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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8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72號
原      告  陳仁荃 


被      告  張冬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1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於批踢踢實業坊(PTT)gossiping版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文。」(見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40號卷【下稱審訴卷】第11頁),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請求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於「批踢踢實業坊」網站(網址http://www.ptt.cc,下稱PTT網站)之「Gossiping」版以字型大小14之格式刊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72號民事判決書7日。」(見本院卷第30頁),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同意原告之變更,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safelove」此帳號,於附表所示時間在PTT網站發表附表所示之言詞(下稱系爭言詞),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故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各言詞請求之數額詳附表),並請求被告應在PTT網站「Gossiping」版張貼本件判決書全文7日。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有發表系爭言論,雙方於PTT網站均是以帳號發文、留言,無從與原告之現實身分連結,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況被告係因與原告爭執,始會發表附表編號1-1、1-2之言論,編號2至4均僅為被告之個人創作,也與原告無關;再原告請求刊登判決書於PTT網站,將會使其他網站使用者知悉被告本名,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4頁):
 ㈠兩造均為PTT網站註冊會員,原告之註冊帳號為yueayase,被告之註冊帳號為safelove。    
 ㈡被告有發表系爭言論。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發表系爭言論該當對原告之侵權行為: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個人於網路上使用之「化名」,既屬化名使用者於網路世界之特定標誌,亦為其他網路使用者藉以辨識互動對象之重要依憑,且查特定化名於公開網域進行之網路活動,公眾均得輕易瀏覽、蒐集、彙整、轉載,顯見個人所屬之網路化名,亦將受不特定多數人所評價,並得連接於使用該化名之個人人格。
 ⒉經查,被告並不爭執有發系爭言詞,而觀原告所提之網頁截圖,可知雙方係因現實生活之社會地位高低發生爭論,被告進而自109年12月15日開始,接續在PTT網站「Boy-Girl」版發表附表編號1-1、1-2之言詞(見審訴卷第27頁至第33頁),而將附表編號2至4之全文(編號2見審訴卷第35頁至第43頁、編號3見審訴卷第47頁至第55頁、編號4見審訴卷第56頁至第59頁),比對雙方最初於109年12月15日之爭論經過(見審訴卷第27頁至第33頁),可知被告雖是以第一人稱發表附表編號2至4之言詞,然文章內容實屬改編原告於PTT網站自陳之人生經歷,而具反諷原告之意,是被告發表系爭言詞,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至被告辯稱系爭言詞屬雙方一來一往之針鋒相對,原告亦對被告有充滿攻擊性之言論,然此至多僅屬雙方互為侵權行為,並不因此免除被告之侵權責任,附此敘明
 ㈡原告可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9,000元:
 ⒈另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⒉被告對原告所為之侵權行為態樣核屬自109年12月5日至同年月17日、110年1月16日、110年2月19日等近3個月期間,接續於PTT網站發表系爭言詞,另審酌原告自陳為博士肄業、目前無工作(見審訴卷第131頁、本院卷第34頁),被告為大學畢業、目前為兒科醫師(見本院個資卷第3頁、審訴卷第117頁);另依兩造109至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原告109年至110年各年所得分別為18萬餘元、7萬餘元,財產則均為259萬餘元(見本院個資卷第19頁至第36頁),被告109年至110年各年所得分別為195萬餘元、233萬餘元,財產則均為26萬餘元(見本院個資卷第41頁至第45頁),是依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加害情形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定原告就各次言詞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精神慰撫金合計為9,000元(即附表本院判准金額欄總合),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原告不得請求被告刊登判決書於PTT網站之gossiping版:
 ⒈又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適當處分」之範圍,以填補損害即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目的,不在懲罰加害人,應依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衡量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不得侵入基本權保障之自由權利核心,或致加害人個人主體性與人格自由發展受到危害,損及其人性尊嚴(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參照)。
 ⒉再法院於命為回復名譽之適當手段時,應審酌各種情事,基於比例原則與妥適性原則,採行足以回復名譽,且侵害較小之適當處分方式為之,此為法院裁量權限。如法院認可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准由被害人自行刊載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手段,因非法所不許,亦難謂有侵害加害人之人性尊嚴可言,惟如命加害人應為一定內容之表意,雖命其表意之內容並未達到使其自我羞辱或陷於極度窘迫難程度,仍有侵入憲法所保障思想自由與不表意自由之虞。人人作為自然人主體,有自我發展潛能,朝自我完善合於自己獨特人格特質之本性,不容他人(含國家)干涉。思想自由與良心自由即在確保自我發展權,其有主觀性特質,即人人得本於內在道德正義信念作成決定,並將之客觀化,以行為(作為、不作為)表現於外,亦係人格發展成為理性自然人不可欠缺之必要條件,受憲法人性尊嚴、自由權保護,涵攝內容包括言論自由與不表意自由,並得保持沉默,禁止強迫其發表特定內容言論或表態,以免干預其內在精神活動及價值之自己決定,此為人性尊嚴實質內涵之一,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廣義宗教信仰自由含思想自由)。不表意自由既源於思想自由,屬憲法基本權,除具主觀防衛權外,亦有客觀法價值,司法審判於解釋適用法律時,除法有明文並符比例原則外,亦不能強制命加害人為特定內容之表意。又人人既作為自然人主體,享有獨自完整的人格利益,受憲法人性尊嚴保護,並透過法律形式,以人格權之名,形成完整保障法律體系,而其保障範圍除及於人身本身外,應及於其可獨自享有、自主控制,可資辨別個人身分具生活私密領域之個人資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經查,PTT網站之使用者無需揭露個人之真實姓名,即得以自行設置之註冊帳號為化名,進行發文、留言、轉貼等訊息交流活動,另查Gossiping版於PTT網站內,係具一定人數使用、關注之公共討論空間,是如被告於Gossiping版張貼其因侵害其他PTT網站使用者名譽,而受民事敗訴判決之全文,不僅將暴露被告真實姓名、學經歷、資力等隱私資訊,且易遭他人予以負面留言、轉貼或存取,此等方式將造成被告不表意自由、人格權、隱私權之侵害,併觀前述精神慰撫金之酌定,除有填補原告精神上損害之功能外,另兼具一定慰撫性,故原告請求被告刊登本件判決全文於Gossiping版7日之回復名譽方式,已逾比例原則,難認屬回復名譽之適當方式,不當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於111年6月22日為寄存送達,經10日於111年7月2日生效,見審訴卷第105、107頁,故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111年7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知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編號
發文時間
發表於PTT網站
發文內容
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
(新臺幣)
本院判准金額
(新臺幣)
1-1
109年12月15日
「Boy-Girl」版
⒈會去念本土博班,基本上已經是魯蛇預備軍了,博班念了2年結果放棄,那幾乎是魯到無可救藥惹
⒉碩班還不知道自己要幹嘛,基本上人生就毀掉90%。
⒊念博班也是最差的策略,會做這種錯誤決策,人生99%沒救,而博班念了2年才決定休學,人生100%是只在社會底層的。
⒋更別說你還單身沒人愛,慘中之慘,難怪世仇女仔,嘻嘻。
⒌這不就是標準的魯蛇心態嗎‧‧都念到碩搬了,還不知道自己要幹嘛,然後去博班浪費2年的時間。
50,000元
5,000元
 1-2
109年12月16日
「Boy-Girl」版
還是你真的有社交認知方面的障礙啊‧‧無法理解社會的規則,休學博士班真的連小7店員都不如,因為一樣沒社會地位,但人家起碼收入比你高。
10,000元
1,000元
109年12月17日
「Boy-Girl」版
以「茫然的人生,會有愛情嗎?」為主旨,發表文章,內載有:
後來5年過去了,原來我是眼高手低,這5年來只能在家當米蟲,靠父母接濟
10,000元
1,000元
110年1月16日
「Boy-Girl」版
⒈蘇美、盜圖刺客、休學博士生,這些人都是很經典的範例。
⒉以仇女為特色的網友。
⒊人生卻過得慘兮兮。
10,000元
1,000元

110年2月19日
「MenTalk」版
以主旨「我是廢物」發表文章,內載有:
⒈誰知道博班唸一唸,發現自己太廢,根本畢不了業,只好在博二的時候休學。休學後成了徹頭徹尾的廢物,根本找不到好工作,也不想屈就,只好在家當米蟲,受盡親朋好友的嘲諷,看著父母難過落淚。某個遠房親戚總愛炫耀,自己的兒子又高又帥,還在當醫師,老婆體貼漂亮,小孩又可愛,我總是眼紅酸他,當醫師很辛苦,也沒賺什麼錢。
⒉想想我真是個廢物。
20,000元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