管理?對於遵守請假手續的其他空服員豈 又合乎公平?是以,原告須強調者,本件事實上係○○ ○未依客艙組員請休假作業準則之規定,致無法排定10 6年7月15日為其特別休假日,期間原告亦一再與○○○ 商討、建請其他可行辦法,無奈○○○均置之不理。因 此,原告並無剝奪○○○之特別休假排定權,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未查於此,逕認原告有違反行為時勞基法第38 條規定而予以裁處,認事用法顯有違誤,應予撤銷。 ⑶尤有甚者,○○○指定休假日期為106年7月15日,被告 於106年7月18日進行勞動檢查,事實上○○○於106年7 月15日並未服勤也未被扣薪或懲處,實質上等於已享休 假權益,無任何權益減損(甚至多賺1天休假),而原 告於事後多次促請○○○補正請假程序卻遭其所拒,豈 有在事隔數月後於107年2月21日,逕遭被告指摘原告違 法而被裁罰?!足見被告未就原告所提甲證4資料(本 院卷第99-108頁)做全面性審酌,即作出原處分,明顯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甚明。則原處分確實不合法( 原告根本無違法)、也絕不合情理,更難謂公允(○○ ○不遵規定在先、卻是原告被裁罰)。 ⒌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之裁罰應有明確標準,被告今均無 明確認定違法或應予裁罰標準,誠不應動輒處罰原告。因 原告悉依客艙組員請休假作業準則,辦理空服組員之特別 休假事宜,客觀上並無明顯違法之處(如前所述,勞工○ ○○根本無權利受損),而原告亦無任何違反行政法義務 的故意或過失、甚至連認識可能都沒有,無任何違法之 主觀要件存在,原處分裁罰原告並無處罰之實益。 ㈡聲明︰ ⒈確認原處分關於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部分違法。 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2萬元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按106年1月1日施行之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係為落實勞工休 息權,該條文但書規定除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員工因個人因素而雙方協商調整外,原則係由員工依其 意願排定特別休假,勞動部106年3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60 047055號函釋(下稱勞動部106年3月3日函):「依勞基 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之。雇 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1次 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 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 給工資。」亦同此旨。惟如勞工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確有 妨礙企業經營上之運作時,雇主僅得與其協議另行調整, 或依同法第40條規定因「突發事件」停止勞工之特別休假 。是以,勞工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後,即須依其本人意願 排定特別休假期日。 ⒉原告以團體協約第35條及客艙組員請休假作業準則第5.5. 1點規定,限縮○○○休假之彈性,且當○○○以電子郵 件或電話等方式向原告反映時,原告仍表示拒絕。則按行 為時勞基法第38條及其修法理由、勞動部106年3月3日函 釋意旨及團體協約法第3條規定,原告未提出企業經營上 之急迫需求之相關事證,即依內部規定限制○○○之特別 休假,且原告以團體協約降低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給予勞 工特別休假排定權之保障程度,已牴觸相關規定,是原告 所訴內部請假規定並無違法之虞,顯係誤解法令,核不足 採。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被告以原告違反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工 排定特別休假)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規定 ,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及公布事業名稱是否適法? 五、本院的判斷︰ ㈠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勞工特別休假排假權之說明: ⒈特別休假之法律性質: 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 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 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 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 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 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明訂「特別休假」為勞工之法定權利,勞工向雇主請求 給付特別休假,乃係以債法上債權人所為之請求,非由契 約附隨義務解釋得出,更非雇主恩給性質而得由雇主以勞 工有無重大過失擅自扣除或取消其權利,故勞基法第79條 第1項規定違反同法第38條特休假之給假義務,者得處予 罰鍰。 ⒉排假權為「形成權」: 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 ,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 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使實際休假期日之 排假權歸由勞工行使,雇主僅可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 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時,可與他方「協商」調整。 但所謂協商,勞工可拒絕協商或協商後仍有不同意變更之 權限,故勞工之排假權,依作用而言,排假之意思表示到 達相對人(雇主)後,即產生指定某日為特休之效果,其 性質核屬「形成權」。 ⒊雇主之告知義務非勞工排假權之限制: 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 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2項規定排定特 別休假。」為特別休假雇主之告知義務,而雇主之告知義 務應在於使勞工知悉並提醒其有排定休假之權,但雇主不 可於告知之際,限制勞工需1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 休假,勞工排定休假係依自己意願且對於排定日期有優先 權,勞動部106年3月3日函釋亦同上旨(見訴願卷第38頁 )。 ⒋勞工排定之特休假與雇主協商不成仍應回歸由勞工指定: 如上所述,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勞工行使 排假權後,雇主僅可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 工因個人因素」時,可與他方「協商」調整,亦即當雇主 於勞工排定之期日因某些由(如來自企業急單之需、來 自其他勞工有特別處境必須優先之考量……)認為恐有窒 礙難行之處,增加雇主得與勞工協商調整之緩衝機制,且 法條既言協商,自須取得勞工同意,如勞工排定之特別休 假期日確有妨礙企業經營上之運作時,雇主僅得與其協議 另行調整,或依同法第40條規定因「突發事件」停止勞工 之特別休假。是故,勞工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後,即得依 其本人意願排定特別休假期日,雇主欲進行調整,其結果 仍視勞工之態度而定。如果勞工拒絕協商,或協商不成, 依法規之意旨,只能回歸由勞工指定期日。 ⒌團體協約或公司之請假規則不得違反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 第2項規定: 按「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乃勞動關係之 核心問題,影響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鉅,故透過本法第30 條等規定予以規範,並以此標準作為法律保障之最低限度 ,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自不容勞雇雙方以契約自由為由 規避之。」(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及團 體協約法第3條規定:「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 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足知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係保障勞工特別休假排 定權之規定,係基於特別休假制度有助於勞工恢復工作後 所產生的疲勞,維護勞動力,落實勞工休息權所增設,該 規定屬勞工權益之最低保障,舉凡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或工 作者,其所屬雇主均負有遵守之義務,自不容許雇主以團 體協約降低本法所訂保障程度。 ⒍勞工排假權之行使亦不得濫用: 如上所述,勞工之排休權固屬勞工之法定權利,然權利行 使仍應有其界限即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 要目的(民法第148條參照)。因此勞工若有權利濫用情 事(如刻意選在雇主營運尖峰時段集體排休,意圖癱瘓雇 主之營運),其法律效果為「不生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法律 效果」。 ㈡本件原告員工○○○特休假排定權之行使: ⒈○○○請假及原告之回覆: 查,○○○事前於106年5月31日、6月10日、7月14日多次 向原告提出同年7月15日之特別休假申請(見原處分卷第1 7-20頁),原告以當日配額已額滿且○○○未依原告「客 艙組員請休假作業準則」申請,未予核准,而有未依規定 由勞工排定其特別休假之情事,有原告陳述意見書、談話 紀錄、檢查結果紀錄表等影本資料在卷可稽(見原處分卷 第41-51頁),原告不爭執○○○事前曾於106年5月31日 、6月10日、7月14日多次以電子郵件或電話方式向原告提 出同年7月15日之特別休假申請,事後亦於同年7月17日以 實體假單提出特別休假申請(見原處分卷第52頁),惟主 張其對所屬空服員執行勤務及休假人數有管理權限,為確 保人力調度安排,以及兼顧空服員公平休假權利,針對空 服組員特別休假事宜定有相關請休假作業準則並行之有年 ,○○○無法排定其特別休假係其未依相關規定所致,非 原告剝奪○○○之休假權。 ⒉客艙組員請休假作業準則已造成○○○無法行使特休假之 形成權: 客艙組員請休假作業準則(詳如附件)第5.5.點特別休假 請假準則及程序,要求原告所屬空服組員,排定特別休假 時應依每日人數配額事先以網路申請為之,適用於本件結 果,即造成○○○事前欲於106年7月15日以網路系統排定 特別休假時,當日特休人數配額已額滿,限制○○○於該 日排定特別休假之可能性,致○○○不得已僅能另以電子 郵件或電話方式多次向原告提出特別休假申請,事後亦於 同年7月17日以實體假單提出特別休假申請,但均遭原告 以電子郵件或書面以「不符規定」要求○○○「按公司請 假規定辦理」,故客艙組員請休假作業準則規範特別休假 部分,實已牴觸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原告自 不得以此為由規避,或藉此片面拒絕○○○特別休假之申 請。 ⒊原告就○○○行使特別休假權未能舉證證明有行為時勞基 法第38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第40條之事由: 按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及其修法理由及本院就勞基 法規範意旨之說明,原告所屬勞工行使排休權後,雇主仍 得以「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其他)勞工因個人 因素」與○○○協商,而本件原告既未舉證證明其有勞基 法第40條規定事由外,亦無法提出其有基於企業經營上之 急迫需求而與○○○協商調整並經其同意之事證,自不得 逕行限制○○○排定特別休假於特定期日,故原告上開未 准許○○○特休假排定權之行使,客觀上違反行為時勞基 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之事實,以認定。 ㈢本件難認原告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應不予裁罰: ⒈應適用之法律: ⑴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 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 反……、第34條至第41條、……規定。」 ⑵同法第80條之1規定:「(第1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 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 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 按次處罰。(第2項)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 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 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⑶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其立法理由並謂: 「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 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故第1項明定不予處 罰。」是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乃行政罰之客 觀構成要件;故意或過失則為行政罰之主觀構成要件, 兩者分別存在而個別判斷,尚不能以行為人有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之行為,即推論出該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 ⒉查,本件原告雖未能證明就○○○排定之特休假,其有勞 基法第40條之事由或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而與○ ○○協商調整並經其同意之事證,可得限制○○○排定特 別休假於特定期日之行為,雖如上所述,然依前揭說明, 仍須原告主觀上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始得予以裁罰 。本院基於以下諸事證,認原告主觀上並無可非難性及可 歸責性: ⑴被告主張原告有故意、過失,其理由係稱:「原告既屬 適用勞基法之事業,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一 經修正施行後,即具有普遍性之規範效力,原告應隨時 注意該等規定並基此調整內部準則規定,縱有原告所稱 須考量產業特性及遵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必要 ,惟該等因素至多僅是原告自身經營航空事業所必然伴 隨之營業成本、風險及法定義務,殊難持此欲免除其應 受本件行政處罰之責任。」 ⑵經查,○○○希望於106年7月15日參加兒子幼稚園畢業 典禮,然因該日特休員額已滿,原告依客艙組員請休假 作業準則,未准許○○○之休假事宜,而行為時勞基法 第38條第2項勞工特休假排休權,係105年12月21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773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6年1 月1日施行,原告於法規訂定後,未依修法意旨,就特 休假制度,為相關之因應,仍依客艙組員請休假作業準 則並考量公司營運,未於該公司建置之休假系統准許○ ○○特休假之行使事實,固堪認定;惟其為使○○○仍 得於該日休假,乃建議:「組員若希望於特定日休假的 話,亦可利用半年全勤獎勵辦法,申請指定保證休假日 (GDAY)或是用換班方式」,亦即以替代方式,達到該 日無須到勤,而免為勞務給付的法律效果,亦即原告於 客艙組員請休假作業準則異動前,已提出替代方案供○ ○○休假,儘量使○○○於106年7月15日得以休假。 ⑶次查,上開替代方案之提出,雖經○○○拒絕,然○○ ○亦未於106年7月15日到勤,而就此原告仍多次通知並 發簡訊通知○○○於106年7月15日16:30前完成請假或 同月17日17:30辦理逾時請假事宜(見原處分卷第21頁 ),惟○○○均未辦理,即使如此,原告亦未論以○○ ○曠工而扣薪或懲處(見本院卷第207頁,○○○105年 仍有2日特休假),實質上○○○之特休假已獲落實, 並未生任何損害,故原告就○○○特休假排定行使,實 難認有何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員工○○○雖有特休假排定行使遭受限 制之事實,然○○○特休假之行使,最終仍已達成,尚難認   原告有何違反行為時勞基法第38條規定之故意或過失,應不   予裁罰。原處分裁處罰鍰2萬元,並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 人姓名,於法即有違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洽。原 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又因被告業已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 人姓名,故原告訴請確認原處分關於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 姓名部分違法,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故不再逐項論述,附敘明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 定駁回。 二、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 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 三、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 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院認為適當者│ 。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 │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 │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附件: 中華航空公司客艙組員請休假作業準則 5.5特別休假(下稱特休)請假準則及程序: 5.5.1:為使客艙組員獲得適當休息,並考量不致影響飛行 任務遂行;客艙組員年度特別休假,應依配額事先 申請排定。 5.5.2:每月10日前(含)提出,逾期概不受理,若當日為 星期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5.5.3:若是申請月初10日以前之特休假,則需於前兩個月 提出;否則須等到次月班表製發後,確定無跨月任 務,才可出申請。 5.5.4:春節當日及前後7天,共15日,停止實施特休假。其 他時段除另有臨時規定外,可接受申請3個月內之特 休假。 5.5.5:特休假在1、2及7、8月旺季到期者,如因額滿無法 休畢者,參照人力處相關規定由組員主動提出申請 ,其申請請期限為年度進假日前1個月,經單位主管 審核奉可後,得順延3個月。 5.5.6:特休假應以網路申請,並由系統自動審核。連續6日 得有1日ADO,連續6日之假單,系統將自動給予1日A DO;連續7日以上則須分開遞單。欲取消申請或更改 日期,得在班表尚未排訂(每月1至10日之年假需於 兩月前取消、餘為休假日前一月10日前),並以尚 有年假員額及未影響他人權益為原則。申請組員應 向各組以書寫報告申請取消或更改。AL Quota為零 時,每月5日22:00-10日23:59期間禁止上網取消退 回已申請之AL,其餘時段正常作業。每月5日23:00 起至遞單截止日23:59止,可自行上網申請釋放出額 度之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