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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292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葉家喜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葉家喜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 並有相關證人、事證存卷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復參酌 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多次無故不到庭,經本院前後共計 發布3 次通緝,足見有逃亡之事實,且有反覆實施詐欺罪之 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自110 年5 月12日起 執行羈押在案。茲本案業經被告認罪,本院考量其收押今 所受之懲儆,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如能提出新臺幣2 萬元 之保證金後,應可擔保日後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 之必要,爰知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前段、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