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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金重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謝宜雯 律師       吳佳育 律師       陳佳瑤 律師 被   告 X○○ 以上 一人 選任辯護人 張泰昌 律師       陳淑玲 律師 被   告 f○○ 以上 一人 選任辯護人 吳武川 律師 被   告 c○○ 以上 一人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 被   告 寅○○           樓       丑○○       子○○       黃○○       巳○○ 以上 五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玉芬 律師 被   告 己○○           之8       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410 1 號、92年度偵字第17443 號、92年度偵字第17805 號、92年度 偵字第18663 號、93年度偵字第8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未○○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附表五所 示之物,沒收。 X○○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沒收。 子○○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 收。 f○○、寅○○、丑○○、c○○、黃○○、巳○○共同常業詐 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拾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 己○○共同連續幫助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有期徒刑 壹年壹拾月。如附表六所示扣案物品,沒收。 亥○○共同連續幫助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如附表六所示扣案物品,沒收。 事 實 一、丑○○於民國85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同 年7 月26日以85年度易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同年 9 月13日確定,於同年10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寅○○ 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於86年5 月8 日以86年度訴字第273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 ,於86年6 月23日確定,於86年7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以上均不構成累犯);未○○曾於89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90年2 月2 日以89年度花簡字第33 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90年2 月22日確定,於90年4 月 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以上構成累犯)。 二、未○○(綽號「阿水」)、X○○(綽號「阿良」或「良哥 」)、癸○○(綽號「阿漢」、「漢仔」)、彭文洸、李宏 傑(癸○○、彭文洸、李宏傑部分業經本院於93年1 月30日 以92年度簡字第4058號刑事判決判處彭文洸、李宏傑有期徒 刑1 年、緩刑5 年,判處癸○○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5 年確定)、子○○(綽號「小雯」)、c○○(綽號「小玉 」)、f○○(綽號「小魚」)、巫瑋琪(綽號「小艾」) 、丑○○(綽號「小秋」)、寅○○(綽號「小傑」)、黃 ○○(綽號「阿文」)、吳曉青即子○○之姊(綽號「米姐 」或稱「米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貴」、「小寶 」(或稱「寶哥」)、「阿順」、「小玲」、「MI CKEY 」 、「姊夫(臺語)」、「阿杰」、「阿興」、「阿成」、「 阿軍」、「阿文」、「小秋」、「阿耀」、「阿俊」、「豬 頭」、「小隻(臺語)」及其他多名姓名年籍不詳等成年男 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未 ○○(自90年間起)、巫瑋琪(自90年7 月間起)、丑○○ (自90年10月間起)、X○○(自91年2 月間起)、c○○ (自91年間起)、黃○○(自91年5 月間起)、子○○(自 91年中起)、寅○○(自91年8 月間起)、f○○(自91年 10月間起)陸續加入「刮刮樂」詐騙集團,冒用英皇科技資 訊有限公司(下稱英皇公司)、東方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東方公司)、時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時代公司 )、龍翔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翔公司)、電訊通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電訊通公司)、百達娛樂資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百達公司)、展驊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展驊公司)、鷹格電腦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鷹格公司) 、艾爾發市場調查公司(下稱艾爾發公司)、前瞻科技集團 (下稱前瞻集團)、傑禾電腦有限公司(下稱傑禾公司)、 銳遠電腦有限公司(下稱銳遠公司)、佳普投資理財有限公 司(下稱佳普公司)、怡光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 光公司)、鵬達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鵬達公司)、威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普公司)、正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正升公司)、維生醫藥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維生公 司)、海山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山公司)、銘昱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銘昱公司)、港商首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港商首都公司)、浩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瀚公 司)、康柏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柏公司)、晉達 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公司名義,寄發含附表1 所示詐騙 文宣,向該詐騙集團所蒐得之姓名、地址資料寄發,圖使收 件人誤信廣告內容,以為中獎。子○○、c○○、f○○、 巫瑋琪、丑○○、寅○○、黃○○則受吳曉青之召募,以月 薪新台幣(下同)3 萬元至5 萬元不等之代價,受僱至中國 大陸(月薪由犯罪集團逕匯入成員在我國及中國大陸之銀行 帳戶內),在詐騙集團所承租之中國大陸廈門市何厝、黃厝 地區公寓內,接聽受騙者電話,並佯裝各類身分,致附表1 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1 所示;未○○負責詐騙 文宣印製、我國籍成員在中國大陸之接機、工作分配等工作 ,另與亦負責詐騙文宣印裝之X○○,及子○○、癸○○等 並負責詐騙集團款項之調度。未○○、X○○、f○○、寅 ○○、丑○○、c○○、子○○、黃○○、巳○○等,均以 實施此詐騙行為恃以維生。又未○○復與癸○○、綽號「寶 哥」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癸○○於92年 3 月間先偽造「梁谷信」之印章後,由癸○○以梁谷信名義 ,偽造「梁谷信」署押與印文於房屋租賃契約書中,冒用「 梁谷信」名義向李森雄承租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巷 ○ 號3 樓房屋,而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梁谷 信,該房屋供彭文洸、癸○○、李宏傑、子○○及其他姓名 年籍不詳成員藏匿暨裝訂詐騙文宣。92年3 月13日下午5 時許,經警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號站前郵局前,查獲準 備寄送前述詐騙信函之彭文洸,並扣得如附表3 、4 所示物 品,經警循線循線查獲癸○○、李宏傑。復經警於同年7 月 20 日 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查獲未○ ○後,由未○○帶同警方至臺中市○○街○○號4 樓搜索,同 日下午5 時30分許,帶同至桃園縣○○鄉○○○街○○○ 號18 樓之1 搜索;同日晚間10時許,帶同至桃園縣桃園市○○路 ○○○○ 號14 樓之7 搜索。同日下午5 時,在桃園縣桃園市○ ○路○○○ 號子○○住處搜索。未○○於翌日凌晨3 時許,再 帶同警方至臺中縣○○鄉○○路○ 段○○巷○○號未○○女友V ○○住處搜索,計扣得附表5 、8 所示物品。同年9 月10日 下午4 時許,在花蓮縣○○鄉○○路○○○ 號查獲X○○,並 扣得如附表9 、10所示物品。 三、己○○、亥○○均能預見販賣人頭帳戶及電話予他人使用, 可能掩飾不詳犯罪集團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共同基 於幫助洗錢之概括犯意聯絡,己○○自90年間起,在自由時 報、聯合報上登載廣告,各以約6,000 元、15,000元、15,0 00元至18,000元之代價,向不特定人分別收購1 具行動電話 (含SIM 卡,下同)、市內電話及金融帳戶,再各以8,000 元、18,000元及20,000元之代價,售予本件詐騙集團及其他 犯罪集團;又亥○○自92年1 月間起至同年7 月間止,則以 12,000元至1,3000元不等之代價,收購1 具市內電話,再以 15,000元之代價轉售予己○○及其他犯罪集團。己○○因之 出售行動電話300 餘具、市內電話500 餘具、人頭帳戶100 餘本,又亥○○則出售60餘具電話予己○○。92年8 月6 日下午5 時許(起訴書誤載為同日晚間8 時許),始經警循 線在臺中市○○○街○○○ 號2 樓之2 ,查獲己○○、亥○○ 、陳奕男(陳奕男部分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4 年5月 5 日以94年金訴字5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扣得如附表 6 、7 所示物品。 四、案經除Y○○、酉○○外如附表1 所示被害人訴由(起訴書 漏載此部分)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92年1 月1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 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刑事訴訟法第7 條之3 但書定 有明文。依該條之立法意旨,係指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諸 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原則,各級法院於修 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包含相關 證據法則之用),其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 字第203 號、94年度台上字第4277號、94年度台上字第4464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83 號等判決意旨可資參見。查前開刑 事訴訟法修正後,係於同年9 月1 日施行,而被告等、同案 被查獲人警詢暨偵查筆錄及如附表1 所示被害人警詢筆錄製 作時間發生於前開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前者,依斯時之刑事 訴訟法證據法則,並無排除其證據能力,依首開說明,上述 筆錄在本件均具證據能力,可資作為 本件裁判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被告f○○、寅○○、丑○○、c○○、子○○、黃○○、 巳○○、己○○、亥○○部分: ㈠訊據被告f○○、寅○○、丑○○、c○○、子○○、黃○ ○、巳○○、己○○、亥○○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另有 告訴人j○○、B○○、午○○、宇○○、I○○、蘇慧齡 、C○○、林錚薇、b○○、地○○、T○○、D○○、玄 ○○、Z○○、宙○、庚○○、丁○○、F○○、a○○、 S○○○、l○○、王莉雯、N○○、G○○、J○○、i ○、H○○、E○○、k○○、辰○○、g○○、h○○、 乙○○、d○○、A○即被害人張家鎔之父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丙○○、戌○○、U○○於警詢暨本院中之指訴被 害人Y○○、酉○○警詢中之指述及證人癸○○本院結證可 稽(參見本院卷4 第182 頁)。 ㈡又被告f○○、寅○○、丑○○、c○○、子○○、黃○○ 、巳○○出境至中國大陸從事詐騙集團接聽工作乙事,復有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4年1 月10日競信恩字第094100 02930 號函暨入出境日期證明書、同月24日境信雲字第0941 0247940 號函暨被告入出境日期證明書等可證。 ㈢據被告f○○、寅○○、丑○○、c○○、子○○、黃○○ 、巳○○在本院之供述,本件詐騙集團冒用之對象,依附表 1 被害人所述且屬此等被告記憶所及者,包括英皇公司、東 方公司、時代公司、龍翔公司、怡光公司、前瞻集團、電訊 通公司、百達公司,此如附表編號1 至26,而其中即不乏兼 有冒用佳普公司(如附表1 編號4)、 律正國際律師事務所 (如附表1 編號5 、8 、9 、14、15)、陳律正、陳惠蘭( 均如附表1 編號6 、7 、9)、 林順財(如附表1 編號9 ) 、晉達國際會計事務所(如附表1 編號11)、傑禾公司(如 附表1 編號17)、華凌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如附表1 編號21 )、鵬達公司(如附表1 編號22)、華誠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下稱華誠公司,如附表1 編號24)等作為發信人或文宣製 作人,故被告寅○○亦不否認尚有其他偽冒對象(參見本院 卷1 第69頁),即屬可信。此外,同案復查有彭文洸、癸○ ○、李宏傑冒用展驊公司及鷹格公司寄發詐騙文宣,尤可證 之。至附表1 編號27至44告訴人之S○○○、l○○、王莉 雯、N○○、G○○、J○○、i○、H○○、E○○、k ○○、辰○○、g○○、h○○、乙○○、戌○○、d○○ 、被害人酉○○、張家鎔等均係承辦警員於扣獲彭文洸等所 有如附表3 編號21所示電腦後,循線查悉其等被害,且核之 如附表1 所示其中告訴人提出之證物,適與被告f○○、寅 ○○、丑○○、c○○、子○○、黃○○、巳○○所承犯罪 情節,及附表1 編號1 至26所示告訴人暨被害人指訴之犯行 互有交集。尤以,其中收受有關香港賽馬會之詐騙文宣中, 關於香港彩券局之「券」字印刷,均誤繕為「卷」字,是 認附表1 所示均屬本件詐騙集團之受害者。 ㈣另被告f○○、寅○○、丑○○、c○○、子○○、黃○○ 、巳○○本件犯行尚有有扣案之百達公司廣告文宣、收件人 Z○○信封、收件人蘇慧齡宅急便收據、香港賽馬會彩券局 聯合管理委員會登記費用收訖憑證、香港賽馬會彩券局聯合 管理委員會會員費用收訖憑證、香港賽馬會彩券局聯合委員 會文宣、香港賽馬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簽約書、香港賽馬會 彩券局聯合委員會簽約證明書、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會員卡 貴賓卡暨簡介文宣、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會員卡會員卡、即 時刮刮樂前瞻集團領獎通知書、艾爾發公司名片、本件詐騙 集團成員在大陸期間照片、詐騙集團月薪匯款帳戶明細表、 被告f○○中國大陸交通銀行存摺影本繫提款卡、信用卡業 務收據、中國銀行廈門分行存摺掛失申請書回單、景福旅行 社收費明細表、被告f○○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 託銀行)存摺影本、被告子○○監聽通聯暨監聽譯文及如附 表3 、4 所示扣案物品得憑。 ㈤至被告己○○、亥○○所實施之犯行,另有同案被查獲人陳 奕男之供述可憑,及在卷之查獲現場照片25幀、監聽通聯紀 錄暨監聽譯文1 宗暨如附表6 所示扣案證物可證。 ㈥基於上述,被告f○○、寅○○、丑○○、c○○、子○○ 、黃○○、巳○○、己○○、亥○○等前述自白,應合於事 實,殊值信取。 三、被告未○○有罪部分: ㈠被告未○○坦承其綽號為「水哥」,但否認其為起訴書所指 之本件犯罪集團負責人,並辯稱:該犯罪集團之負責人係綽 號「阿貴」之男子,其僅介紹癸○○予「阿貴」,但未指示 癸○○偽造「梁谷信」名義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以承租桃園 縣桃園市○○○路○○巷○ 號3 樓房屋,且未向詐騙集團支領 薪水等語。 ㈡查被告未○○前後辯詞不一,然渠前於92年7 月21日中午12 時50分許之警詢筆錄即自承:自91年年8 、9 月間加入詐騙 集團,負責管帳及聯絡,曾前往中國大陸受訓約4 、5 月, 並與集團負責人為綽號「阿貴」男子約定於桃園縣桃園市某 地當面領薪,約領得130 萬元,渠旗下有癸○○等語(參見 搜索卷第44頁至第47頁);又於92年7 月21日偵查中供稱: 於91年5 、6 月間綽號「阿貴」男子負責詐騙集團臺灣部分 之帳務管理,並指揮「阿漢」投遞刮刮樂信件,獲取130 餘 萬元等語(參見92年偵字第14101 號偵查卷第3 頁反面至第 4 頁正面、第5 頁正面),並於同日本院羈押訊問時供述: 其於91年中起從事本件刮刮樂,綽號「阿貴」男子要其幫忙 管帳、記帳、投遞文宣,手下包括「阿漢」、「阿杰」、「 阿成」、「阿軍」,並於同年4 、5 月間分得130 萬元,每 月大約可分得20餘萬元,舉凡一案結束,「阿貴」即在桃園 縣桃園市○○路某泡茶地點交付其即分得之130 萬元,「阿 貴」且曾透過手下轉交予其4 、500 萬元等語(參見本院92 年度聲羈字第395 號卷第5 頁正面至第6 頁反面);渠復於 92年7 月30日借訊之警詢中坦承:渠於91年初與綽號「阿貴 」男子在中國大陸詳談後成立詐騙集團,由渠負責臺灣之事 務,督導癸○○等4 人製作寄發詐騙信件等語(參見92年偵 字第14101 號偵查卷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正面);且在本院 準備程序中並承認:其於91年7 、8 月間至同年12月間曾督 導本件詐欺集團詐騙信件之寄發,並負責通知綽號「阿漢」 之癸○○等投遞,並由癸○○找來彭文洸及李宏傑等情(參 見本院卷1 第109 頁、第111 頁、本院卷3 第198 頁);嗣 本院審理時尚供稱:其於91年下半年始從事本件詐欺行為, 指示癸○○投遞詐欺信件等語(參見本院卷4 第243 頁)。 以上各節,經核與證人癸○○在本院審理時所結稱:伊於91 年7 、8 月間與被告未○○從事寄送文件工作,每月薪資50 ,000 元 ,伊於中國大陸參與詐欺工作時,即曾見過被告未 ○○等語(參見本院卷4 第17 8頁至第179 頁),尚無歧異 。是以,被告未○○於94年11月25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狀 中辯稱:其於91年間原與朋友合夥投資,直至同年7 、8 月 間,本件犯罪集團負責人「阿貴」邀其加入該集團負責廣告 部門,從事刮刮樂中獎廣告投遞工作,然因其已有工作,無 法答應,故將癸○○介紹予「阿貴」,而基於前述介紹緣故 及關心朋友之故,詢問癸○○之工作情形,又3 人間均為 友人,於遇大陸廈門時,乃轉往探視云云(參見本院卷4 第 138 頁反面、第142 頁至第14 3頁),否認犯罪,顯屬不實 。 ㈢次查,被告未○○坦承出入中國大陸多次乙事,有入出境查 詢結果及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號函暨入出境日期 證明書得佐。又證人即共同被告f○○、寅○○、丑○○、 黃○○、巳○○於本院審理時均指證:在中國大陸曾見過綽 號「水哥」之被告未○○,大家均稱且皆知被告未○○為老 闆等語(參見本院卷4 第81頁至第83頁、第87頁、第89頁、 第91頁至92頁、第117 頁、第118 頁、第120 頁);又證人 即共同被告子○○在本院中亦證述:犯罪集團負責人為綽號 「阿水」之被告未○○,在中國大陸之成員均稱被告未○○ 為老闆,並曾見被告未○○指示「阿漢」、「小寶」從事所 分配之工作等語益詳(參見本院卷4 第105 頁、第111 頁) ;另證人即共同被告c○○於本院審理時復直指:其至中國 大陸廈門時,據接機者表示,係綽號「阿水」之被告未○○ 派往接機,其至住宿地點時,即見被告未○○,當時「米姐 」亦在場,被告未○○將其護照取去,在其食宿地點均可 見被告未○○,該食宿地點均由被告未○○負責,而其他工 作人員皆稱被告未○○係負責人,且表示被告未○○在臺灣 散發宣傳品,艾爾發公司人員配置表據悉亦係被告未○○所 草創,被告未○○且帶其等至廈門住宿地點,並在其等工地 地點講話等語翔實(參見本院卷4 第96頁至第98頁、第100 頁至第101 頁)。以犯罪集團成員通稱被告未○○為老闆, 又渠有權扣留其他成員之護照,且出入犯罪集團實施詐騙之 工作及食宿地點,復參與集團成員接機、工作分配、宣傳品 印製等多項職務觀之,可知被告未○○縱非最高負責人,亦 應係該集團之核心。職此,被告未○○辯稱,其並未在中國 大陸從事詐騙工作,其帶癸○○至大陸見綽號「阿貴」後, 即返台云云(參見本院卷4 第138 反面、第190 頁),殊屬 卸責之詞。 ㈣另查,癸○○、彭文洸、李宏傑分別於91年2 、3 月間,與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又癸○○與綽號「寶哥(或稱小寶,下同) 」之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癸○○偽造「 梁谷信」之印章後,在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梁谷信」署 押與捺印,向李森雄承租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巷○ 號3 樓房屋,而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又由彭文洸、癸○○ 及李宏傑在上址,裝訂綽號「寶哥」印製之展驊公司、鷹格 公司為寄件人名義之詐騙信封(含詐騙文宣)實施詐騙犯行 ,為警於92年3 月13日下午5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號站前郵局前,查獲準備寄送信函之彭文洸,再經警循線 查獲癸○○、李宏傑,案經本院於93年1 月30日以92年度簡 字第4058號判處彭文洸、李宏傑各有期徒刑1 年,均緩刑5 年,判處癸○○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5 年確定等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刑事卷宗屬實,並有附卷之本院前開刑 事判決得稽,另有在卷之癸○○監聽紀錄暨監聽譯文可據。 ㈤茲查,本件犯罪集團成員包括綽號「小寶」之人乙情,證人 癸○○復於本院審理中已結證在卷(參見本院卷4 第180 頁 );又本件犯罪所使用之艾爾發市場問卷調查表係綽號「小 寶」者所設計乙事,復經證人丑○○於本院中證述明確等語 (參見本院卷4 第92頁),互稽以觀,應確有綽號「阿寶」 之人。而承上所見,癸○○乃被告未○○之手下,又被告未 ○○於偵查中即不否認知悉癸○○桃園市上址藏匿地點之事 實(參見92年偵字第14101 號偵查卷第3 頁),基於被告未 ○○對於癸○○確有支配之能力,則被告未○○就癸○○偽 造梁谷信之印章,及在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梁谷信」署 押與捺印,承租李森雄前址,並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乙事, 難謂無犯意聯絡。 ㈥證人癸○○業明確指證被告未○○於案發後,曾主動與伊電 話聯繫乙節(參見本院卷4 第181 頁至第182 頁、本院92年 度聲羈字第435 號卷第4 頁正面),核與被告未○○所承相 符(參見92年偵字第14101 號偵查卷第3 頁反面至第4 頁正 面),且被告未○○因癸○○被查獲,即交付癸○○50萬元 之高額款項(參見搜索卷第50頁),則足見渠等關係不斐。 惟癸○○於92年8 月13日羈押訊問時即供稱,畏懼被告未○ ○報復等語(參見本院92年度聲羈字第435 號卷第4 頁正面 ),尚可徵證人癸○○對於被告未○○仍存有恐懼。從而, 可推知證人癸○○嗣於本院所述:「梁谷信」印章乃綽號「 小寶」之人指示綽號「豬頭」或「小隻(臺語)」刻印,由 「小寶」指示伊去承租房屋,及被告未○○係於92年農曆過 年前即退出本件詐騙集團云云(參見本院卷4 第181 頁), 顯均為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㈦再查,被告未○○於92年6 月16日下午4 時許去電癸○○, 互相探討檢察官偵查過程,並要求癸○○傳達被查獲成員於 翌次開庭時,取出最舊衣服出庭,穿著必須樸實,佯稱自新 ,及伊係閱讀報紙應徵時受騙,復主動向癸○○敘及:「那 一天我遇上一個『工廠』的人,他說你們阿洸(按即彭文洸 )出事前一天,就去那間郵局『處理』過」,隔天他載 35,000 (按 指詐騙文宣件數)給阿洸,問阿洸要去哪裡處 理,阿洸說也要去那一間處理,說那一間他有認識的,結果 倒2,000 (按亦指詐騙文宣件數)進去後,要倒的時候就被 抓了...」(參見未○○監聽卷第21頁至第22頁),而該 情狀,經核確與彭文洸被查獲情形契合,秉此種種,被告未 ○○對於本件犯罪集團成員訊息可翔實掌握,必係居於集團 之重要地位。又癸○○與被告未○○於同年7 月6 日晚間10 時40分許之通話中,被告未○○明確表示如癸○○等出事, 受判刑移監花蓮,被告未○○即有辦法安排等語(參見癸○ ○監聽卷第65頁)。此外,詐騙集團成員亦曾電告被告未○ ○,表示大、小張之文宣已經印畢,卻遭到查緝,大張部分 幸好僅印製16萬份,小張部分無日期尚可留用,大張只得丟 棄,以求被告未○○核辦(參見被告未○○監聽卷第19頁) 。準此各情,顯見被告未○○於本件犯罪集團中應確有負責 詐騙文宣印製、我國籍成員在中國大陸之接機、分配工作、 款項調度及與癸○○共同參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供其他成 員使用等犯行。據此,渠屬犯罪集團中之核心人物,應屬無 訛。 四、被告X○○部分: ㈠被告X○○辯稱:渠僅至中國大陸1 次,但未參與本件詐欺 犯行,更非本件詐欺集團之負責人,渠與癸○○聯絡時係有 關廣告印刷之事,與本件詐欺犯行無關,又渠在警詢時,於 選任辯護人到場前,警員即要求承認犯罪,並恫稱如狡辯, 定遭羈押,因渠父母罹患重病,渠不得已,乃於警詢時承認 犯罪等語。 ㈡查被告X○○之警詢筆錄,經本院逐字勘驗,有本院勘驗筆 錄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2 第167 頁至185 頁),然並無發 覺承辦警員有施以恫嚇之不當取供方法。又依勘驗所見,被 告X○○於92年9 月11日凌晨2 時許警詢有辯護人張泰昌律 師在場,已據被告X○○供述明(參見本院卷2 第168 頁 ),該次警詢筆錄因被告X○○拒絕夜間詢問,而於同日凌 晨2 時14分許結束。又被告X○○於翌日下午4 時許起之警 詢筆錄,其辯護人張泰昌律師雖有到場,然迄本院卷2 第18 1 頁勘驗筆錄第13行前之詢問,該辯護人張泰昌律師係在偵 訊室玻璃窗外觀看被告X○○之詢問過程,除有證人即承辦 警員M○○在本院證述在卷外(參見本院卷2 第194 頁), 亦有前述勘驗筆錄得考。按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2 項明文 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 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 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 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係用以強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防禦權。查本件並無證 據可資證明該辯護人有前揭條項但書之得限制或禁止其在場 或陳述意見之情事,而承辦警員明知被告X○○有委任張泰 昌律師為渠辯護,卻違反上開規定,將辯護人阻絕於偵訊室 玻璃窗外,使辯護人無法即時為被告X○○陳述意見,乃違 反刑事訴訟法之強制規定,故此部分警詢內容無證據能力。 惟其後之被告X○○警詢筆錄,業經承辦警員同意辯護人張 泰昌律師進入,則該部分之警詢內容,尚非無證據能力。第 查,被告X○○於嗣後之警詢中供承:渠經表弟未○○介紹 進入本件詐騙集團,未○○為渠上司,並認識集團內之吳曉 青、癸○○、李宏傑及綽號「小傑」、「小安」、「鴨子」 、「POKI」、「小波」、「小可」、「娃娃」、「阿亮」、 「阿醜」等人,(參見本院卷2 第181 頁至第184 頁)等語 ,可徵被告X○○確屬本件詐騙集團之成員。 ㈢被告X○○之辯護人另指摘承辦警員於上開筆錄製作前,已 進行實質訊問,不僅向被告X○○表示,如提出460 萬元之 賠償,即可轉為污點證人,且向渠恫稱,如不配合詢問,要 施以毆打,並使渠無法見渠父親或讓渠送終,且要據聞而來 之被害人記住被告X○○,以利求償等情,業經證人M○○ 在本院作證時否認在卷,且依證人M○○所證本件透過監聽 ,早已知悉被告X○○在詐騙集團內之工作性質,故無須於 進行筆錄製作前,先行詢問,被告X○○是否轉為污點證人 並非伊之職權,況據悉被告X○○獲取700 餘萬元之不法利 益,但被告X○○矢口否認,何有可能再命被告X○○提出 400 餘萬元之賠償金各節(參見本院卷2 第196 頁至第200 頁),經查本件被告X○○之通聯早經監聽,有監聽卷乙卷 可稽,又本院復查無辯護人所指之情,是以證人M○○所證 應合於實情,且屬可採。 ㈣本院就被告X○○於偵查中之陳述,查無渠悖於自白任意性 稽證。而被告X○○於偵查中業已供稱:渠與被告未○○為 表兄弟關係,且自91年2 月25日起加入本件詐騙集團,協助 被告未○○作帳,並將款項匯出與匯入,經手之款項約300 萬元許,渠可領得月薪5 萬元,且由被告未○○提供分紅, 獲利約565 萬元許,分紅所得並借用友人之妻洪嘉琳名義購 買BMW 廠8L-9881 號自用小客車使用,被告未○○所使用之 公司名稱經常更換,然其中之一為東方公司等語(參見92年 度偵字第17443 號偵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0頁反面),復承 認犯行,此部分且與渠前揭可為證據之警詢供詞尚無齟齬之 處,故渠偵查中所供,顯非虛構。 ㈤被告X○○對於渠綽號為「阿良」,及證人c○○在中國大 陸時即曾聽聞渠綽號「阿良」乙事,並無爭執(參見本院卷 4 第104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未○○女友V○○,於本院 所,被告X○○綽號為「阿良」乙節(參見本院卷4 第192 頁),互稽無誤。被告未○○雖謂:渠所認識綽號「阿良」 之男子,並非被告X○○,渠稱被告X○○之綽號為「阿弟 」云云(參見本院卷4 第241 頁),係出於迴護被告X○○ 之意,可謂彰彰明甚。 ㈥證人即共同被告c○○在本院中證稱:本件案發前雖未曾見 過被告X○○,但在中國大陸時即曾聽聞綽號「阿良」之人 等語(參見本院卷4 第99頁、第103); 又證人即共同被告 黃○○則證述:在中國大陸工作時,即曾聽過綽號「阿良」 之人等語(參見本院卷4 第118 頁),足見被告X○○非無 涉案。另吳曉青為犯罪集團會計,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子○ ○證述在案(參見本院卷4 第107 頁),而證人子○○復證 以:其於偵查中所述詐騙集團人員包括其姊、「阿水」、「 阿良」、「阿漢」等人係依渠意思所為之陳述,蓋其因吳曉 青介紹而認識綽號「阿良」之被告X○○,其為集團匯款之 款項係由綽號「阿漢」之男子提供,「阿漢」與「阿良」 此有聯絡,渠與「阿漢」住於桃園縣桃園市○○路公寓從事 詐騙期間,亦曾聽見「阿良」與「阿漢」互有連繫等語至為 明確(參見本院卷4 第107 頁、第109 頁、第110 頁、第11 5 頁),益徵被告X○○與本件犯罪集團連繫密切。尤以, 證人即共同被告癸○○在本院亦證述:伊經「米姐」介紹認 識被告X○○,並表示如果有事,可請教被告X○○等語綦 明(參見本院卷4 第187 頁至第188 頁),茲以吳曉青在犯 罪集團內之會計地位,而癸○○遇有問題,即可請教被告X ○○,益見被告X○○於犯罪集團中之指導地位。再者,證 人即共同被告己○○證稱:曾見過綽號「良哥」之人,且見 過1 、2 次面,「良哥」綽號「豬頭」,至警方提示照片時 ,始知悉「良哥」即係被告X○○,被告X○○曾與伊出售 電話與帳號之對象即綽號「小毛」之人至臺中找伊,伊最初 販售市內電話時,有關指定轉接與遙控轉接係詢問「阿良」 等語翔實(參見本院卷4 第198 頁至第20 0頁),均可證被 告X○○涉足本件詐騙集團。參之被告X○○曾出境至中國 大陸,且與本件詐欺集團之核心人物吳曉青會面乙節,業據 被告X○○自承無訛,且有渠護照、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表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4年1 月6 日境信栩字第0931 1396750 號函暨入出境日期證明書存卷可稽。職是,被告X ○○亦曾因本件犯行而至中國大陸與詐騙集團聯繫,可謂確 鑿。 ㈦被告X○○極力否認渠與吳曉青間有何詐欺行為之聯絡,然 吳曉青與被告X○○於92年5 月28日下午2 十57分許、同年 6 月28日晚間11時45分許、同年7 月18日上午9 時48分許、 同日晚間11時12分許、同月20日下午3 時50分許、同月20日 下午5 時4 分許之通話,緊密討論集團成員暨相關事務,綽 號「小寶」、冒用怡光公司部分,從事未久即被斷線,應予 李宏傑之薪資,及與吳曉青商議如何匯款,另命吳曉青電洽 己○○報價,尚提及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被告未○○ 所設店面被警方搜索,成員可能供出被告未○○等情(參見 吳曉青監聽卷第3 頁至第6 頁、第35頁至第38頁、被告X○ ○監聽卷第114 頁、第117 頁、第119 頁、第130 頁),皆 可見被告X○○所辯,要非事實。 ㈧又被告X○○前於92年4 月28日凌晨2 時54分許與電話號碼 0000000000號來電中,主動敘及:之前曾將一倉庫交予癸○ ○,癸○○交予彭文洸,彭文洸卻未繳房租等語(參見同上 監聽卷第37頁),並甚訝異警方為何不逕至癸○○住處予以 逮捕(參見同監聽卷第38頁),並再三詢問依當時情事,可 否繼續運作(參見同監聽卷第39頁),復可知被告X○○原 確有參與本件詐騙集團之實施。另同年4 月29日晚間7 時28 分許被告未○○撥、X○○通話時,被告X○○且提及:「 像之前大胖子他們被抓的工廠十幾個人,『頭』也不過花15 0 萬元,其他成員10幾萬元,所以我要付給『漢仔』(按即 癸○○)那麼多嘛嗎?...且又沒收到傳票和判刑,應該 暫時不用給『漢仔』他們那麼多錢吧!」等有關癸○○遭查 獲後,是否應提出款項予癸○○之情節(參見同監聽卷第33 頁)。再者,被告未○○於同年6 月16日下午4 時許於與癸 ○○通話中,亦提及癸○○曾跟隨被告X○○學習,並命癸 ○○於與渠通畢電話後,應去電予被告X○○乙節(參見被 告未○○監聽卷第22頁、第23頁)。此外,癸○○於同年7 月7 日晚間9 時30分許與被告X○○且互有聯繫(參見癸○ ○監聽卷第54頁至第58頁),彼此談論之內容不脫成員被查 獲後應如何勾串,被告X○○且知悉成員被監聽乙事(參見 癸○○監聽卷第54頁、第55頁),並要癸○○誤導辦案,及 於偵審時假意悛悔(參見癸○○監聽卷第56頁),復教導癸 ○○向被告未○○索款(參見癸○○監聽卷第57頁),而前 此,於同日晚間8 時54分許被告未○○、X○○間通話時, 被告X○○亦詢問被告未○○是否已給付款項予癸○○乙事 (參見癸○○監聽卷第112 頁),互稽所見,被告X○○與 本件詐騙集團之成員即癸○○、被告未○○不祗確有聯繫, 且具有指導癸○○之地位與能力。 五、綜上所見,被告等犯罪事證均臻明確,其等犯行皆堪認定, 各應依法論科。 六、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最高法院著有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 例可參。次按,洗錢防制法於85年制定時,同法第2 條第1 款規定:「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 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又第9 條 第1項 前段復規定:「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於92年2 月6 日修正公 布,同法第2 條第1 項並無修正,惟於第9 條第1 項修正為 :「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5條且規定,於本法自 公布後六個月即92年8 月6 日施行。查本件被告己○○、亥 ○○連續實施本件洗錢犯行迄92年8 月6 日終了,故依法應 適用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在此指明。 七、核被告未○○、X○○、子○○、c○○、f○○、巳○○ 、丑○○、寅○○、黃○○等於本件詐欺集團中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未○○就渠指示 同案被查獲人癸○○偽造「梁谷信」印章,及在房屋租賃契 約書中偽造「梁谷信」之署押與印文,並行使之,則係犯同 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未○○、 X○○、子○○、c○○、f○○、吳瑋琦、丑○○、寅○ ○、黃○○等人間,對於前開常業詐欺取財犯行,及被告未 ○○及同案被查獲人癸○○間,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 ,顯均有意思聯絡,並各有行為分擔,皆屬共同正犯。被告 未○○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為達其實施詐欺取財之目 的,故渠所犯2 罪間,實有手段與目的之牽連關係,屬牽連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其情節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查被告未○○指示同案被告癸○○以1 行為接續在2 份房 屋租賃契約書中偽造「梁谷信」署押及印文,應分別評價為 1 偽造署押及1 偽造印文行為,再者其偽造「梁谷信」印章 與前述偽造署押、印文、偽造私文書等低度行為,均應為其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第查,被告 未○○前於89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 90年2 月2 日以89年度花簡字第33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 於90年2 月22日確定,於90年4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存卷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得考,是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八、核被告己○○、亥○○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洗錢 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起訴書認係犯洗錢防制 法第同條第2 項之罪,尚有未洽,惟起訴書所論與其等應論 之罪,二者之社會基本事實並無歧異,故本院自得逕為變更 起訴法條。被告亥○○蒐羅而得之電話,係售予被告己○○ ,均係出於幫助詐騙集團洗錢之用,故其等彼此間應有犯意 聯絡,並互有行為分擔,亦屬共同正犯。又其等多次幫助洗 錢,先後時間緊接,所犯各係罪名相同之罪,顯分別係出於 概括犯意而為,故皆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 以一罪論,並分別加重其刑。其等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 洗錢構成要件外之行為,乃幫助犯,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等於犯罪後,於偵查暨本院審理 時均自白犯罪,故各應依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5 項後段之規 定,遞減輕其刑。其等分別有加重及減輕刑罰事由,依法應 先加重後,減輕之。 九、到庭執行公訴檢察官對被告未○○、X○○各具體求刑有期 徒刑6 年、5 年,茲本院爰審酌被告子○○、c○○、f○ ○、巳○○、丑○○、寅○○、黃○○、未○○、X○○等 加入本件詐騙集團從事詐欺犯行之期間長短,獲得不法款項 有別,被告子○○、c○○、f○○、巳○○、丑○○、寅 ○○、黃○○僅從事接聽電話工作,而被告未○○、X○○ 、子○○並負責負責詐騙集團款項之調度,被告未○○、X ○○復從事詐騙文宣印製,被告未○○且負責我國籍成員在 中國大陸之接機、工作分配等工作,另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本件造成如附表1 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重大財產損害;又 被告己○○、亥○○提供電話、帳戶予不法詐欺集團,非但 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不法詐欺集團得以順利掩 飾其常業詐欺所得財物,是犯行可議;被告子○○、c○○ 、f○○、巳○○、丑○○、寅○○、黃○○、己○○、亥 ○○等坦承犯行不諱,被告未○○僅承認部分犯行,被告X ○○矢口否認犯行;復盱衡被告等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未與告訴人暨被害人達成 民事賠償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 十、查如附表5 編號1 所示之物,為本件犯罪集團中綽號「阿貴 」男子所有,且供本件詐欺犯行所用乙節,被告未○○已供 述在卷(參見92年度偵字第14101 號偵查卷第32頁);同附 表其餘物品分屬被告未○○、吳景淇、c○○所有,而其等 同時擁有數量龐大之存摺、提款卡、行動電話,顯屬異常, 佐以本件詐騙集團係購入他人帳戶、電話,以隱匿行蹤,復 由上述監聽紀錄見之,被監聽之被告等亦再三變換電話等情 ,基此,已足推知該等物品均係作為詐騙集團犯本件之罪所 用之物;又同附表編號10、11之現金部分,經查,警方對被 告未○○進行搜索時,吳曉青即電告蔡俊吉,蔡俊吉告知尚 有400 萬元在被搜索處所(參見蔡俊吉監聽卷第5 頁),而 稽之其等前述犯行,可認該款項係供詐騙集團資金周轉或犯 罪所得之物,故以上物品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第3 款規定,沒收之 十一、附表6 所示物品分屬被告己○○、亥○○所有或共有,又 同附表編號1 至編號20經核應係供被告己○○、亥○○實 施本件洗錢犯行所用,另被告己○○自承計出售市內電話 500 餘具、行動電話300 餘具、人頭帳戶100 餘本,又被 告亥○○復供稱出售60餘具電話予己○○,茲以如事實欄 其等出售之單價計算,其等資金流通可達千萬元以上(80 ,000 ×300+18,000×500 +20,000×100 +15,000×60 =14,300,000),次以,觀諸被告己○○之通聯監聽譯文 ,復足見僅被告己○○從事本件洗錢犯行,流通之資金已 不乏250 餘萬元、260 餘萬元、600 餘萬元(參見被告己 ○○監聽卷第46頁至第47頁),顯見同附表編號21所示款 項,顯屬其等從事電話與帳戶買賣之洗錢犯行暨犯本件洗 錢罪所得財物,故前開物品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第3 款規定及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1 項前段規定, 予以知沒收。 十二、如附表3 、4 所示之物,已於本院92年度簡字第4058號被 告彭文洸、癸○○、李宏傑詐欺案件中,依法諭知沒收, 且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3年5 月28日銷燬,已據 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參見本院卷3 第93頁至第99頁), 爰不另為諭知沒收之宣告。 十三、按將犯罪所得之物予以變易,如已非犯罪直接所得之物, 即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予以沒收,最高法 院18 年 上字第120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如附表8 編號 52所示車輛實分別為被告未○○借用渠母賴玉滿所購,渠 供明在卷,且有證人V○○在本院證述可徵(參見本院卷 4 第193 頁),又如附表9 編號40所示車輛乃被告X○○ 以犯罪所得,借用友人之妻洪嘉琳所購乙情,被告X○○ 於偵查中並有供述,惟該車輛並非渠等犯罪之直接所得, 故無法依法宣告沒收;至附表7 、8 、9 之其餘扣案物品 ,本院則查無證據與本件被告等犯行有關,爰不為沒收宣 告之諭知。 十四、起訴書另認被告未○○、X○○、子○○、c○○、f○ ○、巳○○、丑○○、寅○○、黃○○亦以前開手段詐騙 如附表2 所示被害人,此部分且涉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 詐欺取財罪罪嫌等語。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 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綦 詳。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 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 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 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 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 號、29 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 號等判例意旨均可資參照。經查,附表2 所示被害人收受 之詐騙信封及文宣,均非被告子○○、c○○、f○○、 巳○○、丑○○、寅○○、黃○○所承本件詐騙集團冒名 之英皇公司、東方公司、時代公司、龍翔公司、怡光公司 、前瞻集團、電訊通公司、百達公司所寄發;又如附表2 所示被害人提出之證據,經核與附表1 所示本件詐騙集團 所寄發之文宣有間,歹徒對此被害人所實施之詐騙手法, 亦與本件詐騙集團使用慣用之手段互異,故伊等雖確有受 詐欺而損失款項之事實,然現今社會充斥各類詐騙集團, 是不能遽以伊等受害乙事,逕認即係被告未○○、X○○ 、子○○、c○○、f○○、巳○○、丑○○、寅○○、 黃○○所屬之詐騙集團所為。本院復查無證據可資證明被 告未○○、X○○、子○○、c○○、f○○、巫瑋琪、 丑○○、寅○○、黃○○就此部分復涉有詐欺犯行,職是 ,不能證明其等有如附表2 所示犯罪,惟起訴書既認此部 份係屬被告未○○、X○○、子○○、c○○、f○○、 巳○○、丑○○、寅○○、黃○○等前述應論常業詐欺取 財罪之一部,則本院自毋庸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十五、末應附論者,如附表1 所示告訴人暨被害人受詐騙後,應 詐騙集團匯款之對象,顯涉有洗錢防制法或詐欺等犯嫌, 檢察官就此部分宜再予究明為當,以還社會公義。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洗 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第5 項後段、第12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30條、第340 條、第216 條、 第210 條、第55條、第47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正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附表1 ┌──┬────┬───────┬────┬────┬────┬────┬────┬────┐ │編號│被害人 │冒名信封及文宣│匯入日期│匯入款項│匯入帳戶│匯入帳戶│匯入帳戶│備註 │ │ │ │ │ │(新台幣│戶名 │局號 │帳號 │ │ │ │ │ │ │:元) │ │ │ │ │ ├──┼────┼───────┼────┼────┼────┼────┼────┼────┤ │1 │j○○ │電訊通公司(含│91.10.30│000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起訴書 │電訊通公司中獎│    │    │    │    │    │ │ │ │附表誤載│函、廣告單、領│ │ │ │ │ │ │ │ │為謝惠君│獎通知、香港賽│ │ │ │ │ │ │ │ │、另贅載│馬會彩券聯合委│ │ │ │ │ │ │ │ │午○○)│員會名冊、貴賓│ │ │ │ │ │ │ │ │ │卡、會員卡、香│ │ │ │ │ │ │ │ │ │港賽馬協會彩券│ │ │ │ │ │ │ │ │ │局會員卡、香港│ │ │ │ │ │ │ │ │ │賽馬會彩券局聯│ │ │ │ │ │ │ │ │ │合委員會簽約證│ │ │ │ │ │ │ │ │ │明書、香港彩券│ │ │ │ │ │ │ │ │ │局聯合管理委員│ │ │ │ │ │ │ │ │ │會登記費用收訖│ │ │ │ │ │ │ │ │ │憑證、支票) │ │ │ │ │ │ │ ├──┼────┼───────┼────┼────┼────┼────┼────┼────┤ │2 │j○○ │同上 │91.11.01│70000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 │ │ │(起訴書 │ │91.11.01│750000 │吳文慶 │0000000 │0000000 │ │ │ │附表誤載│ │91.11.05│0000000 │沈揚淵 │0000000 │0000000 │ │ │ │為謝惠君│ │91.11.19│0000000 │姜穎超 │0000000 │0000000 │ │ ├──┼────┼───────┼────┼────┼────┼────┼────┼────┤ │3 │j○○ │同上 │91.11.05│0000000 │黃士堯 │0000000 │0000000 │ │ ├──┼────┼───────┼────┼────┼────┼────┼────┼────┤ │4 │B○○ │佳普公司(含東│91.07.30│78500  │張明宏 │0000000 │0000000 │ │ │ │    │方公司廣告單、│91.10.08│75000  │伍漢英 │0000000 │0000000 │ │ │ │    │寶盛國際會計師│91.07.31│100000 │洪玉茹 │0000000 │0000000 │ │ │ │    │事務所函、跨世│91.08.28│550000 │賴聖文 │0000000 │0000000 │ │ │ │ │紀超百萬大贈獎│ │ │ │ │ │ │ │ │ │廣告、刮刮卡即│ │ │ │ │ │ │ │ │ │時中遊戲、香港│ │ │ │ │ │ │ │ │ │恆生銀行支票)│ │ │ │ │ │ │ ├──┼────┼───────┼────┼────┼────┼────┼────┼────┤ │5 │午○○ │前瞻集團(含律│91.08.20│60250  │曾海純 │0000000 │0000000 │ │ │ │    │正國際律師事務│ │35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所函、環保袋、│ │100000 │宋忠民 │0000000 │0000000 │ │ │ │  │臺灣銀行樹林分│91.09.19│300000 │蘇聰杰 │0000000 │0000000 │ │ │ │ │行支票、中國國│ │30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際商業銀行東臺│ │35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中分行支票、香│91.09.20│150000 │詹榮芫 │0000000 │0000000 │ │ │ │ │港賽馬協會彩券│ │(起訴書│ │ │ │ │ │ │ │局聯合委員會會│ │附表漏載│ │ │ │ │ │ │ │員費用收訖憑證│ │第2 、3 │ │ │ │ │ │ │ │) │ │、5 、6 │ │ │ │ │ │ │ │ │ │筆部分)│ │ │ │ │ ├──┼────┼───────┼────┼────┼────┼────┼────┼────┤ │6 │宇○○ │前瞻集團(函陳│91.08.21│100000 │宗忠民 │0000000 │0000000 │ │ │ │(起訴書│律正函、陳惠蘭│91.08.21│50000  │宗忠民 │0000000 │0000000 │ │ │ │贅載李侑│函、前瞻公司認│ │(起訴書│ │ │ │ │ │ │璘)  │購權證、環保袋│ │附表贅載│ │ │ │ │ │ │ │、香港恆生銀行│ │50000) │ │ │ │ │ │ │ │支票) │ │ │ │ │ │ │ ├──┼────┼───────┼────┼────┼────┼────┼────┼────┤ │7 │宇○○ │同上 │91.08.14│300000 │王忠德 │0000000 │0000000 │ │ │ │    │ │91.08.13│50000  │莊明昌 │0000000 │0000000 │ │ ├──┼────┼───────┼────┼────┼────┼────┼────┼────┤ │8 │I○○ │前瞻集團(含律│91.08  │50250  │陳宛妮 │0000000 │0000000 │ │ │ │  │正國際律師事務│ │ │ │ │ │ │ │ │ │所函、前瞻集團│ │ │ │ │ │ │ │ │ │認購權證、環保│ │ │ │ │ │ │ │ │ │袋、贈獎目錄)│ │ │ │ │ │ │ │ │ │ │ │ │ │ │ │ │ ├──┼────┼───────┼────┼────┼────┼────┼────┼────┤ │9 │U○○ │前瞻集團(函律│    │50250  │曾海純 │0000000 │0000000 │ │ │ │    │正國際律師事務│    │400000 │顏玉河 │0000000 │0000000 │ │ │ │    │所、陳律正、林│    │60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順財、陳惠蘭等│ │ │ │ │ │ │ │ │ │函、香港恆生銀│ │ │ │ │ │ │ │ │ │行支票認證書、│ │ │ │ │ │ │ │ │ │大安商業銀行東│ │ │ │ │ │ │ │ │ │高雄分行支票認│ │ │ │ │ │ │ │ │ │證書) │ │ │ │ │ │ │ ├──┼────┼───────┼────┼────┼────┼────┼────┼────┤ │10 │蘇慧齡 │除同上外,另含│91.12.27│合計金額│呂學政 │    │00000000│ │ │ │    │大展實業股份有│92.02.02│0000000 │    │    │091   │ │ │ │    │限公司私人認證│    │    │吳國志 │    │00000000│ │ │ │    │密碼單 │    │    │    │    │304   │ │ │ │    │ │    │    │何碩芳 │    │00000000│ │ │ │    │ │    │    │    │    │515   │ │ │ │    │ │    │    │黃宗仁 │    │00000000│ │ │ │    │ │    │    │    │    │377   │ │ │ │    │ │    │    │李沛勳 │    │00000000│ │ │ │    │ │    │    │    │    │8856  │ │ │ │    │ │    │    │羅一倫 │    │00000000│ │ │ │    │ │    │    │    │    │02365  │ │ ├──┼────┼───────┼────┼────┼────┼────┼────┼────┤ │11 │C○○ │電訊通公司(含│91.10.30│合計金額│黃士堯 │0000000 │0000000 │ │ │ │    │晉達國際會計事│91.12.19│000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務所函、中獎函│    │    │吳進福 │0000000 │707487 │ │ │ │    │、廣告單、香港│    │    │吳文慶 │0000000 │0000000 │ │ │ │    │賽馬會彩券聯合│    │    │姜穎超 │0000000 │0000000 │ │ │ │    │會委員會名冊、│    │    │沈揚淵 │0000000 │0000000 │ │ │ │ │貴賓卡、會員卡│ │ │ │ │ │ │ │ │ │、香港賽馬協會│ │ │ │ │ │ │ │ │ │彩券局會員卡、│ │ │ │ │ │ │ │ │ │香港賽馬會彩券│ │ │ │ │ │ │ │ │ │局聯合委員會簽│ │ │ │ │ │ │ │ │ │約證明書、香港│ │ │ │ │ │ │ │ │ │賽馬會彩券局聯│ │ │ │ │ │ │ │ │ │合管理委員會登│ │ │ │ │ │ │ │ │ │記費用收訖憑證│ │ │ │ │ │ │ │ │ │、支票) │ │ │ │ │ │ │ ├──┼────┼───────┼────┼────┼────┼────┼────┼────┤ │12 │林錚薇 │英皇公司(含中│90.12.25│合計金額│劉郁庭 │0000000 │0000000 │ │ │ │    │獎回函傳真、廣│90.12.26│523000 │張舜為 │0000000 │0000000 │ │ │ │   │告單、香港彩券│ │    │ │ │ │ │ │ │ │林合會委員會收│ │ │ │ │ │ │ │ │ │費契約證明書)│ │ │ │ │ │ │ ├──┼────┼───────┼────┼────┼────┼────┼────┼────┤ │13 │b○○ │前瞻集團 │91.08.14│50000  │陳宛妮 │0000000 │0000000 │ │ │ │ │ │(起訴書│(起訴書│ │(起訴書│(起訴書│ │ │ │ │ │附表漏載│附表贅載│ │附表漏載│附表漏載│ │ │ │ │ │) │為50250 │ │) │) │ │ │ │ │ │ │) │ │ │ │ │ ├──┼────┼───────┼────┼────┼────┼────┼────┼────┤ │14 │地○○ │前瞻集團(含陳│91.08.09│60250  │宗忠民 │0000000 │0000000 │ │ │ │ │律正法律事務所│91.08.14│100000 │詹榮芫 │0000000 │0000000 │ │ │ │  │函、環保袋、香│91.08.14│300000 │趙若竹 │0000000 │0000000 │ │ │ │ │港賽馬協會彩券│(第1 、│(第1、 │(第1、 │(第1、 │(第1、 │ │ │ │ │局聯合委員會簽│2 、3 筆│2、3 筆 │2、3筆部│2、3 筆 │2、3 筆 │ │ │ │ │約證明書、會員│部分起訴│部分起訴│分起訴附│部分起訴│部分起訴│ │ │ │ │卡) │書附表漏│書附表載│表漏載)│附表漏載│附表漏載│ │ │ │ │ │載) │為合計46│ │) │) │ │ │ │ │ │ │0250) │ │ │ │ │ ├──┼────┼───────┼────┼────┼────┼────┼────┼────┤ │15 │Y○○ │前瞻集團(含陳│91.08.15│60250  │陳宛妮 │0000000 │0000000 │ │ │ │ │律正會計師函、│(起訴書│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香港賽馬會彩券│附表漏載│ │附表漏載│附表漏載│附表漏載│ │ │ │ │聯合委員會名冊│) │ │) │) │) │ │ │ │ │、貴賓卡廣告)│ │ │ │ │ │ │ ├──┼────┼───────┼────┼────┼────┼────┼────┼────┤ │16 │T○○ │前瞻集團公司(│91.08.15│60250  │莊明昌 │0000000 │0000000 │ │ │ │ │含廣告單) │(起訴書│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附表漏載│ │附表漏載│附表漏載│附表漏載│ │ │ │ │ │) │ │) │) │) │ │ ├──┼────┼───────┼────┼────┼────┼────┼────┼────┤ │17 │D○○ │傑禾公司(含東│91.08.13│合計金額│張明宏 │ │00000000│ │ │ │ │方公司廣告單、│起至91.0│0000000 │ │ │429259 │ │ │ │  │賽盛國際會計師│9.24止 │ │楊淑君 │ │00000000│ │ │ │ │事務所函、香港│(起訴書│ │ │ │208840 │ │ │ │ │賽馬協會彩券局│附表漏載│ │陳智中 │ │00000000│ │ │ │ │聯合委員會函、│) │ │ │ │087945 │ │ │ │ │香港彩券局聯合│ │ │何國豪 │ │00000000│ │ │ │ │管理委員會登記│ │ │ │ │765299 │ │ │ │ │費用收訖憑證、│ │ │伍漢英 │ │00000000│ │ │ │ │香港彩券聯合委│ │ │ │ │055871 │ │ │ │ │員會契約書、香│ │ │王俊偉 │ │00000000│ │ │ │ │港恆生銀行支票│ │ │(第1 筆│ │175075 │ │ │ │ │) │ │ │至第6 筆│ │(第1 筆│ │ │ │ │ │ │ │部分起訴│ │至第6 筆│ │ │ │ │ │ │ │書附表漏│ │部分起訴│ │ │ │ │ │ │ │載) │ │書附表漏│ │ │ │ │ │ │ │ │ │載) │ │ ├──┼────┼───────┼────┼────┼────┼────┼────┼────┤ │18 │玄○○ │百達公司(含百│91.9某日│72500 │ │ │ │ │ │ │    │達公司即時刮刮│91.10.24│100000 │陳宏達 │0000000 │0000000 │ │ │ │    │樂、廣告單、香│91.10.24│440000 │陳宏達 │0000000 │0000000 │ │ │ │ │港賽馬會聯合委│ │(起訴書│ │ │ │ │ │ │ │員會名冊、貴賓│ │附表誤載│ │ │ │ │ │ │ │卡廣告、香港賽│ │為100000│ │ │ │ │ │ │ │馬協會彩券局會│ │、560000│ │ │ │ │ │ │ │員卡、香港賽馬│ │) │ │ │ │ │ │ │ │會彩券局聯合委│ │ │ │ │ │ │ │ │ │員會簽約證明書│ │ │ │ │ │ │ │ │ │、香港彩券局聯│ │ │ │ │ │ │ │ │ │合管理委員會登│ │ │ │ │ │ │ │ │ │記費用收訖憑證│ │ │ │ │ │ │ │ │ │、支票) │ │ │ │ │ │ │ ├──┼────┼───────┼────┼────┼────┼────┼────┼────┤ │19 │玄○○ │同上 │91.10.24│440000 │陳宏達 │0000000 │0000000 │ │ │ │(起訴書│ │91.10.25│560000 │陳佑信 │0000000 │0000000 │ │ │ │附表贅載│ │(起訴書│(起訴書│ │ │ │ │ │ │蔡昭宜)│ │附表誤載│附表誤載│ │ │ │ │ │ │  │ │為1 次所│為1 次所│ │ │ │ │ │ │ │ │匯日期91│匯金額 │ │ │ │ │ │ │ │ │.11.01)│0000000 │ │ │ │ │ │ │ │ │ │) │ │ │ │ │ ├──┼────┼───────┼────┼────┼────┼────┼────┼────┤ │20 │Z○○ │銳遠公司(含華│91.10.09│77500 │    │提款機 │    │ │ │ │    │凌國際會計師事│ │  │ │00000000│    │ │ │ │    │務所函、百達公│ │    │    │00000000│    │ │ │ │    │司即時刮刮樂、│91.10.18│75000  │    │提款機 │    │ │ │ │    │廣告單、香港賽│    │ │    │00000000│    │ │ │ │    │馬會彩券聯合委│    │ │    │00000000│  │ │ │ │    │員會名冊、貴賓│91.10.18│100000 │    │提款機 │    │ │ │ │ │卡廣告、香港賽│    │    │ │00000000│ │ │ │ │ │馬協會彩券局會│    │   │ │00000000│ │ │ │ │ │員卡、香港賽馬│91.10.11│340000 │劉國勝 │0000000 │0000000 │ │ │ │ │會彩券局聯合委│91.11.01│560000 │黃漢榮 │0000000 │0000000 │ │ │ │ │員會簽約證明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香港彩券局聯│附表漏載│附表漏載│ │ │ │ │ │ │ │合管理委員會登│91.11.01│560000)│ │ │ │ │ │ │ │記費用收訖憑證│) │ │ │ │ │ │ │ │ │) │ │ │ │ │ │ │ ├──┼────┼───────┼────┼────┼────┼────┼────┼────┤ │21 │宙○  │時代公司(含華│91.10.15│合計金額│劉亦庭 │0000000 │0000000 │ │ │ │ │凌國際會計師事│至 │0000000 │卞柏橋 │0000000 │0000000 │ │ │ │   │務所函、香港恆│91.11.05│ │林銘榔 │0000000 │0000000 │ │ │ │ │生銀行支票認證│ │ │(第1 筆│(第1 筆│(第1 筆│ │ │ │ │書、香港賽馬會│ │ │至第3 筆│至第3 筆│至第3 筆│ │ │ │ │彩券聯合委員會│ │ │起訴書漏│起訴書漏│起訴書漏│ │ │ │ │名冊、貴賓卡廣│ │ │載)  │載)  │載)  │ │ │ │ │告、香港賽馬協│ │ │ │ │ │ │ │ │ │會彩券局會員卡│ │ │ │ │ │ │ │ │ │、香港賽馬會彩│ │ │ │ │ │ │ │ │ │券局聯合委員會│ │ │ │ │ │ │ │ │ │簽約證明書、香│ │ │ │ │ │ │ │ │ │港彩券局聯合管│ │ │ │ │ │ │ │ │ │理委員會登記費│ │ │ │ │ │ │ │ │ │用收訖憑證、時│ │ │ │ │ │ │ │ │ │代公司即時刮刮│ │ │ │ │ │ │ │ │ │樂、廣告單) │ │ │ │ │ │ │ ├──┼────┼───────┼────┼────┼────┼────┼────┼────┤ │22 │庚○○ │鵬達公司(含龍│92.03.10│合計金額│吳家明 │0000000 │0000000 │ │ │ │    │翔娛樂科技股份│起92.03.│0000000 │楊永田 │0000000 │0000000 │ │ │ │    │有限公司中獎函│12止 │    │張淑琴 │0000000 │0000000 │ │ │ │    │、廣告單) │    │    │鄭永發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23 │丙○○ │同上 │92.03.04│合計金額│簡進益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3.07│0000000 │邱國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    │    │張淑琴 │0000000 │0000000 │ │ │ │    │ │    │    │盧火木 │0000000 │0000000 │ │ ├──┼────┼───────┼────┼────┼────┼────┼────┼────┤ │24 │丁○○ │龍翔公司(含刮│92.03.28│合計金額│許鴻文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刮樂、廣告文宣│92.06.27│0000000 │陳耿紹 │0000000 │0000000 │單、自動│ │ │    │、香港賽馬協會│    │    │黃建隆 │0000000 │0000000 │櫃員機交│ │ │    │彩券局聯合委員│    │    │張淑琴 │0000000 │0000000 │易明細單│ │ │    │會客戶收訖憑證│    │    │盧火木 │0000000 │0000000 │、自動櫃│ │ │    │、登記費用收訖│    │    │林孝明 │0000000 │0000000 │員機儲戶│ │ │    │憑證、華誠公司│    │    │陳為正 │    │00000000│交易明細│ │ │    │通知書) │    │    │    │    │4406  │表、龍翔│ │ │ │ │ │ │ │ │ │公司文宣│ │ │ │ │ │ │ │ │ │、香港賽│ │ │ │ │ │ │ │ │ │馬協會彩│ │ │ │ │ │ │ │ │ │券局聯合│ │ │ │ │ │ │ │ │ │委員會客│ │ │ │ │ │ │ │ │ │戶費用收│ │ │ │ │ │ │ │ │ │訖憑證、│ │ │ │ │ │ │ │ │ │登記費用│ │ │ │ │ │ │ │ │ │收訖憑證│ │ │ │ │ │ │ │ │ │、華誠金│ │ │ │ │ │ │ │ │ │融控股有│ │ │ │ │ │ │ │ │ │限公司通│ │ │ │ │ │ │ │ │ │知書 │ ├──┼────┼───────┼────┼────┼────┼────┼────┼────┤ │25 │F○○ │怡光公司(含即│92.04.03│77650  │盧火木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時刮刮樂、廣告│92.04.03│100000 │林建谷 │0000000 │0000000 │執據、怡│ │ │ │文宣、香港賽馬│ │ │ │ │ │光公司即│ │ │ │協會彩券管理局│ │ │ │ │ │時刮刮樂│ │ │ │聯合管理委員會│ │ │ │ │ │、廣告函│ │ │ │登記費用收訖憑│ │ │ │ │ │、香港賽│ │ │ │證) │ │ │ │ │ │馬協會彩│ │ │ │ │ │ │ │ │ │券局聯合│ │ │ │ │ │ │ │ │ │管理委員│ │ │ │ │ │ │ │ │ │會登記費│ │ │ │ │ │ │ │ │ │用收訖憑│ │ │ │ │ │ │ │ │ │證 │ ├──┼────┼───────┼────┼────┼────┼────┼────┼────┤ │26 │a○○ │怡光公司(含刮│92.04.03│77650 │簡進益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刮樂) │92.04.03│100000 │簡進益 │0000000 │0000000 │單 │ │ │ │ │92.04.03│350000 │簡進益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4.04│550000 │楊永田 │0000000 │0000000 │ │ │ │ │ │ │(第1 至│ │ │ │ │ │ │ │ │ │4 筆部分│ │ │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 │表載為合│ │ │ │ │ │ │ │ │ │計107265│ │ │ │ │ │ │ │ │ │0) │ │ │ │ │ ├──┼────┼───────┼────┼────┼────┼────┼────┼────┤ │27 │S○○○│威普公司(含海│92.03.03│81000  │張總華 │0000000 │0000000 │ │ │ │    │山公司即時刮刮│92.03.03│100000 │王洪偉 │0000000 │0000000 │ │ │ │  │樂、廣告單、香│92.03.04│350000 │王洪偉 │0000000 │0000000 │ │ │ │ │港賽馬會彩券聯│ │(第2 、│ │(第1 筆│ │ │ │ │ │合委員會名冊、│ │3 筆部分│ │部分起訴│ │ │ │ │ │貴賓卡廣告、香│ │起訴書附│ │書附表誤│ │ │ │ │ │港賽馬協會彩券│ │表載為合│ │載為1311│ │ │ │ │ │局會員卡、香港│ │計450000│ │035) │ │ │ │ │ │賽馬會彩券聯合│ │) │ │ │ │ │ │ │ │委員會簽約證明│ │ │ │ │ │ │ │ │ │書、香港彩券局│ │ │ │ │ │ │ │ │ │聯合委員會登記│ │ │ │ │ │ │ │ │ │費用收訖憑證)│ │ │ │ │ │ │ ├──┼────┼───────┼────┼────┼────┼────┼────┼────┤ │28 │l○○ │正升公司(含維│92.3.6起│70150 │  │0000000 │0000000 │ │ │ │    │生公司廣告單、│(起訴書│100000 │ │0000000 │0000000 │ │ │ │  │香港賽馬協會彩│附表漏載│100000 │ │0000000 │0000000 │ │ │ │ │券局聯合委員會│日期) │100000 │   │0000000 │0000000 │ │ │ │ │會員費用收訖憑│ │100000 │  │0000000 │0000000 │ │ │ │ │證) │ │(第1 至│ │ │ │ │ │ │ │ │ │第5 筆部│ │ │ │ │ │ │ │ │ │分起訴書│ │ │ │ │ │ │ │ │ │附表載為│ │ │ │ │ │ │ │ │ │合計4701│ │ │ │ │ │ │ │ │ │50) │ │ │ │ │ │ │ │ │92.3.19 │200000 │鄭仁豪 │0000000 │0000000 │ │ │ │ │ │92.3.19 │200000 │鄭仁豪 │0000000 │0000000 │ │ │ │ │ │ │(第6 、│ │ │ │ │ │ │ │ │ │7 筆部分│ │ │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 │表載為合│ │ │ │ │ │ │ │ │ │計400000│ │ │ │ │ │ │ │ │ │) │ │ │ │ │ ├──┼────┼───────┼────┼────┼────┼────┼────┼────┤ │29 │王莉雯 │晉達國際會計師│92.03.13│合計金額│郭昌隆 │0000000 │0000000 │提出廣告│ │ │    │事務所、銘昱公│92.03.21│0000000 │張雅君 │0000000 │0000000 │文宣、匯│ │ │    │司公司(含香港│    │    │林進文 │0000000 │0000000 │款單客戶│ │ │ │恆生銀行支票任│ │ │ │ │ │基本資料│ │ │ │證書、海山公司│ │ │ │ │ │、郵局存│ │ │ │刮刮樂、廣告單│ │ │ │ │ │簿儲金每│ │ │ │、香港賽馬協會│ │ │ │ │ │日活動存│ │ │ │彩券局聯合委員│ │ │ │ │ │提詳情表│ │ │ │會名冊、貴賓卡│ │ │ │ │ │ │ │ │ │、香港賽馬協會│ │ │ │ │ │ │ │ │ │彩券局會員卡、│ │ │ │ │ │ │ │ │ │香港賽馬會彩券│ │ │ │ │ │ │ │ │ │局聯合簽約證明│ │ │ │ │ │ │ │ │ │書、香港彩券局│ │ │ │ │ │ │ │ │ │聯合管理委員會│ │ │ │ │ │ │ │ │ │登記費用收訖憑│ │ │ │ │ │ │ │ │ │證) │ │ │ │ │ │ │ ├──┼────┼───────┼────┼────┼────┼────┼────┼────┤ │30 │N○○ │海山公司(含海│92.04.28│41000  │李月嬌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山公司刮刮樂)│92.05.05│40000  │葉韓信 │0000000 │0000000 │單、刮刮│ │ │    │ │92.05.29│50000  │葉韓信 │0000000 │0000000 │樂、廣告│ │ │ │ │ │ │ │ │ │單 │ ├──┼────┼───────┼────┼────┼────┼────┼────┼────┤ │31 │G○○ │海山公司 │92.04.22│86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92.04.24│100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單 │ │ │ │ │ │ │ │ │ │ │ ├──┼────┼───────┼────┼────┼────┼────┼────┼────┤ │32 │J○○ │海山公司 │92.04.28│400000 │張幸明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 │ │ │ │ │單 │ ├──┼────┼───────┼────┼────┼────┼────┼────┼────┤ │33 │i○  │名稱不詳之旅行│92.04.08│77650 │簡進益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社公司 │92.04.10│400000 │邱國文 │0000000 │0000000 │執據、匯│ │ │    │ │92.04.11│600000 │邱國文 │0000000 │0000000 │款回條、│ │ │   │ │ │(第1、2│ │ │ │香港賽馬│ │ │ │ │ │、3筆部 │ │ │ │協會彩券│ │ │ │ │ │分起訴書│ │ │ │局聯合委│ │ │ │ │ │附表載為│ │ │ │員會客戶│ │ │ │ │ │合計1077│ │ │ │費用收訖│ │ │ │ │ │650) │ │ │ │憑證 │ ├──┼────┼───────┼────┼────┼────┼────┼────┼────┤ │34 │H○○ │海山公司(含海│92.04.10│815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山公司文宣、刮│92.04.11│100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單、海山│ │ │ │刮樂) │92.04.11│350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公司文宣│ │ │   │ │ │(第1 至│ │ │ │ │ │ │ │ │ │3 筆部分│ │ │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為合計53│ │ │ │ │ │ │ │ │ │1500) │ │ │ │ │ ├──┼────┼───────┼────┼────┼────┼────┼────┼────┤ │35 │E○○ │港商首都公司(│92.05.13│6058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含郭文達律師函│92.05.14│9000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單、郭文│ │ │    │、香港彩券局聯│92.05.15│27000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達律師函│ │ │ │合管理委員會臨│ │(起訴書│ │ │ │、香港彩│ │ │ │時會員登記費用│ │附表漏載│ │ │ │券局聯合│ │ │ │收訖憑證) │ │第1 、2 │ │ │ │管理委員│ │ │ │ │ │筆部分)│ │ │ │會臨時會│ │ │ │ │ │ │ │ │ │員登記費│ │ │ │ │ │ │ │ │ │用收訖憑│ │ │ │ │ │ │ │ │ │證 │ ├──┼────┼───────┼────┼────┼────┼────┼────┼────┤ │36 │k○○ │海山公司(含刮│92.05.07│815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刮樂) │ │ │ │ │ │單 │ │ │ │ │ │ │ │ │ │ │ ├──┼────┼───────┼────┼────┼────┼────┼────┼────┤ │37 │辰○○ │刮刮樂信件(含│92.04.09│815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提出香港│ │ │    │香港彩券局聯合│92.04.09│100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彩券局聯│ │ │ │管理委員會登記│ │ │ │ │ │合管理委│ │ │ │費用收訖憑證)│ │ │ │ │ │員會登記│ │ │ │ │ │ │ │ │ │費用收訖│ │ │ │ │ │ │ │ │ │憑證、匯│ │ │ │ │ │ │ │ │ │出匯款申│ │ │ │ │ │ │ │ │ │請書、匯│ │ │ │ │ │ │ │ │ │款單 │ ├──┼────┼───────┼────┼────┼────┼────┼────┼────┤ │38 │g○○ │海山公司 │92.04.30│815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 │ │ │ │ │單 │ │ │   │ │ │ │ │ │ │ │ ├──┼────┼───────┼────┼────┼────┼────┼────┼────┤ │39 │h○○ │海山公司 │92.03.26│815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92.03.28│1000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單 │ │ │   │ │92.03.28│250000 │蔡易昌 │0000000 │0000000 │ │ ├──┼────┼───────┼────┼────┼────┼────┼────┼────┤ │40 │張家鎔(│香港賽馬會彩券│92.03.31│金額合計│王洪偉 │0000000 │0000000 │提出自動│ │ │由其父張│局、支票、香港│92.04.23│0000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櫃員機存│ │ │遠提起告│賽馬會彩券局聯│    │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0│戶交易明│ │ │訴)  │合委員會會員費│    │    │    │    │00   │細表、自│ │ │    │用收訖憑證、會│ │ │ │ │ │動提款機│ │ │    │員卡、契約書 │ │ │ │ │ │儲戶交易│ │ │    │ │ │ │ │ │ │明細表、│ │ │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 │ │、信封、│ │ │ │ │ │ │ │ │ │支票影本│ │ │ │ │ │ │ │ │ │、香港賽│ │ │ │ │ │ │ │ │ │馬會彩券│ │ │ │ │ │ │ │ │ │局聯合委│ │ │ │ │ │ │ │ │ │員會會員│ │ │ │ │ │ │ │ │ │費用收訖│ │ │ │ │ │ │ │ │ │憑證、契│ │ │ │ │ │ │ │ │ │約書、會│ │ │ │ │ │ │ │ │ │員卡 │ ├──┼────┼───────┼────┼────┼────┼────┼────┼────┤ │41 │乙○○ │浩瀚公司(含海│92.02.21│合計金額│    │0000000 │0000000 │ │ │ │ │山公司即時刮刮│ │0000000 │張幸明 │0000000 │0000000 │ │ │ │   │樂) │ │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漏載) │附表均漏│附表均漏│ │ │ │ │ │ │ │ │載) │載) │ │ ├──┼────┼───────┼────┼────┼────┼────┼────┼────┤ │42 │酉○○ │海山公司、康柏│92.03.11│81500  │張德華 │0000000 │0000000 │ │ │ │ │公司(含刮刮樂│(起訴書│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附表漏載│ │附表漏載│附表漏載│附表漏載│ │ │ │ │ │) │ │) │) │) │ │ ├──┼────┼───────┼────┼────┼────┼────┼────┼────┤ │43 │戌○○ │海山、威普公司│92.04.03│合計金額│吳豐任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萊得公司(含│起分10次│0000000 │陳茗莉 │0000000 │0000000 │明細單總│ │ │  │海山公司中獎函│匯款(起│ │王冠文 │0000000 │0000000 │覽、匯款│ │ │ │、即時刮刮樂、│訴書附表│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執據 │ │ │ │廣告單、創時代│漏載) │ │張幸明 │0000000 │0000000 │ │ │ │ │衛星科技股份有│ │ │蔡易昌 │0000000 │0000000 │ │ │ │ │限公司中獎函、│ │ │潘順服 │ │00000000│ │ │ │ │即時刮刮樂、廣│ │ │ │ │16468 │ │ │ │ │告單、香港賽馬│ │ │周清群 │ │00000000│ │ │ │ │會會員卡、契約│ │ │ │ │45758 │ │ │ │ │書、香港彩券局│ │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 │ │ │ │收訖憑證) │ │ │方介山 │(起訴書│000-0000│ │ │ │ │ │ │ │(起訴書│附表均漏│00000000│ │ │ │ │ │ │ │附表均漏│載) │4975 │ │ │ │ │ │ │ │載) │ │(起訴書│ │ │ │ │ │ │ │ │ │附表均漏│ │ │ │ │ │ │ │ │ │載) │ │ ├──┼────┼───────┼────┼────┼────┼────┼────┼────┤ │44 │d○○ │海山公司(含刮│92.03.10│81500  │ │0000000 │0000000 │提出自動│ │ │ │刮樂) │92.03.10│100000 │ │0000000 │0000000 │櫃員機儲│ │ │ │ │(起訴書│(起訴書│ │(起訴書│(起訴書│戶交易明│ │ │   │ │附表均漏│附表載為│ │附表均漏│附表均漏│細表、客│ │ │ │ │載) │合計1815│ │載) │載) │戶帳戶資│ │ │ │ │ │00) │ │ │ │料、客戶│ │ │ │ │ │ │ │ │ │相關資料│ │ │ │ │ │ │ │ │ │查詢及更│ │ │ │ │ │ │ │ │ │正表、客│ │ │ │ │ │ │ │ │ │戶歷史交│ │ │ │ │ │ │ │ │ │易清單、│ │ │ │ │ │ │ │ │ │匯款單 │ └──┴────┴───────┴────┴────┴────┴────┴────┴────┘ 附表2 ┌──┬────┬───────┬────┬────┬────┬────┬────┬────┐ │編號│被害人 │信封冒名公司及│匯入日期│匯入款項│匯入帳戶│匯入帳戶│匯入帳戶│備註 │ │ │ │詐騙文宣 │ │(新台幣│戶名 │局號 │帳號 │ │ │ │ │ │ │:元) │ │ │ │ │ ├──┼────┼───────┼────┼────┼────┼────┼────┼────┤ │1 │辛○○ │亞洲華富電子科│91.09.23│合計金額│廖枝文 │0000000 │0000000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91.11.07│0000000 │王憲雄 │0000000 │0000000 │ │ │ │    │(含亞洲華富電│    │    │黃琨財 │0000000 │0000000 │ │ │ │ │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中獎函、廣告單│ │ │ │ │ │ │ │ │ │) │ │ │ │ │ │ │ ├──┼────┼───────┼────┼────┼────┼────┼────┼────┤ │2 │壬○○ │威普電腦資訊股│92.04.23│82000  │李進順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份有限公司(含│92.04.24│90000  │林義誠 │0000000 │0000000 │單、刮刮│ │ │    │聯通娛樂事業即│92.04.28│200000 │林義誠 │0000000 │    │樂 │ │ │ │時刮刮樂) │ │ │ │ │ │ │ ├──┼────┼───────┼────┼────┼────┼────┼────┼────┤ │3 │O○○ │聯通娛樂事業股│92.05.05│82000  │林義誠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份有限公司 │92.05.06│100000 │蔡明忠 │0000000 │0000000 │單 │ │ │ │ │ │ │ │ │ │ │ ├──┼────┼───────┼────┼────┼────┼────┼────┼────┤ │4 │P○○ │聯通娛樂公司 │92.04.09│42650  │盧火木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 │ │ │ │ │單 │ ├──┼────┼───────┼────┼────┼────┼────┼────┼────┤ │5 │甲○○ │名稱不詳之生化│92.05.09│60580  │吳春子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科技公司 │92.05.12│27000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單 │ │ │ │ │92.05.12│9000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 │ │ │ │ │ │(第1 至│ │ │ │ │ │ │ │ │ │3 筆部分│ │ │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 │表載為合│ │ │ │ │ │ │ │ │ │計42 │ │ │ │ │ │ │ │ │ │0580 ) │ │ │ │ │ ├──┼────┼───────┼────┼────┼────┼────┼────┼────┤ │6 │卯○○ │刮刮樂信件 │92.04.03│81500  │張雅君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92.04.09│100000 │張幸明 │0000000 │0000000 │執據 │ ├──┼────┼───────┼────┼────┼────┼────┼────┼────┤ │7 │K○○ │德法娛樂事業股│92.04.10│45000  │林義雄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份有限公司 │92.04.10│25000  │林義雄 │0000000 │0000000 │執據 │ ├──┼────┼───────┼────┼────┼────┼────┼────┼────┤ │8 │e○○ │德盛安聯基金 │92.04 某│70000  │鄭仁豪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日   │100000 │王恭俊 │0000000 │0000000 │單、感謝│ │ │ │ │ │ │ │ │ │狀 │ ├──┼────┼───────┼────┼────┼────┼────┼────┼────┤ │9 │R○○ │德法娛樂事業股│92.04.01│70000  │林義雄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份有限公司 │92.04.07│10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單 │ │ │    │ │92.04.22│10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4.23│6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 │ ├──┼────┼───────┼────┼────┼────┼────┼────┼────┤ │10 │天○○ │刮刮樂信件 │92.04.28│81500  │李月嬌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 │ │ │ │ │單 │ ├──┼────┼───────┼────┼────┼────┼────┼────┼────┤ │11 │W○○ │電話通知中獎 │92.05.15│6058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 │ │ │ │ │單 │ ├──┼────┼───────┼────┼────┼────┼────┼────┼────┤ │12 │戊○○ │名稱不詳公司刮│92.04.25│81500  │張幸明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刮樂信件 │ │ │ │ │ │單 │ ├──┼────┼───────┼────┼────┼────┼────┼────┼────┤ │13 │申○○ │香港布蘭登洋酒│91.10.31│60000 │劉漢田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公司(含尋寶超│91.10.31│50000 │方先生 │0000000 │0000000 │回條、信│ │ │  │B 計劃廣告單刮│91.11.01│858000 │盧中淋 │第一銀行│00000000│封、香港│ │ │ │刮樂) │ │ │ │路竹分行│884 │布蘭登洋│ │ │ │ │91.11.01│0000000 │盧中淋 │誠泰銀行│00000000│酒會員投│ │ │ │ │ │ │ │岡山分行│8320 │資投注證│ │ │ │ │91.11.01│80000 │盧中淋 │0000000 │0000000 │明書廣告│ │ │ │ │91.11.04│349000 │盧中淋 │0000000 │0000000 │、尋寶超│ │ │ │ │91.11.04│729300 │包志勇 │誠泰銀行│00000000│B 計劃廣│ │ │ │ │ │ │ │岡山分行│7935 │告、香港│ │ │ │ │91.11.04│729300 │郭寶玉 │誠泰銀行│00000000│稅務局申│ │ │ │ │ │ │ │北高雄分│4971 │請繳稅證│ │ │ │ │ │ │ │行   │ │明書 │ │ │ │ │91.11.05│0000000 │盧中淋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8320 │ │ │ │ │ │91.11.05│0000000 │郭寶玉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北高雄分│4971 │ │ │ │ │ │ │ │ │行  │ │ │ │ │ │ │91.11.06│0000000 │郭寶玉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北高雄分│4971 │ │ │ │ │ │ │ │ │行 │ │ │ │ │ │ │91.11.06│0000000 │包志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7935 │ │ │ │ │ │91.11.06│0000000 │盧中淋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8320 │ │ │ │ │ │91.11.06│0000000 │徐孝成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8517 │ │ │ │ │ │91.11.06│0000000 │洪秀玉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鳳山分行│6370 │ │ │ │ │ │91.11.06│954806 │洪秀玉 │華南銀行│00000000│ │ │ │ │ │ │ │ │鳳山分行│5580 │ │ │ │ │ │91.11.07│0000000 │包志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7935 │ │ │ │ │ │91.11.07│0000000 │包志勇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014 │ │ │ │ │ │91.11.07│0000000 │盧建元 │華南銀行│00000000│ │ │ │ │ │ │ │ │新興分行│2460 │ │ │ │ │ │91.11.07│0000000 │盧建元 │萬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北高雄分│1000 │ │ │ │ │ │ │ │ │行 │ │ │ │ │ │ │91.11.07│0000000 │童大全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9416 │ │ │ │ │ │91.11.07│0000000 │童大全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鹽埕分行│430 │ │ │ │ │ │91.11.07│0000000 │童大全 │華南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6017 │ │ │ │ │ │91.11.07│0000000 │童大全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07│0000000 │盧建元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08│0000000 │高新發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08│0000000 │高新發 │華南銀行│00000000│ │ │ │ │ │ │ │ │南高雄分│7149 │ │ │ │ │ │ │ │ │行 │ │ │ │ │ │ │91.11.08│0000000 │高新發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8797 │ │ │ │ │ │91.11.08│0000000 │高新發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622 │ │ │ │ │ │91.11.08│0000000 │尤麗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08│0000000 │尤麗文 │華南銀行│00000000│ │ │ │ │ │ │ │ │南高雄分│7311 │ │ │ │ │ │ │ │ │行 │ │ │ │ │ │ │91.11.08│0000000 │尤麗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8894 │ │ │ │ │ │91.11.08│0000000 │尤麗文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199 │ │ │ │ │ │91.11.12│0000000 │童大全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9416 │ │ │ │ │ │91.11.12│0000000 │包志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7935 │ │ │ │ │ │91.11.12│0000000 │郭寶玉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北高雄分│4971 │ │ │ │ │ │ │ │ │行 │ │ │ │ │ │ │91.11.13│0000000 │尤麗文 │華南銀行│00000000│ │ │ │ │ │ │ │ │南高雄分│7311 │ │ │ │ │ │ │ │ │行 │ │ │ │ │ │ │91.11.13│0000000 │尤麗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8894 │ │ │ │ │ │91.11.13│0000000 │尤麗文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199 │ │ │ │ │ │91.11.14│900096 │尤麗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14│0000000 │王怡倩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14│0000000 │王怡倩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436 │ │ │ │ │ │91.11.15│0000000 │童大全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9416 │ │ │ │ │ │91.11.15│0000000 │童大全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15│0000000 │童大全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鹽埕分行│430 │ │ │ │ │ │91.11.15│0000000 │童大全 │華南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6017 │ │ │ │ │ │91.11.15│0000000 │陳純如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梓本分行│307 │ │ │ │ │ │91.11.15│0000000 │潘永珠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8908 │ │ │ │ │ │91.11.15│0000000 │潘永珠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南高雄分│164 │ │ │ │ │ │ │ │ │行 │ │ │ │ │ │ │91.11.15│0000000 │陳純如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路竹分行│2351 │ │ │ │ │ │91.11.15│0000000 │李佳峰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15│0000000 │李佳峰 │誠泰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8869 │ │ │ │ │ │91.11.15│0000000 │李佳峰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8869 │ │ │ │ │ │91.11.18│0000000 │李佳峰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8869 │ │ │ │ │ │91.11.18│0000000 │童大全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9416 │ │ │ │ │ │91.11.18│800000 │童大全 │誠泰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9416 │ │ │ │ │ │91.11.18│500000 │童大全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9416 │ │ │ │ │ │91.11.20│0000000 │尤麗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8894 │ │ │ │ │ │91.11.20│110000 │尤麗文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199 │ │ │ │ │ │91.11.20│290000 │尤麗文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199 │ │ │ │ │ │91.11.20│700000 │尤麗文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199 │ │ │ │ │ │91.11.21│0000000 │童大全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9416 │ │ │ │ │ │91.11.21│0000000 │李佳峰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8869 │ │ │ │ │ │91.11.21│0000000 │尤麗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8894 │ │ │ │ │ │91.11.21│0000000 │王怡倩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436 │ │ │ │ │ │91.11.22│0000000 │薛明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以上起│(以上起│(以上起│岡山分行│8893 │ │ │ │ │ │訴書附表│訴書附表│訴書附表│(以上起│(以上起│ │ │ │ │ │均漏載)│均漏載,│均漏載)│訴書附表│訴書附表│ │ │ │ │ │ │起訴書附│   │均漏載)│均漏載)│ │ │ │ │ │ │表合計為│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14 │Q○○ │德法國際股份有│92.03.27│70000  │林義雄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限公司、葉志偉│92.03.27│10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執據、領│ │ │  │律師事務所(含│(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獎通知書│ │ │ │領獎通知書) │附表均漏│附表漏載│附表均漏│附表均漏│附表均漏│、獎項明│ │ │ │ │載) │第2 筆部│載) │載) │載) │細 │ │ │ │ │ │分) │ │ │ │ │ ├──┼────┼───────┼────┼────┼────┼────┼────┼────┤ │15 │L○○ │電話簡訊 │92.03.24│58000 │林義雄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92.03.24│12000 │林義雄 │0000000 │0000000 │執據 │ │ │  │ │92.03.24│6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3.25│7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3.26│50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3.26│0000000 │黃德生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3.25│32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3.26│90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附表均漏│附表載為│附表均漏│附表均漏│附表均漏│ │ │ │ │ │載) │合計2920│載) │載) │載) │ │ │ │ │ │ │000 ) │ │ │ │ │ └──┴────┴───────┴────┴────┴────┴────┴────┴────┘ 附表3 ┌──┬───────┬───────────┬────────────┐ │編號│ 品 名 │數 量 │ 備 考 │ ├──┼───────┼───────────┼────────────┤ │1 │影印用黏貼標籤│40本 │ │ ├──┼───────┼───────────┼────────────┤ │2 │香港賽馬會彩卷│548 個 │ │ │ │聯合委員會手冊│ │ │ ├──┼───────┼───────────┼────────────┤ │3 │大黃信封袋 │2261個 │ │ ├──┼───────┼───────────┼────────────┤ │4 │小黃信封袋 │910 個 │內均含詐騙廣告二份。 │ ├──┼───────┼───────────┼────────────┤ │5 │會員費用收訖憑│650 張 │其中偽造趙景武、江奕武、│ │ │證 │ │王莉印文及蘇慧齡署押之會│ │ │ │ │員費用收訖憑證共拾參張。│ ├──┼───────┼───────────┼────────────┤ │6 │登記費用收訖憑│2400張 │其中偽造趙景武、江奕武、│ │ │證 │ │王莉印文及丙○○署押之登│ │ │ │ │記費用收訖憑證共拾參張。│ ├──┼───────┼───────────┼────────────┤ │7 │前瞻科技集團認│17張 │均含偽造黃憶成、鄭鴻達、│ │ │購憑證 │ │林倍榮、前瞻科技集團印文│ ├──┼───────┼───────────┼────────────┤ │8 │支票機 │2 台 │ │ ├──┼───────┼───────────┼────────────┤ │9 │恆生銀行支票 │700 張 │1.票號AP0000000 、付款人│ │ │ │ │ 恆生銀行明安街分行、付│ │ │ │ │ 款地香港九龍紅磡明安街│ │ │ │ │ 18號之空白票據共375張 │ │ │ │ │ 。 │ │ │ │ │2.票號AP0000000 、付款人│ │ │ │ │ 及付款地同右之空白票據│ │ │ │ │ 共305 張。 │ │ │ │ │3.發票人林倍榮、票號AP16│ │ │ │ │ 57095 、付款人及付款地│ │ │ │ │ 同上之支票共20張。 │ ├──┼───────┼───────────┼────────────┤ │10 │捐贈感謝狀 │244 張 │ │ ├──┼───────┼───────────┼────────────┤ │11 │貴賓卡聲請書狀│888 張 │ │ ├──┼───────┼───────────┼────────────┤ │12 │電腦磁片 │50片 │ │ ├──┼───────┼───────────┼────────────┤ │13 │貴賓卡 │11張 │ │ ├──┼───────┼───────────┼────────────┤ │14 │戳章 │37個 │ │ ├──┼───────┼───────────┼────────────┤ │15 │橡皮章 │2 盒 │英文、數字各1 盒。 │ ├──┼───────┼───────────┼────────────┤ │16 │公司行號姓名章│66個 │ │ ├──┼───────┼───────────┼────────────┤ │17 │會員卡 │55張 │ │ ├──┼───────┼───────────┼────────────┤ │18 │白色信封 │1200個 │ │ ├──┼───────┼───────────┼────────────┤ │19 │印泥 │6 盒 │ │ ├──┼───────┼───────────┼────────────┤ │20 │印泥水 │1 盒 │ │ ├──┼───────┼───────────┼────────────┤ │21 │電腦主機 │2 台 │ │ ├──┼───────┼───────────┼────────────┤ │22 │簽約證明書 │578 張 │ │ ├──┼───────┼───────────┼────────────┤ │23 │精博顧問公司資│2 個 │ │ │ │料夾 │ │ │ ├──┼───────┼───────────┼────────────┤ │24 │環保袋 │116 個 │ │ ├──┼───────┼───────────┼────────────┤ │25 │展驊投資顧問信│2763個 │ │ │ │封資料 │ │ │ ├──┼───────┼───────────┼────────────┤ │26 │鷹格電腦資訊信│1959個 │ │ │ │封資料 │ │ │ ├──┼───────┼───────────┼────────────┤ │27 │五元郵票 │51140張 │ │ │ │(無鋸齒邊) │ │ │ ├──┼───────┼───────────┼────────────┤ │28 │五元郵票 │8500張 │ │ │ │(有鋸齒邊) │ │ │ ├──┼───────┼───────────┼────────────┤ │29 │宅即便運條 │62張 │ │ └──┴───────┴───────────┴────────────┘ 附表4 ┌──┬───────┬───────────┬────────────┐ │編號│ 品 名 │數 量 │ 備 考 │ ├──┼───────┼───────────┼────────────┤ │1 │偽造之梁谷信印│1 枚 │ │ │ │章 │ │ │ ├──┼───────┼───────────┼────────────┤ │2 │被告癸○○所有│1 份 │如本院92年度簡字第4058號│ │ │偽造之房屋租賃│ │乙案偵查卷內警察局報告書│ │ │契約書 │ │第21頁正面所示,亦含偽造│ │ │ │ │之梁谷信署押、印文各1枚 │ ├──┼───────┼───────────┼────────────┤ │3 │李森雄所有房屋│1 枚 │如本院92年度簡字第4058號│ │ │租賃契約書上偽│ │乙案偵查卷內警察局報告書│ │ │造之梁谷信署押│ │第21頁正面所示 │ │ │及印文 │ │ │ └──┴───────┴───────────┴────────────┘ 附表5 ┌──┬──────────┬─────┬────┬──────────┐ │編號│名 稱 │ 數 量 │所 有 人│備 註 │ ├──┼──────────┼─────┼────┼──────────┤ │1 │帳冊及電話聯絡簿 │6 本 │未○○ │桃園縣○○鄉○○○街│ │ │ │ │ │136號18號1樓查扣物品│ ├──┼──────────┼─────┼────┼──────────┤ │2 │行動電話 │11支 │同上 │臺中市○○街○○號4 樓│ │ │ │ │ │所查扣物品 │ ├──┼──────────┼─────┼────┼──────────┤ │3 │SIM 卡 │5 張 │同上 │同上 │ ├──┼──────────┼─────┼────┼──────────┤ │4 │銀行存摺 │26本 │同上 │同上 │ ├──┼──────────┼─────┼────┼──────────┤ │5 │行動電話 │25支 │同上 │桃園縣桃園市○○路 │ │ │ │ │ │485號查扣物品 │ ├──┼──────────┼─────┼────┼──────────┤ │6 │存摺 │4 本 │同上 │同上 │ ├──┼──────────┼─────┼────┼──────────┤ │7 │銀行存摺 │43本 │同上 │92年度保管字第4708號│ ├──┼──────────┼─────┼────┼──────────┤ │8 │提款卡 │29張 │同上 │同上 │ ├──┼──────────┼─────┼────┼──────────┤ │9 │行動電話SIM 卡 │40張 │同上 │同上 │ ├──┼──────────┼─────┼────┼──────────┤ │10 │新台幣 │0000000元 │同上 │同上 │ ├──┼──────────┼─────┼────┼──────────┤ │11 │新台幣 │100300 元 │同上 │ 92年度保字第6985號 │ ├──┼──────────┼─────┼────┼──────────┤ │12 │臺灣大哥大SIM 卡 │5 張 │吳景淇 │ │ ├──┼──────────┼─────┼────┼──────────┤ │13 │遠傳SIM 卡 │12張 │同上 │ │ ├──┼──────────┼─────┼────┼──────────┤ │14 │中華電信SIM 卡 │5 張 │同上 │ │ ├──┼──────────┼─────┼────┼──────────┤ │15 │行動電話 │4 支 │同上 │ │ ├──┼──────────┼─────┼────┼──────────┤ │16 │行動電話 │4 支 │c○○ │ │ └──┴──────────┴─────┴────┴──────────┘ 附表6 ┌──┬───────────┬────┬────┬──────────┐ │編號│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備 註 │ ├──┼───────────┼────┼────┼──────────┤ │1 │人頭電話名冊 │1 冊 │己○○、│ │ │ │ │ │陳奕男 │ │ ├──┼───────────┼────┼────┼──────────┤ │2 │電話申設帳本 │1 本 │己○○ │ │ ├──┼───────────┼────┼────┼──────────┤ │3 │聯絡電話簿 │1 本 │己○○ │ │ ├──┼───────────┼────┼────┼──────────┤ │4 │帳冊 │2 本 │己○○、│ │ │ │ │ │陳奕男 │ │ ├──┼───────────┼────┼────┼──────────┤ │5 │臺灣大哥大電訊股份有限│1 份 │己○○ │ │ │ │公司通聯明細單總覽 │ │ │ │ ├──┼───────────┼────┼────┼──────────┤ │6 │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份 │己○○ │ │ │ │表 │ │ │ │ ├──┼───────────┼────┼────┼──────────┤ │7 │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1 份 │己○○ │ │ │ │明細表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放款本│1 份 │己○○ │ │ │ │利收據 │ │ │ │ ├──┼───────────┼────┼────┼──────────┤ │9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6 份 │己○○ │ │ │ │交易明細表 │ │ │ │ ├──┼───────────┼────┼────┼──────────┤ │10 │便條紙 │35張 │己○○ │ │ ├──┼───────────┼────┼────┼──────────┤ │11 │行李托運單 │1 紙 │己○○ │ │ ├──┼───────────┼────┼────┼──────────┤ │12 │電話指定轉接遙控功能用│1 份 │亥○○ │ │ │ │戶操作方法解說 │ │ │ │ ├──┼───────────┼────┼────┼──────────┤ │13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3 份 │亥○○ │ │ │ │ │ │ │ │ ├──┼───────────┼────┼────┼──────────┤ │14 │臺中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5 份 │亥○○ │ │ │ │交易明細表 │ │ │ │ ├──┼───────────┼────┼────┼──────────┤ │15 │聯絡電話紀錄紙 │1 份 │亥○○ │ │ ├──┼───────────┼────┼────┼──────────┤ │16 │行動電話(含SIM 卡) │12支 │陳奕男、│ │ │ │ │ │亥○○ │ │ ├──┼───────────┼────┼────┼──────────┤ │17 │提款卡 │13張 │己○○、│ │ │ │ │ │陳奕男、│ │ │ │ │ │亥○○ │ │ ├──┼───────────┼────┼────┼──────────┤ │18 │存摺(潘宗義、李明駿)│9 本 │己○○ │ │ ├──┼───────────┼────┼────┼──────────┤ │19 │信用卡 │9 張 │己○○、│ │ │ │ │ │陳奕男、│ │ │ │ │ │亥○○ │ │ ├──┼───────────┼────┼────┼──────────┤ │20 │行動電話SIM 卡 │3 張 │陳奕男、│ │ │ │ │ │亥○○ │ │ ├──┼───────────┼────┼────┼──────────┤ │21 │新台幣 │0000000 │己○○、│ │ │ │ │元 │陳奕男、│ │ │ │ │ │亥○○ │ │ └──┴───────────┴────┴────┴──────────┘ 附表7 ┌──┬───────────┬────┬────┬──────────┐ │編號│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備 註 │ ├──┼───────────┼────┼────┼──────────┤ │1 │電腦(含主機、滑鼠、鍵│2 組 │己○○、│ │ │ │盤) │ │陳奕男 │ │ ├──┼───────────┼────┼────┼──────────┤ │2 │碎紙機 │1 台 │同上 │ │ ├──┼───────────┼────┼────┼──────────┤ │3 │數位照相機 │1 台 │同上 │ │ ├──┼───────────┼────┼────┼──────────┤ │4 │監視鏡頭及螢幕 │1 組 │同上 │ │ ├──┼───────────┼────┼────┼──────────┤ │5 │印章 │4 枚 │己○○、│ │ │ │ │ │陳奕男、│ │ │ │ │ │亥○○ │ │ ├──┼───────────┼────┼────┼──────────┤ │6 │臺灣大哥大補充卡 │2 張 │陳奕男 │ │ ├──┼───────────┼────┼────┼──────────┤ │7 │臺灣大哥大儲值卡 │1 張 │陳奕男 │ │ ├──┼───────────┼────┼────┼──────────┤ │8 │國際電話易付卡 │1 張 │陳奕男 │ │ ├──┼───────────┼────┼────┼──────────┤ │9 │行動電話門號表 │1 張 │陳奕男 │ │ ├──┼───────────┼────┼────┼──────────┤ │10 │列表機 │1 台 │陳奕男 │ │ ├──┼───────────┼────┼────┼──────────┤ │11 │美金 │8 元 │己○○ │ │ ├──┼───────────┼────┼────┼──────────┤ │12 │港幣 │28650 元│己○○、│ │ ├──┼───────────┼────┼────┼──────────┤ │13 │人民幣 │42.5元 │己○○ │ │ ├──┼───────────┼────┼────┼──────────┤ │14 │鑰匙 │1 串 │亥○○ │ │ └──┴───────────┴────┴────┴──────────┘ 附表8 ┌──┬──────────┬─────┬────┬──────────┐ │編號│名 稱 │ 數 量 │所 有 人│備 註 │ ├──┼──────────┼─────┼────┼──────────┤ │1 │人民幣 │4300元 │未○○ │桃園縣○○鄉○○○街│ │ │ │ │ │136 號18號1 樓所查扣│ │ │ │ │ │之物品 │ ├──┼──────────┼─────┼────┼──────────┤ │2 │港幣 │3500元 │同上 │同上 │ ├──┼──────────┼─────┼────┼──────────┤ │3 │澳幣 │100 元 │同上 │同上 │ ├──┼──────────┼─────┼────┼──────────┤ │4 │手錶 │1 只 │同上 │同上 │ ├──┼──────────┼─────┼────┼──────────┤ │5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摺│1 本 │同上 │同上 │ ├──┼──────────┼─────┼────┼──────────┤ │6 │香港匯豐銀行存摺 │1 本 │同上 │同上 │ ├──┼──────────┼─────┼────┼──────────┤ │7 │統一綜合證券電腦報表│6 張 │同上 │同上 │ ├──┼──────────┼─────┼────┼──────────┤ │8 │手錶(萬寶隆) │2 只 │同上 │同上 │ ├──┼──────────┼─────┼────┼──────────┤ │9 │房屋租賃契約書 │1 本 │同上 │同上 │ ├──┼──────────┼─────┼────┼──────────┤ │10 │錄音筆 │1 支 │同上 │同上 │ ├──┼──────────┼─────┼────┼──────────┤ │11 │護照 │4 本 │同上 │同上 │ ├──┼──────────┼─────┼────┼──────────┤ │12 │大陸通行證 │4 本 │同上 │同上 │ ├──┼──────────┼─────┼────┼──────────┤ │13 │香港入境許可證 │1 本 │同上 │同上 │ ├──┼──────────┼─────┼────┼──────────┤ │14 │匯豐銀行支票簿 │2 本 │同上 │同上 │ ├──┼──────────┼─────┼────┼──────────┤ │15 │印章 │7 枚 │同上 │同上 │ ├──┼──────────┼─────┼────┼──────────┤ │16 │股票交易資料 │1 批 │同上 │同上 │ ├──┼──────────┼─────┼────┼──────────┤ │17 │保險箱(內有手錶5 只│1 只 │同上 │同上 │ │ │、泰幣9360元、加幣10│ │ │ │ │ │元、臺中國際育樂股票│ │ │ │ │ │1 張、BMW 車鑰匙1 把│ │ │ │ │ │) │ │ │ │ ├──┼──────────┼─────┼────┼──────────┤ │18 │黃金戒指(1 兩6 錢2 │12只 │同上 │同上 │ │ │分) │ │ │ │ ├──┼──────────┼─────┼────┼──────────┤ │19 │K 金戒指 │4 只 │同上 │同上 │ ├──┼──────────┼─────┼────┼──────────┤ │20 │黃金心型綴子(1錢4釐│1 只 │同上 │同上 │ │ │) │ │ │ │ ├──┼──────────┼─────┼────┼──────────┤ │21 │玉石鑲K 金綴子 │1 只 │同上 │同上 │ ├──┼──────────┼─────┼────┼──────────┤ │22 │K 金項鍊 │2 條 │同上 │同上 │ ├──┼──────────┼─────┼────┼──────────┤ │23 │K 金項鍊 │3 條 │同上 │同上 │ ├──┼──────────┼─────┼────┼──────────┤ │24 │鑽石項鍊(1.01克拉)│1 條 │同上 │同上 │ ├──┼──────────┼─────┼────┼──────────┤ │25 │銀項鍊 │1 條 │同上 │同上 │ ├──┼──────────┼─────┼────┼──────────┤ │26 │黃金手鍊1 │1 條 │同上 │同上 │ │ │3錢4分4釐 │ │ │ │ ├──┼──────────┼─────┼────┼──────────┤ │27 │黃金手鍊2 │1 條 │同上 │同上 │ │ │2錢8分 │ │ │ │ ├──┼──────────┼─────┼────┼──────────┤ │28 │黃金手鍊3 │1 條 │同上 │同上 │ │ │3錢9釐 │ │ │ │ ├──┼──────────┼─────┼────┼──────────┤ │29 │黃金手鍊4 │1 條 │同上 │同上 │ │ │1錢8分8釐 │ │ │ │ ├──┼──────────┼─────┼────┼──────────┤ │30 │黃金手鍊5 │1 條 │同上 │同上 │ │ │1錢2分6釐 │ │ │ │ ├──┼──────────┼─────┼────┼──────────┤ │31 │黃金手鍊6 │1 條 │同上 │同上 │ │ │1錢2分8釐 │ │ │ │ ├──┼──────────┼─────┼────┼──────────┤ │32 │黃金手鍊7 │1 條 │同上 │同上 │ │ │1錢2分5釐 │ │ │ │ ├──┼──────────┼─────┼────┼──────────┤ │33 │黃金手鍊8 │1條 │同上 │同上 │ │ │1錢2分3釐 │ │ │ │ ├──┼──────────┼─────┼────┼──────────┤ │34 │黃金手鍊1 │1 條 │同上 │同上 │ │ │5錢1分2釐 │ │ │ │ ├──┼──────────┼─────┼────┼──────────┤ │35 │黃金手鍊2 │1 條 │同上 │同上 │ │ │5錢1分2釐 │ │ │ │ ├──┼──────────┼─────┼────┼──────────┤ │36 │男用手錶(1) │1 只 │同上 │同上 │ │ │FRANCKMULLER牌黑色皮│ │ │ │ │ │帶錶 │ │ │ │ ├──┼──────────┼─────┼────┼──────────┤ │37 │男用手錶(2) │1 只 │同上 │同上 │ │ │PATEK-PHILIPPE牌黑 │ │ │ │ │ │色皮帶錶 │ │ │ │ ├──┼──────────┼─────┼────┼──────────┤ │38 │男用手錶(3) │1 只 │同上 │同上 │ │ │CHOPARD牌黑色皮帶錶 │ │ │ │ │ │ │ │ │ │ ├──┼──────────┼─────┼────┼──────────┤ │39 │男用手錶(4) │1 只 │同上 │同上 │ │ │CARTIER牌咖啡色皮帶 │ │ │ │ │ │錶 │ │ │ │ ├──┼──────────┼─────┼────┼──────────┤ │40 │男用手錶(5) │1 只 │同上 │同上 │ │ │CHOPARD牌黑色皮帶錶 │ │ │ │ ├──┼──────────┼─────┼────┼──────────┤ │41 │男用手錶(6) │1 只 │同上 │同上 │ │ │CARTIER牌灰色皮帶錶 │ │ │ │ ├──┼──────────┼─────┼────┼──────────┤ │42 │男用手錶(7) │1 只 │同上 │同上 │ │ │BMW牌黑色皮帶錶 │ │ │ │ ├──┼──────────┼─────┼────┼──────────┤ │43 │男用手錶(8) │1 只 │同上 │同上 │ │ │MONTBLANC牌黑色皮帶 │ │ │ │ │ │錶 │ │ │ │ ├──┼──────────┼─────┼────┼──────────┤ │44 │女用手錶(1) │1 只 │同上 │同上 │ │ │TIFFANY&CO牌黑色皮 │ │ │ │ │ │帶表 │ │ │ │ ├──┼──────────┼─────┼────┼──────────┤ │45 │女用手錶(2) │1 只 │同上 │同上 │ │ │JB-BLANCPAIN牌金屬 │ │ │ │ │ │錶帶 │ │ │ │ ├──┼──────────┼─────┼────┼──────────┤ │46 │女用手錶(3) │1只 │同上 │同上 │ │ │CARTIER牌紫色皮帶錶 │ │ │ │ ├──┼──────────┼─────┼────┼──────────┤ │47 │女用手錶(7) │1 只 │同上 │同上 │ │ │CARTIER牌米色皮帶錶 │ │ │ │ ├──┼──────────┼─────┼────┼──────────┤ │48 │女用手錶(5) │1 只 │同上 │同上 │ │ │CARTIER牌褐色皮帶錶 │ │ │ │ ├──┼──────────┼─────┼────┼──────────┤ │49 │女用手錶(6) │1 只 │同上 │同上 │ │ │OMEGA牌金屬錶帶 │ │ │ │ ├──┼──────────┼─────┼────┼──────────┤ │50 │女用手錶(7) │1 只 │同上 │同上 │ │ │GUCCI牌金色金屬錶帶 │ │ │ │ ├──┼──────────┼─────┼────┼──────────┤ │51 │女用手錶(8) │1 只 │同上 │同右 │ │ │MONTBLANC牌黑色皮帶 │ │ │ │ │ │錶 │ │ │ │ ├──┼──────────┼─────┼────┼──────────┤ │52 │BMW 廠車牌號碼00-000│1 只 │同上 │桃園市○○路○○○ 號查│ │ │5車輛 │ │ │扣物品 │ ├──┼──────────┼─────┼────┼──────────┤ │53 │車牌號碼00-0000 車輛│1 輛 │同上 │92偵17805ⅢP196 │ │ │ │ │ │財政部財產總歸戶及所│ │ │ │ │ │得資料 │ ├──┼──────────┼─────┼────┼──────────┤ │54 │建物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 │同上 │財政部財產總歸戶及所│ │ ○○○鄉○○○○街188 │299.3平方 │ │得資料 │ │ │之1 號) │公尺 │ │ │ ├──┼──────────┼─────┼────┼──────────┤ │55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3148│同上 │同上 │ │ ○○○鄉○○段○○○○號)│.78平方公 │ │ │ │ │ │尺 │ │ │ ├──┼──────────┼─────┼────┼──────────┤ │56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115.│同上 │同上 │ │ ○○○鄉○○段○○○○○ 號│96平方公尺│ │ │ │ │) │ │ │ │ ├──┼──────────┼─────┼────┼──────────┤ │57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6.34│同上 │同上 │ │ ○○○鄉○○段○○○○號)│平方公尺 │ │ │ ├──┼──────────┼─────┼────┼──────────┤ │58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964.│同上 │同上 │ │ ○○○鄉○○段○○○○號)│28平方公尺│ │ │ ├──┼──────────┼─────┼────┼──────────┤ │59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1590│同上 │同上 │ │ ○○○鄉○○段○○○○號)│.58平方公 │ │ │ │ │ │尺 │ │ │ ├──┼──────────┼─────┼────┼──────────┤ │60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779.│同上 │同上 │ │ ○○○鄉○○段○○○○號)│06平方公尺│ │ │ ├──┼──────────┼─────┼────┼──────────┤ │61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136.│同上 │同右 │ │ ○○○鄉○○段○○○○號)│45平方公尺│ │ │ ├──┼──────────┼─────┼────┼──────────┤ │62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76000 股 │同上 │同上 │ │ │司股票 │ │ │ │ ├──┼──────────┼─────┼────┼──────────┤ │63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1500 股 │同上 │同上 │ │ │股票 │ │ │ │ ├──┼──────────┼─────┼────┼──────────┤ │64 │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482600股 │同上 │同上 │ │ │公司股票 │ │ │ │ ├──┼──────────┼─────┼────┼──────────┤ │65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0000000股 │同上 │同上 │ │ │公司股票 │ │ │ │ ├──┼──────────┼─────┼────┼──────────┤ │66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股 │同上 │同上 │ │ │股聘 │ │ │ │ ├──┼──────────┼─────┼────┼──────────┤ │67 │勤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6000股 │同上 │同上 │ ├──┼──────────┼─────┼────┼──────────┤ │68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0000000 股│同上 │同上 │ │ │司股票 │ │ │ │ ├──┼──────────┼─────┼────┼──────────┤ │59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55000 股 │同上 │同上 │ │ │公司股票 │ │ │ │ ├──┼──────────┼─────┼────┼──────────┤ │70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 │同上 │同上 │ │ │股票 │ │ │ │ ├──┼──────────┼─────┼────┼──────────┤ │71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60000 股 │同上 │同上 │ │ │股票 │ │ │ │ ├──┼──────────┼─────┼────┼──────────┤ │7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669260股 │同上 │同上 │ │ │股票 │ │ │ │ ├──┼──────────┼─────┼────┼──────────┤ │73 │益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600000股 │同上 │同上 │ │ │股票 │ │ │ │ ├──┼──────────┼─────┼────┼──────────┤ │74 │手錶 │16只 │同上 │同上 │ ├──┼──────────┼─────┼────┼──────────┤ │75 │台胞證 │5 本 │同上 │同上 │ ├──┼──────────┼─────┼────┼──────────┤ │76 │護照 │5 本 │同上 │同上 │ ├──┼──────────┼─────┼────┼──────────┤ │77 │香港入境許可證 │1 本 │同上 │同上 │ ├──┼──────────┼─────┼────┼──────────┤ │78 │金項鍊 │10條 │同上 │同上 │ ├──┼──────────┼─────┼────┼──────────┤ │79 │TIFFANY 項鍊 │7 條 │同上 │同上 │ ├──┼──────────┼─────┼────┼──────────┤ │80 │錄音筆 │1 枝 │同上 │同上 │ ├──┼──────────┼─────┼────┼──────────┤ │81 │玉墜子 │1 個 │同上 │同上 │ ├──┼──────────┼─────┼────┼──────────┤ │82 │金墜子 │1 個 │同上 │同上 │ ├──┼──────────┼─────┼────┼──────────┤ │83 │戒指 │1 個 │同上 │同上 │ ├──┼──────────┼─────┼────┼──────────┤ │84 │保險箱鑰匙 │1 把 │同上 │同上 │ ├──┼──────────┼─────┼────┼──────────┤ │85 │印章 │20枚 │同上 │同上 │ ├──┼──────────┼─────┼────┼──────────┤ │86 │員工勤務卡 │14張 │同上 │同上 │ ├──┼──────────┼─────┼────┼──────────┤ │87 │支票 │2 本 │同上 │同上 │ ├──┼──────────┼─────┼────┼──────────┤ │88 │房屋租賃契約書 │1 本 │同上 │同上 │ ├──┼──────────┼─────┼────┼──────────┤ │89 │保險箱 │1 只 │同上 │同上 │ ├──┼──────────┼─────┼────┼──────────┤ │90 │信用卡 │24張 │同上 │同上 │ │ │ │ │ │ │ ├──┼──────────┼─────┼────┼──────────┤ │91 │人民幣 │6320.2元 │未○○ │92年度保字第6985號 │ ├──┼──────────┼─────┼────┼──────────┤ │92 │港幣 │7300元 │同上 │同上 │ ├──┼──────────┼─────┼────┼──────────┤ │93 │菲律賓披索 │370 元 │同上 │同上 │ ├──┼──────────┼─────┼────┼──────────┤ │94 │美金 │631 元 │同上 │同上 │ ├──┼──────────┼─────┼────┼──────────┤ │95 │韓幣 │11000 元 │同上 │同上 │ ├──┼──────────┼─────┼────┼──────────┤ │96 │加拿大幣 │10元 │同上 │同上 │ ├──┼──────────┼─────┼────┼──────────┤ │97 │歐元 │10元 │同上 │同上 │ ├──┼──────────┼─────┼────┼──────────┤ │98 │泰國泰銖 │9360元 │同上 │同上 │ ├──┼──────────┼─────┼────┼──────────┤ │99 │金項鍊 │1 條 │V○○ │ │ ├──┼──────────┼─────┼────┼──────────┤ │100 │泰銖 │9360元 │同上 │ │ ├──┼──────────┼─────┼────┼──────────┤ │101 │韓幣 │11000 元 │同上 │ │ ├──┼──────────┼─────┼────┼──────────┤ │102 │加拿大幣 │10元 │同上 │ │ ├──┼──────────┼─────┼────┼──────────┤ │103 │人民幣 │2 角 │同上 │ │ ├──┼──────────┼─────┼────┼──────────┤ │104 │紫水晶手環 │1 只 │同上 │ │ ├──┼──────────┼─────┼────┼──────────┤ │105 │紫水晶戒指 │1 只 │同上 │ │ ├──┼──────────┼─────┼────┼──────────┤ │106 │象牙印章 │2 枚 │同上 │ │ ├──┼──────────┼─────┼────┼──────────┤ │107 │印章 │2 枚 │同上 │ │ ├──┼──────────┼─────┼────┼──────────┤ │108 │金戒指 │11只 │同上 │ │ ├──┼──────────┼─────┼────┼──────────┤ │109 │K 金戒指 │2 只 │同上 │ │ ├──┼──────────┼─────┼────┼──────────┤ │110 │玉戒指 │1 只 │同上 │ │ ├──┼──────────┼─────┼────┼──────────┤ │111 │玉墜子 │2 個 │同上 │ │ ├──┼──────────┼─────┼────┼──────────┤ │112 │金墜子 │1 個 │同上 │ │ ├──┼──────────┼─────┼────┼──────────┤ │113 │台中國際育樂股票 │1 張 │同上 │ │ ├──┼──────────┼─────┼────┼──────────┤ │114 │FRANKMULLER 手錶 │1 只 │同上 │ │ ├──┼──────────┼─────┼────┼──────────┤ │115 │卡蒂亞手錶 │1 只 │同上 │ │ ├──┼──────────┼─────┼────┼──────────┤ │116 │百達斐麗手錶 │1 只 │同上 │ │ ├──┼──────────┼─────┼────┼──────────┤ │117 │蕭邦手錶(000000) │1 只 │同上 │ │ ├──┼──────────┼─────┼────┼──────────┤ │118 │蕭邦手錶(0000000000│1 只 │同上 │ │ ├──┼──────────┼─────┼────┼──────────┤ │119 │證券存摺 │3 本 │同上 │ │ ├──┼──────────┼─────┼────┼──────────┤ │120 │提款卡 │1 張 │同上 │ │ ├──┼──────────┼─────┼────┼──────────┤ │121 │建物所有權狀 │2 張 │同上 │ │ ├──┼──────────┼─────┼────┼──────────┤ │122 │土地所有權狀 │1 張 │同上 │ │ ├──┼──────────┼─────┼────┼──────────┤ │123 │BMW 車鑰匙 │1 把 │同上 │ │ ├──┼──────────┼─────┼────┼──────────┤ │124 │諾基亞3310序號350605│1 支 │廖曉玲 │ │ │ │000000000 │ │ │ │ ├──┼──────────┼─────┼────┼──────────┤ │125 │華南銀行帳戶 │1 張 │同上 │ │ ├──┼──────────┼─────┼────┼──────────┤ │126 │華南銀行提款卡 │1 張 │同上 │ │ ├──┼──────────┼─────┼────┼──────────┤ │127 │第一銀行提款卡 │1 張 │同上 │ │ ├──┼──────────┼─────┼────┼──────────┤ │128 │台新銀行預備金金卡 │1 張 │同上 │ │ ├──┼──────────┼─────┼────┼──────────┤ │129 │土地銀行金融卡 │1 張 │同上 │ │ ├──┼──────────┼─────┼────┼──────────┤ │130 │彰化銀行帳戶 │1 張 │同上 │ │ ├──┼──────────┼─────┼────┼──────────┤ │131 │提款卡 │7 張 │c○○、│ │ │ │ │ │子○○、│ │ │ │ │ │溫秀琴 │ │ ├──┼──────────┼─────┼────┼──────────┤ │132 │現金 │17500 元 │c○○ │ │ ├──┼──────────┼─────┼────┼──────────┤ │133 │建物所有權狀 │1 張 │子○○ │ │ ├──┼──────────┼─────┼────┼──────────┤ │134 │土地所有權狀 │1 張 │同上 │ │ ├──┼──────────┼─────┼────┼──────────┤ │135 │玉山銀行存摺 │1 本 │同上 │ │ ├──┼──────────┼─────┼────┼──────────┤ │136 │新竹企銀金融卡 │2 張 │同上 │ │ ├──┼──────────┼─────┼────┼──────────┤ │137 │大安銀行金融卡 │1 張 │同上 │ │ ├──┼──────────┼─────┼────┼──────────┤ │138 │MOTOROLA行動電話 │1 支 │同上 │ │ ├──┼──────────┼─────┼────┼──────────┤ │139 │遠傳易通卡 │1 張 │同上 │ │ ├──┼──────────┼─────┼────┼──────────┤ │140 │BLANCPAIN 女用鑽錶 │1 只 │同上 │ │ ├──┼──────────┼─────┼────┼──────────┤ │141 │卡蒂亞女錶(000000M │1 只 │同上 │ │ │ │G) │ │ │ │ ├──┼──────────┼─────┼────┼──────────┤ │142 │卡蒂亞女錶(000000C │1 只 │同上 │ │ │ │D) │ │ │ │ ├──┼──────────┼─────┼────┼──────────┤ │143 │卡蒂亞女鑽錶(000000│1 只 │同上 │ │ │MG) │ │ │ │ ├──┼──────────┼─────┼────┼──────────┤ │144 │GUCCI 女錶 │1 只 │同上 │ │ ├──┼──────────┼─────┼────┼──────────┤ │145 │TIFFANY 女錶 │1 只 │同上 │ │ ├──┼──────────┼─────┼────┼──────────┤ │146 │TIFFANY 女戒 │1 枚 │同上 │ │ ├──┼──────────┼─────┼────┼──────────┤ │147 │TIFFANY 項鍊(NO1) │1 條 │同上 │ │ ├──┼──────────┼─────┼────┼──────────┤ │148 │TIFFANY 項鍊(NO2) │1 條 │同上 │ │ ├──┼──────────┼─────┼────┼──────────┤ │149 │TIFFANY 項鍊(NO3 )│1 條 │同上 │ │ ├──┼──────────┼─────┼────┼──────────┤ │150 │TIFFANY 項鍊(NO4) │1 條 │同上 │ │ ├──┼──────────┼─────┼────┼──────────┤ │151 │TIFFANY 項鍊(NO5) │1 條 │同上 │ │ ├──┼──────────┼─────┼────┼──────────┤ │152 │帳冊 │2 張 │同上 │ │ ├──┼──────────┼─────┼────┼──────────┤ │153 │新台幣 │8400元 │同上 │ │ ├──┼──────────┼─────┼────┼──────────┤ │154 │美金 │100 元 │同上 │ │ ├──┼──────────┼─────┼────┼──────────┤ │155 │歐元 │10元 │同上 │ │ ├──┼──────────┼─────┼────┼──────────┤ │156 │儲金簿 │2 本 │同上 │ │ ├──┼──────────┼─────┼────┼──────────┤ │157 │信用卡 │5 張 │同上 │ │ ├──┼──────────┼─────┼────┼──────────┤ │158 │提款卡 │7 張 │同上 │ │ ├──┼──────────┼─────┼────┼──────────┤ │159 │保險箱鎖匙 │1 支 │同上 │ │ └──┴──────────┴─────┴────┴──────────┘ 附表9 ┌──┬───────────┬────┬────┬──────────┐ │編號│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備 註 │ ├──┼───────────┼────┼────┼──────────┤ │1 │彰化銀行存摺 │1本 │X○○ │花蓮縣光復鄉大萬村林│ │ │戶名:賴文彥 │ │ │森路646號查扣物品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2 │第一銀行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陳信吉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3 │花蓮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存│同上 │同上 │同上 │ │ │摺 │ │ │ │ │ │戶名:陳仁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4 │日盛證券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116K15941-8 │ │ │ │ ├──┼───────────┼────┼────┼──────────┤ │5 │日盛證券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同上 │同上 │同上 │ │ │行存摺 │ │ │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7 │臺灣銀行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8 │光復郵局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9 │光豐地區農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10 │寶島銀行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1 │日盛證券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116B0000000 │ │ │ │ ├──┼───────────┼────┼────┼──────────┤ │12 │日盛證券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116K172945 │ │ │ │ ├──┼───────────┼────┼────┼──────────┤ │13 │日盛證券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14 │光豐地區農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同上 │同上 │同上 │ │ │行存摺 │ │ │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16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17 │臺灣銀行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18 │光復郵局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9 │第一商業銀行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20 │電話IC卡 │2張 │同上 │同上 │ │ │ │ │ │ │ ├──┼───────────┼────┼────┼──────────┤ │2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2張 │同上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 ├──┼───────────┼────┼────┼──────────┤ │22 │國泰銀行萬事達信用卡 │1張 │同上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事達│同上 │同上 │同上 │ │ │信用卡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4 │花旗銀行威士信用卡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5 │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同上 │同上 │同上 │ │ │限公司股利憑單 │ │ │ │ │ │戶名:穆梅秀 │ │ │ │ │ │J0EQ0000000 │ │ │ │ ├──┼───────────┼────┼────┼──────────┤ │26 │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同上 │同上 │同上 │ │ │限公司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 │ │憑單 │ │ │ │ │ │戶名:穆梅秀 │ │ │ │ │ │J0EQ0000000 │ │ │ │ ├──┼───────────┼────┼────┼──────────┤ │27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28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陳信吉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29 │日盛證券買賣對帳單 │11張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30 │日盛證券買賣對帳單 │2張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31 │日盛證券買賣補繳通知 │1張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32 │大華證券買賣對帳單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陳信吉 │ │ │ │ ├──┼───────────┼────┼────┼──────────┤ │33 │行動電話摩托羅拉V3688X│1支 │同上 │同上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34 │行動電話摩托羅拉V3688X│1支 │同上 │同上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35 │行動電話諾基亞6150 │1支 │同上 │同上 │ ├──┼───────────┼────┼────┼──────────┤ │36 │AP男女對錶 │2支 │同上 │同上 │ ├──┼───────────┼────┼────┼──────────┤ │37 │伯爵男錶 │1支 │同上 │同上 │ ├──┼───────────┼────┼────┼──────────┤ │38 │BMW 廠車牌號碼00-0000 │1支 │同上 │同上 │ │ │號車輛(登記名義人洪嘉│ │ │ │ │ │琳鑰匙 │ │ │ │ ├──┼───────────┼────┼────┼──────────┤ │39 │同上車輛車籍資料 │1份 │同上 │同上 │ ├──┼───────────┼────┼────┼──────────┤ │40 │同上車輛 │1輛 │同上 │同上 │ ├──┼───────────┼────┼────┼──────────┤ │41 │行動電話摩托羅拉V3688X│1支 │同上 │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2 │ │ │ │ │ │弄1 號所查扣之物品 │ ├──┼───────────┼────┼────┼──────────┤ │42 │SIM 卡(0000000000) │1張 │同上 │同上 │ ├──┼───────────┼────┼────┼──────────┤ │43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鳳│面積:95│同上 │財政部財產總歸戶及所│ ○ ○○鎮○○○段○○○○號) │27.98平 │ │得資料92偵字第17805 │ │ │ │方公尺 │ │號偵查卷第3 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20648股 │同上 │同上 │ │ │票 │ │ │ │ ├──┼───────────┼────┼────┼──────────┤ │45 │佑辰汽車有限公司股票 │25000股 │同上 │同上 │ ├──┼───────────┼────┼────┼──────────┤ │46 │益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600000股│同上 │同上 │ │ │票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0 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9 條 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 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 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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