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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3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38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吳天怡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捷康綜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玲 被上訴人  李聖宏       黃育實       董家男       柯修       李忠勤       林天南       陳美蘭       廖志傑       陳怡彬       陳沛涵       林佳玲       呂柏儀       陳佩君       張麗方       戴雅雯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高毓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9月9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5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高毓蔚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9年9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 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丁○○為被上訴人臺灣捷康綜合有限公司(下稱捷 康公司)之總經理、被上訴人卯○○為人力資源處處長、被 上訴人辰○○為生產處處長、被上訴人庚○○為人事部經理 、被上訴人丙○○為品保部經理、被上訴人戊○○為製造部 經理、被上訴人寅○○、丑○○則為上訴人直屬上司、被上 訴人巳○○為生產管理員,等均在捷康公司擔任管理職務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2款規定,應屬「功 能上雇主」,對上訴人應負保護義務。查上訴人自民國104 年8月1日起受僱於捷康公司,工作一向戰戰兢兢,亦與同事 及上司為善,然上訴人自受僱後不久至今,不斷受同事及上 司敵視、污衊、嘲諷及霸凌,使上訴人深感痛苦,上訴人曾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上層反應,期捷康公司管理階層或人事 主管處理,並消弭職場霸凌現象,捷康公司之管理階層即 丁○○、卯○○、辰○○、庚○○、丙○○、戊○○、寅○ ○、丑○○、巳○○(下合稱丁○○等9 人)均無視上訴人 請求,未經法律程序、釐清相關事證,即恣意懲處上訴人, 上訴人於105年8月23日遭捷康公司記2大過、2小過後,上訴 人就評議記錄不當提出申訴丁○○等9 人仍未詳加調查 且敷衍搪塞近一年之久,尤其對職場霸凌本應有阻止義務而 不為,暗示默許之意,渠等行為顯已違反對上訴人之保護義 務,上訴人因此瀕臨解僱邊緣、身心受創,難以平復,上訴 人在捷康公司,長期受到被上訴人等人及公司其他同事職場 霸凌之對待,侵害人格尊嚴、人格權及工作權,丁○○等9 人應有消除職場霸凌、維護友善工作環境之義務,且民法第 483條之1所定之「健康」,應包含勞工身體及心理健康,捷 康公司及丁○○等9 人(下稱捷康公司等10人)共同違反對 勞工之保護義務,就上訴人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㈡庚○○身為捷康公司人事部經理,本應謹言慎行,詎庚○○ 竟於105年9月7 日在丙○○、辰○○在場共見共聞下,對上 訴人告以:「還有人比妳被欺壓更嚴重」、「妳私下錄音、 妳很卑鄙」等語,惡意貶抑上訴人人格及名譽。且庚○○未 經合理調查及判斷,即擅自轉述被上訴人己○○所言,於會 議時公開傳述「上訴人惡意逼迫己○○下跪」之不實事實, 亦侵害上訴人名譽權。 ㈢被上訴人癸○○於104年11月19日下午3時30分至4 時間,於 上班時間在2人共同工作場所即捷康公司OQC(即外觀檢驗部 門,下同)處,於整理工作台時,無故指責上訴人浪費公司 資源,並在其他同事在場之公開狀態下,指著上訴人咆哮: 「你是在靠參!」等語辱罵上訴人,因「靠參」與「靠夭」 、「靠爸」同為對他人詛咒、嘲諷及侮辱之言詞,癸○○顯 係以故意公然侮辱之方法,侵害上訴人人格權及名譽權。 ㈣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辛○○於105年2月3日下午5時許,在 前揭捷康公司OQC 處,於其他同事在場之公開狀態下,以台 語辱罵上訴人:「瘋狗在吠!」、「欠揍嘛!」、「看三小 !幹!」、「幹你娘咧!」等語,顯係故意公然侮辱上訴人 ,侵害上訴人人格權及名譽權。 ㈤己○○明知上訴人完全不曾逼迫其向上訴人下跪,竟於不詳 時間地點,向人事部門主管報告宣稱,上訴人故意逼迫其下 跪,致上訴人遭不利懲處,己○○顯捏造事實侵害上訴人名 譽權。 ㈥被上訴人壬○○、子○○、乙○○(下稱壬○○等3 人)共 同於104年12月5日不詳時間,在渠等共同加入之通訊軟體聊 天室群組內,該聊天室內顯示至少有21名成員存在,而因群 組內有人上傳一份上訴人所寫工作上檢查需要的文件,乙○ ○見狀便罵上訴人:「公三小?」、「北妻喔」等語,子○ ○則罵上訴人「哩靠杯喔!」等情。渠等復共同於105年1月 6日下午3時30分許,於捷康公司廠區內遇到上訴人時,故意 宣稱要揍上訴人,致上訴人心生恐懼,已侵害上訴人人格權 。子○○、乙○○又於不詳時間地點,共同向主管告稱「上 訴人說其他同事是醜女」,然實際上上訴人並未說人壞話, 子○○、乙○○顯有捏造不實事實毀損上訴人名譽權之侵權 行為。 ㈦被上訴人午○○於105年4月11日於捷康公司上班時間,因溝 通工作上問題,公開辱罵上訴人:「智障!」、「講國語你 是聽不懂喔!」等語,已侵害上訴人人格權及名譽權。 ㈧綜上,依民法第483條之1、第227條之1、第184條第1項前 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捷 康公司等10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計算之利 息;⒉庚○○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⒊癸○○應給付 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⒋辛○○應給付上訴人1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⒌己○○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⒍乙○○、子○○ 及壬○○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⒎午○○應給付 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方面: ㈠捷康公司等10人則以:上訴人不應將丁○○等9 人列為雇主 。且捷康公司工作規範WI-PE-001之6.2.3規定:「完成一站 之作業後,所需填寫之欄位必須填妥後方可將產品送往下一 站」,此規定係要求作業員於作業完成後,必須依倉單格式 依序填入日期、機台號碼、工號、作業時數、投入量、壞品 明細、產出量,確認實際產出品與倉單吻合後,才能將產品 與倉單一起送往下一站,也要求生產作業中,絕對禁止任何 人員取走產品,否則將造成生產作業混亂。104年11月6日捷 康公司生產線管理員巳○○亦曾至公司OQC 區域向所有員工 告知不准違反上述WI之規定,惟當日上訴人並未遵守該規定 ,依然至生產線拿取未完成產品至OQC 處檢驗,因上訴人不 遵守生產線程序作業,致公司生產線停機2 小時,且上訴人 擅自對工程師確認係屬合規格內產品逕行退貨造成生產線困 擾。另上訴人曾無故跟拍員工乙○○,並辱罵其為「醜女」 等語。捷康公司經過評議委員會決議,認上訴人確實有對其 他共事之勞工為重大侮辱及不遵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等 情,於105年8月23日對上訴人作出懲處2大過2小過之處分, 此為捷康公司合法行使人事管理權,並職場霸凌,況懲戒 評議委員會中亦有工會代表即訴外人陳建銘參與,足證捷康 公司對上訴人之懲戒屬合法合理,是上訴人請求捷康公司等 10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自無理由。 ㈡庚○○另以:伊於105年9 月7日對上訴人講:「你私下錄音 你很卑鄙」等語,係因伊是公司人事人員,在協調事情時發 現上訴人一直用錄音對待同事,引發同事間緊張對立,破壞 工作秩序,伊所稱「卑鄙」僅是希望上訴人不要到處錄音, 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意思。 ㈢癸○○則以:上訴人在104年11月19日下午3 時30分至4時間 ,拿很厚的無塵紙擦桌子與顯微鏡,浪費公司資源,伊與上 訴人就此發生爭執。上訴人出示之錄音檔,係上訴人當日 上班後即開始錄音,上訴人在錄音一小時以上,方有伊回應 「靠參」等語,而該錄音檔內容斷斷續續,經過剪接或選擇 性錄音,無法得知其原始完整對話,縱使伊有對上訴人說「 靠參」等語,亦為當下伊受到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等習 慣情急之下方口出此言,並無使上訴人人格受到損害之意, 上訴人請求並無理由。 ㈣辛○○則以:上訴人主張伊於105年2月3日下午5時許,在公 司OQC 處,以故意公然侮辱之方法,侵害上訴人人格權及名 譽權等語,惟該段錄音內容僅為同事間討論訂購便當事宜, 前後發生剪接或選擇性錄音,且該譯文其他部分可見上訴人 與訴外人詹雅媚及伊互相向對方稱:「我也不是在跟你講話 」,上訴人另以挑釁的話語,如「幼稚」、「好可怕」、「 嚇死了」、「好恐怖」等語,針對伊之情形,僅能算是雙方 相互鬥嘴情形,伊在氣急之下方口出「瘋狗在吠!」、「欠 揍嘛!」、「看三小!幹!」、「幹你娘咧!」等語,上訴 人主張並無理由。 ㈤己○○則以:上訴人主張伊明知上訴人完全不曾逼迫其向上 訴人下跪,竟於不詳時間地點,向人事部門主管報告宣稱, 上訴人故意逼迫伊下跪,致上訴人遭不利懲處,伊顯捏造事 實侵害上訴人名譽權等情,惟伊否認上情,上訴人亦未舉證 詳細時間、地點,上訴人主張為無理由。 ㈥壬○○等3人則以:上訴人主張伊等共同於104年12月5日不 詳時間,在伊等共同加入之通訊軟體群組內,乙○○罵上訴 人:「公三小?」、「北妻喔」等語,子○○則罵上訴人「 哩靠杯喔!」等語,惟該通訊軟體LINE並非公開地方,上訴 人也非該群組之成員,不應閱讀該封閉式群組內之談話內容 ,且壬○○等3 人亦未具體指明何人,此乃上訴人對號入座 之任意指摘,上訴人此部分主張顯無理由。 ㈦午○○則以:伊否認有於上訴人所指時日辱罵上訴人情事, 上訴人主張並無理由。 三、原審判決辛○○應給付上訴人1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而 駁回上訴人其餘部分之訴。上訴人及辛○○不服,分別提起 上訴及附帶上訴。上訴人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⒈捷康公司等10人應連 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⒉庚○○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 之利息;⒊癸○○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⒋辛○○應 再給付上訴人9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⒌己○○應給付上訴人10 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 之利息;⒍乙○○、子○○及壬○○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⒎午○○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辛○○附 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辛○○部份廢棄。㈡上開廢棄 部分,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兩造均答辯聲明:駁回對造 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自104年8月1日起受僱於捷康公司。 ㈡捷康公司於105年8月23日對上訴人處以2大過、2小過之處分 。 ㈢104年12月5日上訴人為現場品管人員之一,附表一Line通訊 中之「Bliss」為壬○○、「呂噗噗」為乙○○、「腸兒」 為子○○。 ㈣105年2月3日下午5時,辛○○用台語對上訴人稱:「瘋狗在 吠、欠揍嘛、看三小!幹!、幹你娘咧!」等語。上訴人也對 辛○○說:「幼稚、好可怕、嚇死了、好恐怖」等語。 五、本院論斷: ㈠捷康公司等10人部分: ⒈按勞基法第70條第6、7款規定允許雇主在自訂工作規則中, 訂定獎懲及解僱事項,顯然勞基法允許雇主在自訂之工作規 則中訂定獎懲事項,此乃基於雇主之領導權、組織權,故允 許雇主在合理範圍對勞動者之行為加以考核、制裁,亦為事 業單位為維持經營秩序,並滿足配置、處分勞動力之目的所 必須。惟雇主之懲戒權應受法律授權之限制,蓋法律准許立 於平等地位之當事人一方對他方進行私的制裁,僅係為促其 共同作業之圓滿,是雇主之懲戒權除基於法律明文(例如勞 基法第12條之懲戒解僱)外,即須基於事業主之特別規定, 且雇主的裁量權除受勞基法第71條之限制外,另應遵循權利 濫用禁止原則、平等待遇原則、相當性原則為之。又雇主基 於人事管理職權所為之人事懲戒處分,包括申誡、記過、記 大過、降級、解僱等類別,若非屬違反法律明文規定之懲處 (例如違反勞基法第12條懲戒解僱之規定),僅屬其餘較輕 微之懲處事實存否及懲處輕重是否適當之爭議,因屬雇主之 人事懲戒權行使範圍,且係雇主經營自治管理之核心事項, 司法機關自不宜過度介入,以尊重雇主之人事管理權責,並 維持司法審判之界限。 ⒉查捷康公司以上訴人不遵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 仍不聽從,且有撥弄是非,製造團體不合、對同事惡意攻擊 、污衊或偽證而製造事端等事由,於105年8月23日對上訴人 作出懲處2大過2小過之處分,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書面警 告通知書、評議記錄、懲戒評議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表、捷 康公司工作規則、獎懲規則附卷可稽(審訴字卷第77-82、8 5-87頁)。上訴人提出申訴,仍經評議委員會維持原處分 ,亦有評議記錄、決議事項表在卷可憑(審訴字卷第83、84 頁)。而上開工作規則、獎懲規則之性質屬兩造間僱傭契約 之內容,捷康公司依其公司內部相關人事管理辦法所規定之 程序為調查,進而為懲處事實之認定,並經評議而為記過之 懲戒處分,該處分性質及結果核屬行政懲戒,並未影響兩造 間僱傭關係之存否,亦未侵及上訴人僱傭契約之權益,揆諸 前揭說明,此係雇主經營自治管理之核心事項,司法機關應 尊重其調查權之行使及認定事實之結論,而不宜再介入調查 ,並另為與懲處事實不同結果之認定,且據以否定該懲戒處 分之效力,以避免侵及捷康公司人事懲戒權之權限。 ⒊又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 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僱用 人倘未為之,係屬債務不履行,自須其有可歸責之事由,始 應對受僱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是如僱用人無明知或可得而 知工作場所等有使受僱人生命、身體、健康受危害之虞,而 不為必要之預防情事,自不能令其負上開法條所定之責任(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裁判要旨參照)。上訴人 申訴職場暴力及騷擾事項,業經捷康公司調查並進行相關處 理,有上開評議記錄所載上訴人申訴事件可參(審訴字卷第 79頁),且上訴人亦遭其同事多人申訴上訴人行為已造成渠 等之精神壓力,捷康公司為求同事和諧相處,多次派員開導 上訴人,並與其他同仁溝通,希望改善情況,因未見改善, 乃召開評議委員會處理,並經評議委員決議對上訴人為上開 處分,此觀上開評議記錄記載甚明(審訴字卷第80、81頁) ,足見捷康公司及其管理階層對維持公司同事和諧,及維護 友善工作環境已為一定之努力,並無何可歸責之事由。且捷 康公司懲戒評議委員會係經由合法程序進行調查、討論及評 議後認定上訴人有上開應懲戒事由,而上訴人對其所謂之「 健康」受損等,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則其主張 捷康公司等10人違反對其之保護義務,並不足採。從而,上 訴人依民法第483條之1、227條之1之規定,請求捷康公司等 10人連帶賠償5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 ㈡庚○○部分: 上訴人主張庚○○於上開時地陳述上開言詞侵害其人格及名 譽權,並提出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評議記錄影本為憑(審 訴字卷第64、68頁、訴字卷二第78、79、93頁),庚○○則 以前開情詞置辯。查: ⒈上訴人於上班時間將其與23位同事互動之過程錄音一節,有 卷附錄音光碟及譯文可稽(訴字卷一第115、142至232 頁) ,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而捷康公司員工上班時間之言論交 談是否會遭人偷錄音,此涉及全體員工隱私權之公共利益, 非僅涉及上訴人私德,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且庚○○為人 事主管,職司人事管理、協調,其當時發表:「我有說,頭 給你,失去誠信,不能錄音,妳私下錄音,妳很卑鄙」等語 (訴字卷第79頁),顯係之前已曾向上訴人表示過不能錄音 ,但上訴人卻仍錄音,一時氣憤下所為之言詞,庚○○依其 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其用詞遣字雖略有聳 動誇張,實欲在於極力表達不贊同上訴人私下錄音同事言論 之行徑,評論內容雖令上訴人感到不快,但並非全然無據出 於空泛之人身攻擊,尚難認有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⒉又卷附評議記錄有關上訴人任職表現第3點記載:「2015/12 /8小夜與大夜交接期間,大夜班發現吳員(即上訴人)有3 批貨做錯。大夜班之己○○欲向小夜班其他人員確認此事, 反遭吳員大聲說盒子明明就沒貼。隨後林員仍聽吳員還在講 這件事,因吳員曾表示她有律師,造成林員心生畏懼,擔心 吳員會請律師告她,而使林員成為被上訴人或是失去工作, 因而向吳員下跪說對不起。」等語(審訴字卷第64頁),並 無「上訴人惡意逼迫己○○下跪」之記載,故上訴人主張庚 ○○在會議時公開傳述「上訴人惡意逼迫己○○下跪」之不 實事實,惡意貶抑上訴人人格及名譽等語,亦乏依據。是以 ,上訴人請求庚○○賠償2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並無理由 。 ㈢癸○○部分: 上訴人主張癸○○在其他同事在場之公開狀態下,指著上訴 人咆哮:「你是在靠參!」,侵害上訴人人格權及名譽權等 語,並提出錄音檔及錄音譯文為憑(訴字卷一第92至93、11 5 頁),癸○○則以其受到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等習慣 情急之下方口出此言,並無使上訴人人格受到損害之意等語 置辯。經查,所謂「靠參」係指訴苦及囉嗦(見臺灣閩南語 常用詞辭典),癸○○上開言論,尚不足以使上訴人在社會 上之評價有所貶損。是上訴人此部分請求,亦不可採。 ㈣辛○○部分: 上訴人主張辛○○有前述第一、㈣項所示侵權情事,並提出 錄音檔及附表三錄音譯文為憑(訴字卷一第94至100、115頁 ),辛○○並不爭執有為附表三之言論,惟辯稱上訴人私下 錄音之資料不得作為證據,且此係上訴人先以如「幼稚」、 「好可怕」、「嚇死了」、「好恐怖」等語挑釁,故僅是雙 方相互鬥嘴等語。查: ⒈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 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 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 第2001號裁判要旨參照)。而上開錄音並非隱私性之對話, 上訴人亦無誘導辛○○陳述,上訴人因自認遭同事排擠為保 全自身而就其與同事間之交往言談進行錄音,其手段方法尚 難謂有過當,並為上訴人保全其所主張侵害事實之有利證據 ,自仍應承認上開錄音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辛○○所辯 ,並非可採。 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辛○○於前揭時地用台語 稱:「瘋狗在吠!」、「欠揍嘛!」、「看三小!幹!」、 「幹你娘咧!」等語辱罵上訴人,且該場合有第三人在場而 得以共見共聞,該等言詞已足以貶損上訴人之人格評價,已 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縱係上訴人先以言語挑釁,然辛○○ 上開言論仍屬不法,則上訴人依據前開規定請求辛○○給付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自屬有據。辛○○否認侵權,不足採 信。 ⒊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裁判要旨參照)。爰審 酌上訴人為大學畢業,現任職捷康公司;辛○○為技術學院 畢業,現任職於捷康公司,名下無不動產等情,業經雙方陳 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可佐( 見審訴字卷證物袋),及上訴人與辛○○依附表三所示確實 有相互鬥嘴情事、上訴人名譽權受侵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認上訴人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以1 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外 ,則無依據。上訴人上訴意旨主張原審判決金額過低云云並無可採。 ㈤己○○部分: 上訴人主張己○○明知上訴人完全不曾逼迫其向上訴人下跪 ,竟於不詳時間地點,向人事部門主管報告宣稱,上訴人故 意逼迫其下跪,致上訴人遭不利懲處,己○○顯捏造事實侵 害上訴人名譽權云云,並提出評議記錄為憑。惟評議記錄並 無「上訴人惡意逼迫己○○下跪」之記載,已如前述,上訴 人就此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其請求己○○賠償10萬 元之非財產上損害,並無理由。 ㈥壬○○等3人部分: 上訴人主張壬○○等3 人有前述第一、㈥項侵權情事,並提 出LINE群組聊天室訊息截圖、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評議紀 錄為憑(訴字卷二第80至82頁、訴字卷一第115、206頁、審 訴字卷第66頁),壬○○等3人則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壬○○於LINE群組聊天室先貼出有書寫「12/5灰塵及髒污等 請留意」文件後,壬○○等3 人繼為如附表一之訊息內容, 有LINE群組聊天室訊息截圖附卷可稽(訴字卷二第80至82頁 ),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觀之上開截圖內容,壬○○並無為 辱罵之言語,乙○○雖有上傳「公三小?」、「北妻喔」之 表情貼圖,子○○則有傳「哩靠杯喔!」之表情貼圖,惟附 表一訊息內容僅提到「pp姐」及「她」,並未指名,而當天 小夜班品管人員有3 位,且均為女生,為上訴人所不爭執( 訴字卷二第159 頁),故客觀上無法特定所指涉之對象即為 上訴人。況「公三小?」係指責對方亂說話,用語雖嫌粗俗 ,但尚不致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哩靠杯喔!」係指 「你」而非第三人,上訴人既非上開群組聊天室成員,上開 指涉之對象自難認為上訴人;至「北妻喔」雖有辱罵他人白 痴之意,然上開貼圖前後文並無指名或有相關可資連接至特 定人之訊息,亦難認此貼圖指涉對象即為上訴人,是上訴人 上開所舉,尚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上訴人雖主張上開聊天 室訊息為群組成員陳育綾所提供,並請求傳訊陳育綾以證明 上開貼文所指之「pp姐」及「她」即指上訴人,然上訴人於 106 年11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收文戳章參照),被 上訴人於原審即一再質疑上訴人自何處取得上開訊息等情, 上訴人卻遲至109年4月30日本院審理期間始聲請傳訊所謂之 提供者陳育綾為證(本院卷第269 頁),已有可議。且當日 品管人員有3 位,均為女生,上開訊息均未指名道姓無從認 定其指涉對象為上訴人,已如前述,陳育綾又如何能確認壬 ○○等3 人所未指明之對象即為上訴人?是認並無傳訊陳育 綾之必要。 ⒉上訴人另主張壬○○等3 人有附表二之言論,致其心生恐懼 ,已侵害上訴人人格權等語。惟觀附表二之言論僅提「她」 ,並未指名,客觀上無法特定所指之對象即上訴人,尚難僅 憑上訴人主觀臆測之詞,即遽認壬○○等3 人於附表二之言 論係針對上訴人,自無從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且依其內容 似僅為壬○○3 人間之閒談,並未特定針對上訴人為惡害之 表示,難認上訴人會因此心生恐懼,而有侵害上訴人人格權 情事。 ⒊上訴人又主張子○○、乙○○共同向主管告稱上訴人說其他 同事是醜女等語,然實際上上訴人並未說人壞話,子○○、 乙○○顯有捏造不實事實毀損上訴人名譽權之侵權行為等語 。查,就上訴人有無說其他同事是醜女一節,評議記錄有關 上訴人相關違反事項已記載:「吳員對乙○○說:"醜女,可 憐喔"及陳為民,可憐喔,陳為民"。隱射呂員之特徵,造成 呂員心理受創,並且失眠,並且影響員工工作情緒」等語; 參以證人陳建銘於原審證稱:同仁敘述說甲○○走樓梯有無 故跟拍同仁,上開敘述有查證,在廁所時有二位員工,乙○ ○進廁所時甲○○跟進去,另一位同仁陪同乙○○去廁所時 有發現甲○○故意發出聲音導致乙○○心生恐懼。甲○○之 前對於乙○○有說他是醜女。…105年8月23日懲戒會議,該 會議裡面對不利甲○○的事情有做調查,由相關主管去調查 等語(審訴字卷第80頁、訴字卷二第104、106頁),依上開 評議記錄及陳建銘之證詞,子○○、乙○○向主管告稱「上 訴人說其他同事是醜女」一節,確經相關主管調查屬實,乙 ○○工作時因上訴人上開言論影響工作情緒,遂向主管報告 ,此與工作秩序之公益相關,難認子○○、乙○○係捏造事 實、惡意指摘,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亦不可採。 ㈦午○○部分: 上訴人主張午○○有前述第一、㈦項侵權情事,並舉證人董 亦真證詞為憑,此為午○○所否認。而證人董亦真於原審結 證稱:當天我在與早班交接,背對他們,詳細他們對話我沒 有聽到等語(訴字卷二第122 頁),故董亦真證詞尚難憑為 上訴人有利之認定,此外,上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 說,其請求午○○賠償,自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辛○○給付 1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外,則無依據,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 辛○○如數給付,並駁回上訴人其餘部分之請求,並無不合 。上訴及附帶上訴意旨分別請求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駁 回此部分上訴及附帶上訴。又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實已明,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訴訟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附表一: ┌────────────────────────┐ │日期:104年12月5日 │ ├─┬────┬─────────────────┤ │編│發話人 │訊息內容 │ ├─┼────┼─────────────────┤ │1 │Bliss │(上傳一「灰塵及髒污請留意 │ │ │(壬○○)│ 」文件側拍圖片) │ ├─┼────┼─────────────────┤ │2 │Bliss │找麻煩了pp姐寫的。 │ ├─┼────┼─────────────────┤ │3 │呂噗噗 │(上傳載有「公三小?」文字之表情貼│ │ │(乙○○)│圖) │ ├─┼────┼─────────────────┤ │4 │腸兒 │(上傳載有「哩靠杯喔!」文字之表情│ │ │(子○○)│貼圖) │ ├─┼────┼─────────────────┤ │5 │呂噗噗 │(上傳載有「北妻喔」文字之表情貼圖│ │ │ │) │ ├─┼────┼─────────────────┤ │6 │呂噗噗 │我都不知道何時捷康的貨有乾淨過 │ ├─┼────┼─────────────────┤ │7 │呂噗噗 │她是想到嗎 │ ├─┼────┼─────────────────┤ │8 │呂噗噗 │還是她今天才發現我們的貨是黑色的 │ ├─┼────┼─────────────────┤ │9 │程玉瑋 │(上傳人偶抱肚大笑之表情貼圖) │ ├─┼────┼─────────────────┤ │10│Bliss │我得罪她了 │ ├─┼────┼─────────────────┤ │11│Bliss │所以找麻煩了 │ ├─┼────┼─────────────────┤ │12│Bliss │連酒盤上的酒精留下的痕跡也要盯 │ └─┴────┴─────────────────┘ 附表二: ┌────────────────────────┐ │【出處:原審卷一第206頁】 │ │壬○○:欸,她不是已經走了嗎?(上訴人主張壬○○│ │等3人走在上訴人後面講的很大聲)。 │ │子○○:我也不知道呀,她怎麼會過來呢? │ │乙○○:我不知道她怎麼又過來了,莫名其妙。 │ │壬○○:她是哪個部門的呀,妳現在敢揍她嗎? │ │(上訴人主張要往右走時,三個人一直往上訴人這邊看│ │) │ │ │ └────────────────────────┘ 附表三: ┌─────────────────────────┐ │(4:00) │ │【下稱辛○○稱「高」、甲○○稱「吳」、黃敏郎稱「黃│ │ 」、詹雅媚稱「詹」】 │ │高:怎麼會有那種顧人怨的,怎麼會有一種瘋狗在吠(台│ │ 語)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嗚。 │ │吳:怎麼會有狗阿?有狗欸,不知道,怎麼為什麼? │ │高:汪汪汪汪,嗷嗚嗷嗚嗷嗚,哼呵呵。 │ │吳:好奇怪耶,有人不當要當狗耶。 │ │高:就跟妳一樣阿。 │ │吳:剛有聽到狗耶,好奇怪耶,怎麼會這樣? │ │高:我們喜歡當狗阿。 │ │吳:哇啊。 │ │高:對,當狗都比妳忠心。 │ │黃:啊,什麼事,發生什麼事? │ │吳:不知道啊,不知道啊,而且好恐怖哦。 │ │詹:沒你耶歹誌啦(台語) │ │高:走啦,這裡沒你耶歹誌啦(台語)。 │ │黃:哦呵呵。 │ │吳:好可怕。 │ ├─────────────────────────┤ │(09:04) │ │【下稱辛○○稱「高」、甲○○稱「吳」、巳○○稱「廖│ │ 」】 │ │吳:不然我等下過來,OK厚? │ │廖:嗯。 │ │吳:好可怕哦,剛剛嚇死人了。 │ │廖:我也好可怕。 │ │高:欠揍嘛(台語)(上訴人主張看著上訴人說話) │ │吳:常常都這樣欸,當著你的面還敢這樣,剛剛也這樣,│ │ 之前也這個樣子哇。 │ ├─────────────────────────┤ │(09:20) │ │【下稱辛○○稱「高」、甲○○稱「吳」、巳○○稱「廖│ │」】 │ │高:(上訴人主張看著上訴人,對上訴人說)不要訂就不│ │要訂,看三小,幹(台語) │ │吳:他罵髒話耶。 │ │廖:.............。 │ │高:幹你娘咧(台語)(上訴人主張看著上訴人說) │ ├─────────────────────────┤ │(09:31) │ │【下稱辛○○稱「高」】 │ │高:看啥灰、幹(故意講很小聲)。(台語)(上訴人主│ │ 張從包裝處要離開時,經過上訴人面前又再對著上訴│ │ 人罵髒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