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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國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錢富春       裘建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志東 參加訴訟人 騏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孟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9,637 元 (計算式:2,967,450+4,052,187=7,019,63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5,7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