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38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吳天怡
訴訟
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捷康綜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玲
被上訴人 李聖宏
黃育實
董家男
柯
適修
李忠勤
林天南
陳美蘭
廖志傑
陳怡彬
陳沛涵
林佳玲
呂柏儀
陳佩君
張麗方
戴雅雯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高毓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9月9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5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高毓蔚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9年9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
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
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丁○○為被上訴人臺灣捷康綜合有限公司(下稱捷
康公司)之總經理、被上訴人卯○○為人力資源處處長、被
上訴人辰○○為生產處處長、被上訴人庚○○為人事部經理
、被上訴人丙○○為品保部經理、被上訴人戊○○為製造部
經理、被上訴人寅○○、丑○○則為上訴人直屬上司、被上
訴人巳○○為生產管理員,
渠等均在捷康公司擔任管理職務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2款規定,應屬「功
能上雇主」,對上訴人應負保護義務。查上訴人自民國104
年8月1日起受僱於捷康公司,工作一向戰戰兢兢,亦與同事
及上司為善,然上訴人自受僱後不久至今,不斷受同事及上
司敵視、污衊、嘲諷及霸凌,使上訴人深感痛苦,上訴人曾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上層反應,期捷康公司管理階層或人事
主管處理,並消弭職場霸凌現象,
詎捷康公司之管理階層即
丁○○、卯○○、辰○○、庚○○、丙○○、戊○○、寅○
○、丑○○、巳○○(下合稱丁○○等9 人)均無視上訴人
請求,未經
法律程序、釐清相關事證,即恣意懲處上訴人,
上訴人於105年8月23日遭捷康公司記2大過、2小過後,上訴
人就評議
記錄不當提出
申訴,
惟丁○○等9 人仍未詳加調查
且敷衍搪塞近一年之久,尤其對職場霸凌本應有阻止義務而
不為,暗示默許之意,
渠等行為顯已違反對上訴人之保護義
務,上訴人因此瀕臨解僱邊緣、身心受創,難以平復,上訴
人在捷康公司,長期受到被上訴人等人及公司其他同事職場
霸凌之對待,侵害人格尊嚴、
人格權及工作權,丁○○等9
人應有消除職場霸凌、維護友善工作環境之義務,且
民法第
483條之1所定之「健康」,應包含勞工身體及心理健康,捷
康公司及丁○○等9 人(下稱捷康公司等10人)共同違反對
勞工之保護義務,就上訴人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㈡庚○○身為捷康公司人事部經理,本應謹言慎行,詎庚○○
竟於105年9月7 日在丙○○、辰○○在場共見共聞下,對上
訴人告以:「還有人比妳被欺壓更嚴重」、「妳私下錄音、
妳很卑鄙」等語,惡意貶抑上訴人人格及名譽。且庚○○未
經合理調查及判斷,即擅自轉述被上訴人己○○所言,於會
議時公開傳述「上訴人惡意逼迫己○○下跪」之不實事實,
亦侵害上訴人名譽權。
㈢被上訴人癸○○於104年11月19日下午3時30分至4 時間,於
上班時間在2人共同工作場所即捷康公司OQC(即外觀檢驗部
門,下同)處,於整理工作台時,無故指責上訴人浪費公司
資源,並在其他同事在場之公開狀態下,指著上訴人咆哮:
「你是在靠參!」等語辱罵上訴人,因「靠參」與「靠夭」
、「靠爸」同為對他人詛咒、嘲諷及侮辱之言詞,癸○○顯
係以故意公然侮辱之方法,侵害上訴人人格權及名譽權。
㈣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辛○○於105年2月3日下午5時許,在
前揭捷康公司OQC 處,於其他同事在場之公開狀態下,以台
語辱罵上訴人:「瘋狗在吠!」、「欠揍嘛!」、「看三小
!幹!」、「幹你娘咧!」等語,顯係故意公然侮辱上訴人
,侵害上訴人人格權及名譽權。
㈤己○○明知上訴人完全不曾逼迫其向上訴人下跪,竟於不詳
時間地點,向人事部門主管報告宣稱,上訴人故意逼迫其下
跪,致上訴人遭不利懲處,己○○顯捏造事實侵害上訴人名
譽權。
㈥被上訴人壬○○、子○○、乙○○(下稱壬○○等3 人)共
同於104年12月5日不詳時間,在渠等共同加入之通訊軟體聊
天室群組內,該聊天室內顯示至少有21名成員存在,而因群
組內有人上傳一份上訴人所寫工作上檢查需要的文件,乙○
○見狀便罵上訴人:「公三小?」、「北妻喔」等語,子○
○則罵上訴人「哩靠杯喔!」
等情。渠等復共同於105年1月
6日下午3時30分許,於捷康公司廠區內遇到上訴人時,故意
宣稱要揍上訴人,致上訴人心生恐懼,已侵害上訴人人格權
。子○○、乙○○又於不詳時間地點,共同向主管告稱「上
訴人說其他同事是醜女」,然實際上上訴人並未說人壞話,
子○○、乙○○
顯有捏造不實事實毀損上訴人名譽權之侵權
行為。
㈦被上訴人午○○於105年4月11日於捷康公司上班時間,因溝
通工作上問題,公開辱罵上訴人:「智障!」、「講國語你
是聽不懂喔!」等語,已侵害上訴人人格權及名譽權。
㈧綜上,
爰依民法第483條之1、第227條之1、第184條第1項前
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⒈捷
康公司等10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
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
息;⒉庚○○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⒊癸○○應給付
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⒋辛○○應給付上訴人1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⒌己○○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⒍乙○○、子○○
及壬○○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⒎午○○應給付
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方面:
㈠捷康公司等10人則以:上訴人不應將丁○○等9 人列為雇主
。且捷康公司工作規範WI-PE-001之6.2.3規定:「完成一站
之作業後,所需填寫之欄位必須填妥後方可將產品送往下一
站」,此規定係要求作業員於作業完成後,必須依倉單格式
依序填入日期、機台號碼、工號、作業時數、投入量、壞品
明細、產出量,確認實際產出品與倉單吻合後,才能將產品
與倉單一起送往下一站,也要求生產作業中,絕對禁止任何
人員取走產品,否則將造成生產作業混亂。104年11月6日捷
康公司生產線管理員巳○○亦曾至公司OQC 區域向所有員工
告知不准違反上述WI之規定,惟當日上訴人並未遵守該規定
,依然至生產線拿取未完成產品至OQC 處檢驗,因上訴人不
遵守生產線程序作業,致公司生產線停機2 小時,且上訴人
擅自對工程師確認係屬合規格內產品逕行退貨造成生產線困
擾。另上訴人曾無故跟拍員工乙○○,並辱罵其為「醜女」
等語。捷康公司經過評議委員會決議,認上訴人確實有對其
他共事之勞工為重大侮辱及不遵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等
情,於105年8月23日對上訴人作出懲處2大過2小過之處分,
此為捷康公司合法行使人事管理權,並
非職場霸凌,況懲戒
評議委員會中亦有工會代表即訴外人陳建銘參與,
足證捷康
公司對上訴人之懲戒屬合法合理,是上訴人請求捷康公司等
10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自無理由。
㈡庚○○另以:伊於105年9 月7日對上訴人講:「你私下錄音
你很卑鄙」等語,係因伊是公司人事人員,在協調事情時發
現上訴人一直用錄音對待同事,引發同事間緊張對立,破壞
工作秩序,伊
所稱「卑鄙」僅是希望上訴人不要到處錄音,
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意思。
㈢癸○○則以:上訴人在104年11月19日下午3 時30分至4時間
,拿很厚的無塵紙擦桌子與顯微鏡,浪費公司資源,伊與上
訴人
乃就此發生爭執。上訴人出示之錄音檔,係上訴人當日
上班後即開始錄音,上訴人在錄音一小時以上,方有伊回應
「靠參」等語,而該錄音檔內容斷斷續續,經過剪接或選擇
性錄音,無法得知其原始完整對話,縱使伊有對上訴人說「
靠參」等語,亦為當下伊受到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等習
慣情急之下方口出此言,並無使上訴人人格受到損害之意,
上訴人請求並無理由。
㈣辛○○則以:上訴人主張伊於105年2月3日下午5時許,在公
司OQC 處,以故意公然侮辱之方法,侵害上訴人人格權及名
譽權等語,惟該段錄音內容僅為同事間討論訂購便當事宜,
前後發生剪接或選擇性錄音,且該譯文其他部分可見上訴人
與訴外人詹雅媚及伊互相向對方稱:「我也不是在跟你講話
」,上訴人另以挑釁的話語,如「幼稚」、「好可怕」、「
嚇死了」、「好恐怖」等語,針對伊之情形,僅能算是雙方
相互鬥嘴情形,伊在氣急之下方口出「瘋狗在吠!」、「欠
揍嘛!」、「看三小!幹!」、「幹你娘咧!」等語,上訴
人主張並無理由。
㈤己○○則以:上訴人主張伊明知上訴人完全不曾逼迫其向上
訴人下跪,竟於不詳時間地點,向人事部門主管報告宣稱,
上訴人故意逼迫伊下跪,致上訴人遭不利懲處,伊顯捏造事
實侵害上訴人名譽權等情,惟伊否認上情,上訴人亦未舉證
詳細時間、地點,上訴人主張為無理由。
㈥壬○○等3人則以:上訴人主張伊等共同於104年12月5日不
詳時間,在伊等共同加入之通訊軟體群組內,乙○○罵上訴
人:「公三小?」、「北妻喔」等語,子○○則罵上訴人「
哩靠杯喔!」等語,惟該通訊軟體LINE並非公開地方,上訴
人也非該群組之成員,不應閱讀該封閉式群組內之談話內容
,且壬○○等3 人亦未具體指明何人,此乃上訴人對號入座
之任意指摘,上訴人此部分主張顯無理由。
㈦午○○則以:伊否認有於上訴人所指時日辱罵上訴人情事,
上訴人主張並無理由。
三、原審判決辛○○應給付上訴人1 萬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而
駁回上訴人其餘部分之訴。上訴人及辛○○不服,分別提起
上訴及附帶上訴。上訴人於本院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⒈捷康公司等10人應連
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⒉庚○○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
之利息;⒊癸○○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⒋辛○○應
再給付上訴人9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⒌己○○應給付上訴人10 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
之利息;⒍乙○○、子○○及壬○○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⒎午○○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辛○○附
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辛○○部份廢棄。㈡上開廢棄
部分,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
兩造均答辯聲明:駁回
對造
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自104年8月1日起受僱於捷康公司。
㈡捷康公司於105年8月23日對上訴人處以2大過、2小過之處分
。
㈢104年12月5日上訴人為現場品管人員之一,附表一Line通訊
中之「Bliss」為壬○○、「呂噗噗」為乙○○、「腸兒」
為子○○。
㈣105年2月3日下午5時,辛○○用台語對上訴人稱:「瘋狗在
吠、欠揍嘛、看三小!幹!、幹你娘咧!」等語。上訴人也對
辛○○說:「幼稚、好可怕、嚇死了、好恐怖」等語。
五、本院論斷:
㈠捷康公司等10人部分:
⒈按勞基法第70條第6、7款規定允許雇主在自訂工作規則中,
訂定獎懲及解僱事項,顯然勞基法允許雇主在自訂之工作規
則中訂定獎懲事項,此乃基於雇主之領導權、組織權,故允
許雇主在合理範圍對勞動者之行為加以考核、制裁,亦為事
業單位為維持經營秩序,並滿足配置、處分勞動力之目的所
必須。惟雇主之懲戒權應受法律授權之限制,蓋法律准許立
於平等地位之當事人一方對他方進行私的制裁,僅係為促其
共同作業之圓滿,是雇主之懲戒權除基於法律明文(例如勞
基法第12條之懲戒解僱)外,即須基於事業主之特別規定,
且雇主的裁量權除受勞基法第71條之限制外,另應遵循
權利
濫用禁止原則、平等待遇原則、相當性原則為之。又雇主基
於人事管理職權所為之人事懲戒處分,包括申誡、記過、記
大過、降級、解僱等類別,若非屬違反法律明文規定之懲處
(例如違反勞基法第12條懲戒解僱之規定),僅屬其餘較輕
微之懲處事實存否及懲處輕重是否適當之爭議,因屬雇主之
人事懲戒權行使範圍,且係雇主經營自治管理之核心事項,
司法機關自不宜過度介入,以尊重雇主之人事管理權責,並
維持司法審判之界限。
⒉查捷康公司以上訴人不遵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
仍不聽從,且有撥弄是非,製造團體不合、對同事惡意攻擊
、污衊或偽證而製造事端等事由,於105年8月23日對上訴人
作出懲處2大過2小過之處分,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書面警
告通知書、評議記錄、懲戒評議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表、捷
康公司工作規則、獎懲規則附卷
可稽(審訴字卷第77-82、8
5-87頁)。
嗣上訴人提出申訴,仍經評議委員會維持原處分
,亦有評議記錄、決議事項表在卷
可憑(審訴字卷第83、84
頁)。而上開工作規則、獎懲規則之性質屬兩造間
僱傭契約
之內容,捷康公司依其公司內部相關人事管理辦法所規定之
程序為調查,進而為懲處事實之認定,並經評議而為記過之
懲戒處分,該處分性質及結果
核屬行政懲戒,並未影響兩造
間僱傭關係之存否,亦未侵及上訴人僱傭契約之權益,
揆諸
前揭說明,此係雇主經營自治管理之核心事項,司法機關應
尊重其調查權之行使及認定事實之結論,而不宜再介入調查
,並另為與懲處事實不同結果之認定,且據以否定該懲戒處
分之效力,以避免侵及捷康公司人事懲戒權之權限。
⒊又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
康有受危害
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僱用
人倘未為之,係屬
債務不履行,自須其有可歸責之事由,始
應對受僱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是如僱用人無明知或可得而
知工作場所等有使受僱人生命、身體、健康受危害之虞,而
不為必要之預防情事,自不能令其負上開法條所定之責任(
最高法院105 年度
台上字第1528號
裁判要旨參照)。上訴人
申訴職場暴力及
騷擾事項,業經捷康公司調查並進行相關處
理,有上開評議記錄
所載上訴人申訴事件
可參(審訴字卷第
79頁),且上訴人亦遭其同事多人申訴上訴人行為已造成渠
等之精神壓力,捷康公司為求同事和諧相處,多次派員開導
上訴人,並與其他同仁溝通,希望改善情況,因未見改善,
乃召開評議委員會處理,並經評議委員決議對上訴人為上開
處分,此觀上開評議記錄記載甚明(審訴字卷第80、81頁)
,足見捷康公司及其管理階層對維持公司同事和諧,及維護
友善工作環境已為一定之努力,並無何可歸責之事由。且捷
康公司懲戒評議委員會係經由合法程序進行調查、討論及評
議後認定上訴人有上開應懲戒事由,而上訴人對其所謂之「
健康」受損等,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
以實其說,則其主張
捷康公司等10人違反對其之保護義務,並不足採。從而,上
訴人依民法第483條之1、227條之1之規定,請求捷康公司等
10人連帶賠償5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
㈡庚○○部分:
上訴人主張庚○○於上開時地陳述上開言詞侵害其人格及名
譽權,並提出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評議記錄影本為憑(審
訴字卷第64、68頁、訴字卷二第78、79、93頁),庚○○則
以前開情詞置辯。查:
⒈上訴人於上班時間將其與23位同事互動之過程錄音
一節,有
卷附錄音光碟及譯文可稽(訴字卷一第115、142至232 頁)
,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而捷康公司員工上班時間之言論交
談是否會遭人偷錄音,此涉及全體員工
隱私權之公共利益,
非僅涉及上訴人私德,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且庚○○為人
事主管,職司人事管理、協調,其當時發表:「我有說,頭
給你,失去誠信,不能錄音,妳私下錄音,妳很卑鄙」等語
(訴字卷第79頁),顯係之前已曾向上訴人表示過不能錄音
,但上訴人卻仍錄音,一時氣憤下所為之言詞,庚○○依其
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其用詞遣字雖略有聳
動誇張,實欲在於極力表達不贊同上訴人私下錄音同事言論
之行徑,評論內容雖令上訴人感到不快,但並非全然無據出
於空泛之人身攻擊,尚
難認有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⒉又卷附評議記錄有關上訴人任職表現第3點記載:「2015/12
/8小夜與大夜交接
期間,大夜班發現吳員(即上訴人)有3
批貨做錯。大夜班之己○○欲向小夜班其他人員確認此事,
反遭吳員大聲說盒子明明就沒貼。隨後林員仍聽吳員還在講
這件事,因吳員曾表示她有律師,造成林員心生畏懼,擔心
吳員會請律師告她,而使林員成為被上訴人或是失去工作,
因而向吳員下跪說對不起。」等語(審訴字卷第64頁),並
無「上訴人惡意逼迫己○○下跪」之記載,故上訴人主張庚
○○在會議時公開傳述「上訴人惡意逼迫己○○下跪」之不
實事實,惡意貶抑上訴人人格及名譽等語,亦乏依據。
是以
,上訴人請求庚○○賠償2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並無理由
。
㈢癸○○部分:
上訴人主張癸○○在其他同事在場之公開狀態下,指著上訴
人咆哮:「你是在靠參!」,侵害上訴人人格權及名譽權等
語,並提出錄音檔及錄音譯文為憑(訴字卷一第92至93、11
5 頁),癸○○則以其受到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等習慣
情急之下方口出此言,並無使上訴人人格受到損害之意等語
置辯。
經查,所謂「靠參」係指訴苦及囉嗦(見臺灣閩南語
常用詞辭典),癸○○上開言論,尚不足以使上訴人在社會
上之評價有所貶損。是上訴人此部分請求,亦不可採。
㈣辛○○部分:
上訴人主張辛○○有前述第一、㈣項所示侵權情事,並提出
錄音檔及附表三錄音譯文為憑(訴字卷一第94至100、115頁
),辛○○並不爭執有為附表三之言論,惟辯稱上訴人私下
錄音之資料不得作為證據,且此係上訴人先以如「幼稚」、
「好可怕」、「嚇死了」、「好恐怖」等語挑釁,故僅是雙
方相互鬥嘴等語。查:
⒈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
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
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
第2001號裁判要旨參照)。而上開錄音並非隱私性之對話,
上訴人亦無誘導辛○○陳述,上訴人因
自認遭同事排擠為保
全自身而就其與同事間之交往言談進行錄音,其手段方法尚
難謂有過當,並為上訴人保全其所主張侵害事實之有利證據
,自仍應承認上開錄音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辛○○所辯
,並非可採。
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辛○○於前揭時地用台語
稱:「瘋狗在吠!」、「欠揍嘛!」、「看三小!幹!」、
「幹你娘咧!」等語辱罵上訴人,且該場合有
第三人在場而
得以共見共聞,該等言詞已足以貶損上訴人之人格評價,已
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縱係上訴人先以言語挑釁,然辛○○
上開言論仍屬不法,則上訴人依據前開規定請求辛○○給付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自屬有據。辛○○否認侵權,
不足採
信。
⒊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裁判要旨參照)。爰審
酌上訴人為大學畢業,現任職捷康公司;辛○○為技術學院
畢業,現任職於捷康公司,名下無
不動產等情,業經雙方陳
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
可佐(
見審訴字卷證物袋),及上訴人與辛○○依附表三所示確實
有相互鬥嘴情事、上訴人名譽權受侵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認上訴人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以1 萬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外
,則無依據。上訴人
上訴意旨主張原審判決金額過低
云云,
並無可採。
㈤己○○部分:
上訴人主張己○○明知上訴人完全不曾逼迫其向上訴人下跪
,竟於不詳時間地點,向人事部門主管報告宣稱,上訴人故
意逼迫其下跪,致上訴人遭不利懲處,己○○顯捏造事實侵
害上訴人名譽權云云,並提出評議記錄為憑。惟評議記錄並
無「上訴人惡意逼迫己○○下跪」之記載,已如前述,上訴
人就此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其請求己○○賠償10萬
元之非財產上損害,並無理由。
㈥壬○○等3人部分:
上訴人主張壬○○等3 人有前述第一、㈥項侵權情事,並提
出LINE群組聊天室訊息截圖、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評議紀
錄為憑(訴字卷二第80至82頁、訴字卷一第115、206頁、審
訴字卷第66頁),壬○○等3人則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壬○○於LINE群組聊天室先貼出有書寫「12/5灰塵及髒污等
請留意」文件後,壬○○等3 人繼為如附表一之訊息內容,
有LINE群組聊天室訊息截圖
附卷可稽(訴字卷二第80至82頁
),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觀之上開截圖內容,壬○○並無為
辱罵之言語,乙○○雖有上傳「公三小?」、「北妻喔」之
表情貼圖,子○○則有傳「哩靠杯喔!」之表情貼圖,惟附
表一訊息內容僅提到「pp姐」及「她」,並未指名,而當天
小夜班品管人員有3 位,且均為女生,為上訴人所不爭執(
訴字卷二第159 頁),故客觀上無法特定所指涉之對象即為
上訴人。況「公三小?」係指責對方亂說話,用語雖嫌粗俗
,但尚不致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哩靠杯喔!」係指
「你」
而非第三人,上訴人既非上開群組聊天室成員,上開
指涉之對象自難認為上訴人;至「北妻喔」雖有辱罵他人白
痴之意,然上開貼圖前後文並無指名或有相關可資連接至特
定人之訊息,亦難認此貼圖指涉對象即為上訴人,是上訴人
上開所舉,尚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上訴人雖主張上開聊天
室訊息為群組成員陳育綾所提供,並請求傳訊陳育綾以證明
上開貼文所指之「pp姐」及「她」即指上訴人,然上訴人於
106 年11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收文戳章參照),被
上訴人於原審即一
再質疑上訴人自何處取得上開訊息等情,
上訴人卻遲至109年4月30日本院審理期間始
聲請傳訊所謂之
提供者陳育綾為證(本院卷第269 頁),已有可議。且當日
品管人員有3 位,均為女生,上開訊息均未指名道姓無從認
定其指涉對象為上訴人,已如前述,陳育綾又如何能確認壬
○○等3 人所未指明之對象即為上訴人?是認並無傳訊陳育
綾之必要。
⒉上訴人另主張壬○○等3 人有附表二之言論,致其心生恐懼
,已侵害上訴人人格權等語。惟觀附表二之言論僅提「她」
,並未指名,客觀上無法特定所指之對象即上訴人,尚難僅
憑上訴人主觀臆測之詞,即
遽認壬○○等3 人於附表二之言
論係針對上訴人,自無從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且依其內容
似僅為壬○○3 人間之閒談,並未特定針對上訴人為惡害之
表示,難認上訴人會因此心生恐懼,而有侵害上訴人人格權
情事。
⒊上訴人又主張子○○、乙○○共同向主管告稱上訴人說其他
同事是醜女等語,然實際上上訴人並未說人壞話,子○○、
乙○○顯有捏造不實事實毀損上訴人名譽權之侵權行為等語
。查,就上訴人有無說其他同事是醜女一節,評議記錄有關
上訴人相關違反事項已記載:「吳員對乙○○說:"醜女,可
憐喔"及陳為民,可憐喔,陳為民"。隱射呂員之特徵,造成
呂員心理受創,並且失眠,並且影響員工工作情緒」等語;
參以證人陳建銘於原審證稱:同仁敘述說甲○○走樓梯有無
故跟拍同仁,上開敘述有查證,在廁所時有二位員工,乙○
○進廁所時甲○○跟進去,另一位同仁陪同乙○○去廁所時
有發現甲○○故意發出聲音導致乙○○心生恐懼。甲○○之
前對於乙○○有說他是醜女。…105年8月23日懲戒會議,該
會議裡面對不利甲○○的事情有做調查,由相關主管去調查
等語(審訴字卷第80頁、訴字卷二第104、106頁),依上開
評議記錄及陳建銘之證詞,子○○、乙○○向主管告稱「上
訴人說其他同事是醜女」一節,確經相關主管調查屬實,乙
○○工作時因上訴人上開言論影響工作情緒,遂向主管報告
,此與工作秩序之公益相關,難認子○○、乙○○係捏造事
實、惡意指摘,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亦不可採。
㈦午○○部分:
上訴人主張午○○有前述第一、㈦項侵權情事,並舉證人董
亦真證詞為憑,此為午○○所否認。而證人董亦真於原審
結
證稱:當天我在與早班交接,背對他們,詳細他們對話我沒
有聽到等語(訴字卷二第122 頁),故董亦真證詞尚難憑為
上訴人有利之認定,此外,上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
說,其請求午○○賠償,自無理由。
六、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辛○○給付
1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外,則無依據,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
辛○○如數給付,並駁回上訴人其餘部分之請求,並無不合
。上訴及附帶上訴意旨分別請求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駁
回此部分上訴及附帶上訴。又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實已明,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於訴訟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
,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附表一:
┌────────────────────────┐
│日期:104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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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話人 │訊息內容 │
├─┼────┼─────────────────┤
│1 │Bliss │(上傳一「灰塵及髒污請留意 │
│ │(壬○○)│ 」文件側拍圖片) │
├─┼────┼─────────────────┤
│2 │Bliss │找麻煩了pp姐寫的。 │
├─┼────┼─────────────────┤
│3 │呂噗噗 │(上傳載有「公三小?」文字之表情貼│
│ │(乙○○)│圖) │
├─┼────┼─────────────────┤
│4 │腸兒 │(上傳載有「哩靠杯喔!」文字之表情│
│ │(子○○)│貼圖) │
├─┼────┼─────────────────┤
│5 │呂噗噗 │(上傳載有「北妻喔」文字之表情貼圖│
│ │ │) │
├─┼────┼─────────────────┤
│6 │呂噗噗 │我都不知道何時捷康的貨有乾淨過 │
├─┼────┼─────────────────┤
│7 │呂噗噗 │她是想到嗎 │
├─┼────┼─────────────────┤
│8 │呂噗噗 │還是她今天才發現我們的貨是黑色的 │
├─┼────┼─────────────────┤
│9 │程玉瑋 │(上傳人偶抱肚大笑之表情貼圖) │
├─┼────┼─────────────────┤
│10│Bliss │我得罪她了 │
├─┼────┼─────────────────┤
│11│Bliss │所以找麻煩了 │
├─┼────┼─────────────────┤
│12│Bliss │連酒盤上的酒精留下的痕跡也要盯 │
└─┴────┴─────────────────┘
附表二:
┌────────────────────────┐
│【出處:原審卷一第206頁】 │
│壬○○:欸,她不是已經走了嗎?(上訴人主張壬○○│
│等3人走在上訴人後面講的很大聲)。 │
│子○○:我也不知道呀,她怎麼會過來呢? │
│乙○○:我不知道她怎麼又過來了,莫名其妙。 │
│壬○○:她是哪個部門的呀,妳現在敢揍她嗎? │
│(上訴人主張要往右走時,三個人一直往上訴人這邊看│
│) │
│ │
└────────────────────────┘
附表三:
┌─────────────────────────┐
│(4:00) │
│【下稱辛○○稱「高」、甲○○稱「吳」、黃敏郎稱「黃│
│ 」、詹雅媚稱「詹」】 │
│高:怎麼會有那種顧人怨的,怎麼會有一種瘋狗在吠(台│
│ 語)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嗚。 │
│吳:怎麼會有狗阿?有狗欸,不知道,怎麼為什麼? │
│高:汪汪汪汪,嗷嗚嗷嗚嗷嗚,哼呵呵。 │
│吳:好奇怪耶,有人不當要當狗耶。 │
│高:就跟妳一樣阿。 │
│吳:剛有聽到狗耶,好奇怪耶,怎麼會這樣? │
│高:我們喜歡當狗阿。 │
│吳:哇啊。 │
│高:對,當狗都比妳忠心。 │
│黃:啊,什麼事,發生什麼事? │
│吳:不知道啊,不知道啊,而且好恐怖哦。 │
│詹:沒你耶歹誌啦(台語) │
│高:走啦,這裡沒你耶歹誌啦(台語)。 │
│黃:哦呵呵。 │
│吳:好可怕。 │
├─────────────────────────┤
│(09:04) │
│【下稱辛○○稱「高」、甲○○稱「吳」、巳○○稱「廖│
│ 」】 │
│吳:不然我等下過來,OK厚? │
│廖:嗯。 │
│吳:好可怕哦,剛剛嚇死人了。 │
│廖:我也好可怕。 │
│高:欠揍嘛(台語)(上訴人主張看著上訴人說話) │
│吳:常常都這樣欸,當著你的面還敢這樣,剛剛也這樣,│
│ 之前也這個樣子哇。 │
├─────────────────────────┤
│(09:20) │
│【下稱辛○○稱「高」、甲○○稱「吳」、巳○○稱「廖│
│」】 │
│高:(上訴人主張看著上訴人,對上訴人說)不要訂就不│
│要訂,看三小,幹(台語) │
│吳:他罵髒話耶。 │
│廖:.............。 │
│高:幹你娘咧(台語)(上訴人主張看著上訴人說) │
├─────────────────────────┤
│(09:31) │
│【下稱辛○○稱「高」】 │
│高:看啥灰、幹(故意講很小聲)。(台語)(上訴人主│
│ 張從包裝處要離開時,經過上訴人面前又再對著上訴│
│ 人罵髒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