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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139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毀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瑞祥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5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鐘瑞祥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散播不實訊息罪,累犯,處 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適用法條欄補充「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條例已於被告行為後之民國109年2月27日公布施行,該法 對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 之行為,亦設有刑罰之規定,並構成傳染病防治法相同刑罰 規定之特別法,於選定裁判時法時,自應優先適用。依該條 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 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傳染病 防治法第63條則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 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後,認裁判時法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傳染病防治法 第63條之規定」。 ㈡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雖有前開構成累犯之事實,然該構成 累犯之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係屬不同種類之犯罪型態, 縱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犯行,亦難認為 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 形,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罪情節、各 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 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散布傳染病流行疫情 之不實消息,引起公眾、告訴人恐慌,另恣意毀損告訴人所 管領之盤子,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實應譴責,兼衡被 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依個人戶籍資 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職業為工,告訴人所 受損害,被告犯後坦承犯罪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 行之刑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54條、第47條 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638號 被 告 鐘瑞祥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瑞祥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交簡字第2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下同)3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不知悔改,於109年2月3日7時42分許,在 新北市○○區○○街○○○號Q burger早餐店內,明知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即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俗稱武漢肺炎) ,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15日公告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 病,且自大陸武漢地區返國者應檢疫隔離14天、伊並無出入 境紀錄等情,僅因流鼻涕向店員林怡均索取衛生紙遭拒,竟 基於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之犯意,當眾宣稱 :伊剛從武漢返國云云之不實訊息,足以使知悉上開不實訊 息者對依法應檢疫隔離之規定等有關疫情防治工作有無落實 產生疑慮,仍以上開方式無故散播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 眾及Q burger早餐店。於同日8時30分許,在上開早餐店 內,另基於毀損之犯意,摔毀林怡均管領之盤子2片(價值 400元),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林怡均。 二、案經林怡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鐘瑞祥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怡均警詢陳述陳述大致相符。此外,並 有現場蒐證照片及錄影光碟(附於光碟袋內)、被告之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參。綜上,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認。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 疫情之不實訊息罪、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等罪嫌。被告 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有犯罪 事實欄所載犯罪與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毀損罪,構成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末請審酌被告明知現為防疫期間,不應任意散布有關傳染 病疫情之不實訊息、造成公眾恐慌,仍為上開行為,殊無足 取;惟被告辯稱:因適逢母喪、心情不好等語,而其母鐘莊 絆確於109年1月27日死亡等情,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參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王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