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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易字第 15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冠評 選任辯護人 張嘉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463 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冠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並應接受貳 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 事實及理由 一、邱冠評畢業於遠東科技大學,未曾取得大同大學碩士學位, 然為獲得較大學學歷更多之工作津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 7 年11月間,在新北市金山區某租屋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 路下載大同大學之碩士學位證書圖像,變造該證書上之姓名 欄為「邱冠評」及「CHIU ,CUNG-EING 」、修業期滿日為「 捌拾壹、貳、肆」等文字後列印,以此方式變造大同大學碩 士學位證書,並於107 年12月18日前某日,應徵址設新北市 金山區南勢80號之中華樂音樹環境教協會(下稱樂音樹協 會)專案管理人之職務時,遞交前揭變造之大同大學碩士學 位證書與樂音樹協會而行使之,致樂音樹協會、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陷於錯誤,誤認邱冠評確有大同 大學碩士學位,經樂音樹協會遴選進用後,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同意備查,因而支付自108 年1 月起 至109 年3 月止,工作津貼共新臺幣(下同)517,603 元, 邱冠評因而詐得如附表所示大學學歷與碩士學歷之工作津貼 差額共38,732元,足生損害於大同大學對於學籍管理、樂音 樹協會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對於錄取、 管理員工資料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邱冠評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自白。 ㈡樂音樹協會107 年12月18日樂音字第000000-0號函及檢附大 同大學碩士學位證書。 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107 年12月26日北分 署特字第1074703044號函。 ㈣樂音樹協會培力就業計畫派工及經費印領清冊。 ㈤109年8月24日刑事答辯狀及同年月28日刑事答辯㈡狀。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212 條所謂「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係指與 品行、能力、服務有關之證書而言,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 、成績單、在職證明書、工作能力證書、依親生活證明書、 警察機關所製發之良品證等,如其具有公文書之性質,則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尚無用同法第211 條而論以偽 造公文書之餘地(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628號、100 年 度台上字第917 號判決可參)。查被告所變造之大同大學碩 士學位證書,均由大同大學核發作為認定學生修業期滿、考 試合格之資格能力文書,屬能力相類之證書,依上開說明, 應依刑法第212 條之特別規定論以變造之特種文書。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變造之低度行為,應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8 年1 月 間起至109 年3 月間止,先後多次詐得共計38,732元工作津 貼差額,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 且係侵害同一法益,應視為數各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 。再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以變造特種文書後持 以行使之方式詐騙他人,足生損害於大同大學對於學籍管理 、樂音樹協會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對於 錄取、管理員工資料之正確性,所生危害非輕,惟犯後始終 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前無犯罪紀錄,兼衡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註記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因本案所獲利益、已 與樂音樹協會調解成立並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考量其年紀甚輕,其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經此偵 、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本案所 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為避免被告 因獲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使其日後行為更為謹慎,並建 立正確法治觀念,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命被 告應應接受2 場次之法治教育,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如有違反上開 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 4 款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 ㈠被告所變造之大同大學碩士學位證書,固係犯罪所生之物, 然並未扣案,且業已交付樂音樹協會以行使,而非屬被告所 有,是不予宣告沒收。 ㈡查被告詐得如附表所示大學學歷與碩士學歷之工作津貼差額 共38,732元為本案犯罪所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 金馬分署亦同此認定,有該署109 年8 月20日北分署特字第 1094701802號函在卷可參,然該署就上開函文所附附表中所 列108 年12月6 日至同年月31日薪資部分,尚乏培力就業計 畫經費支出明細表可證,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僅能認定總計 為38,732元。又被告已與樂音樹協會以47,600元調解成立, 且於109 年8 月17日給付上開款項完畢,有調解筆錄附卷可 參,已足以剝奪被告該部分之犯罪利益,如再諭知沒收上揭 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故依刑 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凌亞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工作期間 │工作日│碩士學│大學學│詐得金│ │ │ │數 │歷工作│歷工作│額 │ │ │ │ │津貼(│津貼 │ │ │ │ │ │新臺幣│ │ │ │ │ │ │;元)│ │ │ ├──┼──────┼───┼───┼───┼───┤ │1 │108.01.01 至│15日/ │17400 │16000 │1400 │ │ │108.01.15 │30日 │ │ │ │ ├──┼──────┼───┼───┼───┼───┤ │2 │108.01.16 至│35日/ │40600 │37334 │3266 │ │ │108.02.20 │30日 │ │ │ │ ├──┼──────┼───┼───┼───┼───┤ │3 │108.02.21 至│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03.20 │30日 │ │ │ │ ├──┼──────┼───┼───┼───┼───┤ │4 │108.03.21 至│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04.20 │30日 │ │ │ │ ├──┼──────┼───┼───┼───┼───┤ │5 │108.04.21 至│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05.20 │30日 │ │ │ │ ├──┼──────┼───┼───┼───┼───┤ │6 │108.05.21 至│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06.20 │30日 │ │ │ │ ├──┼──────┼───┼───┼───┼───┤ │7 │108.06.21 至│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07.20 │30日 │ │ │ │ ├──┼──────┼───┼───┼───┼───┤ │8 │108.07.21至 │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08.20 │30日 │ │ │ │ ├──┼──────┼───┼───┼───┼───┤ │9 │108.08.21至 │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09.20 │30日 │ │ │ │ ├──┼──────┼───┼───┼───┼───┤ │10 │108.09.21至 │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10.20 │30日 │ │ │ │ ├──┼──────┼───┼───┼───┼───┤ │11 │108.10.21 至│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11.20 │30日 │ │ │ │ ├──┼──────┼───┼───┼───┼───┤ │12 │108.11.21 至│15日/ │17400 │16000 │1400 │ │ │108.12.05 │30日 │ │ │ │ ├──┼──────┼───┼───┼───┼───┤ │13 │109.01.01 至│20日/ │23200 │21334 │1866 │ │ │109.01.20 │30日 │ │ │ │ ├──┼──────┼───┼───┼───┼───┤ │14 │109.01.21至 │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9.02.20 │30日 │ │ │ │ ├──┼──────┼───┼───┼───┼───┤ │15 │109.02.21至 │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9.03.20 │30日 │ │ │ │ ├──┼──────┼───┼───┼───┼───┤ │ │ │ │ │ 總計 │387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