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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9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宏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22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宏偉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 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伍元。 事實及理由 一、廖宏偉於民國106 年10月7 日晚間10時35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 ○○○號之「鳳林網咖」前,利用向000 借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之際,未經000之許 可或同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由自動付款 設備得利之犯意,以連結網路並操作行動電話之方式,擅以 000之帳號在「google play 」平台中之「星城Online」 網站內,購買「星城Online」遊戲點數5 筆(價值共新台幣 〈下同〉2835元)存入指定之遊戲帳號,並以上開門號指定 由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小額付款, 復因上開交易費用先由亞太電信公司自動代付後再與每月電 信費用一併向000請求,而使廖宏偉取得清償上開交易費 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因000收受繳費通知單後發覺有 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000於 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亞太電信106 年10月電信服務 費通知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2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得利罪。檢察官固主張:被告係犯同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云云(聲請書第2 頁)。然 查,「星城Online」網站(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將遊戲 點數提供予被告,其對待給付並非直接來自被告或000, 而係來自嗣後亞太電信公司基於契約約定所為之給付;反之 ,亞太電信公司為000代付上開遊戲點數之交易費用,係 以000將來向亞太電信公司償還該等費用為前提,故其自 動代付之範圍,自以000本人或經其授權之交易費用為限 ,從而被告未經許可或同意,擅以000之帳號購買遊戲點 數,自屬以不正方法使亞太電信公司自動代付而清償上開交 易費用,即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即透過網路連結小 額付款機制之行動電話)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綜上,檢 察官主張被告係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云云,於法容有誤 會,復因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與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 罪均係以行為人以不正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其主要 構成要件,二者間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應用之法條。 四、爰審酌被告詐得利益之客觀價值(清償遊戲點數之交易費用 ,價值共2835元),不正方法之類型(如前揭一、部分所載 ),及其犯後態度(坦承犯行),並被告生活環境及個人品 行(現年23歲,其職業、學歷、家境及前科紀錄詳如警詢筆 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五、被告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清償遊戲點數之交易費用)既未 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等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2835元。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300 條,刑法第339 條之2 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犯 罪 所 得│價 額│價額計算依據│ │ │(新台幣)│ │ ├───────┼─────┼──────┤ │清償購買「星城│2835元 │警卷第7 頁 │ │Online」遊戲點│ │ │ │數之交易費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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