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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矚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宜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許坤皇律師 被   告 吳健保 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       李大偉律師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黎紹君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曾漢州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被   告 余則彬       莊侑霖       黃仁義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力揚律師 被   告 黃川井            號5樓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被   告 張宗傑 選任辯護人 楊美玲律師       林穆弘律師 被   告 吳明欽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被   告 林柏晟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蔡淵源       徐連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俊傑律師 被   告 陳致遠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丁俊和律師 被   告 楊博任 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律師 被   告 蔡豐安 選任辯護人 楊淑琍律師       廖大鵬律師       劉君豪律師 被   告 許人介 選任辯護人 孫大龍律師       林秉欣律師 被   告 張誌家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陳佑仲律師 被   告 張順青       陳盈妃       游政發       達瑞瑋       藍基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字第30549 、32823 、34285 號、99年度偵字第2054、515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政宜共同犯如附表壹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壹所示之各刑, 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 壹所示;如附表壹(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如附 表壹(一)編號1至7所示,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壹(一)編號1至7所示;扣案如附表壹所 示之物,分別沒收如附表壹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 臺幣壹仟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 算;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吳健保共同犯如附表伍(一)、(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伍所示之 各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別如附表伍所示;如附表伍 (一)編號1至8及(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如附表伍(一)編號1 至8及(二)所示,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伍(一)編 號1至8及(二)所示;扣案如附表伍所示之物,分別沒收如附表伍 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伍所示 之物,均沒收之。 吳健保被訴如附表伍(三)部分,無罪。 黎紹君共同犯如附表陸(一)、(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陸所示之 各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陸所示;如附表 陸(一)編號1至8及(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如附表陸(一)編號 1至8及(二)所示,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陸(一) 編號1至8及(二)所示;扣案如附表陸所示之物,分別沒收如附表 陸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 陸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黎紹君被訴如附表陸(三)部分,無罪。 曾漢州共同犯如附表柒(一)、(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柒所示之 各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柒所示;如附表 柒(一)編號1至8及(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如附表柒(一)編號 1至8及(二)所示,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柒(一) 編號1至8及(二)所示;扣案如附表柒所示之物,分別沒收如附表 柒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柒所 示之物,均沒收之。 曾漢州被訴如附表柒(三)部分,無罪。 蔡淵源共同犯如附表肆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肆所示 之各刑,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 別如附表肆所示;扣案如附表肆所示之物,分別沒收如附表肆所 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肆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黃仁義共同犯如附表貳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貳所示之各刑,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 貳所示;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分別沒收如附表貳所示。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 日;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黃川井共同犯如附表參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參所示之各刑,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 參所示;如附表參(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如附 表參(一)編號1至7所示,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參(一)編號1至7所示;扣案如附表參所 示之物,分別沒收如附表參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 臺幣壹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 算。扣案如附表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林柏晟共同犯如附表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捌所示之各刑,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 捌所示;如附表捌(一)編號1至8及(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 如附表捌(一)編號1至8及(二)所示,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捌(一)編號1至8及(二)所示;扣 案如附表捌所示之物,分別沒收如附表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 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徐連造共同犯如附表玖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玖編號 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徐連造被訴如附表玖編號2部分,無罪。 許人介共同犯如附表拾柒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拾柒所示之各 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拾柒所示;如附表 拾柒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刑如附表拾柒編號1所示,罰 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拾柒編號1所示。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余則彬共同犯如附表拾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拾所示之各刑,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 拾所示;如附表拾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如附表 拾編號1至4所示,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 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拾編號1至4所示;扣案如附表拾所示之物 ,分別沒收如附表拾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伍 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 案如附表拾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莊侑霖共同犯如附表拾壹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拾壹所示之各 刑,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 附表拾壹所示;如附表拾壹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 刑如附表拾壹編號1至4所示,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拾壹編號1至4所示;扣案如附 表拾壹所示之物,分別沒收如附表拾壹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 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 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拾壹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吳明欽共同犯如附表拾貳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拾貳所示之物, 均沒收之。 張宗傑共同犯如附表拾參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拾參所示 之物,均沒收之。 陳致遠共同犯如附表拾肆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拾肆所示之各 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拾肆所示;如附表 拾肆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均減刑如附表拾肆所示,罰金如易服 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拾肆所示;扣案如附表拾肆所示之 物,分別沒收如附表拾肆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 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拾肆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楊博任共同犯如附表拾伍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拾伍所示之各 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拾伍所示;如附表 拾伍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如附表拾伍編號1至 3所示,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拾伍編號1至 3所示;扣案如附表拾伍所示之物,分別沒收如附表拾伍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拾伍所示之物 ,均沒收之。 蔡豐安共同犯如附表拾陸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拾陸所示之各 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拾陸所示;如附表 拾陸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均減刑如附表拾陸所示,罰金如易服 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拾陸所示;扣案如附表拾陸所示之 物,分別沒收如附表拾陸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 新臺幣貳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 折算。扣案如附表拾陸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張誌家共同犯如附表拾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拾捌所示之各 刑,罰金如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分別如附表拾捌所示;扣案如 附表拾捌所示之物,分別沒收如附表拾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 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拾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游政發共同犯如附表拾玖所示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拾玖所示之物 ,均沒收之。 藍基益共同犯如附表貳拾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拾所示之物,均沒 收之。 張順青共同犯如附表貳拾壹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拾壹所示之物, 均沒收之。 達瑞瑋共同犯如附表貳拾貳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拾貳所示之物, 均沒收之。 陳盈妃共同犯如附表貳拾參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貳拾參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甲、前科素行總覽: (一)、吳明欽前於民國(下同)84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84年4 月19日以84年度易字第388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84年5 月 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二)、達瑞瑋前於75年間,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於75年9 月19日以75年度訴字第1285號判處有期徒刑9 年, 遞臺灣高等法院76年10月27日以75年上訴字第4519號將原判 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 年,再經上訴,由最高法院於77年3 月31日以77年度臺上字第1716號撤銷發回原判決之臺灣高等 法院;由該高等法院於77年7 月19日以77年度上更一字第32 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再次上訴於最高法院,經該院 於77年10月13日以77年度臺上字第4843號第2 次撤銷發回原 審;由原審於77年12月8 日以77年度上更二字第708 號判處 有期徒刑1 年2 月;又經上訴於最高法院,經該院於78年3 月17日以78年度臺上字第1012號判決第3 次撤銷發回原審, 經原審於78年7 月18日以7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5號判處有期 徒刑7 年,經減刑為3 年6 月,再度經上訴最高法院於78年 11月2 日以78年度上訴字第4528號駁回上訴確定,確定日期 為78年9 月4 日。入監執行,又經80年減刑,於80年3 月 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三)、陳盈妃於91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2年 3 月19日以92年度簡字第91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確定,92年12月1 日 緩刑報結,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於本 案不構成累犯)。 (四)、張順青於88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89年 10月18日以89年度易字第2961號判處罰金5,000 元確定,90 年8 月16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又於94年間,復因賭博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4年7 月28日以94年度簡字第4316 號判處罰金5,000 元確定,94年12月2 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 (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五)、莊侑霖於98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31日以 100 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在案(於本 案不構成累犯);復因本案於98年10月27日至99年1 月25日 間受羈押。 (六)、黃仁義於86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於87年2 月27日以87年度易字第1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同年3 月21日確 定,而於87年5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 犯);復因本案於98年10月27日至99年2 月10日間受羈押。 (七)、黃川井於81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1年 度易字第2192號判決在案,嗣經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於83年 1 月20日以82年度上易字第7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83年3 月10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另82年間,因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2年度易字 第6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82年12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 成累犯);復因本案前於98年12月10日至99年1 月25日間受 羈押。 (八)、蔡淵源前於85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於85年8 月16日以85年度訴字第9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嗣因撤銷緩刑於86年3 月5 日入監執行;又 因另犯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85年12月10日以85 年度訴字第3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86年1 月20 日確定;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86年5 月12 日以86年度訴字第8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與前 案合併接續執行,於90年1 月17日縮刑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 束,93年4 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 畢論(於本案構成累犯)。 ㈨、余則彬於98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 98年8 月5 日以98年度士簡字第649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又於 9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9年11月 10日以99年度簡字第4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同年12月7 日確定,99年12月 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嗣經該管檢 察官以緩刑期內再犯有如上偽造文書之罪,聲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撤銷前述之緩刑,經該法院以100 年1 月10日以100 年度撤緩字第3 號裁定以不足認定該案所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駁回聲請在案。另因本案於98年10月27日羈押, 同年11月16日當庭釋放,又同年12月10日復因本案再行羈押 ,99年1 月22日當庭釋放,附帶說明。 ㈩、蔡政宜前於80年間,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於81年4 月22日以80年度訴字第588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元折算1 日,81年6 月 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併入後案經定應執行刑執行);同 年復因麻藥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81年4 月30日以81 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蔡政宜不服上 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經駁回上訴確定,並經該管分院 定其應執行刑為3 年5 月,83年7 月1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 84年8 月5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 (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另因本案於98年10月27日羈押至99 年2 月5 日當庭釋放,附帶說明。 、吳健保於94年間,因賭博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5年10月 30日以94年度易字第1050號判決無罪,由該管檢察官向管轄 第2 審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訴,經該院於97年2 月5 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649 號判決判處:吳健保共同連續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97 年4 月10日入監執行,經聲明異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於97年4 月24日以97年度聲字第638 號裁定准以易科罰金, 遂於同年4 月24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 犯);後於96年間,因賭博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 年度易字第1533號、99年度易字第640 號判決在卷,現由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46號案件審理中( 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黎紹君於85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 86年2 月25日以85年度訴字第16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被告不服上訴於該管第2 審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86 年6 月11日以86年度上訴字第601 號判決駁回上訴,同年7 月11日確定;另於同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等 ,遞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86年5 月13日以85年度訴字第15 8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9 月11日以86年度上 訴字第110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同年10月 6 日確定。黎紹君於86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嗣如上二案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87年2 月2 日以87年度聲字第58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而於88年8 月5 日假釋出監 交付保護管束,89年9 月1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 以已執行完畢論(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另96年間,因賭博 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9年9 月30日97年度易字第 15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160,000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在卷,被告不服,上訴於該管第2 審,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46號案件審理中(於本案不構成 累犯);黎紹君另因本案於98年12月30日羈押至99年2 月11 日起訴繫屬本院訊問後當庭釋放,附帶說明。 、曾漢州於96年間,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9 年9 月30日97年度易字第1533號判決無罪在卷,檢察官不服 ,上訴於該管第2 審,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 年 度上易字第46號案件審理中。另因本案於98年12月30日羈押 至99年2 月11日起訴繫屬本院訊問後當庭釋放,附帶說明。 、游政發前於84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於84年3 月31日以84年度訴字第837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 年,褫奪公權2 年,84年7 月12日入監執行後於85 年10月12日經假釋;嗣87年間,另案違反電信法案件,由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於87年7 月10日以87年度訴字第268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 月,遞經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 9 月25日87年度上訴字第1442號判決、最高法院88年6 月3 日88年度臺上字第289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 月,其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0年1 月18日以90年 度聲字第53號裁定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准以易科罰金。而 游政發經撤銷前述之假釋,復於94年9 月6 日入監執行殘刑 1 年8 月9 日,96年2 月15日再次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交付保 護管束,96年4 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 行完畢論(於本案構成累犯)。另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5年11月28日以95年度簡字第37 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 算1 日,於96年2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亦構成 累犯)。 、無任何前科素行者:張宗傑(因本案於98年10月27日羈押至 98年11月19日為止具保後釋放,附此敘明。)、藍基益、林 柏晟(原名:林冠志,下同)、徐連造、楊博任、陳致遠、 蔡豐安、許人介、張誌家。 乙、犯罪事實 壹、吳健保、黎紹君、曾漢州所為恐嚇犯行部分: 一、緣吳健保(詳參附表伍,並為事實理由之一部,下同)及 蔡政宜(詳參附表壹,並為事實暨理由之一部,下同)肇因 於95年4 月22日共同運作中華職棒打假球賽事失敗(詳見後 述),雙方滋生鉅損,吳健保心有不甘,竟與黎紹君(詳參 附表陸,並為事實暨理由之一部,下同)、曾漢州(詳參附 表柒,並為事實暨理由之一部,下同)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 聯絡,先由吳健保示黎紹君予配合打假球之中信鯨球隊球 員教訓,黎紹君隨即於同日賽後約22時許,命曾漢州召集該 球隊球員紀俊麟、鄭昌明、黃貴裕、陳健偉、陳嘉宏、柳裕 展、謝承勳、陳永哲、杜章偉等9 人自球隊下褟飯店立即搭 計程車趕赴吳健保服務處旁鐵皮屋一字排開,由黎紹君出面 以三字經斥責辱罵紀俊麟、鄭昌明、黃貴裕、陳健偉、陳嘉 宏、柳裕展、謝承勳、陳永哲、杜章偉等9 名球員,恫稱: 「給我小心點」、「下次打放水球再失敗給我試試看」、「 『上面』(指吳健保)已經生氣了,下一場再沒有配合成 功(指打放水球成功),大家就走著瞧」、「明天有打放水 球的話,要輸3 分」等恫嚇語詞,並作勢欲毆打紀俊麟等人 ,使紀俊麟等9 人均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嗣吳健保認為若不另向球員施予恫嚇,難以確保中信鯨隊球 員於下次比賽中確實配合打假球指令,復另基於恐嚇犯意, 再次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黎紹君、邱崑鈜(已歿,下同)教 訓配合打假球之中信鯨球隊球員,遂由黎紹君、邱崑鈜夥同 數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數人,一同於95年5 月初某日北上後, 隨即命具有恐嚇犯意聯絡之曾漢州召集球員訓話,曾漢州趁 中信鯨隊練球後至中信鯨球隊宿舍,於晚點名空檔,緊急聯 繫該球隊球員紀俊麟、鄭昌明、黃貴裕、陳健偉、陳嘉宏、 柳裕展、謝承勳、陳永哲、杜章偉等9 人,於當日20時許至 臺北縣汐止市○○路○○○ 號之1 之好樂迪KTV 包廂內,再由 黎紹君出面以三字經斥責辱罵上述9 名球員,並朝上開球員 怒摔酒瓶及腳踹冰桶,並恫稱:「給我小心點」、「你們家 人住哪裡,我都知道,下次打放水球再失敗給我試試看」、 「『上面』(按指吳健保)已經生氣了,下次再打這麼差( 指放水球未過),『上面』會處理你們」等語,並出手欲毆 打杜章偉,且向杜章偉恫嚇稱:「你是不是有配合其他人打 放水球,如果你去配合他人,我知道你家人住哪裡,給我小 心點」等語,黎紹君遂衝向杜章偉欲予歐打,杜章偉雖即時 被曾漢州及邱崑鈜拉至另一包廂,始免遭黎紹君毆打,但邱 崑鈜仍以「只是想給你們一個警惕」等語警告杜章偉,黎紹 君則繼續恫嚇其他球員[本院按:起訴書復以黎紹君等人背 袋內疑似裝有槍枝,此情讓現場球員驚恐打放水球絕不可隨 便應付,否則自己不僅會被毆打,家人恐遭報復,若密報被 對方球隊組頭收買或打放水球消息曝光,往後自身將無法續 任棒球相關工作,此部分並無任何之證據可資佐證],使紀 俊麟等9 人均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貳、蔡政宜及吳健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吳健保並支使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黎紹君、邱 崑鈜、曾漢州,於95、96年共同以安排中信鯨隊或La new熊 隊球員配合打假球方式訛取款項,茲就其等所為主持職棒打 假球訛詐場次行為細目臚列如下: 一、蔡政宜及吳健保於雙方決定運作95年4 月22日中信鯨隊與統 一獅隊在台南球場之第60場例行賽後,即在改制前之臺北縣 蘆洲市(改制後為新北市○○區○○○路上某大樓3 樓(下 稱:蘆洲會館)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林柏晟(詳參附表捌, 並為事實暨理由之一部,下同)、黃川井(詳參附表參,並 為事實暨理由之一部,下同)等人指揮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 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全球」、「火牛」、「天下」、「金 磚」及其他不詳之簽賭站簽賭下注,下注不詳之金額,邱崑 鈜則依吳健保指示,向蔡政宜通報本次運作打假球詐賭所需 下注牌支數量,並由黎紹君連繫中信鯨隊球員曾漢州於賽前 一天,在該隊球員住宿之臺南天下大飯店(址設:臺南市○ 區○○路○○○ 號)預先聯繫具有犯意聯絡之球員杜章偉、陳 嘉宏配合打假球,再於比賽當日確定打假球暗號後,趁杜章 偉、陳嘉宏等球員熱身完回休息室時,以「今天有!」等語 ,再次提醒配合打假球;此場比賽中信鯨隊由杜章偉擔任先 發投手,開賽後杜章偉遂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 主投4.1 局遭擊出8 支安打及3 次4 壞球,失分2 分,均為 自責分,曾漢州5 個打數2 安打、被三振1 次,陳嘉宏4 個 打數1 安打、被三振1 次;比賽中杜章偉投球雖已儘量投易 打球予統一獅隊打者打擊,但獅隊無法有效得分,雙方比數 差距亦拉不開,而紀俊麟第3 局擊出1 分全壘打,更導致比 賽結果中信鯨隊僅小輸1 分,未超過下注中信鯨隊輸球之賭 盤讓分,以賭注為中信鯨隊讓1 分,須輸2 分以上算贏,終 場中信鯨隊即以2 比3 落敗,致使該場假球賽運作失敗,而 未訛得款項。 二、蔡政宜及吳健保於雙方決定運作95年5 月2 日La new熊隊與 中信鯨隊在改制前高雄縣澄清湖球場第74場例行賽後,即在 蘆洲會館,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林柏晟、黃川井等人指揮年 籍不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全球」、「火牛」 、「天下」、「金磚」及其他不詳之簽賭站簽賭下注,下注 金額約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邱崑鈜則依吳健保指示 ,向蔡政宜通報本次運作打假球詐賭所需下注牌支數量,黎 紹君、曾漢州亦具有共謀犯意之聯絡;並於賽前一天由具有 犯意聯絡之La new熊隊球員黃俊中通知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 球員馬丁尼茲、許志華、許文雄、蔣智聰、蔡英峰等人配合 打假球,比賽當日再由具有犯意聯絡之陳東興發送打假球暗 號予球員;此場比賽La new熊隊由馬丁尼茲擔任先發投手, 開賽後馬丁尼茲遂以故意投易打球及四壞球方式,在主投0. 1 局,即遭擊出1 支安打及2 次四壞球、1 次暴投,失分2 分,皆為自責分,許志華、許文雄、黃俊中擔任中繼及後援 投手,分別主投2 局及面對1 、2 個打席,失分1 分、1 分 及2 分,蔣志聰2 個打數被三振1 次,終場La new熊隊即以 4 比8 落敗,運作打假球成功,扣除水錢(即上開簽賭下注 之手續費等必要成本,下同)後,計訛得款項約950 萬元。 賽後黃俊中獲80萬元、馬丁尼茲獲約4 萬元美金、蔣智聰獲 20萬元、許文雄獲50萬元、許志華獲20萬元對價,具有事前 共謀犯意聯絡之蔡英峰則獲約10萬元之分紅。 三、蔡政宜及吳健保於雙方決定運作95年5 月30日La new熊隊與 統一獅隊在改制前高雄縣澄清湖球場第121 場例行比賽後, 即在蘆洲會館,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林柏晟、黃川井等人指 揮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全球」、「火 牛」、「天下」、「金磚」及其他不詳之簽賭站簽賭下注, 下注金額約1,000 萬元,邱崑鈜則依吳健保指示,向蔡政宜 通報本次運作打假球詐賭所需下注牌支數量,黎紹君、曾漢 州亦具有共謀犯意之聯絡;並於賽前一天由具有犯意聯絡之 La ne w 熊隊球員黃俊中通知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許志 華、許文雄、許志昌、蔣智聰等人配合打假球,比賽當日再 由具有犯意聯絡之陳東興發送打假球暗號予球員;此場比賽 Lane w熊隊由許志華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許志華遂以故意 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主投2. 1局,即遭擊出8 支安打 及1 次4 壞球、失分7 分、皆為自責分,許文雄中繼1 局、 遭擊出3 支安打、3 次4 壞球、失分1 分,許志昌中繼5 局 、被安打5 支、1 次4 壞球、失誤1 次、失分4 分,皆為自 責分,蔣志聰1 個打數1 安打,終場Lanew 熊隊即以4 比12 落敗,運作打假球成功,扣除水錢後訛詐得款項約950 萬元 。賽後許志華獲100 萬元對價,許文雄、許志昌、蔣智聰分 別獲30萬至50萬元不等之對價。 四、蔡政宜、吳健保於雙方決定運作95年7 月28日第194 場例行 賽後,La new熊隊與誠泰蛇隊在新竹球場比賽後,即在蘆洲 會館,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林柏晟、黃川井等人指揮年籍不 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全球」、「火牛」、「 天下」、「金磚」及其他不詳之簽賭站簽賭下注,下注金額 約1,000 萬元,邱崑鈜則依吳健保指示,向蔡政宜通報本次 運作打假球詐賭所需下注牌支數量,黎紹君、曾漢州亦具有 共謀犯意之聯絡;並於賽前一天由具有犯意聯絡之La new熊 隊球員黃俊中通知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蔡英峰、許志華 、許文雄、許志昌、蔣智聰等人配合打假球,比賽當日再由 具有犯意聯絡之陳東興發送打假球暗號予球員;此場比賽La new熊隊由蔡英峰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蔡英峰遂以故意投 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主投1.1 局,即遭擊出4 支安打及 2 次4 壞球、失分3 分、皆為自責分,許志華中繼5 局、被 安打4 支、2 次4 死球、失分3 分、皆為自責分,許文雄中 繼面對4 打席、遭擊出3 支安打、1 次4 壞球、未解決任何 1 人次即失分4 分、皆為自責分,許志昌中繼0.2 局、被安 打3 支、失分2 分,皆為自責分,蔣志聰3 個打數無安打且 均被三振,終場La new熊隊即以2 比12落敗,運作打假球成 功,扣除水錢後訛詐得款項約950 萬元。賽後蔡英峰獲100 萬元對價,許志華、許文雄、許志昌、蔣智聰分別獲30萬至 50萬元不等對價。 五、蔡政宜及吳健保於雙方決定運作95年8 月5 日中信鯨隊與統 一獅隊與在雲林縣斗六球場第208 場例行賽後,先於賽前一 週,由具有犯意聯絡之徐連造利用與中信鯨隊球員高俊強外 出吃飯之機會,告知後續幾場比賽若發現渠站立在球場1 壘 或3 壘旁觀眾席的打放水球暗號,即代表該場比賽確定要配 合,並轉告「『保哥』、『歐里桑』(臺語)也是說,做事 情要辦好,不要用的不乾不脆」等語,強調打放水球一定要 確實配合,因吳健保有「保哥」及「歐里桑」等綽號,高俊 強當下亦明白吳健保即指使徐連造之幕後老闆,故徐連造才 會強調「保哥」說做事情要辦好;再於賽前數日,由徐連造 帶同高俊強至「遠企會所」會晤蔡政宜及具有犯意聯絡之邱 崑鈜(已歿)、林柏晟,其等3 人再次向高俊強提醒「要配 合就要配合得好一點!」等語,故該場比賽由吳健保、蔡政 宜及林柏晟主導運作球員配合比賽及下注簽賭,並由徐連造 (詳參附表編號玖,並為事實及理由之一部,下同)聯繫具 有犯意聯絡之高俊強配合打放水球;比賽當日,蔡政宜等 人即在該球場附近之某汽車旅館,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林柏 晟、黃川井等人指揮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 向「全球」、「火牛」、「天下」、「金磚」及其他不詳之 簽賭站簽賭下注,下注不詳金額,邱崑鈜則依吳健保指示, 向蔡政宜通報本次運作打假球詐賭所需下注牌支數量,黎紹 君、曾漢州亦具有共謀犯意之聯絡;此場比賽高俊強3 個打 數無安打,終場中信鯨隊即以1 比3 落敗,然因統一獅讓分 關係,中信鯨只輸2 分仍算贏球,假球運作失敗而未訛詐得 逞。賽後蔡政宜透過徐連造帶同高俊強至斗六市某汽車旅館 房間內,由蔡政宜親自質問高俊強應如何補救簽賭所輸款項 ,惟高俊強自認為比賽已經盡力以打擊不佳之方式配合放水 ,無法補救,高俊強等人因此未獲任何對價或分紅。 六、蔡政宜及吳健保於雙方決定運作95年8 月17日中信鯨隊與La new熊隊在改制前臺北縣新莊球場之第228 場例行賽後,先 於賽前一日由黎紹君連繫曾漢州通知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 員杜章偉、陳永哲、柳裕展、陳嘉宏等人至中信鯨球隊宿舍 (位於改制前臺北縣汐止市○○街之水蓮山莊)內,除預先 告知隔日須準備打放水球外,並詢問有無意願下注簽賭,杜 章偉等球員為賺取更多金錢,均同意加碼下注;迨比賽當日 ,蔡政宜等人即在蘆洲會館,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林柏晟、 黃川井等人指揮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 全球」、「火牛」、「天下」、「金磚」及其他不詳之簽賭 站簽賭下注,下注不詳之金額,邱崑鈜則依吳健保指示,向 蔡政宜通報本次運作打假球詐賭所需下注牌支數量;又曾漢 州接收確定打放水球暗號後,趁杜章偉等球員熱身完回休息 室時,再次提醒及確認該場比賽要配合打放水球,杜章偉 以投出易打球予對方球員打擊或四壞球保送等方式配合打放 水球,主投2 局,責失4 分;中繼投手柳裕展第4 局上場時 ,中信鯨隊雖已輸對手9 分,仍以暴投2 次及被全壘打1 次 ,責失3 分,使得La new熊隊與中信鯨隊在第6 局結束時比 數為13:1 ,落後12分,另陳嘉宏3 個打數1 安打、被三振 1 次,陳永哲3 個打數2 安打,曾漢州1 個打數1 安打,終 場中信鯨隊以6 比17落敗,運作打假球成功,扣除水錢後訛 詐得不詳款項。賽後杜章偉獲100 萬元對價及加碼下注「賭 金」40萬元(實為詐欺款項,下同),但先前(95年4 月22 日第60場)比賽運作失敗,加碼「賭金」贏款須與前次賠款 相互抵銷,因此杜章偉僅可領得100 萬元,並以記帳方式暫 存黎紹君處,若需用錢,再透過曾漢州索取;陳永哲因上場 擊出安打2 支及帶有打點2 分,對價必須扣減,因此實際領 得現金20萬元,且嗣遭曾漢州教訓不能以安打又帶有打點來 打放水球,否則將令曾漢州遭黎紹君等人斥罵;其餘柳裕展 等球員配合打放水球對價均由曾漢州轉交現金,或以記帳方 式暫由曾漢州或黎紹君保管。 七、蔡政宜及吳健保於雙方決定運作95年8 月20日La new熊隊與 中信鯨隊在臺北市天母球場第230 場例行比賽後,即在蘆洲 會館,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林柏晟、黃川井等人指揮年籍不 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全球」、「火牛」、「 天下」、「金磚」及其他不詳之簽賭站簽賭下注不詳金額, 邱崑鈜則依吳健保指示,向蔡政宜通報本次運作打假球詐賭 所需下注牌支數量,黎紹君、曾漢州亦具有共謀犯意之聯絡 ;並於賽前一天由具有犯意聯絡之La new熊隊球員黃俊中通 知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巴克斯、許志華、蔣智聰、黃小 偉等人配合打假球,比賽當日再由具有犯意聯絡之陳東興發 送打假球暗號予球員;此場比賽La new熊隊由巴克斯擔任先 發投手,巴克斯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主投0.2 局,即6 次4 死球,1 次暴投,失分2 分,皆為自責分,許 志華擔任中繼投手,投2 局,失1 分,蔣智聰、黃小偉均有 上場,終場La new熊隊與中信鯨隊以3 比3 平手運作失敗, 致使該場假球賽運作失敗,而未訛得款項。 八、蔡政宜及吳健保(吳健保、黎紹君、曾漢州此部分犯行,非 屬本案起訴之範圍,據公訴蒞庭檢察官具狀暨當庭陳明) 於雙方決定運作96年4 月28日中信鯨隊與La new熊隊在改制 前高雄縣澄清湖球場第72場比賽後,即在該球場附近某汽車 旅館等地,分別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黃川井、林柏晟、黎紹 君等人指揮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全球 」、「火牛」、「天下」、「金磚」及其他不詳之簽賭站簽 賭下注,蔡政宜集團部分下注金額約1,000 萬元、吳健保部 分則命由黎紹君向不詳之組頭下注金額約4,200 萬元;並於 賽前一天,由具有犯意聯絡之陳東興通知亦具有犯意聯絡之 La new熊隊球員黃俊中,黃俊中再轉知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 球員蔡英峰、蔣智聰及魔銳等人配合打假球;另蔡政宜本人 則親自通知具有犯意聯絡之林津平於該場比賽放水;比賽當 日再由陳東興發送打假球暗號予球員;此場比賽La new熊隊 由蔡英峰擔任中繼投手,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主 投0.1 局,即遭擊出2 支安打及1 次四死球,失分2 分,蔣 智聰4 次打數2 支安打,失誤1 次,林津平4 次打數無安打 ,被三振2 次。終場La new熊隊即以3 比4 落敗,運作打假 球成功,而蔡政宜部分扣除水錢共訛詐得款項約950 萬元、 吳健保、黎紹君部分則訛得4,200 萬元以下之某金額;事後 吳健保除給予陳東興30萬元對價外,並將球員對價100 萬元 交由陳東興再轉交給黃俊中轉發,計蔡英峰獲20萬元、黃俊 中獲20萬元、蔣智聰獲40萬元、未上場而具有事前共謀犯意 聯絡之魔銳獲20萬元,另蔡政宜則給予林津平10萬元之對價 。 叁、蔡政宜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暨吳健保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於96年間,以 安排球員配合以打假球方式為訛詐行為,其等分別所為主持 職棒打假球場次細目如下: 一、蔡政宜部分: 蔡政宜於決定運作96年6 月24日La new熊隊與兄弟象隊在臺 北市天母球場第130 場例行賽後,即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 館,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黃川井等人指揮年籍不詳之多名成 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全球」、「火牛」、「天下」、「 金磚」及其他不詳之簽賭站簽賭下注,下注金額約1,000 萬 元;並於賽前一天,由具有犯意聯絡之陳東興轉告亦具有犯 意聯絡之La new熊隊球員黃俊中通知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 球員許志華、蔡英峰、蔣智聰等人配合打假球;此場比賽La new熊隊由許志華、蔡英峰、黃俊中擔任中繼及後援投手, 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主投0.2 局、1 局、1 局 ,即分別遭擊出1 支安打及1 次4 死球、1 支安打及1 次4 死球及3 支安打,各失分3 分、2 分、2 分,使原本平手局 面變成落後,蔣智聰3 次打數被3 振1 次,終場La new熊隊 即以3 比9 落敗,運作打假球成功,扣除水錢後共訛詐得款 950 萬元。賽後許志華、蔡英峰、黃俊中、蔣智聰各獲得30 萬元對價。 二、吳健保部分: (一)、吳健保於決定運作96年3 月30日中信鯨隊與La new熊隊在臺 中球場第23場例行賽後,即在不詳地點,指示具有犯意聯絡 之林柏晟等人指揮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 不詳之簽賭站簽賭下注,下注某額度之金額;並於賽前一天 ,由具有犯意聯絡之黎紹君連繫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中信鯨隊 球員曾漢州通知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杜章偉、柳裕展 、高俊強、陳嘉宏、許人介等人配合打假球;此場比賽中信 鯨隊由杜章偉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杜章偉遂以故意投易打 球方式,在主投5 局,即遭擊出8 支安打,失分5 分,全部 為自責分,柳裕展後援4 局遭擊出3 支安打及1 次4 死球, 失分3 分,高俊強2 個打數1 安打、被3 振1 次,曾漢州4 個打數無安打、被3 振1 次,陳嘉宏2 個打數無安打、被3 振1 次、失誤1 次,許人介(詳參附表拾柒,並為事實暨理 由之一部,下同)1 個打數無安打。終場中信鯨隊即以1 比 8 落敗,運作打假球成功,扣除水錢後訛得不詳金額款項; 杜章偉獲對價100 萬元及加碼下注賭金40萬元;許人介以代 打身分上場,對價約10萬元;除高俊強配合打放水球對價由 徐連造轉發外,其餘柳裕展等上場球員之對價,均由曾漢州 轉交現金,或以記帳方式暫由曾漢州或黎紹君保管。 (二)、吳健保於決定運作96年5 月25日中信鯨隊與誠泰蛇隊在臺北 縣新莊球場第116 場例行賽後,即在不詳地點,指示具有犯 意聯絡之林柏晟指揮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 向不詳之簽賭站簽賭下注,下注某額度之金額;並於賽前一 天,由具有犯意聯絡之黎紹君連繫具有犯意聯絡之中信鯨隊 球員曾漢州通知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杜章偉、許人介 、陳嘉宏、陳永哲等人配合打假球,此場比賽中信鯨隊由杜 章偉後援2.2 局,杜章偉以故意投易打球方式,遭擊出3 支 安打,失分1 分,為自責分,許人介3 個打數無安打,被3 振1 次,陳嘉宏4 個打數1 安打、被3 振1 次、失誤1 次, 陳永哲3 個打數無安打、被3 振1 次,曾漢州2 個打數無安 打。終場中信鯨隊即以8 比9 落敗,然因誠泰蛇讓分關係, 中信鯨只輸1 分仍算贏球,運作失敗而未訛得款項。 肆、余則彬(詳參附表拾,並為事實暨理由之一部,下同)、莊 侑霖(詳參附表拾壹,並為事實暨理由之一部,下同)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5 至96年間,以安排球員配合以打假球方式而為訛詐行為,其 等所為操控職棒打假球場次細目如下: 一、余則彬於決定運作95年3 月25日中信鯨隊與兄弟象隊在天母 球場第11場例行賽後,即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透過具 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火哥」及「屏東 姐」等成年男女協助佯向不知情之簽注站下注買牌,或佯向 綽號「阿坤」、「小黑」及代號「8889」、「正順」、「明 宏」等組頭下注,使上開不知情簽賭站、組頭陷於錯誤為錯 誤評估,接受下注對賭,下注金額約1,500 萬元;並透過事 先謀議要求配合球員在比賽中打假球操控比數,於賽前一天 ,由具有犯意聯絡之兄弟象隊球員莊侑霖通知亦具有犯意聯 絡之該隊球員吳保賢、田顯明、莊瑋全、劉耿欣、陳致遠( 詳參附表拾肆,並為事實暨理由之一部,下同)、蔡豐安( 詳參附表拾陸,並為事實暨理由之一部,下同)、陳懷山、 郭一峰配合打假球,比賽當日再由不知情成年女子進入球場 打暗號;此場比賽兄弟象隊由莊侑霖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 莊侑霖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主投6 局,即遭擊 出5 支安打及4 次4 壞球、失分5 分,皆為自責分,莊瑋全 、吳保賢擔任中繼及後援投手,分別主投2 局及1 局,失分 4 分及1 分,劉耿欣5 個打數1 安打,被3 振1 次,失誤1 次、陳致遠2 打數1 安打、蔡豐安4 打數無安打、陳懷山2 打數無安打、郭一峰1 打數無安打、田顯明2 打數1 安打、 被3 振1 次,終場兄弟象隊以2 比10落敗,運作打假球成功 ,扣除水錢後共訛詐得款約1,400 萬元。賽後莊侑霖獲100 萬元、陳致遠獲100 萬元、蔡豐安及陳懷山各獲60萬元對價 ,蔡豐安並有獲性招待之不法利益對價,郭一峰、劉耿欣、 莊瑋全、吳保賢等人則分別獲30至50萬元不等之對價。 二、余則彬於決定運作95年5 月12日兄弟象隊與La new熊在高雄 澄清湖球場第92場例行賽後,即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 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火哥」、「珠 姐」以及「屏東姐」等成年男女協助佯向不知情之簽注站下 注買牌,或佯向綽號「阿坤」、「小黑」及代號「8889」、 「正順」、「明宏」等組頭下注,使上開不知情簽賭站、組 頭陷於錯誤為錯誤評估,接受下注對賭,下注金額約1,500 萬元;並透過事先謀議要求配合球員在比賽中打假球操控比 數,於賽前一天,由具有犯意聯絡之兄弟象隊球員莊侑霖通 知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劉俊男、劉耿欣、陳致遠、蔡 豐安、陳懷山、楊博任(詳參附表拾伍,並為事實暨理由之 一部,下同)等人配合打假球,比賽當日再由不知情成年女 子進入球場打暗號;此場比賽兄弟象隊由劉俊男擔任先發投 手,開賽後劉俊男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主投4 局 遭擊出9 支安打、被全壘打1 支、失分6 分,莊侑霖擔任後 援投手,主投1. 1局、被安打5 支、被全壘打2 支、1 次4 壞球、失分5 分,劉耿欣4 個打數1 安打、被3 振2 次,陳 致遠4 打數1 安打、被3 振2 次,蔡豐安4 打數3 安打、被 3 振1 次,陳懷山2 打數1 安打、被3 振1 次,楊博任1 打 數1 安打,終場兄弟象隊即以2 比11落敗,運作打假球成功 ,扣除水錢後共訛得款約1,400 萬元。賽後劉俊男獲100 萬 元、陳致遠獲100 萬元、蔡豐安及陳懷山各60萬元對價,蔡 豐安並有獲得性招待之不法利益對價,楊博任、劉耿欣各30 萬至50萬元不等對價。 三、余則彬於決定運作95年6 月15日兄弟象隊與La new熊在高雄 澄清湖球場第145 場例行賽後,即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 ,透過有具有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火哥」及 「屏東姐」等成年男女協助佯向不知情之簽注站下注買牌, 或佯向綽號「阿坤」、「小黑」及代號「8889」、「正順」 、「明宏」等組頭下注,使上開不知情簽賭站、組頭陷於錯 誤為錯誤評估,接受下注對賭,下注金額約1,500 萬元;並 透過事先謀議要求配合球員在比賽中打假球操控比數,於賽 前一天,由具有犯意聯絡之莊侑霖通知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該 隊球員劉俊男、莊瑋全、楊博任、陳致遠、陳懷山、劉耿欣 、田顯明等人配合打假球,比賽當日再由不知情成年女子進 入球場打暗號;此場比賽兄弟象隊由劉俊男擔任先發投手, 開賽後劉俊男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主投5.2 局 ,即遭擊出4 支安打及4 次4 壞球、失分3 分,莊瑋全擔任 後援投手,主投1 局,被安打2 支,失分1 分,楊博任4 個 打數1 安打,陳致遠2 打數1 安打、陳懷山3 打數無安打、 劉耿欣2 打數無安打、田顯明1 打數無安打,終場兄弟象隊 即以1 比6 落敗,運作打假球成功,扣除水錢後計訛得款項 約1,400 萬元。賽後劉俊男獲100 萬元、陳致遠獲100 萬元 對價,楊博任、陳懷山、劉耿欣、莊瑋全各30至50萬元不等 對價,田顯明獲得5 萬元之分紅。 四、余則彬於決定運作95年8 月2 日,誠泰蛇隊與兄弟象隊在新 竹球場第202 場例行賽後,即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透 過具有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火哥」及「屏東 姐」等成年男女協助佯向不知情之簽注站下注買牌,或佯向 綽號「阿坤」、「小黑」及代號「8889」、「正順」、「明 宏」等組頭下注,使上開不知情簽賭站、組頭陷於錯誤為錯 誤評估,接受下注對賭,下注金額約1,100 萬元;並透過事 先謀議要求配合球員在比賽中打假球操控比數,於賽前一天 ,由具有犯意聯絡之莊侑霖通知亦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該隊 球員劉俊男、王勁力、劉耿欣、陳致遠、陳懷山、楊博任、 郭一峰、田顯明等球員配合打假球,比賽當日再由不知情成 年女子進入球場打暗號,並由具有犯意聯絡之兄弟象巴士司 機莊芳誠利用賽前為球員購買便當、飲料之機會,進入球場 之球員休息室內,通知王勁力等人確定要運作該場比賽打假 球,再由王勁力等人轉告上開配合打假球之球員;此場比賽 兄弟象隊由劉俊男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劉俊男以故意投易 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主投5 局,即遭擊出5 支安打及1 次 4 壞球、失分1 分、為自責分,王勁力擔任後援投手、主投 2 局、被安打1 支(含1 支全壘打)、失分2 分、自責分1 分、失誤1 次,劉耿欣5 個打數無安打,陳致遠3 打數無安 打、被3 振1 次,陳懷山4 打數1 安打、被3 振1 次,楊博 任4 打數3 安打,郭一峰4 打數1 安打、被3 振1 次,終場 兄弟象隊以6 比3 獲勝,運作失敗未能得逞。 五、余則彬、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6年8 月25日兄弟象隊與La new 熊隊在高雄澄清湖球場第244 場例行賽比賽後,即在高雄福 華飯店商議,且與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蔡政宜在南部佯向不 詳簽賭站、組頭下注簽賭,輸贏對半平分;於比賽當日渠等 3 人及陳東興在某飯店共同研議賭勢,並由蔡政宜指示黃川 井指揮買牌手佯向不詳簽賭站、組頭下注,下注總金額約1, 500 萬元,余則彬部分為1,200 萬元,蔡政宜部分為300 萬 元,使上開不知情簽賭站、組頭陷於錯誤為錯誤評估,而接 受下注對賭;渠等並透過事先謀議要求配合球員在比賽中打 假球操控比數,於賽前一天,由莊侑霖通知具有犯意聯絡之 該隊球員王勁力、吳保賢、廖于誠、莊瑋全、黃正偉、陳懷 山、劉耿欣、朱鴻森、楊博任等人配合打假球,比賽當日再 由不知情成年女子進入球場打暗號,此場比賽係以標靶作為 打假球暗號;開賽後先發投手廖于誠以故意投易打球及壞球 方式,在主投2.1 局,即遭擊出1 支安打及7 次4 死球、失 分3 分,皆為自責分,莊瑋全、吳保賢先後擔任中繼投手, 分別主投2.2 局及2 局,均被安打2 支,分別投出1 次及3 次4 壞球,失分2 分及1 分,黃正偉3 個打數無安打,陳懷 山4 打數1 安打、被三振1 次,劉耿欣3 打數無安打,朱鴻 森4 打數1 安打,楊博任上場代跑,終場兄弟象隊即以4 比 6 落敗,運作打假球成功,扣除水錢後共訛詐得款約900 萬 元。賽後廖于誠原可取得對價100 萬元,因王勁力轉交時暫 借30萬元,廖于誠又給予王勁力10萬元作為答謝,廖于誠實 際得款60萬元,王勁力負責收看暗號及轉告配合球員打放水 球,未上場之王勁力取得對價20萬元,吳保賢獲30萬元,其 餘莊瑋全、黃正偉、陳懷山、劉耿欣、朱鴻森、楊博任分別 獲得10至30萬元不等之對價。 伍、莊侑霖、吳明欽(詳參附表拾貳,並為事實暨理由之一部)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間以安排球員 配合以打假球再佯向簽賭站簽注以訛取款項之方式,使不詳 簽賭站、組頭陷於錯誤而給付簽賭款項,藉以為訛詐行為, 其等決定運作96年5 月26日兄弟象隊與誠泰蛇在新莊球場第 118 場例行賽,賽前吳明欽先行搭機赴日本沖繩找莊侑霖回 臺灣運作比賽,再隱瞞余則彬自行佯向不詳簽賭站下注約1, 500 萬元,迨96年5 月26日下午5 時30分,透過莊侑霖通知 具有犯意聯絡之兄弟象巴士司機莊芳誠,指示其利用發放球 員便當飲料之機會,進入新莊球場球員休息室內通知具有犯 意聯絡之該隊球員王勁力、吳保賢、田顯明等人要運作打假 球,再由王勁力、吳保賢轉告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劉 俊男、莊瑋全、黃正偉、陳懷山、劉耿欣、朱鴻森等人確定 該場比賽要配合打假球。嗣該場比賽兄弟象隊陸續由劉俊男 、莊瑋全、田顯明、王勁力等擔任中繼投手配合,其等以故 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劉俊男中繼1.1 局、即投出3 次 4 壞球、失分2 分、皆為自責分,莊瑋全面對4 打席、全遭 擊出安打、未解決任何1 人次、失分4 分、皆為自責分,田 顯明中繼0.1 局、被安打3 支、1 次4 壞球、僅解決1 人次 、失分4 分、自責分3 分,王勁力中繼2.1 局、被安打7 支 、2 次四死球、失分6 分、皆為自責分,黃正偉3 個打數無 安打,陳懷山4 個打數3 安打、失誤1 次、被3 振1 次,劉 耿欣5 打數3 安打、被3 振1 次,朱鴻森1 打數1 安打,終 場兄弟象隊即以16比23落敗,運作打假球成功,扣除水錢後 共訛得金額約700 萬元。賽後,吳明欽本應統籌計算各該配 合打假球球員及司機莊芳誠所獲得之對價及分紅後,交由莊 侑霖親自或轉由王勁力代為發放,惟吳明欽僅交付400 萬元 予莊侑霖發放,其有不足額部分,乃由莊侑霖另向余財彬索 取數十萬元,再轉放予上開球員,其中王勁力、劉俊男、莊 瑋全、田顯明各獲得30至50萬元對價,黃正偉、陳懷山、劉 耿欣、朱鴻森各獲得5 至10萬元對價,吳保賢獲得5 萬元對 價,莊芳誠則係嗣後另由莊侑霖電請余則彬支給20萬元報酬 。 陸、蔡政宜與余則彬、莊侑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7年間,由余則彬出資1,200 萬 元,蔡政宜及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莊正忠出資1,800 萬元, 共合資3,000 萬元當運作打假球基金,共同以安排球員配合 以打假球方式而為訛詐行為,其等分別所為主持職棒打假球 場次細目如下: 一、蔡政宜、余則彬、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7年4 月17日兄弟象隊 與La new熊在高雄澄清湖球場第54場例行賽後,即與具有同 一犯意聯絡之莊正忠、黃川井、黃仁義(詳參附表貳,並為 事實暨理由之一部,下同)研議佯為簽賭下注之細務,由蔡 政宜、黃川井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揮不詳年籍之成年 人數人以電話或電腦佯向不詳簽賭站下注總金額約1,800 萬 元;並由莊侑霖於賽前商請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兄弟象隊日 籍投手教練中込伸(業已審結)於投手調度時,儘量安排配 合打假球之投手上場,中込伸乃指示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該 隊球員王勁力於球場中外野發現射箭標靶之暗號,即代表該 場比賽要運作打假球,同時通知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買 嘉瑞、吳保賢、莊瑋全、朱鴻森、郭一峰、陳懷山、黃正偉 及王勁力等人配合打假球;此場比賽兄弟象隊由買嘉瑞擔任 先發投手,開賽後買嘉瑞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 主投4.1 局,即遭擊出7 支安打及2 次4 壞球、失分6 分, 5 分自責分,吳保賢、莊瑋全陸續擔任中繼投手,分別主投 0.2 局及1.1 局,均被安打1 支,4 壞球0 次及1 次,失分 0 分及1 分,朱鴻森獲得1 次4 壞球,陳懷山4 打數無安打 ,郭一峰4 打數1 安打,黃正偉2 打數1 安打,終場兄弟象 隊即以4 比8 落敗,運作打假球成功,余則彬、莊侑霖與蔡 政宜集團此場合夥下注約訛得1, 200萬元,扣除水錢及發給 上開球員之對價及分紅約500 萬元,該集團至少獲利700 萬 元,並依合資股數朋分成員;此外,余則彬亦透過黃川井下 注贏得100 多萬元。賽後中込伸獲對價50萬元,買嘉瑞獲對 價150 萬元,王勁力負責賽前聯繫球員、比賽時接收暗號、 通知球員確定打放水球及賽後發放對價或分紅,可獲對價20 萬元,吳保賢獲對價30萬元,莊瑋全獲對價30萬元,黃正偉 、郭一峰各獲對價30至50萬元,陳懷山可得對價50萬元,朱 鴻森得對價20萬元。 二、蔡政宜、余則彬、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7年5 月10日中信鯨隊 與兄弟象隊在天母球場第93場例行賽後,即與具有同一犯意 聯絡之莊正忠、黃川井、黃仁義研議佯為簽賭下注之細務, 由蔡政宜、黃川井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揮不詳年籍之 成年人數人以電話或電腦佯向不詳簽賭站下注金額約500 萬 元;並由莊侑霖於賽前數天分別向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中信 鯨隊三壘手高俊強、二壘手林永坤預告往後幾場比賽,若看 到具有犯意聯絡之蔡淵源(詳參附表肆,並為事實暨理由之 一部,下同)在1 壘或3 壘觀眾席上時,代表確定打假球; 迨比賽當日林永坤及高俊強接收具有犯意聯絡之暗號手蔡淵 源之打假球暗號後,即以「打一支」(閩南語)及點頭示意 等方式,暗示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捕手李義偉配合打假球, 高俊強、李義偉及林永坤等人在比賽中遂以被3 振或安打後 故意盜壘被刺殺出局等方式配合打假球,終場中信鯨隊以0 比2 落敗,運作打假球成功,扣除水錢後訛詐得逞獲取款項 約420 萬元。賽後高俊強赴余則彬所承租位於臺北市○○路 紗帽山區之某華廈11樓屋內(下稱「紗帽山會所」)向莊侑 霖領取對價50萬元現金,李義偉對價50萬元則透過林永坤分 次向莊侑霖領取,林永坤對價30萬元則由莊侑霖發放。 三、蔡政宜、余則彬、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7年5 月23日中信鯨隊 與統一獅隊在新莊球場第116 場例行賽後,即與具有同一犯 意聯絡之莊正忠、黃川井、黃仁義研議佯為簽賭下注之細務 ,由蔡政宜、黃川井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揮不詳年籍 之成年人數人以電話或電腦佯向不詳簽賭站下注金額約800 萬元;莊侑霖於賽前先向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中信鯨隊球員 高俊強及林永坤預告隔日比賽要打假球,高、林2 人再回中 信球隊宿舍告知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杜章偉及李義偉 要準備放水打假球;迨比賽當日林永坤及高俊強接收具有犯 意聯絡之暗號手蔡淵源之打假球暗號後,即通知杜章偉、李 義偉確定該場要配合打假球,杜章偉復於開賽前以野手對價 約15至20萬元之條件成功遊說該隊球員陳永哲加入打假球行 列;此場比賽中信鯨隊由杜章偉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杜章 偉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主投1.1 局,被安打5 支 (包含1 支全壘打),1 次4 死球,失分5 分,皆為自責分 ,高俊強4 打數無安打、被3 振2 次,林永坤4 打數1 安打 、被3 振1 次,李義偉2 個打數無安打、被3 振1 次、失誤 1 次,陳永哲3 打數無安打、失誤1 次,比賽中除杜章偉以 投易打球讓對方打者在1. 1局中取得5 分大幅領先外,高俊 強等打者乃以守備及打擊不積極、關鍵時刻失誤等方式配合 打假球,終場中信鯨隊即以3 比6 落敗,運作打假球成功, 扣除水錢後共訛詐得款約750 萬元。賽後杜章偉雖可領得對 價100 萬元,但以記帳方式暫存莊侑霖處,若需用錢再透過 林永坤取得,今尚未領取,陳永哲自杜章偉取得對價15萬 元現金,林永坤因誤擊出二壘安打1 支且帶有1 分打點,遭 扣款10萬元,僅得對價30萬元,高俊強及李義偉可得行情價 對價30至50萬元,此外,未上場而事前具有共謀犯意聯絡之 該隊球員黃政琦、黃宏任、陳嘉宏分別獲得5 萬元之分紅。 四、蔡政宜、余則彬、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7年6 月7 日中信鯨隊 與兄弟象隊,在新竹球場第141 場例行賽後,即與具有同一 犯意聯絡之莊正忠、黃川井、黃仁義研議佯為簽賭下注之細 務,由蔡政宜、黃川井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揮不詳年 籍之成年人數人以電話或電腦佯向不詳簽賭站下注金額800 萬元;莊侑霖於賽前向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中信鯨隊球員高 俊強預告比賽時若看到蔡淵源在觀眾席上即代表該場比賽確 定要打假球,高俊強乃於賽前1 日至中信鯨隊球員宿舍向亦 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杜章偉預告「明天要準備」,並於 比賽當日接收具有犯意聯絡之暗號手蔡淵源之打假球暗號後 ,趁杜章偉熱身完回休息室時,提醒該場比賽要配合打放水 球且要輸4 分以上才可贏錢,另又通知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 球員李義偉要配合放水打假球,而高俊強、杜章偉亦通知具 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黃宏任配合打假球(惟黃宏任於第9 局上場擔任救援投手時,並未配合放水)。此場比賽中信鯨 隊由杜章偉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杜章偉以故意投易打球及 4 壞球方式,主投7.1 局、被安打9 支、2 次4 死球、失分 4 分、2 分自責分,高俊強4 打數無安打,林永坤4 打數無 安打、被3 振1 次,李義偉3 個打數1 安打,終場中信鯨隊 以1 比4 落敗,中信鯨隊雖輸對手3 分,當時賭注為中信鯨 隊讓3 分,故須輸4 分以上才算贏,因此,下注中信鯨隊輸 球賭盤運作失敗而未能訛得款項。 五、蔡政宜、余則彬、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7年6 月10日兄弟象隊 與La new熊隊在臺中球場第145 場例行賽後,即與具有同一 犯意聯絡之莊正忠、黃川井、黃仁義研議佯為簽賭下注之細 務,由蔡政宜、黃川井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揮不詳年 籍之成年人數人以電話或電腦佯向不詳簽賭站下注金額約1, 500 萬元;莊侑霖於賽前通知具有犯意聯絡之兄弟象隊教練 中込伸及球員王勁力、吳保賢、曾嘉敏、莊瑋全、黃正偉等 人配合打假球;此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曾嘉敏擔任先發投手, 開賽後曾嘉敏遂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主投5 局、 被安打2 支、7 次4 死球、無失分,王勁力中繼1.1 局、5 次4 壞球、失分4 分、皆為自責分,莊瑋全中繼0.2 局、被 安打1 支、無失分,吳保賢後援2 局、被安打2 支、4 次4 壞球、暴投2 次、無失分,黃正偉4 打數無安打、失誤1 次 、被三振1 次,終場兄弟象隊即以2 比4 落敗,然因La new 熊隊讓分超過2 分,故仍算運作失敗,而未能訛得款項。 六、蔡政宜、余則彬、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7年7 月11日兄弟象隊 與中信鯨隊在新莊球場第193 場例行賽後,即與具有同一犯 意聯絡之莊正忠、黃川井、黃仁義研議佯為簽賭下注之細務 ,由蔡政宜、黃川井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揮不詳年籍 之成年人數人以電話或電腦佯向不詳簽賭站下注金額約1,50 0 萬元;莊侑霖於賽前通知具有犯意聯絡之兄弟象隊投手教 練中込伸及球員曾嘉敏、王勁力、吳保賢、莊瑋全、黃正偉 、朱鴻森等人配合打假球;此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投手教練中 込伸指示曾嘉敏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曾嘉敏遂以故意投易 打球及4 壞球方式,主投2 局,被安打4 支,2 次4 死球, 失分3 分,2 分自責分,莊瑋全、王勁力、吳保賢陸續擔任 中繼投手,分別投2.2 局、2.1 局、1 局,被安打5 支、3 支、0 支,4 死球3 次、2 次、1 次,失分6 分、2 分、0 分,黃正偉4 打數1 安打,被3 振1 次,朱鴻森2 打數無安 打,被3 振1 次,郭一峰2 個打數1 安打,劉耿欣2 打數無 安打,被3 振1 次,終場兄弟象隊即以9 比11落敗,運作打 假球成功,扣除水錢後訛得款項約1,400 萬元。此場打放水 球雖讓蔡政宜等人集團順遂詐得款項,但發放球員對價須扣 除前次比賽(即上述97年6 月10日之第145 場比賽)打放水 球失敗之損失,對價略有降低;賽後曾嘉敏獲對價100 萬元 ,但扣除蔡政宜協助處理債務後,僅得20萬元,且該筆款項 仍放在前隊友賴業安處尚未領取,中込伸獲得50萬元對價, 吳保賢與莊瑋全各獲得30至50萬元對價,王勁力獲得20萬元 對價,朱鴻森獲得10萬元對價,黃正偉獲得20萬元對價,其 餘配合打假球之球員亦獲得相當之對價。 七、蔡政宜、余則彬、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7年7 月13日La new熊 隊與統一獅隊在高雄縣澄清湖球場第198 場例行賽後,即與 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莊正忠、黃川井、黃仁義研議佯為簽賭 下注之細務,由蔡政宜、黃川井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 揮不詳年籍之成年人數人以電話或電腦佯向不詳簽賭站下注 金額1,500 萬元,並於賽前由具有犯意聯絡之La new熊球員 黃俊中通知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許文雄、張誌家(詳 參附表拾拾捌,並為事實暨理由之一部,下同)、蔡英峰、 許志昌、蔣智聰、蔡宗佑、黃小偉等球員配合打假球,比賽 當日再由具有犯意聯絡之暗號手蔡淵源、陳東興發出打假球 暗號予該等球員;此場比賽La new熊隊由許文雄擔任先發投 手,開賽後許文雄遂以故意投易打球方式,在主投4.1 局, 即遭擊出7 支安打及3 次4 死球,失分7 分,皆為自責分, 蔡英峰擔任中繼投手,主投2.1 局,被擊出4 之安打,包含 1 支全壘打,投出2 次4 死球,失分1 分,許志昌主投1. 1 局,無失分,蔣智聰3 次打數無安打,蔡宗佑上場代跑1 次 ,黃小偉代打1 次被3 振,終場La new熊隊即以3 比9 落敗 ,運作打假球成功,扣除水錢後訛得款項約1,400 萬元。賽 後許文雄獲得50萬元對價,蔡英峰獲得50萬元對價,黃小偉 獲得30萬元對價,蔡宗佑獲得5 萬元對價,蔣智聰獲得40萬 元對價,許志昌獲得10萬元對價,未上場而具有事前共謀犯 意聯絡之張誌家原本獲得15萬元分紅,然張誌家以家中需款 支用能否多給一些為由,而獲得50萬元分紅。 八、蔡政宜、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7年7 月22日中信鯨隊與La new 熊隊在新莊球場第201 場例行賽後,即與具有同一犯意聯絡 之莊正忠、黃仁義研議佯為簽賭下注之細務,由蔡政宜、黃 川井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揮不詳年籍之成年人數人以 電話或電腦佯向不詳簽賭站下注金額約800 萬元,並知會仍 有合資關係且具有事前共謀犯意聯絡之余則彬及為余則彬買 牌之黃川井;賽前莊侑霖選定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中信鯨隊 球員杜章偉擔任先發投手之場次,乃與蔡政宜確認共同運作 該場比賽,並由莊侑霖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林永坤 通知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杜章偉、李義偉及黃政琦配 合打假球;此場比賽中信鯨隊由杜章偉擔任先發投手,杜章 偉投完第1 局後,林永坤在休息室提醒杜章偉該場比賽要打 放水球,杜章偉乃以投易打球及4 壞球之方式配合打放水球 ,李義偉等球員則以守備及打擊不佳方式配合打放水球,杜 章偉主投5.2 局,被安打11支,被全壘打2 支,失分6 分, 4 分自責分,黃政琦4 次打數1 安打,李義偉3 次打數無安 打,被3 振2 次,終場中信鯨隊以3 比7 落敗,運作打假球 成功,扣除水錢後額得約750 萬元款項。賽後杜章偉獲得對 價100 萬元及獎金10萬元,除領走20餘萬元現金,餘款暫寄 莊侑霖處,李義偉對價30萬元由莊侑霖交付,黃政琦對價30 萬元亦由莊侑霖交付;此外,未上場而事前具有共謀犯意聯 絡之該隊球員黃宏任、林永坤、高俊強分別獲得5 萬元分紅 ,其中黃宏任由杜章偉轉交,林永坤由莊侑霖交付,高俊強 由余則彬轉交。 九、蔡政宜、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7年8 月3 日中信鯨隊與兄弟象 隊在天母球場第223 場例行賽,即與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莊 正忠、黃仁義研議佯為簽賭下注之細務,由蔡政宜在該球場 附近之汽車旅館指揮不詳年籍之成年人數人以電話或電腦佯 向不詳簽賭站下注金額約800 萬元,並知會仍有合資關係且 具有事前共謀犯意聯絡之余則彬;賽前莊侑霖選定具有同一 犯意聯絡之中信鯨隊球員黃宏任擔任先發投手之場次,再透 過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杜章偉徵得黃宏任同意配合打假 球,復通知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黃政琦、李義偉、 陳嘉宏、林永坤、杜章偉等球員配合打假球;此場比賽中信 鯨隊由黃宏任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黃宏任遂以故意投易打 球及4 壞球方式,主投1.2 局,被安打3 支,四死球1 次, 失分3 分,1 分自責分,黃政琦4 次打數1 安打,被3 振2 次,李義偉3 次打數1 安打,被3 振1 次,陳嘉宏1 次打數 無安打,終場中信鯨隊即以1 比4 落敗,運作打放水球成功 ,扣除水錢後共訛得約750 萬元。賽後黃宏任可得對價100 萬元,由莊侑霖透過杜章偉陸續轉交45萬元現金,餘款暫寄 莊侑霖處,李義偉可得對價50萬元,黃政琦可得對價40萬元 ,且於97年4 、5 月間自與莊侑霖談妥配合打放水球後,即 陸續取得前金及後謝共30萬元,陳嘉宏由林永坤轉交5 萬元 對價,未上場而事前具有共謀犯意聯絡之林永坤及杜章偉均 負責通知球員,分別獲得5 至15萬元之分紅。 十、蔡政宜、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7年9 月16日La new熊隊與中信 鯨隊在高雄縣澄清湖球場第261 場例行賽後,即與具有同一 犯意聯絡之莊正忠、黃仁義研議佯為簽賭下注之細務,由蔡 政宜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揮不詳年籍之成年人數人以 電話或電腦佯向不詳簽賭站下注簽賭約1,500 萬元,余則彬 雖未參與研議細務,然仍因有合資關係而具有事前之共謀犯 意聯絡;賽前莊侑霖通知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La new熊隊球 員許文雄、黃俊中、蔣智聰、蔡宗佑等人配合打假球,比賽 當日再由具有犯意聯絡之暗號手蔡淵源、陳東興發出打假球 暗號予該等球員;此場比場La new熊隊由許文雄擔任先發投 手,開賽後許文雄遂以故意投易打球方式,在主投6. 2局, 即遭擊出8 支安打及1 次四壞球,失分4 分,皆為自責分, 黃俊中擔任中繼投手,面對2 打席,未解決任何人次,投出 2 次四壞球,終場La new熊隊即以5 比4 贏球,當時下注La new熊隊輸球賭盤失敗,運作失敗而未訛得款項。 十一、蔡政宜、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7年9 月27日La new熊隊與米迪 亞暴龍隊在高雄縣澄清湖球場第280 場例行賽後,即與具有 同一犯意聯絡之莊正忠、黃仁義研議佯為簽賭下注之細務, 由蔡政宜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揮不詳年籍之成年人數 人以電話或電腦佯向不詳簽賭站下注簽賭約1,500 萬元,余 則彬雖未參與研議細務,然仍因有合資關係而具有事前之共 謀犯意聯絡;賽前由蔡政宜指示陳東興連繫具有同一犯意之 La new熊隊球員黃俊中通知該隊球員蔡宗佑、黃小偉、蔣智 聰等人配合打假球,比賽當日再由具有犯意聯絡之暗號手蔡 淵源、陳東興發出打假球暗號予該等球員;此場比賽雖蔡宗 佑3 打數無安打,黃小偉4 打數1 安打,被3 振2 次,蔣智 聰2 打數誤擊2 安打,惟終場La new熊隊仍以8 比0 獲勝, 因運作失敗,故配合打放水球之蔡宗佑、黃小偉、蔣智聰均 未獲得對價。 十二、蔡政宜、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7年9 月27日,La new熊隊與米 迪亞暴龍隊在高雄縣澄清湖球場第282 場例行賽後,即與具 有同一犯意聯絡之莊正忠、黃仁義研議佯為簽賭下注之細務 ,由蔡政宜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揮不詳年籍之成年人 數人以電話或電腦佯向不詳簽賭站下注簽賭約1,500 萬元, 余則彬雖未參與研議細務,然仍因有合資關係而具有事前之 共謀犯意聯絡;賽前由蔡政宜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La new熊 隊球員黃俊中通知該隊球員張誌家、許志華、蔣智聰、蔡宗 佑、黃小偉等人配合打假球,比賽當日再由具有犯意聯絡之 暗號手蔡淵源、陳東興發出打假球暗號予該等球員;此場比 場La new熊隊由張誌家擔任先發投手,張誌家遂以故意投易 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主投3.2 局,即遭擊出2 支安打及5 次四死球,失分1 分,許志華中繼1 局,被安打2 支,失分 2 分,黃俊中中繼1 人次,投出保送,失分1 分自責分,蔡 宗佑4 打數3 安打,1 分打點,被三振1 次,蔣智聰4 打數 ,被3 振2 次,黃小偉1 打數無安打,惟終場La new熊隊仍 以7 比4 獲勝,因運作失敗,乃未發給配合打放水球之黃俊 中、蔣智聰、張誌家、黃小偉、許志華、蔡宗佑或暗號手蔡 淵源、陳東興任何對價或紅利,另張誌家、蔡宗佑等人先前 獲得蔡政宜提供之性招待不法利益,張誌家且以自家急用為 由向蔡政宜先後索取100 萬元及80萬元,因而與蔡政宜等人 具有打球訛詐款項之事前共謀犯意聯絡。 十三、蔡政宜、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7年10月7 日La new熊隊與兄弟 象隊在高雄縣澄清湖球場第297 場例行賽後,即與具有同一 犯意聯絡之莊正忠、黃仁義研議佯為簽賭下注之細務,由蔡 政宜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揮不詳年籍之成年人數人以電 話或電腦佯向不詳簽賭站下注金額約1,500 萬元,余則彬雖 未參與研議細務,然仍因有合資關係而具有事前之共謀犯意 聯絡;賽前由蔡政宜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La new熊隊球員蔡 宗佑及蔡英峰通知該隊球員黃俊中、許文雄、許志華、蔣智 聰、黃小偉、林津平、許志昌等人配合打假球,比賽當日再 由具有犯意聯絡之暗號手蔡淵源、陳東興發出打假球暗號予 該等球員;此場比場La new熊隊由許文雄擔任先發投手,開 賽後許文雄遂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主投5 局, 遭擊出6 支安打及3 次四壞球,失分3 分,許志華後援1 局 ,無失分,蔣智聰2 打數無安打,蔡宗佑5 打數無安打,被 3 振1 次,黃小偉獲得1 次4 壞球,林津平1 打數無安打, 終場La new熊隊即以2 比8 落敗,運作打假球成功,扣除水 錢後共訛得款項約1,420 萬元。賽後許文雄獲60萬元對價及 40萬元分紅(合計共100 萬元)、蔡宗佑獲50萬元對價(其 並負責轉交蔣智聰、黃小偉、林津平、許志昌等所獲對價或 分紅)、蔣智聰獲20萬元對價、黃小偉獲10萬元對價、林津 平獲10萬元對價、未上場而具有事前共謀犯意聯絡之許志昌 獲5 萬元分紅、許志華獲20萬元對價,擔任聯絡人之黃俊中 、蔡英峰各獲30萬元、10萬元對價,暗號手蔡淵源及陳東興 共獲35萬元對價。 柒、迨98年球季之初,蔡政宜仍欲與余則彬、莊侑霖維持合作關 係,雙方原協議由余則彬出資1,000 萬元,蔡政宜及具有同 一犯意聯絡之莊正忠出資1,000 萬元,共合資2,000 萬元為 運作兄弟象隊及La new熊隊球員打假球基金,然因余則彬因 負債而將資金取回,改由蔡政宜及莊正忠出資1,500 萬元, 莊侑霖出資500 萬元(其中150 萬元復由黃川井認購),合 資2,000 萬元當運作打假球基金,惟仍與余則彬維持合作關 係,蔡政宜遂與莊正忠、莊侑霖、黃川井、余則彬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8年間 ,共同以安排球員配合以打假球方式而為訛詐行為,其等分 別所為主持職棒打假球場次細目如下: 一、蔡政宜與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8年7 月10日兄弟象隊與統一獅 隊在臺南球場第126 場例行賽後,即與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 莊正忠、黃仁義研議佯為簽賭下注之細務,由蔡政宜在該球 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揮不詳年籍之成年人數人以電話或電腦 佯向不詳簽賭站下注金額約1,200 萬元,余則彬及黃川井則 因仍有合作或合資關係而具有事前之共謀犯意聯絡;賽前莊 侑霖事先通知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兄弟隊總教練中込伸於該 場比賽準備打放水球,請其安排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 王勁力、買嘉瑞、李濠任、郭一峰、楊宗範、黃正偉等人配 合打假球;此場比賽兄弟象隊由王勁力、買嘉瑞、李濠任擔 任中繼或後援投手,嗣比賽開打後,兄弟象隊由王勁力中繼 1 局,以故意投4 壞球之方式,投出1 個4 壞球,無失分, 買嘉瑞中繼1 局,以故意投4 壞球之方式,投出1 個4 壞球 ,無失分,李濠任後援1 局,無失分,郭一峰4 個打數誤擊 2 安打、被三振1 次,楊宗範3 個打數無安打、被三振2 次 ,黃正偉3 個打數1 安打,惟終場兄弟象隊仍以6 比3 獲勝 ,因放水球運作失敗,蔡政宜與莊侑霖在此場比賽合夥下注 約1,200 萬元,賭輸約1,100 萬元,故配合打放水球之中込 伸、王勁力、買嘉瑞、李濠任、郭一峰、楊宗範、黃正偉等 人未獲得任何對價。 二、蔡政宜與莊侑霖於決定運作98年9 月9 日兄弟象隊與La new 熊隊在高雄縣澄清湖球場第204 場例行賽後,即與具有同一 犯意聯絡之莊正忠、黃仁義研議佯為簽賭下注之細務,由蔡 政宜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揮不詳年籍之成年人數人以電 話或電腦佯向不詳簽賭站下注金額約1,700 萬元,余則彬及 黃川井則因仍有合作或合資關係而具有事前之共謀犯意聯絡 ;賽前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莊侑霖友人張宗傑(詳參附表拾 參,並為事實暨理由之一部,下同)負責處理兄弟象球員李 濠任、汪竣泰、楊宗範等人與莊侑霖連繫打假球之事宜,莊 侑霖並於同年9 月初通知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兄弟隊總教練 中込伸於該場比賽準備打放水球,請其安排具有犯意聯絡之 該隊球員王勁力、買嘉瑞、李濠任、吳保賢、黃榮義等人配 合打假球,且先發投手為李濠任,中繼投手為王勁力或吳保 賢,後援投手為黃榮義,莊侑霖再於98年9 月6 日晚間,通 知王勁力及吳保賢,請其等聯絡具有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李 濠任、黃榮義、買嘉瑞、郭一峰、汪竣泰、朱鴻森、黃正偉 、楊宗範、莊瑋全等人配合於98年9 月9 日比賽場次打放水 球,並告知於賽前、賽中注意看外野看台有無出現射箭標把 上頭還標明「兄弟一條心」作為打放水球暗號;嗣吳保賢即 於同日與李濠任會晤,同月8 日晚間7 時許,吳保賢再電聯 同隊投手王勁力、捕手汪竣泰等人至住宿飯店819 號房會面 ,討論打放水球等情形;迨98年9 月8 日晚間6 時及8 時許 ,余則彬以電話詢問張宗傑關於隔日兄弟象隊與La new熊隊 比賽是否有運作打放水球,張宗傑乃於當晚8 時34分回電表 示該場球賽有運作,其中部分配合打假球之球員係由張宗傑 負責聯繫,其餘球員則由莊侑霖負責聯繫,並均已聯繫完成 。此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李濠任擔任先發投手,汪竣泰擔任捕 手,開賽後李濠任遂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主投 3.2 局中,即遭擊出4 支安打、8 次4 壞球及2 次暴投,失 分10分,皆為自責分,中繼投手吳保賢在主投1. 1局中,遭 擊出4 支安打、1 次4 壞球及2 次暴投,失分2 分,皆為自 責分,汪竣泰亦在比賽中因表現不佳遭換下場,黃正偉4 次 打數無安打,被3 振1 次,朱鴻森2 次打數無安打,楊宗範 1 次打數無安打,終場兄弟象隊即以5 比13落敗,下注兄弟 象隊輸球運作打假球成功,扣除水錢後共訛得1,580 萬元款 項,扣除球員對價及對價475 萬元,蔡政宜得款821 萬元( 出資75%),莊侑霖得款241 萬元(出資25%),黃川井可 得分紅26萬元,余則彬原投入賭金1,000 萬元,雖被莊侑霖 逕予償還余員賭債,惟莊員仍給予余則彬分紅17萬元,作為 補償;另中込伸依約安排有配合莊侑霖打放水球之投手上場 ,獲得對價50萬元,李濠任得對價100 萬元,為感謝張宗傑 介紹打放水球賺錢,自渠對價中撥出30萬元予張宗傑,實際 取得70萬元,吳保賢得20萬元,黃榮義得20萬元,汪竣泰得 30萬元(其中10萬元借給王勁力),黃正偉得30萬元對價, 朱鴻森得5 萬元對價,楊宗範獲5 萬元對價,王勁力因負責 通知球員配合打放水球,並協助發放對價及分紅,故得20萬 元對價,未上場而事前具有共謀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莊瑋全 、買嘉瑞、郭一峰各獲得5 萬元之分紅。 捌、蔡政宜、黃仁義共同經營賭場部分: 蔡政宜與黃仁義共同意圖營利,並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 賭博、賭博之犯意聯絡,自94、95年間起,以高雄市○鎮區 ○○○路○○號2 樓等處所輪流開設麻將場及簽賭站,聚集不 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並由黃仁義總管經營及會計等業務, 藉以賺取賭金及抽取佣金,渠等自身亦對外與不特定人對賭 麻將(起訴書附記載撲克牌十三支、天九牌部分,應予除外 )及下注簽賭六合彩、臺棒、美棒等比賽,迄至98年10月26 日查獲止,數年間約獲利1 、2 百萬元(起訴書記載為數千 萬元,應予更正),並查扣得如附表貳拾肆編號1-13等物。 玖、黃川井、達瑞瑋(詳參附表貳拾貳,並為事實暨理由之一部 ,下同)、陳盈妃(詳參附表貳拾參,並為事實暨理由之一 部,下同)、林柏晟、藍基益(詳參附表貳拾,並為事實暨 理由之一部,下同)、張順青(詳參附表貳拾壹,並為事實 暨理由之一部,下同)、游政發(詳參附表拾玖,並為事實 暨理由之一部,下同)等人經營網路簽賭站及賭場部分,分 述如下: 一、黃川井與達瑞瑋共同意圖營利,並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 賭博、賭博之犯意聯絡,自95年間起(起訴書誤載為96年間 起,應予以更正),在板橋等地區,合夥出資經營「全球」 、「火牛」、「天下」及「金磚」等簽賭網站,由達瑞瑋負 責實際營運及招攬賭客,並以每月薪資3 萬元之代價,僱用 具有同一犯意聯絡之陳盈妃(係黃川井之妻之胞妹)負責賭 款收付等業務,渠等亦對外與不特定人下注簽賭臺棒、美棒 等比賽;迄至98年10月26日查獲止,數年間以7%之輸贏,該 簽賭站獲利約100 萬元(起訴書記載為超過數百萬元,應予 更正),並扣得如附表貳拾肆編號70-91 等物。 二、林柏晟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賭博之犯意 ,於95年間某日起至96年10月26日查獲日止,在蘆洲會所( 起訴書誤載為95年間),自葉凡碩(綽號「阿北」,已歿) 取得不特定簽賭網站帳號及密碼,經營「一路發」及「大家 來」等臺棒、美棒及美籃比賽簽賭站,作為友人及不特定人 簽注賭博之管道,亦對外與不特定人下注簽賭臺棒、美棒等 比賽,期間獲利約1 、2 百萬元(起訴書記載超過億元,包 含於95年替蔡政宜、吳健保及96年替吳健保運作放水球比賽 之下注買牌部分,應予更正)。 三、藍基益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賭博之犯意 ,於98年7 月間,自綽號「旺哥」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取得「法老王」簽賭網站及密碼,經營網路簽賭站 ,作為黃川井及不特定人賭博管道,並接受不特定賭客下注 簽賭六合彩,而在桃園縣其住居處,對外與不特定人下注簽 賭臺棒、美棒等比賽及六合彩,迄至98年10月26日查獲日為 止,獲利約100 萬元(起訴書記載為超過百萬元,應予更正 ),並扣得如附表貳拾肆編號102-110 等物。 四、張順青與黃仁義共同意圖營利,並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 賭博、賭博之犯意聯絡,於98年3 月間,先自黃仁義取得「 法老王」及自綽號「北極熊」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取 得「天下」等賭博網站帳號後,在高雄市○鎮區○○街○○○ 號3 樓住處,以向不特定人提供上開簽賭網站帳號之賭博管 道方式,對外招攬綽號「善魚」、「阿宏」、「碰柑」、「 柳丁」等不特定人(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賭博,並接受不 特定賭客下注簽賭六合彩,亦對外與不特定人下注簽賭臺棒 、美棒等比賽及六合彩,迄至98年10月26日查獲日止獲利約 4 、5 萬元(起訴書記載為超過百萬元,應予以更正),並 查扣得如附表貳拾肆編號17、18(張順青部分)、8-13(黃 仁義部分)等物。 五、游政發與黃仁義共同意圖營利,並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 賭博、賭博之犯意聯絡,於97、98年間,在高雄市○鎮區○ ○路某處透天厝(起訴書記載為高雄地區不特定處所,應予 更正)經營撲克牌十三張賭場,黃仁義則為管理記帳事務, 併對外與不特定人下注簽賭臺棒、美棒及韓棒等比賽,迄至 98年10月26日本案案發止,獲利約100 萬元(起訴書記載為 超過數百萬元,應予更正)。 拾、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於98年10月26日持憑 本院核發搜索票,分別前往高雄市○鎮區○○○路○○號2 至 4 樓、高雄市○鎮區○○○路○○號、高雄市○鎮區○○○路 ○○號後方之瑞興街與二聖路口間停車場、改制前之高雄縣鳳 山市(改制後為高雄市鳳山區,下同)文龍路16巷16弄5 號 (以上,為蔡政宜部分)、高雄市○○區○○○街○○○ 號13 樓之1 (黃仁義住所)、屏東縣○○鎮○○路○○○ 號(黃俊 中住所)、桃園縣桃園市○○○○街○○號7 樓(余則彬居所 )、改制前之臺北縣三重市(改制後為新北市三重區,下同 )如意街49號6 樓(莊侑霖居所)、臺北縣三重市○○街○○ 號6 樓(張宗傑居所)、臺北市○○區○○○路○ 段○○○ 巷 ○ 弄○○號5 樓(黃川井住所)、臺北市○○區○○路○○○ 號 7 樓(余則彬會所及黃川井簽賭站)、臺北縣三重市○○○ 路○○○ 號13樓(陳盈妃住所)、臺北市○○區○○街○○巷○○ 號1 樓(陳盈妃居所)、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 號 9 樓之1 (藍基益簽賭站)、桃園縣桃園市○○○街○ 巷○○ 號(藍基益居所)、高雄市○鎮區○○街○○○ 號3 樓(張順 青住所)、臺北市○○區○○街6 、6 之1 、6 之2 、6 之 3 、6 之4 及8 號(兄弟象棒球隊宿舍曹錦輝、李濠任、王 勁力、柳裕展、汪竣泰、吳保賢房間及使用儲藏室)、臺北 市○○區○○○路○ 段○○○ 巷○○號7 樓之9 (吳保賢居所) 、改制前之臺北縣蘆洲市(改制後為新北市○○區○○○路 136 之7 號9 樓(王勁力住所)、改制前之高雄縣鳥松鄉( 改制後為高雄市○○區○○○路○○○ 號La new熊棒球隊宿舍 (張誌家房間及使用儲藏室)等處執行搜索,並扣得詳如附 表貳拾肆所示等物,因悉上情。 拾壹、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壹、有罪並坦認犯行被告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 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 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 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 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經查:本案被告余則 彬、莊侑霖、黃川井、蔡淵源、張順青、陳盈妃、游政發、 達瑞瑋、藍基益、張宗傑、林柏晟,以及其等個別之辯護人 及檢察官等於本院程序中,對於以下所述經本院調查之證據 ,均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一一提示 之前揭證據方法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亦未就所調查之證據 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參 照上開說明要旨,上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應先敘明。 貳、有罪但否認犯行被告部分: 一、證人蔡政宜、黃川井、余則彬、杜章偉、陳嘉宏、柳裕展、 陳永哲、謝承勳、高俊強、林柏晟、陳東興、莊侑霖、黃俊 中、蔡英峰、林津平、蔣智聰、林濬宇、王勁力、吳保賢、 田顯明於調查局所言部分,無證據能力: 按證人於調查局詢問為其所涉事實為見聞之陳稱,係屬被告 以外之人所為之言詞供述,今既經被告之辯護人對此部分證 據能力聲明異議,公訴人復未明確指出證人於調詢所言有何 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 例外取得證據能力情形,故依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 應認證人蔡政宜、黃川井、余則彬、杜章偉、陳嘉宏、柳裕 展、陳永哲、謝承勳、高俊強、林柏晟、陳東興、莊侑霖、 黃俊中、蔡英峰、林津平、蔣智聰、林濬宇、王勁力、吳保 賢、田顯明等人,於調查站之證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林秉文、蔡政宜、黃川井、余則彬、杜章偉、陳嘉宏、 柳裕展、陳永哲、謝承勳、高俊強、林柏晟、陳東興、莊侑 霖、黃俊中、蔡英峰、林津平、蔣智聰、林濬宇等於偵查中 之具結證述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定有明文。檢察官於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 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雖 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 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 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 ,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 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本件 證人林秉文、蔡政宜、黃川井、余則彬、杜章偉、陳嘉宏、 柳裕展、陳永哲、謝承勳、高俊強、林柏晟、陳東興、莊侑 霖、黃俊中、蔡英峰、林津平、蔣智聰、林濬宇等於偵查中 之證述,固屬傳聞證據,然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 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接受他造 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 力。查本件證人等曾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具結證述,被告及 辯護人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或上開 證人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另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 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或有不宜作為證據情形,依上揭說明 ,如上證人等於偵查中之證言,均有證據能力;況各該證人 或分經檢察官或各該辯護人聲請傳喚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進行 交互詰問或經審理中捨棄證人之傳喚等,本院因認各該證人 等於偵查詳為證述,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 ,並權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4 款之立法本旨,於偵 查中之證言,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可作為證據之文書有:一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 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 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而該法條第2 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 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各該通常業務過 程領域之專精、有規律之鑑定記載,不實鑑定登載可能性甚 微小,除非該等文書或報告鑑定證明等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 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600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鑑定經過及其結果,應命 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 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 用前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第1 項、第208 條第1 項 前段亦有明文。本案測謊鑑定屬檢察官囑託之鑑定機關,並 為該機關執行測謊鑑定公務所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依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立法理由及同法第206 條規定,自得為 證據,且核該鑑定書與檢察官主張之犯罪事實有關聯性,是 亦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易言之,法務部調查局所為測謊鑑定 報告書,均係該管調查局平日執行測謊業務時通常就被告犯 罪行為所作釐清而製作之鑑定文書,且該文書係於偵查作為 職務進行全程中,係由該管檢察機關依法委託該管調查局依 法所為鑑定作為,其通訊監察譯文者性質,亦同;從而,依 上開說明,各該測謊報告、通訊監察之文書等,均具有證據 能力。合併說明。 四、除上開所述外,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本案卷內所有卷 證資料(包含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等暨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 審理終結前就卷內所有之卷證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 ,又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之規定,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本案卷證所有 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即本院認定被告等有罪證據暨得心證理由]: 壹、有罪並且坦白承認犯行之被告部分: 訊據被告余則彬、莊侑霖、黃川井、蔡淵源、張順青、陳盈 妃、游政發、達瑞瑋、藍基益、林柏晟、吳明欽[本院按: 被告吳明欽部分就運作打假球已於本院程序進行中坦白承認 ,然關於起訴書認其為職業組頭部分,核無證據證明,附帶 說明]、張宗傑[本院按:被告張宗傑部分,辯護提出略以 :證人莊侑霖到庭證稱,張宗傑並未插乾股、未分紅、未收 受酬勞,且莊侑霖並未將張宗傑算在作假球裡面,是張宗傑 是否係打假球集團之一份子?張宗傑是否有任何犯罪故意, 均有疑問?莊侑霖視張宗傑為臨時傳話工具,張宗傑又未插 乾股,又未分紅、未收酬勞,則張宗傑有無幫助莊侑霖犯罪 之故意?有無共犯或幫助犯犯意,確有疑義?然被告於本院 程序進行中,業就被訴事實為認罪,此部分僅為附帶說明] 坦承如上犯行不諱,核與如附表所載證人所為證述相符,復 有如附表貳拾肆所示證物可佐;又職棒球員在球場上之表現 ,一個失誤行為之評價,究竟為一時失常,或有故意放水之 嫌,前者非屬於法律規範,後者胥賴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依 同案被告蔡政宜、黃川井、余則彬、莊侑霖、連慧姝、張宗 傑、黃俊中、黃榮義,兄弟象球隊球員王勁力、吳保賢、莊 瑋全、朱鴻森、買嘉瑞、黃正偉、郭一峰、曾嘉敏、李濠任 、汪俊泰、楊宗範等人在調查局或偵審中之陳述,均供稱有 球團球員與「外力」相互勾結共同「打放水球」之情事,已 足以排除係球員臨場表現失常之情事。並有通訊監察譯文(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38頁正面至39頁正面、第64頁正 、反面、第145 至153 頁、卷四第206 頁正面至207 頁正面 、卷五第22 1正面至222 頁正面)在卷可佐。經比對上開共 同被告之自白,及其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綜合全案卷證 資料,相互勾稽,並審酌此類犯罪多屬集團性質(即多人相 互配合始克完成之犯罪行為觀察),足認被告確有裡外相應 合,調度配合「打放水球」之球員上場投球、打球,而實施 「打放水球」之犯行。又依同案被告蔡政宜、莊侑霖等人在 各場次放水成功後,均發放酬金給參與之球員,亦足認應有 下注簽賭之被害賭客;是如上被告余則彬、莊侑霖、黃川井 、蔡淵源、張順青、陳盈妃、游政發、達瑞瑋、藍基益、張 宗傑、林柏晟等所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採信;另經 警查扣之各該物件,復經本院勘驗詳如附表貳拾肆所示,故 本案此部分事證積極明確,此部分之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應予以定罪處罰。 貳、有罪,但是否認犯行之被告辯稱(含辯護)部分: 一、被告吳健保部分: (一)、坦承有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一般賭博罪,但否認有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同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 財未遂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主持或 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46 條第2 項之恐嚇得利罪嫌。 承認於95年間有委由邱崑鋐下注,但具體時間、地點及比賽 場次不清楚及承認有委由黎紹君下注簽賭96年4 月28日第72 場例行賽;然否認有下注簽賭95年4 月22日第60場例行賽、 95年5 月2 日第74場例行賽,95年5 月30日第121 場例行賽 、95年7 月28日第19 4場例行賽、95年8 月5 日第208 場例 行賽、95年8 月17日第228 場例行賽、95年8 月20日第74場 例行賽、96年3 月30日第23場例行賽、96年5 月25日第116 場例行賽;否認於95年間,與蔡政宜合組教唆球員打放水球 及下注簽賭集團;否認於95年4 月22日第60場例行賽、95年 8 月5 日第208 場例行賽、95年8 月17日第228 場例行賽、 96年4 月28日第74場例行賽、96年3 月30日第23場例行賽、 96年5 月25日第116 場例行賽有指示邱崑鋐(已歿)、黎紹 君及曾漢洲操控球員打假球;否認有指示黎紹君、邱崑鋐( 已歿)、曾漢洲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恐嚇中信鯨球員打 假球以牟取不法利益;否認有與黎紹君、邱崑鋐(已歿)及 曾漢洲等成立犯罪組織等。 (二)、法律爭點部分,辯以起訴書貳所犯法條關於犯罪事實參、肆 部分記載:「吳健保‧‧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 罪嫌,同條第3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及第266 條第1 項之 賭博罪嫌」,於法尚有未合;起訴參記載:「96年4 月28日 第72場例行賽打假球詐欺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察 署提起公訴在案,依法應不受理。本案證人蔡政宜、黃川井 、杜章偉、陳嘉宏、柳裕展、陳永哲、謝承勳、高俊強、蔣 智聰、莊侑霖、黃俊中、陳東興、蔡英峰、林津平等人自白 或不利於被告之供述,應有補強證據,以擔保供述之真實性 ,始合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查蔡政宜 等人依其自白或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就打放水球詐欺方面, 與被告具有共犯關係,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 之適用,申言之,證據上價值有所限制,應有補強證據擔保 真實性。杜章偉於99年1 月28日傳簡訊給紀俊麟,內容載明 :「小紀:..我只能轉述檢查官的意見讓你知道,這跟南 檢辦的是不同的東西..板檢他們會全保密也不會為難球員 ...」等語,足佐檢察官有利誘取供之嫌。 (三)、本案起訴:「相關通訊監譯文」皆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於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之通譯監察譯文,除與上揭 96年4 月28日第72場例行賽部分有關連外,與起訴書所載其 他犯罪事實,在客觀上根本沒有關連性。黃俊中、蔡政宜之 測謊報告書,其性質仍屬於黃俊中、蔡政宜自白範疇,並不 足以作為補強證據,黃俊中稱:吳健保與蔡政宜未合伙運作 打放水球,固呈說謊反應,蔡政宜稱:吳健保與渠未合伙運 作放水球,固亦呈說謊反應,惟其正確率僅達百分之71,不 足作為補強證據。起訴記載:「95年4 月22日比賽失敗.. 吳健保不甘受損,遂指示黎紹君教訓球員..」、「吳健保 為再次確保中信鯨球員於下次比賽中確實打放水球,因而指 示黎紹君、邱崑鈜前往教訓球員」等語,依其所述,被告吳 健保並未參與實行恐嚇,檢方自應就被告吳健保究竟如何以 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之謀議,負嚴格之證明。被 害人陳嘉宏、柳裕展、謝承勳、陳承哲、杜章偉等不利於被 告之陳述,須有足夠補強證據擔保其陳述內容確實與事實相 符;不應逕依蔡政宜、黃川井、杜章偉、陳嘉宏、柳裕展、 陳永哲、謝承勳、高俊強、蔣智聰、莊侑霖、黃俊中、陳東 興、蔡英峰、林津平等陳述,或僅提示渠等各人偵查筆錄或 告以要旨,採為被告吳健保犯罪事實之論據。另被告吳健保 辯解以:按照道理刑事案件愈早偵辦愈能蒐集到比較多的相 關事證,而且能比較詳盡的確認犯罪事實,因為隨著時間的 消逝,相關證據會比較模糊,也甚至於會消失,但是關於本 人吳健保有沒有涉及中華職棒打假球簽賭的案件,前後有兩 個地檢署在偵辦,我們不論後半者有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的 國家法治原則,請就兩個地檢署偵查後所認定95年及96年打 假球的場次來說,先偵辦的臺南地檢署所認定的場次,竟然 比晚兩年偵辦的板橋地檢署還要少,按照前面的說明本來就 不合乎常理,在板橋地檢署所認定的場次比較多其原因不外 乎檢察官有預設立場,就我所知,所有球員只要有牽扯到吳 健保不利的都輕輕放下,而且他們所犯的罪也都輕輕放下, 如報章媒體所報導的2 萬多顆搖頭丸也不了了之,是不是有 針對吳健保,請庭上審酌,本件起訴後審理期間,本人遵從 庭上指示,皆無與任何被告或證人有任何接觸,本人在庭訊 等候時間,從相關的律師談話內容,發現檢察官在審理期間 有以再以被告及證人身分傳喚與吳健保有關的被告,先不論 是否合於法令規定,但其道理何在,無非就是延續前面所說 ,本件檢察官是針對本人偵辦而來,之前本人是臺南縣議會 議長沒錯,但我從來沒有以身分或職權規避院檢的開庭,98 年時88水災帶來台南縣的傷害,縣政府一直要求議會開會, 很多代墊款需要開會處理,所以我沒有以開會規避開庭,有 一次我生病仍如期到院開庭並沒有請假,檢察官也把責任推 到我身上由我負責,這是檢察官有預設立場針對我偵辦的事 例之一,中華職棒20多年了,在95年、96年我是有賭博,我 賭了一年半,中華職棒我不了解賭法、規則,我只在最後了 解輸贏,我沒有跟任何一個球員對過話或見過面,我承認賭 博是不好的,我願意接受制裁,但我沒有要求球員打假球或 作任何壞事等。被告吳健保復陳稱:96年8 月23日檢方去我 家把我帶走,同年9 月把我的所有資金凍結,約9 千萬左右 ,後來法院還給我,後來有調查,我在96年賭職棒輸了臺幣 2 億左右,如果我會綁球員、對職棒很瞭解,應該不會有這 種下場,我不想再陳述什麼,許多該抓的都還沒有抓到等。 附待敘明。 二、被告黎紹君部分: (一)、被告並無脅迫杜章偉等球員打放水球,杜章偉等球員縱有打 放水球,亦係出於各該球員之自由意志,此觀各該球員尚於 97年參與打放水球即明,杜章偉分別於97年5 月23日、97年 7 月22日配合他人打假球;陳永哲於97年5 月23日配合他人 打假球;陳嘉宏於97年8 月3 日配合他人打假球,業據本案 緩起訴處分書認定在案,堪認杜章偉等人縱有打假球,亦係 出於自由意志,絕無受恐嚇脅迫而打假球之可言;再者,杜 章偉甚且參與簽賭,杜章偉如係受脅迫打放水球,焉有出於 己意另行下注簽賭之理?杜章偉如係受脅迫打放水球,焉有 出於己意另尋合作對象之理?稽之本案卷證,其他球員亦有 供述疑似受他人恐嚇脅迫之情,惟檢察官均未認定有何恐嚇 犯行,本諸相同證據不得為歧異認定之證據法則,應認被告 並無檢察官起訴書所指犯行:本案同案被告余則彬將拿錢給 球員之過程私自拍攝,並將拍攝畫面出示予球員觀看,球員 亦因此與余則彬繼續配合打放水球,此未見檢察官認定余則 彬有脅迫犯行;杜章偉之證述前後不一,顯有瑕疵可指,自 難憑採;且依其證述觀之,黎紹君是要求其不得配合他人打 放水球,並非脅迫其打放水球:證人柳裕展證稱未看到黎紹 君作勢要打杜章偉等。 (二)、檢察官認定95年4 月22日參與打放水球之球員僅有杜章偉及 陳嘉宏2 人,則黎紹君豈有可能找其他未參與打放水球之球 員一同碰面談論打放水球之事,足見杜章偉等人證述95年4 月22日遭被告黎紹君脅迫打放水球乙節應屬虛構:本件檢察 官於起訴書認定95年4 月22日有參與打放水球之球員為杜章 偉、曾漢州、陳嘉宏(見起訴書第20頁倒數第6 行起),並 就杜章偉、陳嘉宏二人給予緩起訴處分(見本案緩起訴處分 書),並未認定陳永哲、謝承勳、柳裕展、鄭昌明、黃貴裕 、陳健偉等人有參與打放水球,如果無訛,則被告黎紹君衡 情斷無找其他未參與打放水球之球員一同集合,並告以打放 水球之事,足見杜章偉等人證述95年4 月22日遭被告黎紹君 脅迫打放水球乙節應屬虛構。杜章偉等人就95年4 月22日究 係於何地點遭被告黎紹君脅迫,相互證述齟齬,自難憑採。 (三)、杜章偉等人證述就95年5 月初遭被告黎紹君脅迫打放水球乙 節,其此間供述有出入自難憑採,故杜章偉等人證述是否 與事實相符,並非無疑。被告黎紹君並未聯繫球員打放水球 ,有證人蔡政宜、陳東興等證述可證,足見黃川井證述被告 聯絡中信鯨隊隊長曾漢州去通知球員打假球與事實不符。被 告黎紹君復稱:95年度我還不認識吳健保,我是因為邱崑鋐 才了解吳健保這個人,他做人豪爽,有在賭博,如果贏錢的 話會給人吃紅,我本身也是有棒球底,所以對棒球也會了解 分析,我96年度有報幾場球給吳健保玩,他有贏錢,他問我 說:你怎麼那麼厲害,我私底下告訴他,我有線也就是我有 消息,如果你相信我的話,我可以幫你找組頭,我有辦法幫 你買牌支,結果害他輸了好幾億,在這裡我對吳健保也很抱 歉,再來就是我沒有在鐵皮屋、KTV 叫選手排排站,也沒有 恐嚇球員,我對這段期間我對因我個人的貪念害慘吳健保形 象受損、吃上官司、害他輸錢等。 三、被告曾漢州部分: (一)、曾漢州於95年4 月22日、95年5 月2 日、95年5 月30日、95 年7 月28日、95年8 月5 日、95年8 月17日、95年8 月20日 、96年4 月28日、96年3 月30日及96年5 月25日等10場例行 賽,未打放水球,曾漢州於比賽前,未訊問杜章偉等人加碼 下注簽賭,亦未加碼下注簽賭;曾漢州於95年4 月22日晚22 時許、95年5 月初某日晚20時許,並無恐嚇行為;曾漢州無 參與犯罪組織行為。 (二)、起訴書略以被告所涉及場次:1.95年4 月22日第60場例行賽 (中信鯨vs統一獅)、2.95年5 月2 日第74場例行賽(LaNe w 熊vs中信鯨)、3.95年5 月30日第121 場例行賽(統一獅 vs LaNew熊)、4.95年7 月28日第194 場例行賽(LaNew 熊 vs誠泰蛇)、5.95年8 月5 日第208 場例行賽(統一獅vs中 信鯨)、6.95年8 月17日第228 場例行賽(LaNew 熊vs中信 鯨)、7.95年8 月20日第230 場例行賽(LaNew 熊vs中信鯨 )、8.96年4 月28日第72場例行賽(中信鯨vsLaNew 熊)、 9.96年3 月30日第23場例行賽(LaNew 熊vs中信鯨)、10.96 年5 月25日第116 場例行賽(中信鯨vs誠泰蛇)有不受理判 決情事,被告前因假球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 公訴,前繫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33號審理, 臺南案件起訴事實場次為「95年下半季某兩場比賽、96年4 月28日及96年5 月6 日之比賽」(本案起訴書第152 頁), 以上場次8.96年4 月28日例行賽,業經臺南地檢署起訴臺南 地院審理,應為不受理。再者台南地檢署亦起訴「95年下半 季某兩場比賽」,而本案1.~ 7.例行賽,亦大多數為「95年 下半季某兩場比賽」之範圍內,究竟有無競合管轄之不得審 判情事?檢察官自應先予釐清,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二)、被告在本案場次,表現優異,即被告於起訴書所載場次均表 現優異,此等職棒聯盟紀錄之客觀證據,不容起訴書所載「 運氣因素」而恝置不問。起訴書所載10場例行賽,其中5 場 例行賽,起訴事實並無被告犯罪記載,前述10場例行賽,依 起訴事實所載,其中1.95年4 月22日、5.95年8 月5 日、6. 95年8 月17日、9.96年3 月30日、10.96年5 月25日例行賽, 有記載被告犯罪事實。其餘2.95年5 月2 日、3.95年5 月30 日、4.95年7 月28日、7.95年8 月20日、8.96年4 月28日, 並無被告犯罪事實記載。如何認定被告涉犯全部10.場例行賽 檢察官應舉證。 (四)、本案吳健保、黎紹君、蔡政宜、林柏晟、黃川井、陳東興、 徐連造等人間,如何在臺北縣蘆洲市○○路上某大樓3 樓、 臺北市遠東企業大樓附近某公寓、高雄市某大樓、大陸東莞 銀豐假日花園酒店運作?如何簽注下賭?陳東興如何往來吳 健保、蔡政宜二人間?如何聯繫黃俊中(LaNew熊隊) ?徐連 造如何聯繫高俊強(中信鯨隊)?依卷內事證所示,無從證 明被告知悉,被告更未參與渠等運作。準此:被告未參與之 場次例行賽,如何推認被告為共同正犯(同謀共同正犯)? 亦即就被告未參與之例行賽(即前揭2.3.4.7.8.),無證據 證明被告知悉進而有犯意聯絡,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未參與 之例行賽結果,自吳健保等人處取得任何利益。 (五)、本案其他共同被告(含緩起訴之被告)自白,欠缺補強證據 :起訴推認被告與吳健保、黎紹君等共同打假球,概係以卷 內同案被告蔡政宜、黃川井、杜章偉、陳嘉宏、柳裕展、陳 永哲、謝承勳、高俊強、陳東興、莊侑霖、林柏晟、黃俊中 、蔡英峰、林津平、蔣智聰等供述為據;渠等不利於己之自 白,互核卷內供述所載,彼此互有矛盾,瑕疵顯存,縱認渠 等供述大略相符、無重大矛盾,然仍不失自白性質,尚不得 據之推認為補強證據;測謊報告書,仍屬受測人之自白或陳 述,非補強證據,黃俊中、蔡政宜、柳裕展之測謊報告,充 其量僅屬於共同被告自白範疇,依法尚不得作為其他有共犯 關係證人之補強證據。 (六)、監聽譯文,與起訴犯罪事實無自然關連性,除96年4 月28日 例行賽外,但96年4 月28日例行賽,重覆起訴;本案所列譯 文,最早為編號八96年2 月27日,最晚為編號七96年6 月29 日,與起訴書第15頁至24頁所載,有時間落差,本案所列通 訊監察譯文,不具自然關聯性,無證據能力。縱認有證據能 力,然客觀以查,其監察時間與起訴書所載場次時間,落差 極大,不具相當自然關連性,非補強證據,不足為被告不利 認定。 (七)、本案若有恐嚇行為,被告亦係被害人,無證據證明被告為恐 嚇之共同正犯:退步而言,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 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其所參 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 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始為從犯,被告是否僅構成幫助犯請斟酌。 (八)、按犯罪組織,係指3 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 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 暴力性之組織。次按,所謂內部管理結構,即有上下屬從關 係之謂,意即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眾階級之分,有 階級領導,下屬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違者依內部 規範懲處,‧‧無證據證明有何不服從主持人之命令行事之 內部懲罰規定,再被告等並非自始即意圖之恐嚇之手段收取 重利,而係嗣後被害人無力繳納後,始以恐嚇催討債務,即 難認整體而言具有脅迫性。依卷內事證並無從證明起訴所謂 「組織」,有何嚴密之內部控制關係、階層結構及內部獎懲 規範,且亦無從證明起訴書所謂「組織」,有何脅迫性、暴 力性,起訴以被告參與犯罪組織實有違誤。起訴以黎紹君列 冊輔導一年,有流氓背景云云。惟被告豈知悉黎紹君背景, 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而參與;被告僅係球員,本案無 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所謂吳健保、黎紹君組織之運作。被告 如何由球員轉型為組織成員?起訴所載,過於空泛。被告曾 州復稱:我從之前在臺南被收押到板橋,檢察官說目的就是 要抓最大流氓吳健保,但我真的不認識他等。 四、被告黃仁義部分:公訴人無非係以黃仁義與蔡政宜關係密切 ,在蔡政宜與球員談放水球事宜時有主動閃開的把風行為, 以及在汽車旅館運作放水球時均為知情之人始得在場等情, 論告黃仁義參與放水球犯行,本件爭點即在黃仁義對於放水 球之運作是否知情,從蔡政宜之證述可知,每當蔡政宜與球 員或相關人員談放水球之時,即有意的將黃仁義支開,顯係 不欲使黃仁義知悉放水球之事,公訴稱黃仁義為把風行為實 無證據,此就蔡政宜係在私人住宅討論放水球事宜,可知並 無須任何把風行為,其次,本件放水球相關涉案人,均一致 供述黃仁義對放水球並未參與、不知情,如黃川井稱黃仁義 主要之工作主要是買東西給大家吃,在汽車旅館內就是看頭 看尾幫忙買東西,在公司裡比較沒有什麼作用,余則彬亦稱 ,是看到黃仁義去買便當像是打雜的人,公訴人固然稱只有 知情之人始得在場,但黃仁義與其他在場之人有一個關鍵性 的不同,即其他在場之人在運作比賽期間不得外出,但蔡政 宜卻命黃仁義外出買東西,倘黃仁義知悉運作放水球等情, 蔡政宜豈容黃仁義外出,又在場之人皆具有出資之角色,但 黃仁義並無任何出資,蔡政宜並無使黃仁義知悉放水球之必 要,可知黃仁義客觀上並未參與犯行,主觀上亦不知悉,末 以,本件起訴事實僅及於黃仁義涉犯97年間之放水球犯行, 而不及於98年間,此亦為公訴人論告時所是認,最後我們認 為黃仁義對於賭博部分獲利金額部分雖無證據,均能坦承以 告,足見其並無虛偽之情,黃仁義並未參與放水球犯行,應 可採信。 五、被告許人介部分: 被告許人介未涉任何詐欺賭博犯行,公訴認許人介涉嫌打放 水球之2 場比賽即96年3 月30日第23場例行賽及96年5 月25 日第116 場例行賽,許人介表現正常,與公訴認「打放水球 」情形明顯不符,證人杜章偉前於偵查中證稱許人介涉嫌打 放水球及下注簽賭純係個人臆測,殊不足採,杜章偉證述許 人介託其索款乙節並不實在;杜章偉前後證述不一,證述不 實;本案無任何積極事證證明許人介確有打放水球、收取對 價「10萬或20萬元」及下注簽賭,公訴徒憑杜章偉片面不實 證述,即認涉嫌本案詐欺賭博犯行,與事實不符。 六、被告楊博任部分: (一)、被告楊博任任職兄弟象屬「二軍」,上場機會少,頂多代跑 、代打或代守,然簽賭組頭要收買打假球球員,必係一軍球 員、明星球員或先發球員,楊博任屬二軍球員,從無人理睬 ,更因不受教練青睞,經常待在二軍,苦無上場之機會,而 遭隊友排擠,平日隊友就很少與被告楊博任有互動,自不可 能有隊友願與被告楊博任接觸,更不可能有任何一位簽賭之 組頭會願意「收買」沒有上場機會之球員,而血本無歸。 (二)、被告楊博任每場打擊表現,不但沒有明顯失誤,還頻頻擊出 安打或跑回本壘為兄弟象隊贏分,打擊率還較被告楊博任年 度打擊率高,足證絕無配合打放水球;證人余則彬、王勁力 、莊侑霖、吳保賢、田顯明偵查指摘「被告楊博任有配合打 放水球並收取報酬」之供述內容,多為空言指述,無具體陳 述係親聞由何人在哪一場比賽通知被告要打放水球,並親聞 在比賽結束後由何人轉交報酬;證人吳保賢偵查時只供稱伊 知道被告楊博任在本次比賽有配合打放水球,卻沒有具體說 明有無通知被告楊博任,自不能據為不利被告楊博任之證明 ;報酬由何人轉交?金額多少?證人間供述內容不一;證人 莊侑霖於審判時向法院供稱伊聯絡被告楊博任打放水球之次 數有4 、5 次,但發給被告楊博任放水球報酬次數卻只3 次 ,益見只要莊侑霖有通知打放水球,配合的球員就會收到放 水球報酬,足見證人莊侑霖於審判時所稱通知被告楊博任配 合打放水球次數,與其發放打放水球報酬次數不一。 (三)、被告絕無接受余則彬、莊侑霖提供性招待,有證人余則彬、 莊芳誠、田顯明證述;證人田顯明、余則彬雖曾於偵查中提 到被告楊博任有接受性招待,但審判時均稱只是看到被告楊 博任有前往酒店而已,但當時並不知道楊博任有無接受性招 待,足見被告楊博任絕無接受過性招待。雖證人莊侑霖於偵 查中指摘伊曾經對楊博任提供性招待,於審判時指摘被告楊 博任接受過很多次由余則彬及莊侑霖提供的性招待。惟性招 待地點,證人余則彬所稱提供性招待之次數為4 、5 次,地 點不一致,證述顯不實在,綜上所述,楊博任絕無在95年及 96年間配合打放水球涉犯本案詐欺罪嫌。 七、被告蔡政宜部分: (一)、被告蔡政宜就起訴書所載95年4 月22日第60場、95年8 月17 日第228 場、96年4 月28日第72場部分,並未運作球員打放 水球,對上開場次打放水球情形亦不知悉;公訴人所指就被 告究係如何確知黎紹君運作放水球?如何與黎紹君達成共同 犯罪謀議?均付之闕如。起訴書所載95年5 月2 日第74場、 95年5 月30日第121 場、95年7 月28日第194 場、95年8 月 5 日第208 場、95年8 月20日第74場、96年6 月24日第130 場、97年4 月17日第54場、97年5 月10日第93場、97年5 月 23日第116 場、97年6 月7 日第141 場、97年6 月10日第14 5 場、97年7 月11日第19 3場、97年7 月13日第198 場、97 年7 月22日第201 場、97年8 月3 日第223 場、97年9 月16 日第261 場、97年9 月27日第280 、282 場、97年10月7 日 第297 場、98年7 月10日第126 場、98年9 月9 日第204 場 之運作放水球犯行均認罪;併就公訴所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深具悔意願坦承所有犯行,並積極配 合、協助檢調單位偵辦本件案情,另勸諭曾配合被告打放水 球之球員自白犯罪等情予從輕處斷。 (二)、被告所為運作打放水球之行為,乃係基於以全部賽事為目標 之同一犯罪意思,為欲反覆實施同種類犯罪行為,且依其犯 罪計畫及類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特徵,在刑法 行為以及罪數之評價上,均得以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 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型態,屬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被 告所涉經營賭場部分,乃以營利之意思而持續對不特定之賭 客為之,屬基於營業動機之單一犯罪計畫賡續所為之集合行 為,於法律評價上為營業犯性質之集合犯,亦應論以一罪。 八、被告陳致遠部分: (一)、被告確無刑法詐欺罪及賭博罪構成要件該當;被告確未於95 年3 月25日第11場、95年5 月12日第92場、95年6 月15日第 145 場及95年8 月2 日第202 場賽打假球圖利;陳致遠是兄 弟隊野手,莊侑霖、吳保賢所稱『打假球討論會』根本不可 能存在,縱使有該討論會存在,亦根本不是『打假球討論會 』,僅是兄弟隊外地比賽球員住宿飯店時晚上『偶然聚會』 ;縱使陳致遠真有在該會中與莊侑霖等人喝酒、聊天,亦未 曾與莊侑霖等人聊過打假球,更別說有同意打假球;吳保賢 於法院所稱被告曾向其承認自己有打假球根本不是事實;被 告確未收任何打假球對價,證人陳懷山所稱80萬元,被告確 實未曾收受,所稱80萬元到底是否為打假球對價,根本無法 確定,證人余則彬稱交陳致遠打假球對價是100 萬元,先前 莊侑霖證稱交付給陳致遠打假球對價是100 萬元,雖莊侑霖 於法院曾證稱於陳懷山面前交給陳致遠打假球對價100 萬元 是推估金額,實際應是80萬元,然此說法除跟莊侑霖先前證 述不同外,莊侑霖亦根本說不出100 萬元為何會變成80萬元 的扣款計算方式,莊侑霖所謂有另外再行補足給被陳致遠20 萬元並曾需將補足給被告陳致遠20萬元之事跟余則彬所述相 左,蓋余則彬一再宣稱自己每場成功放水比賽是給被告10 0 萬元,根本沒有提到有少給20萬元;若余則彬等人真有少給 20萬元,被告安可能於95年8 月2 日第202 場在繼續幫余則 彬打假球,顯見莊侑霖所為在陳懷山面前交給陳致遠打假球 對價100 萬元是推估,實際應是交付80萬元說法乃莊侑霖為 配合司法單位偵辦所為不實陳述,否則被告所涉打假球比賽 有4 場,原推估金額應均為100 萬元,實際金額乃皆以被告 在場表現而有所變動,而莊侑霖於法院作證時距案發事間約 已5 年,莊侑霖安可能一口咬定自己在陳懷山面前交付給陳 致遠的打假球對價是80萬元而不是90萬元或85萬元,依陳懷 山證述,可證明該80萬元會被認被告打假球對價,是陳懷山 個人猜測;被告陳致遠根本不認識余則彬,沒在95年間幫余 則彬打過假球,或曾在自己住家樓下與余則彬同車見面!蓋 若真有上開事實,於96年被告陳致遠為避免自己打假球不法 情事東窗事發,若知臺北市○○路○○○ 號上之招待所為余則 彬所有,被告既已不打假球,安可能還會與自己好友及親弟 去招待所以使自己打假球之過往被人知道或發現;由上可證 被告確實根本沒有幫余則彬打假球,根本沒有在住家樓下與 余則彬見面及拿打假球代價。 (二)、莊侑霖身為兄弟隊球員本來就可探知被告住家,除被告家中 之住所除兄弟球團有通訊錄可查外,因被告曾請部分球員到 家中作客,故莊侑霖要知道被告住處並不是難事;被告95年 間所駕駛車輛乃是一BMW 銀色七系列車輛,是淺色車子,不 是深色車子,可證余則彬與莊侑霖所稱95年間在被告住所樓 下與被告見面時並交一鞋盒或100 萬元證述根本不是事實; 莊侑霖於審判外指訴被告陳致遠有配合其打假球及收300 萬 元之陳述根本是莊侑霖自行編造不是事實;只是莊侑霖為騙 余則彬錢及使其他球員願意配合莊侑霖打假球之謊言,莊侑 霖乃藉由幫余則彬找球員打假球之機會,以虛報參與打假球 球員方式騙余則彬,讓余則彬以為未參加打假球之球員有參 加打假球,而讓余則彬額外支出打假球對價,而因余則彬都 是透過莊侑霖發謝款,是莊侑霖即可藉此將額外打假球對價 中飽私囊;從頭到尾,被告既未曾答應莊侑霖要配合打假球 ,被告亦未有配合打假球行為,根本沒收受余則彬或他人任 何打假球對價;若余則彬真有意圖交付任何謝款給被告,亦 都是受莊侑霖哄騙,所交付金錢亦全部進莊侑霖私人口袋, 根本與陳致遠無關,莊侑霖所為陳致遠有參與打假球及拿打 假球對價陳述,根本是虛偽;除如先前所載被告所涉打假球 之三場比賽即95年3 月25日第11場例行賽、95年5 月12日第 92場、95年6 月15日第14 5場[另95年8 月2 日第202 場, 如前述根本沒有任何說明及證據顯示該場比賽有打假球之事 業],陳致遠攻守表現與其95年度全年打擊率二成五三相較 ,該三場比賽之打擊率分為五成、二成五及五成乃皆高於或 約等其95年度全年度打擊率,根本沒有比較低。 (三)、余則彬及莊侑霖等所為被告確實有打假球之證述,根本毫無 根據,余則彬及莊侑霖根本無法確定『打假球通知』是否有 傳達給被告,以及確定被告是否真有配合打假球,打球表現 良窳是客觀的,由棒球比賽數據就可得知,如前述被告於涉 嫌打假球比賽中之表現乃皆有數據可考且表現不俗,根本沒 有打假球;余則彬及莊侑霖僅以被告有收錢事實來推論被告 有打假球,根本沒道理,有收錢和是否真有配合打假球是不 同二回事,被告既沒收錢,亦確實沒有打假球,起訴所述被 告有打假球場次,被告都是全心全力比賽,沒有絲毫懈怠。 綜上,本案除莊侑霖一直謊稱其有親身體驗被告有同意打假 球之有瑕疵陳述外,根本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確實有詐欺 或賭博事實;本案事實確實不符刑事詐欺罪及賭博罪之構成 要件,本案現呈現事證根本無法得被告有罪之確定且本案事 實根本與刑事詐欺罪及賭博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為此請 鈞院詳查事實始末基於刑法最嚴厲性,為被告無罪判決等。 九、被告張誌家部分: (一)、起訴之282 場依當天比賽內容以觀,張誌家並無放水,絕無 投易打球放水;依證人洪一中法院證述被告並未放水:證人 黃俊中證明張誌家於比賽當天手指受傷,證人洪一中亦證稱 手指受傷必然影響投球結果,然張誌家當天表現仍維持一定 水準;證人蔡政宜下令該場比賽必須放水,且守在電視機旁 邊,以證人蔡政宜從事職棒賭博年資,其觀看比賽是否放水 ,當有其主觀判斷價值存在;張誌家自蔡政宜處收受230 萬 元係借款,非打放水球對價:蔡政宜證述其確有借款230 萬 元,蔡政宜與張誌家僅有2 次金錢往來關係,2 次金錢往來 ,張誌家均表明向蔡政宜借款,蔡政宜亦是以借款本意交給 張誌家,張誌家並無施用詐術,230 萬元純屬借款,非詐欺 對價。蔡政宜供稱希望張誌家以打假球的方式償還借款,但 張誌家並未同意,亦未實際放水,以打假球方式償還欠款, 僅係蔡政宜片面希望非雙方合意,事後未打假球,張誌家從 未與蔡政宜有詐欺之共同謀議。 (二)、蔡政宜雖以分紅意圖籠絡張誌家,然張誌家並未收受,並無 收受分紅事實,依蔡政宜證述內容兩人間只有借款關係,借 錢之初,並沒有約定打放水球,蔡政宜固然係以討好張誌家 以求希望將來張誌家可幫他打放水球,張誌家只有向其取得 借款,並無謝款或分紅:黃俊中並未實際看到蔡政宜有拿錢 給張誌家,因此黃俊中不能證明張誌家確實有收蔡政宜分紅 的錢;陳東興固曾稱蔡政宜有給付分紅云云,然其證詞充其 量僅能證明張誌家與蔡政宜有金錢往來,至是否取得款項? 數額及性質?均係聽聞且陳述矛盾,均不足採信。張誌家與 蔡政宜等並未就打假球場次、報酬等詐欺必要要件達成共識 ,彼此間無打假球犯意聯絡,蔡政宜、張誌家認識前,並未 提及將來是否打放水球?打放水球場次?打放水球每場報酬 ?打放水球之方式?故當時並無合意打放水球之犯意聯絡, 蔡政宜於張誌家第一次見面時,並未談論打放水球之場次、 報酬等詐欺必要要件達成共識;依黃俊中證詞足認,蔡政宜 與張誌家第一次見面時,並無謀議打放水球之細節事宜;當 時雨刷亦尚未決定放水方式與場次,無從形成共犯犯意聯絡 ;蔡政宜借款230 萬予張誌家後,固曾要求打放水球抵債, 張誌家僅表示不置可否沒有答應,足認並無犯意聯絡;張誌 家確實只稱再看看,黃俊中稱答應配合云云自我矛盾,審理 中更易前詞,不足採認;蔡政宜決定運作第282 場後,並未 親自與張誌家聯絡,係透過黃俊中,黃俊中徵詢時,張誌家 僅為不置可否表示,不足認有何同意配合情事;黃俊中證稱 比賽十分鐘前才通知張誌家,在此之前打放水球之方式場次 均未確定,無足就犯罪必要要件有所共識決議,足認兩人認 識前、第一次見面均沒有形成犯意聯絡;在第282 場比賽, 黃俊中雖受蔡政宜指示,前往詢問張誌家是否同意放水,但 張誌家表示「再看看」或「我知道了」等,不足證明張誌家 已與蔡政宜等就詐欺情事達成犯意聯絡;如上所述,張誌家 事前既未與蔡政宜就打假球場次、代價達成合意於檢察官所 指打假球場次,從結果觀之,亦可證明張誌家並未打假球, 則依據檢察官舉證責任,及參酌檢察官對曹錦輝的不起訴處 分理由,均足以認定,起訴張誌家之事實及證據俱有缺漏, 不能證明張誌家涉有詐欺犯行。 (三)、測謊報告並無證據能力,因問題不明確,亦無證據力;該測 謊僅以「複合性問題(是否有收蔡政宜的金錢成功打放水球 ?)」作為施測問題,且為唯一關鍵問題,明顯未依適當程 序進行,違反測謊基本理論,該測謊顯然未具專業性,無證 據能力;綜上,張誌家雖曾向蔡政宜借款230 萬元,但從未 與蔡政宜達成打放水球之合意,亦未同意以打放水球方式抵 債。檢察官所指97年第282 場比賽,張誌家並無放水。所指 收受分紅、接受性招待之情事均屬虛妄,此外,亦無其他事 證足資證明被告張誌家有訛詐球迷或蔡政宜行為,檢察官以 詐欺罪名起訴,實有未洽。而被告張誌家則以:我向蔡政宜 借款是因為我玩車須要錢怕太太知道,所以才透過黃俊中向 蔡政宜借款,每年比賽我有25-30 場先發的機會,如果真的 要放水,不必在意一場比賽的成績,而且每一場比賽各別的 情況也是會有差異,我在日本比賽的時候也是這樣,一局可 能就失7 、8 分,每場比賽投5 、6 次保送也是常有的事, 但重點是我有辦法解決。 (四)、張誌家始終未與蔡政宜等就場次、報酬等詐欺必要要件達成 共識,面對邀約,從來只是敷衍,絕沒有共同正犯之犯意聯 絡。從時間切割觀察,依黃俊中、蔡政宜證詞足認,認識前 、第一次見面時借款100 萬時,並未就是否打放水球?打放 水球之場次?報酬?方式?討論,事實上當時有沒有決定。 其後黃俊中仍多次邀約,也可見張誌家沒有答應。共借款23 0 萬予張誌家後,蔡政宜、黃俊中多次要求打放水球抵債, 也可見借款之前沒有談妥。第282 場賽前,證人證述一致, 當天的聯絡應該是蔡政宜通知陳東興、陳東興通知黃俊中、 黃俊中再要求張誌家,換言之,只有黃俊中親自與張誌家接 觸。陳東興、蔡政宜固曾稱有張有答應,但是都顯然出自黃 俊中的轉述,不能採信。而黃俊中明確證稱,張誌家表示〈 我知道了,有確定再跟我說〉,顯然是敷衍其事,並沒有答 應配合。該場有放水負責聯絡的蔡英峰、蔡宗佑,也說不知 道該場張誌家有同意放水,更可證張誌家沒有答應。於構成 要件上,蔡政宜是在每場比賽前才決定是否打放水球,因此 是否共犯決議,須視每場比賽而定,該比賽前張誌家既然沒 有表示配合,當然沒有共同犯意聯絡;就所謂接受性招待部 分,人事時地物幾乎無一確定遑論對價,起訴顯屬無據。 十、被告蔡豐安部分: (一)、起訴被告蔡豐安95年3 月25日第11場例行賽、95年5 月12日 第92場例行賽,有共同配合放水;場次固屬明確特定,惟並 未指明蔡豐安實施之具體放水手段為何,該2 場比賽內容, 蔡豐安4 打數、無安打、無失誤;4 打數、1 打點、3 安打 、無失誤,以形式上觀之,並無法認定其有何在守備之際佯 裝失誤如暴傳、漏接等,進攻之際故意揮棒落空遭三振出局 或隨意揮棒遭接殺、封殺等方式,使象隊失分之故意表現不 佳或失常之處,故此犯意事實,積極證據不足。 (二)、被告余則彬尚無法確定蔡豐安是否有收受白手套之對價及對 價之正確金額為若干,遍觀被告莊侑霖於偵查之證述,亦未 言明蔡豐安就上揭球賽係擔任白手套且獲有對價,是被告余 則彬之證述,顯不可採;蔡豐安於95年6 月即已遭兄弟象下 放於桃園龍潭之二軍球隊進行調整,95年6 月15日第145 場 之例行賽,其已離開兄弟象隊一軍陣容,本無機會從事打放 水球之白手套,且檢察官亦未具體指明其係何時,並以何種 方式與何球員接觸,而進行白手套之角色,故尚乏積極證據 據以證明;復查被告莊侑霖、余則彬、王勁力、郭一峰、田 顯明、陳懷山、劉俊男、莊瑋全等人於偵查證述,就配合打 放水球及收受對價等事實情節,均互有出入或矛盾,其等證 詞真實性不可採。 十一、被告徐連造部分: (一)、公訴人引用其他球員,如曾漢州等人的供述內容認定被告有 涉及96年放水球,但這些人的供述內容完全沒有提到徐連造 有參與,甚至於杜章偉的供述內容雖坦承96年3 月30日他有 參與放水球,但參與名單沒有高俊強,可以反證高俊強的證 詞與事實不符;公訴人也坦承因為時間久遠,所以高俊強證 詞不一致符合常理,但問題是高俊強的證詞已經不是不一致 ,根本已經與客觀事實完全不符,尤其高俊強在比較早以前 的偵查中是說,好像、不確定96年3 月30日有無放水球,到 庭後反而供述96年3 月30日犯放水球的具體過程,這明顯不 合常理;公訴人認為高俊強不會誣陷徐連造,這點沒有人知 道,但問題是高俊強的供述與客觀事實相反及不符常理,這 點是很明確的,本件很有可能是高俊強記憶有誤;公訴人認 為高俊強的供述與攻守紀錄表相符,因而證詞可採,但問題 是在偵查中就已經提示95-97 年的攻守紀錄表給高俊強指認 涉案場次,高俊強對於96年3 月30日有沒有參與都已經說是 不確定、時間太久了,可見攻守紀錄表根本無法作為補強高 俊強供述的必要證據。 (二)、被告徐連造坦承95年8 月5 日第208 場次之假球犯行。但96 年3 月30日徐連造人係在國外。 參、茲就控辯雙方所為聲請證人經交互詰問之證述臚列於下,用 供為實質上關注此案之公眾了解程序進行始末,及進一步明 晰控辯雙方對於爭執點之熟晰深刻程度,以期審判之完足透 明,用免當事人間質疑起見,故有必要為完整描述,以貫徹 交互詰問本旨,各該證人(含兼被告)於本院之證述如下: 一、被告(兼證人)余則彬供稱:「我全部承認檢察官起訴之事 實;請給我一個自新機會,我簽賭兄弟象隊,我不是球員, 莊侑霖是白手套,蔡豐安也是白手套,莊侑霖下面的白手套 是田顯明、王勁力、吳保賢,蔡豐安聯絡陳懷山、陳致遠, 通知他們放水打假球;我自己參與打假球的場次,已經在地 檢署明確指認出有打放水球的場次,95年跟96年是我自己跟 莊侑霖運作,97年我是跟雨刷蔡政宜,莊侑霖也有,蔡政宜 是綁Lanew 熊隊跟中信鯨隊,我綁兄弟象隊,蔡政宜知道我 在處理兄弟象隊,邀我一起合作,中信鯨隊的操作是由一位 「黑豬」陳東興,我綁兄弟象隊的球員有莊侑霖、蔡豐安、 陳懷山、陳致遠、楊博任、劉耿欣、田顯明、王勁力、吳保 賢、莊瑋全、劉俊男,剩下的人是由莊侑霖聯繫的,也是兄 弟象隊的球員,包括郭一峰、買嘉瑞、黃正偉,人太多有些 我記不起來,有些人都已經緩起訴,‧‧我綁球員的方式是 先利誘莊侑霖,他有來店裡看車,他看上新款的BMW M3,30 00C.C.以上,新車4 百多萬到5 百萬,中古價300 萬,我以 250 萬低於市價賣給他,是一年多的車,車號我已經不記得 ,我說服莊侑霖,由他幫我找其他球員,除了車子以外,莊 侑霖還有放水所得,場次我都在以前的筆錄有講清楚,從95 年到97年的場次太多了,場次我都在地檢署有交代了,我綁 莊侑霖的部分,花了好幾百萬,約4 百多萬,其他人就是依 有下場的去分配犯罪後所拿的謝款,就我知道的,兄弟象隊 部分,有莊侑霖、蔡豐安、陳致遠、陳懷山、田顯明、楊博 任、劉耿欣、郭一峰、黃正偉、王勁力、吳保賢、莊瑋全、 劉俊男、買嘉瑞、汪竣泰,這是到97年我知道的;蔡豐安的 部分,起初是由莊侑霖介紹給我認識的,蔡豐安到我士林中 正路401 號衛浴設備店的辦公室跟我聊天,他對兄弟象隊的 薪水心有不滿,覺得太少了,在我跟他溝通之下,他有答應 跟我配合打放水球,並表示他會找來陳致遠跟陳懷山,蔡豐 安下場打放水球一場是70萬,事後還要再給他30萬白手套的 錢,比賽前一晚一定要讓他知道隔天是不是要打放水球,是 莊侑霖通知他,這是他答應我的條件,約定之後蔡豐安在一 軍的時候,配合了3 場,莊侑霖先發那場他有下場,另外兩 場如果他沒有下場的話,他就是拿白手套的錢,跟交代我們 幫他下注的錢,總數約在3 百萬以內,陳豐安負責的是陳致 遠跟陳懷山,莊侑霖找的都是年輕的選手,年輕的選手說如 果有老的選手在,他們會比較好配合,我就以這樣的條件跟 蔡豐安說,他怎麼跟陳致遠、陳懷山說,我就不清楚,95年 莊侑霖還在的那一年,陳致遠、陳懷山在莊侑霖、劉俊男先 發的那3 場都有配合打放水球,廖雨成先發那場,陳致遠沒 有打、陳懷山有打,所以陳致遠是2 場、陳懷山是3 場,陳 致遠後謝1 場1 百萬,所以2 場拿了2 百萬,陳懷山1 場是 70萬,所以總共拿210 萬,陳致遠應該是拿3 百萬,但是第 3 場我不確定是誰先發,要問莊侑霖才知道,有一次是我跟 莊侑霖拿去陳致遠之前在士林的家給他,另外兩次是莊侑霖 拿去臺北市○○區○○街的宿舍給他;楊博任的部分,是田 顯明找來劉耿欣跟楊博任,田顯明他也是小白手套,之前他 在兄弟象隊沒有宿舍,我提供他跟他老婆房子居住,所以他 的白手套費用一場只有10萬元,也就是楊博任跟劉耿欣其中 一個人有上場的話,他就拿10萬,楊博任打一場拿30萬,他 打幾場我不太清楚,當時他打擊不太好,好像只有代打一場 跟先發,楊博任那時候有到臺北市○○區○○路○○○ 號7 樓 ,那是我的招待所,他來拿他跟劉耿欣吃紅的紅利,我們有 答應他們,如果球員沒有上場的話可以分紅20萬,在95年跟 96年中間,楊博任拿的好處在50萬以內,如果楊博任不認罪 ,可以傳田顯明作證;中込伸部分我不清楚,他是莊侑霖的 朋友,莊侑霖是在入球隊之後才認識中込伸的,是在二軍的 時候;中信鯨隊就我所知,是雨刷、陳東興,那時候議長吳 健保出事,陳東興北上,陳東興帶高俊強出來,陳東興告訴 我說,他們在運作中信鯨,那時候雨刷也有找莊侑霖幫忙找 中信鯨隊的球員,我知道的是高俊強,剩下的我不知道,因 為我們的合作模式,中信鯨隊跟La new熊隊的部分,是我出 錢雨刷運作,我們有分大小股,中信鯨隊、La new熊隊,雨 刷是大股,我是小股,La new熊隊是雨刷拿錢出來請球員吃 喝玩樂,幫球員處理事情,中信鯨隊是雨刷拿大部分的錢出 來請球員,小部份是莊侑霖跟我講,我拿錢出來,就我所知 ,中信鯨隊的球員有高俊強、杜章偉、李義偉、林永坤、還 有一個黃姓的我忘記了,La new熊隊有黃俊中、許文雄、蔡 英峰,我只知道這3 個人,綁球員的方式是利誘跟色誘兼顧 ;我簽賭下注的方式,95、96年是我自己找莊家下注,莊家 包括很多,95、96年的莊家沒有起訴,97年的莊家都是由蔡 政宜統一處理,我們進到汽車旅館時,都要關機,因為蔡政 宜怕我們走漏消息,他心機很重,我們是為了錢聽他的話, 雖然我有出錢,但他是整個HANDLE的大老闆,我願意全程配 合審理,張誌家、許人介部分我不清楚,張誌家部分要傳黃 俊中、陳東興,是他們居中當白手套,許人介部分要傳陳東 興、杜章偉,他們知道那時候運作的事情,張誌家部分,是 我之前有聽黃俊中、陳東興他們去找雨刷,我有聽到,所以 要傳他們;調查局到我住處、營業所去搜索,有搜到電腦跟 手機,98年時我已經沒有運作等語(見本院99年4 月2 日下 午準備程序筆錄)。 二、證人蔡英峰證述略以:「(95、96年間你是否配合過他人打 假球?)是;(你是否還記得是哪幾場?)不記得;(提示 99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175-176 頁予證人閱覽;你當時 跟檢察官回覆的場次是否正確?)正確;(在98年時,蔡政 宜是否曾經請你聯絡張誌家?辯護人黃仕翰律師異議,審判 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時間不記得了;(提 示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26 下方及127 頁予證人閱 覽;你是否可以回想並答覆剛才的問題?)我有幫蔡政宜聯 絡過;(蔡政宜請你聯絡的內容為何?)蔡政宜只是叫我跟 張誌家說,蔡政宜要找他;(96、97年間,你都在何隊打球 ?)La new熊;(在你剛才所述配合他人打假球期間,你是 否還知道有其他隊友也配合打假球?)我知道的就是這些人 ,就是筆錄上面寫的;(張誌家是否也有配合打假球?)我 不知道;(是誰要求你配合打假球?)蔡政宜;(你知不知 道蔡政宜是否有與他人合夥要求球員配合打假球?)我不知 道,我只知道蔡政宜;(都是何人通知你該場次要配合打假 球?)黃俊中;(黃俊中有沒有曾經告訴你,何人是幕後要 求打假球的人?)蔡政宜[以上,為檢察官稱主詰問事項] ;(認不認識吳健保?)不認識[以上,為被告吳健保選任 之辯護人之詰問事項];(提示98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 123 頁倒數第三行以下;問:據你所知,La new熊隊有哪些 球員配合蔡政宜在比賽中打放水球?(答:有蔡宗佑、黃小 偉,其他的球員,我有個人懷疑而已。」,你是否曾為如此 陳述?)是;(提示98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24 頁第1 行以下「問:張誌家有無配合蔡政宜在比賽中打放水球?答 :我不知道... 」,你是否曾為如此陳述?)是;(所以你 並不知道張誌家有打放水球之事,對嗎?)我不知道;(你 是否曾透過張誌家,跟蔡政宜聯繫放水球事宜?)沒有,蔡 政宜只是叫我打電話給張誌家,其他我不知道;(你是否曾 代蔡政宜轉交打放水球報酬或分紅給張誌家?)沒有;(你 是否曾代替張誌家,轉達打放水球之事情給蔡政宜?)沒有 ;(你是否目睹參與張誌家、蔡政宜談論打放水球事宜?) 沒有;(你自承曾於預備打放水球之場次,會幫蔡政宜傳遞 「預備打放水球之信號」給La new熊隊球員。請問你是否曾 傳遞「預備打放水球之信號」給張誌家?)沒有;(張誌家 是否曾私下向你表示,他有幫蔡政宜打放水球?)我沒有聽 他說過;(提示98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26 頁倒數第8 行以下『問:你前述幫忙蔡政宜轉告張誌家請張誌家回電, 為何蔡政宜要張誌家回電?答:我不清楚,要問他們,我是 蔡宗佑與蔡政宜見面時,蔡政宜要我們幫忙轉話而已。問: 你是否知道蔡政宜與張誌家間有無金錢往來關係?答:我不 知道。問:你前述幫忙蔡政宜轉告張誌家請張誌家回電,張 誌家回答為何?答:蔡政宜要我跟蔡宗佑轉告張誌家的只有 在今(98)年,共有兩次,事後都是蔡宗佑跟張誌家說的, 蔡宗佑後來告訴我張誌家的回答就說『好』而已』。你曾為 這樣陳述對嗎?)是;(前述轉告事項,除了傳達要求打電 話之外,蔡政宜並沒有要你轉達張誌家其他事情,對嗎?[ 檢察官朱俊銘異議,問題重複審判長諭知:問題重複,請辯 護人改問問題。];(前開蔡政宜要求轉述的內容,除了要 張誌家打電話給他之外,有其他事情嗎?[檢察官朱俊銘異 議:問題重複辯護人黃仕翰律師稱:捨棄問題。];(所以 張誌家是否有因此打給蔡政宜,你也不知道,對嗎?)我不 知道;(提示98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27 頁第4 行以下 『問:蔡政宜是否曾告訴你張誌家有配合打放水球?答:沒 有。我沒有聽過蔡政宜講過。』,你所言是否正確?)是; (所以你從來沒有聽過蔡政宜說張誌家有配合打放水球,對 嗎?)對;(提示98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24 頁第22行 以下『問:97年7 月13日比賽要打放水球之暗號為何?你何 時知道該暗號?答:我不知道,因為不是我在看的,是蔣智 聰在比賽前告訴我才知道,他也會告訴其他配合的球員。』 ,你是否曾為如此供述?)是;(所以當天告知你要打假球 ,並不是張誌家,對嗎?)是;(你於98年11月18日偵訊時 證述並不知道張誌家有打放水球,所以在這場比賽時,你沒 有看到蔣智聰告知張誌家要打放水球,對嗎?)沒有看到; (你於98年11月18日偵訊時證述並不知道張誌家有打放水球 ,所以在這場比賽時,你沒有並沒有轉達張誌家要打放水球 ,對嗎?[檢察官朱俊銘異議:問題重複。審判長諭知:異 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提示98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24 頁倒數第二行以下『問:97年7 月13日比賽 後,你是如何取得該場放水球比賽之謝款?金額若干?答: 比賽過幾天後某一天晚上,我跟蔡宗佑一起到高雄市的某間 飯店(名字跟地點我忘記了)的一間房間,我到了之後,蔡 政宜、陳東興,還有誰我忘記了他們已經在場,房間角落有 一個紙袋裝有現金55萬元,蔡政宜要我自己去拿,其中50 萬元是我的,其他的5 萬元就是蔡宗佑的。』,你所言是否 正確?)是;(你於98年11月18日偵訊時證述並不知道張誌 家有打放水球,所以到該飯店時,張誌家並不在場,對嗎? )只有我跟蔡宗佑;(你的意思是球員只有你們兩位?)是 ;(就你所知,除前開55萬元外,蔡政宜有沒有交付分紅的 款項給其他球員?)沒有;(提示98偵字第32823 號卷A 、 第134 頁第8 行以下『問:有無於97年下旬跟蔡宗佑、蔣智 聰、張誌家、蔡政宜等人一起到高雄大遠百後面的好樂迪KT V 唱歌,並有小姐作陪,最後並帶小姐出場為性交易,由蔡 政宜買單。答:不清楚,我現在不清楚。問:對於蔡宗佑供 述,確有其事,有何意見?答:有這件事,後來張誌家跟蔡 宗佑先走,我當時因為喝很多,所以我也不記得後來到底還 有沒有人來,那一攤我沒有付錢,可能是蔡政宜買單,我也 是先離開,我走時還有人,但我記不清楚還有誰,我走的時 候,也是有帶小姐走,我也是到澄清湖棒球場後面的汽車旅 館,我有跟小姐為性行為,我不記得我是幾點離開的。』, 你是否曾為如此陳述?)有;(那次唱歌,確定日期時間何 ?)不太記得;(包廂內是否有人有猥褻、性交等行為?[ 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超過主詰問範圍。辯護人黃仕翰律師稱 :問題為檢察官上開提示同一份筆錄,並未超過範圍。審判 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並斟酌其他問題之必 要性。];(你前開陳述「可能是」蔡政宜買單,表示你並 沒有看到他付錢,對嗎?)我沒有看到;(你說『可能是』 蔡政宜付錢的,所以表示現場蔡政宜並沒有用要求打假球為 條件而幫大家付錢,對嗎?[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超過主詰 問範圍。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 ;(你回答說沒有看到蔡政宜買單,表示說唱歌的時候沒有 提到誰來買單、為何而買單,對嗎?[檢察官朱俊銘異議: 超過主詰問範圍。辯護人黃仕翰律師稱:與待證事項有必要 關連性。檢察官稱:撤回異議。審判長請證人回答問題。] 對;(你陳述張誌家先走,所以你並非與張誌家一起離開, 對嗎?)對;(你既然沒有跟張誌家一起離開,所以你並不 確定後來張誌家去什麼地方、做什麼事情,對嗎?)對;( 根據你前面回答:不曾目睹參與張誌家與蔡政宜討論打放水 球事宜,所以表示在好樂迪中,你也沒有聽到張誌家與蔡政 宜討論打放水球事宜,對嗎?)我不知道[以上,為被告張 誌家之選任辯護人之反詰問事項];(剛才辯護人提示筆錄 讓你確認後,你說La new熊隊的其他球員,你個人懷疑打放 水球,你是懷疑哪些球員打放水球?[辯護人黃仕翰律師異 議:要證人臆測;審判長請檢察官修正問題。]);(你為 什麼懷疑熊隊其他球員打放水球?)我猜的;(你有何依據 讓你如此猜測?)我不知道;(是否有球員比賽情形有異常 ,所以你如此猜測?[辯護人黃仕翰律師異議:問題不明確 。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應該有異常 ;(你所說的異常情形為何?)這個我不會回答[以上,為 檢察官覆主詰問事項];(97年9 月27日那天在澄清湖與暴 龍雙重賽時,你有無上場?)我不記得,我好像在二軍;( 97年間你是哪一段期間在二軍?)這要查,好像是9 月;( 當年你是大部分都待在一軍?二軍?還是上上下下?)上上 下下,我有受傷;(當時你待在二軍時,會不會跟一軍出來 比賽?)不會;(剛才提到97年間在大遠百後面的KTV 唱歌 ,當時是在9 月之前還是之後?)沒有印象;(當時你在一 軍還是二軍?)我不知道時間,所以沒有辦法確定我在一軍 還是二軍;(你知不知道蔡政宜有贏錢的時候,所謂分紅是 什麼意思?)我不知道,他就是給我們零用錢,拿錢給我們 ;(有上場的人拿錢叫對價,除對價之外,沒有上場的球員 拿錢叫分紅,為什麼要有分紅?分紅的意思是什麼?你有沒 有拿過分紅?)我有拿過錢,但我不知道是不是分紅;(蔡 政宜贏錢的球賽你沒有上場,你還是有拿到錢?)有;(為 何沒有上場還可以拿錢?)他給我就拿;(你沒有聽過蔡政 宜說過分紅是什麼意思嗎?)沒有仔細聽;(沒有上場的人 還給錢,蔡政宜是基於什麼想法給錢?)我不清楚;(你有 沒有看過蔡政宜下牌簽注?)沒有;(你有沒有聽他講過? )沒有;(你知道蔡政宜操作下牌簽注的地點在哪裡?)我 跟他見面都是一個鐵皮屋,還有我去拿錢的飯店;(蔡政宜 有沒有跟你提到,他下注的資金來源?都是他的錢嗎?)他 不會跟我們講這個;(蔡政宜他贏錢要給你們錢的時候,會 不會跟你們講他這一場贏了多少?)不會,我們也沒有問; (97年時張誌家是否剛加入La new熊隊?你跟張誌家交情如 何?)還好,我們不常講話;(當時熊隊裡面誰跟張誌家交 情比較好?)蔡宗佑;(為何蔡宗佑說當年是黃俊中跟張誌 家的交情比較好?)我不知道,我是常看到蔡宗佑跟在一起 [以上,為本院訊問事項];(審判長問:對證人蔡英峰之 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答:辯論時表示。被告張 誌家答:由辯護人發言。辯護人黃仕翰律師答:證人自承95 年到97年都有配合蔡政宜打放水球,而且還有協助他聯繫隊 上的球員,然而偵查以及今日的證述都可以證明,張誌家確 實沒有打放水球,也沒有與蔡政宜有相關的合意,此外,也 沒有所謂的接受性招待或拿到分紅的情節。」等語(見本院 99年9 月24日下午審判筆錄),是由上述證人蔡英峰對主詰 問問題之證述觀察,首先確認其於在偵查中供述假球場次之 正確性,係被告蔡政宜要其配合假球;故由證人蔡英峰之證 述,初視之,或難認為被告張誌家有參與假球事件;然於97 年下旬有跟蔡宗佑、蔣智聰、張誌家、蔡政宜等人一起到高 雄大遠百後面的好樂迪KTV 唱歌,並有小姐作陪,最後並帶 小姐出場為性交易,由蔡政宜買單此事件,則證述有這件事 ,後來張誌家跟蔡宗佑先走,我當時因為喝很多,所以我也 不記得後來到底還有沒有人來,那一攤我沒有付錢,可能是 蔡政宜買單等語則屬明確,這點與蔡宗祐之證述也是沒有差 異,可以認定該證述之真實性,稽之一般常情唱歌酒後帶『 小姐』出場之本意為何?實令人懷疑! 三、證人林津平證述略以:「(95至97年間你是否配合過他人打 假球?)是;(你還記得是哪幾場嗎?)不記得;(提示99 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1 第193 頁、98偵32823 卷A 第298 頁 予證人閱覽;你向檢察官所說配合打假球的場次是否正確? )對;[辯護人游鉦添律師異議:請確定打假球的場次、時 間、地點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檢察官修正問題。]( 你向檢察官所承認的96年4 月28日、96年6 月24日、97年10 月7 日這三場有配合他人打假球的場次是否正確?)只有兩 場,日期我不確定;(為何你之前會講出有三場配合他人打 假球?)之前有兩場,都是看紀錄表,但是在不確定的情況 下,是看錄影帶才確定有兩場;(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第6 頁證人之緩起訴處分書予證人閱覽;該緩起訴處分 書所記載的場次,是你在台南確認之後有打假球的場次嗎? )我還是沒有印象;(提示99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1 第191 頁予證人閱覽;這是你在台南做的筆錄,是否可以回想起正 確的場次?)看錄影帶確認的是96年4 月28日那場;(這場 確定有配合打假球嗎?)是,另外一場我現在沒有印象;( 同上卷頁上方,檢察官問你,你回答96年6 月那場你記錯, 對照剛才所提示的卷A 第298 頁,你說的96年6 月24日、97 年10月7 日,是否可以回想出另外一場配合打假球的時間? )97年10月7 日就是另外一場配合打假球的場次;(你知道 是誰要求你配合打假球嗎?)蔡政宜;(除了蔡政宜以外, 還有沒有其他人要求你配合打假球?)沒有;(在庭的被告 吳健保有無跟你接觸過?)沒有[以上,為檢察官主詰問事 項;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行反詰問。辯護人均答沒有問題。 ];(你認識陳東興嗎?)認識;(陳東興在96年球季開始 以後,還有幫蔡政宜處理假球的事情嗎?)不知道,暗號是 黃俊中告訴我們的,他都在熱身時到場上告訴我們;(在民 國96年球季開始以後,你們La new熊隊打假球的人都還是全 部聽蔡政宜的嗎?)這我就不知道,我也是這次事情才知道 這麼多人;(你和黃俊中交情如何?)還好,球隊的隊友; (剛才提到96年4 月28日那一場,是誰通知你要打假球?) 雨刷本人;(那一場打假球,其他球員由何人通知?)蔡政 宜跟我說其他人會配合,可是並沒有說其他人是誰;(你知 道上述那場球,黃俊中也是要聽陳東興的暗號嗎?)不知道 ;(當時也就是96年4 月28日那場打假球時,你知道La new 熊隊裡面有哪個人在打假球嗎?)不知道,後面我知道有哪 幾個人,96年4 月28日時還不知道;(96年球季開始以後, 黃俊中仍然一開始就是聽雨刷的指示來打假球嗎?)應該吧 ,這是我的推測;(蔡政宜在調詢及偵查中有證述,96年球 季開始以後,因為陳東興投靠吳健保,所以黃俊中因為也是 聽陳東興的,那時La new熊隊打假球的球員就分成兩派,你 屬於直接聽蔡政宜的,黃俊中、蔣智聰、蔡宗佑、許志昌是 聽陳東興那邊的,是否如此?)不知道;(當時你們La new 熊隊裡面,打假球的球員有存在如此重大的矛盾情形,為何 你會不知道或不清楚?)因為我都直接去找雨刷,雨刷跟我 講場次,之後在97年的那一場的時候,雨刷跟我說可以聽黃 俊中的暗號,所以我就聽黃俊中的暗號;(既然如此,是否 表示你在96年間的時候,並不是聽從黃俊中的暗號?)對; (你是否知道在96年球季的時候,黃俊中打假球的暗號都是 打給誰?)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球隊休息的時候,黃俊中會 跟一些人出去,像是許文雄、蔡宗佑,他們出去做什麼我不 清楚[以上,為本院訊問事項]等語(見本院99年9 月29日 上午審判筆錄),由證人林津平之證述,可悉其配合假球案 係蔡政宜要求的,先行確認,然綜合觀察並無從為本次交互 詰問聲請人被告吳健保之任何不利之認定。換言之,證人林 津平之不知道、不清楚或是臆測者之證述,均應予以摒棄之 。 四、證人蔡宗佑證述略以:「[對於檢察官捨棄聲請傳喚證人蔡 宗佑、蔣智聰、許志昌有何意見?檢察官均答:沒有意見。 被告張誌家選任之辯護人答:有無職權訊問必要,請庭上審 酌,證人蔡宗佑今日已到庭,請求由辯方主詰問,蔡宗佑承 認有跟蔡政宜配合打放水球,就他所知張誌家有沒有配合蔡 政宜打放水球,以及有沒有協助蔡政宜向張誌家遊說或溝通 打放水球的相關事宜。被告張誌家答:如辯護人所言。審判 長問對於上述辯護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有何意見?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經當庭秘密評議後,審判長諭知:上述辯護人 調查證據之聲請,經核並非顯無必要,爰就此部分調查證人 蔡宗佑;檢察官起稱:在開始交互詰問之前,因為證人與張 誌家先前為同隊隊友之關係,請庭上先確認證人在張誌家面 前是否可以自由陳述意見。審判長問:被告張誌家在庭,你 是否可以自由陳述?證人蔡宗佑答:可以。此為交互詰問前 程序處理事項](你是不是有配合蔡政宜打放水球?)是; (你跟蔡政宜配合的期間是何時?)2007年到2008年;(蔡 政宜是如何認識你的?)透過黃俊中及蔡英峰認識的;(蔡 政宜會要求你如何配合打放水球?)比賽時漏接或打不好; (蔡政宜有沒有要求你通知其他同隊球員要打打放水球?) 有;(你曾經通知過誰?)黃小偉、蔣智聰、林津平;(是 誰通知你要打放水球?)黃俊中跟陳東興;(La new熊隊的 球員有誰有配合蔡政宜打放水球?)我只知道黃小偉、蔣智 聰、林津平、蔡英峰;(民國97年度的比賽,蔡政宜曾經要 求你打過幾場打放水球?時間、場次分別為何?[審判長諭 知:請辯護人針對被告張誌家的部分行主詰問,勿超過此範 圍。](97年9 月27日La new熊隊當天有雙重賽,蔡政宜有 沒有要求你打放水球?)有;(請詳述他要求的過程?[檢 察官異議:與張誌家並沒有關連。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特 定範圍。](97年9 月27日中華職棒282 場比賽,也就是雙 重賽第二場比賽,蔡政宜有沒有要求你打放水球?)有,我 跟他說不想再配合;(就該場次蔡政宜有沒有請你通知其他 La new熊隊球員要打放水球?)他叫我跟黃小偉、蔣智聰、 林津平講;(當天該場比賽La new熊隊的球員有誰打放水球 ?)我知道的就只有上面那些人;(98年間你還有無跟蔡政 宜聯繫?)應該是有;(聯繫何事?)聊天;(提示98偵字 第32823 號卷A 、第167 頁倒數第8 行以下『問:今年你有 無配合蔡政宜集團打放水球或轉告其他球員配合?答:我今 年沒有配合蔡政宜打放水球,但是蔡政宜有打好幾次電話給 我的手機號碼0000---000,叫我轉告張誌家,請張誌家打電 話給蔡政宜,因為蔡政宜自己打電話給張誌家,結果張誌家 都沒有接。今年5 月中下旬我剛上一軍的時候,我開車載張 誌家和他太太快到球場附近時,蔡政宜正好打電話給我,問 我為什麼放他鴿子沒去找他,我說我忘了,我現在和張誌家 在同一台車子裡,蔡政宜就叫我把電話給張誌家聽,至於蔡 政宜和張誌家聊什麼我不清楚。』,是否曾為如此證述?) 是;(所以蔡政宜於98年請你轉告張誌家的事情,僅有「叫 張誌家打電話給他」而已,對嗎?[檢察官異議:誘導。審 判長諭知:請辯護人修正問題。];(你在98年間是否有幫 蔡政宜傳話給張誌家?)我時間點已經搞混了,蔡政宜曾經 有叫我轉話給張誌家;(提示98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6 9 頁第6 行以下『問:蔡政宜有無要你轉話給張誌家,要張 誌家以《打放水球》的方式抵債?答:我在今年(幾月忘記 了)去澄清湖旁的蔡政宜的家時,蔡政宜有跟我講過轉話給 張誌家以打放水球的方式抵債,我也把這樣的話傳給張誌家 ,張誌家表示說「看他說要怎麼還,都可以』,你是否可以 確認上述傳話的時間是98年間?)是98年間;(你傳話給張 誌家時,張誌家是否有問你「每場抵多少錢?」、「哪一場 比賽要放水」等等打放水球事宜?)[檢察官異議:誘導。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修正問題。];(在前開傳話中,張 誌家有沒有詢問你打放水球抵債的具體事宜?)沒有;(依 你陳述,張誌家只有表示願意還債,並未表示願意打放水球 ,對嗎?[檢察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改問 問題。];(張誌家的回答中,有沒有具體表示願意配合打 放水球?[檢察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改問 問題。],(張誌家所回答的內容,除了你在剛才的筆錄中 講的:看要怎麼還都可以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內容?)當 時張誌家在打電腦,就是敷衍我一下,我跟他說叫他自己去 找蔡政宜,因為蔡政宜透過我傳話給張誌家,我跟張誌家也 講不清楚,所以要他自己去找蔡政宜;(就你所知,蔡政宜 跟張誌家間,是否有金錢往來關係?)我不知道;(提示98 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68 頁倒數第11行以下『問:據你 所知,蔡政宜與張誌家有無借貸或金錢往來關係?答:蔡政 宜曾經叫我傳話給張誌家,說「你欠的都不用還喔(閩南語 發音),張誌家則回答我沒有說不還(閩南語發音),並要 我轉告蔡政宜。蔡政宜知道後,就要我請張誌家去找他,這 種事發生過好幾次。我不清楚張誌家後來有沒有去找蔡政宜 。』,所言是否正確?)是;(上述張誌家所回答的內容, 還有無其他陳述?)我不記得;(你有沒有跟張誌家、蔡政 宜一起到過好樂迪KTV 唱歌?)有;(是什麼時候?)過球 季的一半之後,確切的時間不記得;(有過幾次?)一次; (當天唱歌時,有沒有談到打放水球的事情?)沒有[以上 ,為被告張誌家知辯護人詰問事項。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 問。檢察官均答沒有問題;審判長問被告張誌家有無問題詢 問證人蔡宗佑?被告張誌家答沒有。];(上述好樂迪KTV 的地點是在哪裡?)地址我不知道在哪裡,是在高雄大遠百 後面;(你剛才說那次聚會是在球季過一半之後,那是民國 97年的球季嗎?)本案爆發的前一年;(97年球季結束是何 時?)10月左右;(上述那次聚會是在接近球季結束的時間 ?還是離球季結束有一段時間?)我不太記得,應該是快要 結束吧,其實我記不太清楚;(你見聞過蔡政宜和張誌家有 接洽的情形有幾次?接洽的內容是什麼?)我沒有看過他們 接洽,蔡政宜打電話給我,就是要我傳話給張誌家,除此之 外,我沒有看過他們見面、接觸;(根據本案卷證,上述KT V 聚會那次,蔡政宜也有過去,只不過他先走,那一次你也 沒有看到蔡政宜跟張誌家有互動嗎?)沒有;(97年9 月27 日第282 場例行賽,你如何知道要打假球?)好像陳東興有 到場,或者是黃俊中跟我講的;(那場比賽,投手有沒有人 放水?)我不知道;(依照卷證顯示,幾乎每一場放水球都 有投手放水,為何你不知道上述282 場例行賽的放水球有沒 有投手放水?)因為就是黃俊中跟我講而已,我不知道其他 有誰;(你有沒有想過沒有投手配合打放水球是不合理?) 我不清楚;(97年7 月13日那場你有代跑,所以獲得對價, 你知道那場球有沒有其他同隊的隊友分紅?)我只知道蔡英 峰;(你是否知道張誌家跟蔡政宜之間的債務,是何債務關 係?)蔡政宜說張誌家欠他錢而已,但沒有說原因;[審判 長問:對證人蔡宗佑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答 辯論時表示。辯護人答:被告是在97年跟蔡政宜有金錢往來 關係,起訴書認為的打放水球也都在97年度而已,然而依證 人偵審的證稱,98年度蔡政宜透過證人要向張誌家要債,且 要求用放水球抵債,我們認為表示原先是單純的借貸關係, 並非打放水球的酬勞預付;被告過去並沒有打放水球,所以 債務才會始終存在;蔡政宜跟張誌家先前並沒有談好要打放 水球,否則並不需要證人協助傳話問被告以打放水球抵債的 意願。被告張誌家答沒有意見。審判長問:對於檢察官捨棄 聲請傳喚證人蔣智聰、許志昌有何意見?辯護人答:沒有意 見。被告張誌家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10月8 日 上午審判筆錄),由證人蔡宗佑上述證述,可以知悉其有於 96年至97年間配合蔡政宜打假球,且於98年間,有傳話給被 告張誌家關於以打放水球方式抵債之情事;而假球期日為97 年9 月27日第282 場次;證人蔡宗祐並有與張誌家、蔡政宜 一起到過好樂迪KT V唱歌之情,只是確切的時間不記得,此 與證人蔡英峰於本院99年9 月24日下午之證述相符;因此, 可以確定該次之聚會是在球季即將結束之際,何以莫名與被 告蔡政宜為之聚會?其理難明! 五、證人洪一中證述略以:「(97年時,是否擔任La new熊隊總 教練?)是;(97年時,是否認識雨刷蔡政宜?)不認識; (97年間,是否曾參與或者見到、聽到,張誌家與蔡政宜交 談?)沒有;(你擔任La new熊總教練期間中,你有無在知 道球員打放水球情況下還讓該球員上場?)沒有;(是否記 得97年9 月27日第282 場例行賽比賽內容?)不記得;(提 示98偵字第32823 號卷B 、第25頁正面及背面,97年第282 場例行賽比賽統計數據;根據統計數據,能否回憶該場比賽 的情形?)我想不太起來,因為場次太多了;(就該場比賽 當天所見所聞,能否確定該場比賽有球員打放水球?[檢察 官朱俊銘異議:問題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 人改問題。以上,為被告張誌家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 (在你任職La new熊隊教練期間,蔡英峰、蔡宗佑、蔣智聰 、許文雄、許志昌、許志華、黃小偉、林津平,這幾個人是 否也是La new熊隊一軍的球員?)是;(在你擔任La new熊 隊教練期間,你有沒有發現上述球員有配合他人打假球的情 形?)嗯,這個要怎麼說,因為棒球比賽,再簡單的球也會 失誤,再好打的球也會打不到,所以要我說有沒有懷疑,我 很難下定義,除非我有當場看到,否則不能亂講;(你所謂 的當場看到是什麼意思?)比如說我知道球員有收錢,要不 然怎麼可以斷言誰打假球[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 上述97年球賽期間,米迪亞暴龍隊是否有打假球的傳聞?) 有聽過這個傳聞;(當年度就你的印象所及,你們球隊跟暴 龍隊對戰的時候,有沒有發現特別異常的情形?)這方面我 們沒有仔細觀察,我們只想我們要贏球而已;(根據上述攻 守紀錄數據,張誌家那場球投了五次四壞球,這種情形對於 對手是暴龍隊算是正常嗎?)一場球投手球五次四壞球,依 據我這麼多年的經驗算是還好,我觀察張誌家從日本回來以 後,控球就不是那麼理想,所以我不會想太多;(張誌家該 場比賽投了三局又兩人次就有五次四壞球,而當時的對手是 暴龍隊,這樣還算正常嗎?)我們只能想說他當天的狀況不 好;(張誌家在97年加入La new熊隊之後,像這樣狀況不好 的場次有很多嗎?)張誌家一場球保送四、五次的場次蠻多 的,但他都能解決掉,有時候有些投手一局保送四次的情況 也有,不過當年張誌家像這樣3.2 局保送五次的情況並不多 ,如果這種情況很多,就不會擔任固定的先發投手;[檢察 官稱:請求主詰問,待證事實為該場比賽張誌家退場的原因 ,是否為手傷所造成的,因被告之前辯稱其退場的原因,是 否屬實對於被告的辯解是否成立有關。審判長諭知:上述證 據調查之聲請,經核並非顯無必要,請檢察官行主詰問。] (你是否還記得上述97年第282 場攻守數據,張誌家退場的 原因?)不記得;(在投手退場前,你是否會向投手詢問是 否有受傷的情形?)不一定,有時候去投手丘的時候我會問 一下,有時候我認為該換的時候就直接換掉;(在你擔任教 練期間,張誌家是否曾經跟你或球隊反應,因為手傷的關係 要退場不能繼續投球?)應該每個投手多多少少有時候都會 有;(如果投手有表示是受傷的關係要退場,退場後的就醫 由何人負責?)隊上的隊醫會做處理;(你是否可以分辨若 投手手指受傷,是因手指磨破皮還是手傷未痊癒?[辯護人 異議:前提尚未建立。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檢察官修 正問題。];(在你擔任教練期間,球隊的隊醫有無跟你反 應過,張誌家有因為正常投球而破皮以外的手傷情形?)我 現在想不起來,我不太敢確定,但我記得張誌家有過兩次是 手指受傷的情形;(隊醫有無說手指受傷的情形是如何造成 的?)現在想不起來到底有還是沒有;(這兩、三次受傷的 情形,你是否親自檢視過張誌家的傷勢?)有,因為有流血 ,上場就看到;(既然有流血,是否會影響到投球?)當然 一定會;(為什麼這兩、三次的時候你還是派張誌家上場? )他是上去以後才流血;(如果有這樣的情形,你們還會讓 投手繼續投下去嗎?)一般不會,他那個傷勢是賽前或比賽 中發生的,我們不知道,可是看起來就是不能再投了;(你 可以判斷這個傷勢,是投球的關係造成的還是其他原因造成 的?)不能百分之百確定,但有這樣的情形我們上去會問投 手,會判斷握球的位置並問隊醫;(依照你剛才所說這樣的 情形只有兩、三次,你印象應該很深刻,你是否可以確定第 282 場比賽,張誌家退場與手傷有無關係?)還是沒有辦法 確定;(在你擔任教練期間,隊醫有無向你反應過他有自己 咬傷手指的情形?)我不太確定[以上,為檢察官另行聲請 之詰問事項];(根據你剛才的回答,你可以確定該場比賽 並不是因為張誌家打放水球才把他換下場?檢察官黃怡華異 議: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 ;(你是否曾因張誌家打放水球而將他換下?[檢察官黃怡 華異議: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 ]有沒有打放水球我不知道,我一點都不清楚,我換球員下 來只是因為當時的狀況好或不好[以上,為辯護人詰問事項 ];[審判長問:對證人洪一中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 ;檢察官均答:證人本來就只知道球員外在客觀打球的狀況 ,至於球員內心的想法,是因為失常或配合他人打假球,本 來就不是證人可以從外在的情況可以判斷,其餘待辯論時表 示。辯護人答:被告從日本回國後,狀況時好時壞,控球不 好,眾所週知,也都有資料可以參考,該場比賽被告下場時 ,固有五次四死球,然而實際上被告並未丟分,後來的責失 分是因為接任的投手被打而掉分,一分責失分才記到被告之 下,即便如此,單場的防禦率是2.45,以先發投手而言,均 是十分優質的比賽內容,證人是總教練,對被告當天的狀況 有所知悉,也不能確定被告有放水之情形,足認被告並未放 水,至於總教練固然不能斷然確定選手心理狀態,然而在本 件依舉證責任配置,檢方應證明被告確實有打放水球,否則 舉證責任應由檢方負擔。」等語(見本院99年10月15日上午 審判筆錄),於上述證人之證述而言,並無何有利或不利於 被告張誌家之認定。 六、證人莊芳誠證述略以:「[檢察官起稱:檢方在先前補充理 由書裡面已經敘明,除了仍然欲聲請的證人外,其餘證人均 捨棄,故今日證人莊芳誠亦在檢方捨棄證人的範圍之內。審 判長問對於證人莊芳誠部分,目前檢方已撤回此部分調查之 聲請,惟今日證人莊芳誠已到庭,本院原先亦有預定職權訊 問之部分,故今日證人莊芳誠部分,如辯護人等未聲請主詰 問,將由本院先依職權訊問,有何意見?辯護人陳里己律師 答就被告楊博任部分聲請主詰問,待證事實為楊博任有無答 應莊侑霖、余則彬打放水球,證人有無居間聯繫。其餘辯護 人均答沒有意見。被告均答如辯護人所言。,交互詰問程序 前事項處理](你擔任何職務?)司機,所有球員的司機; (你知不知道楊博任有沒有答應過莊侑霖、余則彬要打放水 球?)我不知道;(你是不是曾經通知過楊博任要打放水球 ?)沒有這些事;(你有沒有跟王勁力說過要打放水球?) 有說過;(你有沒有看過王勁力找楊博任說要打放水球?) 沒看過;(王勁力有沒有配合你的要求要打放水球?)我不 知道;(你有沒有交給王勁力任何報酬?)沒有;(你為何 會通知王勁力?誰通知你的?[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該部分 與楊博任無關連。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但請辯護人於接 下來的問題儘速呈現與楊博任部分之直接關連性,請證人回 答問題。]因為莊侑霖打電話給我,我再進去講;(莊侑霖 有沒有告訴你找楊博任打放水球?)沒有;(你有沒有通知 過楊博任打放水球?[檢察官朱俊銘異議:問題重複。審判 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莊侑霖何時 才開始託你通知王勁力打放水球?)在比賽開始前五分鐘; (以何方法聯繫?)直接講;(你有沒有看過哪位球員通知 楊博任打放水球?)沒有;(你知不知道楊博任有沒有接受 過莊侑霖或余則彬提供的性招待?)不知道[以上,為被告 楊博任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你是在兄弟象隊擔任司 機?)是,巴士司機,包括大巴士、小巴士;(何時開始擔 任司機?)大約92、93年開始,到95年或96年10月;(你剛 才說你接到莊侑霖通知後,就進去講打放水球的事,你是進 去哪裡講?)進到球場以後,只有楊經理與我可以跟球員講 話,我進去是進到球員休息室講,我是隨時可以進出球員休 息室;(你進去球員休息室講打放水球的事情,這種情形有 幾次?)有兩次;(你記得只有兩次嗎?)大概一、兩次左 右;(為何時間隔這麼久,你還記得只有一、兩次?)一、 兩次一定會記得,一次是跟王勁力講,一次是跟田顯明講; (你當時跟他們講打假球的用語為何?)我只有跟他們講: 今天有;(當時你跟王勁力或田顯明講今天有之後,你有繼 續留在球員休息室內嗎?)講了以後就做我的事,買水果、 買便當、進進出出的;(你講了打假球的事情以後,你有沒 有看到王勁力或田顯明做什麼反應或跟其他人講話?)沒有 ;(你進去通知球員講打假球的事情,都是在開賽前嗎?) 對;(有沒有開賽之後一、兩局才緊急通知的?)沒有;( 你進去球員休息室講打假球的事情,都是直接進去講,還是 需要用發便當、飲料掩飾?)還是要掩飾,拿飲料或便當進 去的機會,雖然我可以自由進出,但不能到前面去,還是要 掩飾,因為只能聯繫一個人,不能聯絡兩個人,也就是說莊 侑霖交代我只能告訴一個球員,我就只能跟那個球員講,不 能讓其他人知道,所以我還是要藉著發飲料或便當給那個球 員的機會,才能到他身邊去講今天有,以免被別人知道;( 當你每次進去球員休息室跟球員講今天有之後,你有再去觀 察一下當天比賽的情形嗎?)比賽我每一場幾乎都會看,如 果知道當天有打假球,會特別注意一下;[審判長諭請被告 吳明欽選任之辯護人謝啟明律師補充詰問證人莊芳誠。]( 你剛才說莊侑霖都是直接跟你講,怎麼直接跟你講?)直接 打電話跟我講;(你剛才說莊侑霖要你通知球員兩次,有無 同時通知王勁力又通知田顯明的情形?)沒有;(你還記得 你通知球員的兩次中,象隊的對手是誰?)不記得;(你還 記得該兩次的時間大概為何?)不記得;(該兩次比賽時間 是中午還是晚上?)不記得;(一般的比賽如在晚上是幾點 開始?)六點半[以上,被告吳明欽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 ];[審判長諭請被告張宗傑選任之辯護人林穆弘律師補充 詰問證人。](一場棒球比賽打幾局?)九局;(約多久時 間?)約兩個半鐘頭到四個半鐘頭;(比賽前五分鐘接到通 知後,你可以到球場以外的地方?)不行;(那麼你可以出 去球場球員休息室以外的地方嗎?)我可以去買便當、飲料 ;(你身上有手機嗎?)有,也可以對外聯絡;(棒球比賽 要到第九局比賽結束才知道結果?)對;(莊侑霖通知你的 那兩場比賽,你有沒有簽賭?)我來不及簽賭,他之所以會 在開賽前五分鐘通知我,就是為了要防止我簽賭,莊侑霖會 防止我很多事情,我如果放消息出去的話也不行;(你平常 有簽賭嗎?[檢察官劉文瀚異議:無關連。審判長諭知:異 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莊侑霖有無告誡你不准簽 賭?)沒有;(審判長問:對證人莊芳誠之證言有何意見? 告以要旨)檢察官答:莊芳誠已經明確證述,有依據莊侑霖 的指示通知球員配合打假球,與莊侑霖及其他球員之證述吻 合,其餘辯論時表示。辯護人陳里己律師答:證人表示他只 跟王勁力和田顯明講過打假球,但沒有看過該二人通知楊博 任,所以不能證明楊博任有打假球的情形。被告楊博任答: 我每一場比賽都沒有失常,可以看錄影帶,也沒有假裝失誤 ,盡力去打每一個球。辯護人謝啟明律師答依證人所述,足 以證明莊侑霖於偵查中所述不實,其餘辯論時表示。」等語 (見本院99年10月15日下午審判筆錄),以上述證人莊芳誠 之證述觀察,其並未通知被告楊博任打假球一情,但有跟王 勁力說過要打假球,其訊息並受自於莊侑霖而來,然就關於 被告楊博任部分,則無任何正面性證述,而以沒有、不知道 作出樣板式回答;惟其接到莊侑霖通知後,就進去球場講打 放水球的事,而進到球場後,只有楊經理與其可以跟球員講 話,進去是進到球員休息室講,隨時可以進出球員休息室之 自由進出球場;至於比賽時其每一場幾乎都會看,如果知道 當天有打假球,更會特別注意一下,則其選擇性之證述,仍 值得懷疑的。 七、證人汪竣泰證述略以:「(你在98年10月28日向檢察官說, 你跟張宗傑已經半年沒有見面,最後一次是半年前打電話約 吃飯,有沒有這件事?)有;(依照上開推算,你跟張宗傑 最後一次見面是98年4 月底左右,是否如此?)是;(98年 7 月10日兄弟象對統一獅那場比賽,你有沒有下場?)太久 了不知道;(98年9 月9 日象熊比賽你有沒有下場?)有; (張宗傑有沒有叫你在98年9 月9 日象熊比賽中打假球?) 不是他,是王勁力;(你有跟檢察官說:王勁力、吳保賢跟 我說,當投手投彈跳球《提前在本壘板落地》時,要我故意 將球擋到我的後方,或是當對手盜壘時故意傳偏,有無此事 ?)有,但比賽中沒發生;(提示庭呈之中華職棒大聯盟全 球資訊網98年9 月9 日204 場兄弟象對La new熊比賽的紀錄 ,影本交檢察官閱覽後附卷;你上場打擊幾次?)兩次;( 有無安打?)一次;(彭政閔打擊幾次?[檢察官朱俊銘異 議:彭政閔與本案無關;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 答問題]三次;(有無安打?)沒有;(彭政閔外號恰恰, 是兄弟隊的明星球員,你知道他有打假球嗎?)不知道,他 怎麼可能打假球;(同上資料第二頁,楊宗範打擊幾次?) 一次;(旁邊紀錄的打點是什麼意思?)一個打點,就是打 回來一分;(送一個球員入本壘得分?)是;(98年9 月9 日比賽,當時知道投手李濠任有配合打放水球嗎?)不知道 ;(上開比賽投捕之間由何人主導配球?)都有,投手不要 我配的球,他會搖頭;(當天比賽第一局,La new熊的明星 球員陳金鋒,有無上場打擊?)我只知道那天他有上場比賽 ;(陳金鋒是否有被李濠任三振?)這場比賽應該有被李濠 任三振過,應該吧;(陳金鋒被三振的配球是你配的嗎?) 對吧,不過因為太久了,我不記得是我主導還是投手主導; (紀錄上李濠任暴投兩次,一次在第二局下半,你有擋到那 顆球嗎?)不記得;(提示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0 8 頁第16行以下予證人閱覽;你有沒有擋到那顆球?)有; (同上卷頁最後一行,檢察官問:那次比賽你漏接一球,該 失誤是否配合打假球的方法,你的回答實在嗎?)實在,那 是暗號錯誤;(當天有人盜壘嗎?)我記得沒有;(莊侑霖 向檢察官說,汪竣泰說他可以幫我聯繫楊宗範打放水球,有 無此事?[檢察官異議:無關連性。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 ,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你知道楊宗範有打放水球嗎? [檢察官劉文瀚異議:無關連性。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 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你跟檢察官說,比賽結束後你拿 了莊侑霖20萬元,有無此事?)我是從王勁力那邊拿到的; (如果你沒有拿莊侑霖20萬元,你會認為自己是打放水球嗎 ?[檢察官異議:要求證人猜測,回答假設性的問題審判長 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98年9 月9 日那 場比賽,你在場上的想法是打放水球嗎?)我當時的想法因 為是第一次,投手狀況也不好,就順勢做下去而已;(你收 下王勁力的20萬元,為何不退?當時的想法是什麼?)時間 太久了,我不知道為何沒有退還那錢;(你有拿任何金錢給 張宗傑過嗎?)沒有[以上,為被告張宗傑選任之辯護人詰 問事項];(提示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07 頁反面 第5-8 行予證人閱覽;你當時告知檢察官,莊侑霖有透過張 宗傑確認你可以配合打假球,是否屬實?)是;(同上卷第 108 頁第9-13行,你向檢察官說你在98年9 月9 日有配合打 假球,是否屬實?)是;(你是否還記得張宗傑如何跟你確 認配合打假球的情形?)太久了忘記了[以上,為檢察官詰 問事項];(剛才檢察官問你,你當時告知檢察官,莊侑霖 有透過張宗傑確認你可以配合打假球,確認的時間是否是在 98年4 月28日之前,因為你剛才說98年10月28日被訊問之前 ,有半年沒有跟張宗傑聯絡?)我不太確定是不是半年,我 有半年時間沒有跟張宗傑聯絡[以上,為被告張宗傑選任之 辯護人詰問事項];(你是否還記得該年度上下球季的期間 ?)上下球季的時間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去年是從三月多開 始打到十月多總冠軍賽;(你說張宗傑有半年沒有跟你聯絡 ,為何你又可以確定莊侑霖是透過張宗傑來確認你是否願意 配合打假球?)當初是一位叫小偉的人在聯絡,後來他不見 了,變成張宗傑在聯絡,我不知道小偉的本名;(你剛才說 半年沒有聯絡,是指一般私人情誼的聯絡,還是確認打假球 的事情也沒有跟張宗傑聯絡?)都沒有聯絡[以上,為檢察 官詰問事項];(剛才你說莊侑霖透過張宗傑跟你確認可以 配合打放水球,是否是在去年球季開始之前或剛開始的時候 確認?)去年球季開始之前,我快退伍還在兄弟二軍代訓的 時候有接觸,球季剛開始的時候我已經簽約也有接觸,球季 開始之前是小偉跟我接觸,球季開始之後換張宗傑;(張宗 傑在去年球季剛開始的時候,跟你確認可以配合打放水球, 之後就沒有再跟你有任何的聯絡了嗎?)我記得從調查局做 筆錄之後,往前快半年沒有聯絡;(當時在偵查中你還有跟 檢察官說,你跟張宗傑很熟,既然你們二人很熟,為什麼會 有半年的時間沒有聯絡?)後來跟我聯絡的人變成王勁力他 們,所以我就沒什麼跟張宗傑聯絡;(當初張宗傑和你確認 配合打假球的時候,他有沒有告訴你是配合莊侑霖?)有; (在張宗傑和你確認打假球之後,一直到球季快要結束才由 王勁力等人告訴你98年9 月9 日那場要打假球,這之間你都 沒有問其他人或者張宗傑這方面的事情嗎?)因為我才打職 棒第一年,我也不太敢打假球,而98年9 月9 日是我第一次 打放水球,所以我沒有積極的問;(當天李濠任變化球一直 投不進去變成壞球保送,你叫他投直球,你當時應該知道李 濠任也有打假球吧?)比賽中我看李濠任一直投不進去,這 樣我就知道了;(既然如此,比賽中或比賽後,你有問李濠 任打假球的事嗎?)我沒有問他是誰聯絡的,但我忘記有沒 有問過他打假球的事[辯護人林穆弘律師起稱聲請主詰問證 人,待證事實為證明汪竣泰比賽當時是猜測李濠任打假球, 關連性證明張宗傑沒有幫助莊侑霖打假球。審判長諭知開始 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進行主詰問。](98年9 月9 日比 賽開賽之前,有無任何人告知你李濠任有參與打假球?)不 知道;(你的意思是比賽之前你不知道李濠任有無打假球? )對;(依你擔任捕手的經驗,投手不專心會投出好球嗎? )不專心投一定投不好;(以你捕手的經驗,98年9 月9 日 那場比賽李濠任投球時有專心嗎?[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要 證人猜測;審判長請辯護人修正問題。];(李濠任投不進 好球帶時,你有上到投手丘跟他溝通,為何投不進好球嗎? )太久了,我不知道我有沒有上去投手丘;(依你的經驗, 當投手投不進好球時,捕手是不是應該上去問?)要[以上 ,為被告張宗傑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在張宗傑與你 確認要配合莊侑霖打假球之後,一直到98年9 月9 日正式配 合打假球之間,莊侑霖或者其他人是否有再跟你接洽配合打 假球的事情?)聯絡98年9 月9 日打放水球的人是王勁力及 吳保賢,其他的我不記得[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 審判長問:對證人汪竣泰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 官答:證人已經明確證稱,張宗傑有聯繫證人配合莊侑霖打 假球,而且是在球季之初,與蔡政宜等人證稱在球季之前就 會先確認球員是否有打假球的意向相符。」等語(見本院99 年10月26日下午審判筆錄),根據上述證人汪竣泰證述觀之 ,得為被告張宗傑不利認定,另被告張宗傑嗣就起訴所指犯 行為坦認,茲附帶敘明。 八、證人廖于誠證述略以:「(本案中你是否緩起訴?)對;( 你在球隊擔任何角色?)我在兄弟象隊擔任投手;(打假球 由誰聯繫?)我自己之前是王勁力告知;(莊侑霖有沒有告 知你打假球的事?)沒有;(你知不知道楊博任有沒有配合 打放水球?)我不知道;(聯絡打放水球的時間為何?比賽 前多久?)比賽前一天他們自己跟人家答應,在比賽當天我 準備要上場前才告訴我;(你剛才說他們自己跟人家答應, 他們是誰?)王勁力;(你說比賽當天你準備上場錢才告訴 你,是王勁力告訴你的?)是;(你有無看過王勁力或莊侑 霖去通知楊博任要打假球?)沒有;(上述通知打假球的方 式為何?)他自己走過來旁邊跟我講;(打完放水球的報酬 如何給你?)王勁力在比賽過後幾天就拿錢給我,是他約我 去他家拿錢;(莊侑霖有沒有分過報酬給你?)沒有;(劉 俊男你是否認識?)認識,是我們球隊投手;(莊侑霖是不 是曾經叫你以及楊博任、莊瑋全、田顯明等人到劉俊男的房 間分給你們打假球的報酬?[檢察官劉文瀚異議:誘導。審 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或改問問題。];(你 有沒有看過莊侑霖到楊博任的宿舍過去給錢?[檢察官均異 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或改問問 題。];(莊侑霖有沒有曾經拿報酬給你?)沒有;(你知 不知道莊侑霖有沒有找楊博任配合打放水球?)我不知道; (你有沒有看過莊侑霖拿報酬給楊博任?)沒有;(你知不 知道莊侑霖有沒有叫楊博任到劉俊男的房間過?)不知道[ 以上,為被告楊博任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當時王勁 力有無告知你,兄弟象隊裡面是否有其他球員打假球?)沒 有;(96年8 月25日當時你知道兄弟象裡面除了王勁力以外 ,還有沒有其他人打假球?)不知道,他們從2006年就找過 我,但是都沒有告訴我有誰也參與打假球;(剛才你在回答 問題的過程中,一直提到『他們』,是不是表示通知你的人 不只王勁力?)還有莊侑霖,95年當時他還在球隊,一開始 是莊侑霖,他離開球隊之後,變成是王勁力來找我,這就是 我剛才所講的他們;(96年8 月25日那場球你知道有打假球 ,那麼那場比賽當中你可以從其他隊友的上場表現當中看出 有誰在打假球嗎?)老實說那場比賽我很緊張,我沒有注意 那麼多,而且當下我有拒絕他,那場比賽我記得輸兩分,我 看不出來其他人有無打假球,當天二局打完之後,王勁力很 緊張過來找我,他說如果我不打假球的話趕快下來讓後面的 人上場,所以我才知道後面的投手有問題;(你知道當天你 下場之後的中繼投手有誰嗎?)吳保賢、葉丁仁、莊瑋全, 還有一個我忘記了;[審判長問:對證人廖于誠之證言有何 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答:相關證人並無指訴廖于誠在吳 保賢、王勁力、莊侑霖等人要求被告打假球或分款之際在場 ,所以廖于誠並無法證明被告並未配合打假球或收受報酬, 其餘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陳里己律師答沒有意見。被告 楊博任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3 日上午審判 筆錄)。 九、證人李濠任證述略以:「(你在98年年初正式加入兄弟象隊 ,98年是你職棒的第一年?)對;(98年9 月9 日兄弟象隊 、熊隊比賽,你擔任先發投手?)對;(提示98年度偵字第 30549 號卷四第32頁予證人閱覽;你在98年偵字30549 號卷 98年11月10日偵查筆錄第3 頁跟檢察官說,吳保賢當時是教 我怎麼打放水球,及當先發投手的時候要怎麼做才不會太離 譜,比如說除了中心棒次之外,儘量讓他們上壘,等中心棒 次上來後,要丟比較好打的直球給他們打,讓他們可以輕鬆 得分,是否實在?)實在;(吳保賢跟你說上面這些話,是 在98年9 月9 日象熊比賽之前還是當中?)忘記了;(吳保 賢是不是比你早進入兄弟象隊?)對;(早多久?)不知道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第32頁予證人閱覽;同上 卷頁你又跟檢察官說,該場比賽前三、四十分鐘左右,你在 熱身的時候就有看到前述箭靶海報,是否實在?)實在;[ 辯護人庭呈2010中華職棒大聯盟全球資訊網官方網站搜尋之 98年第204 場例行賽攻守統計數據資料一份,經核閱並提示 予公訴檢察官閱覽後附卷;辯護人請求提示上述數據資料; 審判長提示該數據資料予證人閱覽;該場比賽象隊先攻,第 一局先得到兩分,La new熊隊第一局後攻掛零,而且你還把 La new熊隊第四棒強棒陳金鋒給三振掉,有無印象?)有; (你已經看到箭靶海報,還是把陳金鋒三振掉,不是跟吳保 賢講的話違背嗎?)陳金鋒被三振我也不知道,我只是投我 自己;(該場比賽第二局下,La new熊隊得三分,領先兄弟 象隊一分,比數為三比二,但第三局下,La new熊隊沒有得 分,第四局上,換兄弟象隊攻,再下一城變成三比三平手, 雙方換防之後,你在第四局下上投手丘,投出第一球以前, 象熊是平手的,有無印象?)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 9 號卷二第196 頁予證人閱覽;你在98年10月29日偵查筆錄 第4 頁跟檢察官說,其實在當天第三局兄弟象進攻時,吳保 賢跑來跟我說,如果你趕快製造大局,後面就會很難看,是 否實在?)實在;(吳保賢是在什麼地方跟你說這些話?) 球場休息室;(你當時有回話嗎?)沒有;(你從第四局下 ,La new熊隊後攻,在吳保賢說過這些話之後,一下子失掉 八分,有無印象?)有;(汪竣泰當時是捕手,他有沒有叫 暫停,跑到投手丘跟你討論你的狀況?)忘記了;(提示98 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33頁予證人閱覽;你在98年11月 10日偵查筆錄第4 頁跟檢察官說:「我記得98年間王勁力有 跟我說,吳保賢有沒有跟你說什麼,我回答說不知道,他便 表示他是負責在兄弟象隊裡面牽線的,還隨口說:我還年輕 玩不起」,是否如此?)有;(王勁力說你還年輕玩不起, 你當時有無回話?)沒有,只是聽他講;(王勁力是不是比 你早進入兄弟象隊?早多久?)是,早多久不知道;(提示 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二第171 頁背面第9 行以下予證人 閱覽;你在98年10月28日調查局筆錄第4 頁說,因我知道莊 侑霖曾涉及職棒簽賭的事情,我不願意招惹,是否實在?) 實在;(自由時報第七版2010年10月27日,記者說林書豪他 的身分:菜鳥多半不敢亂說話,深怕自己有什麼講不對,惹 得老大哥不爽,你在吳保賢說後面會很難看,王勁力說你還 年輕玩不起,你都安靜不回話,在吳保賢說話之後,第四局 下本來是三比三平手,你一下子丟了八分,當時的感覺是不 是不敢招惹老大哥?[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誘導而且無關連 性;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你們 平常在球隊對資深的球員稱呼前輩、SENBAI(日文),有無 此事?)有;(吳保賢、王勁力是不是前輩?)是;(你對 前輩有沒有尊重?)有[以上,為被告張宗傑選任之辯護人 詰問事項];(你在98年9 月9 日兄弟象隊對La new熊隊的 比賽有無打放水球?)有;(這場比賽誰找你打放水球?) 莊侑霖;(除莊侑霖之外,還有誰找你打放水球?)沒有; (你在98年11月10日檢察官偵訊時所言是否都實在?)都實 在;(張宗傑有無找你打放水球?)沒有,他是來問我,我 問他為何問我這事,他說他要帶我去找一個人,就是找莊侑 霖,我後來才知道操作放水球的是莊侑霖;(提示98年度偵 字第30549 號卷四第31頁予證人閱覽;你認識莊侑霖的經過 ,是否就如筆錄所說?)是;(所以張宗傑有跟你提過打放 水球的事?)有提過;(98年9 月9 日比賽之前,張宗傑有 轉達你,這場比賽如果打放水球的話報酬為何?)有,報酬 是莊侑霖跟我講的,張宗傑跟我講一場球多少錢他不確定; (後來你在98年9 月9 日比完這場比賽之後,你拿到多少錢 ?)一百萬;(該一百萬如何分配?)我拿30萬給張宗傑, 剩下70萬自己拿;(你為什麼要拿30萬給張宗傑?)因為他 幫我傳話之類的,我想說他又是我大學學長;(你所謂幫你 傳話,就是幫你牽線打放水球這件事?)不是,是假如莊侑 霖有什麼事的話,他會透過張宗傑來跟我講;(提示98年度 偵字第30549 號卷二第194-195 頁予證人閱覽;你剛才提到 一百萬的分配,是否如同你在偵查中所言的金額分配?)其 中提到我有30萬是要必須分給張宗傑,不是必須要分給張宗 傑,而是我之前就有答應張宗傑要分錢給他,其他部分都如 筆錄所載;(之前是指98年9 月9 日比賽之前?)對;(當 時你們怎麼講?誰提到有一百萬?[辯護人林穆弘律師異議 :問題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當 時沒有提到一百萬,只說到有酬勞。當時我們出去吃飯還是 喝酒,我自己跟張宗傑說,我如果有拿到錢我會分他;(提 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32頁第4 行予證人閱覽;辯 護人問到吳保賢部分,你說是張宗傑叫你去找吳保賢的,該 部分是否實在?)實在;(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二 第196 頁予證人閱覽;你在98年11月10日偵訊中提到,張宗 傑在比賽前要你去找吳保賢,吳保賢會教你如何打放水球, 98年10月29日偵訊中你又說,吳保賢在第三局進攻時才跟你 說,趕快製造大局,你在這兩次筆錄中所說何者實在?[辯 護人林穆弘律師異議:問題不明確;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 ,請證人回答問題]98年9 月9 日比賽前,張宗傑叫我去找 吳保賢,98年9 月9 日比賽中四局上,吳保賢也有跟我說要 趕快製造大局,這兩次都有;(所以你在98年10月29日筆錄 中說,你事前不知道吳保賢也有參與打放水球,是否實在? )這句不實在;(你當時會講這句不實在的原因,是否因為 你不知道吳保賢是否認罪,所以不敢指證吳保賢?)對;(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二第171 頁予證人閱覽;你提 到莊侑霖涉及打放水球,你不願意招惹,是否實在?)實在 ;(你不願意招惹的原因?)第一次碰面的時候,我不願意 招惹這種事,後來我回去想一想之後,第二次碰面我就答應 [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你是原住民嗎?[檢察官 朱俊銘異議:跟本案無關連性;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 辯護人改問問題];(你在偵查中有跟檢察官說,你經濟情 況不好,是何情況?)家裡只有父親在工作,妹妹現在才高 中,所以收入不是很好,那時候兄弟象隊球團開出不給簽約 金只給月薪的條件,所以第二次的時候,我才答應莊侑霖打 假球;(你平常跟張宗傑在一起時,有跟提到家裡經濟情況 不好的事嗎?)有;(上述一百萬你還了84萬,是否如此? )對;(張宗傑到最後有沒有拿走你30萬?)沒有;(如果 一百萬放在你身上,以你的情況有沒有可能用掉?[檢察官 異議:要證人猜測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 題];(你最後拿了84萬給檢察官,事實上也是張宗傑幫了 你這個忙,你感謝他嗎?[檢察官異議:誘導,且前提事實 未建立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張 宗傑平常如何照顧你?[檢察官異議:與本案無關連性;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檢察官是 因為你繳回84萬才給你緩起訴,你瞭解嗎?[檢察官異議: 這是檢察官的處分,而非證人的處分,證人無法得知檢察官 的想法,前提事實未建立;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 人改問問題][以上,為被告張宗傑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 ];(你剛才說已經答應給張宗傑30萬,為何最後並沒有給 ?)因為我把錢放在他那邊,當時我跟檢察官說,我有分錢 給張宗傑,我分給張宗傑的錢,加上我自己剩下的錢有80幾 萬,所以檢察官問我,要不要把這一百萬交出來,我說我願 意,但錢不在我身上,因為我放在張宗傑那邊;(你最後繳 回84萬,是不是表示已經花掉16萬?誰花掉的?)對,我個 人花用的;(有無跟張宗傑一起花用?)忘記了;(你在把 一百萬放在張宗傑那邊的時候,是否已經答應張宗傑要給他 30萬?有無告知他?)有;(你說給張宗傑30萬,張宗傑如 何回應你?)他說這個錢到時候再講,我說把錢交給他保管 ,他說錢放在他那邊他會幫我好好保管,我要分他的30萬等 整個球季結束後再說[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審判長 問:雙方有無補充詰問或被告有無問題詢問證人李濠任?) 被告張宗傑答沒有。檢察官朱俊銘請求補充詰問,審判長請 檢察官補充詰問);(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二第19 4 頁第14行以下予證人閱覽;你當時跟檢察官說,是張宗傑 告訴你一百萬不要放在你那邊,要放在張宗傑那邊比較安全 ,與你剛才所述不符,實情為何?)張宗傑是建議我這樣, 所以我想這樣也好,就把錢放在他那邊,張宗傑只是建議, 最後決定是看我自己[以上,為檢察官補充詰問事項];( 提示98偵30549 卷二第196 頁第一組回答;筆錄中的『如果 你趕快製造大局就會很難看』,是否應該是『如果你《不》 趕快製造大局就會很難看』?)我當時是說不趕快製造大局 就會很難看;(你當時所使用的手機以及張宗傑所使用的手 機,是誰提供的?)我個人的,我自己去買的;(你是否只 有一支手機?)我有兩支,都是自己買的。之前張宗傑有拿 一支手機給我,說這樣比較好聯絡;(張宗傑有無說手機是 誰交代拿給你的?)我忘記了,但我知道他拿手機給我的用 意,就是打假球的事有時候用手機約出來講,比較不會被發 現,但只使用過一次,我打給張宗傑,之後就沒有用;(張 宗傑有無專門聯絡打假球的手機?)我不知道;(對證人李 濠任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答證人所述大致與 偵查中相符,張宗傑確實有居中聯繫證人配合莊侑霖打假球 ,並約定收取報酬,可能是未及花用就被檢察官偵查發現, 或已經花用另外再拿自己的錢出來繳回。被告張宗傑答一百 萬不是我說放我這邊,而是證人說他怕自己花掉,所以才放 在我這裡,其實我也沒有放我這邊,我只是怕證人花掉,我 也是放在別人那裡。辯護人林穆弘律師答辯論時表示意見。 」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5 日上午審判筆錄),根據上述證 人李濠任證述觀之,得為被告張宗傑不利認定,另被告張宗 傑嗣就起訴所指犯行為坦認,茲附帶敘明。 十、證人楊宗範證述略以:「(98年9 月9 日象熊比賽,你有無 上場防守?)忘記了;(你有沒有上場打擊?)忘記了;( 提示卷附之上述該場比賽攻守數據資料;這樣是否能回憶起 上述問題?)我只有上去代打,代打1 次,一分打點;(一 分打點的意思?)當時一、三壘有人,我打出去本來可能會 雙殺,但是因為La new熊隊策動雙殺失敗,我安全上一壘, 因為我的腳程比較快,同時間三壘的隊友回本壘得到一分, 所以有一分打點;(你拿到莊侑霖給的5 萬元?)沒有;( 你有拿到5 萬元嗎?)有;(你有分給張宗傑吃紅嗎?)沒 有;(你跟張宗傑之間有金錢借貸關係嗎?)沒有,只有學 長學弟的關係[以上,為被告張宗傑之選任辯護人詰問事項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42頁予證人閱覽; 張宗傑在偵查筆錄中所說的有無此事?)有這一段,但我沒 有回答OK,我都說再說,我都是帶著我女朋友參加這種聚會 ,我女朋友不會答應我做這種事;(同上卷第192 頁,有關 於張宗傑他在偵訊中提到談打放水球的過程,是否如此?) 有去酒店,但是沒有很明確跟我講打放水球的事,就單純是 喝酒,我都是回答再說;(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丁 第37頁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是否已經認罪,並且同意檢 察官緩起訴?)有;(你承認有從王勁力那邊得到5 萬元? )是;(你拿該5 萬元的原因?)打放水球的錢;(就是你 說的98年9 月9 日比賽打放水球的錢?)應該是;(98年9 月9 日該場比賽前,是否如同張宗傑所言,你有跟張宗傑去 酒店?)是[以上,為檢察官之詰問事項];(承上檢察官 的問題,剛才所稱的比賽前,是該場比賽前多久?)去年初 簽約,簽約後沒多久,詳細時間我忘了[以上,為辯護人詰 問事項]」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5 日上午審判筆錄),由 證人楊宗範證述觀察可悉,其與被告張宗傑並無金錢借貸之 關係,亦無拿分紅與張某,僅係學長學弟之關係;且有自王 勁力處拿了98年9 月9 日打放水球的錢5 萬元,並有與被告 張宗傑前去酒店等情。 十一、證人黃正偉證述略以:「(你配合莊侑霖的所得約一百多 萬,有無分給張宗傑?)沒有;與張宗傑間無金錢借貸關 係;(你和莊侑霖有沒有見過面?在哪裡?誰帶你去跟莊 侑霖見面?)有,94年我在兄弟象隊代訓的時候就認識莊 侑霖,甚至更早我在業餘的時候;(莊侑霖從日本回來之 後,你有和他見過面嗎?)有;(經常嗎?)一個月一、 兩次,有時候更久,有去汽車旅館;(98年9 月9 日象熊 的比賽,打放水球是誰通知你的?)吳保賢;(一開始是 誰向你探詢配合打假球的意願?)莊侑霖;(莊侑霖向你 探詢打假球意願的過程中,有請張宗傑幫忙接洽或傳遞訊 息嗎?)我和莊侑霖很早就已經都互相知道了,張宗傑是 98年才開始一起出去喝酒吃飯,莊侑霖從日本回來之後, 要找我透過張宗傑的關係,就可能比較方便找到我,因為 我不可能接莊侑霖的電話,我平常跟他是沒有話聊,之前 莊侑霖找吳保賢找我,我都不理他,莊侑霖可能拜託張宗 傑帶我去見他;(你剛才講張宗傑帶你去見莊侑霖,是去 哪裡?)汽車旅館、酒店都有,我跟張宗傑先去喝酒,然 後張宗傑說莊侑霖要過來;(因此有講到打假球的事情嗎 ?)剛開始沒有;(何時才談到?)平常都是出去喝酒, 等到要打假球的時候,就是吳保賢或王勁力通知我;(依 照本案卷證所顯示的模式,莊侑霖等人都會先探詢球員打 假球之意願,若球員有意願配合打假球,才會在具體的比 賽前特別通知,但依照你剛才講法,莊侑霖並沒有探詢你 打假球的意願,為何會這樣?)我的意思是說像審判長所 說,我是他的人,所以不用特別講,我在98年之前就已經 是莊侑霖的人;(你還要張宗傑帶去見莊侑霖,他才能跟 你接觸,莊侑霖怎麼確定你是他的人?經由何管道?)我 們見過面之後就知道要放水,之後就是等消息,有消息吳 保賢或王勁力會通知我。98年6 月中旬之後,我受傷好可 以打球之後,張宗傑才開始載我去找莊侑霖,張宗傑載我 去找莊侑霖之後,我們喝酒聊天,我一直就是他們的人, 所以我們出來見面,也不會特別講打假球的事情;(既然 如此,莊侑霖為何還要透過張宗傑和你見面?)沒有,可 能就是出去喝酒而已[以上,為本院訊問事項];[辯護 人林穆弘律師起稱:請求再主詰問黃正偉,待證事實為莊 侑霖跟黃正偉之間有默契是否繼續合作,證明張宗傑沒有 幫助的故意。檢察官朱俊銘稱:辯護人之聲請核無必要, 剛才證人已經回答過相關的問題,縱然莊侑霖與黃正偉之 間有任何默契,也不能證明張宗傑沒有幫助故意或共同的 犯意。辯護人林穆弘律師答:我要證明的是94年間,黃正 偉跟莊侑霖就已經有合作的經驗,98年間只是利用張宗傑 串連彼此的默契。經當庭秘密評議。審判長諭知:經核上 述被告張宗傑辯護人調查證據之聲請,並非顯無必要,爰 請辯護人行主詰問。](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 第99頁99年1 月28日訊問筆錄第4 頁倒數第5 行予證人閱 覽;你在偵查中跟檢察官說,是莊侑霖來找我,他是於95 年來找我的,95年我就開始配合,有無此事?)是;(你 在兄弟象隊的守備位置?)外野;(有無跟莊侑霖同隊參 加比賽?)當時我受傷,我不太確定,之前有;(你們一 起同場跟外隊比賽的場次?)2 、30場;(當你跟張宗傑 一起喝酒吃飯時,張宗傑跟你說,莊侑霖要過來,你當時 答應張宗傑讓莊侑霖過來,是否已有透露給莊侑霖願意再 合作的訊息?[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 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是,可是關係一直存在, 不算有斷過,見面就是更確定;(從那之後,莊侑霖就會 一起來參加跟你吃飯或喝酒?)他約我們去,如果我有空 都會去[以上,為辯護人詰問事項];(你剛才說你和莊 侑霖的關係一直存在,代表你跟莊侑霖之間有一定的聯繫 管道,為何還要透過張宗傑聯絡,才能約在外面談打假球 的事?)他離開兄弟象隊之後我們沒有聯絡過,後來莊侑 霖從日本回來後,吳保賢也沒有說要帶我去跟莊侑霖見面 ,是張宗傑打給我說要去吃飯,就帶我去酒店,說莊侑霖 要過來,我不知道莊侑霖跟張宗傑什麼關係,我跟莊侑霖 就是之前的那種關係,我跟張宗傑是同學關係;(你剛才 說與莊侑霖見面,是為了更確定打假球的事,你是如何與 莊侑霖確定?)我肯再跟他見面就是確定,如果我不要的 話,吳保賢來約我,我就會說不要,我要跟莊侑霖見面, 表示我願意;(你的意思是說你們只有見面,見面時有沒 有談到任何打假球的事情?)我印象中不會講到這個,我 們不會在聚會時講到這個,我會說你去跟吳保賢、王勁力 他們講;(張宗傑是否知道你有配合莊侑霖打假球?)我 想應該知道;(你為什麼會這樣想?)如果是這樣見面, 一定就是不單純,應該不只是同學的關係;(98年時,你 是否知道吳保賢與莊侑霖間,是否可以聯繫?)可以;( 既然你剛才說,你會跟莊侑霖講,如果要打假球的話,就 是跟吳保賢聯絡,你是否知道為什麼莊侑霖不透過吳保賢 跟你聯絡就好,還要透過張宗傑跟你聯繫?)可能是他們 有什麼關係吧;(你和莊侑霖以及張宗傑、吳保賢在酒店 喝酒聊天的時候,是由何人付款?[辯護人林穆弘律師異 議:剛剛證人沒有講吳保賢喝酒的事;檢察官朱俊銘稱: 上述問題將吳保賢刪除。審判長諭請證人回答問題。]我 想應該是莊侑霖付錢。[以上,為檢察官之詰問事項]」 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5 日下午審判筆錄),是由證人黃 正偉證述足悉,被告張宗傑參與接頭連繫打假球之行為, 這是可以確悉的,易言之,不能謂張宗傑無參與犯罪構成 要件之內涵行為。 十二、證人楊博任證述略以:「(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 丙第24頁予證人閱覽;95年5 月12日第92場比賽,你當天 有無出賽?)有;(你那天是先發還是後來才上去?)後 來;(那一天的先發名單何時公布?)當天比賽前一個或 半個小時;(該場比賽兄弟象隊以十一比二輸給La new熊 隊,當時是不是賽後有開檢討會?)太久了,我不太記得 ;(那場比賽之前,是不是有球員聚在一起?)不清楚; (就你所知,被告陳致遠之表現是否與平常有差異?[檢 察官朱俊銘異議:要求證人臆測;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 ,請辯護人修正問題];(當天在陳致遠出場打擊或守備 時,你是否有察覺到陳致遠有不同以往之表現?[檢察官 朱俊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 問題]沒有;(同上偵查卷第25頁予證人閱覽;95年6 月 15日比賽你有無出場?)有;(該場比賽你是否先發?) 先發;(該場比賽是何時公布當天的先發球員?)一樣, 比賽當天的比賽前30分鐘或一小時;(是誰公布的?)總 教練;(當時的總教練是誰?)吳思賢;(該場比賽陳致 遠是不是先發?)是;(該場比賽前是否曾見過球員聚在 一起討論事情?)沒有;(當時你有沒有見到莊侑霖或劉 俊男、莊瑋全在比賽之前有跟陳致遠交談?)沒注意;( 該場比賽兄弟象隊以六比一輸給La new熊隊,比賽之後當 天有無開檢討會?)忘記;(之後有無開檢討會?)不清 楚;[辯護人當庭提出95年8 月2 日第202 場例行賽數據 資料,經庭呈本院審核,再經提示予公訴蒞庭檢察官後, 予證人閱覽,並於證人閱覽後附卷。審判長提示該卷頁予 證人閱覽](該場比賽你有無出場?)有;(你當天是否 先發?)先發;(陳致遠當天是否先發?)從上述資料來 看,應該是先發;(為何可以看出陳致遠是先發?)因為 打數夠;(該場比賽的先發名單何時公布?)一樣,比賽 前30分鐘或一小時;(有沒有球員可以在你說的正常公布 時間之前,得知先發名單?)沒有;(該場比賽的當天或 前一天,你是否知道或看見有球員聚在一起討論事情?) 不知道;(比賽當中你有無看過郭一峰、陳懷山、劉俊男 、莊侑霖跟陳致遠交談?)沒有;(你是沒看到還是沒注 意?)沒看到;(比賽當中你和陳致遠及其他球員都坐在 球員休息室?)是[以上,為被告陳致遠選任之辯護人詰 問事項];(你剛才說未察覺陳致遠在比賽中有異常的情 況,是因為只注意自己比賽的情形,還是你一直在注意陳 致遠打球的狀況而沒有察覺?)每一場比賽我都坐在球員 休息室,因為我是新人不能亂跑,要注意比賽,我是注意 全部球員的狀況;(在剛才辯護人詢問你的95年5 月12日 、95年6 月15日、95年8 月2 日的比賽中,你都有注意全 部球員比賽的情況嗎?)每一場都有注意;(在該三場比 賽,你有發現哪個球員有異常的情形嗎?)沒有;(既然 你三場比賽都專心在看,你如何確認在比賽中陳致遠有無 跟其他人交談?)因為棒球比賽我在投球瞬間看一下,其 他球員就會講話,不是專注的看,就其他事情就不能作; (所以你並不是在場上每一個時段,如投手準備投球、球 員打擊出去、進行守備等,都專注在陳致遠身上?)是; (先發的名單除投手外,是否會經常變動?)有時候會變 動,不會經常變動[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你說 先發的名單會變動,是在比賽中才變動嗎?)有的時候也 會在比賽前變動,例如有球員受傷,而比賽中的變動就是 換代打或代跑;(比賽前的變動是指一公布先發名單後, 該名單中有球員受傷因而變動?)是;(你何時進入兄弟 象隊?)95年;(95年你進兄弟象隊時,有無請教過陳致 遠打擊的問題?[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超過反詰問所顯示 之事項。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 ;(你看場上的情況,是不是特別注重野手的打擊?)是 ;(大家在球員休息室是坐成一列?)不一定,要看球場 的設置;(上述那3 場比賽的球場情形如何?)高雄球場 是兩列,新竹球場有好幾排[以上,為辯護人之詰問事項 ];(你剛才所說沒有察覺陳致遠異常的情形,你所謂的 異常是如何才叫異常?辯護人丁俊和律師異議:超出覆主 詰問範圍;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檢察官改問問題; (你說你特別注意野手的比賽情形,是否也包括陳致遠? )對;(在上述三場比賽,陳致遠有無異常的情形?)沒 有;(你所謂沒有異常的情形,何謂是異常?)就亂揮棒 、守備離譜失誤;(你如何判斷怎麼的情形叫亂揮棒?) 我們打球都知道,球很離譜的往地下丟還揮棒,或是很高 的球還揮棒;(如果投手投出好球,但是球員並沒有揮擊 到,你可以判斷是球員故意亂揮棒,還是認真打擊卻揮空 ?[辯護人丁俊和律師異議:要證人臆測。審判長諭知: 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我們是看軌道,當下看不 出來,但看錄影帶揮棒的軌道就可以看出來;(你要如何 從揮棒的軌道來判斷?)我們球員都知道其他球員的揮棒 習性,如果他的揮棒軌道和平常不一樣,就可以判斷;( 球員失常時,揮棒習性會不會改變?)不會有太大改變; (你說的揮棒習性可否具體說明?)從小到大的動作都固 定一致;(為何球員的揮棒習性沒有改變的情況下,球員 還是沒有打到球?)速差;(你是否看過上述三場球的比 賽錄影帶?)我只有看過一場;(既然你剛才說,比賽當 時無法看出球員是否有揮棒異常的情形,必須看錄影帶才 知道,而你又只看過其中一場球,為何可以判斷陳致遠揮 棒並無異常的情形?)因為球員看到數據的東西,如果一 場比賽有一支安打,就會覺得很正常,而且沒有什麼離譜 的動作;(你的意思是說單純以數據判斷?)以數據以及 看有無離譜的動作[以上,為檢察官之詰問事項];(上 述95年5 月12日、95年6 月15日兩場比賽,既然兄弟象隊 以懸殊比數落敗,為何比賽之後球團並沒有檢討失敗原因 ?)我不知道,有沒有我忘記了,我沒有印象;(95年間 兄弟象隊有賽後檢討的制度或作法嗎?)有時候會有;( 有無的標準為何?)輸球的時候會檢討;(檢討的過程及 處置為何?)檢討球員的過失,有時候會看光碟片,光碟 片裡面的錄影內容是電視台轉播的比賽內容,那是聯盟提 供的;(剛才講的電視轉播內容,可以看得出來打者揮棒 的軌道或習性嗎?)可以以慢動作看出來離譜的動作;( 上述三場比賽,你是否知道有無打假球?)不知道;(95 年間兄弟象隊懸殊比賽輸掉的場次多嗎?)不知道、也沒 有記;(當時開賽後檢討會的頻率很高嗎?)我不知道頻 率,輸了就開;(既然如此,上述95年5 月12日、95年6 月15日兩場比賽,是以懸殊比數輸掉,這兩場的賽後檢討 會你應該會有印象才對,為何一直說不記得?)因為我不 能確定是哪幾場,一年那麼多場比賽;(上述三場比賽是 起訴書特定的比賽,你對該三場比賽都沒有任何回憶嗎? )賽後檢討會我真的記不起來;[審判長問:對證人楊博 任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答:在證人證述的 三場比賽中,尚有其他球員也打假球,並且坦承,證人也 未發現有任何異常的狀況,所以證人今天證稱陳致遠在上 述三場比賽未發現有異常的情況,不能證明陳致遠並未配 合打假球,其餘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答:依照證人所 說,陳致遠所涉及的三場比賽,上場之球員都是在比賽前 半小時或一小時前才公布,因此被告陳致遠根本不可能如 起訴書所載,在比賽前就和其他球員在飯店討論打假球之 事,其餘辯論時表示。被告陳致遠答沒有。」等語(見本 院100 年11月5 日下午審判筆錄),依據上述證人(兼被 告)楊博任之證述查悉,其於涉及案件關係事項時不是以 沒有、忘記、沒注意、沒看到為證述外,復以不知道、不 清楚為證述,很顯然地有意在為迴護本身案情或被告陳致 遠等情甚屬明確;可說其與被告陳致遠間休戚與共,此就 其證述謂在場比賽時其均專注在被告陳致遠身上?那麼其 他人呢?實際上是難以想像的。易言之,此證人楊某之證 述,如何能為被告陳致遠有利之認定? 十三、證人王勁力證述略以:「[審判長問:詰問證人之方式? 檢察官黃怡華答:建議以各別被告分別依序詰問證人。檢 察官劉文瀚答:希望先就楊博任部分主詰問。辯護人等均 沒有意見。](你是何時開始配合打放水球?)我忘記確 定日期,好像是97還是96年,我忘記了;(你以前說是96 年對嗎?)我瞭解有打放水球那一年我還沒有參與,因為 那一年我手受傷,隔年才開始配合;(你說的沒有參與的 那一年,你知不知道楊博任有沒有打放水球?)我不敢確 定,畢竟不是我參與的過程;(你有沒有聽到別人有提到 楊博任有打放水球?)我沒有注意到;(你有參加打放水 球那年,你知不知道楊博任有沒有配合打放水球?)據我 聽到的是有他的名字,至於打放水球有過的話,錢的部分 ,楊博任有可能不是我經手的,可能是吳保賢或莊侑霖, 因為時間過了那麼久,我也可能有點忘記;(後來你們在 喝酒時,楊博任是否跟你確認過他有打放水球?)我真的 沒有印象;(你說楊博任是聽別人講,你自己有沒有經手 叫他打放水球,或經手款項給他?)那時候我經手的人蠻 多的,楊博任的部分我到底有沒有跟他說哪場比賽要不要 放水,我的印象比較模糊了;(你在99年2 月4 月檢察官 訊問你時,你說你印象中有通知楊博任打放水球,是否如 此?)那時候我們在講的時候,一場比賽由我和吳保賢去 通知所有球員,在我印象中好像有提過這件事情;(是誰 提過這件事?)吳保賢;(你在檢察官偵訊時所言,與你 獲得緩起訴有無關係?)沒有關係;(你在球場上有沒有 看到誰去通知楊博任打放水球?)我現在回想起來比較沒 有什麼印象了;(你們如何通知打放水球?)大部分是比 如一場比賽由我和吳保賢通知所有球員,方式是各別通知 ,我和吳保賢分別通知一些球員;(通知的時間點為何? )開賽前收到組頭的訊號,看到一些標誌確定要打放水球 ,我們才去通知球員;(當時你們是不是知道哪些球員要 上場比賽?要通知某些球員?)基本上是通知所有球員, 因為比賽中間可能會換上去代跑或代打;(96年、97年兩 年當中,你有沒有送過打放水球的酬勞給楊博任?)這點 我稍微忘記了,我印象中楊博任部分大部分是吳保賢在處 理;(你本身沒有送過?[檢察官劉文瀚異議:問題重複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證人毋庸回答問題,請辯護人 改問問題。];(你有沒有看過吳保賢送過酬勞給楊博任 ?)這一點我倒沒有注意到,但我們曾經討論過;(96年 8 月25日第244 場兄弟象隊對La new熊隊比賽,據你所知 ,到底是送多少錢給楊博任?)事情過那麼久,我真的沒 有什麼印象;(依你所知,送給楊博任的酬勞是多少錢的 範圍?)應該也是幾十萬吧;(你怎麼知道是幾十萬?) 那時候我們有稍微跟吳保賢聊過這件事;(你或吳保賢有 沒有跟楊博任談過酬勞的事?)據我所知,楊博任從以前 他開始有打放水球的時候,那時我還沒有參與,所以他一 開始的價錢,我並不確定是多少,後來我從吳保賢和莊侑 霖那邊了解,大概是幾十萬元左右;(96年8 月25日第 244 場比賽,楊博任只有代跑而且又跑回本壘得分,這種 情形是否會給報酬?)這要由莊侑霖自己本身判斷,交款 都是由莊侑霖決定,再由我或吳保賢轉交;(款項是不是 莊侑霖交給吳保賢?)由莊侑霖交給我們,我們再轉交給 球員;(上開第244 場比賽是不是莊侑霖告訴你要打放水 球?)大部分如果是要打放水球,都是由莊侑霖告知我們 ,由我跟吳保賢轉告;(你跟吳保賢如何分工轉告的人? )開賽前我都會跟吳保賢協商分別要轉告哪些球員;(你 們如何確認球員願意打放水球?)在比賽前幾天我們會先 跟那些球員講,這幾天可能會打放水球,要他們先準備一 下,確認的話是在比賽當天再跟他們講;(由誰判斷哪個 球員有沒有配合打放水球?)我不曉得,有時候球員說好 但表現得很好,這要由莊侑霖判斷;(你曾經說過你和吳 保賢在賽前會通知配合打放水球的球員,要注意外野有沒 有出現標靶,這是什麼意思?)這是莊侑霖有確定該場比 賽有要打放水球的標誌[以上,為被告楊博任選任之辯護 人詰問事項];(關於打放水球的對價,是不是會因為球 員在場上貢獻度較小,例如只有代跑,而使得他的報酬較 少?)是[以上,檢察官之詰問事項]、[審判長問有無 補充詰問或被告楊博任有無問題詢問證人王勁力?被告楊 博任答:我有一個問題要詢問。審判長諭請被告楊博任詢 問證人王勁力。](被告楊博任問:你有沒有在賽前通知 過我說要打放水球?)這問題我之前有回答過,我記憶稍 微模糊了;被告楊博任答:沒有其他問題。[審判長問: 對證人王勁力上述關於被告楊博任部分之證言有何意見? 告以要旨;檢察官均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陳里己律 師答;證人對很多問題都說記憶模糊,顯然所述與事實不 符。被告楊博任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10 日上午審理筆錄),依據證人王勁力如上部分證述可以知 悉,其本身是有參與打假球事宜,首可確信;而其亦有聽 聞被告楊博任有參與假球案,只是款項方面非其經手,究 為吳保賢或莊宥霖因時間久有點忘記了;且有一場其有與 吳保賢一同去通知所有球員,而通知所有球員係因可能會 換上去代跑或代打之情,故此這當然包括該時仍為球員之 被告楊博任,應無疑問;且被告楊博任部分則大部分,係 由吳保賢處理,這也是明白的,而酬勞部分,則以幾十萬 為譜;且打放水球大部分都是由莊侑霖告知,由其暨吳保 賢為之轉告,亦即為放水球之分工通知人角色,故此部分 是明確無疑的。 十四、證人王勁力復證述略以:「[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 問,請辯護人丁俊和律師就被告陳致遠部分行主詰問。] (你是何時進入兄弟象職業棒球隊?)21歲,1997年;( 你何時開始配合莊侑霖等人打假球?)96年;(提示98年 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49 頁予證人閱覽;依你98年12 月8 日你於偵訊中所言,是否表示你於95年球季中即已開 始打放水球?)95年中我是曾經聽他們提過,我印象中那 一年我因手受傷都沒有出賽,所以我是耳聞,我印象中應 該沒有出賽;(同上筆錄,你說至於95年間有哪些人在打 假球你並不清楚也沒有介入,是否如此?)當時我並沒有 參與,所以95年間有誰在打假球或有誰參與,我並不清楚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 549號卷四第122 頁予證人閱覽 ;98年11月12日筆錄中,你說你於98年4 月開始聽從莊侑 霖的指示聯繫球員打放水球,是否如此?)我跟莊侑霖配 合的時候,已經是在之前了,後來莊侑霖去日本有中斷一 陣子,後來他從日本回來才透過學弟再跟我們接觸,我並 不是從98年4 月才開始接觸莊侑霖;(我是問你從何時幫 莊侑霖聯繫球員打假球?)我印象中是96年,有一年球季 我忘記是哪一年,莊侑霖有跑去日本打球,回來的時候才 繼續聯繫;(辯護人庭呈中華職棒95年8 月2 日比賽資料 予證人閱覽審判長提示該資料予證人閱覽後附卷;你是否 於上開比賽中有上場?)有,這個紀錄有就一定有;(該 場比賽結果兄弟象隊是不是以六比三贏誠泰?)看紀錄是 這樣;(就你記憶所及,該場比賽陳致遠是否有上場?) 就我記憶來講,我已經忘記了,但從這份紀錄來看,陳致 遠有上場;(你是否記得該場比賽陳致遠的表現?)不記 得;(那場比賽的先發球員何時公布?)先發投手部分有 輪值表,在一週或四、五天前就知道,中繼投手是比賽當 中才知道,因為要看狀況,野手部分,我印象幾乎都是當 天進球場準備要練習前才會知道;(公布野手是誰公布的 ?)都是由總教練公布;(球員是否有辦法在總教練公布 前就知道誰要先發?)基本上不知道,因為這是教練團的 決定;(上開第244 場比賽前你是否曾看過球員聚會?) 那場比賽我沒有印象,因為時間很久了;(上開比賽中, 你是否曾看過莊侑霖、陳懷山、郭一峰、劉俊男跟陳致遠 竊竊私語?)這事情過那麼久,我也沒有印象;(你配合 他人打假球前後,是否聽聞過陳致遠有打假球?)有聽過 ,但不敢確定;(你是聽誰說的?)聽很多人說,連外面 的人也有說,甚至也有人說彭政閔也有打假球;(其他球 員或余則彬、莊侑霖有跟你說陳致遠打假球嗎?)96年我 接觸打假球時,就沒有跟陳致遠有接觸,之前余則彬有提 過,但我參與之後就沒有跟陳致遠接觸過;(還有聽聞過 陳致遠打假球嗎?)96年我介入之後是沒有聽過;(你是 否知道配合打假球的球員,比賽前會聚在一起討論,無論 是在宿舍或外面飯店?)不一定,有時候只有我跟吳保賢 而已;(你有沒有參加過打假球的討論?)有;(你參加 時有看過陳致遠嗎?)沒有;(就你所知,吳保賢何時開 始配合他人打假球?)印象中應該是在95年;(提示98年 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33頁背面予證人閱覽;99年2 月 4 日偵訊中,你說關於陳致遠的事都是莊侑霖跟我說的, 是否正確?)我印象中是這樣;(當初莊侑霖為何跟你說 這樣的事情?)因為他曾經在96年時請我去問陳致遠,那 時候我一開始不知道陳致遠有沒有打假球,所以我也沒有 去幫他問,因為如果陳致遠沒有,我也會怕他跟公司舉發 我,所以我就請莊侑霖自己去問;(莊侑霖要你去找陳致 遠,表示陳致遠之前有打假球?[檢察官黃怡華異議:誘 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或改問問題。 ];(莊侑霖跟你講了之後,你是否曾經向陳致遠明示或 暗示求證過?)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八 第154 頁予證人閱覽;該次偵訊中,你說陳致遠有打放水 球是莊侑霖、蔡豐安跟你說的,是否正確?)印象中應該 是這樣;(蔡豐安是什麼樣的情況、原因要跟你說陳致遠 有打放水球?)蔡豐安部分我印象比較模糊,跟我講比較 多次的是莊侑霖、余則彬;(上述筆錄中,你說陳致遠不 是你轉交的,要問莊侑霖、蔡豐安比較清楚,該段話何意 ?)我聽莊侑霖講陳致遠的問題是在95年間的事,當時我 並沒有參與,所以我並不清楚;(莊侑霖那時候跟你講, 有沒有說陳致遠哪幾場比賽作假、收多少錢?)這我沒有 印象;(莊侑霖跟你說過幾次?)他只要希望我跟陳致遠 講的時候,就會跟我提;(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 丁第33頁予證人閱覽;99年2 月4 日筆錄中,吳保賢說在 討論放水球的事時,裡面有一個人就是陳致遠,你對他所 言有何意見?[檢察官劉文瀚異議:要求證人臆測。審判 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依據上開 筆錄,打假球的球員不只兩個人會聚在一起討論,與你剛 才所言只有你跟吳保賢兩人不同?[檢察官黃怡華異議: 前提錯誤。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23頁予證人閱覽 ;你是否記得該場比賽你有無上場?)沒有;(當天你有 無去球場參觀比賽?)我沒有印象,當時我手受傷,所以 有的場次有去,有的場次沒去;(95年時你的手受傷?) 是,關節唇撕裂傷;(同上卷第24頁,95年5 月12日比賽 你是否有上場?)我已經忘記了,但看資料我沒有上場; (當天你有去球場看球隊比賽嗎?)沒有印象;(同上卷 第25頁,95年6 月15日比賽你有上場嗎?)看資料是沒有 上場;(你當天有去球場看球隊比賽嗎?)沒有印象;( 同上卷第116 頁,筆錄中你說你印象中你們很少會聚在一 起討論,都是一、二個人各別討論,因為全部聚在一起太 醒目,是否正確?)我自己接觸到的是這樣;(打假球的 酬勞如何確定?比賽前或比賽後確定?)大致上都是由莊 侑霖決定,可能這個人的價碼是50萬,但因為表現的關係 沒有辦法拿到50萬,是在比賽前決定[以上,為被告陳致 遠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你剛才提到莊侑霖請你詢 問陳致遠,莊侑霖是何時請你詢問陳致遠能否配合打放水 球?)我印象當中應該是在96年那時候;(你有沒有跟莊 侑霖反應,去問陳致遠可能會導致你自己打放水球的事情 曝光?)我那時候沒有跟他反應過這些問題,直接說沒有 ,請他自己去問;(莊侑霖是在什麼情形下說陳致遠95年 間有打放水球的事?)我印象當中是在96年要找人配合, 莊侑霖說陳致遠之前就配合過,我說有的話就請他自己去 聯絡;(所以莊侑霖是以陳致遠之前有配合為由,請你再 做確認陳致遠96年可以繼續配合,是否如此?[辯護人丁 俊和律師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本問題與上一個問題 重複,請檢察官改問問題。];(莊侑霖有請你去問彭政 閔要不要配合打放水球?)沒有;(除了你剛才回答蔡豐 安、莊侑霖、余則彬三人以外,有無其他人告訴你陳致遠 有打放水球?[辯護人丁俊和律師異議:重複。審判長諭 知:異議成立,請檢察官改問問題。]、[以上,為檢察 官之詰問事項](審判長問對證人王勁力之證言有何意見 ?告以要旨)檢察官均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丁俊和 律師答證人聽說陳致遠有打假球的時候,都是莊侑霖要證 人去找陳致遠配合打假球的時候,顯見證人之聽聞,只是 莊侑霖要哄騙證人去找陳致遠打假球之說詞,其餘辯論時 表示。被告陳致遠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 10日上午審理筆錄),由以上證人王勁力以上之證述悉知 ,其自96年配合莊侑霖等人打假球,所以95年間有誰在打 假球或有誰參與並不清楚;而關於被告陳致遠是否配合打 假球,是有聽過,但不敢確定;聽很多人說,連外面的人 也有說;有參加過打假球的討論,參加時沒有看過陳致遠 ;就關於陳致遠的事印象中都是莊侑霖跟伊所說的,至於 陳致遠打放水球印象中應該是莊侑霖、蔡豐安跟其所言, 則就此而言,證人王勁力證述,是否得認為不利於被告陳 致遠仍具有極大的想像空間的。 十五、證人王勁力復證述略以:「(審判長諭知開始就被告蔡豐 安部分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楊淑琍律師行主詰問。] (你是否知道蔡豐安有配合打放水球?)我記得是莊侑霖 來跟我講的;(98年12月8 日筆錄中,你說95年打放水球 的對價,是由莊侑霖及蔡豐安發放,既然95年你未參與, 你如何得知?)我印象中是莊侑霖來跟我講的,我曾經問 過錢要找誰拿,莊侑霖說錢找他拿就可以;(所以95年間 打放水球的對價是由莊侑霖負責發放?)95年我並不是很 了解,但我問過莊侑霖,莊侑霖說錢是他發放;(當時是 誰遊說你配合打放水球?)莊侑霖來找我,在房間裡面, 蔡豐安也在,莊侑霖就開始跟我講配合放水球的事情;( 承上問題,蔡豐安有無加入講配合打放水球的事情?)事 情過比較久,我現在想起來比較模糊,因為大部分都是莊 侑霖在講,蔡豐安在旁邊;(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 卷九第28頁予證人閱覽;你當時說,你跟莊侑霖、蔡豐安 在飯店內,蔡豐安有幫忙搭腔說彭政閔也有打假球,是否 如此?)事情已經過很久,搭腔的內容現在我也比較模糊 了;(蔡豐安有沒有親口告訴你,他有配合打假球,以他 自己的例子來遊說你?)沒有,都是莊侑霖來跟我講的; (你在99年1 月6 日偵訊筆錄中說,蔡豐安找我打放水球 ,所以他自己當然也打放水球,是否你主觀的臆測?[檢 察官黃怡華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 回答問題。]我覺得當時莊侑霖有跟我說蔡豐安也在裡面 ,所以我認為蔡豐安也有,是我的臆測;(莊侑霖除了找 你找別的球員打放水球之外,是否會找其他人遊說球員打 放水球?)據我所知應該有,因為我曾經聽吳保賢說,莊 侑霖要去遊說那些新進的學弟[以上,為被告蔡豐安之選 任辯護人詰問事項];(上述99年1 月13日筆錄中,當時 蔡豐安是如何幫腔?[辯護人楊淑琍律師異議:問題重複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檢察官改問問題。];(提 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28頁予證人閱覽;當時你 在檢察官面前陳述的內容都實在嗎?)實在;(提示98年 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36 頁予證人閱覽;你提到95年 間酬勞主要由莊侑霖、蔡豐安發放,是否實在?[辯護人 楊淑琍律師異議:問題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 證人回答問題。];關於95年酬勞部分,我都是聽的,我 沒有參與錢的部分,95年都是聽莊侑霖講的;(你說你是 聽莊侑霖講,可是你剛剛尚未回答偵訊中所言是否實在? )我在偵查中講的是實話[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 (你說偵訊中所言實在,你於審理中就上述95年打假球發 放酬勞之同一事實證述不符,何者為真?)基本上我參與 莊侑霖打假球的事,95年完全沒有參與拿錢給球員這部分 ,也沒有參與打放水球,所以95年間的事都是聽說的,我 是96年才開始參與[以上,為辯護人之詰問事項];(提 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49 頁予證人閱覽;你於 偵訊中說,95年中莊侑霖、蔡豐安有跟你聯絡洗腦,希望 你配合打放水球,是否屬實?)是;(95年8 月2 日那場 球賽,你擔任後援投手,所以你剛才說95年沒有配合打放 水球,是否是你的記憶有誤?)我印象中95年關於錢的部 分我沒有參與,過那麼久了,我也忘記95年8 月2 日那場 球我是否配合打放水球[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 審判長問有無補充詰問或被告蔡豐安有無問題詢問證人? )被告蔡豐安答我有問題。審判長諭請被告蔡豐安詢問證 人。被告蔡豐安問我有沒有親口跟你說我有拿錢給哪一個 選手過?證人王勁力答我印象當中很模糊,應該是沒有。 被告蔡豐安答沒有問題。」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10日上 午審理筆錄),由以上證人王勁力上述證述可悉,其知悉 被告蔡豐安之配合打假球案,記得是莊侑霖來跟其所說, 首應敘明,且是緣於莊侑霖來找伊,在房間裡面,蔡豐安 也在,莊侑霖就開始跟伊講配合放水球的事情,由此觀察 是其本身所見所聞就非聞聲而致者,此就其偵查中所為證 言即被告蔡豐安為何找證人打放水球?即值得懷疑! 十六、證人陳致鵬證述略以:「[審判長問詰問證人之順序?辯 護人陳鄭權律師答陳致鵬、廖文和、吳思賢。審判長諭知 :點呼證人陳致鵬、證人廖文和、吳思賢暫退庭。](何 時進入兄弟象隊職棒?)去年一月;(你曾否與陳致遠、 尤秋興到過臺北市○○路○○○ 號7 樓?)有;(何時去的 ?)不記得;(當時為何去上開地址?)找我前隊友陳家 鴻;(你當時跟陳致遠、尤秋興一起去嗎?)沒錯;(當 時誰叫你過去的?為了何事?)陳家鴻打電話叫我過去唱 歌,沒什麼事情,純粹唱歌;(你到現場後,看到哪些人 在那裡?)有很多人,但我認識的人只有陳家鴻跟高瑋; (陳致遠到的時候有跟什麼人打招呼或握手?)當時人太 多了,我喝很多酒,忘記誰跟陳致遠打招呼;(尤秋興到 的時候有跟什麼人打招呼或握手?)我沒有注意看,所以 我不知道;(陳致遠、尤秋興到了之後做什麼事情?)唱 歌、喝酒;(陳致遠何時離開?)不清楚;(陳致遠離開 時你知道嗎?)他有跟我打招呼,說他跟尤秋興喝了很多 酒,已經酒醉,所以先跟尤秋興離開;(陳致遠離開時, 距離你們到現場約多久?)約半個小時;(陳致遠離開時 你有無送他到門口?)我沒有送他到門口,陳致遠走了我 繼續留下來;(陳致遠走的時候,除跟尤秋興一起離開之 外,有無帶著小姐一起離開?)我沒有送他到門口,所以 我沒有看到;(大黑是誰?)大黑是陳家鴻的朋友;(當 時大黑有無在現場?)有;(你有沒有看到陳致遠跟大黑 有何動作?問候或握手?)當時我沒有注意看;(大黑就 是余則彬嗎?)當時我不知道他的名字叫余則彬,我只知 道他叫大黑,陳家鴻說他叫大黑;(大黑有沒有告訴過你 ,他跟陳致遠什麼關係?)大黑有跟我說,他跟陳致遠是 學長學弟;(你有沒有問他們是什麼學校的學長學弟?) 我從來沒有問過他哪個學校,他講的話我也不怎麼相信; (陳致遠有沒有告訴過你,他跟大黑的關係?)從來沒有 提過[以上,為被告陳致遠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 你們在明德路當天有無小姐在場陪侍?)當時在場的都是 大黑的朋友,我不知道那些都是小姐;(提示98年度偵字 第30549 號卷十一第91頁第6 行以下予證人閱覽;為何你 在檢察官訊問你時向檢察官證稱,確實有小姐陪你們喝酒 並接受性招待?)後來她們坐過來我才知道她們是小姐;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一第92頁第5 行予證人 閱覽;你剛才說不記得陳致遠與余則彬有握手或打招呼, 為何你跟檢察官說時有看見陳致遠與余則彬握手?)當時 我過去時,有很多人跑過去與尤秋興跟陳致遠握手,所以 當時的情況我不太了解,我現在完全不記得,偵查時我也 不太記得,當時很多人過去跟球星、歌星握手,我現在講 的實在。[審判長諭請證人回答上一個問題之並接受性招 待部分]沒有性招待;(既然你說今天講的比較實在,接 受檢察官訊問時記憶比較不清楚,為何你可以就余則彬先 過去與陳致遠握手,以及對話內容談及他們二人是學長學 弟關係,都能夠明確回答?)我當時回答不是這個意思, 是余則彬跟我說他跟陳致遠是學長學弟關係,我沒有看到 他們握手;(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一第91頁倒 數第5 行以下予證人閱覽;你剛才說的情形是否如筆錄中 所記載,就是余則彬跟你說他認識陳致遠,你問他怎麼認 識的,他沒有說得跟明白,不過他說他是真的認識?)是 余則彬跟我說他認識陳致遠,他們是學長學弟關係,我認 為他們怎麼可能認識,因為陳致遠從來沒有跟我說過他們 是哪個學校;(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一第91頁 第21行予證人閱覽;你剛才說沒看到陳致遠跟尤秋興有沒 有帶小姐出場,那是否如同你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說,因 為沒有送他們兩位離開,所以不知道他們兩位有沒有帶小 姐離開?)我沒有送他們到門口,所以我沒有看到;(陳 致遠跟尤秋興在你們唱歌時,是否就已經有小姐在場陪侍 ?)我沒有看到,我不清楚,但有小姐在場;(你知道有 幾個小姐在場嗎?)不清楚;(你知在場的哪些人旁邊有 小姐陪侍?)不清楚[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陳 致遠跟尤秋興離開時,有跟你打招呼要離開,你也說好, 你沒有送到門口,但有沒有眼睛看著他們走出去?)沒有 ;(打完招呼,你就坐回座位繼續喝酒唱歌沒有管這件事 情?)沒錯;(在房子裡面他們跟你打招呼說要離開時, 他們身旁有無站著小姐?)沒有[以上,為辯護人詰問事 項][審判長問對證人陳致鵬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 ;檢察官朱俊銘答依照陳致鵬所述,可以證實陳致遠確實 到余則彬的招待所並且現場有小姐陪侍,可以佐證余則彬 所言,陳致遠接受小姐性招待屬實,其餘辯論時表示。辯 護人陳鄭權律師答從證人的證言可以證明被告只是臨時陪 證人一同前去,去之前並不知道明德路場合的性質,也沒 有接受小姐的性招待,離開時是跟尤秋興一起離開,沒有 帶小姐,檢察官起訴的接受小姐性招待,定義不明確,如 果費用是被告支付,怎麼會是招待,被告沒有因為接受小 姐性招待而打假球的事情。被告陳致遠答沒有。」等語( 見本院99年11月16日下午審判筆錄),就以上述證人陳致 鵬之證述觀察,其與被告陳致遠乃胞兄弟之親情,應先肯 認,若為兄弟之情,而為迴護或當係其本能之驅使,然就 其所為之證述查悉,顯然係避重就輕之證述,此就其於偵 查中明確證述以確實有小姐陪你們喝酒並接受性招待等( 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一第91頁第6 行以下部分) ,則其在本院審理中顯然意有迴避此關鍵問題,蓋被告余 則彬閑來無事帶了「小姐」前去?當然余某人有其目的的 彰顯,要無可疑!質言之,證人陳致鵬所為之證述,具體 而言,仍無從為被告陳致遠有利之認定。 十七、證人廖文和證述略以:「(廖陳招妹跟你什麼關係?)夫 妻;(你太太名下有一個房子在台北市○○○路○○巷○ 弄 ○ 號5 樓?)是;(你有把你的房子賣出去嗎?)我太太 的房子有賣出去,95年;(委託哪家仲介房屋賣的?)信 義房屋;(提示被告陳致遠所提被證十四買賣契約書予證 人閱覽;這是否當初你賣房子跟買方簽訂的契約?)對; (跟買方簽約之前,仲介公司有無讓你知道誰買該房子? )沒有,他們不會講;(當時的買方是林秀琴的名字,簽 約之前你認識她是什麼人嗎?)不曉得;(裡面有一張授 權書,簽授權書的人是陳致遠,簽約時你知道這個人是誰 嗎?)不知道;(你什麼時候才碰到陳致遠本人?)最後 一次付款的時候;(當時你知道陳致遠是做什麼的嗎?) 不知道;(當時的買賣價金是1120萬?)是;(當時契約 書上約定貸款1008萬當尾款給你?)都是仲介在談,我們 的尾款是向履約中心拿,所以我忘記了;(當時簽約時是 否已經講好,由陳致遠跟他太太貸款九成,只給你一成現 金?)有[以上,為被告陳致遠之選任辯護人詰問事項, 檢察官無詰問事項];(上述房屋你們擁有多久了?)一 年多,賣掉之前一年多才買的,本來我太太想要住台北, 但舊公寓五樓沒有電梯,樓層太高不好爬;(你們有實際 住在那裡過嗎?)沒有,我太太說不要就算了,就委託附 近的仲介公司賣;(一買一賣之間你賺賠多少錢?)算起 來差不多,沒有什麼賺或賠,當時房價沒有什麼漲跌;( 你賣該房子時,為何會知道買方貸款九成?)因為仲介他 們會講買方沒有那麼多錢會貸款多少,如果買方貸款少一 點,自備款的錢就可以早一點給我們;[證人廖文和之證 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朱俊銘答購屋是貸款或以 現金支付,不當然代表陳致遠是否有接受打假球的對價, 縱然有貸款,還是可以用接受打假球的對價來支付,其餘 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陳鄭權律師答證人所言屬實,被 告確實是按照正常程序,從仲介公司買入德行西路的房子 ,而且按照契約約定,當時只付了一成自備款,契約第四 條第四項也約明交屋時要支付1008萬元,該1008萬元也就 是被告向銀行貸款後撥下所交付的,如被證十、十一以及 支付利息證明,被告的帳戶也沒有多餘的錢,被告並沒有 因為打假球而收受贈與房屋,或以收受的賄款支付價金。 被告陳致遠答沒有。」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16日下午審 判筆錄),以上證人所述證據關聯性不強。 十八、證人吳思賢證述略以:「(你何時到兄弟象隊擔任工作? )年份我已經忘記了;(你在兄弟象隊擔任什麼職務?) 從選手、教練到總教練;(95年3 月份開始一直到8 月份 ,你擔任的職務為何?)我已經忘記了;(你擔任總教練 的起訖時間?)我只記得擔任一年的時間;(你擔任總教 練時,對於投手的出場順序如何決定?)經過教練團開會 ,由投手教練作決定;(關於打擊排棒何人決定?)也是 經由開會,最後由我決定;(通常一場比賽,比賽開始之 前會決定先發投手以及打擊排棒的順序?)先發投手的排 定,因為每一場比賽有分先發、中繼、救援投手,所以幾 乎每個星期先發投手的排定都是固定的,中繼投手、後援 投手幾乎每一場都需要準備,打擊排棒部分,都是因球員 他們的狀況,先發球員幾乎都沒有變化,除非他們有受傷 ;(排定後會向社會大眾球迷或對手發布嗎?)沒有;( 有向你們球隊的隊員公開發布嗎?還是私下告知?)投手 方面都是事先排定,野手方面都是當天才排定,有跟球員 公開發布,是比賽當天;(比賽前多久?)比賽前的練習 之前,約開賽前三個小時;(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 卷丙第23頁予證人閱覽;95年3 月25日在天母球場的第11 場比賽,該場比賽時,你是否擔任兄弟象隊的總教練?) 是;(該場比賽兄弟象隊以二比十輸給中信鯨?)我已經 不記得,但紀錄上是這樣;(該場比賽陳致遠擔任什麼職 務?[檢察官異議:紀錄上已經有且檢方不爭執,請辯護 人直接問問題。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直接發問。];( 該場比賽陳致遠的表現如何?[檢察官異議:問題不明確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修正問題。];(該場比賽陳致 遠的表現跟平常的表現有無差別?[檢察官異議:問題不 明確,而且證人剛才已經回答不記得該場比賽內容,一切 都是依照紀錄回答。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 問題。]不看這個數據,我也不記得當時的情形,都已經 忘記了;(當時兄弟象隊輸球以後有沒有特別檢討該場輸 球的原因?)每場比賽打完都會檢討;(當時檢討有沒有 留下會議記錄或檢討紀錄?)沒有;(檢討以後認為輸球 的原因是什麼?)不記得;(當時檢討時,有沒有特別針 對哪個球員與平常差異太大,認為很離譜而加以檢討?) 不記得,應該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 24頁予證人閱覽;95年5 月12日第92場比賽,當時你也是 擔任兄弟象隊的總教練嗎?)是;(當時兄弟象隊以二比 十一輸給La new熊隊,當時有沒有特別檢討失敗的原因? )剛剛我已經回答,每一場比賽完都會檢討,情形我已經 不記得,有什麼原因我也不清楚;(當時有沒有發現有某 些球員表現不正常、比較離譜?)不清楚[檢察官稱陳致 遠涉案的場次有數場,請辯護人先確立證人是否還記得各 場次的情形,以利訴訟進行。];(每場球打完之後的情 形你是否都還記得?)不記得;(球隊對每一場球有無錄 影或書面會議檢討紀錄?)每場比賽有轉播的話就會有錄 影,書面的紀錄沒有;(總教練如認為應該贏的球沒有贏 ,而且輸比較多分,會否調看錄影帶以求發現輸球的原因 以及發現某些球員是否有不正常的表現?)不會,我們有 看錄影帶也只有看對方的投手跟打擊者,看怎麼對付他們 ;(你們球隊有無機制,如何防止球員打假球?)通常都 是老闆一再叮嚀;(有無行諸文字向球員公布的措施?) 行諸文字的沒有,每個禮拜老闆會來球隊向球員宣示要有 道德觀念,不要打假球[以上,為被告陳致遠選任之辯護 人詰問事項];[審判長問對證人吳思賢之證言有何意見 ?告以要旨;檢察官答辯論時表示。辯護人陳鄭權律師答 被告打球守備都很正常,並沒有因為表現不正常或離譜遭 球隊或總教練糾正,而且球隊勝敗乃兵家常事,不可因為 球隊曾經輸球就懷疑被告打假球。被告陳致遠答沒有,我 是被冤枉的。」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16日下午審判筆錄 ),是以證人吳思賢如上之證述可知,每場球賽完後均會 檢討情況如何的,這與常情是相合的,但是與本件被告陳 致遠是否涉及打放水球一節,難認為有何肯確之證述。 十九、證人陳健偉證述略以:「[審判長問:為確認本件是否有 刑訴第169 條之問題,先行詢問證人在被告二人面前是否 可以自由陳述意見?證人陳健偉答我可以自由陳述,不會 有壓力。審判長問詰問證人之方式?檢察官均答:先由辯 護人行主詰問、覆主詰問後,檢方再統一行反詰問、覆反 詰問。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劉錦勳律 師就被告曾漢州部分行主詰問。](你何時開始進入中信 鯨隊?何時離開?)2001年即民國90年進入中信鯨隊,20 07年離開;(你在中信鯨隊時,一直在一軍嗎?有無到二 軍?)後面幾年才到二軍;[辯護人當庭提出中華職棒大 聯盟民國95年4 月22日在嘉義、95年4 月23日在嘉義、95 年5 月6 日在台南、95年5 月7 日在台南、95年5 月11日 在斗六的二軍比賽紀錄,經法院核閱並提交檢察官閱覽後 附卷,提示上開卷附資料,審判長提示上開資料;(有無 出賽紀錄?[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起訴的比賽都是一軍的 比賽,而且問題與本案無關連,請辯護人先說明關連性。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先建立關連性。辯護人 劉錦勳律師稱:本件起訴95年4 月22日以及95年5 月初的 恐嚇行為,但證人是在二軍,出賽場地及住宿可能與一軍 不同,所以證人有無參與前揭兩次被恐嚇行為,應有釐清 之必要。檢察官朱俊銘稱:證人是否在起訴以外的其他場 次在二軍出賽,應與本案無關,辯護人如認有釐清之必要 ,應就起訴的場次證人究竟在一軍或二軍出賽,而不是以 其他在二軍出賽的情形來推論證人於起訴的場次中即未在 一軍參與比賽。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先就起訴場次,證 人到底在一軍或二軍先行釐清。];(95年4 月底到95年 5 月10月為止,你記得你在中信鯨隊的一軍或二軍?)這 時候我應該在二軍;(所以95年4 月22日在台南中信鯨隊 與統一獅隊的比賽,你不可能參加?)那是一軍的比賽, 我沒有參加;(95年4 月下旬二軍在嘉義比賽的時候,晚 上都住哪裡?)都住斗六麗緻飯店,就是圓環旁邊;(中 信鯨隊一軍在台南比賽時,晚上都住哪裡?)台南市○○ 路的天下飯店;(95年4 月下旬一軍在台南比賽,二軍在 嘉義比賽,二軍比賽完有無可能跑到台南一起住宿?[檢 察官朱俊銘異議:誘導。]辯護人劉錦勳律師:我直接修 正問題為:就你個人經驗,你在二軍嘉義比賽完,住宿斗 六麗緻飯店時,你有沒有跑到台南跟一軍在一起?[檢察 官朱俊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 修正問題。];(承上,你住宿斗六飯店時,有無再外出 ?)下午比賽完,外出吃飯,晚上回到飯店,而且晚上十 一點要晚點名;(二軍在台南比賽時住哪裡?)飯店名字 忘了,我是住在台南市○○路後面那條小路上的一家賓館 ;(該家賓館是不是天下飯店?)不是;(起訴書記載95 年4 月22日一軍在台南比賽完,當天晚上十點左右,你、 曾漢州、鄭昌明、謝承勳等十人,從台南住宿的飯店搭計 程車到吳健保服務處,一字排開,黎紹君大聲辱罵並恐嚇 ,就你的經驗,有無此事?[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誘導。 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沒有;(95 年5 月上旬,二軍在斗六比賽完住宿什麼飯店?)比賽完 一樣住上述麗緻飯店;(95年5 月上旬,二軍沒有比賽而 在北部練球的話,二軍會住哪裡?)住汐止宿舍水蓮山莊 ;(起訴書記載95年5 月初,曾漢州趁練球完晚點名之前 的空檔,聯絡你、鄭昌明、謝承勳等十人,在晚上二十時 左右抵達汐止中興路的好樂迪KTV ,黎紹君辱罵、摔酒瓶 、恐嚇,黎紹君還對杜章偉有強暴的動作,之後杜章偉被 曾漢州拉到另一間包廂,就你的經驗有無此事?)沒有; [審判長諭知:上述辯護人之問題為複合性之問題,證人 應分別回答之。]我沒有去;(就你的經驗,曾漢州有沒 有找你或其他人打假球?)沒有[以上,為被告曾漢州選 任之辯護人詰問完畢。];(你是否知道吳健保服務處在 哪裡?)應該是釣蝦場旁邊那個;(你有沒有在95年4 月 間去過吳健保服務處?)沒去過;(既然你沒有去過,你 怎麼會知道在哪裡?)我們常去一個釣蝦場,旁邊寫吳健 保服務處,我不知道是不是;(你在95年間,是否曾經和 中信鯨隊其他球員一起去唱歌?)有去唱歌,平常就會去 ;(你去過哪幾家唱?)錢櫃、好樂迪、小木屋,全年度 怎麼記得;(唱歌時有沒有球員以外的人在場?)有;(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86頁倒數第4 行至第87 頁第5 行予證人閱覽;杜章偉證稱,有去過吳健保服務處 一次等語,杜章偉這段證述的內容是否實在?)不實在; (同上卷第100 頁第5 行至第17行,杜章偉證述的內容是 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我沒有去,怎麼知道實不實在 ;(95年間你是否認識吳健保?)不認識;(95年間你是 否認識黎紹君?)黎紹君小時候是我國小學長;(有沒有 任何人跟你說,黎紹君幕後的老闆是吳健保?)你是說95 年間是不是... 《小聲回答沒有》,我是說問題我看不懂 ,是不是... ,就講沒有好了,就是沒有;(95年以前有 沒有任何人跟你說,黎紹君的幕後老闆是吳健保?)沒有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123 、124 、126 、127 、146 頁比賽攻守紀錄表予證人閱覽;該五場比賽 你有無上場?)第126 、127 頁的比賽我沒有上場,第 123 、124 頁的比賽各代打一次,第146 頁的比賽我有上 場;(你有上場的三場比賽你有打放水球嗎?)沒有;( 95、96年間有無人叫你配合打放水球?)沒有[以上,為 被告黎紹君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95年間你所稱 你在二軍的期間,是一直在二軍,還是在一軍、二軍上上 下下?)95年我下去二軍兩、三次;(每次下去二軍的期 間約多久?)不一定,有兩個禮拜,也有三個禮拜或一個 月;(在下二軍時,是否還可能會在一軍出賽代打或代跑 ?)不可能;(在台南地院97年度易字第1533號你被起訴 的案件中,為何你在該案偵查中都有陳述回答檢察官的問 題,在審理中卻拒絕證言?)我對這個問題拒絕證言,偵 查中都已經有偵查筆錄了,我幹嘛要回答[審判長諭知: 證人雖聲明拒絕證言,但其又已經回答上述問題,故請檢 察官繼續發問。];(今日辯護人所詢問你的問題,有許 多也是上開案件中你在偵查中已經回答過,為何你今日不 拒絕證言?)是哪一段回答;(之前在台南審理時,檢察 官詢問你是否碰過吳健保,是否認識黎紹君,黎紹君是否 是善化國小,你偵查中說曾經打電話跟黎紹君聯絡過,曾 漢州說你有配合他打假球等問題,你都拒絕證言,今日辯 護人詢問上開問題時,為何你不以相同理由拒絕證言?) 台南開庭那天,大家都拒絕證言,我也跟著拒絕證言,今 天我是來作證的,順便可以證明我的清白;(在開庭前是 否有任何人跟你聯絡今天開庭作證的情形?)沒有[以上 ,為檢察官詰問事項];(當時你們在二軍,晚點名有確 實嗎?)有,我們下二軍就已經是在那裡養傷,所以規定 會更嚴,如果晚點名沒有到,會上報公司;(當時你在二 軍時,你晚點名都有報到嗎?)有,沒有遲到或被上報公 司的紀錄;(你在二軍時,晚點名都是固定的時間嗎?) 都是晚上十一點,二軍都是二點到五點的比賽,所以晚點 名的時間都是固定的;(剛才你說台南那件案子審理時, 大家都拒絕證言,當時那個案子審理前,有什麼樣的情況 或者事情讓大家決定都要拒絕證言嗎?)沒有,開庭時在 我前面都沒有人發言,開庭前也沒有任何的情況,我不知 道大家拒絕證言的原因,事後我問幾個人,他們也是說跟 著前面的人拒絕證言,至於第一個拒絕證言的人我並不認 識,也不知道他拒絕的原因;[審判長問:對證人陳健偉 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朱俊銘答:從剛才訊 問陳健偉的過程中,可以知道陳健偉今日除了當證人以外 ,也想要證明自己的清白,所以其證言對於自己有關的部 分會有所保留,且證人在台南案件審理中,該案的證人均 係隔離訊問,證人應該不知道之前的證人是否拒絕證言, 是否是在開庭前已經有所聯繫,非無可能,且依據本案相 關證人的證述,陳健偉亦可能係本案的共犯,現在由本署 另案偵查中,其所為證言不足採信,其餘辯論時表示意見 。辯護人劉錦勳律師答證人的證述與中華職棒大聯盟二軍 出賽紀錄的客觀證據相符,對證人所述無意見,詳細以書 狀補充及辯論時表示。被告曾漢州答:如辯護人所言。辯 護人鄭敦宇律師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被告黎紹君答我跟 陳健偉是善化國小的校友,但我不認識他,跟他並不熟, KTV 部分,我根本都沒有去過以及恐嚇。」等語(見本院 99年11月17日上午審判筆錄),由以上證人陳健偉於庭訊 證述過程經過,明顯可見其作證之態度極度有避重就輕的 情形,屬於控方不友善之證人,顯然可見,證述顯有偏失 暨迴護之情,難為被告黎紹君、曾漢州等有何有利之認定 ,並無疑義。 二十、證人黃貴裕證述略以:「[審判長問為確認本件是否有刑 訴第169 條之問題,先行詢問證人在被告二人面前是否可 以自由陳述意見?證人黃貴裕答:我可以自由陳述,不會 有壓力。](你知不知道吳健保服務處在哪裡?)不知道 ;(所以你有沒有去過吳健保服務處?)沒有;(提示起 訴書第19頁編號1 的第3 行以下至同頁倒數第5 行予證人 閱覽;該段起訴書的記載是否實在?有無此事實?)[檢 察官朱俊銘異議:問題內容很多,而且包含很多問題,也 可能誘導證人。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 題。辯護人鄭敦宇律師答:上開問題撤回。];(提示98 年度偵字第342852號卷甲第86頁倒數第4 行至第87頁第5 行予證人閱覽;杜章偉講的是否實在?)內容不實在,筆 錄中杜章偉說比賽後我們有到服務處,但比賽後我都吃完 飯後就回飯店做治療復建;(同上卷第100 頁第5 行至第 17行,杜章偉講的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我們有去 唱過歌,但沒有看到黎紹君在裡面,裡面都是球員和球員 的太太或女朋友,而且唱那麼多次我也不曉得是哪一次; (同上卷第123 、124 、126 、127 、146 頁攻守紀錄, 你有無於該五場比賽上場?提示並告以要旨)第123 、12 6 頁的比賽我沒有上場,第124 、127 、146 頁的比賽我 有上場;(你有上場的三場比賽有無打放水球?)沒有; (95、96年間有無任何人叫你配合打放水球?)沒有;( 95年間你是否認識吳健保?)不認識;(95年間你是否認 識黎紹君?)不認識;(有沒有跟你說過黎紹君幕後的老 闆是吳健保?)沒聽過[以上,為被告黎紹君選任之辯護 人詰問事項];(今日開庭前有沒有任何人跟你聯絡開庭 作證的事?)沒有;(今日開庭前,你是否有跟曾漢州或 黎紹君或者他們的辯護人有聯絡?)沒有;(提示98年度 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100 頁第5 行到倒數第7 行予證人 閱覽;這段話是杜章偉的證言,內容並沒有提到你的部分 ,為何你剛才可以證稱,杜章偉此段證言不屬實?)我是 看起訴書裡面,就是剛剛辯護人第一個問題時,我看起訴 書內容的;(你現在可以就這段內容答覆,杜章偉證述是 否屬實嗎?)我沒看過我也不曉得;(台南地院97年度易 字第1533號你另案被起訴的案件審理中,為何你在該案的 偵查中都有作證,於審理時卻拒絕作證?)有哪些問題拒 絕作證我不太曉得;(提示台南地院99年5 月6 日上午9 時50分審判期日筆錄第41頁以下上開卷頁經法院核閱並提 交辯護人閱覽後提示予證人閱覽;依照筆錄顯示,你只有 回答你是中信鯨隊的球員,其他問題都拒絕證言,你現在 是否可以回答剛才詢問你的問題?[辯護人鄭敦宇律師異 議:筆錄顯示的問題都太過簡略,無法建立關連性。審判 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有些問題我不曉 得,就只能拒絕作證;(就筆錄顯示,就剛才辯護人詢問 你,是否認識吳健保、黎紹君,是否有配合打假球,有無 聽說中信鯨隊的球員有打假球的情事等問題,與台南地院 審理時檢察官所詢問的問題是相同的,為何你今日可以作 證而台南地院審理時卻拒絕作證?)我印象中上開問題我 在台南地院都有回答,我知道就回答,不知道就拒絕作證 ;(為何上開問題在台南地院時你就不知道而拒絕作證, 而今日詢問你時你就知道可以回答?)[證人幾經拖延回 答此問題歷時約三分鐘之久,期間經法院、檢察官、辯護 人多次釐清解釋本問題之意義,在客觀上顯然已達於任何 人皆可輕易了解本問題意義之程度,然證人仍然一再推託 回答此問題,最後僅含糊泛稱]我在台南那裡知道的都有 回答了;(你是否擔心在本案據實證述,會讓自己遭受刑 事訴追而不敢據實回答?)不會[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 項];(通常你在比賽完回飯店之後,是否還會外出?) 會出去吃飯;(你剛才在辯護人主詰問的時候不是說你是 吃完飯後才回飯店復建治療,怎麼還會出去吃飯?)我是 先回飯店洗澡,之後外出跟室友吃飯再回來;(你出去再 回來飯店復建的時間約幾點?)晚上十二點前要回來,比 賽完大概十點半快十一點,我們回飯店約半小時再洗完澡 出去吃飯;(是否要晚點名?)晚點名是比賽後三個小時 ,但我個人是因為要復建所以都在晚上十二點以前回飯店 ;[審判長問:對證人黃貴裕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 ;檢察官朱俊銘答:依照本案相關證人的證述,黃貴裕本 身也可能是本案的共犯,且其在台南地院審理時均拒絕證 言,今日卻又可以就相同的問題回答辯護人的問題,又未 能說明理由,足認黃貴裕的證詞不足採信,其餘辯論時表 示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17日上午審判筆錄) ,以上證人黃貴裕之證述情景與如上證人陳健偉證述雷同 ,僅係一概認為杜章偉所為之證述不實際,但是何項為不 實際,亦未見釐清明確,同難為其等有何有利之認定。 二一、證人陳東興證述略以:「(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 十一第79頁第2-16行予證人閱覽);審判長提示該卷頁予 證人閱覽[辯護人黃仕翰律師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 異議駁回,請檢察官發問。](你當時在檢察官訊問時證 稱,蔡政宜詢問張誌家,張誌家說有替范訓銘打假球的這 段情節,你和蔡政宜、黃俊中確實在場,是否屬實?)不 屬實,我有在場,但沒有聽到這段內容;(依據上開筆錄 ,你為何向檢察官稱你知道這件事情?提示並告以要旨) 我是聽人家講的,聽誰講的忘記了;(既然聽誰講你都忘 記,為何當時你會向檢察官說,你知道這件事是因為你當 時在場,而不是你聽別人說的?)這是聽人家講的;(你 認不認識綽號雨刷的蔡政宜?)認識;(你是何時認識? )95年初;(你怎麼認識蔡政宜?)林柏晟介紹認識;( 林柏晟為什麼要介紹你給蔡政宜認識?)因為我以前是打 球的,林柏晟知道我認識球員,所以林柏晟介紹我給蔡政 宜打放水球;(你什麼時候開始跟蔡政宜合作,指示中華 職棒的球員打放水球詐騙賭客?)95年初;(95年間蔡政 宜有無固定的場所操作詐賭買牌的工作?)沒有;(提示 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75 頁第一個問題予證人閱 覽;該場所是不是蔡政宜拿來作為操盤的地方?)對;( 你在這個操盤場所有見過誰?)見過林柏晟;(林柏晟在 現場做什麼事情?)不知道;(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一第75頁予證人閱覽;你的回答第3 行稱,買牌是 林柏晟叫他的買牌手買牌,所述是否實在?)實在;(林 柏晟他的買牌手的人數約有幾人?)我不確定有幾個人, 大約有五、六個人;(96年球季時,你有無與蔡政宜合作 指示中華職棒球員打放水球?)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 第30549 號卷十一第199-200 頁予證人閱覽;你在檢察官 訊問時供稱,你有去找過吳健保,後來被吳健保知道沒有 資源,後來就去找蔡政宜請蔡政宜幫忙做一場放水球以抵 銷吳健保輸錢部分,那場比賽就是96年4 月28日的比賽, 所述是否實在?)場次可能我記錯了,應該不是這場,好 像是六月初還是五月初;(為何你剛剛說96年球季時你沒 有跟蔡政宜指示職棒球員打放水球?)我剛剛講的時候忘 記了;(為什麼96年球季開打時,你沒有跟蔡政宜合作找 職棒球員打假球?)那時候我去做檳榔攤;(提示98年度 偵字第30549 號卷十一第80頁第1-4 行予證人閱覽;偵訊 中檢察官問你,蔡政宜曾供稱陳東興是林柏晟介紹認識的 ,95年球季後,林柏晟沒有跟他合作,所以陳東興跟著林 柏晟走,你當時的回答是正確的嗎?)正確;(承上,為 什麼之後你又跟蔡政宜合作指示職棒球員打放水球?)因 為95年我離開後就去開檳榔攤,然後就報牌給那個,我96 年就認識吳健保;(同上卷第199 頁第一個問題及回答, 你供稱關於蔡政宜及吳健保內容合作的細節你並不清楚, 既然你96年才認識吳健保,為何會如此回答?)95年我有 看過吳健保,但不太認識他;(你剛才說蔡政宜在問張誌 家,張誌家說他有替范訓銘打假球的時候你在場,當天你 和蔡政宜、黃俊中為何會相約見面?)那麼久了我不記得 ;(你剛才說你是聽別人說蔡政宜有問張誌家,張誌家說 有替范訓銘打假球,是蔡政宜或黃俊中告訴你的嗎?)我 真的忘記是誰;(你知不知道張誌家有沒有替人打假球? )我完全不知道;(你知不知道蔡政宜是否曾經給張誌家 打假球的吃紅?)我只知道他們有借款;(提示98年度偵 字第30549 號卷十一第82頁倒數第12行以下予證人閱覽; 為何你在檢察官訊問時,能夠明確的告訴檢察官,蔡政宜 曾經在汽車旅館拿吃紅的錢給張誌家,當時所言是否實在 ?)實在;(你剛才為什麼又說不知道蔡政宜曾經給張誌 家打假球的吃紅?何者所言實在?)全部都實在,我的意 思是有吃紅也有借款;(你怎麼知道那是吃紅的錢?)因 為那天我們確實有打放水球;(張誌家有參與嗎?否則為 什麼要給他吃紅?)那天他沒有參與,就是給他吃紅;( 張誌家如果不是打假球的成員為何給他吃紅?)就給他吃 紅這樣子;(當天你們給張誌家吃紅的時候,張誌家有什 麼反應?)我忘記當天的情形,那麼久了;(張誌家有沒 有把吃紅的錢收下來?)忘記了;(同上卷頁第13-19 行 ,張誌家拿吃紅的錢,是否就如同蔡政宜於偵查中所述? 提示並告以要旨)是;(你們在什麼情況下會給球員吃紅 ?)不一定有打放水球才吃紅,這種事情不是我作決定的 ,我不知道;(既然你不知道吃紅發放的情形,你怎麼知 道不一定有打放水球才吃紅?)不一定有打放水球才吃紅 ,有時候我們打放水球贏球,就會給球員吃紅;(你說的 不一定有打放水球才吃紅,是指不一定有上場才要給吃紅 嗎?沒有上場也會給吃紅?)對;(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 549 號卷七第206 頁第16-17 行予證人閱覽;你在檢察官 偵訊時回答綽號小王的男子是何人?)林柏晟[以上,為 檢察官主詰問事項];(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 第104 頁背面第一個問題予證人閱覽;當時你的回答,張 誌家跟蔡政宜在一起吃飯喝酒,有沒有討論打放水球的事 情,你說都沒有,只有純粹吃飯而已,是否屬實?)屬實 ;(所以你從來沒有和蔡政宜、張誌家一起討論或約定打 放水球的事?)是;(張誌家有沒有親口告訴你過,他有 打放水球?)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 181 頁第倒數第17行以下予證人閱覽;當時檢察官問你97 年各場次放水聯絡事宜,有關於97年9 月27日臺棒第282 場比賽,賽前的聯絡是不是如筆錄所載?)屬實;(也就 是該場比賽前一天跟該場比賽當天你都是與黃俊中聯繫? )對;(有沒有為了這場比賽放水事宜跟張誌家聯繫?) 沒有跟張誌家聯繫;(第282 場比賽是否放水成功?)忘 記了,這麼久了;(該場比賽有放水的球員有誰?)我忘 記了;(你剛才證述,張誌家有收下蔡政宜的借款或吃紅 ,時間是什麼時候?)時間我記不起來,那麼久;(地點 在哪裡?)好像是在汽車旅館;(哪一間汽車旅館?)我 忘記了;(當天是如何交付金錢,就是你上述所稱的借款 或吃紅?)應該是直接拿錢給張誌家,沒有包裝,是蔡政 宜直接拿給張誌家;(蔡政宜是不是有明確的分紅名單與 數額?)這點我不清楚;(當天你有幫蔡政宜交付借款或 吃紅給其他球員嗎?)沒有;(蔡政宜交給張誌家的借款 或吃紅,總數是多少錢?你怎麼知道?)我是聽蔡政宜講 的,什麼時候我忘記了,我有聽過他講,總數我忘記了; (蔡政宜跟你講的時候,有沒有提到為什麼當天要交給張 誌家借款或吃紅?)沒有,蔡政宜沒有提到;(你是在給 錢的當天聽到蔡政宜說的嗎?)我忘記了;(張誌家跟蔡 政宜的借款關係,你是否清楚?)不太清楚;(蔡政宜交 錢給張誌家的時候,兩人之間有無對話?內容為何?)沒 有什麼內容;(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823 號卷B 第139 頁 背面倒數第6 行以下予證人閱覽;蔡政宜在回答檢察官的 問題時曾陳述,我有借張誌家一百萬,後來我又借了130 萬給張誌家,我只記得這幾次借他錢的時候,有一次在汽 車旅館,蔡政宜所指的這一次是不是就是你剛才回答的那 一次?)我並不清楚;(你陳述給錢的時候兩人沒有對話 ,給錢的數額跟內容是聽蔡政宜跟你說的,你怎麼確認這 個金錢的性質是借款或分紅?)我忘記這個;(你認為是 借款或分紅的原因、依據,是不是就是因為蔡政宜告訴你 的?)是蔡政宜跟我講的沒錯[以上,為被告張誌家選任 之辯護人詰問事項];(96年球季開始,你有沒有見過林 柏晟?)有;(見過幾次?)忘記了;(在什麼情況見到 ?)沒有什麼情況下;(見面時做什麼?)喝咖啡聊天; (就你們兩個?)對;(林柏晟96年有開檳榔攤嗎?)沒 有;(你知道林柏晟96年做什麼嗎?)我知道他好像去菲 律賓;(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一第80頁第一個 問予證人閱覽;你說蔡政宜的供稱屬實,筆錄中蔡政宜說 :你跟林柏晟走,是何意?)意思是說,我認識蔡政宜是 林柏晟介紹的,林柏晟離開後我就跟著離開,並不是說我 跟著林柏晟一起去哪裡[以上,為被告林柏晟選任之辯護 人詰問事項];(你剛才說蔡政宜給張誌家吃紅或借款的 時候,他們對話沒有什麼內容,是現在時間久遠遺忘他們 對話的內容,還是他們根本沒有對話?)沒有什麼對話; (都沒有講任何話就直接給錢嗎?)沒有講到什麼話;(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一第82頁第13行以下的問 跟答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說,你知道蔡政 宜在汽車旅館給張誌家吃紅的事,情形就如同蔡政宜所講 ,蔡政宜所述確實有與張誌家對話,你也回答知道這件事 ,為何你剛才又說他們兩個沒有任何對話?到底他們有無 蔡政宜所說的該段對話?)應該就如同蔡政宜所講的,我 認為這樣就是沒有講什麼話;(你剛才說是聽蔡政宜講才 知道是吃紅的錢,可是依你在汽車旅館親身的經歷,你是 否知道張誌家就是向蔡政宜拿吃紅的錢?)我不知道;( 你在該段回答檢察官的詢問時,你說張誌家也知道這是打 放水球有過吃紅的錢,你是如何得知張誌家知道?)我聽 蔡政宜講的,應該就是我在汽車旅館當場聽蔡政宜跟張誌 家的對話[以上,檢察官詰問事項];(有關於蔡政宜在 汽車旅館交付張誌家借款或分紅的數額,剛才檢察官提示 你的筆錄,蔡政宜有說:我給他30萬,你在偵查中回答說 你知道這件事,就蔡政宜交給張誌家的錢的數額,你在偵 查當時到底能不能確認數字?)我不確認;(也就是說你 在回答的時候,也不清楚到底張誌家拿多少錢?)是[以 上,為被告張誌家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上述在汽 車旅館交錢的場合,當時是哪些人才會到那個汽車旅館房 間去?)選手跟蔡政宜還有我;(哪些選手?)當時只有 黃俊中跟張誌家而已;(你知道為何只有他們兩個來?) 我清楚,就是要拿錢給他們,就是要拿錢給黃俊中、張誌 家;(給黃俊中的是什麼錢?)打放水球的錢;(是給黃 俊中一個人?還是要讓他拿去分?)給黃俊中拿去分;( 林柏晟部分,你96年為什麼回去找蔡政宜幫忙?當時你在 怕誰嗎?蔡政宜有幫你解決吧?)因為當時我害吳健保輸 錢,他要找我;(既然這樣,當時吳健保那邊誰在幫他買 牌,你應該清楚吧?)我不知道;(林柏晟96年當時是不 是跟著吳健保在做打假球詐欺的事情?)沒有,當時林柏 晟是在菲律賓;(林柏晟96年整年都在菲律賓嗎?你如何 確定他沒有?)我知道96年林柏晟在菲律賓,就是這樣[ 審判長問:對證人陳東興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 察官朱俊銘答:證人陳東興今日因時間久遠,有些問題無 法明確回答,但經提示筆錄確認後,證人陳東興的證述仍 然與蔡政宜等人大致相符,應堪採信,張誌家確實有收受 蔡政宜打假球的吃紅,其餘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黃仕 翰律師答:證人證稱張誌家沒有打假球,不曾與其討論過 打假球的事,以證人涉案之深,足認被告張誌家確實未曾 打假球;汽車旅館所交付的金錢為借款或分紅,證人證述 明確,判斷根據是聽說的,依刑事訴訟法第160 條主張偵 查中該部分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19 日上午審判筆錄),由以上證人陳東興之證述情況觀察, 陳某對於主詰問採肯定之問題之際,即斷然採取不知道、 忘記了、不記得方式作為證述伊始,然在提示偵查筆錄之 際,就偵查中之陳述以實在為答案,由此知悉,此一證人 於法院審理中之證述,顯然有保留,於重要事項關鍵部分 ,或以忘記了等相類語詞為證述,而採取不合作之證述態 度,先可確認,則此部分,是否觸犯偽證嫌疑,容已顯現 ,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核處;復以:(你知不知道蔡政宜是 否曾經給張誌家打假球的吃紅?)我只知道他們有借款等 ,與其偵查中之證述迥異,顯屬跳躍;況借款方式於台灣 金融界甚為發達之情況下,需款孔急亦無需向操控假球者 為借款,稽之常情,被告張誌家之所謂借款難認為可信, 亦不悖乎一般生活經驗法則;反之,證人於被告張誌家之 選任辯護人為詰問時,則採取肯定之證述,顯然意在迴護 被告之詞,亦可確悉;然可以肯定的是被告張誌家有收下 蔡政宜之借款或吃紅則沒有懷疑,僅就時間那麼久記不起 而已;再者,並證述略謂在汽車旅館交錢的場合,當時有 選手跟蔡政宜還有證人去汽車旅館房間,當時選手只有黃 俊中跟張誌家而已,這點也是極為明確不移;而去汽車旅 館之目的即為要拿錢給黃俊中、張誌家;給黃俊中的是打 放水球的錢,給黃俊中拿去分亦甚明確。 二二、證人陳東興復證述略以:「[辯護人許進德律師起稱關於 99年11月23日的庭期,林柏晟部分業已撤回證人高俊強之 調查聲請,若檢方也撤回的話,該次庭期是否斟酌取消。 檢察官劉文瀚稱:檢方因為林柏晟已經就95年部分認罪, 所以撤回上開證人高俊強的調查聲請。審判長諭知上述被 告林柏晟部分,關於證人高俊強之調查,因雙方皆已撤回 調查聲請,故99年11月23日庭期關於林柏晟部分取消。] (被告吳健保承認賭博、否認詐欺,就賭博部分,請求詢 問被告承認的內容。審判長問:有何意見?辯護人游鉦添 律師答:被告吳健保只是單純下注,其他部分不包含在內 。](認不認識吳健保?)認識;(何時認識?)96年初 ;(在哪裡認識吳健保?)我是跟蔡政宜去台南賭博認識 的;(你知道吳健保的綽號是什麼嗎?)保哥;(有無其 他綽號?)沒有;稱呼他保哥;95年初認識蔡政宜,林柏 晟介紹認識;(林柏晟為何介紹你認識蔡政宜?)因為林 柏晟知道我是打球的,有認識一些球員;(只是單純上述 原因?)對;(你有沒有聯絡過台灣職棒球員在比賽的時 候打假球?)有;(什麼時候?何年度?)95年度;(你 聯絡哪些職棒球員?)黃俊中;(除了黃俊中以外還有聯 絡其他球員過嗎?)沒有;(有沒有人指示你聯絡黃俊中 打假球?)有,蔡政宜;(除了蔡政宜以外,還有沒有其 他人指示你聯絡黃俊中打假球?)沒有;(你有沒有綽號 ?)有,黑豬;(除了黑豬以外,有無其他綽號?)有, JOHNSON ;(誰會稱呼你JOHNSON ?)很多人;(吳健保 會這樣稱呼你嗎?)會;95年初認識邱崑鋐;(你知不知 道邱崑鋐有聯繫球員打假球的事情?)不知道;(提示98 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74 頁第16行予證人閱覽;你 為什麼在偵查中說,就我所知,應該是邱崑鋐聯繫球員打 假球?)當時我會這樣說,是因為我聽蔡政宜這樣說,我 才這樣說,該次偵訊我和蔡政宜是銬在一起;(到底邱崑 鋐有無聯繫球員打假球,你有沒有辦法確定?)我不知道 ;(你認不認識莊侑霖?)認識;(何時認識?)96年還 是97年,我忘記了;(當時你有沒有跟莊侑霖說你在哪裡 工作?)沒有;(你有沒有跟莊侑霖說過吳健保的事情? )沒有;(你有沒有跟莊侑霖說過,你是擔任中信鯨隊的 聯絡人?)沒有,因為中信鯨的球員我不認識;(你有沒 有曾經向莊侑霖說過,吳健保的手下阿君仔把要發給職棒 球員的錢給吃掉了?[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誘導。審判長 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提示99年度 偵字第2054號卷一第91頁正面第5 行以下予證人閱覽;你 有對莊侑霖講過這段話嗎?)沒有,這是不可能的事,如 果你欠這種錢,他們怎麼可能幫你做事情;(你知不知道 吳健保在96年8 月間曾經被台南地檢署偵辦刑事案件?) 知道;(當時吳健保被偵辦後,你有搬過家嗎?)我有去 臺北;(你去臺北跟吳健保被偵辦有關係嗎?)沒有關係 ,但我會怕;(你怕什麼?)當時我騙吳健保,我怕出事 情所以就跑了;(你騙吳健保什麼事?)我騙他說這場比 賽有,並說這場比賽是蔡政宜做的,還說有哪些球員有打 假球;(你騙吳健保是96年以後認識吳健保之後的事情? )對;(剛才你說有聯絡球員打假球是在95年,但96年就 沒有,所以你告訴吳健保這場比賽是蔡政宜做的,有些球 員打假球,都是不實在的?)是,我騙他的;(你一共騙 過吳健保幾次?)騙過一次;(什麼時候?)記得;(哪 一個場次的比賽?)96年4 月28日那場;(那場是哪兩隊 比賽?)中信鯨隊跟La new熊隊;(你當時是跟吳健保說 是哪些球員在打假球?)我跟吳健保說,這場比賽是蔡政 宜運作La new熊隊,然後我就叫吳健保下注,我順便叫黎 紹君幫我下注兩百萬,我說打假球的球員有魔銳、黃俊中 、陳金鋒、黃龍義、林智勝;(該場比賽你下注兩百萬, 贏或輸?)輸;(這場吳健保有沒有下注?)我並不清楚 吳健保有沒有下注;(你剛才說的場次,蔡政宜有沒有確 實運作球員打假球?)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一第199 頁倒數第7 行到第200 頁第4 行予證人閱 覽;你在偵查中這段話講的實不實在?)屬實;(這段話 與你剛才所言不同,何者為真?)都對;(蔡政宜到底有 無運作該場比賽打假球?)他沒做;(你當時於偵查中為 什麼說,96年4 月28日這場比賽蔡政宜有運作打假球?) 檢察官問我時,我想說檢察官應該是要我這樣講,所以我 配合辦案就這樣講;(同上卷第80頁第5 行以下,你在99 年2 月5 日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問你對蔡政宜這段話是 否屬實,就是蔡政宜說他沒有運作96年4 月28日這場比賽 打假球,你說實在,該場比賽有無運作打假球?提示並告 以要旨)那場比賽沒有;(95球季蔡政宜指示你聯絡球員 打假球,蔡政宜有沒有跟其他人共同指示你做?還是只有 蔡政宜一個人?)只有蔡政宜;(蔡政宜有沒有跟你講, 他有共同跟別人運作打假球?)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 第30549 號卷十一第71頁倒數第12行以下予證人閱覽;你 在偵查中為何說,你聽蔡政宜說過,蔡政宜跟吳健保配合 ?)我是有在蘆洲看過吳健保,他在那邊麻煩蔡政宜幫他 買牌;(你所謂的配合,是蔡政宜幫吳健保買牌?)對; (吳健保在請蔡政宜幫忙買牌時,你會不會跟著一樣買牌 ?)不會;(為什麼不會?)因為不一定會贏;(換句話 說,你並不確定吳健保委託蔡政宜下單的比賽,該場球有 沒有運作打假球?[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 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你在蘆洲看過 吳健保幾次?)一次;(當天的比賽那場球你有沒有聯絡 球員說要打假球?)沒有;(95年球季以後,96年你知道 林柏晟去哪裡嗎?)去菲律賓,去多久我不知道;(95年 球季結束後,就是96年,你說沒有運作打假球,你有什麼 工作?)那時候我開檳榔攤;(吳健保有限制過你的行動 自由嗎?[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 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你有沒有到過大陸廣東省 東莞市銀豐假日酒店?)有;(什麼時候去的?)95年; (去做什麼事?)去玩;(有沒有在那裡看過邱崑鋐、吳 健保?)沒有;(吳健保有沒有拿過錢給你,請你轉交給 職棒球員過?)沒有;(黎紹君有沒有拿錢給你,請你轉 交給職棒球員過?)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 卷B 第181 頁正面第8-11行予證人閱覽;為什麼你說黎紹 君有拿130 萬給你?)問我的人跟我講,他要辦吳健保, 叫我講一講就可以交保,但當時問我的人並不是檢察官; (你就配合問的人這樣講?[檢察官朱俊銘異議:重複。 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有;(所以 你這段話,黎紹君拿130 萬給你,是不實在的?)是;( 同上卷頁,你說隔幾天你有在高雄拿100 萬現金給黃俊中 ,你確實有拿100 萬給黃俊中嗎?)有;(你為什麼要拿 給黃俊中?)這個錢是我跟阿偉下注贏的錢,我拿給黃俊 中,以後我拜託黃俊中幫忙,他才會答應我;(該100 萬 跟打假球有無關係?)沒有關係,這筆錢是我自己下注贏 的錢,我拿給黃俊中吃紅;(你有跟黃俊中說該100 萬全 部給他,還是要分給其他球員?)他事後跟我講,他跟別 人這樣講,但他有沒有分給別人不清楚[以上,為被告吳 健保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你剛才說96年間你以有 球員配合打假球,騙吳健保下注一場,是否記得是哪一場 ?)記得,96年4 月28日那場;(你剛才說曾經請黎紹君 下注兩百萬,是不是就是指96年4 月28日這場?)是;( 你剛才說阿偉給你100 萬下注賭博贏錢的款項,是哪一場 ?)96年4 月28日這場;(這場球你有沒有請球員配合打 假球?)這場我是聽說蔡政宜要運作打假球,所以我想說 吳健保很愛賭博,我就跟他說這一場是蔡政宜運作的,順 便請黎紹君幫忙下注兩百萬,還跟吳健保說有哪些球員打 假球,我叫黃俊中幫我問他們要不要打假球,黃俊中說只 有他跟魔銳,我想說這樣跟吳健保說他也不會相信,我就 說還有陳金鋒、黃龍義、林智勝,是蔡政宜弄好的打假球 球員;(你說騙吳健保的部分,是否就是指誇大配合球員 的人數?實際上還是有運作黃俊中、魔銳打假球?)是; (黃俊中答應你配合要打假球,有無約定打假球的對價? 以及如何給付金額?)沒有;(黃俊中跟魔銳為什麼要答 應你配合打假球?)我說贏錢要給他們吃紅;(蔡政宜在 96年4 月28日該場比賽是否有運作球員打假球?)沒有; (既然只有黃俊中、魔銳配合打假球,為什麼你敢下注 300 萬之多?)我想拼一拼,贏的話就不要再做了;(你 賣檳榔一個月可以賺多少錢?)三萬多元;(你下注的 300 萬從哪裡來的?)不用先拿錢,直接說我要下注就可 以;(你為什麼要去騙吳健保?有何好處?)贏的話吳健 保可以給我吃紅,之前我有報自己分析的情形給吳健保, 他有給我吃紅;(你請黎紹君下注兩百萬,他是如何交款 給你?)他沒有交款給我,該場比賽輸了;(提示98年度 偵字第30549 號卷十一第200 頁第1-3 行予證人閱覽;你 說96年4 月28日的比賽贏錢,為何與你剛才所述那場比賽 輸了不同,情形為何?)這個球賽的賭盤有分盤,早一點 買的人會贏,晚一點買的人就會輸,不一定是看比賽勝負 結果決定輸贏;(提示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B 第180 頁反面第3-16行的問跟答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向檢察 官說,吳健保邀你找黃俊中的球員幫忙打假球,每場球給 他50萬元,有贏錢的話也可以給你分紅,是否屬實?)我 是有這樣說沒錯,但當時警察叫我說一說,他會向檢察官 請求讓我交保;(為什麼在未獲得交保,本署檢察官再詢 問你吳健保是否有邀你找球員打假球的時候,你仍然陳述 吳健保確實有邀你找球員打假球,而不向檢察官陳述實情 ?[辯護人異議:該筆錄為台南地檢署筆錄,請先建立前 提;檢察官請求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74 頁 第7 行以下的問跟答予證人閱覽](為何你在遭受羈押後 ,本署檢察官訊問你時,你仍然說蔡政宜與吳健保在95年 間確實有合作運作打假球?)當時我是跟蔡政宜銬在一起 ,檢察官問我,我就跟著蔡政宜回答;(你剛才說你是為 了獲得交保才在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詢問你時,才證述吳健 保有邀你一起打假球,既然未獲得交保,你為何還要跟著 蔡政宜一併陳述,而不將實情告知檢察官?)當時的情況 下,我不知道該如何說,我就跟著蔡政宜說;(你在吳健 保面前是否可以自由陳述?是否需要吳健保退庭才可以講 實話?)可以,有什麼話就說;(在本次開庭前,你是否 有跟吳健保或其律師聯繫?)沒有;(你今日所言與你在 台南地檢署向檢察官所稱不符,你是承認今日所言與你在 台南地檢署的證述,其中有一次是偽證,而願意接受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追訴?)我沒有說謊,我是配合他們;( 你說有人要求你配合,要求你配合的人有跟你說作證的內 容嗎?)他叫我說吳健保找我打假球,我說沒有,他說沒 有的話我就不用回去,叫我說一說就可以交保;(既然要 求你配合的人只有要求你指證吳健保,為何你可以明確向 檢察官證述細節以及林津平、蔡英峰、黎紹君等人都要牽 扯進來?)96年4 月28日這場是我騙吳健保,所以我知道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B 第180 頁反面及181 頁予證人閱覽;既然該場是你騙吳健保,所以你知道詳情 ,因此當時你向檢察官陳述的情形,是否屬實?[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異議:請具體化內容。審判長諭請檢察官指明 上述頁面的行數];(上開卷第180 頁反面的第3-16行、 第181 頁第1-11行。審判長諭請證人繼續回答。)有的實 在,有的不實在;(哪部分實在?哪部分不實在?)我有 答應上場的球員,每場吳健保要給50萬,我就去找黃俊中 等等,也就是第180 頁反面第8-16行不實在,第181 頁正 面第8-11行也不實在,其餘部分實在。」等語(見本院99 年11月19日上午審判筆錄),由證人陳東興證述得悉,其 於96年年初認識被告吳健保,綽號為保哥,是跟蔡政宜去 台南賭博認識的;95年初認識被告蔡政宜;而在95年間由 蔡政宜指示聯繫打假球之La new熊隊球員為黃俊中,除此 之外,沒有聯絡其他球員;且極度撇開與被告吳健保監之 關係,亦為顯然,乃因害怕因素,尤其是搬離住處之舉可 明,故其在被告吳健保、黎紹君等之前所為證述,多少有 所顧慮,要為人情之常,可以被理解的;且就被告蔡政宜 究竟有無操控96年4 月28日之假球賽,證人則極度證述被 告蔡政宜為否認陳述,然被告蔡政宜本身已於99年10月5 日具狀向本院坦承有運作此場次之假球案,因此,證人陳 東興就此顯然模糊證述,其思維角度令人質疑!換言之, 其有試圖為某人掩飾之舉動,已屬昭然若揭。據上,同樣 可知其所為證述,已無從為被告吳健保有何有利之認定, 也屬無疑;再者,證人陳東興以: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說, 吳健保邀我找黃俊中的球員幫忙打假球,每場球給他50萬 元,有贏錢的話也可以給我分紅,是有這樣說沒錯,但當 時警察叫我說一說,他會向檢察官請求讓我交保等情(見 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B 第180 頁反面第3-16行),且 其後再次偵查時,何以未能進一步述說實情,是基於檢警 關係雖於案件偵查作為上密切異常,但是警察基於本身職 權以及檢察官職權之行使,警察自難謂敢勇於向檢察官請 求交保與否之情,所為之證述顯屬誑語,難認可採。由此 證述綜合觀察理解,實難為被告吳健保有何有利之認定, 亦為無疑。 二三、證人陳東興接著證述略以:「(你今日說你只有騙吳健保 一次下注打假球的事,吳健保事後有沒有發現你欺騙他? )有;(吳健保發現你欺騙他如何處理?)沒有;(有無 找你詢問為何欺騙他?要如何處理?)那時候我就跑了; (你怎麼知道吳健保發現你欺騙他了?)他可能就問蔡政 宜吧,應該是這樣;(你怎麼知道吳健保有去詢問蔡政宜 ?)我不知道;(既然都沒有人詢問你欺騙吳健保的事, 你為什麼要跑走?)因為吳健保輸錢,因為我騙他這場球 是蔡政宜運作,結果吳健保輸錢了,我就趕快跑走;(你 早上說這場比賽是分洞的玩法,所以你才輸錢,而且分洞 的玩法沒有辦法從球賽的比數判斷輸贏,你又如何得知吳 健保一定輸錢?)因為剛好打到那個分洞;(你早上在辯 護人詢問你時,你說不清楚吳健保有無下注,你現在為何 又說知道吳健保輸錢?)因為我有拜託黎紹君幫我下注 200 萬,結果輸了我就趕快跑走;(你自己輸錢,為何你 剛才回答是因為吳健保輸錢,所以你才跑走?)我有拜託 黎紹君幫我下注,我不知道吳健保有沒有下注,事情發生 我就趕快跑走;(既然你已經可以跟阿偉下注,為何還要 拜託黎紹君幫你下注?)阿偉那邊沒有辦法下那麼多;( 你早上說在95年間有跟蔡政宜到蘆洲的操盤處所,蔡政宜 在該處都在做什麼事情?)買牌,就是職棒簽賭的牌;( 你在偵查中跟檢察官說,因為你有騙過吳健保,所以有找 蔡政宜幫忙做一場假球讓吳健保贏錢,是否屬實?)屬實 ;(你剛才說96年4 月28日那場你有騙吳健保,你請蔡政 宜幫忙做一場假球讓吳健保贏錢,是指哪一場?)我忘記 哪場了;(為何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說,96年4 月28日那 場就是你請蔡政宜配合做一場假球讓吳健保贏錢的場次? [辯護人游鉦添律師異議:請具體化問題前提。審判長諭 知:請檢察官明確問題。];(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一第199 頁倒數第7 行至第200 頁第1 行予證人閱 覽;請回答上述問題?]可能是我記錯比賽;(所以你的 意思是說,你請蔡政宜配合做一場假球讓吳健保贏錢的場 次,是有另外一場球,只是你忘記時間了嗎?)我確實有 找蔡政宜,但他有沒有做我不知道;(提示98年度偵字第 32823 號卷B 第229 頁倒數第10行以下到第230 頁第6 行 予證人閱覽;在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讓你觀看96年4 月28日 比賽的影片後,為何你當時可以確定,這場球是你與吳健 保講好要打假球的比賽?)當時我跟黃俊中被借提去南檢 ,檢察官先拿給黃俊中看,黃俊中說是這場,我說不是這 場,他們就說黃俊中都承認了,叫我承認這場,承認完後 就要讓我交保回去,我就配合他們這樣說,黃俊中也是叫 我這樣說,我就說那就是這場,因為我一直說不是這場, 他們都不相信,叫我說是這一場,講一講就可以回去了; (你跟蔡政宜在蘆洲處所買牌時,蔡政宜是否有操作職棒 球員配合打假球?)有;(你的意思是否蔡政宜在蘆洲處 所買牌的時候,就有操作職棒球員打假球?)不是,蔡政 宜本身就有在玩職棒簽賭,他買牌很正常,並不是打假球 才買牌;(蔡政宜如果在蘆洲處所買牌的時候,有操作職 棒球員打假球的時候,是否會請你去球場當暗號手,讓配 合打假球的球員知道要打假球?)沒有特定在蘆洲才叫我 當暗號手,我本來就是暗號手,他叫我去我就去;(既然 你剛才說下注也不需要預先付款就可以直接電話委託他人 下注,為什麼要在蘆洲另外設一個買牌的處所,並且在下 注前集中在該處買牌?[辯護人游鉦添律師異議:超出主 詰問範圍。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 關於這一點我不了解,買不買牌,我不知道為什麼要到哪 裡買牌;(你早上說蔡政宜在蘆洲買牌的時候,吳健保也 有委請蔡政宜幫忙買牌,你沒有跟著下牌,因為不一定會 贏,為什麼在96年4 月28日該場比賽你也不確定會贏球, 卻敢一次下注300 萬?)因為那時候我的心態是想說,我 這次拼一拼分到錢就不玩了,就是想要拼;(既然你有贏 到100 萬,而你剛才說你贏到錢就不想再玩了,卻於早上 說你把100 萬交給黃俊中,想請他再幫忙?)因為我贏到 100 萬,錢不是在我這邊,是在黃俊中那裡,所以我下次 還想再拼;(你有沒有在蘆洲的買牌處所看過邱崑鋐?) 有;(邱崑鋐跟誰一起到蘆洲買牌處所?)吳健保;(你 知道邱崑鋐跟吳健保到該處要做什麼事?)就是拜託蔡政 宜幫忙買牌;(你是否有詢問吳健保,直接請黎紹君下注 就可以,為何要從台南跑到蘆洲下牌?)沒有;(提示98 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一第75頁倒數第12行以下的回答 予證人閱覽;你早上說你只在蘆洲的買牌處所見過吳健保 一次,為何你在檢察官訊問你的時候表示,吳健保與邱崑 鋐在買完牌之後不一定會留在現場看轉播,顯示吳健保與 邱崑鋐在蘆洲的買牌處所至少有兩次以上,兩者並不相符 ,為何會如此?)因為我確實在蘆洲只看過吳健保一次[ 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96年4 月28日這場比賽黃 俊中有無下場?)沒有;(同場比賽魔銳有無下場比賽? )沒有;(你早上說,這場比賽有兩位球員,就是黃俊中 和魔銳打假球,這是誰告訴你的?)黃俊中告訴我的;( 當時你有沒有碰到魔銳?)沒有;(當時魔銳在一軍還是 二軍?)我不知道;(你有回答檢察官,你有委託阿偉下 注,也有委託黎紹君下注,在阿偉這邊輸還是贏?)贏約 100 萬;(委託黎紹君部分下注輸贏如何?)輸5 、60萬 ;(為了96年4 月28日這場比賽後,你有沒有跟吳健保和 蔡政宜3 個人一起碰面?)有碰面,但我忘記是什麼時候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B 第230 頁最後一個問 答予證人閱覽;該回答是否實在?)實在;(你所謂的呼 攏是什麼意思?)就是騙吳健保;(為什麼會找蔡政宜來 ?)事實上那場比賽我是假冒蔡政宜的名義,說是蔡政宜 要運作,我就跟吳健保講說這場比賽是蔡政宜要打放水球 ,選手裡面有黃俊中、魔銳、林智勝、陳金鋒、黃龍義, 我找蔡政宜來,是因為蔡政宜知道我騙吳健保,而且知道 那場球根本沒有運作打假球;(你剛才說除了黃俊中、魔 銳以外,林智勝、陳金鋒、黃榮義有答應要打放水球嗎? )沒有;(這些人的名字怎麼出來的?[檢察官異議:問 題重複。辯護人修正問題為:為什麼你會說這些人也要打 放水球?]我沒有說這些人,吳健保根本不相信;(就96 年4 月28日這場比賽,你有時候說是吳健保請你去運作打 假球,有時候說是蔡政宜指示你去運作打假球,有時候又 說是你自己假冒蔡政宜來騙吳健保,到底何者為真?)我 在台北偵訊時說是蔡政宜要做,在台南我說是吳健保要做 ,實際上是我假冒蔡政宜名義,說蔡政宜已經準備好要打 這場放水球;(你在台南地方法院有沒有為了這場96年4 月28日比賽出庭作證過?證述是否實在?)有,所言實在 [以上,為被告吳健保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上述 蘆洲買牌處所內部的陳設如何?有哪些設備?)客廳有沙 發、椅子、電視,只有一間房間,房間裡面有幾台電腦, 大約有兩、三台或三、四台,數量我忘記了,我在那裡的 時候,有兩、三個人在那邊用電腦,有一、兩台電腦是空 著;(上述蘆洲處所內部空間及設備如此的簡陋,電腦數 量又如此之少,為何蔡政宜、吳健保要大費周章到那裡去 買牌?)不會啊,那個地方像現在法庭這樣還蠻寬的;( 你早上提到銀豐假日花園酒店,當時蔡政宜在那酒店租了 幾個房間?裡面有哪些設備?)我不知道租幾個房間,我 只去過一個房間,房間裡面只有床舖、電視、電腦,那是 飯店的電腦;(當時你如此年輕,為何膽敢去欺騙社會經 驗歷練豐富的吳健保?)因為我知道吳健保很愛賭博,而 且當時我外面有欠人家錢,我想這樣應該會騙得過,只是 不曉得為什麼會輸掉,當時我沒有想那麼多,只想拼看看 ,拼輸就跑了;(當時你所謂的拼,就是不用先付錢直接 簽注?)對;(你為何敢這樣簽注?)當時我真的沒有想 那麼多,只有想到贏錢的好結果;(你是否是95年間球季 結束後,因為常常送檳榔到吳健保那邊才認識吳健保的? )對;(是否因此被吳健保吸收?)不是;(既然如此, 為何在認識吳健保之後,就跟吳健保關係密切而且甚至敢 欺騙他?)因為一開始我送檳榔時,他知道我以前有在打 球,他就問我今天哪一隊比較好,我就跟他分析研究然後 報明牌給他,贏的時候吳健保就會給我吃紅,我一開始報 給他的明牌他有贏錢,所以他相信我之後,我才敢利用這 一點騙他;[審判長問:對證人陳東興之證言有何意見? 告以要旨;檢察官答:證人陳東興對於之前在偵查中的證 述,有關吳健保的部分,可以看出證人今日就此部分多所 迴避,甚至更改證詞,但前後矛盾,且不為臺南地方法院 所採,又依證人所述,自己曾分析球賽勝負情形而告知吳 健保,讓吳健保下注並因此可以分紅,陳東興只需繼續自 行分析比賽情形,繼續分紅即可,而無須甘冒吳健保日後 發現證人欺騙的情形加以追究,而以欺騙的方式要求吳健 保下注,且自身也大量下注300 萬元,足認陳東興告知吳 健保的場次,確實有操作球員打假球,其餘辯論時表示意 見。」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19日審判筆錄)。 二四、證人高俊強證述略以:「[檢察官稱:庭前已與和被告徐 連造確認,被告願就95年間的部分認罪,此部分請庭上再 與被告徐連造及其辯護人確認。辯護人江俊傑律師答沒有 意見,被告徐連造被起訴兩場,95年8 月5 日這場比賽被 告願意認罪,其確實是受蔡政宜指示而聯絡高俊強打放水 球,至於96年3 月30日部分被告則未參與。審判長問針對 上述被告徐連造答辯變更之情形,今日調查高俊強部分, 雙方有何意見?檢察官均答針對96年3 月30日主詰問。辯 護人江俊傑律師答沒有意見。被告徐連造答沒有意見。] (你有沒有配合今天在庭的被告徐連造打假球?)有;( 總共配合的場數有幾場?)我記得有十幾場;(96年球季 有幾場?)96年比較少,我要看比賽的場次及分數才知道 ;(你配合打假球的對價是多少?)一場球50萬元;(96 年球季時你如何拿對價?)都是徐連造拿給我的;(96年 球季時,是誰通知你哪場比賽要打放水球?)徐連造;( 徐連造怎麼通知你的?)他是直接到球場,之前先講好, 比賽前在球場上看到他,就是那場比賽要打放水球;(所 謂的之前就講好是什麼意思?)我在95年間常跟他去喝酒 ,在喝酒當中,他說如果你在球場上有看到我,那場比賽 就是有要打放水球;(96年球季開打時,你有再跟徐連造 做確認嗎?通知的方法?)有,他就先打電話給我約出去 講;(96年球季時,被告徐連造他每一場打放水球時都會 到球場嗎?)是,每一場要打放水球的時候,他都會在球 場;(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57頁予證人閱覽 ;這場比賽你有沒有配合被告徐連造打放水球?)有;( 這場比賽的通知打放水球的方式為何?)一樣是徐連造站 在觀眾席;(依照徐連造他的出入境紀錄顯示,比賽當天 他人應該在國外,不太可能同時出現在觀眾席通知你打放 水球,對此你有何意見?)我當時真的有看到他;(被告 徐連造有沒有請他人站在觀眾席通知你?)之前有叫黎紹 君站在觀眾席通知我打放水球;(你怎樣確認剛才提示的 96年3 月30日比賽,是被告徐連造或黎紹君站在觀眾席通 知你?)因為已經很久了,我知道徐連造或黎紹君其中一 個會站在觀眾席上,但我已經不記得是哪一個站在觀眾席 [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剛才提示的96年3 月30 日比賽,你是怎麼打放水球的?)不要打安打;(該場放 水球後來有成功嗎?)有;(徐連造有給你成功的代價、 好處嗎?)有,50萬;(怎麼給你的?以何方式?)我們 約出去喝酒的時候他就會給我,之前他不知道用誰的卡, 他把錢匯進卡裡面,卡由我使用;(你在96年度的平均打 擊率表現如何?)我那個年度表現不錯;(具體數字?) 打擊率三成;(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57頁予 證人閱覽;你在該場比賽中打數為2 、安打1 ,換算打擊 率為五成,比你前述的96年度平均打擊率高出許多而且還 有安打,你的意見為何?)之前我們出去徐連造有說過, 分數有拉開,我就可以盡情發揮的揮擊,如果分數沒有拉 開就不要打安打[以上,為被告徐連造選任之辯護人詰問 事項];(上述96年3 月30日比賽的打假球報酬,徐連造 是在比賽後多久拿給你的?)那時候我跟徐連造算是同學 ,我們常常出去喝酒,回臺北宿舍的話他就會通知我出來 喝酒,他是在那場比賽之後的幾天拿給我的,我的錢都是 寄在他那邊,我需要用錢的話就會跟他講、跟他拿;(徐 連造有無實際把錢拿給你?或只是跟你說錢已經在他那邊 ?)他會說錢已經在他那裡,幾天後我有實際拿到錢,是 現金50萬交到我手上;(96年3 月間徐連造有沒有跟你說 他要去菲律賓?)他之前有跟我說他要去菲律賓,是在96 年3 月30日之前去的;(徐連造那次出國多久之後回來? )他出國都是在我們球季開打以前,球季開打以後他就回 國,96年球季是在3 月間開始,詳細日期我不記得了;( 為何你對於96年3 月30日那場比賽,徐連造有站在觀眾席 且他在比賽後幾天有將50萬元報酬現金交給你的事情記得 那麼清楚?)因為比賽完他們就會打電話說要出來拿錢, 我就是還有這個印象;[以上,為本院訊問事項]、[ 審判長問:對證人高俊強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 察官劉文瀚答檢方想就此證人聲請補充詰問,待證事實為 關於96年3 月30日比賽報酬交付的部分再進一步詰問。審 判長諭知:上述檢察官調查證據之聲請並非顯無必要,爰 請檢察官行主詰問。];(你剛才證述,96年3 月30日該 場比賽幾天後你就拿到報酬,你可以確認該報酬是徐連造 交付給你的嗎?)不是徐連造就是黎紹君;(你剛才證述 提到關於被告徐連造出國部分,你可以確認徐連造何時出 國?何時回國?)他出國會先跟我講,但他何時回國我不 知道;(你是否有印象,徐連造有無在球季開打以後人不 在國內的情形?)我印象中球季開打後,徐連造都會在國 內;(依照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徐連造於96年3 月中出 國,一直到同年5 月才回國,跟你剛才說的印象中徐連造 都在國內不符,你有何意見?)我的印象就是他有在國內 [以上,為檢察官補充詰問事項];(審判長問:對證人 高俊強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劉文瀚答:證 人高俊強就配合被告徐連造於96年間打放水球一事已證述 明確,細節部分可能因為涉及的場次過多以及距今時間已 久,所以有些許不一致,但可以明確認定被告徐連造確實 於96年間有請證人打放水球,其他待辯論時表示意見。檢 察官朱俊銘答:被告於96年3 月30日人雖在國外,但依證 人證述,有可能係黎紹君所負責指示並交付款項,不過也 是受徐連造的委託配合打放水球,因此不能以被告不在國 內就對被告為有利的認定,其餘待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 人江俊傑律師答:證人在99年1 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96年3 月30日第23場例行賽好像有配合打放水球,但時間 久遠不能確定,如今卻當庭描述96年3 月30日第23場例行 賽放水球的過程,明顯前後陳述不一,恐怕是證人出於推 測之詞;且證人雖到庭證稱以打不到安打的方式打放水球 ,但實際上在96年3 月30日比賽,證人表現非常優秀,打 擊率高達五成,可見證人所述與常情有違,況徐連造早在 96年3 月14日就已經出國到5 月中旬才回國,客觀上根本 不可能參與96年3 月30日比賽打放水球的犯行,足見證人 所述與事實不符。被告徐連造答:如辯護人所言。辯護人 江俊傑律師稱:被告徐連造就95年間犯行已經承認,故撤 回被告徐連造部分關於證人林柏晟之調查聲請。被告徐連 造答如辯護人所言。審判長問有何意見?檢察官均答沒有 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23日下午審判筆錄),由 證人高俊強之證述查悉,96年球季時,是徐連造通知其哪 場比賽要打放水球,徐連造直接到球場,之前先講好,比 賽前在球場上看到他,就是那場比賽要打放水球,每一場 要打放水球的時候,徐連造都會在球場,然依據被告徐連 造之出入境紀錄,該6 月30日被告應在國外,應不可能於 球場出現,如此較合於法邏輯結構思維,易言之,基本事 實上被告徐連造是日並未在臺灣,而證人證稱係有打假球 場次,被告徐連造必在球場,則是日在國外之被告徐某, 當無從於該日在球場出現,應係證人誤認,應無疑義。 二五、證人(兼被告)徐連造證述略以:「不認識吳健保;認識 高俊強,高中同學;(你知不知道高俊強後來有打職棒? )知道,在中信鯨,幾年的時候不知道,我知道的時候, 高俊強剛上一軍;(有沒有要求高俊強在職棒比賽打假球 ?)有;(哪一個年度?)95年;(你要求哪一場比賽是 否記得?)我記得是95年8 月在斗六的比賽,對方是統一 獅;(有沒有人要求你去請高俊強打假球?)有;(是誰 ?)林柏晟跟蔡政宜;(你要求高俊強打假球的時候,林 柏晟、蔡政宜在不在場?)在場;(在哪裡?)在遠企對 面的一條巷子裡公寓的二樓;(在比賽前幾天?)比賽前 一個禮拜;(你、林柏晟、蔡政宜有跟高俊強說,除了你 們三個以外,你們要求打假球還有其他人嗎?)我只有帶 高俊強去,其他的事情是由林柏晟、蔡政宜操作,我只是 負責把人帶去,其他的由林柏晟、蔡政宜跟高強強講;( 你有跟高俊強講過你們還有其他幕後的老闆嗎?)沒有; (這場比賽後你有無再跟高俊強碰面?)有,忘記地方了 ;(這場比賽後有沒有跟蔡政宜或林柏晟再跟高俊強見面 ?)林柏晟沒有,但我有和蔡政宜跟高俊強在斗六的汽車 旅館私下見面;(目的為何?)就是那場假球操作失敗, 蔡政宜想要瞭解什麼情形,就叫我約高俊強;(這場比賽 你除了聯絡高俊強打假球以外,還有無請其他中信鯨球員 打假球?)沒有[以上,為被告吳健保之選任辯護人之詰 問事項];[檢察官問:你在吳健保面前是否可以按照你 的意思自由陳述?證人徐連造答:可以。](你在95年間 帶高俊強到遠企旁邊的公寓二樓的時候,邱崑鋐是否也在 場?)沒有,我跟高俊強、林柏晟先到,蔡政宜後面才來 ,就我們四個;(你在到遠企旁邊的公寓二樓之前,是否 有先跟高俊強見面?)有,我們先在林森北路吃東西,我 跟他說老闆想跟他見面,他說好我們就到遠企附近的公寓 ,我說的是同一天;(比賽前一週,有沒有跟高俊強見過 面?)有,但在哪裡、談什麼事情我忘記了;(為什麼你 會記得比賽前一週你有跟高俊強見面,但忘記在哪裡見面 、談什麼事情?)因為大概都是在林森北路附近,不是吃 東西就是喝酒;(你跟高俊強有無何糾紛、仇恨?)沒有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43頁第9-22行予證 人閱覽[辯護人游鉦添律師異議:要證人對他人意見陳述 。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檢察官尚未提出問題,請檢察 官發問。];(高俊強指稱95、96年間是配合你打放水球 ,是否屬實?)不是,只有95年是,96年我幾乎跟他沒有 什麼聯絡;(同上卷頁第12-22 行,高俊強證稱,你在帶 他去遠企旁邊的公寓二樓時,你有告訴他,保哥說要打放 水球,歐里桑說要配合就要配合好一點,是否屬實?)不 屬實,當初蔡政宜很想要拉他進來,剛去的時候我也說蔡 政宜是老闆,蔡政宜為了要拉攏他,他說什麼蔡政宜都答 應,我當時說的老闆就是蔡政宜;(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 549 號卷十第136 頁倒數第8 行以下予證人閱覽;問你剛 才說邱崑鋐在95年間你們到遠企旁邊的公寓時,邱崑鋐並 不在場,但是蔡政宜與高俊強隔離訊問時卻都證稱邱崑鋐 也在場,與你所述不符,為何如此?)我當時看到的是四 個人,我也不知道邱崑鋐長得怎麼樣;(你知道林柏晟在 你們聯繫高俊強配合打假球時,他的角色為何?)我不太 清楚,當初他說要介紹蔡政宜給我認識而已;(你是否願 意接受測謊來釐清?)不用,我覺得我講的話我很有自信 [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你說到遠企旁的公寓前 有在林森北路吃東西,當時有說到老闆,那個老闆指的是 誰?)蔡政宜[以上,為辯護人詰問事項];(剛才檢察 官問到關於保哥、歐里桑的事情,你只有回答老闆是蔡政 宜,那麼你當時到底有沒有講到保哥、歐里桑這兩個名詞 ?)沒有;(你知道保哥、歐里桑是誰嗎?)我不知道, 我是收到起訴書才知道這個;(在上述遠企附近公寓時, 在場的人有任何人提到吳健保嗎?)我不清楚,他們在講 事情很怕我知道,把我叫到旁邊去;[審判長問:對證人 徐連造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答:證人今日 的證述與高俊強、蔡政宜等人所述明顯不符,顯與事實不 符]。」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24日上午審判筆錄)。 二六、證人徐連造證述略以:「(95、96年間你是否認識黎紹君 ?)不認識;(95、96年間你有無介紹黎紹君與高俊強認 識?)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133 頁 倒數第三個問答予證人閱覽;這陳述是否屬實?)不屬實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230 頁倒數第二個 問答予證人閱覽;該陳述是否實在?)我沒有這樣說過[ 以上,為被告黎紹君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提示99 年11月23日證人高俊強之審判筆錄第9 頁第4-8 行、第5 頁倒數第6 行至第6 頁第4 行予證人閱覽;你說未曾跟高 俊強提及黎紹君,為何昨日高俊強證述,在你邀請他配合 打95、96年假球時,會由你或黎紹君在觀眾席當暗號或發 放假球的對價時,你對此都未表示任何反對的意見?)昨 天由律師幫我答辯,我沒有講什麼[以上,為檢察官詰問 事項];[審判長問:對證人徐連造之證言有何意見?告 以要旨;檢察官答:證人今日的證述與高俊強、蔡政宜等 人所述明顯不符,顯與事實不符,回去後將與偵查檢察官 討論是否另行簽分偽證案件,查明何人所述屬實,其餘待 辯論時表示意見。被告黎紹君答:我不認識徐連造,也不 認識高俊強,不知道為什麼在筆錄上說到我。辯護人鄭敦 宇律師稱:被告黎紹君部分撤回證人莊侑霖之調查聲請, 99年12月21日之庭期,被告黎紹君部分是否可以取消。審 判長問對於上述撤回證人莊侑霖之調查聲請有何意見?檢 察官均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24日上午審 判筆錄)。 二七、證人劉俊男證述略以:「[審判長問:詰問證人之方式? 檢察官朱俊銘答沒有意見,但建議依序由蔡豐安、陳致遠 之辯護人先行主詰問,再由楊博任之辯護人主詰問。辯護 人丁俊和律師稱請求由陳致遠之辯護人先行主詰問,依序 為蔡豐安、楊博任之辯護人。檢察官朱俊銘答沒有意見, 請求個別進行交互詰問。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被告陳致遠 部分之交互詰問,請辯護人丁俊和律師行主詰問。](你 何時進入兄弟象隊?)2004年;(你何時開始配合莊侑霖 等人打假球?)2006年到2007年;(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 285 號卷丙第24頁予證人閱覽;該場比賽你有無上場?) 有;(那場比賽結果是否兄弟象隊以二比十一輸給La new 熊隊?)是;(那場比賽你是否先發?)是;(該場比賽 你有無打假球?)不太清楚;(提示證人劉俊男之緩起訴 處分書第7 頁予證人閱覽;依據緩起訴處分書記載的事實 ,你是否可以記得上開比賽你有無打假球?)有;(95年 5 月12日、6 月15日、8 月2 日三場比賽,你是否都有打 假球?)都有;(95年5 月12日那場比賽當天是誰通知你 要打假球?)應該是莊侑霖;(莊侑霖是怎麼通知你的? )前一天先在飯店講好的;(所以他是在比賽前就通知你 ?)是;(莊侑霖前一天在飯店是怎麼跟你講的?)他說 明天要放水;(該場比賽莊侑霖除通知你,還有無通知其 他球員?)我不知道;(你是否知道該場比賽有其他球員 打假球?)跟我比較近的我知道,吳保賢當時跟我住在同 一個房間,我知道的只有吳保賢;(那場比賽的先發球員 ,野手部分何時公布?)賽前,比賽前多久我不清楚;( 先發投手部分何時知道?)兩、三天前知道;(那場比賽 是誰告訴你要先發?)投手教練;(野手部分有無辦法在 賽前就知道誰要先發?)沒有辦法;(你有聽吳保賢說過 他當天之前就會知道先發野手?[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證 人已經回答無法在比賽前就知道何人先發。審判長諭知: 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沒有;(打假球的球員是 否會在比賽前聚在一起討論?)不會;(你確定大家都不 會聚在一起討論?還是你自己沒有參加所以不知道?)不 會聚在一起;(打假球的球員比賽中是否會竊竊私語或互 相提醒?)會提醒一下;(95年5 月12日那場比賽有無人 提醒你要打假球?)沒有;(你跟陳致遠熟嗎?)認識; (你是否記得95年5 月12日比賽陳致遠的表現?)不記得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 285號卷第24頁予證人閱覽;依 照提示的比賽數據,你是否可以得知陳致遠表現的好壞? [檢察官異議:數據是客觀的,好壞是主觀的評價,不能 要求證人評價。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 題。];(該場比賽結束後是否有針對該場比賽開檢討會 ?)確定沒有開;(你有無因為打假球獲得報酬?)有; (多少錢?[檢察官異議:與本案無關,請針對陳致遠部 分問問題。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 大概約80萬元;(是誰拿給你的?)莊侑霖拿給我的,怎 麼拿給我的已經不太記得,是拿現金給我;(是在宿舍、 飯店或戶外拿給你的?[檢察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 :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是在哪裡拿給你 的?)不記得;(你拿報酬時有無見過陳致遠在場?)沒 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29 頁予證人閱 覽;99年1 月28日偵訊時,你說不知道陳致遠是否打假球 ,該記載是否屬實?)是;(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 卷第25頁予證人閱覽;95年6 月15日那場比賽當天是誰通 知你要打假球?)應該也是莊侑霖;(莊侑霖是怎麼通知 你的?)也是前一天通知;(何時、如何通知你的?)也 是在飯店,莊侑霖會先問我明天這場要不要打放水球;( 莊侑霖問你時,有告訴你打該場放水球的代價嗎?)沒有 ;(你何時會知道你打放水球有無報酬?)如果那場球賽 有放水的話就有報酬;(是誰評斷你到底有無放水?)講 好就可以了,只要我答應打放水球那場有成功就有報酬; (如何算打放水球成功?何人決定打放水球成功或失敗? )成功就是分數有拉開,沒有人決定;(有無人通知分數 要拉開幾分?)沒有;(如何算分數有拉開?)約3 、4 分左右;(該場比賽莊侑霖除通知你,還有無通知其他球 員?)不知道;(你是否知道該場比賽有其他球員打假球 ?)不知道;(那場比賽的先發球員,野手部分何時公布 ?)賽前;(該場比賽你何時知道你要先發?)2 、3 天 前;(除你之外,莊侑霖或吳保賢知道你兩、三天後要先 發嗎?)不知道;(如果莊侑霖不知道,為何可以在比賽 前一天通知你要打放水球?)2 、3 天前不知道,但前一 天就會知道;(先發投手是否在賽前球員間就會知道?) 是;(野手部分有無辦法在賽前就知道誰要先發?)不知 道;(你有聽吳保賢說過他當天之前就會知道先發野手? )沒有;(打假球的球員是否會在比賽前聚在一起討論? )不會;(95年6 月15日比賽,打假球的球員比賽中是否 會竊竊私語或互相提醒?)沒有;(你能否確定95年6 月 15日有打假球的球員?)沒有辦法確定;(該場比賽結束 後是否有針對該場比賽開檢討會?)沒有;(該場比賽你 有沒有拿到報酬?多少錢?)有,大概約80萬元,也是莊 侑霖拿現金給我的,在哪裡不太清楚;(莊侑霖拿現金給 你,有無用任何東西包起來?)不太清楚;(上開現金的 面額?)是千元鈔,我所收取的打假球的報酬都是千元鈔 ;(你收取95年6 月15日報酬的過程中有無看到陳致遠? )沒有;(95年8 月2 日這場比賽是誰通知你要打假球? )一樣是莊侑霖;(莊侑霖是怎麼通知你的?)也是前一 天通知;(提示審理卷八99年11月10日所附之第202 場比 賽紀錄予證人閱覽;該場比賽兄弟象隊以六比三贏誠泰且 你還是勝投投手?)是;(該場比賽莊侑霖如何通知你要 打假球?)我記得那天好像沒有,我看了一下,我從來沒 有在新竹打過放水球;(該場比賽先發野手何時公布?) 賽前;(那場比賽莊侑霖有無找過你要打放水球?)沒有 [以上,為被告陳致遠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95、 96年間你打假球的時間距今已經三、四年,你如何還記得 何人邀約你打假球,在何時、何處交付款項的細節?)我 記得都是在飯店;(你的意思是憑一般印象配合打假球的 情形回答而不能確定?[辯護人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 :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我可以確定在飯店通知 我;(其他部分你能確定嗎?)我只能確定是在飯店通知 我;(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43頁倒數第11行 的回答予證人閱覽;你剛才說你不知道有其他人打假球, 可是依照莊侑霖的證述,95年5 月12日由你主投的比賽, 陳致遠、郭一峰、吳保賢以及你都在莊侑霖的房間,一同 討論隔天比賽要如何運作打放水球的事情,為何你們兩人 所說不同?)我也不知道他為什麼這樣講;(你是否會擔 心如果據實陳述,會使其他球員遭致訴追而不願意據實陳 述?)沒有;(你是否願意就上開問題接受測謊?)願意 ;(你有沒有曾經配合莊侑霖打假球但運作失敗而沒有拿 到報酬的情形?)有失敗沒有拿到報酬;(你是否曾經詢 問吳保賢或莊侑霖,為何運作打假球但卻只有找你跟吳保 賢?)沒有問過,因為其他人誰在運作我們也不曉得;( 你剛才說不知道其他人是否有配合打假球,你只知道你跟 吳保賢有配合打假球,但一場比賽的球員很多,如果只有 運作你跟吳保賢打假球,並不容易成功,難道你沒有覺得 很奇怪嗎?)會;(那為什麼你都沒有詢問莊侑霖?)因 為我想說他們會找其他人配合打假球準備好,所以沒有多 問[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你說曾經有運作打假 球失敗的情形,是何情形?)分數輸得不夠多算失敗;( 運作失敗有幾次?)忘記了,應該兩次左右;(是誰告訴 你打假球運作失敗?)比賽完看分數就知道,沒有人告訴 我;(只要運作失敗就沒有人拿錢給你?)是;(你是否 曾經因為運作打假球失敗,而被莊侑霖或余則彬丟置在陽 明山?[檢察官均異議:誘導。辯護人稱撤回問題。]; (對證人劉俊男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答辯 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答:從楊博任、王勁力以及吳思賢 的證述,都證明比賽當天先發野手才公布,莊侑霖、吳保 賢等人所述陳致遠曾在比賽前跟其他打假球的球員聚在一 起討論,根本是不可能的事,其餘辯論時表示意見。被告 陳致遠答:沒有。」等語;又證述略以:「[審判長諭知 開始進行被告蔡豐安部分之交互詰問](你剛才證述95年 5 月12日是莊侑霖在賽前於飯店與你溝通好打假球,現場 還有何人在場?)只有我、吳保賢、莊侑霖三個人在我的 房間;(剛才檢察官提示的99年1 月14日莊侑霖的訊問筆 錄提到,由你主投的比賽,曾在賽前有多名球員在莊侑霖 的房間討論隔天如何運作打假球的事情,有無此事?)沒 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01 頁正面第12 行予證人閱覽;99年1 月18日偵訊筆錄,你說你不知道蔡 豐安有無打假球,是否實在?)實在;(你有沒有看過蔡 豐安跟別人討論打假球的事情?)沒有;(95年5 月12日 比賽中蔡豐安有無很離譜的表現?[檢察官黃怡華異議: 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 (蔡豐安有沒有邀你打假球?)沒有[以上,為被告蔡豐 安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審判長問:對證人劉俊男 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答辯論時表示意見。 辯護人楊淑琍律師答沒有意見。被告蔡豐安答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被告楊博任部分之交互詰問, 請辯護人陳里己律師進行主詰問。](你在95年間跟楊博 任是否熟悉?)隊友、認識;(有無交情?)就隊友互相 認識;(95年6 月15日、95年5 月12日這兩場你有打放水 球,你是否知道楊博任有無配合打放水球?)不知道;( 你說95年8 月2 日你沒有配合打放水球,你知不知道其他 球員有無打放水球?)不知道;(代打、代跑的球員何人 、何時決定?)這個我不清楚;(上述三場比賽前或當中 ,你有無看過莊侑霖或其他球員通知楊博任要打放水球? )沒有;(上述三場比賽之前,你們有無跟楊博任聚會討 論要打放水球的事?)沒有;(上述三場比賽完了之後, 有無曾經看過莊侑霖到宿舍拿打放水球的報酬給其他球員 ?)沒有;(你有沒有看過莊侑霖曾經拿打放水球的報酬 給楊博任?[檢察官異議:誘導且問題重複。審判長諭知 :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莊侑霖是否曾經 通知年輕的球員到你房間拿打放水球的錢?[檢察官異議 :誘導且問題不明確。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 修正問題。];(莊侑霖是否曾經在他的房間拿打放水球 的錢給你們這些球員?[檢察官異議:誘導且問題不明確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95 年6 月15日第145 場例行賽你拿到80萬打放水球的代價, 你知道其他球員拿到多少錢?)我不知道;(是否上場前 就決定球員拿多少打假球的報酬?還是看比賽的表現再決 定?)賽前就大約知道,比賽完還要看一下表現;(除你 之外,你有沒有看過莊侑霖拿報酬給其他球員?)沒有[ 以上,為被告楊博任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你是否 還記得95、96年間你參與打假球的比賽,發放打假球代價 的地點?)不太清楚;(你是否還記得95、96年間你參與 打假球的比賽,發放報酬時還有何人在場?)不太清楚; (95、96年間你參與打假球的比賽,你是否會知道各場參 與打假球的球員有何人?)不知道[以上,為檢察官詰問 事項];(你剛才講的發放報酬時有何人在場不清楚,到 底不清楚的內容為何?)全部都不知道[以上,為;辯護 人詰問事項];(既然你有領取報酬你會不知道當時是否 有其他人在場?是否因為時間久遠而遺忘還是有其他原因 ?)時間久遠[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審判長問 :對證人劉俊男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答: 由證人的證述可以知道其對於打假球的相關細節因為時間 久遠已經有所遺忘,不能以此作為有利被告的認定,其餘 待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答:由證人的證述可以知道莊 侑霖於99年1 月14日所言不實。被告楊博任答:沒有意見 。辯護人楊淑琍律師起稱聲請再詰問證人劉俊男,上述14 5 場比賽蔡豐安被訴擔任白手套,請求詢問證人以釐清被 告蔡豐安有無與證人接觸。審判長問檢察官有何意見?檢 察官黃怡華答辯護人剛才已經詢問過。經當庭秘密評議後 審判長諭知:上述辯護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核無必要。辯護 人丁俊和律師起稱剛才本辯護人在詰問證人劉俊男時,證 人稱取款時沒有看過陳致遠,後來在被告楊博任部分詰問 時,證人又稱不太記得取款時有何人在場,證述前後矛盾 ,有釐清之必要。審判長問檢察官有何意見?檢察官朱俊 銘答證人就此問題已經先後多次證述,至於是否矛盾、何 者可採,由鈞院依卷證判斷即可,沒有必要再行詰問,否 則若證人就此問題再為不一致的陳述,檢方又可聲請再行 詰問,程序將無法終結,也無助於釐清事實。檢察官黃怡 華答證人就問題已先後多次陳述,最後證人確認是因時間 久遠才不清楚當時有何人在場,已經釐清完畢,沒有再釐 清之必要。經當庭秘密評議後,審判長諭知:上述辯護人 調查證據之聲請核無必要。」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26日 上午審判筆錄),基於以上證人劉俊男證述可悉,其所稱 假球者均是被告莊侑霖主導者,故其詳實情形應以莊某之 供證述較合於本只事實,可以肯認。 二八、證人陳嘉宏證述略以:「(95年間你在中信鯨隊擔任球員 時,是否有配合他人打假球?)有;(你記得是哪幾場嗎 ?)日期不記得;(你記得是幫誰打假球嗎?)我不知道 幫誰,我只知道我打假球而已;(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 5 號卷甲第219 頁倒數第4 行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向 檢察官證稱,95年4 月22日、95年8 月17日、96年3 月30 日、96年5 月25日這四場球有替黎紹君打假球,是否屬實 ?)是;(打假球的對價是由何人拿給你的?)曾漢州; (你是否有遭人恐嚇?)沒有;(95年4 月22日那場比賽 失敗後,黎紹君有對你們作什麼處置嗎?)我不記得;(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 5號卷甲第217 頁倒數12行以下的 問跟答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證稱,98年4 月 22日比賽後黎紹君有責罵你們,日期是不是誤載?)應該 是誤載,年份我不記得;(同上卷第219 頁倒數第13行以 及倒數第4 行以下的問答,依據筆錄記載,檢察官訊問的 內容應該是指95年間的事,你現在是否可以回想出上開問 題的真實日期?)應該是95年;(95年4 月22日比賽後, 黎紹君是否有責罵你們?)是;(是在哪裡責罵你們?) 在吳健保服務處,是鐵皮屋;(為什麼你會認為那個鐵皮 屋是吳健保服務處?);鐵皮屋上有吳健保服務處的招牌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17 頁倒數第11行 以下的回答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證稱,遭責 罵的地點是吳健保服務處旁的鐵皮屋,與你今日所述不符 ,情形到底為何?)服務處旁的鐵皮屋;(該鐵皮屋內部 與吳健保服務處是否相連?)我不清楚有無相連;(該次 黎紹君是如何責罵你們?)就是罵而已,內容我沒有印象 ;(語氣如何?)很大聲、很兇;(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 285 號卷甲第218 頁第1 行以下的回答予證人閱覽;你在 偵查中說覺得黎紹君背後的人勢力很大所以你會害怕,你 知道黎紹君背後的人是誰嗎?)不知道;(為什麼你會認 為黎紹君背後的人勢力很大?)黎紹君對我們很兇會害怕 ,黎紹君言語上這樣講我覺得會害怕,他當天就是很兇; (黎紹君對你很兇是他個人的行為,為何你會認為他背後 有人且勢力很大?)應該是聽說,聽曾漢州說;(曾漢州 跟你說的內容為何?)他叫我打假球,我說不要,他說沒 關係,但也沒有講怎樣;(曾漢州沒有講怎樣,為何你剛 才又說是聽曾漢州說才認為黎紹君背後有人而且勢力很大 ?)我沒有認為他背後有誰,只是黎紹君這樣罵我們,我 會覺得害怕;(你剛開始說聽曾漢州說才認為黎紹君的背 後有人而且勢力很大,後來又說黎紹君沒有跟你說什麼內 容,這樣兩者的回答是矛盾的,請你再確認情形為何?) 他只是叫我打放水球而已,是黎紹君講話很兇讓我覺得害 怕;(你記得當天被罵的人有幾個人在場?)鄭昌明、曾 漢州、杜章偉、黃貴裕、紀俊麟,其他的我現在沒印象; (大概有幾個人?)不清楚;(既然你們人數這麼多,為 什麼還會害怕黎紹君?)他就罵人很兇;(你們人數這麼 多,為何不敢反抗黎紹君而任由他責罵?)當下就感覺是 這樣子;(黎紹君還有沒有在其他時間責罵你們?)還有 一次在KTV ,時間不記得;(是在哪裡的KTV ?情形為何 ?)汐止的好樂迪,我們當下都有喝酒,好像是因為假球 的問題,就是沒有過,黎紹君好像是針對杜章偉,後來在 吵架,當下我就走了,黎紹君有摔冰桶;(提示98年度偵 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18 頁第10-18 行的問答予證人閱覽 ;(你跟檢察官證述黎紹君在現場有摔冰桶、丟酒瓶而且 作勢要打人,是否屬實?)是;(你跟檢察官說,黎紹君 在現場說,上面已經生氣了,是否屬實?)是;(你知道 上面是指誰嗎?)這我不知道;(同上卷頁第19-27 行的 問答,當時檢察官問你,是否會跟謝承勳一樣害怕黎紹君 跟黎紹君的朋友揹的袋子裡面有槍,你回答會,為什麼你 會這樣害怕?提示並告以要旨)當時的情形黎紹君還蠻兇 的,給我的感覺是袋子裡面有槍;(你當時跟檢察官說, 謝承勳以及學長們有講,所以你才覺得黎紹君擁有槍枝, 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實在;(學長們有沒有跟你 說黎紹君背後的勢力是誰?)都沒有講[以上,為檢察官 詰問事項];(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31 頁 正面予證人閱覽;你在調查局說,除了剛才那些人以外, 還包括陳健偉是嗎?)是;(同上卷第217 頁,你回答檢 察官說,當時4 月22日比賽後你到鐵皮屋,除了剛才講的 那些球員外,還有謝承勳和陳健偉,是否實在?)是;( 95年4 月22日當時在台南的比賽,你是一軍還是二軍?) 一軍;(二軍的球員在一軍比賽時能否出場?)不行;( 95年4 、5 月間,謝承勳和陳健偉、鄭昌明是在一軍還是 二軍?)我不記得;(提示今日庭呈陳報狀予證人閱覽; 附件一陳健偉有沒有出賽95年4 月22日第15場二軍的比賽 ?)有;(同上陳報狀附件一,當天謝承勳是不是也有出 賽?提示並告以要旨)是;(同上陳報狀附件二,陳健偉 、謝承勳有沒有出賽95年4 月23日第16場二軍的比賽?提 示並告以要旨)有[審判長諭知:上述證人關於二軍比賽 之回答,均係依照辯護人提出之今日陳報狀內容作答,顯 非基於證人記憶所為,本院將會斟酌證人此部分證詞有無 證據能力,並請辯護人先建立證人就此部分事實之記憶關 連性後,再行就此部分詰問。本院按:此部分證人陳嘉宏 之證述係參照該陳報狀內容為證述,並非證人所見所聞, 本院認為此部分並無證據能力,茲予以摒棄於證據之外, 附帶說明];(當時去鐵皮屋的原因為何?)當時說去吃 飯,結果是去鐵皮屋內被罵;(當時誰約你去鐵皮屋的? )曾漢州;(他有沒有說為什麼要約你出去?)沒有,說 吃飯而已;(曾漢州有沒有說因為打放水球失敗才要出去 ?)這個我沒有印象;(在鐵皮屋的時候,有沒有一個綽 號叫阿哲的人?)這我不知道;(在汐止KTV 的時候,有 沒有一個綽號叫阿哲的人?)有兩個人,但我不知道叫什 麼名字;(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29 頁背面 予證人閱覽;你在調查局時說,你對綽號阿哲的周宏哲沒 有印象對不對?)對;(95年4 月22日比賽後到鐵皮屋, 有沒有二軍的人去?)我不曉得二軍那時候是不是跟我們 在一起,我的印象很模糊;(95年5 月初時到汐止KTV 有 沒有二軍的人去?)那時候誰在一軍、誰在二軍,我沒有 在記那個;(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29 頁予 證人閱覽;你說碰面的原因是因為打放水球失敗而罵人, 你是否有這樣回答?)有;(當時打放水球的是一軍還是 二軍?)一軍;(當初在95年4 月22日比賽後,你怎麼到 鐵皮屋的?)坐計程車,跟誰坐我沒有印象;(當初你們 外出時,曾漢州怎麼約你的?)見面約的;(你還記得曾 漢州有跟你同計程車嗎?)不記得[以上,為被告吳健保 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中信鯨隊95年間在臺北的球 員宿舍,是否有包含一軍跟二軍的球員?)都有;(你記 得宿舍是在哪裡嗎?)汐止;(95年4 月22日比賽後,你 遭黎紹君責罵的時間,你是否還記得?)是晚上,比賽完 後沒有多久;(你剛才說在場的那些人,是跟你同時到場 還是分別到場?)分別[以上,為檢察官之詰問事項]; (黎紹君當時先後兩次罵人,是用國語還是台《閩》語? )都有,兩次都是國台語夾雜,台《閩》語比較多;(黎 紹君先後兩次罵你們,他有特別責罵的對象?還是對全部 的人一起罵?)在汐止KTV 時是主要對杜章偉,但也是有 罵我們,在鐵皮屋是罵全部;(上述兩次黎紹君責罵你們 時,他有沒有提到他從哪裡過來的?)沒有;(這兩次都 是你們到時,黎紹君已經到場等你們?還是你們先到黎紹 君才過來?)在KTV 時是我們到了之後,黎紹君才過來, 鐵皮屋我已經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30日下 午審判筆錄),由證人陳嘉宏證述可知,95年間被告曾漢 州有為假球案之積極配合動作,並有於95年4 月22日比賽 後,黎紹君有在吳健保服務處鐵皮屋以及汐止KTV 二處被 責罵很大聲,很兇,然就責罵內容則證述謂沒印象而已; 且會感到很害怕情狀,易言之,被告曾漢州佯以去吃飯原 因,而邀集前往被告吳健保服務處旁之鐵皮屋,最後是受 被告黎紹君之恐嚇致生危害於安全,這是被告黎紹君、曾 漢州、吳健保所犯恐嚇危害安全之證據材料顯現,這是沒 有疑問的。 二九、證人杜章偉證述略以:「[審判長問:詰問證人之方式? 檢察官均答希望個別被告分開進行,先進行被告吳健保部 分。辯護人均答沒有意見。被告均答沒有意見。審判長諭 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就被告吳健保部分行主詰 問。](95年4 月22日你第一次擔任先發打假球輸球後, 邀你打假球的人是否有找你們出來處理?)有;(處理的 情形如何?)那天比賽結束之後,回到飯店之後由曾漢州 通知,有配合打假球的人到吳健保服務處旁邊的鐵皮屋, 問我們為什麼放水沒有成功;(是誰詢問你們?)黎紹君 ;(詢問的語氣、方式如何?)心情不太好的語氣,有點 兇帶點恐嚇的語氣,希望我們下一場如果有再執行打放水 球一定要成功;(你記得當天到鐵皮屋的人有無二軍的球 員?)沒有;(你記得當天到場的有誰?)曾漢州、陳健 偉、紀俊麟、鄭昌明、柳裕展、謝承勳、陳嘉宏,我大概 記得這幾位;(你是否記得陳健偉、謝承勳他們有沒有待 過二軍?)有;(你記得他們待二軍的期間為何?)不記 得,我們上上下下,時間都不一定;(95年4 月22日比賽 後你們被責罵的時候,你們是如何前往吳健保服務處旁的 鐵皮屋?)我是跟紀俊麟搭計程車,其他我不知道,我們 是各自前往;(你剛才說不記得陳健偉、謝承勳有沒有待 過二軍,為何一開始你又能確定他們兩位在這場比賽是一 軍?)該場比賽在台南,通常我們出去只會帶一軍的球員 ,不會帶二軍的球員;(你剛才說你們是各自前往,吳健 保服務處旁的鐵皮屋,當時出發的時候,陳健偉跟謝承勳 有在場嗎?)出發的時候我們各自前往,之後到鐵皮屋會 合;(既然你也沒有帶陳健偉、謝承勳前往,而你剛才說 確定陳健偉、謝承勳是一軍的緣故是因為當時你們出去只 會帶一軍的球員,為何你能夠肯定陳健偉、謝承勳當時是 一軍?)因為我們一些登錄的問題,有時候雖然會登錄為 二軍,但可能隨時會上場,所以也會在一軍;(95年4 月 22日你被責罵那天,有沒有二軍的球員是自己到場?)應 該是沒有,我不記得那天有沒有二軍的球員;(你剛才說 有些人登錄二軍之後,還是可能會在一軍隨隊,這樣的人 是否也要在二軍出賽?)在一軍待命的球員,就不會在二 軍出賽,但也是要看教練團的安排,如果要他出賽也是有 可能;(有沒有被你剛才說的那類球員,當天會先在二軍 比賽後,再隨一軍比賽出賽待命?)這也是有可能,我曾 經也發生過,當天在二軍比賽,在二軍比完賽再來一軍隨 隊;(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98頁第6 行的回 答予證人閱覽;你當時跟檢察官說,被責罵的地點是在台 南吳健保服務處旁的鐵皮屋會議室,為什麼你會認為那是 會議室?)我當時是講一個鐵皮屋,裡面有長條的桌子跟 很多張椅子,看起來像是開會的地方;(這個鐵皮屋跟吳 健保服務處中間是否有任何的門窗相連?)有相連,外面 的門打開走過去就是服務處,我沒有注意看是否有門窗相 連;(當天黎紹君是從何處抵達?)從大鐵門走進來,跟 我們走同一個門但不同方向;(請當庭繪製吳健保服務處 與鐵皮屋的關連位置;證人當庭繪製位置圖後,審判長諭 知交檢辯雙方閱覽後附卷。你知道黎紹君背後有無幕後老 闆?)大家都知道黎紹君代表誰出面,我們球員都知道就 是吳健保;(你是如何得知?)黎紹君之前有跟我介紹過 吳健保,黎紹君有帶我去吳健保服務處稍微聊一下,雖然 沒有明講,但我們心裡都知道黎紹君代表誰;(你說的稍 微聊一下是跟誰?)吳健保、黎紹君、邱崑鋐;(你們聊 的內容是什麼?)時間有點久遠忘記了;(還有無其他人 告訴你,黎紹君的幕後老闆是吳健保?)曾漢州;(為什 麼曾漢州告訴你黎紹君的幕後老闆是吳健保你就相信他? )我有問過他,因為我們放水也想知道幕後老闆是誰,曾 漢州是負責聯絡的,所以我就相信他;(95年5 月是否還 有在汐止KTV 遭黎紹君恐嚇?)有;(當天黎紹君有沒有 提到是誰請他過來處理的?)他沒有明講,他說後面已經 很不高興了[以上,為檢察官詰問];[審判長諭知請辯 護人游鉦添律師就被告吳健保部分行反詰問。](提示98 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87頁第8-9 行予證人閱覽;你 在檢察官訊問時曾說,在鐵皮屋當時黎紹君是沒有說什麼 狠話,是否屬實?)是;(同上卷頁第4 行,你跟檢察官 說,現場除了我們還有黎紹君以及周宏哲,是否屬實?提 示並告以要旨)是;(同上卷第88頁,你說下注輸贏的錢 不會另外給我們,會併同打放水球的謝款,如一場球100 萬謝款,下注贏30萬就直接給130 萬,這段話是否實在? )是;(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98頁第4 行予 證人閱覽;你說當天賽後曾漢州在飯店通知我們所有參與 打放水球的球員分別坐計程車到台南吳健保旁鐵皮屋會議 室,這段話是否實在?)是;(當天所有參與打放水球的 球員,都是一軍的球員是不是?)到場的都是一軍的,有 沒有教練安排下二軍我不清楚,但在一軍這邊的人,在我 的認知上都是一軍的人;(95年4 月22日這場在台南的比 賽,是否是一軍的比賽?)是;(一軍的比賽,二軍能不 能上場?)二軍選手不能上場;(二軍的選手不能上場, 就不能參與打放水球對不對?)對,但可以參與分紅;(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86頁倒數第2 行到87頁 第2 行予證人閱覽;你說當時有到的球員包括陳健偉、謝 承勳?)是;(為什麼你肯定他們兩個也有到鐵皮屋去? )因為這是我印象中參與的人員,我也不清楚他們有沒有 去鐵皮屋,如果是在一軍都會去;(你所謂參與的人員是 參與什麼?)參與放水球;(起訴書認定95年5 月初曾漢 州聯繫紀俊麟、鄭昌明、黃貴裕、陳健偉、陳嘉宏、柳裕 展、謝承勳、陳永哲、杜章偉等十人,於當日20時至臺北 縣汐止市好樂迪KTV 包廂等候發落是否屬實?)是,但幾 點我不記得;(這些人是不是也都是參加打放水球的人? )是參與打放水球的人;(去KTV 的目的是為何?)黎紹 君懷疑我收了兩方面的錢,甚至他還要動手打我,可是被 拉開了;(你有沒有親自聽到吳健保指示黎紹君聯絡中信 鯨隊球員打放水球?)沒有,都是由黎紹君聯絡;(你有 沒有親自聽到吳健保向黎紹君說,不要放過不打放水球的 球員?)沒有;(你有沒有親自聽到吳健保對黎紹君說, 會處理不打放水球的球員?)沒有[以上,為辯護人詰問 事項];(既然你都沒有親自聽到吳健保對黎紹君說上開 情事,為什麼你會認為黎紹君的幕後老闆就是吳健保?) 因為處理這種事情,老闆不可能親自出來跟球員說要打放 水球或要對我們不利,都是要交代一個人,所以這才是我 們沒有親自聽到的原因;(為什麼你會認為交代黎紹君的 人是吳健保?)因為我進中信鯨隊時,曾漢州曾經來和我 談過是否要打放水球,當時我有問他幕後老闆是誰,他有 跟我說是吳健保,再加上我們第一場打放水球失敗之後有 去吳健保服務處旁的鐵皮屋,所以我們心裡都有默契說老 闆就是吳健保;(你們參與打假球的球員間彼此有討論過 誰是幕後老闆嗎?)沒有;(你剛才說黎紹君曾經帶你到 吳健保服務處和吳健保等人閒聊,雖然沒有明講,但你會 認為幕後老闆是吳健保,你說沒有明講的事情是什麼?) 我不記得當下談話的詳細內容,但應該是沒有講到打放水 球的事情;(既然沒有講到打放水球的事情,為什麼你當 時也會認為幕後老闆是吳健保?)因為黎紹君、邱崑鋐帶 我去見到的就是吳健保;(當時黎紹君跟邱崑鋐是否已經 跟你聯繫打放水球的事了?)黎紹君有,但邱崑鋐沒有, 都是由黎紹君跟曾漢州聯繫打放水球的事,所以當下不會 再講到打放水球的事;(當天黎紹君有沒有跟你講,為什 麼要帶你去見吳健保?)忘記了[以上,為檢察官之詰問 事項];(在上述汐止KTV 時,跟黎紹君來的還有誰?) 邱崑鋐,我當下看到的只有他;(當時黎紹君和邱崑鋐身 上有帶東西嗎?)KTV 燈光很暗我沒有注意看;(上述鐵 皮屋及汐止KTV 的現場,有無一位綽號叫阿哲的周宏哲? )在鐵皮屋有,但汐止那邊我當下看是沒有;(在上述汐 止KTV 時,邱崑鋐在現場做什麼事情?)當下因為黎紹君 想要出手打我,邱崑鋐把我拉開到另一間空的包廂,邱崑 鋐是和黎紹君一起來的,人到齊黎紹君就開始發脾氣,邱 崑鋐坐在旁邊,後來他拉我到空包廂後,他告訴我不要想 那麼多,只是黎紹君一時情緒失控。」等語(見本院99年 11月26日上午審判筆錄),故由上述證人杜章偉證述觀察 得悉,其等球員有被被告曾漢州通知前往臺南被告吳健保 服務處旁之鐵皮屋以及汐止之KTV ,到後由被告黎紹君為 『教訓』其等球員之情形可說明確無疑,又證人杜某亦指 明黎紹君有介紹過吳健保,也有帶其去吳健保服務處與吳 健保、黎紹君、邱崑鋐等稍微聊一下,雖無明講,均知黎 紹君是代表何人,且被告曾漢州亦曾告知黎紹君之幕後老 闆為吳健保等情,由此綜合觀察亦無從為被告吳健保有何 有利之認定,亦無疑問。 三十、證人杜章偉復證述略以:「(96年球季你有無配合他人打 放水球?)有;(你現在還記得是哪幾場球嗎?)之前檢 察官的筆錄有提示給我看,我記得就是在檢察官那邊講的 ,現在叫我記哪一天我忘記了;(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 5 號卷甲第102 頁最後1 行及第103 頁第3 行予證人閱覽 ;你當時稱,96年間打放水球的場次為96年3 月30日及96 年5 月25日的比賽,是否屬實?)是;(96年球季間,你 是如何得知哪場比賽要打放水球?)是由曾漢州告知我們 要打放水球;(曾漢州是如何告知?)比賽的前幾天他就 會先召集主要的球員到他汐止宿舍房間或外面飯店他的房 間,說哪一場要打放水球,當天由他接收暗號再告訴我們 當天有沒有要打放水球;(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 甲第103 頁第11-17 行、及同偵號卷乙第91頁第1 個問答 予證人閱覽;你剛才說召集到曾漢州的房間,你在第一份 筆錄說到你飯店住的房間,第二份筆錄是到曾漢州的房間 ,為何會如此?)我印象中出去外面比賽,我們就會在飯 店房間召集,如果留在臺北就會在曾漢州房間,我的印象 就是在房間,至於是誰的房間,現在時間有點久了,我記 不清楚;(被告許人介於96年球季時有無配合他人打假球 ?)有;(配合誰?)吳健保,跟我一樣;(你是怎麼知 道許人介在96年球季時有配合吳健保打假球?)因為我們 要打放水球之前,都會先集合討論那一場要打放水球大家 有沒有意見,參與的球員就是有打放水球的成員,我有看 過許人介;(你打假球的對價如何取得?)由曾漢州拿給 我們;(每次都會全部取得嗎?)沒有,部分,自己想要 多少直接跟曾漢州講,其餘部分放著,曾漢州會幫我們保 管;(你是否知悉其他球員是否有全部取得打假球的對價 ?)這我不清楚;(有沒有其他球員請你代為索討打假球 的對價?)因為我家也住台南,有球員就會問我是否要回 台南,可以順便拿一下打假球的錢;(96年間吳健保被查 獲之後,有沒有其他球員請你索討打假球的對價?)有, 但不是在96年間,時間我也忘記了;(是何人請你代為索 討?)許人介有打電話給我,柳裕展也有跟我講過,我印 象中只記得這兩個;(許人介當時打電話給你時,說的內 容為何?)當下我聽他講話的口氣好像有點喝酒的狀況, 他的意思是說看我能不能幫他要到後續剩下的錢;(他有 沒有說向誰要?)沒有,他這樣講我們就知道了,是打假 球的謝款[以上,為檢察官之詰問事項];(你如何知道 許人介有參與96年3 月30日中信鯨隊對La new熊隊打假球 的比賽?)因為我們會先集合在房間,但我已經不記得集 合是哪一天,但我們確實有集合過,當天許人介也有下場 守外野,可是他有沒有確實放水,這是由曾漢州和他聯繫 ;(所以你不知道許人介有沒有打放水球?)那一場我不 知道;(你提到你們集合在房間,是比賽當天還是何時? )當天還是何時,時間太久我忘記了;(在台中住通豪飯 店時,你指的是哪個房間?)當天從臺北出發,先到通豪 放行李休息一下之後才會到球場,這個時候或前幾天都有 可能,我忘記哪一天我們有集合;(在誰的房間集合?) 在誰的房間集合我不記得;(約定打放水球的內容為何? )就是輸;(輸幾分?還是只要輸球就可以?)打放水球 一定要輸三分以上;(該場比賽許人介有沒有簽賭下注? )這是由曾漢州跟他聯繫;(你知不知道?)我不知道; (你在這場比賽有沒有在球場上對許人介傳達打放水球或 簽賭下注的訊息?)沒有;(你在之前偵訊時的證述均實 在嗎?)實在;(提示99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一第58頁背 面第二個回答予證人閱覽;你於98年12月22日偵訊時所言 是否實在?)是;(96年5 月25日的比賽,你知道許人介 有無參與打放水球?)這場我沒有印象;(這場比賽事前 球員有討論打放水球嗎?)沒有,這場是臨時的;(所以 你不知道許人介有無參與該場打放水球?)我沒有印象; (你知不知道許人介在該場比賽有無簽賭下注?)我不知 道;(你剛才說許人介有打電話給你,他在電話中有無提 到陳永哲汽車被砸毀的事情?)我記得有;(你跟許人介 何時認識?)在業餘成棒時就認識、很久了,年份我沒有 辦法記得,但很早之前就認識了;(以你的判斷,許人介 跟你、曾漢州的關係,哪一方比較親密?)許人介和曾漢 州;(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92頁第3 個問答 予證人閱覽;99年1 月5 日偵訊筆錄你提到,打放水球的 酬勞,一定要透過曾漢州,其他人都不行,是否屬實?) 是;(許人介在電話中有無很明確告訴你,請你幫他要打 放水球的酬勞嗎?[檢察官劉文瀚異議:問題重複。審判 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既然酬勞 一定要跟曾漢州拿,為何許人介要透過你?)因為當時曾 漢州已經不在球隊,而且他們都住台南,然後我也住台南 ,他跟我說是請我如果有回去,幫他向曾漢州拿酬勞,我 在電話中判斷他喝了不少[以上,為被告許人介選任之辯 護人詰問事項];(你剛才提到的「他們都住台南」,他 們是指誰?)曾漢州跟黎紹君;(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 5 號卷甲第88頁第4-6 行予證人閱覽;提示該卷頁予證人 閱覽;你在偵查中提到,許人介有請曾漢州、黎紹君下注 過,跟你剛剛所述好像有點不符,你對此有何意見?)當 下時間有點久了,講這個的時候離現在有段時間;(既然 這樣是否是當時偵訊時所言比較接近事實?)[辯護人異 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檢察官修正問題。 ];(問這兩種講法何者比較實在?)我印象中對價是一 開始就講好,私底下要下注多少是由曾漢州問我們要下注 多少,曾漢州有告訴我們投手、野手分別可以下注的額度 各為多少,曾漢州再詢問每個人要下注多少,紀俊麟跟我 住同一間,他也會問曾漢州可以下注多少;(你為什麼在 偵訊時稱,許人介有請曾漢州、黎紹君幫忙下注?)當時 我知道的野手很多人都會這樣下注;(你是怎麼得知許人 介也有這樣下注?)當下檢察官提示我有打放水球的名單 ,我確實知道的是紀俊麟有,曾漢州有跟我說大家都下了 ;(提示99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一第59頁正面第11-16 行 予證人閱覽;你在檢察官偵訊時稱,許人介96年5 月25日 有打放水球是否屬實?)是;(你為什麼會確認許人介於 96年5 月25日有打放水球?)那場是由曾漢州通知野手, 我是投手,他也有通知我;(為什麼跟你剛剛所述,96年 5 月25日你不知道許人介有無打放水球?)當時是檢察官 拿聯盟的比賽紀錄給我看,我才能確認到底有誰上場去打 放水球,野手部分還是由曾漢州通知,投手部分曾漢州只 有通知我,偵訊時根據聯盟紀錄來回答,我當下不知道曾 漢州有沒有通知許人介;(同上卷第58頁背面第二個問答 ,曾漢州到你跟紀俊麟的房間問你們要不要下注時,有沒 有討論到打假球的細節?提示並告以要旨)他問要不要下 注就是該場要打假球;(該場比賽有沒有另外集合討論打 假球的細節?)有集合說要準備;(集合討論打假球與曾 漢州詢問你要不要下注,是同一個時間嗎?)我印象中應 該不是,但有點不記得[以上,為檢察官之詰問事項]; (你確定許人介有向曾漢州下注簽賭嗎?)我不確定;( 96年5 月25日這場比賽,你在球場上有看到曾漢州指示許 人介打假球嗎?)我在球場沒看到;(所以剛才檢察官提 示的那份筆錄中,你說96年5 月25日這場比賽許人介有參 與打假球是你個人的推測?[檢察官異議:問題重複。審 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是我個人的判 斷;(96年3 月30日那場比賽,你說有集合要準備,在何 時何地?)我不記得[以上,為辯護人之詰問事項];( 96年5 月25日那場比賽,何時收到曾漢州通知確定打假球 ?)比賽開始以後,我印象中我是後援,第五局以後,但 哪一局我忘記了;(96年5 月25日那場比賽之前,曾漢州 和打假球的球員也有聚在房間內討論該場比賽準備打假球 的事情嗎?)這場我有點忘記了,因為我不是先發投手, 那天他有沒有找我,我印象有點模糊忘記了。」等語(見 本院99年11月30日下午審判筆錄),基上證人杜章偉證述 可知,96年球季間,是由被告曾漢州告知哪些場次要打放 水球,告知方式係於比賽前幾天曾某會先召集主要球員到 其汐止宿舍房間或外面飯店其房間,說哪一場要打放水球 ,當天由其接收暗號再告知當天有無要打放水球情事;而 假球對價亦係被告曾漢州所交付,亦為明確;另被告許人 介於96年球季時亦有配合被告吳健保打假球,而假球實施 之整體內容過程亦證述明晰;而由此證人之證述,顯然足 以明白被告許人介、曾漢州、黎紹君指示關於投手、野手 下注簽賭職棒之詳情;併足證被告許人介於96年5 月25日 之有打假球案之情為實在,已難為被告許人介、曾漢州、 黎紹君等有何有利之認定。 三一、證人劉耿欣證述略以:「(你何時進入兄弟象隊?)95年 ;95年開始配合莊侑霖、余則彬等人打假球;(95年是何 人找你打假球?)莊宏亮[本院按即莊侑霖];(他是怎 麼跟你講的?)他直接找我講;(你還記得95年打過幾場 假球?)3 場;哪三場不記得;(你打假球的三場比賽, 陳致遠有沒有上場比賽你是否記得?)不記得;(你打三 場假球比賽時,是誰告訴你那一場比賽要打假球?)都是 莊宏亮;(他是何時告訴你要打假球?)賽前,還沒比賽 之前,前一天;(比賽的先發野手何時公布?)賽前,開 賽前2 、3 個小時;(既然如此,你當天才知道自己會先 發,為何莊宏亮在前一天會要你配合打假球?)我不知道 ,可能是先通知吧;(莊宏亮在比賽前一天要你打假球時 ,你會告訴他那一場比賽你可能不會先發嗎?)不會;( 95年時你是否已經是兄弟象隊的固定先發?)不是;(那 三場比賽你是否知道有其他人打假球?)不知道;(莊侑 霖通知你打假球的時候,現場有別人嗎?)沒有;(都在 哪裡、用何方式跟你講?)私底下跟我講,地點忘記了; (你有參與打假球的幾場比賽,會不會跟有打假球的球員 或其他人討論打假球的事?)我不知道誰有打假球,所以 我也沒有跟人家討論打假球的事情;(你知不知道那時候 吳保賢有沒有打假球?)那時候我不知道;(你打假球獲 得多少報酬?)一場20萬;(報酬是何時談妥的?何人跟 你談妥?)賽前,莊宏亮跟我講的;(領取報酬的前提條 件為何?)我也不清楚,可能球隊輸球;(當初莊宏亮是 怎麼跟你談的?)叫我們表現不好,可能球隊輸球他就會 拿錢給我們;(他有說只要球隊輸球就會拿錢給你們?) 有;(錢都是誰、在何處拿給你的?)莊宏亮在兄弟象隊 慶城街的宿舍拿給我的;(在誰的房間?)我的房間;( 你那時有跟別人住同一寢室嗎?)有,吳保賢跟劉俊男; (莊宏亮拿錢給你時,吳保賢跟劉俊男有在場過嗎?)我 不知道他們兩個哪一個在場;(當初在場的室友,有沒有 質問過你,為什麼莊宏亮拿錢給你?)沒有;(你有打假 球的比賽,是否都有拿到錢?有無失敗過?)我是打三場 ,三場都有;(就你所知,莊侑霖除通知你之外,莊侑霖 有沒有通知其他球員要打假球的事?)我不知道;(你曾 經在偵查中或調查局說明過你打假球的場次嗎?)沒有, 當時我是說我不知道哪一場;(為何你今天又會記得你打 三場?)當時我有說我參與三場,只是不記得哪三場;( 莊侑霖拿錢給你時,用何方式?現金、支票?)現金,面 額為千元鈔;(有無用東西包起來?)紙袋;(何種紙袋 ?)普通的紙袋;(莊侑霖拿給你時,你會當場點鈔票嗎 ?)不會;(你是何時知道打完假球後一定可以拿到錢? )比賽完莊侑霖拿錢給我才知道;(剛才你說取得報酬只 要球隊輸球即可,但你又說確定取得報酬是莊侑霖拿錢給 你時,這樣是否有矛盾?)賽前他先跟我說,賽後才拿錢 給我,輸球就可以拿到錢[以上,為被告陳志遠之選任辯 護人律師所為詰問];(起訴書記載你有4 場打放水球, 與你剛才說你參與3 場不符,你是否有一場放水球沒有拿 到報酬?)我只有參與3 場;(你在99年1 月27日偵查中 ,你是否只承認兩場放水球拿到報酬?)我有承認3 場球 ,但忘記是哪幾場;(你知不知道楊博任有沒有配合打放 水球?若有,是怎麼知道的?)不知道;(你有沒有在比 賽前,有看過莊侑霖或其他的球員通知楊博任該場比賽要 配合打放水球?)沒有;(你有沒有看過有人拿放水球後 的報酬給楊博任?如果有,是多少錢?在哪裡付錢的?) 沒有;(你跟楊博任有無住在同一個宿舍?)沒有;(你 有沒有在曾經在當天打完放水球後,看到莊侑霖到楊博任 的宿舍?或是叫楊博任到劉俊男或莊侑霖的房間?)[檢 察官朱俊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 人修正問題。];(莊侑霖是否曾經在劉俊男的房間拿錢 給你?)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 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辯護人陳里己律師答:沒有問 題[以上為被告楊博任選任之辯護人律師之主詰問];( 提示本案不起訴處分書第4 頁第5-10行予證人閱覽;上面 記載你參與打假球的場次,是否屬實?)95年我只有3 場 ,96年我沒有參與;(為什麼你沒有對處分書提出任何異 議?)我不懂法律這個東西;(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11頁反面倒數第9 行以下到第12頁第3 行予證人 閱覽;你剛才說你有參與的3 場假球,是否就是檢察官詢 問你的這3 場比賽?)應該是;(你在參與3 場打假球的 期間,你是否都是先發的野手?)忘記了;(先發野手的 名單是否會一直變動?)有時候會變動;(你的意思是不 是說先發野手原則是固定的,有時候才變動?)是;(95 年到本案偵查中已經有3 、4 年之久,你是否可以明確記 得每次分得報酬的款項以及地點和在現場的人?)地點在 宿舍,現場的人不記得,每場報酬數額是20萬;(莊侑霖 發放款項給其他配合打假球的球員,你會知道莊侑霖如何 發放?以及發放的對象?)不知道;(你知道在你參與的 三場打假球的場次中,還有誰是配合打假球的嗎?)不知 道;(如果你只知道只有你一人打假球,沒有其他人參與 ,難道你不會覺得很奇怪,這樣要如何運作打假球?)沒 想那麼多[以上,為檢察官之詰問事項];(你剛才說不 知道莊侑霖有發錢給誰,你有無聽莊侑霖說過發錢給陳致 遠?)沒有;(你有沒有質問過莊侑霖,球隊是不是有其 他球員有打假球?)沒有[以上,為被告陳致遠選任之辯 護人詰問事項];(你當時打假球的三場球比賽中,你有 沒有觀察其他隊友,有沒有打假球的現象?)我沒有觀察 ;(你打假球的場次,你自己是怎樣配合打假球?具體方 式為何?)表現不好,揮棒落空,揮棒時機慢一點,不積 極接球,跑慢一點;(既然如此,你打假球的場次,都沒 有看到其他隊友有類似你上述打假球的表現方式嗎?)我 沒有去觀察別的隊友;(96年8 月25日兄弟象隊和La new 熊隊在澄清湖的比賽,兄弟先發是廖于誠,那場比賽你有 打假球嗎?)沒有;(為什麼你可以立即而明確的回答說 ,沒有打上述那場假球?)因為我的記憶就是我只有參與 95年,96年我都沒有參與打假球,我記得我96年都沒有參 與,而且先前偵訊及調查局時有問過我這個問題,所以我 對這個記得很清楚;[審判長問:對證人劉耿欣之證言有 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朱俊銘答:證人今日所述可能 因為時間久遠而有所遺忘,與其在偵查中所述不符,且證 人在偵查中明確證述,除了莊侑霖找他配合打假球外,田 顯明也曾詢問過他,今日卻為不同的證述,更可佐證證人 因係時間久遠而有所遺忘,應以偵查中之證述來認定,其 餘待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丁俊和律師答:依照證人所 述,綜合先前劉俊男所述,莊侑霖運作球隊打假球,幾乎 都是個別通知,是故不可能有大家一起會討論的情形,且 打假球的球員也絕對不想要大家聚在一起那麼明顯,因此 吳保賢於99年2 月4 日偵訊筆錄陳述,大家會在一起聚會 並有看到陳致遠之情事,顯然跟事實不符,另再依證人今 日所言打假球之場次,以及先前證人劉俊男所證述打假球 之場次,皆與不起訴書不符,顯見本案偵查中證人皆有可 能為取得認罪協商而為不實之陳述,其餘辯論時表示意見 。辯護人陳里己律師答:由今日證人之證詞,可以證明莊 侑霖在99年1 月14日在偵查中說,95年6 月15日第145 場 的比賽,他拿了酬金到劉俊男和劉耿欣的房間去分錢,而 且楊博任分到30-50 萬之供詞顯不實在,其餘辯論時表示 意見。被告陳致遠答:如辯護人所言。被告楊博任答如辯 護人所言]。」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3 日上午審判筆錄 ),由上述證人劉耿欣之證述,可知其於95年間有為3 場 假球賽事之參與,但場次不記得,且假球賽係於場次前一 天或前2 、3 小時告知參與者;假球方式係採不認真表現 差以求得其球隊輸球為方式;關於報酬亦係莊宏亮於賽前 一天跟其述說的,定額為20萬元;至對於陳志遠有無參與 則以不記得為證述,而非沒有或無參與為證明,這點亦可 確悉,因此,本院認為有一定之有利或不利之證據空間存 在;又其復證述謂:我不知道誰有打假球,所以我也沒有 跟人家討論打假球之情,則與上述證述難謂相合;另證人 證以其不知道莊侑霖除通知其本身之外,有無通知其他球 員要打假球之事,稽之一般之認知,此乃常情蓋假球之事 ,自非得以明目張膽公開為之,系以秘密方式或採個別通 知訊息,乃毋庸宜,這是可以明確的肯認,因此自以證人 於偵查中之證述為可採。 三二、證人田顯明證述略以:「(你跟楊博任交情如何?)我是 學長,他是學弟;(95、96年間你有無找過楊博任要打假 球?)那是莊侑霖找我去找楊博任;(余則彬有無找過你 去找楊博任?)有;(莊侑霖、余則彬兩個人都有?)是 ;(起訴書指楊博任一共參加四場假球,95年3 月25日那 場你有沒有去找過楊博任?)太久了,我忘記了;(你一 共去找過楊博任幾次?)一次;(這一次是誰要你去找楊 博任配合打放水球的?)莊侑霖;(余則彬找你去找楊博 任,你沒有去找嗎?)我知道在球場上是莊侑霖叫我去找 ,余則彬也是那一次叫我去找楊博任;(你找楊博任那一 次究竟是哪一次?[檢察官朱俊銘異議:重複。審判長諭 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你是什麼時候 去找楊博任談這件事情?)比賽前,但賽前多久我忘記了 ;(你怎麼跟楊博任講的?)有下場就有報酬,沒有下場 就5 萬元;(為什麼沒有下場也會給錢?)分紅;(你跟 楊博任講,楊博任有沒有答應你要配合打放水球?)太久 了忘記了;(當時有沒有其他人聽到你跟楊博任講?)沒 有,我是單獨跟他講;(在球場上你有沒有看到其他人告 訴楊博任要打放水球?)我不知道;(你還知道其他三場 ,莊侑霖或其他人有沒有找過楊博任?)我不知道,有時 候我在二軍;(你是否認識吳仲培?)不認識;王勁力認 識;(你有沒有聽過莊侑霖去找賴業安和吳仲培?[檢察 官朱俊銘異議:問題不明確。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 辯護人先釋明賴業安、吳仲培與楊博任的關連性。辯護人 陳里己律師稱:因為王勁力說過賴業安、吳仲培在找一些 代訓選手要配合打假球。審判長諭知:上述關於賴業安、 吳仲培部分,依陳里己律師之說明及卷證所示,尚與今日 交互詰問關於被告楊博任部分,無確切之關連性,爰請辯 護人改就其他部分行主詰問。];(你是否知道楊博任有 沒有接受過余則彬或莊侑霖提供的性招待?)他沒有接受 過性招待[以上,為被告楊博任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8頁正面第9-10行 予證人閱覽;你於偵查中之供述95年3 月25日、95年6 月 15日幫余則彬打假球,此部分供述是否屬實?)是;(95 年除這兩場打放水球,你有無其他場次打放水球?)沒有 ;(上開兩場比賽,是誰找你打假球?如何找你?)兩場 比賽都是比賽前余則彬本人找我,是比賽前一天在一個住 宅;(95年間你是兄弟象隊的固定先發嗎?)沒有;(當 初余則彬找你時,如何跟你說要打假球?)他說如果有下 場的話,有另外的錢;(余則彬找你時,他還不確定你有 沒有下場?)是;(另外的錢是怎麼計算?你如何拿到? )要下場,額外的錢是如果有三振或失誤的話,一次就多 10萬元;(就你有收到錢的打放水球場次,是否都有收到 余則彬依照賽前的約定給你的報酬?)有;(余則彬跟你 說打假球事情的時候,現場有其他人嗎?)沒有;(你是 不是有借住余則彬的住宅?)是;(你剛才所說的一個住 宅的地點,是不是就是你借住的住宅?)不是;(余則彬 跟你說打假球時,你有沒有問他有無找其他人?[檢察官 朱俊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 問題。]他有跟我講,他只有講莊侑霖;(你在上開兩場 比賽中,余則彬會不會叫其他人在比賽中給你指示?)不 會;(你是何時加入兄弟象隊?)95年;(你在球隊與陳 致遠關係如何?)學長;(你會請教他打擊的技巧嗎?) 有時候會;(上述兩場比賽,你是否記得陳致遠有無先發 ?)不知道;(所以比賽過程中,你不記得陳致遠表現如 何?)是,因為他是先發的選手,我不是先發的選手,我 是坐旁邊;(問你坐旁邊,是不是比較有機會觀察到陳致 遠的表現?[檢察官黃怡華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 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你剛加入球隊時,沒有 先發時會坐在場邊觀察其他學長比賽的情形?)有時候會 看,但有時會去熱身沒有辦法看;(你都是何時拿到報酬 ?)不一定;(都是誰拿給你的?如何拿給你?)余則彬 拿現金給我;(在哪裡拿給你的?)就是上述我說談假球 像住宅的那個地方;(余則彬給你錢是何面額?)千元鈔 ;(有無包裝?)沒有;(你收受報酬時,現場除了你跟 余則彬之外有無其他人?)沒有;(上述兩場比賽你各拿 多少報酬?)我都沒有下場,所以都拿5 萬元;(依據卷 證顯示,95年3 月25日、95年6 月15日兩場比賽你都有下 場,為何你說你都沒有下場?)因為時間太久了;(你現 在是否記得當時收了多少報酬?)我知道我收的都是5 萬 、5 萬;(余則彬找你打假球這件事,你有跟其他球員講 過嗎?)沒有;(你是否知道兄弟象隊有其他球員參與打 假球?)就王勁力、莊侑霖,我比較知道投手;(為何比 較知道投手?)因為有時候他們會來跟我講,說余則彬來 講;(你的意思是否是余則彬會透過上開球員跟你講打假 球的事情?)是;(你剛才又說都是余則彬自己找你?) 有時候是余則彬自己,有時候會找別人,時間太久,我只 記得這樣;(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8頁背面 第17行予證人閱覽;(檢察官問你知道還有何人配合打假 球,你說還有吳保賢等人,這些是事實嗎?)我有這樣講 ,也是事實;(這些人關於投手部分,是不是因為他們有 來找過你講打假球的事情,所以你才知道?[檢察官均異 議:誘導、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 題。]是;(不是因為他們自己跟你聊天?)沒有;(提 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8頁背面予證人閱覽;檢 察官問你為何知道上開你提及的人有打假球,你說是跟他 們聊天,他們親口跟你承認,為何與你上開證述不同?) 是余則彬跟莊侑霖有來找我,然後我跟他們聊天,他們講 出這些人我才知道;(偵查中你所說的「他們」是指余則 彬跟莊侑霖?[檢察官黃怡華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 檢察官異議之前,證人已經點頭回答示意。];(依你上 開所言與偵查中不符,到底何者為真?)有時候我們在聊 天中會講到;(你跟莊侑霖、余則彬在聊天時,他們會告 訴你,兄弟象隊其他有打假球的人?[檢察官朱俊銘異議 :誘導,而且前提未建立。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 護人修正問題。];(你是否會向余則彬或莊侑霖質問, 是否有其他球員參與打假球,否則你一個人如何完成打假 球之工作?)有,他們的答案都一樣,王勁力那些投手有 打放水球;(是因為投手比較有辦法控制比賽?)是;( 你於偵查中說跟余則彬聊天,所以知道吳保賢等人有配合 打放水球?[檢察官黃怡華異議:前提錯誤且誘導。審判 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你是否知道 陳致遠有無配合打放水球?)不知道;(95年間陳致遠是 否有因為表現不好而被教練團指摘或數落?)我不知道; [以上,為被告陳致遠選任之辯護人之詰問事項];(提 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87 頁第9 行予證人閱覽 ;檢察官問你陳致遠、蔡豐安是否替余則彬打放水球,你 說他們的情形我不是很瞭解,是否屬實?)是;(提示98 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4 頁第17行予證人閱覽;你偵 訊時說你還知道蔡豐安等人都有配合打放水球,且說你是 跟他們聊天,他們親口跟我承認他們也是配合莊侑霖及余 則彬打放水球的人( 同頁倒數第3 行) ,「他們」是指那 些人?)他們就是投手部分,野手我不知道,我知道的就 是劉俊男、莊瑋全、莊侑霖、王勁力、吳保賢;(為何在 剛才提示的偵查筆錄中,你會提到蔡豐安?)我們聊天的 時候有人提到他;(是誰提到蔡豐安?)投手,但我忘記 是誰講的;(「我們」聊天指的是上開投手?)是;(蔡 豐安是你聽說的?)對;(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 九第43頁予證人閱覽;莊侑霖於99年1 月14日偵訊筆錄, 提到劉俊男主投的那場球賽95年5 月12日前一天,你有到 莊侑霖房間,是否如此?)有;(你既然有參加,現場你 看到哪些人?)我現場看到莊侑霖、劉俊男,那時並未看 到其他人;(當時只有你們三個人討論隔天打放水球的事 ?)還有莊瑋全;(當時你有沒有看到蔡豐安?)我沒有 看到;(你有無去過余則彬在士林中正路401 號所開設的 衛浴設備公司?)太久了我不知道;(提示98年度偵字第 30549 號卷十第187 頁予證人閱覽;偵查中你說有去過上 開衛浴公司一次,沒有遇見蔡豐安,是否屬實?)屬實; (你印象中95年6 月15日那場球賽,蔡豐安有無跟你接觸 或遊說打假球的事?)沒有;(據你所知,蔡豐安有無打 假球?)我不知道[以上,為被告蔡豐安選任之辯護人詰 問事項];(你在偵查中回答檢察官關於打假球的相關問 題,與你今日回答辯護人的問題時,何次你的記憶比較清 晰?)都很清楚;(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3 頁倒數第6 行的問答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說 ,你參與了三場假球,是由莊侑霖將酬勞以現金的方式給 你,與你今天所述只有參與兩場假球,余則彬也有交付款 項不符,既然你的記憶都很清楚,為何有這樣的差異?) 日期我不知道,拿錢有時候是莊侑霖,有時候是余則彬, 我確定第一次拿錢是余則彬拿給我的,其他是莊侑霖拿給 我的;(為何你在偵查中不向檢察官說明余則彬也有交款 給你,而是明確的回答都是由莊侑霖交付?)我現在比較 ‧‧,我有拿錢的時候有余則彬,我現在不太記得;(同 上卷第3 頁倒數第18行的問答,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說, 余則彬跟莊侑霖都有在中山北路七段天母的房子找你配合 打假球,與你今日所述余則彬找你打假球的時候並沒有其 他人在場並不相符,為何如此?提示並告以要旨)在檢察 官那邊講的記憶比較清楚;(同上卷第4 頁第12行以下的 問答,你向檢察官說有依照莊侑霖跟余則彬的指示去找楊 博任跟劉耿欣配合打假球,是否屬實?提示並告以要旨) 是;(同上卷第7 頁倒數第3 行的問答,你在偵查中向檢 察官說楊博任也有接受余則彬或莊侑霖提供的性招待,為 何你剛才又明確的說楊博任沒有接受性招待,何者屬實? 提示並告以要旨)那時候我有喝酒,不知道楊博任有沒有 接受性招待;(你的意思是楊博任確實有在旅館,當天余 則彬、莊侑霖也有叫應召小姐過來,只是你不確定楊博任 有無接受性招待嗎?)是;(楊博任當天有沒有帶應召小 姐離開?)我不知道;(為什麼你會跟檢察官說,楊博任 有接受性招待?)那時候我不太清楚他們有沒有帶小姐出 場,我只有看到他們喝酒;(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 卷十第186 頁最後1 行到187 頁第5 行予證人閱覽;你剛 才說不確定楊博任有沒有答應打假球,但是你在偵查中向 檢察官說,楊博任有明確答應願意配合打假球,你現在是 否可以回想,楊博任是否有答應配合打假球?)有一場楊 博任確實有答應;(你有通知楊博任打假球嗎?)我有告 訴他,只有一場;(同上卷第186 頁,為何你在偵查中說 向檢察官說,95、96年的比賽你都會通知楊博任打假球, 顯然不只一場,到底何次所述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有 時候我在二軍不知道,我現在只記得我有一場跟他講,其 他忘記了;(你在偵查中告知檢察官上開問題的回答時, 當時你的記憶還清楚嗎?)有一點清楚;(你領取打假球 的報酬時,會去計算該場次你失誤或沒有安打幾次,再核 對莊侑霖交付給你的報酬是否相符嗎?)不會;(提示98 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3 頁反面倒數第6 行的問答予 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說,你總共收了15萬元的 酬勞,依你所述,5 萬元是沒有上場的分紅,可是依卷證 顯示,這些場次你也有上場,每場應該不只分到5 萬元, 到底你實際領取報酬的數額還記得嗎?)我不記得[以上 ,為檢察官詰問事項];(你說有通知楊博任打放水球, 那次楊博任有沒有拿到錢?)錢不是我拿給他的;(所以 你就不知道楊博任有沒有拿到錢?)不知道;(通常是誰 給錢?)我的話有時候是余則彬,有時候是莊侑霖;(給 錢的時候都是拿到宿舍?)其他人我不知道;(你有無跟 莊侑霖或余則彬回報,你有通知楊博任要打放水球?)有 ;(你轉告楊博任時,有無告訴他有報酬?)我有跟他講 ;(楊博任如何反應?)他點頭[以上,為被告楊博任選 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余則彬去找你談打假球的事時 ,除莊侑霖外還有無其他球員在場?)我當時沒有注意; (有沒有其他球員?)沒有[以上,為被告陳致遠選任之 辯護人詰問事項];(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 4 頁第12行以下的問答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 說,楊博任打假球的酬勞是由莊侑霖支付,而你今日卻遺 忘了,你偵查中所述是否實在?)是;(你剛才說只有聯 繫楊博任一次,你的意思是指確認他有沒有打假球的意願 ,然後回報給莊侑霖及余則彬後,就由他們自己聯繫嗎? )金錢上我不知道,他們告訴我去找楊博任,我就回報給 他們,其他他們自己接洽;(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 卷甲第28頁倒數第4 行的問答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向 檢察官說,不知道楊博任配合幾場,但如果要打放水球就 由你通知,你到底通知楊博任幾場?)他跟我講一場;( 如果只有要你去通知楊博任一場,為何你在偵查中向檢察 官說不知道幾場,到底是有幾場?)我不知道幾場,第一 次我通知後,之後我不曉得[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 、[審判長諭請被告楊博任問證人。](你確定我有在旅 館跟你喝過酒嗎?)那不是旅館,是招待的場所;(你剛 才不是說旅館嗎?)是招待的場所;(你剛才說你有在賽 前跟我說是哪一場?)我沒有說賽前,我是說我有跟你講 ,但是哪一場我忘記了;(在什麼場合跟我講的?)那麼 久了我忘記了;(你確定我有答應?)有,你有點頭;( 你剛才說你只知道投手的部分,不知道野手的部分,你怎 麼知道有我?)除了投手部分,我有跟你講,所以我知道 ,因為我有找過你;辯護人陳里己律師答由今天的證詞, 可以證明余則彬在99年1 月18日偵查中所述不實在。辯護 人楊淑琍律師答由證人審理時的證詞,足見證人偵查中提 到蔡豐安有打假球的事純屬傳聞,又證人供述也足證,莊 侑霖偵查中說到田顯明應該知道蔡豐安有打假球的事,純 屬莊侑霖個人主觀臆測,也足證余則彬偵訊時供述蔡豐安 曾到他開設的衛浴設備公司談論打放水球的事顯屬不實。 」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3 日審判筆錄),由證人田顯明 證述觀察,被告莊侑霖有要證人田某去找楊博任打假球事 宜,更是單獨與楊博任告知,已無疑義,並明確證述有下 場就有報酬,沒下場為5 萬元分紅;然證人陳致遠有無配 合打假球之事宜,這部分證人是以不知道為證述;又被告 蔡豐安有無打假球也以並不知道為證述;至於被告楊博任 有無接受性招待一節,則吞吐而言,不見一致,顯得侷促 ,然就楊博任確有答應一場假球案,且有告知被告莊侑霖 、余則彬,以及有告訴被告楊博任關於假球案之報酬情形 ,均為明確。 三三、證人蔡豐安證述略以:「[審判長問詰問順序?辯護人陳 里己律師答請求先行詰問證人吳保賢。審判長問詰問證人 之順序如為吳保賢、陳懷山、蔡豐安有何意見?檢察官朱 俊銘答避免串證,請求先行詰問蔡豐安。辯護人陳里己律 師稱沒有關係。審判長問詰問證人之順序為蔡豐安、吳保 賢、陳懷山有何意見?均答沒有意見。點呼證人蔡豐安, 證人吳保賢、陳懷山暫退庭。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 問,請辯護人丁俊和律師就被告陳致遠部分行主詰問。] (請問證人是何時進入兄弟象職業棒球隊?)80幾年,我 忘記了;(證人有配合莊侑霖、余則彬等人打假球?[檢 察官黃怡華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 回答問題。]沒有;(請問證人為何離開兄弟象?)因為 球隊戰力考量,以及我本人有很嚴重的痛風;(你是否記 得95年球季中,你的隊友莊宏亮是否曾經請你去找陳致遠 ,問他是否要打假球?)沒有人找我去找陳致遠打假球; (於95年球季中證人是住在球員宿舍還是外面?若是在宿 舍,是和誰同寢室?)球員宿舍,我自己一間;(又請問 95年球季時陳致遠是住在球員宿舍還是外面房屋?若是住 在宿舍,請問有跟誰同住一房間嗎?該人是誰?若是住外 面,是住那裡你知道嗎?)外面,住哪裡我不知道;(球 員間住哪裡如果有球員要知道其他球員住哪裡是否可以查 到?)可以,因為我們球隊有一個通訊錄,加入球隊所有 的資料都要給,如果我們要找的話,很容易就可以找到住 哪裡;(通訊錄是否大家都可以查到?檢察官劉文瀚異議 :問題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 ]有一個地方可以給大家看,領隊、老闆的住所通訊資料 都有;(那請問95年球季時陳致遠是否到過球員宿舍過? 若有,幾次?是為何事?又95年球季時陳致遠是否到過證 人宿舍房間過?若有,幾次?是為何事?)只要有練習或 比賽,所有的人都會到宿舍裡面來,因為賽前我們會開會 ,都是在宿舍裡面開會,而且宿舍的房間沒有幾間,幾乎 門都是開著,賽前大家都會聊天、泡茶,95年間陳致遠有 到過我的房間,幾乎每個人都會,但沒有幾次,我也不記 得,陳致遠到我房間是喝茶,只要進來我房間的都是喝茶 ;(提示板檢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42到43頁99年1 月14日莊侑霖筆錄;依筆錄『你前述借用蔡豐安的房間, 且蔡豐安亦在場,你曾在該房間給過那幾名配合打放水球 球員的酬勞? 答:確定的有陳懷山、陳致遠』、『蔡豐安 有親眼見過陳懷山、陳致遠到他房間拿放水球謝款? 答: 有,他有見過。』、『問:陳致遠總共打過三場放水球, 有一次是你及蔡豐安、余則彬開車拿去給他,另外二次就 都是在蔡豐安的房間裡面給他的嗎?答:一次是在蔡豐安 的房間內給陳致遠的,一次是在陳懷山的房間內給陳致遠 的,這二次錢都是裝在紙袋或餅乾盒裡』莊侑霖之證詞, 乃可知莊侑霖乃曾在你房間交錢給陳致遠,為何與你今日 所說不一樣?到底莊侑霖是否曾在你房間交錢給陳致遠? 若無,那為莊侑霖會這樣講?檢察官朱俊銘異議:第二個 問題重複,剛才證人已經回答陳致遠只有到他房間泡茶。 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我不知道莊 侑霖為什麼要這樣講,莊侑霖沒有在我房間交錢給陳致遠 ;(證人是否認識余則彬?又證人是否知道陳致遠有打假 球?另證人是否曾在95年3 月間或4 月初去陳致遠的住處 ?)我不認識余則彬;我不知道陳致遠有沒有打假球,打 假球怎麼可能大家互相溝通;我連陳致遠他家在哪裡我都 不知道,我沒有去過;(又證人是否看過陳致遠收打假球 謝款?)沒有;(提示板檢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90 頁98年12月29日余則彬筆錄;余則彬『我們二人講的沒有 不一樣,我因為怕說錢被中間人騙走,所以我有跟莊侑霖 講說,能不能安排讓我見「鬍鬚」(陳致遠),讓我跟他 講一句話就可以了,莊侑霖就透過蔡豐安(綽號扁仔)安 排,當天我們是開二台車去,我自己開一台,莊隨霖開一 台,蔡豐安是坐在莊侑霖的車上,我們就去陳致遠住處「 天心的家」找陳致遠,我們到的時候,陳致遠剛好開車載 他老婆林秀琴回來,不過他老婆已經先下車上樓了,陳致 遠開到停車場入口旁,和我們的二台車,排成一列,後來 蔡豐安下車去跟陳致遠講話,並有拿一個盒子給陳致遠, 陳致遠就把車子停下停車場,然後再走上來,他和蔡豐安 及莊侑霖就坐進我的車于裡,莊侑霖坐在副手席,蔡豐安 及陳致遠坐後座,蔡豐安就跟陳致遠介紹說,我是莊侑霖 的老闆,跟陳致遠寒喧問暖一番,然後陳致遠就下車了, 他在車上沒有說什麼,因為蔡豐安有跟我說過,陳致遠只 相信他,陳致遠看到陌生的我,應該會害怕有戒心,所以 他在車上並沒有跟我說什麼。我有看到蔡豐安拿盒子給陳 致遠,但我沒親眼看到盒子裡面是裝錢,沒有親眼看到的 東西,我不敢亂講。我們在車上沒有講到放水球及錢的事 ,我只有很簡單跟陳致遠說,如果你有什麼需要,或是你 想喝酒,你可以跟莊侑霖講。』所述,乃與證人今日所述 不同?為何如此?)我也不知道余則彬為什麼會這樣講; (證人到底是否曾帶莊侑霖或余則彬去找過陳致遠?並將 打假球謝款給陳致遠?證人是否知道陳致遠在95年間有打 假球?若知道?是從何得知?有聽陳致遠承認過嗎?[檢 察官朱俊銘異議:問題重複且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 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陳致遠是否曾經搬新家請 隊上的球員吃飯?)這我就不知道了,因為他有他較好的 同事朋友才會邀請,不一定會把所有的球員請去他家;( 你有無聽說陳致遠請球員到他家吃飯?)我忘記了[以上 ,為被告陳致遠之選任辯護人主詰問事項];[審判長諭 知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均答沒均答沒有。];[ 審判長問對證人蔡豐安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 官朱俊銘答:證人蔡豐安亦係本案被告,而且否認犯行, 其所為證言不可採信,亦不能作為有利陳致遠之認定,其 餘待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丁俊和律師答:蔡豐安雖為 被告,但於作證前已具結,且偽證之罪刑並不低於詐欺罪 ,是證人並無作偽證之問題,其餘待辯論時表示意見。被 告陳致遠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8 日上午 審判筆錄),查證人(兼被告)蔡豐安之如上證述,僅僅 單方面在於否認被告(兼證人)余則彬、莊侑霖之證查中 證述,此際即應衡量證據證明力之積極性之強弱以為證據 採酌之依據,惟依此並不能據此否認證人余則彬、莊侑霖 之偵查、審判中就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之內涵證述說明。 三四、證人吳保賢證述略以:「[審判長問詰問方式、順序?檢 察官朱俊銘答希望分開詰問,由陳里己律師詰問再由丁俊 和律師詰問。辯護人丁俊和律師答希望統一詰問。辯護人 陳里己律師答沒有意見。辯護人楊淑琍律師答當庭聲請詰 問證人吳保賢,其於偵訊中亦有提到蔡豐安涉嫌打假球, 因為偵訊時其供述並不詳細,證人今日到庭,我們認有詰 問證人以釐清這一部分細節之必要,僅有兩個問題。檢察 官均稱沒有意見,楊博任及蔡豐安部分統一行主詰問。辯 護人楊淑琍律師稱希望由丁俊和律師先行主詰問。辯護人 陳里己律師稱由丁俊和律師先行詰問亦可。審判長諭知開 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丁俊和律師就被告陳致遠部分 進行主詰問。此因涉及詰問權之行使順序,於訴訟程序之 順暢與否至有關係,應予以載述,用免爭執,附此敘明] (請問證人是何時進入兄弟象職業棒球隊?)2004年;( 證人何時開始配合莊侑霖等人打假球?)2006年左右,是 球季前就開始;(請問是配合誰?是誰找證人打假球?) 當時我還不知道配合誰,當時是莊宏亮找我;(是誰通知 證人要打假球《比賽前或中》?如何通知?)我們都是聽 莊宏亮通知,通常是比賽前通知,也有可能是比賽當天, 當面講但不會公開的講;(莊宏亮除了通知你,還有通知 其他球員嗎?)95年剛開始的時候我不知道;(證人所涉 打假球之比賽先發球員是何時公佈?)投手部分,我們都 只知道當時的先發投手,因為先發投手原則上都是固定輪 值,野手部分,比賽前教練會拿當天的攻守名單來宣布; (95年時陳致遠是不是固定的先發?)如果陳致遠沒有受 傷或其他狀況,應該都是固定先發,但現在隔那麼久我也 不太確定;(公佈先發野手球員名單前,球員有可能預先 知道誰是比賽的先發球員嗎?[檢察官異議:誘導。審判 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應該不知道,這 都是當天由教練公布;(比賽前,參與打假球球員是否會 在賽前聚在一起討論?證人有參加嗎?若有,有看到陳致 遠參加嗎?賽前參加討論的球員,在真正要比賽時,真的 都有上場比賽嗎?)不一定會聚在一起,從之前到最近這 幾年來是有聚在一起討論過,《辯護人說明此問題係針對 95年打假球的比賽》時間隔那麼久我現在也記不太清楚, 應該是以我在檢調那邊所說的為準;(在檢調那邊你說了 什麼?[檢察官異議:問題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 ,請辯護人修正問題。];(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 卷五第202-203 頁予證人閱覽;你於偵查中所言是否實在 ?)是實在;(95年你是否曾經在比賽前通知過陳致遠要 配合打假球?)我目前想不起來;(同上卷頁,你說95年 你都是被通知,96、97年你才開始負責通知,是否屬實? )是;(95年間或95年之後,陳致遠是否曾經跟你承認過 他有打放水球?[檢察官異議:重複,證人已經回答其他 球員向他親口承認。審判長諭知:剛才證人對此問題思考 甚久,顯然就此議題確有再次確認必要,異議駁回,請證 人回答問題。]有;(他是怎麼跟你承認?在何場合?為 什麼跟你承認?)我曾經當著陳致遠的面講說,他是否願 意繼續打放水球,其他我想不起來;(陳致遠回答什麼? )他說他不要,那是95年之後的事;(提示98年度偵字第 34285 號卷丙第117 頁予證人閱覽;檢察官問你如何知悉 陳致遠有打放水球,你說是莊侑霖跟你講的,你也有在飯 店大家一起討論打放水球的事時碰到陳致遠,該段陳述是 否屬實?)是;(上開陳述與你今日所說你有親自聽過陳 致遠跟你承認他有打假球,為何不同?[檢察官朱俊銘異 議:前提有誤,偵查中證人對於兩種情形都有對檢察官陳 述,並無不同。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 題。]);(上開陳述與剛才提示你於偵查中的筆錄,你 說陳致遠曾經親口跟你承認有打假球,兩者為何不同?[ 檢察官朱俊銘異議:兩種情形證人都有回答並無矛盾,故 前提有誤。辯護人丁俊和律師稱我是針對偵查中檢察官訊 問證人如何知道陳致遠打假球,證人說他是聽莊侑霖講, 但先前證人又說陳致遠有親口跟他承認。審判長諭知:異 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當初一開始我知道陳致遠打 假球是聽莊侑霖講的,我確實也有當著陳致遠的面問他有 沒有在打假球,陳致遠也有親口承認,我上述說陳致遠拒 絕的部分是96年以後的事;(你問陳致遠有沒有打假球時 ,旁邊有其他人嗎?)沒有;(你問陳致遠有沒有打假球 ,是你自己要問的還是莊侑霖請你去問的?[檢察官朱俊 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 。]我忘記是莊侑霖還是我自己要問的,但我確實有問過 他;(你問的目的為何?)想瞭解他是不是真的有一起在 打假球;(陳致遠當時以如何方式回答?)很簡單的,我 問他有沒有,他就說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 549號卷 五第204 頁98年12月7 日筆錄予證人閱覽;上開卷頁倒數 第9 行開始,檢察官問你,95年3 月25日有哪些球員配合 打假球,你說經你詳視該場比賽,包括陳致遠等人在內的 球員有打假球等等,你如何確認陳致遠有在上開兩場比賽 打假球?)就我的部分,我大概知道哪些球員在打假球, 因為我知道陳致遠有打假球,所以我才確定有他;(依照 你上開所言,你是95年之後才問過陳致遠,檢察官朱俊銘 異議:前提有誤,證人並不是95年才問。審判長諭知:異 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上開兩場比賽你知道 是誰聯絡陳致遠打假球嗎?)應該是莊宏亮;(是何時聯 絡你知道嗎?)不知道;(你有沒有跟陳致遠聊過打假球 的事?[檢察官朱俊銘異議:問題重複(98偵34285 卷丙 第117 頁);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 。];(你有看過陳致遠收謝款的情形嗎?)沒有;(提 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4頁背面予證人閱覽;你 說有在蔡豐安的房間內討論打放水球的事等語,該段陳述 是否屬實?)是;(同上卷第95頁正面,你說也有在外面 的飯店當打放水球的球員討論打放水球的細節時碰到陳致 遠等語,你說『因為大家是在一起討論,如果沒有配合的 球員有在場,大家不可能還敢講這個事]這段話什麼意思 ?)檢察官朱俊銘異議:問題不明確。審判長諭知:異議 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8 日 上午審判筆錄),是依據證人吳保賢上述之證述,其目前 想不起來於95年是否曾經在比賽前通知過陳致遠要配合打 假球,究竟有與無?則應探究其偵查中之證述實情?然就 95年間或95年之後,陳致遠曾經證人吳保賢承認過有打放 水球一節則為肯定,是就證述中提及被告陳致遠與吳保賢 之對話中,即可明確認定96年之後被告陳致遠說不要繼續 打放水球,二者意義迥別;且指明係被告(兼證人莊侑霖 即莊宏亮)通知被告陳志遠打假球,這與證人莊侑霖於本 院之證述是相符的。因此,如上之證述並不能為被告陳致 遠有何有利之認定[本院按:先行處理訴訟程序問題:審 判長問本件關於被告陳致遠部分主詰問證人吳保賢到現在 已歷時甚久,而關於被告楊博任、蔡豐安部分尚未開始主 詰問,為求整體審判程序能合理的順遂進行,被告陳致遠 部分調查吳保賢之程序暫停,先進行被告楊博任及蔡豐安 部分調查證人吳保賢之程序,有何意見?檢察官均答:沒 有意見。辯護人楊淑琍律師答:沒有意見。辯護人陳里己 律師答:沒有意見。辯護人丁俊和律師答:關於陳懷山、 余則彬、莊侑霖部分,希望另訂庭期單獨調查,其餘部分 仍可依照原訂庭期進行,因為那些部分關於陳致遠部分待 證事實不大。被告陳致遠答:我根本沒有打假球,也沒有 和他們一起討論打假球的事情,關於庭期沒有意見。被告 楊博任答:沒有意見。被告蔡豐安答:沒有意見。審判長 諭知:本件關於被告陳致遠部分,原訂調查陳懷山、余則 彬、莊侑霖之程序,及今日尚未調查完畢之證人吳保賢部 分,均另訂庭期再行調查,原訂庭期取消,其餘證人部分 仍照原訂庭期進行。]。 三五、證人吳保賢證述略以:「[審判長諭知:以下就被告楊博 任、蔡豐安部分調查證人吳保賢,並由辯護人接續行主詰 問,再由檢察官統一行反詰問。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 詰問,請辯護人進行主詰問。](95年至98年的這段期間 ,你知不知道楊博任在兄弟象隊是擔任一軍?還是二軍? )一軍、二軍都有;(何時一軍?何時二軍?)不曉得; (你曾經在98年12月7 日接受訊問時說,除了中込伸之外 ,你之所以會知道哪些人有參與配合打放水球,是因為他 們曾經親口向你承認有配合打放水球,或是比賽前由你通 知他們配合打放水球,是否實在?)是;(同日偵訊你同 時也特別向檢方補充,你們只通知一軍的人打放水球,因 為只有一軍的人才有可能上場,如果沒有在一軍的名單裡 面,因為不可能上場,就沒有必要通知,該段陳述是否實 在?)對;(95年間你有沒有通知過楊博任打放水球?) 沒印象;(你說95年間你是被通知的對象,表示95年間你 沒有負責通知別人?[檢察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 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95年間你有沒有通 知別人打放水球?)我目前想不起來;(你說95年間你不 知道莊宏亮有沒有通知其他球員,調查局時你說你知道楊 博任有打放水球,你是怎麼知道的?)應該也是莊宏亮講 的;(你說其他球員都有親口向你承認配合打放水球,你 是一個一個詢問或集體詢問?他們是如何向你承認?檢察 官異議:前提事實錯誤,辯護人所指的筆錄證人並不是這 樣講。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 (你還記得哪些人是你通知?哪些人向你承認?)並不是 只有我在通知,打假球的球員我都知道,96年或97年時我 慢慢介入白手套的工作,所以比較知道,我現在想不起來 我通知誰,以偵查中的筆錄為準;(你還記得楊博任是你 通知的?或是他是向你承認?)我目前想不起來;(你在 99年1 月18日偵查時說,至於楊博任你印象比較模糊,因 為他大部分在二軍,這段話實在嗎?)是;(你印象比較 模糊是指什麼?)他在一軍的時間;(楊博任在二軍時你 就不通知他?[檢察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 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你在98年12月7 日偵訊時 說,95到98年間楊博任有配合打放水球,這件事情你是怎 麼知道的?是你通知他的?他向你承認?還是別人跟你講 的?)我會知道楊博任有打放水球,也是從莊宏亮那邊知 道的;(你為什麼又說是球員親口告訴你或是你去通知的 ?)球員有沒有打假球,我都有問過他們,通知的時候, 每場比賽不見得只有我去通知他們;(你說「我都有問過 他們」,「他們」是指誰?)就是打假球的球員,例如楊 博任有打假球,我就是有問過他;(你是何時問的?)隔 那麼久我也不太清楚;(除了你以外,你有無看過別人在 球場上通知楊博任要打放水球?)記不清楚;(96年8 月 25日第244 場比賽,莊侑霖有沒有通知你要打放水球?) 時間太久我不記得,以偵查筆錄為準;(該場比賽你有沒 有通知其他球員要打放水球?)以偵查筆錄為準,我現在 真的想不起來;(有無分配好哪些球員是由你通知?)不 一定;(既然不一定,你怎麼能夠確定哪個球員有被通知 ?[檢察官異議:問題不明確。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 請辯護人修正問題。];(比賽時你是否能確定哪些球員 有無打放水球?)如果當天那場確定要打放水球,基本上 都會通知到;(王勁力說要打放水球時,會通知打放水球 的球員注意外野會出現標靶,其陳述是否實在?[檢察官 異議:前提未建立。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 問題。]標靶是我們做打放水球的暗號,有看到標靶表示 當天那場球有確定要打放水球,標靶就是像射箭的標靶; (你在99年1 月18日接受訊問時說,你曾經從莊侑霖的手 中拿過5 萬元的分紅給楊博任,是哪一次比賽之後?)我 不記得是哪一場,但我有拿過5 萬元給楊博任,那場比賽 楊博任沒有上場;(沒有上場的人也能夠拿到分紅嗎?) 那場比賽有過的話我們會分到不等的獎金,那場比賽沒有 上場貢獻的會給紅包;(是否所有球員都給?還是只有答 應放水的球員?)只有答應打放水球的球員,但並不是每 一場都有給沒上場的人紅包,金額方面我不敢確定,他們 要給多少是他們決定的;(你在何時、何地交5 萬元給楊 博任?[檢察官異議:問題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 ,請證人回答問題。]應該是在我所住的地方,我不知道 哪一場,但我知道是在比賽後,我不是住宿舍,我是承租 兄弟象老闆的房子住,我現在不太記得是在宿舍還是我住 的地方;(是你找楊博任過去?還是他自己過去?)我通 知他的;(你只有通知楊博任嗎?有無通知其他人一起過 去?)當時我只有通知楊博任;(你是拿5 萬元現金給楊 博任?)是;(你曾經在99年1 月18日說『至於有無轉交 謝款給楊博任,你忘了』,為何在99年2 月4 日接受訊問 的時候,又說『我有轉交過謝款給楊博任,金額是5 萬元 ,那一次是分紅,我是在我台北市○○○路○ 段的小套房 內住處給他的,好像是我叫他過來拿的。』為何先後供述 不同?)99年1 月18日時我沒有想到[以上,為被告楊博 任選任之辯護人之主詰問事項];(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 549 號卷九第94頁背面予證人閱覽;你說在蔡豐安房間討 論打放水球的事,蔡豐安也確實在房間內,你還記得是95 年哪一場比賽嗎?)不記得;(當時討論的過程,蔡豐安 有當場答應他要配合打放水球嗎?)不清楚;(蔡豐安有 親口向你承認他有配合打放水球嗎?)目前想不起來;( 你有親眼看到蔡豐安拿打假球的對價嗎?)沒有[以上, 為被告蔡豐安選任之辯護人之主詰問事項];(剛才辯護 人楊淑琍律師詢問那場在討論打放水球的事時,在場的人 是不是都是有打放水球的成員?)沒有打放水球的人不會 在場討論;(二軍的球員在登錄一軍名單之前,可否在一 軍比賽?)不行,一定要登錄在一軍才可以出場比賽,二 軍有二軍的比賽;(是不是在一軍名單的球員如果有答應 要打放水球就會通知他?)可以這麼說;(剛剛你所稱知 悉楊博任有打放水球的部分,你有說是莊宏亮有告訴過你 ,又說楊博任有親口向你承認,是否表示兩種情況均同時 存在?)是;(你剛才提到,你有轉交打假球的分紅5 萬 元給楊博任,楊博任沒有上場,你是確實知道楊博任該場 比賽沒有上場?還是以金額多寡來推論他沒有上場?)我 是以金額多寡推論楊博任沒有上場,我忘記楊博任那場有 沒有上場,我只知道5 萬元是給他分紅的錢;(球員的報 酬會不會因為上場的貢獻,如先發或代打、代跑而有所增 減?)會;(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19 頁第 16-18 行、同號卷丁第33頁倒數第12行予證人閱覽;你在 卷丙有提到,你和楊博任討論過,你曾經從莊侑霖的手中 拿過5 萬元的分紅給楊博任,至於有無轉交謝款給他你忘 了,在卷丁時你說,你有轉交過謝款給楊博任,金額是5 萬元,那一次是分紅,兩次偵訊筆錄是否都實在?)反正 我就是有拿過5 萬元給楊博任就對了,筆錄都實在[以上 ,為檢察官詰問事項];(承上問題,你說「和楊博任討 論過」,你在何時、何地和楊博任討論過?)都忘記了; (你說楊博任有向你承認打放水球,他是何時向你承認? [檢察官朱俊銘異議: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 辯護人改問問題。];(楊博任在什麼情況下向你承認他 有打放水球?)目前想不起來;(98年12月7 日你向檢察 官說,95年的謝款都是由莊侑霖給的,96、97年都是由王 勁力轉交,是否實在?)我記得我還有幫忙轉交;(偵訊 時你為什麼如此回答檢察官?)不清楚[以上,為被告楊 博任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據你所知,蔡豐安有無 打放水球?)我知道蔡豐安打放水球也是聽莊宏亮講的; (剛才你說沒有打放水球的人不會在場討論,這是否你的 臆測?[檢察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 證人回答問題。]是[以上,為被告蔡豐安選任之辯護人 詰問事項];(你剛才提到,你從96年中開始有介入白手 套的工作,是否於此開始有協助莊宏亮轉交謝款或分紅給 球員?)我記得有幫忙轉交;(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17 頁倒數第9 行以及同卷第116 頁第6 行以下 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告知,是因為有和蔡豐 安跟莊侑霖等人一起討論打假球的事情,所以才知道蔡豐 安也有打假球,可見你是因為與蔡豐安等人一起討論打假 球才知悉蔡豐安有打假球,並不是你主觀的猜測得知,為 何你剛才回答辯護人是因為你主觀的猜測?情形為何?) 是蔡豐安有在場討論打假球的事,我才知道他也有打假球 ;(今日三位辯護人一再詢問你有關打假球的細節,有些 情形你都回答忘記了,但為何你可以確認陳致遠、蔡豐安 跟楊博任有打假球而不記得細節?)有的真的時間隔太久 想不起來,但我在偵查中的筆錄實在[以上,為檢察官詰 問事項];[審判長諭請楊博任詢問證人吳保賢。被告楊 博任問:謝款跟分紅有何不同?證人吳保賢答:分紅是沒 有貢獻、沒有在一軍的時候給,謝款部分我不清楚。被告 楊博任問:沒有謝款哪來分紅?證人吳保賢答:謝款這個 名詞我不清楚,分紅就是我上述所講的意思」等語(見本 院99年12月8 日上午審判筆錄),是依據證人吳保賢上述 獲悉,被告楊博任之有配合打假球,係從莊宏亮那邊得悉 而來,先予確認,再核與證人(兼被告)莊侑霖於偵審中 之證述觀察,證人吳保賢所為係得悉自莊宏亮則屬明確; 又其於本院所陳因為時間久故以偵查中為準,因之,則應 進一步探析偵查中之所為供證述用為明確;且比賽有過的 話會分到不等之獎金,比賽未上場有貢獻者則有紅包可獲 取;亦明確指明其有通知被告楊博任,並且拿5 萬現金給 楊某,以及轉交謝款等情明確;而就被告蔡豐安究竟有無 配合打假球一節,則採取不清楚,想不起來之方式作證述 ;然而其於偵查中供述是因為有和蔡豐安跟莊侑霖等人一 起討論打假球的事情,所以才知道蔡豐安也有打假球,並 非臆測(見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17 頁倒數第9 行以及同卷第116 頁第6 行以下),故係被告蔡豐安有在 場討論打假球的事,證人吳保賢才知悉被告蔡豐安也有打 假球之情明確;易言之,其所為之證述,足為被告楊博任 、蔡豐安不利之認定。 三六、證人陳懷山證述略以:「(95年間你有無配合打放水球? )時間點我不記得了;(你在兄弟象隊時有無配合打放水 球?)有;(你是否還記得你打放水球的場次?)不記得 ;(打放水球的訊息是何人告知你的?何時告知?如何告 知?)都是莊宏亮在賽前告知,他會走來我旁邊簡單的講 一下;(莊宏亮告知你時現場還有何人聽到?)通常不會 有其他人,這是屬於非法的行為,都會隱密行事;(你打 放水球的酬金是誰發放給你的?)莊宏亮;(打放水球的 酬勞在哪裡給?何時?現場有何人?)在宿舍,現場應該 沒有別人,我記得沒錯的話,他都會找宿舍比較沒人的時 間進來,時間我不記得;(提示98偵30549 號偵查卷九第 44頁第14行予證人閱覽;為何莊侑霖偵查中被問及『蔡豐 安有無在開賽當日幫他收暗號並轉發確定打放水球的訊息 給其他球員時』,莊侑霖供述說『陳懷山、陳致遠及郭一 峰等都是由莊侑霖告訴蔡豐安後,蔡豐安再轉發確定打放 水球的訊息給這些人』,莊侑霖的供述是否為真?)我只 記得都是莊宏亮發出來的,細節我真的不記得;(有關於 你打放水球的訊息都是莊宏亮給的?)印象是這樣;(你 有無跟蔡豐安討論過打放水球的事情?)沒有討論過這個 問題;(提示98偵34285 號偵查卷甲第22頁予證人閱覽; 你偵查中供述蔡豐安沒有找你打過放水球,是否為真?) 是;(那據你所知,蔡豐安有無打放水球?)應該是有; (依據為何?)當初莊宏亮來找我的時候,蔡豐安也在旁 邊,當時莊宏亮說他有朋友有能力找我們打放水球;(你 剛才的陳述與蔡豐安有無打放水球有何關連?)因為莊宏 亮來找我的時候蔡豐安在場,我的認知蔡豐安應該是有, 就算沒有,他也會知情;(承上,蔡豐安在場時有無說什 麼?)蔡豐安最主要是帶莊宏亮進來,我不記得是宿舍還 是外面飯店的房間,因為蔡豐安低我一屆,莊宏亮小我很 多屆,學弟不會隨便進學長的房間;(你有看過蔡豐安拿 過打假球的對價嗎?)沒有;(你說蔡豐安帶莊宏亮進來 ,蔡豐安當場有沒有幫腔?)這個我不是很有印象,我比 較有印象的是莊宏亮講的話;(你在比賽時看得出來蔡豐 安有打假球嗎?)看不出來[以上,為被告蔡豐安選任之 辯護人詰問事項];(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 27頁倒數第5 行以下的回答予證人閱覽;你剛才說你不記 得蔡豐安跟莊侑霖一起來找你一起打假球時,蔡豐安是否 有幫腔,但是在偵查中你有向檢察官這樣陳述,是否屬實 ?)是;(蔡豐安在場會不會影響你自由陳述?)不會; (同上卷第28頁第1 行以下的回答,你剛才說沒有看過蔡 豐安拿謝款,但是在偵查中你向檢察官說,莊侑霖及蔡豐 安曾經一起拿放水球的謝款給你,是不是指沒看過蔡豐安 拿自己的謝款,但是他們二人確實有拿放水球的謝款給你 ?提示並告以要旨)莊侑霖拿錢給我的時候,我一定是不 在宿舍,莊侑霖習慣先跑到蔡豐安房間泡茶,然後我到的 時候,他們兩個從房間走出來,莊宏亮拿著他的袋子到我 房間給我錢;(蔡豐安是否有看到莊侑霖拿謝款給你?) 應該是有看到;(同上卷你跟檢察官說,莊侑霖有請蔡豐 安跟你說比賽要運作,但同日你向檢察官說,都是莊侑霖 跟你說,今日你也說都是莊侑霖通知你打假球,到底蔡豐 安有沒有通知你?提示並告以要旨)偵查中講的實在,所 以我回答前面問題時,我有說印象中;(開庭前蔡豐安是 否有親自或透過他人聯絡你作證的事情?)沒有,今天是 很久以來第一次遇到他;(同上卷第27頁倒數第5 行以下 的回答及同號卷甲第22頁反面第16、17行的問答,你向檢 察官說蔡豐安沒有找過你打放水球,又說蔡豐安在莊侑霖 找你打假球的時候有在旁幫腔,是不是因為你認為幫腔不 代表是蔡豐安找你打放水球,所以你才這樣說?提示並告 以要旨)也可以這樣說,應該是余則彬,余則彬是莊侑霖 的朋友,我知道的是這樣[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 (你剛說莊侑霖找蔡豐安通知你打假球,是何時?哪一場 比賽?)我忘記了;(莊侑霖找蔡豐安通知過你幾次?) 我不記得;(一起討論打放水球的球員,有沒有實際上並 未配合?)我不知道[以上,為被告蔡豐安選任之辯護人 詰問事項]」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8 日審判筆錄),由 以上證人陳懷山之證述,可以獲悉放水球訊息係由被告( 兼證人)莊侑霖即莊宏亮於賽前告知,酬金謝款亦係莊某 發放的,而蔡豐安應該亦有打放水球,係因當初莊宏亮來 找證人時,蔡豐安也在旁邊,當時莊宏亮說他有朋友有能 力找我們打放水球等;而證人並明確證述係以偵查中之證 述為準,是對照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查悉,難認足為被告 楊博任、蔡豐安有何有利之認定。換言之,基於細節之出 於鎖碎,今日所言或與昨日所言有稍許差異,於不妨害基 礎要件事實本旨範疇,稽之常情仍為可容忍者。 三七、證人陳永哲證述略以:「(96年球季時你有無配合他人打 放水球?)96年時我有開刀,這個太久我不清楚,之前筆 錄上都有寫;(提示99年度偵字第5153號卷第342 頁第8- 14行予證人閱覽;你當時對檢察官稱,你於96年5 月25日 比賽有打放水球,你對杜章偉說的話表示杜章偉所言屬實 ,是否實在?)是;(96年球季時,你是如何知道哪場比 賽要打放水球?)太久了我不太清楚;(提示99年度偵字 第5153號卷第338 頁倒數第7-4 行予證人閱覽;你當時對 檢察官稱,是曾漢州在前一天晚上告知你明天有以通知你 打放水球,所言是否屬實?)是;(前一天晚上曾漢州通 知你打放水球後,當天在球場上,曾漢州是否還會再通知 你打放水球的訊號?)是;(通常在球場上是何時通知你 要打放水球?)比賽前;(有無例外的情形?)沒有;( 在前一天晚上曾漢州通知你時,有看到哪些球員一同在場 一起接獲通知?)我記得好像只有我一個;(曾漢州前一 天晚上告知你打放水球時,隔天比賽先發名單是否已經公 布?)沒有;(依杜章偉於偵查中所稱,96年5 月25日比 賽他是在比賽中才在球場受曾漢州之通知,而非比賽前即 接獲通知,對此你有何意見?)這我不清楚;(95年間你 是否有配合他人打假球?)有;(是配合何人打假球?) 曾漢州;(同隊還有哪些球員也配合打假球?)杜章偉、 高俊強、陳嘉宏、柳裕展、李義偉、陳健偉、曾漢州、黃 貴裕、鄭昌明,大概就是這些;(提示99年度偵字第5153 號卷第337 頁第3-5 行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提到紀俊 麟也有配合打放水球,是否屬實?)是;(同上卷頁第6- 7 行,你向檢察官說,當時是在配合黎紹君打放水球,是 否屬實?)是;(你如何得知上述球員都有配合打假球? )那時候可能大家都配合的時候,久而久之,大家就都知 道,都有講到誰、誰、誰,我跟陳健偉討論;(你跟上述 球員有彼此討論打假球嗎?)沒有;(你除了跟陳健偉討 論外,有無跟其他人討論?)沒有;(你怎麼知道陳健偉 講的實在?)因為我跟他睡在同一間,我有去鐵皮屋時有 看到上述球員,所以知道他們配合打假球;(你知不知道 曾漢州或黎紹君背後是否還有人一起操控球員配合打假球 ?)不清楚;(提示99年度偵字第5153號卷第343 頁第6- 7 行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說曾經聽陳嘉宏說 ,黎紹君的老闆是吳健保,是否屬實?)是;‧‧[以上 ,為檢察官主詰問];(你知道在96年3 月30日中信鯨隊 跟La new熊隊的比賽,以及96年5 月25日中信鯨隊對誠泰 的比賽中,許人介有參與打放水球嗎?)我不太清楚;( 你的車子在97年是否曾經遭不明人士砸毀?)是;(當時 你有沒有告訴許人介這件事?)[檢察官劉文瀚異議:超 過主詰問範圍。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 。]有;(當時你有沒有懷疑是杜章偉所為?)有;(你 有把你的懷疑告訴許人介嗎?)有;(許人介當場做什麼 處理?)許人介拿我的電話撥給杜章偉,後來我就不太清 楚;(杜章偉的電話號碼許人介知道嗎?還是你告訴他的 ?)我告訴他的;(許人介在電話中是不是向杜章偉詢問 查證車子是不是他砸的?)是;(許人介跟杜章偉通話中 ,你有沒有聽到提到錢的事情?)沒有[以上,為被告許 人介選任之辯護人詰問部分];(你認不認識周宏哲?) 不認識;(你認不認識黎紹君?)認識;(怎麼認識的? )在台南看過,在唱歌的時候;(除了唱歌以外,有無再 跟他見過面?)鐵皮屋;(當時去鐵皮屋是何原因?)我 記得是放水沒成功被叫去鐵皮屋;(誰通知你們去鐵皮屋 的?)曾漢州;(去鐵皮屋當天,中信鯨隊有無比賽?) 不清楚;(到場的球員都是中信鯨隊的球員?)是;(到 場的球員是一軍還是二軍?還是都有?)一軍;(中華職 棒一軍例行賽,二軍可不可以上場比賽?)不行;(提示 99年度偵字第5153號卷第336 頁第16-20 行予證人閱覽; 你在偵查中說95年4 月22日第60場比賽配合打放水球未上 場的球員有陳健偉、謝承勳,是否屬實?)是;(同上卷 頁倒數第8 行以下,你於上開筆錄曾說,陳健偉有到鐵皮 屋集合聽黎紹君訓話,是否屬實?)是;(當時你所謂的 黎紹君訓話,他的訓話內容是什麼?)不太清楚;(有沒 有講到要打人、殺人、教訓人這些恐嚇的話語?)打人、 殺人沒有,只有教訓;(同上卷第337 頁第3-6 行,你在 上開筆錄也說,你去鐵皮屋以後才知道是配合黎紹君打放 水球,是否屬實?)是;(你所謂配合打放水球的球員, 都是指一軍的球員?)是;(95年4 月22日時,陳健偉是 登錄一軍還是二軍?)不清楚;(95年4 月22日時,謝承 勳是登錄一軍還是二軍?)事情過那麼久,我記不起來; (95年4 月22日時,謝承勳跟陳健偉是在嘉義球場進行二 軍的例行賽,你是否知道?)不知道[以上,為被告吳健 保選任之辯護人詰問部分];(剛才孫大龍律師問你提到 許人介與杜章偉通話的事情,那是何時的事情?)我不太 清楚,因為很久了,我只記得有通話;(當時許人介是如 何與杜章偉通話?)當時我的車子被砸,我跟許人介說我 懷疑是杜章偉砸的,許人介說要幫我出一口氣,所以我拿 我的電話打給杜章偉,確認是杜章偉接聽後,許人介就拿 過去聽;(提示99年度偵字第5153號卷第343 頁第13-16 行予證人閱覽;你當時向檢察官稱,有打電話請杜章偉幫 忙向黎紹君催討打放水球的謝款,是否屬實?)是;(同 上卷頁第17 -19行,依你在檢察官偵訊時稱,有幫忙勸許 人介認罪,既然你稱你不知道許人介有打放水球,為什麼 要勸他認罪?提示並告以要旨)[辯護人孫大龍律師異議 :前提錯誤。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 ]因為檢察官叫我幫忙勸他,當時我懷疑許人介有打假球 ;(為何你會懷疑許人介有打假球?)[辯護人孫大龍律 師異議:要求證人臆測。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檢察 官修正問題。];(你依據什麼事實懷疑許人介打假球? )當時我覺得他行動怪怪的,我之前在宿舍有看過許人介 去找曾漢州;(為什麼許人介去找曾漢州,你就覺得他行 動怪怪的?)那時候他們走得很近;(提示99年11月30日 審判筆錄第18頁第4-6 行及15-17 行予證人閱覽;據杜章 偉於本案審理時證稱,有些球員因為登錄的問題,有時候 雖登錄為二軍,但可能隨時會上場,所以也會在一軍,在 一軍待命的球員就不會在二軍比賽,但是也是要看教練團 的安排,如果要他出賽也是有可能,是否屬實?)[辯護 人游鉦添律師異議:要求證人評論。檢察官朱俊銘稱:修 正問題。];(據杜章偉於本案審理時證稱,有些球員因 為登錄的問題,有時候雖登錄為二軍,但可能隨時會上場 ,所以也會在一軍,在一軍待命的球員就不會在二軍比賽 ,但是也是要看教練團的安排,如果要他出賽也是有可能 ,依照你擔任球員的經驗,是否會有這樣的情形?)有[ 以上,為檢察官詰問部分];(中華職棒球員是否可能同 一天登錄一軍又登錄二軍?)我不清楚[以上,為被告吳 健保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你在去過上述南部的鐵 皮屋之後,有無在汐止的KTV 看過黎紹君?)沒有;(你 有沒有從汐止的宿舍跟其他球員一起去KTV 唱歌過?)有 ;(在上述去南部鐵皮屋之後那段期間,你和其他隊友去 汐止的KTV 唱歌,有沒有發生什麼特別的狀況?)我記得 沒有。」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14日下午審判筆錄),因 由證人陳永哲之證述觀之,96年球季之假球案件,其於本 院審理時概以:太久不清楚,然仍以之前筆錄上都有寫等 ,是其於本院或有所保留,然仍應探諸所稱『之前筆錄』 之記載若何?以明究竟!是查悉99年度偵字第5153號卷第 342 頁第8-14行之偵訊筆錄確知96年5 月25日比賽是有打 假球,另同卷第338 頁倒數第7-4 行,亦可確信被告曾漢 州在假球賽前一天晚上告知有通知打放水球暨假球訊號, 並且無例外的均於賽前通知等情,已可明晰;而關於95年 間之假球案件,係配合被告曾漢州、黎紹君打假球同可確 信;至許人介有無參與打假球部分,則以我不太清楚為之 證述;再由證人陳永哲證述可悉曾往鐵皮屋係因放水球沒 成功,經被告曾漢州通知前往的,且到場的均為中信鯨隊 的球員,而球員陳健偉亦係聽被告黎紹君之訓話!僅僅以 訓話內容不清楚帶過而已。 三八、證人陳永哲復證述略以:「(你何時進入中信鯨隊?何時 離開?)95年1 月中到97年11月中;(你在中信鯨隊期間 有沒有到過二軍?)有;(何時?)不清楚;(提示99年 度偵字第5153號卷第336 頁第16-20 行予證人閱覽;你在 檢察官提到有球員打假球包括陳健偉,陳健偉在95年4 月 22日是在一軍還是二軍?)不清楚;(同上卷第337 頁倒 數第14行以下,你提到去鐵皮屋吃飯,是誰點菜、付錢? 提示並告以要旨)我不知道;(你提到只記得大家氣氛很 沈重,你所謂的沈重是什麼意思?提示並告以要旨);那 時候黎紹君出來講話口氣很不好,大家都很沈重;(那天 有沒有球員一字排開?)好像沒有;(95年4 月底你仍然 跟陳健偉住在同一間寢室嗎?)想不起來;(當時陳健偉 跟你說什麼,讓你覺得他打假球?)我忘了;(陳健偉是 何時跟你說的?)想不起來;(你剛才說你沒有跟其他球 員討論打假球的事,所以你說你跟其他球員打假球,是不 是你的個人想法?[檢察官異議:誘導且前提事實未建立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就 你的經驗,一軍在台南比賽,二軍在嘉義比賽,會不會住 在同一個飯店?)不會;(你剛才說黎紹君在鐵皮屋沒有 殺人也沒有打人只有教訓,你所說的教訓是不是講一點比 較重一點的話?)是;(李義偉何時進入中信鯨隊?)不 記得[以上,為被告曾漢州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 你剛才說在鐵皮屋時被黎紹君教訓,當時在場的球員是否 都有配合打放水球?)有[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 (承上,你為什麼覺得在場的球員有配合打放水球?(我 覺得他們沒有打放水球為什麼要去那邊[以上,為辯護人 覆主詰問事項];(當時在場的球員是否有人表示並未配 合打假球不應該教訓他?)不清楚;(你說不清楚是忘了 還是何情形?)想不起來;(事後球員之間有無討論當天 被教訓的事情?)好像沒有;(提示99年度偵字第5153號 卷第337 頁倒數第9 行以下的問答予證人閱覽;你向檢察 官說,在鐵皮屋的現場很多人大家都不敢講話,是否屬實 ?)是[以上,為檢察官覆反詰問事項]」等語(見本院 99年12月14日下午審判筆錄)。是由證人陳永哲之證述得 悉,何以被告黎紹君非為球員主管上司亦非球員之教練等 ,黎某何以得對其等為講重話,因認箇中當有緣由,而存 在著想像空間,首可明晰;而且在鐵皮屋時被黎紹君教訓 ,當時在場的球員均有配合打放水球亦屬甚明,蓋既無打 放水球又何需聽從被告曾漢洲前去被告吳健保服務處旁之 鐵皮屋以及汐止某處之KTV 處所聽從被告黎紹君之『訓話 』,其理至明。 三九、證人謝承勳證述略以:「(95年間你是否曾經配合他人打 假球?)沒有;(95年間你是否曾經到台南的鐵皮屋去? )有;(因何事前往?)曾漢州約吃飯就一同過去;(到 場的還有誰?)曾漢州、鄭昌明、黃貴裕、柳裕展、杜章 偉,其他不記得;(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18 6 頁第1-6 行予證人閱覽;在場的人是否如同你向檢察官 所說的?)對;(黎紹君在場有跟你們說什麼話?)問我 們要不要配合打假球;(據杜章偉、陳永哲等球員證稱, 當天是因為打假球未過才被邀集到鐵皮屋教訓,與你所述 只是詢問你們要不要打假球不符,為何如此?)我聽的是 這樣子;(當天黎紹君有無提到是何人要求球員配合打假 球?)沒有;(你當天如何回應黎紹君打假球的邀約?) 我沒有回應,什麼話都沒講;(之後是否還有人找你配合 打假球?)沒有;(95年5 月你是否與曾漢州、杜章偉等 球員到汐止中興路的好樂迪KTV ?)有;(當天有沒有遭 人恐嚇?)黎紹君是生氣輸錢;(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 5 號卷甲第187 頁第17行以下的回答予證人閱覽;這是否 屬實?)是[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你在中信鯨 隊期間有無到二軍?)有;(何時?)不記得,但我長時 間都在二軍,因為我狀況不好;(你有無擔任二軍的教練 ?)有,在96年間開始;(依照二軍的比賽記錄,95年4 月22日你在嘉義有出賽紀錄,95年4 月23日你在嘉義也有 出賽紀錄,95年5 月7 日你在台南也有出賽紀錄,二軍在 嘉義、台南比賽時各住哪裡?)在嘉義比賽住斗六,什麼 飯店不知道,在台南比賽住何飯店我不知道;(你印象中 一軍跟二軍會在台南住同一家飯店嗎?)不會;(一軍在 台南住什麼飯店?)天下飯店;(依照資料,95年4 月22 日在台南中信鯨隊與統一獅的一軍比賽,你並沒有出賽, 你記得當時你是在一軍還是二軍?)不記得;(提示98年 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186 頁倒數第9 行予證人閱覽; 你說的台南市○○路上的一家飯店是何飯店?)天下飯店 ;(同上卷頁,你說你當天晚上一起跟曾漢州搭車到鐵皮 屋,是否屬實?)對;(同上卷頁,你說去鐵皮屋結果沒 有吃飯,去談打假球的事,到底有無吃飯?有無唱歌?) 都沒有;(所謂談打假球的事何意?)要不要配合打假球 [以上,為被告曾漢州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你說 要配合打假球的事,是指一軍還是二軍?還是都有?)我 當時在一軍,是指一軍打假球的事;(中華職棒球員同一 天能不能同時登錄一軍又登錄二軍?)不行;(職棒一軍 比賽二軍能不能上場比賽?)不行;(提示98年度偵字第 34285 號卷甲第186 頁第2 行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說 ,鐵皮屋是在經機場的路上,是否屬實?)是;(是在什 麼路旁邊?幾線道?)什麼路我不知道,是二線道;(該 鐵皮屋旁邊有無明顯的建築物?)沒有;(同上卷頁第18 -20 行,你在偵查中說,鐵皮屋看起來像餐廳又像小吃店 ,是否屬實?提示並告以要旨)對;(根據中華職棒的規 定,原來登錄在二軍要改登錄到一軍,登錄的手續時間約 多久?)一個禮拜[以上,為被告吳健保選任之辯護人詰 問事項];(95年4 月22日你在嘉義二軍出賽,為何同日 晚間你會從台南成功路的飯店跟曾漢州一同前往鐵皮屋? [辯護人游鉦添律師異議:前提未建立。檢察官朱俊銘稱 修正問題。];(你何時從台南成功路的飯店與曾漢州前 往鐵皮屋?)晚上,哪一天不知道;(去鐵皮屋當天你是 否有在二軍出賽?)不清楚;(二軍比賽結束的時間通常 是幾點?)下午約四、五點結束;(結束之後球員是否可 以自由的活動?)對;(你還記得與曾漢州前往鐵皮屋是 晚上幾點?)約晚上七點多;(當天是否有二軍的球員一 同前往?)沒有;(是沒有還是不記得?)不記得;(為 什麼你與曾漢州前往鐵皮屋的當天,要約在成功路上的飯 店出發?)那天我們住那邊;(依照比賽紀錄,95年4 月 22日你在嘉義二軍出賽,當天會住在哪一個飯店?)勞工 育樂中心,在嘉義彌陀路;(依照你剛才回答辯護人的問 題,你說是住在斗六,到底住哪裡?)有時候飯店客滿, 所以會換地方;(你跟曾漢州、陳健偉、杜章偉、陳嘉宏 等球員前往鐵皮屋有幾次?)一次;(依照其他球員的證 述,前往鐵皮屋的日期就是95年4 月22日,當日你在二軍 有出賽,為何會跟曾漢州約在台南的飯店出發?)去鐵皮 屋的日期我不清楚[以上,為檢察官之詰問事項];(你 剛才證述一軍登錄到二軍約一個禮拜,是否表示二軍的球 員要到一軍比賽,要間隔一個禮拜?)對,但有些二軍的 球員會隨著一軍比賽;(所謂二軍的球員是登錄在一軍還 是二軍?)二軍;(隨著一軍比賽的二軍球員可不可以在 一軍的比賽下場?)不可以;(隨行的二軍球員在一軍比 賽時,能否進入球場?)不行;(就你的經驗,一軍在台 南晚上的比賽結束約幾點?)最晚是晚上十點,如果是假 日的話會早點結束,但還是要看比賽情形;(就你的經驗 ,最短的九局比賽大約打多久?)最少三個小時;(你剛 才回答檢察官,去上述鐵皮屋的時間是晚上七點多?)其 實時間我也不太記得[以上,為被告曾漢州選任之辯護人 詰問事項];(請確認你去鐵皮屋時,你是在一軍還是二 軍?)一軍[以上,為被告吳健保之選任辯護人詰問事項 ];(在上述鐵皮屋時,大家是站著談事情還是坐著?) 有的坐著有的站著;(當時大家講話的態度及情緒如何? )都還好,沒有什麼很強硬的言詞,口氣不是很強烈;( 口氣有一點強烈嗎?)還好啦,可能有口頭禪吧;(在上 述汐止KTV 內,有無發生何等異常狀況?)黎紹君進來生 氣他賭輸球,就踢東西,沒有要打人;(當時黎紹君進來 後,大家是坐著還是站著?)坐著;(從頭到尾都坐著嗎 ?)對;(有無何人離開包廂?)沒有;(在上述鐵皮屋 及KTV 內,有無看到黎紹君或其他人揹著袋子?)有,背 包,是黎紹君以外的另一個揹著,是在KTV 內;(當時你 或其他球員有害怕那個背包裡面的東西嗎?)沒有想到那 邊,因為他們沒有打到我們,也沒有很強烈要打我們;( 剛才證人陳永哲證稱,在鐵皮屋內黎紹君有教訓球員,當 時你有看到黎紹君在教訓你們嗎?)沒有;(為何你今日 的證詞與你先前於偵查中及其他球員關於上述鐵皮屋及 KTV 內情形的證詞不符?)在鐵皮屋是罵三字經,我講的 前後都一樣,在KTV 黎紹君就是丟東西;[審判長問:對 證人謝承勳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辯護人均答辯論 時表示意見。檢察官朱俊銘答:證人在偵查中已經證述遭 黎紹君在KTV 恐嚇,而且內心非常害怕,在鐵皮屋那次也 有心生畏懼,今日因為未詢問此部分問題,所以證人有所 遺漏,應以偵查中所述屬實,其餘待辯論時表示意見。」 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14日下午審判筆錄),因由證人謝 承勳之證述,可以獲悉者,有於鐵皮屋、KTV 接受被告黎 紹君之『訓話』且係由被告曾漢州邀集包括陳健偉、杜章 偉、陳嘉宏等等球員前往鐵皮屋同可確信,只是時間上不 能確定而已,原因是黎紹君賭輸球,同亦無疑問。 四十、證人鄭昌明證述略以:「(你在中信鯨隊的時候是否在一 軍?有無到二軍?)我有下二軍;(下二軍的時間是否記 得?)不是很清楚;(依照大聯盟資料,95年4 月22日中 信鯨隊跟統一獅在台南的一軍比賽你有出賽紀錄,比賽完 你們住哪裡?)台南的飯店,我忘記名字;(就你的經驗 ,中信鯨隊的二軍如果連續兩天在嘉義比賽住哪裡?)斗 六麗緻飯店;(就你的經驗,一軍在台南比賽,二軍在嘉 義比賽,晚上一軍、二軍是否會住在一起?)不會;(起 訴書記載95年4 月22日一軍在台南比賽完後,中信鯨隊球 員有到鐵皮屋一字排開被辱罵恐嚇,當天你有去鐵皮屋嗎 ?)沒有;(依照大聯盟二軍的紀錄,95年5 月6 日在台 南、95年5 月7 日在台南,你都有出賽紀錄,二軍在台南 比賽時住哪裡?)飯店很小,不像正常的飯店,好像有從 事某種行業的那種飯店;(你所說的飯店是跟一軍一樣的 飯店嗎?)不一樣;(中信鯨隊在北部的宿舍在哪裡?) 汐止;(你有住宿舍嗎?)沒有,我住自己家裡中和連城 路;(起訴書記載95年5 月初,中信鯨隊的球員到宿舍附 近的好樂迪KTV 被恐嚇,你印象中你有在現場嗎?)沒有 ;(中信鯨隊球員或其他人有無找你打假球?)沒有;( 提示99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一第91頁反面第12-17 行予證 人閱覽;莊侑霖所言杜章偉告訴他說,黎紹君還欠紀俊麟 、鄭昌明打放水球的錢,黎紹君到底有沒有欠你打放水球 的錢?)沒有[以上,為被告曾漢州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 項];(在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33號審理假球案 件時,你都拒絕證言,為何今日卻不拒絕證言?)當時是 因為我不懂證人的權利在哪裡,所以就沒有回答;(何謂 不懂證人的權利?)就是不曉得哪些要回答,哪些不要回 答;(既然你不懂證人的權利,為何在台南地院審理時, 你有的問題有拒絕證言,有的問題又有回答?)那時候檢 察官說一定要回答時,我才回答[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 項];[審判長問:對證人鄭昌明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 要旨;辯護人師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被告曾漢州答:辯 論時表示意見。檢察官答:證人在台南地院審理時明確證 稱,是因為怕自己受到刑事訴追所以才拒絕證言,今日所 述顯不實在,其餘待辯論時表示意見。]」等語(見本院 99年12月14日下午審判筆錄),由上述證人證述觀察,中 信鯨隊球員有至上述台南鐵皮屋以及汐止KTV 之處所,其 中曾漢州、黎紹君一有前去,僅證人就被告黎紹君有無恐 嚇情狀作出迴護之狀而已。 四一、證人郭一峰證述略以:「(請問證人是何時進入兄弟象職 業棒球隊?)我忘了,好像90還是91年;(證人何時開使 配合莊侑霖等人打假球?)正確年份我不知道,偵查庭做 筆錄時我已經講過,就是莊侑霖剛進職棒那一年;(請問 是配合誰?是誰找證人打假球?)我是配合莊侑霖;是莊 侑霖找我;(莊侑霖是在何時通知證人要打假球?比賽前 或後?如何通知?都是同一個人轉告證人打假球的訊息嗎 ?)比賽前通知,比賽前30分鐘、比賽前一天都有,但比 賽前30分鐘比較正確,他會來跟我說,今天有要打放水球 ;都是莊侑霖通知我的;(莊侑霖除了通知你,還有通知 其他球員嗎?又被通知要打假球球員是否在該場比賽也有 上場?那有通知陳致遠嗎?)會通知其他球員;有被通知 的球員是否都會上場比賽我不清楚,有打放水球的球員在 球場上不會彼此討論;有沒有通知陳致遠我不知道;(球 隊上有何人打假球你是否知道?)王勁力、吳保賢,這個 名單是當初莊侑霖來跟我講的時候講的那些人,我答應之 後就不再管有哪些人,我知道的還有買嘉瑞,就差不多這 些人;(如何知道?證人有跟該球員確認過?證人有曾跟 陳致遠談過打假球的事嗎?)莊侑霖講的,王勁力、吳保 賢我有確認過,我沒有跟陳致遠談過打假球的事;(又證 人所涉打假球之比賽該場比賽的先發球員是何時公佈?) 比賽前才公布先發球員,野手、投手都一樣,是教練在開 賽前一個小時左右公布;(是誰公佈?證人公佈先發球員 名單前,球員有可能預先知道誰是比賽的先發球員嗎?) 總教練公布,先發投手的話有可能先知道,野手部分不一 定,如果身體或教練另有安排就不一定;(你涉及打假球 的比賽前,參與打假球球員是否會在賽前聚在一起討論? 證人有參加嗎?)不會聚在一起討論,如果是兩、三個人 有可能,如果是我的話就不會,我收到打假球的消息之後 就會自己做我份內的事情;(又該場比賽中參與打假球球 員會偷偷討論打假球的事嗎?或相互督促打假球?[檢察 官異議:問題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 問題。]也許吧,我不太敢斷定;(又證人跟陳致遠熟嗎 ?證人記得你涉嫌打假球的比賽被告陳致遠的表現嗎?) 算熟,陳致遠的表現一向都很好,上開比賽陳致遠的表現 我不記得;(上開比賽結束後,是否有針對該場比賽開檢 討會?若有,當時是否有針對被告陳致遠該場比賽的表現 做檢討?)如果很差的話我想應該會吧,我沒有印象陳致 遠有無在賽後被檢討;(證人因上開比賽打假球,獲得多 少報酬?打假球的報酬是如何計算?是誰決定的?又是誰 將報酬拿給證人?如何拿?是在哪裡給證人得?拿報酬的 過程中陳致遠或者其他人是否會在場?)一場20-30 萬元 左右,如果有上場的話就是這個價碼,如果沒有上場的話 ,也許會有5 萬,是莊侑霖當初講的,也是莊侑霖把報酬 拿給我,有時候在飯店,有時候在宿舍外,不會有其他人 在場;(又莊侑霖以何方式給付報酬給證人?都用何面額 之鈔票或開票,在何處交付?交付時會把錢包裝起來嗎? )現金給付,面額都是千元鈔,用牛皮紙袋裝起來,沒有 用其他東西;(又證人知道要打假球後是何時才會知道自 己有報酬可以拿?又是誰決定證人可以拿或不可拿報酬? 報酬的多寡是何時決定?)比賽完一、兩天,反正有打放 水球就有報酬可以拿,事前就決定報酬;(證人是否有打 假球失敗的經驗?若有?幾次?何謂失敗?是誰決定失敗 或成功?)有,兩、三次,失敗就是這場球原本要輸但是 我們贏了,我不清楚誰決定成功或失敗;(又請問證人民 國95年球季時陳致遠是住在球員宿舍還是外面房屋?若是 住外面,是住那裡你知道嗎?陳致遠是否曾因搬家而在家 中宴請球員到家中聚餐?又兄弟象球隊是否會做球員的通 訊錄?)太久了我不太記得,陳致遠住外面比較多,是住 家裡,我不知道他家在哪裡,我有去過陳致遠家吃飯,好 像在重慶北路那邊;兄弟象隊有沒有球員的通訊錄我不知 道;(那請問95年球季時陳致遠是否到過球員宿舍過?若 有,幾次?是到誰的宿舍?是為何事?有常到莊侑霖的房 間嗎?證人為何都能記清楚?)有,幾次我不知道,陳致 遠常去陳懷山的宿舍房間聊天,也會去莊侑霖的房間聊天 ,因為宿舍只有那幾間房間,所以陳致遠去的話就會去那 些房間;(陳致遠會去陳懷山、莊侑霖的房間是你親身見 聞還是只是推論?)我有看到;(你有看過陳致遠到蔡豐 安的房間過嗎?)也有;(就你所知,陳致遠比較常去誰 的房間?)陳懷山[以上,為被告陳致遠選任之辯護人詰 問事項];(你參加職棒幾年?)10年;(依你的專業判 斷,比賽當時打假球跟表現失常可以分辨嗎?)應該很難 分辨;(你在95年間參與打假球的幾場比賽中,蔡豐安有 無上場比賽?)有,我不大記得哪幾場;(你記憶中蔡豐 安表現如何?)不錯;(承上,蔡豐安有無打假球?)據 我所知,我聽到他有打假球;(蔡豐安有親口告訴你他有 打假球嗎?)他是沒有親口跟我講,但他和莊侑霖一起來 找過我談打放水球的事,蔡豐安去找我一次,之後就是莊 侑霖來跟我接洽,蔡豐安說要不要一起打放水球;(剛才 你證述找你打放水球的人是莊侑霖,現在又說蔡豐安找你 ,到底情形為何?)蔡豐安來找過我一次,之後就都是莊 侑霖來找我;(蔡豐安找你那次,談論的內容為何?)他 問我要不要打放水球;(你有無答應?)有;(你有看到 蔡豐安拿謝款嗎?)沒有;(蔡豐安找你那次,他只是轉 達意思,還是直接跟你講?[檢察官異議:誘導。審判長 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辯護人楊淑琍律 師稱沒有問題[以上,為被告蔡豐安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 項];(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93頁第9-10行 予證人閱覽;你向檢察官稱,有到蔡豐安房間拿謝款,當 時情形為何?)我到蔡豐安房間拿牛皮紙袋就走了;(為 何會到蔡豐安的房間拿?)因為莊侑霖在那邊;(你不怕 蔡豐安知道你有打假球嗎?)因為他之前找過我一次,所 以我以為他也是跟我一樣;(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 卷十第93頁第12到倒數第2 行的問答予證人閱覽;你在偵 查中向檢察官回答,在95年5 月12日劉俊男主投的比賽有 和陳懷山等人討論放水球的事情,與你今日所述並未與他 人討論不符,何者實在?)我當時的回答實在,我今日所 講的是比賽前,我不會另外再跟球員討論;(你當時又回 答檢察官,莊侑霖說打假球的暗號關於陳懷山、陳致遠、 郭一峰是由蔡豐安轉發的,與你今日所述只有莊侑霖通知 你打假球不符,何者實在?)都是莊侑霖通知的,蔡豐安 跟莊侑霖他們兩個是一起的;(同上卷第183 頁第1-5 行 的問答,你當時向檢察官說配合一場球是30-50 萬的代價 ,今日說是20-30 萬,詳細的金額你是否還記得?)我都 是拿30萬元左右,但他們開的價碼有到50萬[以上,為檢 察官詰問事項];(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93 頁第9-10行予證人閱覽;你說你到蔡豐安的房間拿過謝款 ,但沒有碰過陳致遠及陳懷山,是否屬實?)是;(同上 卷頁第23-25 行,你說你沒有跟陳致遠在比賽前討論過打 假球的事,是否屬實?)屬實;(同上卷頁第26-30 行, 你為何會知道蔡豐安有轉發確定打假球的訊息給陳致遠? )莊侑霖轉發給我,我沒有說是陳致遠,陳致遠到底有沒 有打假球我不知道,就我所知,在我們的名單裡面也沒有 他[以上,為被告陳致遠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你 的打假球名單中有無包括蔡豐安?)其實沒有打假球的名 單,是我知道有打假球的人,因為蔡豐安曾經來找過我一 次,所以我覺得他是跟我一起打假球的;(蔡豐安既沒有 跟你親口承認他有打假球,也沒有以親身參與打假球為例 ,你認為他跟你一起打假球是否你的臆測?[檢察官朱俊 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 題。];(你如何認定蔡豐安有打假球的事實?[檢察官 異議: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93頁第9-10行 予證人閱覽;蔡豐安有在現場看到你拿牛皮紙袋嗎?他知 道牛皮紙袋裡面是謝款嗎?)蔡豐安有看到,他應該知道 ;(你沒有當場拿錢出來點,如何判斷蔡豐安應該知道? )我認為他是跟我們一起,所以他應該會知道[以上,為 被告蔡豐安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提示98年度偵字 第30549 號卷十第94頁第4-5 行的問答予證人閱覽;你是 聽何人告知,陳致遠也是你們這個團體的人?)有風聲, 不是有誰告訴我;(你的風聲是從何處聽來的?)我不太 確定、沒有印象[以上,為被告陳致遠選任之辯護人詰問 事項]。」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14日下午審判筆錄), 由證人郭一峰如上證述足悉,其係由被告莊宥霖找伊配合 打假球,首先肯認;並於賽前30分鐘或賽前一天都有,但 賽前30分鐘比較正確,且關於報酬之給予時機亦詳細證述 如上;而證人配合打假球之場次,被告蔡豐安亦均有上場 ;且據證人所知,有聽到蔡豐安他有打假球,蔡豐安他是 沒有親口跟證人講,但蔡豐安和莊侑霖一起來找過證人談 打放水球之事,蔡豐安去找證人一次,之後就是莊侑霖來 跟證人接洽,蔡豐安說要不要一起打放水球等,而蔡豐安 找證人那次,談論內容即係蔡某問證人要不要打放水球, 證人亦有於蔡豐安房間拿了裝錢的牛皮紙袋就走了,因莊 侑霖在蔡豐安之房間之故,亦屬明確。 四二、證人曾漢州證述略以:「(95、96年間你有無找杜章偉打 假球?)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84頁 第二個問答予證人閱覽;杜章偉說黎紹君有透過你找他打 假球,是否實在?)不實在;(同上卷頁,杜章偉說你都 是先跟黎紹君接洽好之後再通知他,是否實在?)沒有這 回事;(同上卷第97頁倒數第二個問答,杜章偉說你是替 黎紹君聯絡他們打假球,是否實在?)不實在;(你有沒 有在95年4 月時到過吳健保服務處?)沒有;(同上卷第 86頁倒數第一個問答,杜章偉說你有通知他、紀俊麟、陳 健偉、黃貴裕、鄭昌明、柳裕展、謝承勳、陳永哲、許人 介、陳嘉宏等11人坐計程車到吳健保服務處,是否實在? )不實在;(95、96年間你有無幫杜章偉下注國內的職棒 ?)沒有;(同上卷第87頁倒數第一個問答,杜章偉說你 會問他們,這場比賽他們自己要不要下注,他們如果說好 ,你會再回報給黎紹君,確認之後你會再跟他們說,會幫 他們買牌,是否實在?[檢察官異議:誘導而且證人已經 回答他未參與假球,問題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 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你有沒有跟杜章偉說過,黎紹 君的幕後老闆是吳健保?)沒有;(你有沒有跟陳嘉宏說 過黎紹君的幕後老闆是吳健保?)沒有;(你有沒有跟紀 俊麟討論過有關任何放水球的事?)沒有;(你之前是否 有因為假球案接受台南地檢署偵訊?)有;(你在台南地 檢署偵訊後,有沒有去跟杜章偉說,要他們這些沒有被查 獲的小心一點?[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 :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你在台南地檢署 偵訊後,有沒有去跟杜章偉說任何事?)沒有;(你在95 年間有沒有和中信鯨隊其他球員去唱KTV ?)我們休假時 選手跟朋友都會去唱KTV ,95年間應該都有去唱過;(你 是否曾經幫黎紹君轉交錢給陳嘉宏?[檢察官異議:誘導 且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沒 有[以上,被告黎紹君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你是 否因為假球案件在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33號案件 審理時到庭作證?)忘記了,傳票來我就跟律師一起去; (依照該案審理筆錄顯示當時你都拒絕作證,為何今日卻 不拒絕作證?)當時我跟律師討論過,請檢察官補犯罪證 據,但檢察官都沒有補,而且我都沒有做,律師說這樣就 不用講了,等到有證據再說,而且前面也有人拒絕作證; (為何你在該案偵查中自白犯罪?)當初我被檢察官誘導 、半恐嚇的情況下,我才作不實的指控;(你的意思是你 在該案偵查中是作偽證?)我是配合檢察官作的,不是作 偽證,當時球團經理也有在場;(該案的檢察官有要求你 作不實的陳述嗎?)是在誘導、半恐嚇的情況下我才作不 實的指控;(你是指控該案檢察官有恐嚇你的行為?)有 啊,我說是誘導、半恐嚇;(該案檢察官是如何誘導、恐 嚇?)他說如果我不講,馬上就收押,跟愛滋病的關在一 起,還有很多,我是不想講[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 ;(在上開台南假球案及本件假球案開始偵辦後,有無任 何人跟你接觸如何在檢調及法官面前做陳述的問題?)沒 有;(你認識黎紹君?)認識,我們是朋友;(你有沒有 去過台南吳健保服務處旁邊的一個鐵皮屋?)沒有;(昨 天本院開庭時你是以被告身分應訊,為何相關證人證述你 在95年4 月22日比賽後有跟其他隊友到上述鐵皮屋去?) 我沒去;(你有和黎紹君及其他中信鯨的球員一起聚餐或 到KTV 去嗎?)沒有;(本案及上開台南假球案於偵查及 審理中,你有私下和黎紹君接觸嗎?)沒有;[審判長問 :對證人曾漢州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答曾 漢州係本案的共同被告而且否認犯罪,有不實證述之動機 ,且其另案的假球案件於台南地檢偵訊時之自白,業經台 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33號判決認定屬實,酌以證人 在台南地院審理時,就檢察官詢問的相關犯罪細節均拒絕 證言,僅就檢察官是否誘導等問題回答,更足見其證言不 實,另相關證人均證述在台南鐵皮屋及KTV 遭恐嚇時,證 人確實在場,證人所述顯不實在,其餘待辯論時表示意見 。辯護人李永裕律師答證人業經台南地院97易字1533號判 決無罪,且拒絕證言本為證人在刑事訴訟法上的權利,不 能以證人某次拒絕證言即推論他次作證的內容均屬不實, 我們認為證人今日所述實在。];(你認不認識吳健保? )不認識;(95年及96年間你在哪個球隊?)中信鯨;( 都是在一軍?有無下放二軍?)有;(95、96年打球期間 ,有沒有聯絡其他同隊隊友打假球?)沒有;(你有沒有 向其他中信鯨隊的隊員說黎紹君是替吳健保出面的?)沒 有;(你在中信鯨隊打球期間有沒有問其他中信鯨隊的球 員要不要簽賭職棒?)沒有。」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15 日上午審判筆錄)。 四三、證人林柏晟證述略以:「(95年你是否認識吳健保?)我 拒絕作證;[審判長告以證人具結作證應就具體問題為之 ,而非抽象的完全不作證。審判長問是否仍拒絕作證?] 我對這個問題不用拒絕作證,我見過吳健保但不認識;( 95年間你是否認識黎紹君?)不認識;(95年間你是否知 道黎紹君與吳健保有何關係?)不知道;(你有沒有向任 何人說過吳健保是透過黎紹君、曾漢州聯絡球員?[檢察 官朱俊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 修正問題。];(你有沒有向任何人說過曾漢州這些球員 打假球?)沒有;(你有沒有向任何人說過吳健保認識黎 紹君?)沒有;(96年間你有沒有出國?)有,正確時間 應該是3 月初到菲律賓,回來的時間忘記了,應該是96年 7 、8 月[以上,為被告吳健保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 ;(你跟陳東興認不認識?)認識,我在中正高工、他在 三民高中,我們都是各該學校的棒球選手,有時候會同場 地練球因此認識;(你和陳東興交情如何?)還好,就是 久久聯絡一次的朋友,有時候想到就聯絡,有時會碰面、 聊天、喝酒,有時也打電話聊聊;(你知不知道陳東興認 不認識吳健保?或陳東興與吳健保有何關係?)這點我就 不清楚,有時候我們聊不一定聊到這一塊;(你知不知道 陳東興認識蔡政宜?)知道;(為何知道?)有一次在偶 然的機會我介紹他們認識,他們就走在一起;(你曾經和 吳健保、陳東興一起見過面嗎?)沒有;(你有和陳東興 一起去過吳健保的地方嗎?)沒有;(你是在哪裡見過吳 健保?)在大陸東莞;(是何場所?)不知道,我就在飯 店房間看到他;(你為何會在大陸東莞房間看到吳健保? )我們去打球,是打高爾夫球;(當時吳健保也是去那裡 打高爾夫球嗎?)可能他跟其他人有認識吧,所以碰到; (你當時在大陸看到吳健保時,吳健保跟哪些人在一起? )那一次我跟蔡政宜在一起,遇到吳健保還有一個綽號叫 小刀的人;(蔡政宜與吳健保有無互動?)有打招呼,應 該是彼此都互相知道,打個招呼聊聊天就走了;(那是何 時的事?)應該是95年間,幾月份記不起來[以上,為本 院訊問事項]」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17日上午審判筆錄 ),由上述證人林柏晟證述,可悉該等一行前往大陸東莞 之相應事務。 四四、證人莊瑋全證述略以:「[審判長問詰問方式?檢察官均 答陳致遠部分,依照之前開庭紀錄時間較久,為能集中詰 問,所以建請陳致遠部分單獨進行交互詰問,另二名被告 部分可以接續行主詰問。審判長問對檢察官所言有何意見 ?辯護人均答沒有意見,由丁俊和律師先行詰問。審判長 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丁俊和律師就被告陳致 遠部分行主詰問。](請問證人是何時進入兄弟象職業棒 球隊?)93年3 月;(證人何時開始配合莊侑霖等人打假 球?95年球季證人打過幾場假球?又該場次為何?)我忘 記是哪一年,也忘記詳細場次及場數;(請問是配合誰? 是誰找證人打假球?)當初第一次找我是莊侑霖在高雄飯 店,我拒絕他,後來他又來找我一次,還有吳保賢,我就 答應他們;(你是否知道你是幫余則彬打假球?[檢察官 黃怡華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 正問題。];(你就是配合找你的人打假球?)一開始就 是莊侑霖、吳保賢找我;(後來呢?)之後如果有要打假 球,訊息是由莊侑霖、吳保賢、王勁力,三個人其中一人 通知我;(該人是在何時通知證人要打假球( 比賽前或後 ) ?如何通知?)一開始是前一天晚上,如果有去喝酒的 話,就通知隔天可能要打假球,開賽前會再告知確定有還 是沒有,一開始是私底下走到我旁邊,都是上面我提到的 三個人,後來打假球是看標靶;(該人除了通知你,還有 通知其他球員嗎?)這我就不知道了;(那有通知陳致遠 嗎?)我不知道;(陳致遠是否曾跟證人說過他自己有打 假球?)沒有;(又證人所涉打假球之比賽該場比賽的先 發球員是何時公佈?)通常是去到球場要開始進行熱身之 前,教練會公布當天的先發球員,投手部分是由教練團公 布,但會不會上場比賽還是要看情況;(公布先發球員名 單前,球員有可能預先知道誰是比賽的先發球員嗎?)先 發投手會先知道,因為要準備,野手部分固定先發的都是 那些人,除非有狀況或受傷,原則上都是那些人,我是投 手不了解野手部分的確定先發名單;(上開場比賽前,參 與打假球球員是否會在賽前聚在一起討論?證人是否看過 吳保賢參加討論?是否有見過陳致遠參加嗎?)我的話有 時會有時不會,如果前一天有相約出去喝酒就會討論,如 果沒去,比賽當天莊侑霖、吳保賢、王勁力其中一人才會 告訴我;喝酒的時候吳保賢有在,我沒看過陳致遠;(又 該場比賽中參與打假球球員會偷偷討論打假球的事嗎?或 相互督促打假球?)通常比較不會,萬一討論或督促被別 人看到我們也會擔心;(又請問該場比賽被告陳致遠是否 有上場?)太久了我不記得;(該比賽結束後,是否有針 對該場比賽開檢討會?)沒有,如果在台北,比賽完我們 就直接回宿舍,如果在外地,回飯店可能兩、三個出去吃 飯會聊一下;(證人因上開場比賽打假球,獲得多少報酬 ?打假球的報酬多寡是如何計算?是誰決定的?又是誰將 報酬拿給證人?如何拿?是在哪裡給證人得?拿報酬的過 程中陳致遠或者其他人是否會在場?)正確數字我也忘記 了,大概100 多萬,報酬是看對方要給你多少,表現好就 多一點、表現差就少一點,對方一開始我知道是余則彬, 報酬誰決定我也不清楚,吳保賢拿報酬給我的時候,他會 說我這場的表現如何所以給我20萬或30萬,但詳細是誰決 定價碼我也不知道,我一開始不知道是余則彬,但後來有 一次我們喝酒時余則彬有來我才知道;報酬一開始莊侑霖 拿給我,他離開球隊後變成王勁力,後來是吳保賢;吳保 賢和王勁力他們在我們兄弟飯店旁邊有租房子,如果今天 比賽完我們就去他們住的地方一下,莊侑霖只拿給我一次 ,那是第一次,我忘記他在哪裡拿給我;我拿報酬時沒有 其他人在場;(莊侑霖以何方式給付報酬給證人?都用何 面額之鈔票或開票?交付時會把錢包裝起來嗎?)現金, 面額都是千元鈔,通常我會拿一個包包放在包包裡面,莊 侑霖也是從一個紙袋或包包拿出來,沒有包裝直接拿給我 ,我不會當面點鈔,因為都是十萬元一疊,我看幾疊就知 道;(又證人知道要打假球後是何時才會知道自己有報酬 可以拿?報酬的多寡是何時決定?)當天如果打假球有上 場,多少就有報酬可以拿,但打假球失敗沒有報酬;大部 分打完假球隔天或一兩天就會告訴我,不一定會同時拿到 錢;(證人是否有打假球失敗的經驗?若有?幾次?何謂 失敗?是誰決定失敗或成功?)有,一次還是兩次我忘記 了,打假球就是我們要輸,如果那場贏了或沒有到賭盤的 分數也算沒有成功[檢察官朱俊銘異議:最後一個問題前 提錯誤。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我 們輸的話就是成功,贏的話就是失敗,我不知道誰決定; (又請問證人95年球季時陳致遠是住在球員宿舍還是外面 房屋?是住那裡你知道嗎?陳致遠是否曾因搬家而在家中 宴請球員到家中聚餐?又兄弟象球隊是否會做球員的通訊 錄?若會,是否會發給所有球員一份通訊錄?)陳致遠好 像都住外面,沒有住宿舍過,我知道的只有百齡橋旁邊, 他買百齡橋的房子有請客,大家吃完飯有到他家坐一坐, 我不記得當時莊侑霖是否已經進入球隊;我不知道球員有 沒有通訊錄;(那請問95年球季時陳致遠是否到過球員宿 舍過?)比賽練球都會到球員宿舍,因為我們要去換裝, 此外陳致遠有沒有去宿舍我不清楚[以上,為被告陳致遠 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在你參與打假球失敗的場次 ,除報酬外是否會有分紅?)沒有;(在你參與打假球期 間,是否知道同隊有其他人打假球?)我知道的有吳保賢 、王勁力、莊侑霖、黃正偉、買嘉瑞、田顯明、廖于誠、 陳懷山、朱鴻森、郭一峰,我現在想到的就這一些,我們 比賽前去喝酒大概就跟這幾個;(據你剛才所稱,你知道 的球員大部分都是投手,野手部分你是否知悉?[辯護人 丁俊和律師異議: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檢察 官改問問題。];(你們在討論打假球的時候,有沒有談 到未在場的其他球員是否還有其他人參與?)我比較少參 加聚會,不會講到其他人[以上,為檢察官之詰問事項] ;(你打假球的比賽中,是否會注意一下其他打假球球員 的表現?)會,如果我知道他有打假球的話,我就會注意 看他有沒有配合得好;(承上,你是否會注意到其他沒有 打假球的球員的表現?)不太會,我比較會注意我知道的 人他們的表現,以及我自己的表現;(依照你所見所聞, 你打假球的比賽中,有無發現過你不知道有打假球的球員 卻表現像是打假球的樣子?)沒有,因為我們每天都在比 賽,每個人每天的狀況也不一樣。」等語(見本院99年12 月17日上午審判筆錄),以上證人莊瑋全之證述觀察,乍 視下,並無從為被告陳致遠不利之認定,是可以說明的, 然仍應審酌詰問設題與證述之實質關聯,對照其他證人之 證述加以衡酌其證明力,應予以指明。 四五、證人莊瑋全復證述略以:「(你知不知道楊博任有沒有配 合打放水球?)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聽說楊博任有打放 水球?)我有點忘記了;(你配合打放水球期間,有沒有 看過莊侑霖或其他球員通知楊博任配合打放水球?)沒有 ;(你打放水球期間有沒有看過有人拿酬金給楊博任?[ 檢察官朱俊銘異議:重複且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 ,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你有沒有看過打放水球以後 ,楊博任去過莊侑霖的房間?)沒有;(你有沒有看過莊 侑霖叫楊博任到劉俊男或蔡豐安的房間?)宿舍很多人, 我沒辦法記那麼多;(你知不知道楊博任住宿舍或外面? )楊博任住宿舍,但常常不在宿舍;(決定打放水球之後 ,沒有下場的人能不能分紅?)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 我不知道為什麼;(依你所知,沒有下場的球員分紅的數 額為何?)5-10萬元。[以上,為被告楊博任選任之辯護 人詰問事項];(你剛才提到莊侑霖、吳保賢、王勁力其 中一人通知你打假球,通知方式為何?)很秘密,走到我 旁邊,兩個人再到角落邊才談;(講的時候現場不會有別 人?[檢察官黃怡華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 ,請辯護人修正問題。];(講的時候只有你們兩個人知 道?)對,通知我的人和我會到旁邊比較沒人的地方;( 你提到打假球有時會討論有時不會,討論時都是約去喝酒 時討論是否如此?)是,我個人是去喝酒的時候才會討論 ;(在什麼地方喝酒?)KTV ;(會在飯店房間嗎?)也 是會,比較少,印象中只有一、兩次;(上述喝酒的場合 ,全部的人都在喝酒嗎?)不是,就是兩、三個或三、四 個比較要好的才會在一起喝酒;(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 9 號卷九第43頁予證人閱覽;莊侑霖說95年5 月12日在南 部劉俊男主投的比賽,郭一峰、陳致遠有到莊侑霖的房間 ,當時田顯明、你也在場,你們一起討論運作打假球的事 ,有無此事?)很久的事情我不太記得,印象中我們討論 這些事,旁邊不會有這麼多人在;(莊侑霖拿報酬給你時 ,旁邊會不會有別人?)沒有,我個人去拿都是我一個人 去;(你打假球的場次,蔡豐安有無上場比賽?)我們一 年太多比賽,我沒有辦法記得誰有無上場比賽;(蔡豐安 有沒有親口跟你說他有打放水球?)沒有;(你知道蔡豐 安有打放水球嗎?)我不知道[以上,為被告蔡豐安選任 之辯護人詰問事項];(在你有打假球的場次,莊侑霖是 否曾經在劉俊男的房間拿謝款給你?)我記不起來,我記 得的只有我去吳保賢、王勁力房間拿,其他的我現在記不 起來;(你剛才說通常比賽前討論打假球的時候不會有那 麼多人,是否也是因為時間久遠你已經忘記了?)對,問 的很多事情沒有印象,問得很仔細,我沒有辦法記得很清 楚;(你的意思是說你剛才回答的問題,只是憑一般打假 球的印象回答,對於細節沒有辦法記憶?)對,大部分都 是這樣;(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00 頁反面 第2-3 行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說,有聽過楊 博任配合打假球,是聽何人說?情形為何?)我有聽到楊 博任的名字,但我忘記是誰跟我講;(你記得是在何情況 聽到的嗎?內容為何?)可能有人說,聽說誰誰誰也有, 我忘記到底是誰說的,可能是在聊天的情形突然聽到;( 你聽到之後,有沒有去詢問找你打假球的莊侑霖、吳保賢 、王勁力等人,情形是否如此?)忘記了,因為他們有時 候都會講一大堆人,但是真的假的我也不太清楚;(莊侑 霖、吳保賢、王勁力講的一大堆人之中,你還記得有誰嗎 ?)記得的我剛剛都講了,但其他我不記得了[以上,為 檢察官之詰問事項];(問你剛才是否提到,莊侑霖不會 跟你講有其他球員配合打假球?)我只是聽說,他們也只 是講一下就帶過去,我也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以上, 為被告楊博任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你剛才說他們 有講一大堆打假球球員的名字,「他們」是誰?)我們常 常幾個人在聊天,但我真的不記得這些話是誰講的[以上 ,為被告蔡豐安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見本院99 年12月17日上午審判筆錄),由證人莊瑋全證述悉知案內 通知打假球通知方式秘密的,且居之角落邊才談,以避開 一定程度之被知悉假球案,可以明確認知;亦證述其並不 知道被告蔡豐安打放水球情事;就被告楊博任部分則以有 聽到楊博任有打放水球一情,但是就明確事實方面,則採 取忘記、不記得等為應對,這是可以確悉的。 四六、證人余則彬證述略以:「(你在99年1 月18日接受訊問時 ,說吳仲培當時在台北市○○路○○○ 號7 樓內跟你討論合 作的細節時,有講到楊博任是他跟賴業安擁有的球員,但 田顯明卻在99年1 月13日接受訊問時,說是你跟莊侑霖要 求田顯明去找楊博任配合打放水球,所以田顯明才在95年 間去問楊博任的意見。你又在99年4 月2 日審理時改稱: 「楊博任的部分,是田顯明找來劉耿欣跟楊博任」,除了 你先前的說法與田顯明的說法不一致之外,你前後的說法 也不一樣,這個部分你怎麼解釋?[檢察官均異議:與待 證事實無關。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 ]這是兩碼子的事,我在偵查筆錄中已經有詳細說明;( 你有沒有叫田顯明請楊博任打放水球?)我在偵查中因收 押禁見,已確實配合檢方辦案,於偵查筆錄中已經詳細敘 述,這個問題我現在已經忘記了,以偵查時說法為準;( 你認識吳仲培嗎?)認識;(你有沒有跟吳仲培合作打放 水球的細節?[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與本案無關。審判長 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你在偵查中 曾經說,楊博任曾經到你的招待所,就○○○區○○路 ○○○ 號7 樓,去拿他跟劉耿欣的分紅,當時有無其他人在 場?)有,在場有我的朋友,但不是球員,是我在社會的 朋友;(那次是楊博任跟劉耿欣一起去的嗎?)是楊博任 一個人來的,他順便幫劉耿欣拿錢,而且劉耿欣已經認罪 ;(那次分紅多少錢?)忘記了,以偵查筆錄為準;(莊 侑霖在檢察官訊問時說,楊博任的報酬都是他跟王勁力轉 交的,不是由你轉交,與你所述不同,為何如此?)因為 楊博任那次來拿錢的事我記得很清楚,因為當時球隊在正 查莊侑霖和蔡豐安的疑似放水事情,風頭很緊,所以錢暫 放我這裡,而且楊博任是在球季比賽快結束之前來拿的; (你在偵查中說,球員沒有上場的話,可以分到20萬元, 但莊侑霖、王勁力、田顯明都說只有5 萬元,何者正確? [檢察官均異議:前提未建立,關於證人余則彬是否有在 偵查中說到分紅20萬元,以及莊侑霖等人說到分紅是5 萬 元的事。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 ;(你在偵查中說沒有上場的球員可以分紅20萬元是否屬 實?)我忘記了,以偵查中為準;(莊侑霖在98年12月4 日偵查中說,分紅的行情一律是5 萬元,王勁力在98年12 月8 日偵查中說,至於球員沒有上場的話,又願意配合打 放水球的就只有拿5 萬元,田顯明在99年1 月13日曾經說 ,他也有告訴楊博任他們,沒有上場的有紅包5 萬元,有 上場比賽的有5-10萬元,他們說法正確嗎?[檢察官黃怡 華異議:請辯護人特定上述供述之具體所在卷頁。審判長 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特定問題所在之卷頁,並且勿 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辯護人陳里己律師答捨棄上開問 題。];(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206 頁、同 號卷九第6 頁倒數第5 行以下予證人閱覽;你在99年1 月 12日接受訊問的時候,曾經說除了廖于誠、莊瑋全、楊博 任、黃正偉、郭一峰、劉耿欣、陳懷山、陳致遠這八個人 沒有接受過你提供的性招待,其他配合你打放水球的球員 都有接受過你提供的性招待。但你為何又在隔天《99.1.1 3 》接受訊問的時候,改稱楊博任有接受你的性招待?你 事後改口的回答,是不是因為99年1 月12日接受檢方訊問 時,當時你先聽到田顯明說楊博任有接受你的性招待後, 你才又改口說楊博任有接受過你的性招待?[檢察官異議 :第二個問題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 正第二個問題。];(第二個問題修正為,楊博任到底有 沒有接受你的性招待?)當時我被密集的提訊,所以回答 問題的時候速度比較快,所以會不一樣,因為事情太多了 ,有些事情隔了比較久,想了就馬上答,沒有隱藏任何事 實,楊博任曾經跟田顯明到我松江路的酒店,那時是田顯 明找我拿錢,我把錢拿給田顯明,然後我有事情先走了, 所以我說楊博任有接受性招待,是因為他有去過上述酒店 ,至於事後發生什麼事情,我並不清楚;(時間為何?) 我真的忘記了;((你所謂的性招待有幾次?)就只有那 一次,我補充當初我在籌劃募集兄弟隊球員的時候,楊博 任有到過臺北市○○區○○路我開設的亞全衛浴設備公司 ,親口答應放水的事情;(你說楊博任有答應要放水,事 實上楊博任有沒有放水?)有;(依你所知,楊博任放水 幾場?)我忘記了,以偵查筆錄為準;(每一次放水後是 不是都有拿到報酬?)是;(報酬都是誰給的?誰轉交的 ?)忘記了,時間太久了,以偵查筆錄為準;(你還記得 報酬是多少嗎?)真的時間太久了;(報酬是不是由你分 配?)報酬如何分配,時間太久了,以偵查筆錄為準,偵 查羈押中密集偵訊,現在我已經沒有辦法完整的記憶,所 以以偵查中筆錄為準;(要放水時是何時通知楊博任?) 忘記了,以偵查中為準;(由誰通知?)時間太久了,以 偵查為準;(何時通知?[檢察官異議:重複。審判長諭 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你有沒有看過 哪一個通知楊博任打放水球?[檢察官異議:重複。審判 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你有沒有 通知楊博任打放水球過?)沒有;(你有沒有叫田顯明去 通知楊博任?]檢察官異議: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成 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你有沒有叫田顯明去通知 楊博任?)時間已久,以偵查筆錄為準[以上,為被告楊 博任選任之辯護人主詰問事項];(你運作打假球的比賽 ,如果沒有成功的話,會發給球員報酬嗎?)會;(報酬 的金額如何計算?)以當初答應配合放水的條件,偵查中 我已詳細敘述過;(95-97 年間有哪些中華職棒的球員有 配合你打放水球?)時間已久,以偵查筆錄為準;(為什 麼其他球員說,如果放水沒有成功,不會有報酬?)因為 我沒有賺錢,所以他們也沒有報酬;(為何你剛剛說,放 水沒有成功也會有報酬?你有無誤解我的意思?)我剛才 是誤會檢察官問題的意思,我以為檢察官是問我,沒有上 場的球員有沒有吃紅;(如果運作放水沒有成功,會有報 酬或分紅嗎?)都沒有;(如果運作放水球有成功,未上 場的球員是否可以領取對價?)是可以領錢,但不是對價 ,是分紅;(分紅的金額是如何計算?)時間已久,在偵 查庭已誠實詳細敘述過;(分紅的金額是不是會比原本與 球員約定的對價少?)是;(你剛才說楊博任有到酒店, 當天是否有叫小姐陪同?)有;(小姐的費用由何人支出 ?)由我支出;(當天小姐是否有出場?)因我有事先行 離開,事後結帳酒店幹部並沒有完全告知,只有結帳總金 額,所以我不知道;(你如何得知楊博任、陳致遠、張誌 家等球員有配合你打假球?)楊博任、陳致遠的部分是由 我透過莊侑霖花錢找他們配合所完成,所以我知道他們有 放水,因為我本人有操作,張誌家部分是在我偵查中的筆 錄有告知檢察官,我和雨刷有共同拿資金出來合作,所以 我們有交換手上球員名單以示公平,事後放水成功時所花 的金錢比例分配的費用,我在雨刷家要下去拿合作費用的 錢,那場放水成功是運作La new熊隊,當初雨刷拿一張紙 條給我,明確寫著張誌家三個大字,還有提領一條分紅費 用,所以我知道張誌家他有配合我們放水;(你是否有跟 楊博任、陳致遠、張誌家接觸,確認他們有配合打放水球 ?)楊博任是在臺北市○○區○○路亞全衛浴設備答應我 的,陳致遠的部分,我已經偵查誠實敘述過程,因怕忘記 而有出入,所以以偵查筆錄為準,張誌家是以蔡政宜雨刷 他拿出拆帳的明細給我,我親眼看到,並無與張誌家本人 接觸,只有聽蔡政宜、黑豬陳東興、莊侑霖提過,他們在 某個場合之下有交錢給張誌家;(依照卷證顯示,為何你 供述假球案的相關分紅細節或各場次配合的球員、分款過 程等細節,有時會與其餘證人有所出入?)因當時我羈押 禁見在北所,經調查局密集借提訊問,因時間頻繁,以當 時實際誠實的態度面對詢問,所以我不知道為什麼會與其 他證人不符的事實;(你是否有可能是因為操作假球的期 間已經久遠,而遺忘部分細節?)是;(你對於有配合參 與打假球的球員是否會記錯?)不會,因為大部分的人我 都有接觸到;(你是否還有補充?)有,我所陳述的是因 為當時案子發生到現在已有一段時間了,從案發到我收押 禁見,配合誠實敘述,調查員與檢察官所問之事情,我都 已誠實的心態面對司法,絕無需要陷害某一位球員,甚至 與某一位人而害他們去面對司法,接受社會大眾的評論, 而且我也沒有與上述與我配合的球員有任何過節,我也無 須要作假證詞犯偽證罪,我抱著懺悔態度面對司法,所以 誠實敘述所有犯罪過程,因為有些時間久遠,所以以偵查 筆錄為準[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答應你要打放 水球的球員,在球場上你有無觀察他們的表現確認是否有 配合?)我有看電視轉播;(你如何判斷球員有沒有配合 打放水球?)球員答應我們之後就看他的表現,球員的表 現以專業球評也很難判斷,我們只能判斷有無明顯失誤, 事前也是球員告訴我們他們要如何放水,我們才知道;( 你看電視轉播有沒有看到楊博任有沒有明顯失誤?)事情 太久了,以偵查筆錄為準[以上,為辯護人之詰問事項] ;[審判長問對證人余則彬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 ;檢察官朱俊銘答:證人已經表示其誠實配合司法指證相 關成員,只是因為時間久遠,對於細節部分有所遺忘而與 他人有所出入,但對於何人配合參與打放水球,因為牽涉 到證人發放款項的重要事項而未遺忘,因認其甚有悔意所 述實在,其餘待辯論時表示意見。]。」等語((見本院 99年12月17日下午審判筆錄),是由證人余則彬如上證述 為綜合觀察,足以為被告楊博任、陳致遠、張誌家三人不 利之認定,顯無疑義。至於可以容忍之細節有所差異部分 ,仍無足動搖證人(兼被告)余則彬證述基礎,仍無疑問 。 四七、證人余則彬復證述略以:「(98年9 月9 日的比賽你有沒 有簽賭?)沒有;(98年9 月9 日比賽之後,你有沒有因 為張宗傑告訴你那場比場的消息而給他報酬?)沒有;( 上開比賽你為何不直接問莊侑霖?)我在羈押時提到98年 的比賽是由莊侑霖與雨刷配合,我只有出資金[以上,為 被告張宗傑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關於被告張宗傑 具狀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有何意見?辯護人林穆弘律師答撤 回。被告張宗傑答撤回。檢察官均答沒有意見。]」等語 (見本院99年12月17日下午審判筆錄),如上證人余則彬 之證述,核與被告張宗傑並無何聯繫,惟其他證人有為被 告張宗傑甚為不利之證述,另被告張宗傑嗣已經於本院程 序進行中,坦認犯行在卷,附帶說明。 四八、證人莊侑霖證述略以:「(98年9 月9 日兄弟象隊對La n ew熊隊比賽的打放水球,事後你有沒有給張宗傑分紅或酬 勞?)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56頁予 證人閱覽;98年12月1 日偵查筆錄第4 頁第1-2 行你說: 因為余則彬本來要出資1 千萬元,後來我把錢拿去還掉他 的賭債,把我自己所佔的股份讓他插乾股,是否實在?) 實在;張宗傑沒有插乾股;(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 卷一第70頁予證人閱覽;98年10月26日你在市調處說:這 些東西都是我的,因為我怕我女朋友來我住處,會發現我 有在吸食、販售毒品,所以我把這些東西放在張宗傑那邊 ,是否實在?[檢察官黃怡華異議:跟本案無關。審判長 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張宗傑是否 住在你如意街隔壁?)是;(張宗傑的房租是誰出的?) 我;(張宗傑與你女朋友是否是學姐弟關係?)是;(你 為何要替張宗傑出房租?並住隔壁?)就近可以幫我聯絡 選手,並幫我女朋友買吃的;(你知道張宗傑是研究所學 生嗎?)知道;(你外出時有無託張宗傑照顧你女朋友? [檢察官銘異議:無關連性。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 辯護人改問問題。]);(為何你剛說要幫你女朋友買吃 的?)因為我有時候常常不在家;(你的意思是你女朋友 有在那裡?)是;(提示張宗傑答辯四狀被證二第21頁照 片予證人閱覽;左上角那位是否你女朋友?)是;(提示 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53頁倒數第11行予證人閱覽 ;98年9 月9 日兄弟象隊對La new熊隊比賽,依偵查筆錄 你個人分到231 萬元,是否實在?)實在;(你既然分到 231 萬,為何不分紅或給酬勞給照顧你女朋友的張宗傑? )因為張宗傑本來就是吃我的、住我的,所以沒有把他算 在作假球裡面;(余則彬在98年9 月8 日曾打電話給張宗 傑問說,98年9 月9 日有無打放水球,張宗傑有沒有回報 給你說余則彬曾打電話過來問?)不太記得[以上,為被 告張宗傑選任之辯護人律師之詰問];(98年9 月9 日這 場運作放水球,你是否有給李濠任100 萬元打放水球的代 價?)是;(你在98年9 月份時是如何交給李濠任打放水 球代價100 萬元?)在我三重如意街住處交付,是張宗傑 帶李濠任過來,我當面交給李濠任;(你有無將要交給李 濠任的100 萬元先交給張宗傑?)應該是我當面交給李濠 任,只是張宗傑有在場;(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 一第50頁第2-7 行予證人閱覽;你在98年10月26日在地檢 署偵查時說,有在如意街將100 萬元交給張宗傑轉交給李 濠任等語,是否實在?)後面的部分我沒有說明清楚,10 0 萬元部分應該是如我剛才所述,是張宗傑帶李濠任到我 住處,我當面交給李濠任,我偵查中另外一次的筆錄好像 有更正過;(同上卷第51頁第6- 8行,你於該次筆錄說10 0 萬元是先交給張宗傑,但李濠任既然來了,你就當面交 給李濠任等語,是否屬實?)屬實;(你請張宗傑聯絡選 手做什麼事情?)聯絡選手明天要打放水球;(你所謂的 選手是否就是配合打假球的選手?)就是李濠任;(除了 李濠任還有其他人嗎?)年輕選手有楊宗範,以偵查筆錄 為準;(你剛才說沒有給張宗傑聯絡球員打假球的代價, 是否是因為你有提供吃住給他,所以不用再額外給他代價 ?)是;(98年9 月9 日那場球賽之後,你給李濠任100 萬元,你是否知道李濠任有從該100 萬元撥錢給張宗傑? )不清楚[以上,為公訴人詰問部分];(何時敲定98年 9 月9 日要打放水球?)應該是到比賽前3 、40分鐘;( 你決定要打放水球之後,有無通知張宗傑?)沒有;(為 何不通知他?)因為他不是我們核心的人,我不會亂通知 ;(吳保賢跟王勁力有配合你打放水球?)有;(你可以 透過吳保賢及王勁力找李濠任嗎?)可以;(張宗傑找的 球員你可以透過吳保賢及王勁力找他們嗎?)可以;(你 為何一定要找張宗傑找他們?)他就是屬於我剛才說臨時 要聯絡選手,如果我臨時找不到吳保賢、王勁力,我就會 找張宗傑[以上,為辯護人詰問事項];(提示98年度偵 字第30549 號卷二第235 頁倒數第4 行到第236 頁第3 行 予證人閱覽;這段所言是否屬實?)屬實;(你剛才說98 年9 月9 日比賽前3 、40分鐘敲定要打放水球之前沒有通 知張宗傑,是否你事前已經請張宗傑先聯絡好球員打放水 球的事,在比賽時再通知球員?[辯護人異議:誘導。審 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前一晚張宗傑 已經告知李濠任比賽前要注意外野標靶,所以隔天比賽前 就不用再由張宗傑聯絡選手[以上,為公訴人詰問事項] ;(剛才你在主詰問時說,張宗傑不算在你們打假球裡面 ,這是什麼意思?)張宗傑不是核心的人,但有時候我臨 時要聯絡選手,沒有其他人可以聯絡時,就請張宗傑聯絡 ;(你當面拿上述打假球的錢給李濠任的時候,你、李濠 任、張宗傑有沒有談到該筆錢還要再做什麼樣分配的事情 ?)沒有;(張宗傑當時除了吃住以外的經濟來源是什麼 ?)我不清楚[以上,為本院訊問事項]等語(見本院99 年12月21日下午審判筆錄);以上,就被告張宗傑方面聲 請詰問證人莊侑霖之證述,由上述證人莊侑霖之證述可以 明晰,被告張宗傑所住居之處所房屋租金為證人(兼被告 )莊侑霖所支付,是為其聯繫選手之目的,如斯已經顯現 出犯罪動機,進而為犯罪目的的前進;且關於款項方面, 莊侑霖有交付100 萬元予李濠任部分,證述同為明確;更 且為請張宗傑聯繫球員系為打假球一情,同屬明晰,易言 之,已經參與假球訛詐犯行中之部分行為,已非單純之幫 助行為,此可就該聯繫事項係賽前3 、40分鐘之區隔而已 ,顯為參予箇中行為,甚明;又未再次給予打假球之聯繫 代價,乃因有提供吃住之關係;然莊某對李濠任是否有撥 出部分款項予張宗傑,則屬不明;然此部分顯然足以確信 被告張宗傑有為假球賽前參予聯繫球員配合之情形。 四九、證人莊侑霖復證述略以:「(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 卷五第104 頁第1 行予證人閱覽:你在98年12月4 日接受 訊問的時候,曾經說自從你答應余則彬配合打放水球後, 就開始找兄弟象的球員等語,所言是否實在?)實在;(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4 頁正面第13行予證人 閱覽;99年1 月13日偵訊筆錄田顯明說,是莊侑霖及余則 彬要他去找楊博任、劉耿欣談配合打放水球的事,關於楊 博任的部分,是你本人找楊博任談的?還是田顯明找的? )找的話是別人幫我約出來,但談的話一定是我當面跟他 談;(總共談了幾次,楊博任才答應配合?)談沒幾次他 就答應了;(每打一次放水球就談一次?還是答應了之後 就不再談了?)後者;(你跟楊博任是在哪裡談的?)兄 弟飯店的球員宿舍;(當時楊博任是住宿舍嗎?)是;( 談妥的價碼是多少?)野手都是30-50 萬;(不管有沒有 上場都是一樣的價碼?)沒有上場是5 萬元分紅,有上場 才有談妥的價碼;(你跟楊博任談的時候,當時有沒有其 他人在場?)我忘記了;(楊博任答應你配合打放水球之 後,你有沒有跟其他的兄弟象球員說楊博任願意配合打放 水球?)有,年輕選手幾乎都知道,吳保賢、劉俊男等等 ;(你找楊博任談打放水球的時候,你知不知道楊博任是 兄弟象二軍的隊員?)知道;(二軍球員上場的機率不高 ,你為何還會找楊博任打放水球?)找著以備不時之需; (打放水球你有沒有通知楊博任?)野手自然有聯絡的選 手會通知他;(你有沒有在球場上看見哪個人有去通知楊 博任這一場要打放水球?若有,總共幾次?分別是在什麼 時候?或是哪幾場的比賽?)野手是我聯絡的,年輕選手 、投手、野手都是我聯絡的,如果我聯絡不上,就請吳保 賢、王勁力幫我聯絡;就我聯絡的應該是4 、5 場左右, 我離開球隊之後,就由田顯明聯絡;前一晚會先告知,確 定之後比賽前20分鐘一定會通知;(你說95年第11場的比 賽95.3.25 對中信鯨,楊博任沒有上場,你有沒有給他打 放水球的酬勞?多少?)沒有上場都是5 萬元;(是你本 人交錢楊博任?還是委託別人交錢給楊博任?)有時候是 我交的,有時候是吳保賢或劉俊男交的;(在哪裡交錢給 楊博任?當時有沒有其他人在場?)球員宿舍,有別人在 場,吳保賢或劉俊男;(打完95年6 月15日第145 場一軍 例行賽後對La new熊,球員的酬勞是你本人交的?還是委 託別人交的?)應該是我本人交的;(在哪裡交?)球員 宿舍;(楊博任在這一場有沒有拿到報酬?多少?)這要 看他有無下場,如果有下場就拿30-50 萬,也要看他是何 時上場、有無安打,由余則彬判斷;(是否余則彬都要在 場觀察?)一定是看電視;(你是在哪裡把該次酬勞交給 楊博任?當時有沒有其他人看見?)就在吳保賢跟劉俊男 的房間裡,大概30-50 萬,如果有下場的話就是30-50 萬 ,當時吳保賢、劉俊男也在場;(95年6 月15日第145 場 一軍例行賽對La new熊這一場的比賽,楊博任上場4 打數 1 安打,打擊率2 成5 ,又跑回本壘得到全場的第一分, 並沒有造成任何的失誤,依你判斷楊博任該場球有無打放 水球?)他有拿我的錢當然有打放水球;(上述比賽楊博 任的打擊率,比楊博任整年度的2 成36還要高,為何楊博 任還會分到30萬至50萬元的酬勞?)就該場比賽大概就是 30萬左右;(96年8 月25日第244 場兄弟象對La new熊的 比賽,當時楊博任有沒有拿到錢?)錢我是拿給吳保賢、 王勁力轉交給楊博任,就像我剛才講的,要看他當天的表 現,就30-50 萬增減,由余則彬決定交給我,我再交給他 們;(你曾經在98年12月4 日接受訊問時,說你這一次是 委託王勁力交錢給球員,楊博任這一次只有拿到5 萬元的 分紅,而且你也曾經說你懷疑王勁力有暗槓其他球員的錢 ,但為何王勁力在98年12月8 日接受訊問時卻說這一次楊 博任拿到的錢是20萬元到30萬元之間,比你說的金額還要 高,你對王勁力所言有何意見?[檢察官異議:前提錯誤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修正問題。]該場比賽你是否記 得楊博任到底拿到多少錢?)如果有下場就是30-50 萬看 成績增減,如果沒有下場就是5 萬元分紅,代跑、代打看 局數及打數,約10-2 0萬,而且還要看是否重要;(代打 安打是否也有酬勞?)那就是5 萬元紅包;(代跑跑回得 分如何計算酬勞?)如果有安打、跑回本壘,應該是已經 輸了很多分了才會這樣,也是5 萬元的分紅;(95年到97 年間,每次決定要打放水球的時候,你都是本人親自連絡 球員?還是透過誰連絡球員?)95年7 月我離開兄弟象隊 之前都是我聯絡,之後我到日本期間是由田顯明聯絡,96 年8 月我又回來,又由我開始聯絡;(你有沒有透過吳保 賢去聯絡楊博任要打放水球的事情?)有;(是何情況透 過吳保賢聯絡?)吳保賢在球隊聯絡選手比較方便;(給 楊博任打放水球的酬勞,除了委託王勁力轉交之外,你還 有沒有委託其他人轉交放水球酬勞給楊博任?)有轉交酬 勞的球員就是我、王勁力、吳保賢三位;(楊博任部分有 無透過吳保賢轉交?[檢察官劉文瀚異議:重複。審判長 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要看哪個時段,95 年前三場一定是我轉交,96年8 月25日那場就是吳保賢或 王勁力轉交的;(楊博任有沒有接受過你或余則彬提供的 性招待?)有;(幾次?分別在什麼時候?是你主動提供 的?還是楊博任要求的?你有沒有親眼看過楊博任在旅館 裡面等小姐?[檢察官劉文瀚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 異議成立,請修正問題。];(上述問題限於幾次?)很 多次;(在哪裡提供的?)在長安西路的紅海酒店;(是 否在那裡喝酒?還有誰?)是,很多選手都在,我不記得 是哪一次;(提供性招待通常是誰主動的?是楊博任主動 要求?還是你們主動提供?)我們幾位比較年輕的選手如 果想喝酒,我就會打電話給余則彬說我們要喝酒,有喝酒 就會有性招待;(關於性招待的事情,余則彬在99年1 月 12日接受訊問的時候,曾經說除了廖于誠、莊瑋全、楊博 任、黃正偉、郭一峰、劉耿欣、陳懷山、陳致遠這八個人 沒有接受過余則彬提供的性招待,其他配合打放水球的球 員都有接受過性招待。但余則彬在隔天《99.1.13 》接受 訊問的時候卻改稱楊博任有接受過你們的性招待,你接著 余則彬後面也講出楊博任有接受過余則彬跟你提供的性招 待,這一點跟余則彬前一天的證述內容不符?)可能性招 待的認知不同,性招待是余則彬帶小姐到飯店給我們,像 我們到酒店帶小姐出場到汽車旅館,我就不知道是不是性 招待,因為不清楚後來他們在汽車旅館內的情形;(你剛 才所稱的性招待是哪一種?)是帶到飯店給我們;(帶到 飯店給你們,有無跟小姐發生性關係?)有[以上,為被 告楊博任選任辯護人詰問事項];(你剛才在辯護人行主 詰問時,你稱95年間有四、五場是你聯絡楊博任打假球, 關於場次是你確實記得聯絡楊博任的細節,還是你是用當 時有運作的場次來推?)不管有沒有上場,前一天晚上我 們都會通知,比賽前20分鐘有確定我們會先聯絡先發選手 ,沒有先發的等有空檔再聯絡;(提示99年12月3 日審判 筆錄第15頁第4-7 行予證人閱覽;據田顯明於審判中說, 你請他去找楊博任打假球,與你剛剛陳述不一致,是否你 同時請田顯明找楊博任打假球,自己也有向楊博任確認是 否要配合打假球?)應該是田顯明幫我聯絡,由我跟楊博 任談;(關於95年間你發放打假球對價及分紅予楊博任之 細節,你今日所為之陳述,是確實記得每一次發放的經過 ,還是依你之前發放的模式來判斷?)我確實有記住我在 球隊那部分,在宿舍只有3 次而已,所以我記得很清楚; (你跟余則彬合作期間長達4 、5 年,場次也甚多,你如 何能夠記得哪些球員有配合你打假球?)每年做的時候看 有分紅跟酬勞,一定能記得有幾位選手;(各場次實際有 配合的球員以及分紅的詳細數目、通知打假球的情形、聯 絡的過程等細節你還能夠清晰的記憶嗎?)可以,但錢的 範圍比較大,要看他當天的表現,野手就是30-50 萬,先 發投手就是100 萬,後援投手就是50萬,再看他們的表現 增減;(為何你在偵查中敘述配合打假球的細節與其他證 人所述有部分出入?)可能時間長久,我聯絡的選手比較 多,所以有點混雜,不過大方向是一樣,而且當時我羈押 禁見,沒有辦法跟其他證人串證;(你如何可以得知蔡政 宜所操控的La new熊隊有哪些球員也配合你們?)當時我 操控兩隊,他操控一隊,我們有合作關係,所以他有時找 La new熊隊球員去,我在高雄的話他也會找我一起去;( 你有看過哪些球員?)黃俊中、蔡英峰、張誌家、蔡宗佑 ,還有幾位我忘記名字;(上述球員都有配合打假球嗎? )就我所知是有;(你如何確認?)我有一次在汽車旅館 剛好看到他們在分紅;(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九 第42頁倒數第9-4 行予證人閱覽;你當時於偵查中稱,年 輕球員的酬勞,有時候是到他們房間拿給他們,有時候是 叫他們到劉俊男的房間拿給他們,與你剛剛陳述不同,有 何意見?)要看選手,有的選手在那邊,有的選手在這邊 ,年輕的選手我就在劉俊男、吳保賢的房間,如果有拿到 其他房間給他們,那就是個別,還是有這種情形;(你剛 才說有在汽車旅館看到球員分紅,是在哪裡的汽車旅館? )高雄的四季什麼汽車旅館,在博愛路附近;(你怎麼知 道他們是在分紅?)他們在桌上交錢,我也不知道是不是 分紅,但他們有交錢的動作;(當時有誰在場?)一開始 是黃俊中帶張誌家進來,後來他們走了,蔡英峰等幾位選 手才會進來;(是誰付款?)蔡政宜;(有沒有談到或書 面紀錄那是分紅的款項?)應該是沒有;(你不怕蔡政宜 佯裝有更多球員配合,跟你多要球員的報酬?)我當時算 是余則彬的手下,談到錢的問題,由余則彬跟蔡政宜談; (蔡政宜會告訴你們,他可以操控的球員有誰嗎?)會; (有哪些人?)我現在只記得我剛才上述提到的人,其他 要看名單[以上,為檢察官之詰問事項];(你剛才說你 聯絡楊博任有4 、5 次,又說在宿舍交錢只有3 次,楊博 任配合打放水球到底有幾次?)聯絡是聯絡,當時他有沒 有下場或有沒有在一軍不一定;(如果沒有下場或沒有在 一軍就不給酬勞?)多少還是會有;(你們打放水球期間 ,有沒有發生口頭答應要打放水球,實際下場以後卻沒有 配合打放水球的情形?)沒有;(口頭答應配合下場就一 定都會配合?)是[以上,為辯護人詰問事項];(運作 打假球失敗的話,會發放對價或分紅嗎?)不會;(你剛 才說在汽車旅館分紅的時間是否還記得?)不記得;(為 何陳東興說那次分紅是在歐悅汽車旅館,而不是四季?) 這個部分我不知道我說的是不是他說的同一次分紅,應該 有很多次,我只看到一次;(有無可能你記錯旅館名稱? )不可能[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等語(見本院99 年12月21日下午審判筆錄),以上為被告楊博任聲請詰問 證人莊某之證述部分,足以明瞭證人(兼被告)莊侑霖有 在兄弟象球員宿舍與當時為『二軍』之被告楊博任住處單 獨為商談關於假球案之細節,且談得可說順利,況找『二 軍』乃為備不時之需,聯繫上有由莊某自行聯繫,亦有由 吳保賢、王勁力幫忙聯繫,這是顯然可見的,先可確定; 且上場價碼為野手30-50 萬元,未上場則分紅5 萬;且交 款方式大致上也是與聯繫方式相同;關於假球謝款方面, 95年前三場一定為證人轉交,96年8 月25日那場就是吳保 賢或王勁力轉交的;且被告楊博任亦有接受過其或余則彬 在長安西路紅海酒店提供之性招待很多次,亦據證人供述 明確;而其於接受檢察官詰問中亦指明,關於找被告楊博 任打假球,係田顯明幫證人聯絡,由證人跟楊博任談細節 的;而球員黃俊中、蔡英峰、張誌家、蔡宗佑都有打假球 ,而錢的問題是由余則彬跟蔡政宜談,以上明確之證述, 已足為被告楊博任不利之認定。 五十、證人莊侑霖證述略以:[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 請辯護人就被告蔡豐安部分行主詰問。](你何時開始配 合余則彬打放水球?若有,在95年間打過幾場假球?)95 年,在球隊期間三場,到二軍一場;(是否包括95年3 月 25日第11場比賽及95年5 月12日第92場比賽?)是;(你 另外有無介紹其他兄弟象隊球員給余則彬認識,並與你一 起配合打放水球?)有,吳保賢、劉俊男、王勁力、劉耿 欣、田顯明、郭一峰、蔡豐安、陳致遠、黃正偉、楊博任 、莊瑋全;(你在何時替余則彬找蔡豐安打放水球?)95 年;(你接觸蔡豐安打放水球的過程?)一開始我是先用 試探的方式講假球,他讓我感覺他已經有些許認同,當下 我就跟他講,如果有的話我們再配合看看;(你跟蔡豐安 談的地點?在場有何人?)一開始談的時候沒有別人,後 來在場有陳懷山,地點在蔡豐安房間、球員宿舍;(蔡豐 安當時有表示同意嗎?)有;(蔡豐安同意時陳懷山也在 場嗎?)好像沒有在場,到後面變成我要去找陳懷山時, 我有請蔡豐安陪我到陳懷山房間講;(蔡豐安配合打放水 球的謝款若干?何人、何時、何地點交付謝款?現場有何 人在場?)給他的地點在他的房間裡面,謝款約在50-70 萬,我交的,我記得有一次陳懷山在場;(陳致遠、陳懷 山有無配合打放水球?若有,何人找他們打放水球?他們 2 人打放水球的對價若干?是由何人交付?)有,我在球 隊時就是我出面聯絡,我離開球隊後就是田顯明聯絡,陳 致遠大概在70-100萬,陳懷山在50-70 萬,對價是我交付 ;(你有無請蔡豐安幫忙你找其他兄弟象球員一同配合打 放水球?他如何回應?)有,他有答應、他有幫我遊說, 他叫我自己先去試看看,如果不行他再幫我遊說;(提示 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77 頁予證人閱覽;偵訊中 你說你沒有請蔡豐安幫你找其他兄弟象隊球員配合打放水 球,與你上開所言不同,何者為真?)我偵查中所講的球 員是指年輕球員,不包括陳致遠、陳懷山;(蔡豐安有無 遊說王勁力、郭一峰打放水球?)郭一峰好像有,王勁力 好像沒有;(同上卷頁第三個問答,偵查中你說陳致遠、 陳懷山都是你找的,與你剛才所言不符,何者為真?提示 並告以要旨)確實是我找的,但偵查筆錄我沒有講清楚是 蔡豐安幫我遊說;(蔡豐安有無幫你在賽前聯繫球員要準 備打放水球?若有,他聯繫那些人?)如果有聯絡也是老 選手,有郭一峰、陳致遠、陳懷山;(95年3 月25日第11 場比賽、95年5 月12日第92場例行比賽時,打放水球之訊 息,是由何人告知同隊隊員?如何告知?)是由我告知選 手,當然是口頭,在球場告知;(就你所知,田顯明對蔡 豐安有無打放水球,是否知情?)知情;(這是你的猜測 ?還是田顯明告訴你的?)不是猜測,當時如果我們有在 一起打假球的選手,大家都是心照不宣;(田顯明有沒有 告訴過你,蔡豐安有打放水球的事?)我們在一起聊天都 會講,「我們」就是指有打假球的選手;(就你所知,莊 瑋全及劉俊男就蔡豐安有無打放水球,是否知情?)知情 ;(莊瑋全、劉俊男有告訴過你?還是這是你的猜測?) 我們在聊天時大家都知道;(蔡豐安有無在95年間負責發 放打放水球的謝款?)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47頁行予證人閱覽;依余則彬的偵訊筆錄記載: 『問:95年6 月15日該場比賽,你《余則彬》總計給球員 後謝款若干?答:大概是6 、700 萬元左右,其中包含給 白手套蔡豐安的30至50萬元,因為是莊侑霖拿給蔡豐安的 ,所以要問莊侑霖才能確定..。』,是否屬實?)30-5 0 萬白手套的金額我不太確定,其他屬實;(請詳述蔡豐 安如何擔任白手套的過程?)蔡豐安幫我遊說球員,不知 道這樣算不算白手套,有陳致遠、陳懷山、郭一峰;(遊 說的對價如何計算?)沒有代價;(你曾騙余則彬說陳瑞 昌有配合打放水球,實際上是為了冒充人頭多領50萬元現 金,是否屬實?若是,你向余則彬說蔡豐安在95.6.15 那 場比賽擔任白手套角色,是不是自己為了多拿錢,所以同 樣手法拿人頭冒充?)是;不可能拿人頭冒充;(提示98 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79 頁予證人閱覽;據余則彬 於偵查中供稱:『95年3 月25日比賽後...我又為了確 認陳致遠...有幫忙打放水球,我又要蔡豐安帶我去跟 陳致遠《看一下》,後來莊侑霖開車載蔡豐安,我自己開 另外一台車跟在後面,一同到臺北市百齡橋下,自蘆洲方 向往台北市方向,由環河北路右轉延平北路上的《天心的 家》大樓,陳致遠住所樓下,蔡豐安就跟陳致遠在車外聊 天,我就在車裡親自看到他們講話...』,是否屬實? )這應該是敘述我們交100 萬給陳致遠的過程,屬實;( 同上卷第280 頁,若屬實,為何你於偵訊時卻供稱:『我 記得95年3 月25日比賽後,我與余則彬、蔡豐安確實有去 找陳致遠,目的是要拿100 萬元謝款給他,但跟余則彬前 述講的經過有點不一樣。我記得在95年3 月25日比賽後一 週內,余則彬開著自己的車,載著我、蔡豐安到臺北市百 齡橋下延平北路上的「天心的家」大樓找陳致遠,陳致遠 一開始有開自己的車從「天心的家」地下車庫上來,後來 蔡豐安下車去跟陳致遠講了幾句話後,陳致遠將座車開回 「天心的家」地下停車庫,再坐上余則彬的車。接著於余 則彬開車載著我、蔡豐安、陳致遠在附近轉了兩、三圈, 這時我將裝著100 萬元現金的鞋盒拿給陳致遠,之後陳致 遠就下車回家。』,到底何者為真?提示並告以要旨)大 致相同,應該都是對的[以上,為被告蔡豐安選任之辯護 人詰問事項];(提示99年11月10日審判筆錄第19頁第10 行以下的問答予證人閱覽;你剛才說蔡豐安沒有幫你遊說 王勁力配合打假球,但依王勁力的證述,你曾經與蔡豐安 一同遊說王勁力配合打假球,何者屬實?)應該王勁力說 的屬實,因為我接觸的球員太多,有的事情細節沒有辦法 記得那麼詳細;(提示99年12月8 日審判筆錄第29頁倒數 第11行的問答予證人閱覽;你剛才陳述在交付蔡豐安打假 球的對價時陳懷山有在場,但依據陳懷山的證述,他並未 看過蔡豐安拿打假球的對價,何者實在?)我說的實在; (你剛才回答辯護人的問題時說,你請蔡豐安幫你遊說球 員配合打假球並無代價,可是你同時又說,有給蔡豐安擔 任白手套的錢只是金額不確定,兩者矛盾,何者屬實?) 遊說是我拜託他跟我一起去遊說選手,就沒有代價,白手 套是余則彬為了討好選手,可能會多給他一點錢;(你所 謂的白手套是什麼意思?)白手套應該像我這種角色才是 ,就是聯絡球員跟外面的老闆;(你剛才說配合打假球球 員的對價是由你負責發放,是否曾經跟蔡豐安一同發放? )沒有,發放都是由我發放,有在蔡豐安的房間,但他有 沒有在場我記不清楚[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蔡 豐安有負責聯絡球員跟外面老闆的工作嗎?)沒有[以上 ,為辯護人詰問事項];(你所謂的沒有聯絡球員跟外面 老闆的工作,是否指球員與老闆接觸的事,不包括蔡豐安 有通知老球員配合打假球的事?)是;(白手套的工作是 否包括通知配合老球員配合打假球?)是[以上,為檢察 官之詰問事項]。」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21日下午審判 筆錄)。 五一、證人莊侑霖證述略以:「(你是否知道吳健保有無操控球 員打假球?)這都是聽蔡政宜講的;(除了蔡政宜你還有 聽誰說?)只有蔡政宜;(蔡政宜為什麼會跟你講到這件 事情?)那是在聊天的時候,偶爾會聊到他以前和吳健保 的合作關係,他也會講到他和別人的合作關係;(蔡政宜 是如何敘述其與吳健保的合作模式?)就是講說他們以前 出資多少,作幾場球比賽,詳細的我也不太清楚;(提示 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51 頁倒數第6 行到252 頁 第1 行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說,曾聽蔡政宜與黃川井 講過,蔡政宜與吳健保在95年合資運作打放水球賺了不少 錢,是否屬實?)是;(為何你剛才說你只有聽蔡政宜講 過吳健保有與他配合運作球員打假球?)我也有聽黃川井 講過,但剛才沒有想到;(黃川井跟蔡政宜是同時告訴你 ?還是分別告訴你這件事情?)應該是同時;(你是否知 道陳東興有沒有配合運作球員打假球?)知道;(情形為 何?)陳東興有跟我提過,他以前跟綽號包子或肉包的人 合作過運作打假球;(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 4 頁第1 行以下的問答予證人閱覽;你當時跟檢察官說, 有聽到陳東興跟吳健保通話,內容是什麼你還記得嗎?) 記得,內容就是筆錄所講的;(同上卷九第88頁倒數第15 行以下,你如何得知陳東興有轉投吳健保的事情?提示並 告以要旨)這都是陳東興跟我講的;(你怎麼知道陳東興 不會欺騙你?)我不知道他會不會欺騙我[以上,為檢察 官詰問事項];(你剛才說陳東興有轉投吳健保,是哪一 個年度轉投吳健保?)這我不太清楚;(你剛才說陳東興 有聯絡球員打假球,是哪一個年度?哪一個場次?)我只 知道97年度跟98年度;(陳東興聯絡球員打假球這件事是 誰告訴你的?)沒有誰告訴我,當初我們談的時候,就是 我聯絡兄弟象隊,他聯絡La new熊隊;(他有告訴你他是 幫吳健保聯絡La new熊隊的球員嗎?)沒有,是幫蔡政宜 ;(你在偵查中跟檢察官說,你可以確定的是陳東興在吳 健保那邊待了幾年才到蔡政宜那邊做事?)是;(陳東興 是何時開始到吳健保那邊?)開始我不曉得;(陳東興何 時到蔡政宜那邊?)應該是97年;(你剛才說陳東興分別 先後到吳健保、蔡政宜那邊,是誰告訴你的?)陳東興跟 我講的;(你剛才怎麼回答檢察官,陳東興後來轉投吳健 保?陳東興是先到那邊?)先到蔡政宜,再到吳健保,再 回來蔡政宜;(你在偵查中說,中信鯨隊及La new熊隊都 是由陳東興通知打放水球的,對不對?)一開始是這樣沒 錯;(你怎麼知道這件事情?)因為要聯絡打放水球的時 候我有在場;(在場的有誰?)我、蔡政宜、陳東興,還 有很多人我忘記了;(你在偵查中說,蔡政宜要將陳東興 藏在臺北,是因為陳東興擔任中信鯨隊的聯絡人?)是; (你怎麼知道這件事情?)也是聽蔡政宜及陳東興講的; (你在偵查中說,你確定吳健保和蔡政宜在96年有合作運 作中信鯨隊、La new熊隊的球員打放水球,對不對?)不 對;(哪裡不對?)我只聽他們說,不能確定有沒有;( 你有沒有親見、親聞吳健保和蔡政宜在討論打放水球的事 情?)沒有;(你在偵查中說,中信鯨隊幫吳健保、蔡政 宜打放水球的球員是杜章偉、紀俊麟、曾漢州、鄭昌明, 對不對?)對;(你怎麼知道上開四人打放水球?)杜章 偉跟蔡政宜跟我說的;(杜章偉跟你說哪些球員打放水球 ?)就紀俊麟、曾漢州、鄭昌明,還有一些我忘記了,我 偵查筆錄中都有陳述過;(提示99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一 第91頁背面第10-17 行予證人閱覽;你當時向檢察官說, 你知道曾漢州打放水球是看報章雜誌寫的,為何與今日所 言不同?)看報章及聽他們講都有;(蔡政宜有跟你講中 信鯨隊哪些球員打放水球?)我偵查中已經講過;(你能 夠確認你剛才講的杜章偉、紀俊麟、鄭昌明、曾漢州,在 比賽的時候確實有打放水球嗎?)我能確認杜章偉跟紀俊 麟而已;(你確認紀俊麟、杜章偉打放水球的依據是什麼 ?)我們本身有面對面談過,我跟他們兩個都談過;(你 跟他們兩個談是民國幾年的事情?)杜章偉是97年,紀俊 麟是距今前兩個月到他臺中開的早餐店跟他談的;(你剛 才回答檢察官,蔡政宜、吳健保有出資合作運作球員打放 水球,出資情形為何?)我不清楚;(蔡政宜有沒有跟你 講過,他跟吳健保合作出資的數目?[檢察官異議:重複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你 是否知道蔡政宜跟你說的,他跟吳健保合作運作打假球是 哪些場次嗎?)不知道[以上,為被告吳健保選任之辯護 人詰問事項];[審判長問:對證人莊侑霖之證言有何意 見?告以要旨;檢察官均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游鉦 添律師答:本件證人莊侑霖有關於吳健保的事情均屬於傳 聞證據,今天詰問的結果還是這樣,其他辯論時表示意見 。被告吳健保答沒有。」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21日下午 審判筆錄),由證人莊侑霖如上證述可知悉其對於運作假 球案的經過,可說細緻作了證述,這是可以被肯定的。 五二、證人莊侑霖證述略以:「[審判長問對於起訴檢察官函知 本院,證人在被告吳明欽面前恐有不能自由陳述意見之情 形,有何意見?檢察官均答請求被告與證人隔離訊問。辯 護人謝啟明律師答沒有意見。被告吳明欽答沒有意見。審 判長諭知:請被告吳明欽暫退庭。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 互詰問,請檢察官就被告吳明欽部分進行主詰問。](你 認識被告吳明欽嗎?)認識;(你知道吳明欽的綽號?) 姐夫;(你是怎麼認識吳明欽?)由余則彬介紹;(為何 余則彬要介紹吳明欽給你認識?)一開始他說吳明欽是他 姐夫,到後來我才知道他們有一起合作運作打假球,吳明 欽也有股份;(你有無跟余則彬或吳明欽合作打假球的事 ?)有,期間我是擔任他們的白手套;(情形為何?)95 年度都是余則彬用手機聯絡我,是到後來我離開兄弟象隊 ,他才介紹吳明欽給我認識;(你是什麼時候離開兄弟象 隊?)95年度7 月;(余則彬介紹吳明欽給你認識之後, 你是怎麼運作打假球?與該二人關連為何?)他們兩人先 決定哪場比賽比較適當,然後三個人會合,如果討論結果 要運作,就叫我聯絡選手;(你跟吳明欽、余則彬三人運 作打假球的場次有幾場?)就我所知,我只知道在96年度 有聯絡我,余則彬叫我回來幫忙有兩場,沒有特定場次, 其中一場是吳明欽打給我的,我以為余則彬也知道,但實 際上余則彬並不知道吳明欽打電話給我那一場,95年度要 問余則彬比較清楚;(你還記得吳明欽打電話給你,但余 則彬並不知道那場是哪一場?)好像是96年8 月25日,偵 查筆錄中我有講過;(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 8 頁第23行到第9 頁第2 行予證人閱覽;該部分陳述是否 實在?)是;(96年5 月26日第118 場放水球運作成功之 後,你有無給球員報酬?)有,但數目不足;(你是怎麼 知道余則彬不知情吳明欽打電話要求運作打放水球?[辯 護人謝啟明律師異議:前提未建立。審判長諭知:異議駁 回,請證人回答問題。]事後比賽結束,余則彬趕到我家 樓下詢問我,當天是不是兄弟象隊有放水,我說有,他才 說:怎麼沒有跟他講,我說我以為你們在嘉義都在一起, 而我人在臺北;(你剛才提到96年5 月26日放水球運作成 功之後有給球員報酬,報酬資金來源?)由吳明欽給,不 足的部分事後由余則彬補;(你確認吳明欽有給球員錢嗎 ?)他是交給我的;(他交給你多少錢?)400 萬左右; (吳明欽在何時、何地交給你上開要給球員的報酬?)在 他嘉義的住處;(不足的部分余則彬給多少錢?)我有點 記不清楚,這要問余則彬;(你為何在吳明欽通知你96年 5 月26日要運作打放水球,你會相信他的通知?)我之前 都是聽他們兩個的,就是余則彬跟吳明欽,所以吳明欽打 給我,我以為余則彬在他旁邊,而且比賽只剩15分鐘就要 開賽,我沒有想太多,就趕快聯絡;(你是否知道為何余 則彬既然事前不知情有運作該場球賽,卻要支付不足的報 酬?)因為他想要再挽回球員的心,在該場比賽之後他就 徹底跟吳明欽分股,之後才會跟蔡政宜合作[以上,為檢 察官詰問事項];(你在運作打假球,你會獲得什麼利益 ?)金錢,余則彬、吳明欽下注完,給球員的謝酬裡面一 定會有部分分給我白手套的錢,約30-50 萬;(你剛才所 提到的吳明欽打電話給你運作打假球的場次,有幾位球員 配合打假球?)吳保賢、莊瑋全、劉俊男、王勁力,野手 我要看攻守名單才會記得起來;(你在本案偵訊時有無看 過攻守名單?)有;(所以你在偵查中所說配合的球員是 完整的名單?)是;(就你剛才提到的四個球員分別分得 多少錢?)都是30-50 萬,但是有的投一局,那場是大比 數的比賽,已經拉開比數之後的投手,大約在30萬左右, 一開始失分比較多的投手,有可能超過50萬,四個人都30 -50 萬,王勁力、吳保賢。可能多個1 、20萬,這個詳細 數字我現在實在沒有辦法算出來,因為比賽的變動太大了 ;(吳明欽給你40 0萬,你拿多少錢?)5 萬;(提示98 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23頁予證人閱覽;對王勁力所 言有何意見?)那是一個選手,我沒有意見,不足的部分 余則彬有補出來;(剩下的395 萬你分給誰?為何不足? )目前我只能想到投手部分,投手部分占250 萬左右;(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5 頁倒數第二個回答予 證人閱覽;你對田顯明所言有何意見?他所述是否實在? )沒有意見,實在;(他所述與你剛才所述投手可以拿到 30-50 萬不同,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我講的比較實在 ;(一般運作打假球時,都是透過何人通知球員?)我通 知球員;(有無透過其他人?)還有司機;(你所述吳明 欽打電話給你那次,是何人通知球員?)莊芳誠,是我聯 絡他去通知的;(你叫莊芳誠通知誰?)劉俊男跟王勁力 ;(一般如果不是你通知,你叫其他人通知,是在比賽前 或後何時通知球員?)應該是我分裡面跟外面,裡面是球 員和司機,外面是我,前一晚一定會告知,確定的話開賽 前2 、30分鐘;(你還記得吳明欽叫你運作的這次,是何 時要司機通知球員?)他打給我將近六點了,我就趕快叫 司機通知球員;(根據王勁力等球員說,這次他們領的錢 很少,因為你跟他們說這次下注的錢很少,是否有這回事 ?)是;(是誰跟你說是因為下注的錢很少,才給球員很 少?)吳明欽;(吳明欽何時跟你講上述的話?)比賽結 束後當天晚上就講了;(吳明欽給你400 萬,跟你一般運 作打假球需要給球員的報酬相差多少?)300 萬左右;( 余則彬補了多少錢給球員?)這要問余則彬比較清楚,我 也不知道;(余則彬補錢是否透過你給球員?)是;(全 部嗎?)不一定,他自己聯絡得到的球員他就自己拿給他 [以上,為被告吳明欽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田顯 明主要的守備位置?)一開始是野手,後來是投手;(田 顯明改守備位置後,關於他打假球的對價,有再跟他討論 改變嗎?)對價是依他是投手或野手當天的比賽決定,不 用再跟他討論;(你剛才提到余則彬他發放謝款的部分, 有認識的球員他直接給,你是否知道余則彬他直接發給哪 些球員?)這要問余則彬和田顯明,因為我那場聯絡完之 後就又回日本;(你是否知道96年5 月26日這場放水球之 後,球員有無跟余則彬要錢?)這我不清楚[以上,為檢 察官詰問事項];(96年5 月間是誰要你從日本回來?) 余則彬;(吳明欽要你打放水球這場,田顯明的守備位置 為何?)應該是投手[以上,為辯護人詰問事項];[點 呼被告吳明欽入庭。辯護人告以證人證述內容。];[審 判長問有無補充詰問或被告吳明欽有無問題詢問證人?被 告吳明欽答我有一個問題,我請律師幫我詢問。審判長諭 請被告吳明欽暫退庭,並由辯護人發問。](依證人所述 ,必須是余則彬、吳明欽、證人三人會合後才去運作打假 球,為何上述那場比賽是由吳明欽一人打電話給證人,證 人就去聯絡打假球?)先前不一定要三人會合,有時候是 三人會合,有時候是電話聯絡,所謂先前,就是以前我還 兄弟象隊當投手的時候就有這種情況;檢察官起稱請求補 充詰問,待證事實為關於96年5 月26日該場比賽到底是何 人通知證人回來,證人與余則彬所述有所矛盾,為釐清事 實,聲請主詰問。審判長諭知:上開檢察官證據調查之聲 請,經核尚非顯無必要,請檢察官詰問。](余則彬於偵 查中證述96年5 月26日該場球賽是由吳明欽特定跑到日本 找你回來,與你剛才所說,吳明欽是以電話通知有所不符 ,情形為何?)這場是余則彬找我回來,余則彬說的那場 是先前劉俊男主投的失敗場次[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 ]。」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21日下午審判筆錄)。 五三、證人尤秋興證述略以:「[審判長問詰問證人之先後順序 ?辯護人丁俊和律師答請求先詰問證人尤秋興。辯護人黃 仕翰律師答沒有意見。檢察官均答沒有意見。點呼證人尤 秋興,證人黃鉑裕、黃川井暫退庭。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 交互詰問,請辯護人就被告陳致遠部分行主詰問。](你 是否曾與陳致遠、陳致鵬一同在臺北市○○路○○○ 號7 樓 ?)我不是很清楚那是什麼地方,應該是在北投;(是在 何時?)不記得,好幾年前;(你為什麼跟他們去那裡? )就是去唱歌;(你去那邊是誰找你去的?)是陳致鵬說 要去唱歌,我們就一起去;(陳致鵬如何跟你說?)陳致 遠跟我說陳致鵬要帶我去唱歌;(陳致遠跟你說時在哪裡 ?)在陳致遠家;(當時陳致鵬在哪裡?)在陳致遠家; (你們當時三人在陳致遠家做什麼?)吃晚餐、喝酒;( 你們是怎麼到上開明德路的地點?)我已經不記得怎麼過 去,應該是坐計程車過去,因為我們在陳致遠家已經有喝 酒;(去的時候是誰報路?)好像是陳致鵬;(你到那個 地方之後有無看到誰跟陳致遠打招呼或握手?)沒有;( 那天陳致遠有遇到熟人嗎?)我沒看到;(那天有沒有人 跟陳致遠說,他是陳致遠的學長或學弟?)我沒有聽到; (你在那裡時有看到誰?有球員嗎?)沒有球員,都是不 認識的人;(你有認識球員嗎?)有;(你為何會認識球 員?)我會看棒球賽;(你那天何時離開?)應該是進去 那個地方一個小時左右我就回去了;(你要回去時有跟誰 講?)我先跟陳致遠講;(你自己一個人離開嗎?)是陳 致遠、陳致鵬送我下去;(有到樓下?)有到馬路上;( 你是怎麼回去的?)應該也是坐計程車;(你住處在附近 ?)是;(陳致遠送你下去時,陳致遠旁邊有小姐嗎?) 沒有;(你在那裡時,陳致遠旁邊有小姐嗎?)我不記得 [以上,為被告陳致遠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你認 識的球員是否包括陳嘉宏、高瑋?)不認識;(你跟陳致 遠以及陳致鵬是一起到上開現場嗎?)一起到;(到場後 你是否一直與他們二人在場?)我印象中我一直坐在他們 中間;(現場有沒有小姐陪侍?)我不清楚,我看裡面有 男有女,但我不認識他們;(你剛才所說陳致遠的熟人是 什麼意思?)我剛沒有說熟人,我是說我沒有看到我認識 的人;(是否有看到陳致遠的熟人?)我不知道陳致遠的 熟人是誰,但我沒有看到有人跟陳致遠打招呼;(你剛才 說你一直在他們二人旁邊,可是陳致鵬說當天確實有人向 陳致遠打招呼,與你所述不符,為何如此?)這我就不知 道,我就是沒有看到;(陳致鵬說,當天陳致遠說你已經 喝醉了,是否屬實?)我是已經喝醉了;(你是到場多久 後喝醉?)我喝酒都會喝醉,我在陳致遠家大概已經喝醉 了[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你那天到達時,是否 記得陳致遠、陳致鵬做什麼?)打牌、玩牌;(陳致遠他 們送你到路口後,你就自己找計程車?他們有無幫你叫車 ?)應該是我自己揮手[以上,為辯護人詰問事項];( 上址是營業場所還是其他場所?)我不知道,我第一次進 去,像是家裡面客廳舒服的地方,有沙發、音樂、有人唱 歌;(當天你有無見到該場所的主人?)我不記得;(當 天在該場所內大家都談論何事?)我真的不知道、不記得 他們談論什麼,我覺得沒有什麼重要,就是一般聊天;[ 審判長問:對證人尤秋興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 察官均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丁俊和律師問依證人所 述,他已經喝醉坐計程車過去且確實是陳致鵬在家裡接到 陳家鴻電話才叫陳致遠過去,根本跟余則彬所稱,證人有 開吉普車以及陳致鵬先在招待所再打電話給陳致遠根本不 符,且余則彬說當初叫陳致鵬打電話給陳致遠是要簽名球 ,若陳致遠真的有配合打假球,何須陳致鵬幫他要簽名球 。被告陳致遠答那天我跟陳致鵬送尤秋興下樓坐計程車之 後,我自己也就坐計程車離開。」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 22日上午審判筆錄),如上就辯護人詰問證人事項觀察, 並未有觸及任何有關假球事項細節,先為指明;然值得商 榷者,辯護方詰問證人以:你在那裡時,陳致遠旁邊有小 姐嗎?,證稱:我不記得等而非不知道或沒有,此已經形 成其證述之真實與否之想像!然仍未見有何積極證據可為 被告陳致遠不利之認定。 五四、證人黃川井證述略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 人就被告陳致遠部分行主詰問。](民國95年至97年你從 事何業?)我作組頭;(你有跟別人合作運作打假球嗎? )沒有,我只是幫他們下牌;(你是幫誰下牌?)幫余則 彬、蔡政宜;(你從何時開始幫他們?)余則彬是97年, 蔡政宜是95年;(他們叫你下牌的場次,是否他們就有運 作打假球?)我怎麼知道,我只是負責買牌;(他們叫你 下牌的場次是否每次都會獲利?)不一定;(大概幾次沒 有獲利?)不記得;(有無超過三次?)不知道;(沒有 獲利的原因為何?)不知道;(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 9 號卷八第130 頁倒數第10行至第131 頁第6 行予證人閱覽 ;(你於偵查中所述是否屬實?)當然屬實[以上,為被 告陳致遠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剛才辯護人提示筆 錄,你說只要下注金額超過1,500 萬以上就有問題,表示 有找球員打放水球,可以你剛才回答辯護人說你並不知道 蔡政宜等人有要求球員配合打放水球,實情為何?)我不 曉得他們運作的細節;(所以你知道他們有運作打假球, 只是不知道細節?)對,細節他們不可能讓我知道,上述 筆錄只是其中一段供述,該段供述之前及之後都還有其他 的供述內容;(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08 頁 第11行以下的問答予證人閱覽;為什麼你離開的時候要去 找吳健保討論?)95年我在臺北市負責幫林柏晟下牌,林 柏晟認識蔡政宜跟吳健保,那一年我不認識他們,95年結 束,96年我們要繼續配合當組頭,下去協調,但協調沒有 成功,我就沒有再跟吳健保他們聯絡;(你剛才說繼續配 合當組頭,是作哪一種賭博?)職棒;(是否也是運作假 球下賭?)我只是幫他們買牌,他們運作的情形不可能讓 我們知道;(你是否知道他們有沒有要運作打假球才找你 當組頭?)有;(據你在偵查中證述,你們曾經在蘆洲集 賢路的大樓裡面下注,為什麼要特別在蘆洲的集賢路下注 ?)因為林柏晟他說要找一個辦公室,剛好我在那邊有開 一家茶行,旁邊有一棟大樓有辦公室出租,我跟林柏晟說 就租該辦公室在那邊下牌,他說好;(你們既然可以用電 腦下牌,為什麼要特別租一個辦公室?)比較好集中管理 ,之前我在偵查中有說,吳健保、蔡政宜來的時候,林柏 晟會叫我們去辦公室,他們不讓我們知道很多事情,如果 我們各自散開就不能集中管理;(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 5 號卷甲第254 頁第15-1 8行予證人閱覽;(你所述是否 屬實?)是;(余則彬跟莊侑霖是否曾經告訴你,有哪些 球員是他們要求配合打假球的?)我大概知道吳保賢、王 勁力;(其他球員你是否知道?)其他球員我沒有辦法確 定,因為他們有時候亂講;(你怎麼知道他們是亂講?) 看比賽的時候,他們一下說這個怎麼樣、怎麼樣,那個怎 麼樣、怎麼樣,看起來不像是打放水球,我是從這樣判斷 ;(余則彬、莊侑霖有無說過陳致遠也有配合打假球?) 我有聽他們說過;[辯護人稱:剛才檢察官已經問過證人 是否有聽到余則彬等人告訴他有誰配合打假球,證人已陳 述是吳保賢及王勁力,所以上開問題係重複詰問,且證人 於偵查中也陳述其他他知道的人,其中並沒有陳致遠。] 、[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 22日上午審判筆錄),循上述證人黃川井證述明晰,其本 身於95年至97年間在做組頭,並為被告余則彬、蔡政宜下 牌事務,然仍證稱不知蔡、余某之運作打假球,此部分之 證稱,不合常情,蓋幫忙下牌之際,並先了解所下押注隊 別之緣由,因其所經營者乃職棒之簽賭可明;並與被告吳 健保、林柏晟、蔡政宜等相互協調連絡,何況並於蘆洲集 賢路之某大樓為下注,且也知道其等係以要運作打假球才 找證人當組頭者,而吳健保、蔡政宜到該蘆洲集賢路大樓 時,林柏晟亦會要證人前去該辦公室者,甚明。 五五、證人黃鉑裕(即黃俊中)證述略以:「[審判長諭知開始 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就被告張誌家部分行主詰問。] (你是何時介紹張誌家給蔡政宜認識?)張誌家加盟那一 年的6 、7 月,應該是97年;(在介紹兩人認識前,你是 怎麼跟張誌家介紹蔡政宜?)沒有,只是帶出來讓他們認 識,大家出來聊天、喝個茶;(介紹認識前,張誌家有沒 有向你詢問打放水球的方式、報酬?)應該我有跟他提過 ;(你跟張誌家怎麼提?)當下我們不可能講得很清楚要 打放水球的事情,我說如果有這方面的門路的話,是否他 有沒有意願,當下他不是很正面的回答,只說再看看;( 除了再看看之外,張誌家還有沒有什麼回答?)沒有;( 張誌家跟雨刷第一次見面,談話多久?)前後應該不到半 個鐘頭;(當場兩人有沒有討論打放水球的方式、報酬、 如何放水等細節?)當時我沒有在旁邊旁聽,只是在旁邊 走動,有沒有談到報酬的問題,應該張誌家自己比較清楚 ,我不清楚;(你有聽到兩人討論何事?)很敏感的問題 不可能單刀直入,我也不清楚;(有沒有討論到哪一場比 賽要放水?)沒有;(97年度你是否曾經代替蔡政宜要求 張誌家放水?)有;(總共有幾個場次?是哪一場?)9 月多,一次;(蔡政宜是在比賽前多久決定那一場要打放 水球?)其實蔡政宜是在要做的前兩、三天或一個禮拜會 預設,但不會確定,其他時間是由訊號手我去接收,才知 道到底有或沒有,我再轉述;(你聯絡的這場比賽,你是 比賽前確定蔡政宜要運作該場比賽?)開賽前十分鐘;( 你當時有沒有轉達張誌家?)有,我有跟他說,他說他知 道;(除了他知道之外,張誌家還有什麼反應?)沒有; (該場比賽你有沒有上場?)應該沒有,我不是很確定, 要看當天的紀錄;(當時你是不是在二軍?)應該不是, 當時我應該還在一軍,之後才在二軍;(該場比賽有哪幾 位熊隊球員放水?)要看名單才能確定,看誰那天有下場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C 第107 頁正反面予證 人閱覽;97年9 月27日第282 場比賽,有參與打放水球的 球員?)我,蔣智聰、黃小偉我知道他們有,但不知道是 誰給他們訊息,那天我只有跟張誌家講;(就你的印象, 該場比賽張誌家是不是有對手滿壘但沒有暴投保送的情形 ?[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 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上述比賽中你是不是有跟張誌家 對話?內容為何?)沒有什麼對話;(比賽過程中,你有 沒有去提醒、要求張誌家要放水?)我有提醒他;(你要 提醒他,是不是認為他當時沒有放水?[檢察官朱俊銘異 議:誘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 ];(既然你說賽前已經通知張誌家了,為什麼比賽過程 中還要再提醒、要求張誌家放水?)因為他看起來就不像 在打放水球;(該場比賽張誌家的手是否受傷?)有,開 賽的第一局;(你為什麼有印象?)教練有喊暫停上去看 ;(可否陳述張誌家受傷的情形?)指尖瘀血還是破皮; (該場比賽張誌家是何時被換下場?)五局多,五、六局 的時候,看比賽記錄就知道;(為什麼被換下來?)這應 該要問總教練,我不知道;(就你所知,張誌家跟蔡政宜 間,有沒有金錢的往來關係?)有;(可否說明你瞭解的 金錢往來關係為何?)後續我不在,我不知道他們演變成 怎樣;(張誌家跟蔡政宜第一次見面時,有沒有拿錢?) 有;(拿了多少錢?)應該100 萬;(之後蔡政宜還有沒 有交錢給張誌家?)之後應該有;(是什麼時候?金額多 少?)7 月中旬那時候,不是我交給他,應該是2 、30萬 吧;(你怎麼知道是2 、30萬?)因為事後我們兩個一定 會談,我問他拿了多少;(你是不是曾經證稱,張誌家差 蔡政宜300 萬元?)那也是耳聞聽蔡政宜說的,事後他們 發展成怎樣我也不清楚;(剛才你講的兩次拿錢,有沒有 包含在你證述的300 萬之內?)有;(蔡政宜給配合球員 的謝款或分紅,是在打放水球之前或之後?)之後;(你 前述張誌家兩次拿錢,是在你通知張誌家打放水球的場次 之前或之後?)一個是之前,一個是之後,100 萬是之前 ;(你剛才回答第二次給錢是7 月,而打放水球的場次在 9 月,跟你前開回答時間不符,為何如此?)因為可能當 下彼此有答應了,之前他沒作,之後可能會給他分紅,這 跟他9 月打放水球是兩碼子事情,通常謝款或分紅都是在 之後,可能張誌家個人都是在之前;(所以張誌家兩次拿 錢是不是都是在9 月那場運作打放水球之前?)是;(97 年7 月5 日La new熊隊對中信鯨隊的比賽,蔡政宜有沒有 運作打放水球?)我沒印象,要看資料;(提示98年度偵 字第30549 號卷三第192 頁第三個問題予證人閱覽;當時 你回答檢察官說,這場比賽張誌家有配合打放水球,這個 陳述對嗎?)我不是很清楚,當時我覺得那場是有,7 月 那場我比較沒有印象,在調查局時我就比較模糊;(提示 98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112 頁第三個問題;『問:據你 供稱,97年7 月5 日澄清湖棒球場中信鯨對La new熊的球 賽中,蔡政宜曾要求配合打放水球,比賽結果La new熊以 2 比4 輸球,但蔡政宜卻否認該場比賽曾要求球員打放水 球,你如何解釋?答:我當時因為受傷,待在二軍,但事 後聽蔡政宜親自跟我抱怨,第一次請張誌家配合打放水球 就失敗,害他輸一千多萬,所以我印象比較深刻,至於蔡 政宜為何要否認這一場比賽有打放水球,我就不清楚了。 』,你當時是否這樣回答?)有;(為何與今日陳述不同 ?)印象中就一直都在9 月,畢竟那時候我在二軍,我親 自跟張誌家講的印象比較深刻,7 月5 日那時候我在二軍 ,情形我不清楚,所以事後都是聽蔡政宜說的;(你當時 的回答放水的場次與今日回答放水的場次不一樣?)9 月 那時候有啊;(剛才提示的筆錄,你說放水的比賽是7 月 的比賽,今天你又說是9 月的比賽,到底是哪一場?)剛 才我已經陳述,7 月我是聽蔡政宜說的,9 月這場是我自 己轉述,所以我當然比較清楚9 月的比賽;(提示98偵字 第30549 號卷四第113 頁第二、四個問題;『問:據蔡政 宜供稱,97年9 月27日澄清湖棒球場米迪亞隊與La new熊 的球賽中,比賽結果La new熊以比4 贏球,打放水球失敗 ,有無此事?答:當時因受傷待二軍,我未聽說這場比賽 有打放水球的情形,所以我根本不知道有這一場。問:… (蔡政宜說是97年9 月27日)認為是你將該場比賽誤記為 97年7 月5 日中信鯨與La new熊的比賽,你認為有無此可 能。答:機會不大。』),你當時有這樣陳述嗎?)當時 我是這樣陳述,只是我剛才看比賽的場次9 月27日那場我 有出賽,偵查時我是搞錯場次時間;(提示98偵字第3054 9 號卷十第49頁背面最後一個問題以下;『問:你先前供 稱張誌家於97.9.26 日之比賽有答應蔡政宜打放水球,你 怎麼知道此事?答:因為蔡政宜有叫我去通知張誌家,這 場比賽要運作,我就於賽前十多分鐘去跟張誌家說『這場 有』,他說『他知道了』、這場比賽前一天或幾天前,我 也有跟張誌家說這場比賽可能要運作,比賽前我會看有沒 有暗號出現,再去跟他確認,張誌家就回答我說『我知道 了,到時候確定時再跟我講』,我在比賽前十多分鐘時, 就有再跑去他身邊跟他講。』,當時你有這樣回答?)是 ;(你曾在偵查中證稱,張誌家賽前有同意放水,指的是 不是剛才提示筆錄內的對話?)是;(換言之,你是否認 為張誌家回答:我知道了,就表示同意放水?)對;(97 年度你總共拿過幾次分紅?金額分別多少?)兩、三次有 吧,金額約2 、30萬;(每次多少錢?)就2 、30萬;( 蔡政宜給球員分紅有沒有一定的行情?)沒有,看他心情 ;(你偵查中有證述,98年間代替蔡政宜聯繫張誌家還債 或打放水球抵債,對嗎?)我有幫蔡政宜轉述過;(所以 雖然張誌家有先拿錢,蔡政宜有意運作打假球比賽前,仍 須徵得張誌家同意?[檢察官異議:誘導。審判長諭知: 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辯護人答:撤回上開問題 。];(提示98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23 4頁背面最後一 行;『問:之後你有無向張誌家提及打放水球的事?答: 我與張誌家見面聊天時都會問張誌家,《到底要不要?》 《到底怎麼樣?》他都回答:《好阿,再看看。》』,你 當時有無這樣回答?)有;(為什麼在他們第一次見面後 ,你還要多次確認張誌家之意思?)可能想到就問一下, 再確定看看;(提示98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228 頁第四 個問題;『問:97年5 月之後你有無向張誌家提及打放水 球的事? 答:我與張誌家見面聊天時都會問張誌家,《到 底要不要配合》,《到底怎麼樣》他都回答:《要。配合 》』,你當時有這樣陳述嗎?)有;(你前後兩個回答不 盡相同,何者正確?詳情為何?)應該是要配合,有狀況 我會去跟他講;(當時張誌家的回應就只有這樣嗎?)對 ;(你前面有陳述,他回答再看看,這部分究竟如何?[ 檢察官異議: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 問題。]可能當下溝通當中,大家的心態有點模稜兩可, 可能起初已經有先拿錢,所以事後講話的態度比較不一樣 ,有說到再通知他;(97年度的282 場比賽打放水球有成 功嗎?)沒有;(該場比賽後,蔡政宜有無表示張誌家沒 有放水?)應該有;(時間、地點?)不清楚;(你怎麼 知道應該有?)因為沒打成功蔡政宜一定會問也一定會說 ,張誌家他都沒作還是怎樣;(蔡政宜有問你嗎?)印象 中應該是有;(你們陳述的內容為何?)我跟蔡政宜說, 我有轉述且張誌家說他知道[以上,為被告張誌家選任之 辯護人詰問事項];(提示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 55頁正面倒數第19-6行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證述,第 一次介紹蔡政宜與張誌家認識時,蔡政宜就有詢問張誌家 是否願意配合打假球,張誌家並且回答好,有機會的話, 與你今天剛才證述不清楚該次的談話內容不符,為何如此 ?情形為何?)可能時間太久忘記;(何者比較實在?第 一次見面有無談到打假球的事情?)應該會提到,但當下 不可能馬上確定會不會作,可能會說好,有機會再配合; (你剛才提到第一次見面時,蔡政宜有給張誌家錢,是當 天還是之後才給?)應該是當天;(為什麼蔡政宜要給張 誌家錢?)那時候應該是張誌家有說家裡要用錢,先跟蔡 政宜拿;(蔡政宜給張誌家錢,是在蔡政宜詢問張誌家是 否配合打假球之前或之後?)之後;(蔡政宜是否曾經給 張誌家分紅?)有,如果要拿錢的話,應該是以分紅的名 義找他;(你記得是在什麼時候分紅的嗎?地點為何?) 地點應該在汽車旅館,應該是97年7 月中旬;(分紅的意 思是什麼?)就是我們有打放水球,但沒有上場的球員, 蔡政宜還是會給分紅;(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三 第169 頁第2-16行予證人閱覽;你剛才說的分紅情形,是 否就如同偵查中所述?)是;(該次分紅還有無其他人在 場?)就陳東興,後來蔡政宜也有來,其他我就不清楚; (是誰把錢交給張誌家?)當下交錢的過程,我有在場, 但可能在外面抽菸,所以沒有印象,但我在那邊有拿錢, 我不可能一直盯著他們交錢,事後出來我跟張誌家有講到 拿多少;(在分紅給張誌家時,你到底有沒有在場看到? )我人是在那裡,但交錢過程‧‧;(同上卷頁,依你在 偵查中確實有陳述當天交款給張誌家的過程,情形是否可 以回憶如同偵查中所述?提示並告以要旨)是;(你現在 是否可以回想你是否在場?)在場;(蔡政宜當場有跟張 誌家說,該筆款項是打放水球的分紅,有何反應?)說他 能不能先多拿一點,家裡要用;(這次分紅是在97年9 月 27日之前或之後?)我印象中有兩次,依我現在的印象是 之前;(在偵查中你陳述到關於張誌家分紅及上場配合打 假球的場次,有時會有所出入,是因為時間久遠而有所遺 忘嗎?)時間久遠而且時間順序會混淆;(你知道在汽車 旅館分紅那一次還有哪些球員到場?)只有我跟張誌家; (你的意思是說你只看到你跟張誌家,其他人你不知道? )球員就是我們兩個;(97年9 月27日打假球失敗後,你 是否有跟蔡政宜、陳東興質問張誌家?)沒有一起,我都 是私底下問他,如果有的話,可能是我跟張誌家去跟他們 碰面講這些事情;(張誌家對於該場打假球失敗有無作何 解釋?)沒有,他就說他有作,哪知道會這樣;(蔡政宜 是否有告訴你,98年請你去詢問張誌家是否還款或打假球 配合的原因?)有這件事,因為蔡政宜說張誌家還積欠蔡 政宜300 萬,我不知道是不是他們私底下的金錢借貸關係 ,我只是轉述;(就你所知,張誌家是否還有其他場次配 合蔡政宜打假球?)沒有;(你剛才提到300 萬有包括分 紅及第一次給的100 萬,你是如何得知?)聽蔡政宜講的 ,他說那是張誌家之前跟他拿的,第一次拿多少,前前後 後陸陸續續加起來共300 萬,但沒有講細目是分紅或什麼 ;(關於張誌家配合蔡政宜打假球部分,你是否還有補充 ?)沒有[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提示98年度偵 字第30549 號卷九第236 頁第三個問題予證人閱覽;當時 你是不是有這樣回答?)有;(這次偵查中講的汽車旅館 給的錢是20或30萬,與剛才檢察官提示你的回答是50萬不 同,情形到底為何?)應該可能是金錢上的數字,大概就 這兩筆,我只知道有拿這筆錢,但是什麼時候及金額,我 不太確定;(你到底有沒有直接目睹蔡政宜交錢給張誌家 ?[檢察官朱俊銘異議: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 請辯護人改問問題。];(在汽車旅館交錢時,你有沒有 離開過現場?[檢察官異議: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成 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在汽車旅館交錢時,就你 有看到的情形而不是只是事後聽說的部分,到底有哪些? [檢察官劉文瀚異議:問題不明確。審判長諭知:異議成 立,請修正問題。];(上述問題修正為限於與蔡政宜、 張誌家間交錢有關的事宜,你看到及事後聽到的情形分別 為何?)我看到的就是我們兩個都知道我們有拿到錢,在 房間裡面蔡政宜對張誌家說要拿多少給他,就是2 、30萬 那筆,張誌家說要多拿一些,所以總共拿了50萬;(97年 第282 場比賽,張誌家是如何被換下場?[檢察官朱俊銘 異議: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改問問題];( 你說賽後張誌家有解釋,他是直接向你解釋運作不成功嗎 ?)他解釋說他就作了就這樣,怎麼會知道結果會這樣, 他是跟我說的;(該場比賽放水的球員有沒有包括林智勝 、黃龍義、潘忠韋、黃欽智、陳峰民?[檢察官異議:重 複、誘導無關連性。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改問問題 。];(你曾否在偵查中表示說,打放水球的球員包括林 智勝、黃黃龍義、潘忠韋、黃欽智、陳峰民?)我有聽說 而已,但不能確定;(今天你一開始回答說,蔡政宜、張 誌家第一次見面並沒有談到打放水球,剛才反詰問時又回 答檢察官說,張誌家是在被詢問打放水球後拿到錢,此陳 述矛盾,為何如此?[檢察官異議:問題重複。審判長諭 知:異議成立,請改問問題。];(你都回答說第一次見 面的情形記憶不清,為什麼又可以回答檢察官說,是在詢 問後拿到錢?)我看了偵查中的筆錄[以上,為辯護人詰 問事項];(你剛才說是因為看了偵查中的筆錄才可以回 答,是否是因為看過筆錄後你才回想出當時的情形?)是 [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審判長問:對證人黃鉑 裕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均答辯論時表示意 見。辯護人答證人證稱第一次見面沒有講到打假球及相關 細節,之後多次確認張誌家的意願,到第282 場賽前告知 張誌家,比賽當中也認為張誌家沒有放水,又提醒要求張 誌家配合,足認張誌家並無與黃俊中等人犯意聯絡。黃俊 中之前證稱,張誌家賽前同意配合,今日證述明確他的依 據是張誌家回答:我知道了,黃俊中係自行揣摩張誌家的 意思,不是張誌家表示同意,黃俊中就放水的場次比賽的 細節,就汽車旅館是否有交錢,交錢的數額,就張誌家跟 蔡政宜第一次見面談論何事,偵查當中即有諸多矛盾,今 日詰問後,矛盾仍存不足採信。被告張誌家答如辯護人所 言。」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22日上午審判筆錄),依據 如上證人黃鉑裕即黃俊中之證述可知,證人有與被告張誌 家論及打放水球方式、報酬,先可確信;而張誌家跟《雨 刷》第一次見面討論打放水球的方式、報酬、如何放水時 證人未在場旁聽,有無談到報酬問題,張誌家自己比較清 楚,基此,則應探究《雨刷》之證述以明之;有於97年9 月有一次代蔡政宜要求張誌家打放水球且也經轉知張誌家 知悉在案明確;並就97年9 月27日第282 場之比賽亦係證 人黃某告知者,也明;而張誌家跟蔡政宜第一次見面時有 拿100 萬元之情形,而計有300 萬元之譜,也據證人證述 甚明,則此100 萬元鉅款又為何用?所謂無功不受祿,張 誌家之功勞於本件而言,則應深入探討了,是可以認知者 ,乃被告張誌家有取自被告蔡政宜款項是非常的明確,有 二次拿錢,且蔡政宜係於詢問張誌家是否配合打假球之後 。是綜合觀察如上證述即可為被告張誌家不利之認定。 五六、證人蔡政宜證述略以:「[審判長問被告陳致遠就聲請調 查證人蔡政宜部分之待證關連性?辯護人答就證人運作打 假球模式確認是否構成詐欺,今日被告陳致遠未到庭可以 進行詰問。檢察官稱被告林柏晟已經具狀捨棄就證人之調 查聲請,檢方也捨棄關於該部分之聲請。審判長問:林柏 晟及辯護人有何意見?被告林柏晟答沒有意見。辯護人均 答沒有意見。審判長問:詰問順序依序為被告陳致遠、徐 連造、黃仁義、張誌家,有何意見?均答沒有意見。審判 長問被告張誌家部分雙方均聲請主詰問,對詰問方式有何 意見?辯護人黃仕翰律師答聲請就證人主詰問。檢察官均 答沒有意見。](你是何時開始運作打放水球?)95年; (運作方式為何?一隊還是兩隊?)一隊;(另外一隊有 無運作你是否知道?)不知道;(你運作的場次是否每次 都會獲利?)沒有;(沒有獲利的原因為何?)不知道;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64頁背面第11-16 行 予證人閱覽;這是否你於調查局所言?)是;(你所知道 兄弟象隊有打假球的球員就是你於上開筆錄所言那些人? )是莊侑霖講給我的聽我才知道,就是那些人[以上,為 被告陳致遠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審判長問對證人蔡 政宜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均答沒有意見。 辯護人丁俊和律師答辯論時表示意見。]」等語(見本院 99年12月24日上午審判筆錄)。 五七、證人蔡政宜證述略以:「[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 ,請檢察官就被告徐連造部分進行主詰問。](高俊強有 沒有配合你打假球?)有;(你是怎麼通知高俊強那場比 賽要打假球?)透過徐連造;(詳細的情形?)賽前在台 北遠企飯店旁邊的住所,就由林柏晟約徐連造過來,徐連 造再約高俊強過來,那場球他說要放看看,比賽當天是徐 連造打暗號;(這是何時的事?)95年8 月;(高俊強除 了上開比賽以外,還有沒有配合你運作打假球?)後面我 就沒有再跟他接觸,到97年才又碰面[以上,為檢察官詰 問事項];(審判長問被告徐連造對於上述95年8 月5 日 打假球部分是否承認?)是,其餘如前所述。」等語(見 本院99年12月24日上午審判筆錄)。 五八、證人蔡政宜證述略以:「[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 ,請辯護人就黃仁義部分行主詰問](認識黃仁義,跟黃 仁義是朋友關係(你有沒有請黃仁義處理賭資匯款的事情 ?)有;(賭資種類為何?)一般打麻將或賭棒球的錢; (有無包括中華職棒簽賭?)有;(這麼多款項中你是否 會告訴黃仁義屬於什麼款項?)不會;(你有沒有告訴黃 仁義關於你運作打放水球的事情?)沒有;(你有沒有在 鐵仔場或高雄市○○○路○○號2 樓,跟莊侑霖、黃俊中等 人討論運作放水球的事情?)有,但都會叫其他不相干的 非球員走開;(黃仁義是否會在場?)不會;(黃仁義始 終不在場?還是你們討論時請黃仁義離開?)有時候會在 場,但討論時我會請他離開;(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229 頁第一個問答予證人閱覽;黃俊中說介紹蔡 宗佑給你認識,但在你跟蔡宗佑提到打放水球之前,你就 請在場的黃仁義離開,是否有此事?)對;(為什麼請黃 仁義離開?)因為運作打放水球我怕走漏風聲;(提示98 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33 頁倒數第四個問答予證人 閱覽;蔡英峰說他到鐵仔場跟你拿謝款時黃仁義會在場, 但你都會先叫黃仁義離開再拿錢給他,有無此事?)對; (為何請黃仁義離開?)我不能讓人家知道我跟球員之間 交易的情形;(你在97年間是否跟余則彬、莊侑霖等人有 運作打放水球?)有;(比賽前是否會進駐球場附近的飯 店或汽車旅館?)會;(一起進駐的有哪些人?)余則彬 、莊侑霖他們;(黃仁義是否有在場?)不會,他不會在 現場,但我會打電話叫他幫我買東西,東西拿來他就走了 ;(黃仁義是否知道你們在汽車旅館做什麼事情?)不知 道;(在汽車旅館的余則彬等人是否可以單獨離開?)沒 有辦法,因為在一起等著下注,不可能讓知道內情的人先 離開,因為怕走漏消息;(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 三第24 7頁第三個問答予證人閱覽;你於偵查中說黃仁義 有陪陳東興去球場,但黃仁義不知道陳東興要去做什麼, 是否實在?)對[以上,為被告黃仁義選任之辯護人詰問 事項];(黃仁義是否知道你有在簽賭臺灣職棒?)我不 知道他是否知道;(為何你在偵查中說,黃仁義偶爾也會 幫你處理臺灣職棒的簽賭事宜?)有時候棒球的錢跟打牌 的錢我會混在一起,他沒有幫我處理下注簽賭,他幫我匯 款麻將及下注輸的錢給人家;(既然你害怕不相關的人知 道你跟球員討論打假球的事情,為何你又要請黃仁義在場 ,之後再請他離開?)他有時候會去找我泡茶,但球員到 要討論打假球的事情,我會請他離開;(為什麼下注棒球 贏的錢你會匯到黃仁義的帳戶?)我自己的帳戶沒有在用 ;(黃仁義沒有詢問你帳戶的款項從何而來?)不會;( 你是否曾經請黃仁義載陳東興跟蔡淵源到球場上打暗號? )因為陳東興他們沒有車,我才叫黃仁義開車載他們;( 在汽車旅館與莊侑霖、余則彬等人討論打假球的事情時, 為什麼黃仁義也會在場?)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 30549 號卷八第113 頁倒數第1 行到第114 頁第5 行予證 人閱覽;為何余則彬說,在你們討論運作打放水球時,黃 仁義也在場,何者屬實?)黃仁義不在場,不相干的人不 會在場;(你的意思是否是你們討論打假球的時候黃仁義 不在場,但黃仁義在你們討論打假球的當天也在汽車旅館 ?)不會,他不會跟我們在汽車旅館;(提示98年度偵字 第30549 號卷三第319 頁第13行的問答予證人閱覽;據黃 俊中證述,黃仁義跟陳東興兩人經常開車去球場,由其中 一位進去打暗號,而不是你剛才說的只有一次,情形為何 ?)不曉得,打暗號是陳東興;(既然你害怕其他人知悉 你跟球員有往來,為何不單獨與余則彬、莊侑霖等人另外 約討論打假球的時間地點,而要在有其他人在場的人討論 ,並支開不相干的人?)余則彬、莊侑霖從台北下高雄時 間不一定,所以我那邊剛好有其他人在泡茶的時候,我就 會支開不相干的人;(還有誰知道你有請黃仁義載陳東興 、蔡淵源到球場去?)我不知道,我一般都是叫陳東興; (你以電話請黃仁義載陳東興、蔡淵源到球場時,旁邊有 何人在場?)那麼久忘記了;(你有沒有跟其他人說過你 請黃仁義載陳東興、蔡淵源到球場去做什麼?)沒有,我 沒有跟其他人講過;(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 133 頁最後1 行到第134 頁第1 行予證人閱覽;為何黃川 井會知道你要黃仁義載陳東興、蔡淵源到球場,是要監視 他們二人不能打電話以免走漏風聲?)這個我就不知道; (你是否因為黃仁義幫你處理帳務又與你是好朋友,所以 不敢據實陳述?)不會;(你是如何管控你在黃仁義帳戶 裡面的錢?)錢匯進去我就叫他領出來;(錢匯進去多久 叫他領出來?)一、兩天;(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 卷三第252 頁背面最後一個問答到第253 頁第1 行予證人 閱覽;既然錢匯進去一、兩天就叫他領出來,為何還需要 每個禮拜對帳?)我要看哪一筆錢是誰匯進來的,我也怕 漏掉;(你下注中華職棒打假球贏的錢,會不會匯到黃仁 義的帳戶?)會[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上述帳 戶進出的款項金額大概都是多少?)有時候幾十萬,有時 候幾百萬,一、兩百萬;(頻率大概情形?)如果我們賭 職棒輸就沒有人匯錢進來,贏的話才有錢匯進來;(所以 上述款項的進出是否都是在職棒比賽有結果的當天或隔天 ?)不是,一個星期結帳;(也就是說都是在比賽結果之 後一個禮拜就會有款項進出?)贏的話每個禮拜一錢會進 來,輸的話也是禮拜一匯錢給人家;[審判長問:對證人 蔡政宜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答:蔡政宜與 被告黃仁義有一定的信賴關係及情誼,所證與其他證人均 不相符,應係維護被告,不足採信,其餘待辯論時表示意 見。辯護人陳力揚律師答據其他證人所述,談論放水球事 情時,蔡政宜會令黃仁義離開,與蔡政宜證述相符,足見 蔡政宜所述屬實,其餘辯論時表示意見。被告黃仁義答如 律師所言。」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24日上午審判筆錄) ,由如上證人蔡政宜證述可知,被告黃仁義係為證人蔡政 宜處理中華職棒簽賭賭資匯款者;且基於其所為證述其所 為運作假球案之相應事務極其明確,可以了解;然唯一可 以知悉的是其仍有意無意間對被告黃仁義部分有所保留, 是初步可以確信的;且陳東興於運作假球案中之角色也是 重中之重,而黃仁義則是基於監視的任務,且蔡政宜亦有 將假球所贏的錢匯入黃仁義帳戶,同為明確。 五九、證人蔡政宜證述略以:「[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 ,請辯護人就被告張誌家部分行主詰問。](你與張誌家 間有無金錢往來關係?細節為何?)他有透過黃俊中來跟 我借錢,總共是230 萬;(是什麼時間跟你借的?)他是 透過黃俊中找我,總共向我借2 次還是3 次,時間我現在 記不起來;(你說借款2 次或3 次,分別是借多少錢?) 第一次100 萬,第二次130 萬;(交錢的地點在哪裡?) 第一次在我家裡,第二次在歐悅汽車賓館;(提示98年度 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245 頁倒數第6 行以下98年11月5 日偵訊筆錄;當時陳述:『‧‧後來我確實有借張誌家10 0 萬元,但是認識當天就拿給他或隔幾天才拿給他,我不 確定,後來我又借了130 萬元給張誌家,分1 次還是2 次 我不確定,我只記得這幾次借給他錢的時候有有1 次是在 汽車旅館。』是否實在?)實在;(你在汽車旅館交付給 張誌家的錢,總數是不是就是130 萬?)在汽車旅館應該 就是130 萬;(你在汽車旅館交錢給張誌家,總共有幾次 ?)就只有這一次;(你與張誌家第一次見面什麼時候? )好像是透過黃俊中帶去的,時間我忘記了;(第一次見 面時你跟張誌家談論何事?)就先認識;(有沒有談到跟 打放水球有關係的事情?)第一次沒有;(第一次見面時 ,有沒有提到打放水球之場次跟報酬?[檢察官異議:重 複。辯護人黃仕翰律師稱:撤回上述問題。];(提示98 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246 頁第11行以下98年11月5 日偵訊筆錄予證人閱覽;『不是,我在借了張誌家230 萬 元後,跟張誌家說用配合打放水球的方式來抵債,一場可 以抵是100 萬元或是150 萬元確實金額我忘記了。』)是 否實在?[檢察官朱俊銘異議:前提有誤且誘導。審判長 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實在;(你何時交 給張誌家第二次的130 萬?)在汽車旅館,時間忘記了; (你前開回答說,借了230 萬後就跟張誌家說打放水球來 抵債,你跟張誌家說這句話的時間是什麼時候?)忘記了 ;(當時張誌家有回覆你嗎?)他說看看;(你是否曾經 給球員打放水球的謝款或分紅?)有;(你給球員謝款或 分紅,會是在打放水球之前還是之後?)之後,有贏錢才 有;(給球員吃紅金額是多少?)不一定,有時候10萬, 有時候5 萬,不一定;(分紅有沒有一定的區分方式?) 上場、沒上場有區分,有上場的就是謝款,沒有上場的就 是分紅5 萬到10萬;(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 137 頁第1 行以下98年11月12日偵訊筆錄予證人閱覽;『 問:承上問,你對於與你談妥配合,但未實際出賽的球員 ,在成功打放水球後是否仍會給付款項?明目是否為『分 紅?答:我有時候會給他們吃紅5 萬元,且不分投手或野 手,名目是吃紅。』,該陳述與你今日所述5 到10萬不一 致,分紅情況應該為何?[檢察官異議:前提錯誤。審判 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最少就是5 萬給 他們吃紅,我的意思是有的選手5 萬,有的拿到10萬;( 有沒有分投手及野手來決定分紅金額?)沒有;(97年9 月27日第282 場比賽La new對米迪亞,何時確定打放水球 ?)應該是前一天晚上;(你前述前一天晚上確定要打放 水球,在前一天晚上你運作了什麼事情?)就聯絡,聯絡 黃俊中還有陳東興;(你聯絡黃俊中、陳東興什麼事情? )聯絡明天要打放水球;(你自己有沒有聯絡張誌家打放 水球?)我自己沒有跟他聯絡;(你有沒有要求其他人聯 絡張誌家打放水球?)應該是陳東興在聯絡;(除了張誌 家外,還有通知哪些球員打放水球?)忘記了;(提示98 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137 頁第1 行以下98年11月12 日偵訊筆錄予證人閱覽『問:你認為97年9 月27日比賽中 ,La new熊隊實際上有無配合打放水球?答:這個比賽有 答應配合打放水球的有張誌家、蔣智聰、黃小偉、許志華 、蔡宗佑及黃俊中,真正實際幫我打放水球的有蔣智聰、 黃俊中。我覺得蔡宗佑、許志華及張誌家沒有幫我打放水 球。‧‧」是否實在?)對,我覺得那一場他們那幾個都 沒有在放水;(剛才有提到的球員張誌家、蔣智聰、黃小 偉、許志華、蔡宗佑及黃俊中,是不是就是你有聯絡通知 打放水球的球員?)聯絡的是陳東興,實際打暗號的也是 他;(有打放球的球員之間彼此是否知道哪些隊友也有打 放水球?)不知道;(你前述覺得張誌家沒有幫你打放水 球之判斷依據是什麼?)就是他在裝肖維;(第282 場比 賽有沒有什麼比賽的內容讓你覺得張誌家沒有打放水球? )感覺就是他投得很好,看投的內容就知道,還有攻守紀 錄;(你有全程觀看該場比賽嗎?)看電視;(你有在比 賽過程中聯絡黃俊中或其他的球員嗎?)一般都是陳東興 跟黃俊中聯絡,但我沒有在比賽過程中聯絡球員;(你在 比賽過程中可以聯絡到球員嗎?)沒有辦法;(黃俊中曾 經到庭證稱,你是賽前十分鐘才決定282 場要打放水球, 跟你今日陳述前一天晚上確定不盡相符,情形究竟為何? )前一天晚上就有聯絡,但到開賽前十分鐘才決定打信號 ;(所以開賽前十分鐘聯絡黃俊中打信號,才是確定運作 該場比賽對嗎?)對[以上,為被告張誌家選任之辯護人 詰問事項];(你剛才說97年9 月27日該場比賽你認為張 誌家沒有打放水球,是否你是因為該場球賽運作失敗才這 樣推測?)就是失敗了,他根本就沒有在放;該場比賽失 敗後,你有詢問張誌家,為何會讓對手贏球嗎?)後來我 有問他,他說他就這樣投給對方打,但對方打不到,讓我 感覺他就沒有放水;(張誌家在你詢問時,他是否有說他 根本沒有答應要配合你打假球?)我忘記了;(為什麼你 要在上開比賽運作假球失敗後詢問張誌家?)前一天我就 有叫陳東興跟黃俊中聯絡,黃俊中說他住屏東,第二天再 跟張誌家講,後續的情形我就不清楚;(提示98年度偵字 第30549 號卷五第14頁第2 行的回答予證人閱覽;你在偵 查中跟檢察官證述,有遇到像張誌家這種,錢也拿了,原 本也答應要打放水球,卻害你下牌輸錢的情形,是否是張 誌家有答應過你要配合打假球但運作失敗?)他有答應我 ,只是比賽前一天晚上沒有聯絡到張誌家;(你是否曾經 給張誌家分紅?)分紅的細節是當時我要分紅給他他沒有 拿,他說不要分紅要跟我借錢,本來要借80萬後來加碼到 130 萬,我本來是要拿15萬分紅給他,他沒有拿;(提示 99年12月22日審理筆錄第27頁倒數第4 行到第28頁第25行 、第29頁第9-13行黃俊中之證述予證人閱覽;(為何黃俊 中證述,你曾經在97年7 月中旬在汽車旅館分紅給張誌家 ?)本來要給他分紅,張誌家說家裡要用錢,分紅他沒有 拿,我身上錢不夠,所以當天沒有給張誌家錢,是後來我 再拿130 萬借他,當天分紅他沒有拿,只有黃俊中拿;( 你是否跟張誌家談論該筆錢要如何返還?)有;(如何返 還?)我跟他說就以打放水球補這條欠款,他說他可以考 慮一下;(你是何時跟張誌家說該筆錢以打放水球來作為 代價返還?)就是借完錢以後才跟他談;(你所稱的借完 錢以後,是否是他在汽車旅館開口向你借錢?還是之後? )借完錢之後,過多久我忘記了;(交錢之後還是之前? )交錢之後;(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6頁第 24行以下的問答予證人閱覽;你剛才說97年9 月27日該場 比賽沒有聯絡到張誌家,但你在偵查中證述,陳東興該場 比賽有跟你回報可以運作,為何不符?今日是否因為你時 間久遠忘記?)那麼久我忘記了;(你在偵查中此段證述 是否實在?)聯絡選手是陳東興在聯絡,是陳東興有這樣 跟我回報;(據黃俊中在審理中證述,你第一次與張誌家 見面時就有討論打放水球的事情,與你今日所述不符,實 情為何?)第一次見面沒有談打放水球;(你第一次與張 誌家見面地點在哪裡?)忘記了;(你何時確認張誌家要 配合你打假球?[辯護人異議:前提錯誤。審判長諭知: 異議成立,請檢察官修正問題。](檢察官朱俊銘問你為 什麼要借錢給張誌家?)是黃俊中帶他來的,他跟我說家 裡有急用;(你跟張誌家是否有交情?)先有交情,黃俊 中帶他出來認識以後才借他錢,並非第一次見面就借他錢 ;(你有沒有請黃俊中代為聯繫張誌家,勸說張誌家配合 打假球?)忘記了;(提示98年度偵字第32 823號卷A 第 19頁倒數第14-10 行98年11月12日筆錄予證人閱覽;你在 偵查中證述,張誌家有答應97年9 月27日要配合打假球, 是否屬實?)實在;(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 245 頁倒數第9 行以下的回答予證人閱覽;(你是否是因 為在與張誌家見面前,黃俊中已經表示跟張誌家講好,張 誌家要答應配合打放水球,所以你才借他100 萬?)不是 ,這我是聽黃俊中說的;(同上卷第246 頁第4-9 行,為 何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證述,你借款給張誌家,就是希望 他答應幫你打放水球,與你今日所述不符?)我是希望他 幫我打放水球;(你剛才證述,第一次見面的時候,張誌 家只是向你借款,沒有談到打放水球的事,可是依你在偵 查中的證述,第一次見面就向張誌家提起配合打放水球的 事,張誌家回答說都可以,到底情形為何?)應該是借他 錢後來才提;(你偵查中為何如此陳述?)時間太久我忘 記了;(承上,你是偵查中忘記?還是現在忘記?[辯護 人黃仕翰律師異議:問題不明確。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 ,但請證人針對上述檢察官的原始問題範圍回答。]現在 忘記;(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4頁倒數第11 行以下的問答予證人閱覽;你是在何時告知張誌家打放水 球的價碼?)97年9 月27日之前;(那是在分紅之前還是 之後?)分紅之後;(為什麼你要給張誌家分紅?[辯護 人黃仕翰律師異議: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 人回答問題。]幾乎我認識的球員都有;(是否是有答應 配合打假球的球員你才會給他分紅?)不是,張誌家剛開 始沒有答應,當時是想要引誘他答應打放水球;(承上筆 錄,張誌家來找你的時候是怎麼談的?)當面我們在談, 看他可不可以配合打一場放水球,他說價碼多少,我說差 不多100 萬,他說可不可以再高一點,就談到一場150 萬 ,他說他考慮看看;(在這之後你有沒有再跟張誌家確認 ,他是否答應打放水球?)後來是要打97年9 月27日那場 球之前,有叫陳東興他們直接跟張誌家聯絡[以上,為檢 察官詰問事項];(97年度282 場比賽運作失敗後,你有 質問過哪些球員放水與否的事情?)張誌家、蔡宗佑,還 有幾個我忘記了;(為什麼你特別要質問張誌家、蔡宗佑 ?)張誌家是先發投手,他投那麼好我輸錢,所以我當然 要第一個問他;(剛才提到本來要在汽車旅館給張誌家分 紅,本來要給張誌家的錢是多少?)15萬;(後來又提到 加了80萬變成130 萬,什麼意思?)15萬分紅他不拿,他 要直接跟我用借的、借50萬,結果我身上沒有帶50萬現金 ,我跟他說過兩天再借他,後來隔天他又說要多借80萬, 所以最後變成130 萬;(你剛才說有要求放水抵債,張誌 家回答再看看、再考慮,這是不是就是你在偵查中曾經表 示,張誌家有答應打放水球的根據?[檢察官均異議:誘 導。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問題。];( 你曾在偵查中表示,張誌家有答應打放水球,是否實在? )實在;(根據為何?)陳東興跟我說裡面的選手都聯絡 好了[以上,為辯護人詰問事項](你剛才提到分紅的時 候,還有其他球員在場嗎?)黃俊中,張誌家也有去,其 他應該沒有;(還有無其他人在場?陳東興是否在場?) 黃俊中肯定在場,陳東興我忘記了;(你剛才陳述打假球 會怕其他不相干的人知悉,為何當時張誌家可以在場?是 否是因為張誌家已經答應打假球了?)因為是黃俊中帶他 去的,那一次有要分紅給他,可是他不拿;(你剛才說張 誌家有拒絕分紅,是他明確的說他不要分紅?)他說他不 要分紅,他要跟我借50萬;(你剛才證述張誌家在97年9 月27日那一場有經過陳東興告知,張誌家答應要打假球, 為何事後你還要向張誌家催討款項?)那一場輸錢之後, 我不敢再叫他作,所以我向他催討[以上,為檢察官詰問 事項]、[審判長問對證人蔡政宜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 要旨)檢察官均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答張誌家只有 向蔡政宜借款,也沒有拿到分紅或打放水球的酬勞,該比 賽後蔡政宜也認為張誌家沒有放水,才特別質問他,均經 證人今日到庭證述明確,足認張誌家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擔,偵查中所謂張誌家有答應,依據證人證述,也是聽聞 得來,並非與張誌家兩人協議而成,不足採認。被告張誌 家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24日上午審判筆 錄),因據上述證人蔡政宜證述以其與張誌家間有金錢往 來關係,係透過黃俊中來向其借錢共230 萬元,然是否假 借錢之名行假球報酬之實?則應探尋交付款項之前因後果 以及相應之關係以為決定,換言之,所謂借錢時機點以及 借款對象角色均為關注要項;此觀之證人證述關於告知張 誌家打放水球價碼係在97年9 月27日之前者,或已了然成 竹;因此,綜合證人(兼被告)蔡政宜前後證述,仍無從 為被告張誌家有何有利之認定。 六○、證人蔡政宜證述略以:「(你認不認識吳健保?)認識; (何時認識?)在玩牌的時候認識,95年;(你認不認識 邱崑鋐?何時認識?)認識,94年;(認識吳健保後,你 有沒有吳健保的手機號碼?)沒有;(你認識吳健保時有 沒有把你的手機號碼給吳健保?)沒有;(你和吳健保兩 人有沒有用電話聯絡過?)沒有;(你有沒有用電話和邱 崑鋐聯絡過?)有;(什麼事?)他委託我下牌;(下什 麼牌?)職棒簽賭;(邱崑鋐在哪裡委託你下牌?)臺北 蘆洲;(何時的事?)95年;(為什麼到蘆洲去?)因為 有我的買牌手在那邊;(問買牌手是誰?)林柏晟;(買 牌手有無包括黃川井?)有;(邱崑鋐為何要透過你向林 柏晟、黃川井下注?)邱崑鋐從中有抽佣金;(邱崑鋐下 注的錢是誰的?)他說他幫吳健保買;(邱崑鋐下注的時 候,是帶現金還是支票?)現金、支票都有;(為什麼你 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說,邱崑鋐會帶現金票過來?)現金、 支票都有;(為什麼要帶現金支票?)輸贏直接結算,佣 金直接退給他;(你剛才說邱崑鋐是受吳健保委託下注依 據為何?)吳健保有去過蘆洲很多次,他沒有說他委託邱 崑鋐下注,是邱崑鋐跟我說的;(你剛才說要直接結算, 邱崑鋐委託你下注的部分有輸有贏?)對;(你有沒有透 過邱崑鋐聯絡吳健保?)有;(為何要聯絡吳健保要透過 邱崑鋐?)只有邱崑鋐找的到;(你知不知道邱崑鋐有運 作中信鯨隊的球員打假球?)[沈默思考約1 分半]不知 道;(提示99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二第78頁倒數8- 7行予 證人閱覽;為什麼你在偵查中向檢查官說,吳健保那邊是 邱崑鋐在處理打假球的事?)[沈默思考約1 分半]這是 我自己想的、自己猜測的;(你為什麼在偵查中向檢察官 說,對吳健保他們實際上能掌握多少中信鯨隊的球員你不 了解?)對啊;(你有沒有親自看見吳健保或邱崑鋐聯絡 中信鯨隊球員打假球?)沒有;(你有沒有請徐連造聯絡 高俊強打假球?)有;(打哪一場假球?)95年8 月5 日 ;(你請徐連造聯絡高俊強是你的意思還是有人拜託你去 的?)是我的意思;(為什麼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說,當 時是邱崑鋐找我幫他找高俊強、王宜民打假球?)可能時 間久了,我忘記了;(這場球有沒有球員配合打假球?) 只有高俊強而已;(高俊強是幫你打假球,有沒有幫邱崑 鋐打假球?)不知道;(這場王宜民有沒有打假球?)不 知道;(95年間你有沒有聯絡La new熊隊的球員打假球? )有;(聯絡球員後,事先你會告訴誰該場球要打假球? )買牌的;(是否你剛才說的黃川井、林柏晟?)只有林 柏晟;(提示99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二第80頁第8-10行予 證人閱覽;你為何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說,事先林柏晟、黃 川井知道,而邱崑鋐你是報明牌給他?)報明牌是跟邱崑 鋐分析牌;(黃川井是否事先知道打假球的事?)不知道 ;(要打假球的事,你為什麼事先只有告訴林柏晟?)林 柏晟會統計牌支;(你剛才所謂的報明牌,實際上意思為 何?)分析選手的狀況;(分析有沒有特定哪一隊?)不 一定;(你們分析過哪幾隊?)La new熊隊、中信鯨隊都 有;(還有其他隊伍嗎?)有,統一、興農牛都有分析; (邱崑鋐有沒有跟你分析球隊的狀況而報明牌給你過?) 有;(報過哪幾個球隊?)忘記了,那麼久了;(你報La new 熊隊的明牌給邱崑鋐後,邱崑鋐有沒有委託你在剛才 說的蘆洲買牌場下注過?)沒有;(邱崑鋐有沒有在其他 地方下注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邱崑鋐報給你明牌 後,你會下注簽賭嗎?)不一定;(邱崑鋐報給你明牌你 有簽賭的時候,是不是每場都贏?)有輸有贏;(提示98 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74 頁第7-8 行予證人閱覽; 你在檢察官偵查中,檢察官問你,對黃川井在偵查中證稱 ,蔡政宜和吳健保在95年間有合作運作打放水球,你表示 沒有意見,對不對?)對啊;(你現在的回答跟剛才你說 的有矛盾,你說你有運作打放水球的事,事先只會告訴林 柏晟而黃川井不知道,那黃川井怎麼知道你和吳健保合作 運作打放水球?)[沈默約1 分鐘,並經辯護人再次說明 問題後]我不知道黃川井知不知道此事;(假如這樣,剛 才提示檢察官問你的筆錄,你為什麼說對黃川井說的沒有 意見?)可能是黃川井自己想的;(依照你的意思,剛才 你所謂的合作運作打放水球是何意?)我說的合作運作打 放水球是大家一起分析交換意見;(大家是指誰?)我和 邱崑鋐;(你報給邱崑鋐分析後的明牌,會不會事先跟他 講,這場球是有打假球?)我不會跟他講這個;(邱崑鋐 跟你分析後的明牌,他有沒有事先告訴你這場球是有打假 球?)沒有;(你所謂合作是不是你們互相互報明牌、互 相分析?)是;(提示99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二第80頁第 7-8 行予證人閱覽;既然邱崑鋐給你的明牌,事先沒有告 訴你這場球是有打假球,為什麼在偵查中你會向檢察官說 ,邱崑鋐或吳健保只有在運作中信鯨隊比賽時,才會到蘆 洲買牌現場?)是我自己猜測的;(你跟邱崑鋐互相報明 牌,是何時的事?)95年;(96年你們有無互相報明牌? )沒有,邱崑鋐已經死了;(你有沒有跟任何人說,你和 吳健保是共同運作中信鯨隊打假球的合夥人?)沒有;( 你有沒有跟任何人說,你和吳健保在95年時有一起到大陸 運作打假球?)沒有;(你有沒有跟任何人說,你和吳健 保合作時,一場球都下注6 、7 千萬甚至上億?)沒有; (你有沒有跟任何人說,95年那一年打假球賺了5 億多? )沒有[以上,為被告吳健保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 (你跟吳健保或邱崑鋐是否有合資下賭的基金?)沒有; (吳健保是否到過你蘆洲下賭的場所下注?)有;(既然 你已經有跟邱崑鋐報明牌,為何邱崑鋐或吳健保不自行下 注,要到你蘆洲處所下注?)報明牌是分析,我是報給邱 崑鋐,他們自己分析的自己要賭,所以他們自己過去蘆洲 ;(95年間你在蘆洲的買牌處所,買牌手是以電腦下注還 是以其他方式?)電腦也有,電話也有;(吳健保到你那 邊下注,你有沒有任何好處?)沒有,是邱崑鋐委託我下 的;(邱崑鋐委託你下注,你有沒有任何好處?)邱崑鋐 說他有賺佣金,我沒有,我是以朋友立場幫忙;(吳健保 或邱崑鋐到你那邊下注時,你自己是否有下注?)不一定 ;(你有下注的時候金額為何?)不一定,幾萬元或1 、 20萬元;(你在蘆洲處所有幾個買牌手?)我是針對一個 而已,針對林柏晟,其餘的人我不認識,那邊的買牌手有 黃川井、林柏晟,其他我不知道;(其他的你都不認識, 為何會在你的蘆洲處所下注?)該處所不是我的,是黃川 井租的;(該處所既然不是你的,你為何到那邊下注?) 林柏晟跟黃川井都在那邊,如果我要下牌,會聯絡他們到 那邊;(既然下注是以電腦或電話聯絡即可,為何你要到 現場?)如果是打分洞的話,我們就不用賠錢,頂多只是 花了手續費,在那裡比較好操作盤勢;(是不是要確認下 注到一定的金額,所以才集中在現場統計下注的牌?)不 是;(你剛才說你不知道吳健保跟邱崑鋐有運作打假球的 事,是指不知道他們實際運作的情形,但是你知道他們有 在運作打假球嗎?)是我自己在猜測;(你為什麼這樣猜 測?)因為他們都買幾百萬的金額;(檢察官朱俊銘問為 什麼你只是猜測,在偵查中卻可以向檢察官陳述聯絡打假 球的細節?[辯護人游鉦添律師異議:問題不明確。審判 長諭知:異議成立,請檢察官修正問題。](提示99年度 偵字第2054號卷二第78頁倒數第10行以下的問答到79頁第 11行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如果只是猜測,為何可以陳 述細節?難道你是自己編故事告訴檢察官嗎?)我找高俊 強、王宜民的細節是真的;(邱崑鋐委託你找高俊強、王 宜民這段是否也是真實?)邱崑鋐可能不在那裡,時間太 久我忘記邱崑鋐那部分;(你說時間太久你忘記了,是現 在忘記還是偵查中忘記?)偵查中我可能記錯了;(剛才 提示的筆錄,到底哪一部分是不實在的?還是都實在?) 有的是我自己猜的;(提示99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二第78 頁倒數第10行以下的問答到79頁第11行予證人閱覽;哪部 分是你自己猜的?)吳健保他們在運作中信鯨球隊,還有 當時邱崑鋐要我幫他找高俊強,可能是我記錯了,其他沒 有;(同上卷第79頁倒數第10行的回答,這是否屬實?提 示並告以要旨)我有講這樣,對;(同上卷第79頁倒數第 8-9 行,你說黎紹君、邱崑鋐都有在聯繫球員,是否屬實 ?提示並告以要旨)這也是我自己猜測的;(同上卷第81 頁第13-17 行的問答,是否屬實?提示並告以要旨)對啊 ,說到這裡;(在本案偵查後,吳健保、黎紹君或你運作 的球員張誌家、陳致遠有沒有跟你聯絡?)沒有;(沒有 聯絡張誌家如何還錢給你?)他沒有還我錢;(檢察官在 偵查中多次問你有關吳健保的事,為何你從來沒有告訴檢 察官,這是你自己的猜測?)檢察官就一直叫我認罪,其 實有時在上述地點買牌,並不一定都是在運作打假球,剛 好吳健保在96年爆發中信鯨打假球的案子,我看報紙知道 此事,所以就順勢這樣講;(報紙只有報導吳健保96年間 的事,為何你不只有講吳健保96年間的事,而要連95年間 吳健保打假球的情形一併向檢察官陳述?)95年時邱崑鋐 叫我幫他買牌,我就這樣聯想下去;(提示99年度偵字第 2054號卷二第88頁倒數第3 行到89頁第6 行予證人閱覽; 你在偵查中說,陳東興在吳健保那邊害人家輸錢,就請你 作一場球給吳健保,你就幫他們作了一場,是否屬實?) 陳東興找我說他害人家輸了很多錢,叫我幫他作一場球給 吳健保,我叫他去找黃俊中,運作結果失敗,我不知道那 場球到底是不是作給吳健保;(既然你不知道是不是作給 吳健保,為何你向檢察官陳述時,都說是為了要幫陳東興 從吳健保處脫身,又害吳健保輸錢?)陳東興跟我說他是 要作給吳健保;(同上卷第80頁倒數第14行以下的回答, 你剛才說黃川井不是你負責的買牌手,為什麼95年下半球 季,吳健保那邊會希望把黃川井踢出團隊?)黃川井也是 幫我們下牌[以上,為檢察官之詰問事項];(提示99年 度偵字第2054號卷二第79頁第5-7 行予證人閱覽;剛才檢 察官提示筆錄後問你這段筆錄:吳健保及邱崑鋐確定要運 作中信鯨的比賽,他們就會請我聯絡組頭,所謂確定要運 作中信鯨的比賽是什麼意思?)聯絡組頭打洞;(同上卷 第79頁倒數第9-10行,這段筆錄你的回答是,吳健保那邊 如果確定要作,他們就會直接運作,是何意?提示並告以 要旨)要賭就直接賭,不用那個;(你怎麼知道邱崑鋐、 吳健保確定要運作,是誰告訴你的?)自己猜的;(邱崑 鋐委託你下注的部分,你向誰下注?)林柏晟、黃川井都 有;(黃川井有沒有幫你下牌?)有;(你剛才回答檢察 官,黃川井幫我們下牌,「我們」是指誰?)有時黃川井 也會幫林柏晟下,黃川井下牌後固定交給我及林柏晟;( 黃川井幫我們下牌,「我們」有無包括吳健保?)有;( 你有看過吳健保直接向黃川井下牌嗎?)沒有,吳健保沒 有親自向黃川井下牌;(你的意思是吳健保要透過你才能 向黃川井下牌?)要透過我及林柏晟;(提示99年度偵字 第2054號卷二第81頁第13 -17行予證人閱覽;你回答的7 、8 次是指什麼?)有下牌的次數;(下牌的這7 、8 次 ,有無運作中信鯨隊打假球?)我不知道[以上,為辯護 人詰問事項];(你自己運作打假球的場次,你是否也會 在上述蘆洲處所下牌?)會;(上述情形一樣是經由林柏 晟、黃川井等人買牌嗎?)對;(上述情形你下牌的金額 大概多少錢?)差不多8 、9 百萬、1 千萬左右;(下牌 金額達到數百萬甚至1 千萬的時候,用一般的零星的下注 方法可以達到這個金額嗎?)我自己到外面找也可以;( 那為什麼要到蘆洲?)下牌不一定在蘆洲,有時我會到高 雄的汽車旅館下牌;(你運作打假球時,下牌的地點會有 多少的人及設備?)只要幾支電話及一、兩台電腦即可, 但要先找好組頭;(照你這樣講,一般人都可以隨便就下 注到幾百萬甚至千萬元嗎?)那個要找;(如何找?)必 須要找到認識的組頭願意收我們下注的牌支才可以;(上 述蘆洲處所,每次你去的時候,裡面有多少買牌的人?) 詳細有幾個我不清楚[以上,為本院職權訊問證人事項] ;[審判長問:對證人蔡政宜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 ;檢察官均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游鉦添律師答辯論 時表示意見;被告吳健保答辯論時表示意見。檢察官朱俊 銘稱被告張宗傑部分,庭前有詢問中華職棒委託到庭之人 ,表示中華職棒同意張宗傑緩刑,我們也認為張宗傑如果 全部坦承犯罪,情節又較輕微,也同意給予緩刑,請鈞院 再函詢中華職棒是否確實同意給予張宗傑緩刑。附民原告 代理人稱再具狀表示。」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28日下午 審判筆錄),由證人蔡政宜如上證述觀察,被告吳健保有 前去蘆洲關於職棒簽賭事宜,且就質以:我說的合作運作 打放水球是大家一起分析交換意見,大家是指我和邱崑鋐 等,顯然迴護性極強,也可確知。且邱崑鋐委託蔡政宜下 注部分,蔡政宜復向林柏晟、黃川井為之,黃川井有幫蔡 政宜下牌,也會幫林柏晟下,黃川井下牌後固定交給我及 林柏晟,並且有包括吳健保,吳健保則透過蔡政宜、林柏 晟向黃川井下牌情形明確。再次,蔡政宜自己運作打假球 場次,是經由林柏晟、黃川井等人買牌,在蘆洲處所下牌 ,至於下牌金額差不多8 、9 百萬、1 千萬左右之譜(並 詳參附表壹所示內容),均極為詳盡。 六一、證人陳東興證述略以:「[審判長問四位證人詰問順序? 辯護人古健琳律師答陳東興、黃鉑裕、蔡英峰、林津平。 檢察官均答沒有意見。點呼證人陳東興,其餘證人暫退庭 。](你認識在庭的被告蔡政宜,而且知道他跟球員有配 合打放水球的事?)是;(蔡政宜跟球員配合打放水球的 流程中,如何聯絡球員?如何確認打放水球?)球員是我 聯絡的,比賽前一天晚上確認;(蔡政宜要運作打放水球 時,有無固定什麼位置的球員是一定要配合的?)沒有; (配合打假球的球員中,先發投手是否一定要配合?)不 一定;(配合打放水球的報酬如何計算?)不一定,看表 現;(是否投手一定拿得比較多?)沒有;(你在偵查中 提到,96年4 月28日La new熊隊跟中信鯨隊比賽時準備要 打放水球,是否屬實?)屬實;(該場比賽如何打放水球 ?如何準備?)是我準備的,我通知黃俊中;(你的意思 是該場球是你運作的?)對;(黃俊中有跟你說找到哪幾 個配合的球員?)他說只有他跟魔銳;(你在偵查中提到 ,96年4 月28日這場比賽蔡政宜沒有參與,是否屬實?) 屬實;(你之前於法院作證提到96年4 月28日這場比賽有 聽說蔡政宜要運作,與你剛才所言不符,你聽說的情形為 何?)有人說他要作,我就順勢用這場比賽騙別人;(你 說有人說他要作,有人是誰?)我忘了,不過應該是外面 的人[以上,為被告蔡政宜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 蔡政宜在運作打假球前,是否會跟黃俊中確認或通知?) 確認、通知都是我;(既然你跟蔡政宜都有固定在聯絡, 為何你會聽外面的人說蔡政宜要運作就相信,而未跟蔡政 宜確認?)那時候我已經離開蔡政宜那邊;(既然如此, 你可以選擇任何一場球來騙吳健保,為何要選聽說蔡政宜 有要運作的場次?)因為如果我要騙吳健保,用我自己的 名字他不會信,當時我看電腦紀錄,La new熊打曾兆豪的 球打不到;(據蔡政宜供述,你因為在吳健保那邊不知道 為何害吳健保輸錢,所以在96年你有回來找他,請他配合 運作一場打假球,是否就是96年4 月28日那一場?)不是 ;(那是哪一場?)我忘記了;(96年4 月28日那場球, 配合球員的代價由何人支付?)沒有人支付,我拜託別人 幫我下注;(事後球員的代價有人支付嗎?)我拿給黃俊 中;(你拿給黃俊中的錢是誰給你的?)是我去外面拜託 人家幫我下注所得的錢;(提示99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一 第208 頁第9-10行予證人閱覽;為何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 具結說,該場假球的錢是吳健保給你130 萬,而不是你今 日所述在外面下注的錢,兩次必然有一次是偽證,到底何 者屬實?)今天所述屬實;(你在台南地檢署偵訊時是否 作偽證?)當時隔離偵訊,警察說等一下檢察官問我,就 這樣講;(檢察官詢問你時警察是否在場?)有;(哪一 位警察?)我不知道,檢察官偵訊時他有在場[以上,為 檢察官詰問事項];(你剛才提到要打放水球時,都是你 跟黃俊中在聯絡,在這種狀況下,蔡政宜會親自跟球員說 要打放水球這件事嗎?)都是透過我跟黃俊中;(你剛才 提到96年4 月28日那場球是你要運作的,給球員的錢是你 賭贏的錢,是否如此?)是[以上,為辯護人詰問事項] ;(96年4 月28日那場球賽前後,你有跟蔡政宜確認他是 否有運作嗎?)沒有;(為什麼你在上次審判中,卻可以 明確的證述,該場球蔡政宜沒有運作打假球?你是如何得 知?)這場比賽是我自己作的,我上次審判時說沒有,但 沒有和不知道的意思應該是一樣的;(提示99年度偵字第 2054號卷一第208 頁倒數第5 行以下的問答予證人閱覽; 96年4 月28日比賽後不久,吳健保和蔡政宜是否在吳健保 服務處後的操盤室確認該場比賽是否有打假球?)沒錯[ 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上述比賽後你拿給哪些球 員謝款?)我拿給黃俊中而已;(黃俊中拿給哪些人你清 不清楚?)他拿給哪些人是他事後跟我講的,他說他有拿 給蔡英峰,其他人我忘記了;(那場比賽林津平有沒有拿 到報酬?)我不知道,黃俊中跟我講,只有他跟魔銳,事 後他才跟我說,他還有跟其他球員講,要多拿一些錢,但 我給他錢的額度只有他跟魔銳而已;(那場比賽你有沒有 到現場或看電視轉播,了解球員是不是有打假球?)我有 看電視,那天黃俊中跟魔銳都沒有上場,我只有看比賽的 過程,沒有注意選手;(你96年是何時回到蔡政宜這邊? )我忘記了,應該是球季快結束;(你回去找蔡政宜,就 是請他幫忙作一場假球給吳健保?)對[以上,為本院職 權訊問事項。」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29日上午審判筆錄 ),以上係針對96年4 月28日場次部分之爭點,而由上述 證人陳東興之證述觀之,96年4 月28日球賽前後,證人陳 東興並未與蔡政宜確認蔡某是否有運作該場次,則又如何 於前述明確謂蔡政宜就此場未有運作,顯然疑義存! 六二、證人黃鉑裕(即黃俊中)證述略以:「(你是否認識在庭 被告蔡政宜?)認識;(你跟蔡政宜之間有無金錢借貸關 係?)有,我跟蔡政宜借錢;(借多少錢?還了沒?)之 前的事,很久沒有提過;(據你之前所述,你知道蔡政宜 有配合球員打放水球,你本身是不是也有配合?)是;( 當初你會跟蔡政宜配合打放水球,是誰提議?)我是針對 陳東興;(你跟陳東興說你要打放水球?)陳東興來找我 ,問我有無意願;(據你所知,你跟蔡政宜配合期間,有 無發生球員先談好要打放水球,之後再通知蔡政宜看他願 不願意運作?)是我們先講好,再等蔡政宜這邊的訊息; (我們先講好,是指蔡政宜跟你們講好?)是,大部分時 間都是陳東興通知我們;(據你所知,所有配合運作打放 水球的球員,誰跟蔡政宜關係比較密切?)沒有誰比較好 ,我們比較沒有直接跟蔡政宜聯繫,我都是透過陳東興; (蔡政宜跟球員配合打假球的流程中,球員是由何人聯絡 ?何時確認?)開賽前十分鐘確定,我們是看訊號,大家 再下去通知;(看訊號或暗號的人是誰?)陳東興;(收 訊號的人是誰?)不一定,我也有,是要看當時誰有在; (你有聯絡過球員要打放水球?)是;(在你所聯絡的球 員中,通知打放水球之前是不是就要先溝通好?)大家都 有默契,有狀況就會通知他們,會預告但不會確定;(就 你所知,蔡政宜有沒有不透過你或陳東興,就直接跟球員 聯繫要打放水球?)據我所知應該沒有;(你的判斷基礎 ,是因為球員都是你跟陳東興在聯絡,所以你認為應該沒 有?)對;(蔡政宜要運作打放水球的話,是否有一定要 配合的球員位置?)這我不清楚,他自己評估;(先發投 手沒有配合要打放水球的話,那場比賽是否也會安排打放 水球?)我不清楚;(蔡英峰當初在偵訊時提到,要運作 打假球的話,先發投手都是先找好的人,你對他所言有何 意見?)是正常,有先發投手是比較保險;(通常情形有 運作打假球,一定會有先發投手的配合?)應該都有;( 你是否記得配合的球員報酬如何計算?)不一定,要看蔡 政宜本人;(要給球員的謝款是誰發放?)不一定;(提 示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B 第122 頁正反面予證人閱覽 ;96年4 月28日配合打假球的人有誰?)這場我真的比較 不清楚,因為從攻守紀錄看起來,比較沒有辦法確定,我 認為有的,他的表現也很好,沒有辦法判斷;(提示99年 度偵字第2054號卷一第10 1頁倒數第14行以下予證人閱覽 ;你在偵查中提到,就96年4 月28日比賽,你有找蔡英峰 、蔣智聰、林津平、蔡宗佑幫忙放水,是在開賽前十幾分 鐘跟他們確認,你當初的陳述是否屬實?)林津平應該沒 有,應該只有蔡英峰、蔣智聰、蔡宗佑;(96年4 月28日 的先發投手是許文雄,他那天有沒有要配合打假球?)沒 有;(你如何確認沒有?)因為該場看起來是我直接針對 陳東興,並不是蔡政宜這邊運作的;(你所謂的不是蔡政 宜這邊運作的,是何意?)陳東興來跟我講,但他不是以 蔡政宜的名義;(所以那天的放水球不是蔡政宜安排的? )是;(那是陳東興通知你要打放水球?也是陳東興自己 運作?)是他自己或者是外面的人要運作的,我並不清楚 ,我只針對陳東興,是陳東興通知我要打放水球;(如果 是蔡政宜要運作的話,蔡政宜是否會跟你聯繫?)他不會 跟我聯繫,會透過陳東興聯繫,但大家會出來聊天,包括 蔡政宜、陳東興[以上,為被告蔡政宜選任之辯護人詰問 事項];(蔡政宜在運作打假球時,是否每一場都會跟你 見面確認?還是只要透過陳東興跟你聯繫就可以?)不一 定每一場都會見面,大部分都透過陳東興就可以;(你怎 麼知道96年4 月28日那場蔡政宜沒有運作?)因為陳東興 有提,他沒有在蔡政宜那裡,沒有跟蔡政宜配合,至於他 當時跟誰配合我就不清楚;(既然你是固定配合蔡政宜打 假球,該場並不是蔡政宜授權的球賽,你也配合打假球? )陳東興來問我是否能配合幫他,我說可能人手比較不夠 ,所以我才去找蔡英峰、蔣智聰他們;(陳東興是否告訴 你要幫他何事?)幫他打放水球;(陳東興是否告訴你, 是因為他害別人輸錢,所以要作一場假球來還人家?)沒 有;(你在通知上開球員配合打假球時,有告訴他們該場 球是誰要求運作的嗎?)不清楚,應該是沒有;(你不擔 心其他球員會去詢問蔡政宜嗎?)有想過;(為何你還是 敢私下運作該場球賽?)當下應該是陳東興自己蠻急的, 所以我就幫他,當時我也沒有很確定,只說我試看看;( 陳東興是否有跟你說,該場球是蔡政宜要他來找你的?) 沒有;(你知道陳東興什麼時候回到蔡政宜旁邊幫忙運作 打假球?)不清楚,應該是隔年,我比較沒有印象;(在 96年4 月28日之後,陳東興是否還有找你運作打假球?) 應該有;(也是私下運作嗎?還是透過蔡政宜?)我不清 楚,我都是針對陳東興,我不知道他到底針對誰;(96年 4 月28日之後,陳東興是否有跟你表示過,因為在外面害 人家輸錢,所以蔡政宜請他來找你配合運作一場假球?) 沒有;(96年4 月28日之後,蔡政宜是否有跟你表示,因 為要幫陳東興,所以要運作一場假球?)沒有;(提示99 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一第101 頁正面倒數第14行以下予證 人閱覽;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證述,96年4 月28日該場比 賽你有跟林津平確認要打假球,為何今日又說沒有?)偵 查中我可能場次混淆,通知球員有時候也不是我去通知的 ;(你為什麼今日可以確認林津平該場沒有配合打假球? )因為我不會直接去找林津平,我跟蔣智聰、蔡英峰、蔡 宗佑,我比較會接觸;(既然你不會直接去找林津平,你 如何確認林津平該場球沒有打假球?是否是因為你那場沒 有通知,但你也不能確定有沒有其他人通知他配合打假球 ?)我當然是不能確定[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 確認打放水球的場次是比賽前才能確定?)是;(為什麼 要到比賽前才能確定?)這我不清楚,這要問誰運作的; (比賽時先發名單何時確認?)我們球員在裡面當然早早 就知道,約比賽前兩個小時就知道,如果是外面的人,是 要看開賽紀錄的聯盟官網,約比賽前半小時知道[以上, 為辯護人詰問事項]、[審判長問:對證人黃鉑裕之證言 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均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 人古健琳律師問證人今日所述,可以證明96年4 月28日打 假球蔡政宜並未參與,其餘辯論時表示意見。被告蔡政宜 答如辯護人所言。」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29日上午審判 筆錄)。 六三、證人蔡英峰證述略以:「認識在庭被告蔡政宜;(據你之 前所述,你知道蔡政宜有配合球員打假球?)知道;(你 知道配合蔡政宜打放水球的球員有誰?)自己球隊的知道 ,有黃俊中、許文雄、蔣智聰、許志華、林津平、許志昌 ;(配合蔡政宜打放水球的球員,誰跟蔡政宜關係比較好 ?)黃俊中;(蔡政宜運作打放水球時,有無固定什麼位 置的球員一定要配合?)不清楚;(沒有先發投手配合的 場次,是否也會安排打放水球?)這個我不知道;(你在 檢察官訊問時提到,通常如果要打放水球的話,先發投手 都是先找好的,是否屬實?)屬實;(所以通常打放水球 ,先發投手一定都是配合好的?[檢察官異議:誘導。審 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修正或改問問題。];( 你知道配合蔡政宜打放水球的流程為何?)快接近比賽的 時候,我的部分是黃俊中通知;(要打放水球之前,有無 任何人先跟你溝通好?或比賽前才會通知?)比賽前通知 ;(你之前提到,通知你都是比賽前10分鐘左右,是否屬 實?)是;(你是否知道哪幾個球員配合打假球期間,是 由蔡政宜本人直接跟他說要打放水球?)不清楚;(蔡政 宜本人有無跟你聯繫要打放水球?)都是透過黃俊中;( 你在偵訊時提到,96年4 月28日這一場不知道是誰指示黃 俊中要打放水球,而你一直以為是蔡政宜,為何你會認為 該場球是蔡政宜要運作?)因為我只配合蔡政宜;(蔡政 宜要請你配合打放水球,都是透過黃俊中?)對;(所以 你的意思是,因為黃俊中通知你,所以你就認為是蔡政宜 ?)是[以上,為被告蔡政宜選任之辯護人詰問事項]; (上述96年4 月28日比賽有哪些球員配合打假球?)我知 道蔣智聰,其他人我不知道;(那場比賽林津平是否有配 合打假球?)我不清楚;(那場比賽的謝款是誰拿給你? )黃俊中;(你有看到黃俊中拿那場比賽的謝款給其他球 員嗎?)沒有看到;(當時黃俊中有沒有告訴你,那些謝 款的來源?)沒有;[審判長問:對證人蔡英峰之證言有 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均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 古健琳律師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被告蔡政宜答辯論時表示 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29日上午審判筆錄)。 六四、證人林津平證述略以:「(你是否認識在庭被告蔡政宜? )認識;(你認識蔡政宜多久?何時認識?)忘記時間了 ,約五年;(你認識蔡政宜期間,你跟蔡政宜見過幾次面 ?)不記得;(都在哪裡見面?)鐵皮屋;(你跟蔡政宜 在鐵皮屋時,還有誰一起在場?)有幾次是宋肇基;(你 有配合蔡政宜打放水球?)有;(你配合打放水球的通知 流程?)黃俊中會跟我講,賽前熱身時跟我講;(每一場 都是這樣嗎?)後面,前面一場是蔡政宜直接跟我講,後 面黃俊中才跟我講;(你知道La new熊隊有配合蔡政宜打 放水球的球員有誰?)不知道;(96年4 月28日那場比賽 ,你知道有誰配合打放水球?)不知道;(96年4 月28日 那場比賽,黃俊中有無通知你要打放水球?)沒有;(96 年4 月28日之後,你還知道有La new熊隊的球員跟蔡政宜 配合嗎?)知道;(所有跟蔡政宜配合的球員,是不是你 跟蔡政宜的關係最密切?)還好;(跟蔡政宜關係比較密 切的球員是誰?)不知道;(黃俊中、蔣智聰、蔡英峰, 就96年4 月28日那場比賽,都說是黃俊中在開賽前才通知 的,為什麼你跟他們被通知的流程不一樣?)我不知道; (你說蔡政宜通知你,是在高雄的鐵皮屋跟你說的?)對 ;(是在賽前什麼時候?)前一個禮拜;(賽前一個禮拜 時,你已經知道先發名單了嗎?)不知道;(先發名單何 時公布?)賽前,早上要出發的時候;(提示98年度偵字 第32823 號卷A 第298 頁予證人閱覽;你在偵訊時提到, 你幫蔡政宜打放水球的場次是96年6 月24日、97年10月7 日,是否屬實?)有;(你後來又改稱96年4 月28日有打 假球,被你記成是96年6 月24日,是否也屬實?)因為那 個時候有看比賽的錄影帶,才比較有印象那場球,6 月的 是檢察官用紀錄提示給我看,所以我以為是那場,看錄影 才知道不是那場[以上,為被告蔡政宜選任之辯護人詰問 事項];(96年4 月28日那場球賽前的一天或當天,蔡政 宜是否會另外跟你確認當天要運作?)沒有;(96年4 月 28日跟97年10月7 日這兩場球,蔡政宜都是在賽前一個禮 拜通知你要運作打假球?)97年10月7 日那場是黃俊中在 賽前熱身時通知我;(96年4 月28日那場球,賽後是誰支 付打假球的對價給你?)蔡政宜,我去找蔡政宜他直接拿 給我[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你打放水球的謝款 如何計算?)沒有價碼;(你怎麼知道蔡政宜應該給你多 少錢?)信任;(你去找蔡政宜時,直接跟蔡政宜說他要 給你錢?)對;(他拿多少給你?)10萬;(你知道其他 球員的謝款如何計算?)當時不知道,現在知道;(一個 打次如何計算報酬?)一個比賽有過才有報酬;(那你下 全場是多少錢?)50萬;(代打、一個打次,拿多少錢? )10萬;(這些價錢都是你後來才知道的?)對[以上, 為辯護人詰問事項];(依照攻守紀錄顯示96年4 月28日 那場比賽你是四打數、無安打,與你剛才所述放水打假球 計算的情形及你實際取得的代價不符,為何如此?)那時 候我不知道價錢多少,是第一場,有錢給我就好;(你剛 才回答律師計算打放水球的方式,是因為你事後看起訴書 才瞭解的?)是;(所以96年4 月28日那場蔡政宜並沒有 跟你談到該場打放水球的代價計算方式?)對,只說要準 備打放水球[以上,為檢察官詰問事項];(為什麼你後 來看比賽錄影帶,就能確認原先所講的96年6 月24日比賽 ,應該是96年4 月28日那場?)96年4 月28日那場對方有 一個嚴重失誤,我很有印象,是一個外國人的外野手,所 以我才想起來;(96年4 月28日比賽前,沒有任何人通知 你那場確定要打放水球嗎?)沒有;(96年4 月28日比賽 前一個禮拜,蔡政宜就已經跟你確定那場比賽要打放水球 了嗎?)對;(當時你知不知道96年4 月28日那場比賽, 其他放水的球員是誰?)不知道;(那場比賽後,蔡政宜 給你報酬時,有沒有提到他贏了多少錢或者他還要給其他 球員多少錢?)沒有;(當時蔡政宜給你報酬時,有無跟 你講那筆錢是什麼錢?)沒有,我自己想也知道就是打放 水球的錢;(你還記得96年間你打過幾場放水球?)不記 得;(除了96年4 月28日這場,還有其他的嗎?)沒有; (96年間你只有打96年4 月28日那場假球嗎?)對;[審 判長問:對證人林津平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 官均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古健琳律師答就證人林津 平部分,他就通知打放水球的通知時間、流程,以及取得 謝款的計算,均與其他配合的球員所述不符,我們認為他 記憶有誤,其餘辯論時表示意見。被告蔡政宜答是他記錯 了[審判長問你是記錯了嗎?證人林津平答沒有。」等語 (見本院99年12月29日上午審判筆錄)。 六五、證人陳懷山證述略以:「85年進入兄弟象隊職棒隊;(你 何時開始配合莊侑霖他們打假球?)90幾年我忘記確切的 日期;(你當初是配合誰?)莊侑霖;(當初是誰找你打 假球?)莊侑霖;(通常打假球時,莊侑霖在何時通知? 如何通知?)如果是莊侑霖投的場次,前一天就會知道, 有些是在比賽前才會知道,當面告知;(莊侑霖當面告知 你時,旁邊有沒有人?)在球場一定會有人;(旁邊有沒 有人跟你一起聽到?)應該不會;(你本身有涉及打假球 的比賽是否還記得?)不是很清楚;(你有打假球的比賽 ,而且是在95年時,先發球員何時公布?)應該在熱身完 畢,包括野手、投手,都差不多一樣的時間,去球場練習 ,如果是先守的話會早一點到球場練球,如果先攻的話就 會晚一點到;(大概比賽前約多久?)最快約3 個小時; (是誰公布?)總教練;(總教練在公布前,有無球員可 以預先知道先發球員是誰?)只有先發投手可以先知道; (在比賽前有參與打假球的球員,是否會在賽前聚在一起 討論?)並不會;(是不會還是你沒有參加過?)我沒有 參加過;(其他人會不會聚在一起你是否知道?)我沒有 辦法證實這一點,我也不知道;(你有比賽的場次,陳致 遠是不是有上場?)應該有;(那幾場比賽,你有無注意 到陳致遠的表現?)我不會記得;(那幾場比賽,莊侑霖 除找你之外,是否有找別人?)應該會有別人;(是否有 找陳致遠你知道嗎?)莊侑霖是說有;(莊侑霖說有,是 何時說的?)我也不記得什麼時候;(你聽莊侑霖說有, 你有無跟陳致遠求證或聊過?)沒有;(你在棒球圈資歷 比陳致遠高還是低?)高;(你因為打假球所獲得的報酬 為何?)不是確切知道;(報酬是誰拿給你的?如何拿給 你的?)都是莊侑霖拿的;(莊侑霖拿錢給你時,旁邊有 無人在場?)曾經有蔡豐安在場;(你有打假球,何時知 道可以有報酬可以拿?)過幾天;(是誰決定你可否拿報 酬?)應該也是莊侑霖吧;(報酬的多寡是誰決定的?) 莊侑霖有去跟接洽的人商討價碼的問題,還沒有去做的時 候,就已經決定多少錢;(你是否曾經有打假球沒有收到 錢的經驗?)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 28頁第9 行予證人閱覽;你說莊侑霖到你房間,房間有你 及陳致遠,沒有其他人等語,你於偵查中所言該段陳述是 否屬實?)是;(當時有誰說該80萬元是打假球的對價? )莊侑霖;(莊侑霖說的時候有誰在場?)我在,蔡豐安 不知道在不在,應該也在;(當時莊侑霖有說那是哪一場 比賽打假球的對價嗎?)哪一場我不知道;(陳致遠當時 有沒有把錢收起來?)有;(當時陳致遠有說什麼嗎?) 沒有說什麼;(陳致遠收該80萬,到底有沒有打假球,你 是否知道?)我認為有;(你沒有跟陳致遠求證過嗎?[ 檢察官朱俊銘異議: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 護人改問問題。]);(莊侑霖給錢時,有沒有用東西把 錢包起來?)莊侑霖是用一個揹包裝起來,到我房間就拿 出來,錢本身沒有另外包裝;(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73頁第6 行予證人閱覽;莊侑霖說陳致遠配合打 放水球均是他親自聯繫,比賽後並親自交付100 萬元酬金 ,為何跟你剛才說的80萬元不符?他所說的錢是放在鞋盒 或紙袋中,這也與你剛才所說不符?)經過我眼前的別人 的錢只有這一次,其他都是我自己跟莊侑霖拿我自己部分 的錢,莊侑霖這樣說我也不清楚;(你自己本身打一場放 水球的代價為何?)原本說好是80萬,95年都是80萬[以 上,為被告陳致遠選任辯護人之主詰問];(你配合打放 水球的代價是否會隨著場上的表現增減?)我的部分只有 減少過沒有增加過;(為何會減少?)他們的回答是他們 買多少金額去決定,而且分數要到達一定的比分才有全額 報酬;(在打假球失敗時也會拿到錢嗎?)不會;(在你 有配合打假球的場次,先發球員的名單除了投手以外是否 大致不變?)這我不是很清楚;(在你職棒生涯中,先發 球員的名單是否會經常變動?)會;(你說的經常是多久 ?)戰績比較好的那一年變動就比較少,戰績差變動就大 ;(是否以年度計算?)是;(莊侑霖是否曾經請蔡豐安 通知你某場次要運作打假球?)可能,我不是很記得;(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28頁第4-7 行予證人閱 覽;你在偵查中說,莊侑霖曾經請蔡豐安來通知你該場比 賽要運作,是否屬實?)是[以上,為檢察官之反詰問事 項];(95年時陳致遠有沒有受傷,你是否知道?[檢察 官朱俊銘異議:超出詰問範圍。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 請辯護人改問問題。]);(95年時兄弟象隊的先發名單 有沒有固定?)一整年的話我沒有辦法回答,因為當年球 隊就要查打放水球的問題,把我調到二軍去,日期我不記 得[以上,為辯護人覆主詰問事項];(在95年間有無打 放水球失敗的場次?)應該是有;(有幾場?)應該不會 太多,一場或兩場;(有沒有拿到報酬?)沒有,而且我 記得其中一場是我在二軍龍潭練球的時候;(既然你在二 軍練球,為何還會知道一軍有打放水球?)因為當時莊侑 霖也調到二軍,我是聽他講的;(95年間你打放水球的場 次,在比賽中會不會特別注意其他隊友是不是有配合打放 水球的跡象?)有,曾經有一場有注意過,我在偵查中筆 錄曾經提到,他們說陳致遠有加入打放水球,那是第一場 的時候,我看陳致遠比賽還蠻正常的,那是第一場,也沒 有看到報酬,所以本來我還有點懷疑陳致遠是否有打放水 球,直到上述我看到莊侑霖在我面前把錢拿給陳致遠,我 才知道;(除了上述你看到莊侑霖拿錢給陳致遠之外,你 是否知道莊侑霖另外還有無拿錢給陳致遠的情形?)不知 道;(連聽說都沒有嗎?)我不會去打聽這種事;(審判 長問:對證人陳懷山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 均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答:剛才證人針對80萬是 不是陳致遠打假球的對價,證稱他是聽莊侑霖說的以及是 他自己猜想的,顯見證人對於80萬乃是陳致遠打假球的對 價之證言,係出於證人本身臆測及聽聞而已。被告陳致遠 答:我沒有拿過任何一毛錢。)」等語(見本院100 年1 月18日下午審判筆錄),是由證人陳懷山之證述,可以認 定其係於90幾年間開始配合莊侑霖為打假球的行為,於賽 前一天或比賽前通知打假球,本身假球場次不是很清楚; 對於在比賽前有參與打假球的球員,是否會在賽前聚在一 起討論其本身並未參加過;而假球場次之賽事,並不止於 證人一人;被告陳致遠有參加過有聽莊侑霖說,此部分對 照證人(兼被告)莊侑霖之證述,則可以獲得陳致遠有參 加假球場次賽事之正確答案;假球報酬是莊侑霖拿給證人 ;另且莊侑霖到證人房間,房間有證人陳懷山及陳致遠, 並無其他人在場是,當時莊侑霖有說該80萬元是打假球的 對價,有拿給被告陳致遠,陳致遠也有收起來(見98年度 偵字第34285 號偵查卷卷丁第28頁第9 行),也是明確的 ,故陳致遠辯護方斤斤執以錢款之包裝之類瑣務難為其有 何有利之判斷;至所證述於在打假球失敗時不會拿到錢亦 合於常情;另對於被告(兼證人)莊侑霖亦曾請被告蔡豐 安通知證人假球事宜,同屬明確。 六六、證人吳保賢證述略以:「[審判長諭知:證人吳保賢部分 於99年12月8 日已經進行主詰問,請辯護人行主詰問之始 ,先將上次主詰問時證人回答之內容帶入本次主詰問內容 中。](99年12月8 日你到庭作證,所言是否屬實?)是 ;(你說95年你都是被通知,而且是莊侑霖通知你,莊侑 霖通知你時會不會告訴你他還會通知誰?)不太有印象; (你是否知道你有打假球的場次,有誰確實跟你在同場比 賽打假球?)我不知道該怎麼回答;(提示98年度偵字第 30549 號卷九第95頁正面倒數第14-11 行予證人閱覽;偵 查中這部分所言是否屬實?)是;(那次討論會是在何時 ?)不記得,也不記得是何年;(你有看到陳致遠那次討 論會是何人召集的?)沒有印象;(是誰通知你去討論? )不清楚;(那次討論會中,你是否記得陳致遠說什麼? )隔那麼久我不記得當時所講的話;(陳致遠是從頭到尾 參加該會議嗎?)我印象中是我有看到他;(你有看到陳 致遠離開時的狀況嗎?)不清楚;(當時你有無跟陳致遠 講過話?)想不起來;(平常球隊在外地住飯店打球的時 候,球員會不會在其他球員房間聊天?)多多少少會;( 聊天時你是否有遇到陳致遠?)隔太久了我也不知道;(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33頁正面第10-12 行予 證人閱覽;筆錄中你講的看到陳致遠那次,是否就是上述 那一次?)我現在有點模糊,我記得的就是這次筆錄裡面 所講的那一次;(95年時你跟陳致遠交情如何?)還不錯 ,就是隊友;(你是陳致遠的學長還是學弟?)學弟,差 幾屆不知道;(你有沒有去陳致遠家中拜訪過?)沒有; (陳致遠是不是曾經搬家有請隊上的人去他家吃飯?)不 記得[以上,為辯護人詰問事項];(剛才你所說的賽前 討論打假球,那是比較正式的開會性質,還是隨機大家碰 到就在一起講打假球的事?)類似隨機,有可能運作時就 事先叫過來聊一下,並沒有要求每一個都必須到場開會, 只是過來聊一下;(95年你打假球的那幾場球,陳致遠是 否是球隊的主力球員?)他一直都是兄弟象隊的主力球員 ,除非受傷;(當時陳致遠除了受傷以外,是否幾乎都是 先發球員?)除了受傷還有狀況不好;(95年時陳致遠狀 況不好的機率高嗎?)我不清楚,陳致遠就是受傷或狀況 不好的時候才不會上場[審判長問:對證人吳保賢之證言 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均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辯 護人答:證人於偵查中及上次庭期中作證可以確定陳致遠 95年打假球的場次,但證人於95年只是被通知要打假球, 且也未受告知被通知要打假球的其他球員,與其他先前到 庭作證證人所說的打假球模式為相同,故證人根本就無法 知情95年間確實有參與打假球之人,但卻可以一口咬定陳 致遠有打假球之場次,顯見證人所言陳致遠打假球之證言 乃為虛偽之詞,其餘辯論時表示意見。被告陳致遠答:我 從來沒有跟證人及其他人在飯店討論打放水球的事情,且 我是證人的學長,我也沒有在他面前說過我要打放水球] 」等語(見本院100 年1 月21日上午審判筆錄),就此證 人吳保賢之證述可知,被告陳致遠間為其『學長』,而於 球賽後有舉辦討論會,而有看到被告陳致遠也有參與,但 是證述以隔那麼久不知陳致遠說些什麼話而已,或可認為 是基於學長學弟間之關係,證人有些許的保留,此可有極 大的確定性。 六七、證人余則彬證述略以:「(證人何時開始運作打放水球? 運作打放水球方式如何?是一起比賽的兩支球隊都運作? 還有只運作一隊?一開始運作的球隊就是兄弟象?是證人 自己去找配合球員?還是請別人去找?都是莊侑霖嗎?) 94年底開始招集球員,95年開始運作;方式就是請球員放 水;只有運作一隊;是兄弟象隊;都是透過球員找球員; 除了莊侑霖以外還有其他人;(提示證人98年偵字第3054 9 號卷七第44頁第13行至23行98年12月15日上午10:13 筆 錄;『95年2 月球季開打前,莊侑霖來到我的車行,我跟 他說:中華職棒裡面有人打假球,你知不知道。」,莊侑 霖說他不知道,我又跟他說: 「有人想請你幫忙作這件事 好嗎?」也說他不做這種事,第1 次他就跟我回絕了。第 2 次他也是在成車行的時候,我跟他說:「年輕人,要趁 自己年輕,要為自己爭取一些利益,要把握時間,選手的 壽命是短暫的,如果我請你幫忙,就只有我跟你知道,你 是否願意?」他不發一語,不說也不答。球季開打後,在 3 月的時候,在他第1 次先發前3 天我去找他,告訴他你 手上有傷,順勢幫忙讓對手贏,我給你吃紅100 萬元,結 果他笑笑的點點頭,這就是以後合作的開始。』是否為證 人所言?是否屬實?)這是我所說的,屬實;(提示證人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44頁第28行至30行98年12月15 日上午10:13 筆錄;『(問:95年3 月莊侑霖第1 次擔任 先發投手,該場比賽有無打放水球?)答:有。』是否為 證人所言?是否屬實?)這是我說的,屬實;(提示證人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44頁第31行至第45頁第3 行98 年12月15日上午10:13 筆錄;『(問:提示:中華職棒聯 盟單場明細,95年3 月25日第11場中信鯨隊對戰兄弟象隊 比賽紀錄)你前述95年3 月運作莊侑霖打放水球之場次是 否為此比賽?)答:是』是否為證人所言?是否屬實?) 是,屬實;(依上開證人偵查證述,95年3 月莊侑霖第1 次擔任先發投手並有打假球之比賽是否就是95年3 月25日 第11場中信鯨隊對戰兄弟象隊比賽?而且證人是該場比賽 前3 天才去找莊侑霖要莊侑霖打放水球?[檢察官朱俊銘 異議:問題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 題。]對,我回答之前那兩個問題是操作莊侑霖放水的事 情,我有回答了;事情有點久了,我今天也有點感冒,所 以以筆錄為準;(那請問該場比賽證人有要莊侑霖找其他 球員配合打放水球嗎?)當初我在偵查過程中,我被收押 禁見,我不知道其他被告說什麼,當我收押時我是以最婉 轉的態度說我有去找莊侑霖配合打放水球,莊侑霖配合是 我們事先就講好了,也有其他人願意配合我們才能操作放 水球,都是聯絡好了才可以打放水球,就是有請莊侑霖去 聯絡其他球員;(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44頁第 24行至第26行98年12月15日上午10:13筆錄;『(問:95 年3 月你找莊侑霖打放水球時,是否亦請他幫忙找其他兄 弟象隊球員打放水球?)答:沒有,在他第1 次先發後, 我才跟莊侑霖提,莊侑霖有答應。』是否為證人所言?依 證人偵查所言證人是在莊侑霖在95年3 月25日第11場中信 鯨隊對戰兄弟象隊比賽中先發後,才跟莊侑霖提說要找其 他球員配合打放水球,與今日證人所說95年3 月25日第11 場比賽就有找其他球員打假球乃不同,為何如此?)這是 一開始檢察官問我的,在羈押過程中,我也誠實敘述所有 放水的過程,羈押前的態度面對司法是想要逃避,羈押的 過程當中,經律師告知逃避是沒辦法解決事情的,所以我 坦然面對一切,今天所回答的供詞跟之前回答供詞的差異 是文字不一樣,但他們確實有作放水的事情;(先前你已 經承認有打放水球,有何逃避之問題?)我被收押禁見2 次,第1 次是97-98 年在雨刷集團擔任何角色配合放水, 當初我是以金主身分,所以好像在11月被無保釋回,我於 98年11月中或初,再開一次庭,先到調查局回答95-96 年 操作兄弟象隊放水一事,我當時因為還有一條緩刑未執行 害怕,所以沒有完全陳述,直到王檢察官再次收押禁見, 加上律師的勸戒,我願意坦然面對司法,所作誠實之敘述 並無造假;(95年間證人有運作打假球的場次,證人記得 嗎?)時間已久,以偵查筆錄為準;(95年3 月你開始要 莊侑霖找球員打假球時你是如何跟莊侑霖說?有告訴他收 買球員的代價是多少?又打假球的報酬如何計算?又你有 告訴莊侑霖不同球員打假球的酬金不同嗎?若有,詳細情 形如何?證人是如何區分?)請莊侑霖找球員打放水球, 那時候莊侑霖找來的選手都是年輕人,年輕的選手代價比 較便宜,莊侑霖又找來蔡豐安,蔡豐安說可以找到資深球 員,代價當然比較高,每個人的代價是不一樣的沒錯;( 所以在95年第一場比賽時,你們就已經找到蔡豐安?)一 開始的時候所有配合放水的球員都已經知道他們自己的身 價,所以才願意配合這場球;(同上開比賽,莊侑霖何時 回報你該場比賽確實有辦法運作打放水球?約95年3 月25 日第11場中信鯨對戰兄弟象比賽前幾天或當天?當時莊侑 霖有告訴你該場比賽有那些球員配合嗎?證人可確定莊侑 霖說的人(有配合打假球的球員)真的在該比賽時都有打 放水球嗎?該場比賽莊侑霖實際上有通知誰要配合打假球 ,證人知道嗎?)確實有辦法運作是我們確定外面要給球 員的後謝之後包括我們的簽賭金,我打電話給巴士司機莊 芳誠,由他下去聯絡,有配合打放水球的球員,就是我們 手上已經有一份名單,我們再看他下場的表現;比賽前三 天找莊侑霖來,叫他問球員願不願意配合,當初蔡豐安在 亞全衛浴設備公司時,有告知我如果要事先操作放水球, 需要前幾天通知莊侑霖,再和蔡豐安加以討論,是否可以 達成放水球的共識,所以我是三天前告知莊侑霖,我們的 默契就是以莊芳誠的信號為主,是比賽當天;配合的球員 我手上已經有名單,以我印象回答,最貴的球員是陳致遠 ,再來是陳懷山、蔡豐安,蔡豐安還加一個白手套的錢, 再來是莊侑霖、劉俊男、莊瑋全、王勁力、田顯明、劉耿 欣、楊博任,剩下就是以筆錄為主;有下場的球員一定有 打放水球,要不然我怎麼有辦法跟組頭拿賭金,我是押兄 弟象隊輸;我沒有在球場上,我不知道莊侑霖實際通知的 情形,但是電視上的螢幕表現出來的比賽內容就像當初莊 侑霖告訴我的一樣,包括蔡豐安自己的表現;(又該場比 賽球員酬金的計算,是證人一個人決定的嗎?是莊侑霖跟 證人報幾個球員有配合打放水球,證人就給幾個球員報酬 嗎?報酬是證人自己交給球員,還是他人交付?證人是否 確定球員都有收到自己打假球的報酬?有請球員簽拿錢的 領據嗎?證人如何確定球員都有收到自己的錢?莊侑霖是 否曾要求你增加個別配合球員報酬?證人有要莊侑霖監督 球員打假球嗎?若有,有給莊侑霖另外的報酬嗎?)金額 計算是當初大家要配合放水的時候就都已經談好了,依照 談好的金額發放;不是莊侑霖說有幾個就是幾個,我們當 然要看電視,所有的比賽內容包括下場球員,先發、中繼 、代打他們的表現;蔡豐安他拿錢的時候我們有到陽明山 叫後花園的咖啡廳,那是蔡豐安第一次拿錢,他說他請他 妹妹拿回去,陳致遠的部分是因為他比較大牌,金錢也比 較多,我跟莊侑霖說我要親自監督,剩下的都由莊侑霖交 給其他球員,因為王勁力、吳保賢、莊瑋全、劉俊男他們 ,我們常常有互動一起到酒店喝酒;球員如果沒有收到報 酬,就沒有球員跟我配合第二次的放水球,代表所有後謝 款所有人都有收到;如果我有請球員簽拿錢的領據,我就 直接陳述給檢察官,我不用在這裡當證人,這樣就可以證 明陳致遠、蔡豐安都有收賄;他們沒有中途起價,只有在 場上表現,如三振或重要失誤,這些我們都會增加報酬; 莊侑霖沒有必要幫我監督球員,他自己也是球員,也是在 我們監督的範圍內;放水球成功大家HAPPY ,放水失敗配 合的球員頭大,因為要如何補足我們所損失的賭金,所以 他們會做好自己的本分;(當初你找莊侑霖配合時,有無 告訴他每個球員報酬額度的上限為何?)我有請他試水溫 ,大概問一下,他們每個人都有講出自己的後謝,之後我 們才去折衷,並沒有特定額度;(95年間陳致遠配合你們 的時候,你有無請他補足你們的損失?)陳致遠配合最後 一場的球賽是對以前的誠泰,那已經是95年最後一場比賽 ,那要怎樣補足我們的損失呢,我沒有提出要求,那時陳 致遠已經透過別人告訴我,他不想配合,所以我也不再打 擾他;(其他95年間證人有運作打放水球的場次,證人是 否都是請莊侑霖幫你聯繫球員?)沒有,大部分是莊侑霖 在場,蔡豐安也有在場,最主要放水球可以成立,是蔡豐 安要去找那些老球員,因為當時兄弟象隊很強,沒有老球 員配合實在沒有辦法;(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 109 頁第22行至26行莊侑霖98年12月4 日筆錄;『賽前幾 天余則彬先約我見面,叫我去詢問劉俊男的意思,我就在 龍潭練球時間劉俊男該場可否打放水球,劉俊男回答說沒 有問題,我即回報余則彬。至於其他球員是由何人聯繫, 我已經沒有印象了,但賽後每個球員配合打放水球的酬勞 都是由我親手轉交。』,針對95年6 月15日第145 場比賽 ,莊侑霖於偵查中說當時他只在賽前幫你聯絡劉俊男要打 假球,至於其他球員是由何人聯繫,他已經沒有印象了, 請問該場比賽證人有請其他人幫證人聯絡球員要打假球嗎 ?)當初我是請莊侑霖問先發投手劉俊男是否願意配合, 他回答沒有問題,然後我們就一樣的方式透過莊芳誠聯絡 配合的球員;(莊芳誠有聯絡那些球員?證人當時如何確 認莊芳誠確實有聯絡那些球員?)莊芳誠聯絡莊侑霖,因 為莊侑霖是投手群的白手套,再聯絡蔡豐安,蔡豐安去聯 絡那些老的球員,還有一個年輕的球員黃正偉;我之前已 經回答,如果沒有聯絡到的話,球賽就是失敗,所以要能 拿到賭金,就是一定有運作放水球成功;(依你所述,失 敗的場次是否就有可能你們名單的球員並沒有打放水球? )不見得是這樣子,萬一如果碰到雨刷就對方球隊放水, 那時我不認識雨刷,是不是兩邊都在放水,所以要看自己 的球員有沒有盡到自己的本分,不能完全去苛責球員;( 莊侑霖於95年7 月去日本打球證人知道嗎?何時回來你知 道嗎?那請問中華職棒95年8 月2 日第202 場比賽證人是 請誰幫你聯絡?該人有聯絡那些球員?證人當時如何確認 該人確實有聯絡那些球員?)知道;何時回來事情太久了 不記得;202 場比賽時間很久了,我需要看比賽紀錄;辯 護人當庭提出第202 場比賽紀錄經審判長核閱並提示予公 訴檢察官後提示予證人閱覽;這場比賽就是我剛才講的失 敗那場,這場是臨時決定的,臨時透過莊芳誠下去操作的 ,在無預警狀態之下操作出來的;我忘記他幫我聯絡哪些 球員;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38頁第12-18 行98 年12月15日上午10:13 筆錄;『因為我跟莊侑霖的分工是 由他跟球員接觸,他會告訴我他的朋友要喝酒,即兄弟象 隊隊友,但是他不會告訴我是誰,要找出錢,都是由莊侑 霖先出錢,再由贏的賭金中給他,而且我跟莊侑霖自95年 開始配合的時候,我就告訴莊侑霖我相信他,我也不想知 道有哪些球員配合,跟球員喝酒也很累,所以我都是由莊 侑霖自己去接觸球員,他們去完酒店後,莊侑霖再拿收據 讓我記帳。我只跟王勁力與吳保賢見面過。』該筆錄中, 證人所言『我跟莊侑霖自95年開始配合的時候,我就告訴 莊侑霖我相信他,我也不想知道有哪些球員配合,跟球員 喝酒也很累,所以我都是由莊侑霖自己去接觸球員,他們 去完酒店後,莊侑霖再拿收據讓我記帳。我只跟王勁力與 吳保賢見面過』是否屬實?)這是我說的沒有錯,那時候 王檢察官不採信,所以把我收押禁見;(證人是否知道陳 致遠95年有打幾場放水球?又該比賽場次為何?)時間太 久了,以偵查筆錄為主;(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 第89頁第9 行至11行98年12月29日筆錄上午11:01 ;『問 :陳致遠配合你與莊侑霖在哪些時間及場次打放水球?答 :分別是95年3 月25日第11場中信鯨對戰兄弟象、95年5 月12日第92場La new熊隊對戰兄弟象隊及95年6 月15日第 145 場兄弟象對戰La new熊。』,是否為證人所言?是否 屬實?證人為何能記得陳致遠有配合打假球的場次?)是 ,屬實;我記得因為陳致遠費用是全隊第一名,在打擊群 裡面,而且我親自交付後謝給他,所以我有特別印象,為 什麼我有辦法指證這三場球賽,是在調查局當中不斷的訊 問、不斷的看比賽的場次,慢慢的回想起來的;(又證人 如何知道陳致遠也有配合證人打假球?是證人有直接去找 陳致遠要陳致遠打假球嗎?證人有曾跟陳致遠求證過嗎? 證人可以確定陳致遠在比賽時真有打假球嗎?)當初100 萬後謝我有親自和莊侑霖、蔡豐安在「天心的家」等待陳 致遠歸來,他上我的車,我親自看到他收後謝,陳致遠不 是我直接找來打假球的,是蔡豐安找來的,我看到陳致遠 把後謝收下,此時我已經認定陳致遠是我們假球集團的人 ;我確定陳致遠在比賽當中一定有打假球,因為他的演技 比別人好,他會看狀況打一支安打,再交由後面假球集團 的隊員收拾殘局,那時比數已經大幅拉開,如審判長、檢 察官、辯護人不相信,可以傳投手群的投手,他們都有抱 怨過,抱怨他們放分、陳致遠打安打;(你確定陳致遠在 比賽有打假球,是依照你個人的觀察?)不是依照我個人 的觀察,是依照那100 萬的謝款,確定他就是在打假球, 而且每一場都有配合;(你除了有看到陳致遠有收100 萬 謝款,其他的謝款你有看到他收嗎?)因為第一次的謝款 有莊侑霖與三劍客的蔡豐安陪同,加上蔡豐安對我強調信 任的問題,以及陳致遠的安全問題,基於這兩個考量,所 以後面的謝款都是由莊侑霖他去處理的;(提示98年偵字 第30549 號卷八第89頁第14行至17行98年12月29日筆錄『 上午11:01 』『問:承上,陳致遠配合打放水球的三場比 賽,是否有運作放水成功? 答:有的,但我記得只有給陳 致遠二場比賽的錢,因為我記得有一場是失敗的,我把要 給球員謝款的總數交給莊侑霖,由莊有霖再給有配合的球 員,莊侑霖有跟我說,陳致遠的部份每場100 萬元。』, 是否為證人所言?是否屬實?)這段話是我說的,屬實, 因為當時檢察官問我是三場球賽的成功,我會誤以為這樣 的情況,所以才這樣回答;(依上開偵查筆錄,證人95年 間是不是總共給陳致遠二百萬元謝款?請問證人有親自將 二百萬元交給陳致遠嗎?若有,交付時有跟陳致遠說這是 他打假球的報酬嗎?二百萬元是那二場比賽的報酬,證人 記得嗎?)我那時候的筆錄指證的是三場放水球,因為在 羈押過程當中,持續密集開庭及借提,所以有些事情會聽 不清楚,會誤以為是,陳致遠確實是配合我們三場放水球 ,以及一場臨時失敗的放水球,我親自交付100 萬謝款, 其餘200 萬是經由莊侑霖轉交給陳致遠,第一次交付謝款 ,陳致遠已收下,代表他願意繼續配合放水,而後面兩個 場次我們再看到陳致遠的表現,確實有照之前蔡豐安告訴 我們的狀況一樣,至於那兩場比賽以偵查筆錄所講的為主 ;交付100 萬時有無告知陳致遠那是打假球的報酬,時間 真的太久了,以偵查筆錄為主;那兩場比賽就是扣掉我親 自拿100 萬給陳致遠以外的那兩場,至於場次以偵查筆錄 為主;(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46頁第25行至第 47第14行98年12月15日『上午10:13 』筆錄;『(問:承 上問,你如何確認楊博任、陳致遠、陳懷山、劉耿欣、田 顯明、劉俊男及莊瑋全等球員有打放水球?)答:因為在 95年3 月25日比賽後,我有請莊侑霖去問95年3 月25日當 日幫忙的球員日後是否加入配合打放水球,莊侑霖就去找 田顯明、劉俊男、莊瑋全、王勁力、吳保賢,田顯明去找 楊博任、劉耿欣,蔡豐安去找陳致遠、陳懷山,至於郭一 峰的平分,我忘記是誰去找的。而這些配合的人,都是莊 侑霖告訴我的。另外95年3 月25日比賽後,我為了要確認 蔡豐安說找陳致遠、陳懷山打放水球是否真實,我還要求 莊侑霖帶蔡豐安跟我見面,蔡豐安是在95年3 月25日比賽 後一個禮拜內約某天,在臺北市○○區○○路○○ ○號開設 的衛浴設備公司跟我見面,蔡豐安有親口告訴他有幫忙打 放水球,並且有找陳致遠、陳懷山,而我又為了確認陳致 遠、陳懷山有幫忙打放水球,我又要蔡豐安帶我去跟陳致 遠「看一下」,後來莊侑霖開車載蔡豐安,我自己開另外 一台車跟在後面,一同到臺北市百齡橋下,自蘆洲方向往 台北市方向,由環河北路右轉延平北路上的「天心的家」 大樓,陳致遠住所樓下,蔡豐「就跟陳致遠在車外聊天, 我就在車裡親自看到他們講話,但是我沒看到蔡豐安有拿 錢給陳致遠。另外蔡豐安還說給陳懷山的錢,陳懷山是帶 回高雄了。而自從95年3 月25日比賽後,莊侑霖就負責跟 球員聯絡,之後交付後謝,都是由莊侑霖跟我確認總款後 ,我拿給莊侑霖,我就不再去過問有哪些求員配合,他們 各拿多少錢。』,該筆錄中,證人所言『陳致遠住所樓下 ,蔡豐「就跟陳致遠在車外聊天,我就在車裡親自看到他 們講話,但是我沒看到蔡豐安有拿錢給陳致遠。..而自從 95年3 月25日比賽後,莊侑霖就負責跟球員聯絡,之後交 付後謝,都是由莊侑霖跟我確認總款後,我拿給莊侑霖, 我就不再去過問有哪些求員配合,他們各拿多少錢。』是 否屬實?)屬實;(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90頁 第11至29行98年12月29日筆錄上午11:01 ;『我們二人講 的沒有不一樣,我因為怕說錢被中間人騙走,所以我有跟 莊侑霖講說,能不能安排讓我見「鬍鬚」即陳致遠,讓我 跟他講一句話就可以了,莊侑霖就透過蔡豐安綽號扁仔安 排,當天我們是開二台車去,我自己開一台,莊侑霖開一 台,蔡豐安是坐在莊侑霖的車上,我們就去陳致遠住處「 天心的家」找陳致遠,我們到的時候,陳致遠剛好開車載 他老婆林秀琴回來,不過他老婆已經先下車上樓了,陳致 遠開到停車場入口旁,和我們的二台車,排成一列,後來 蔡豐安下車去跟陳致遠講話,並有拿一個盒子給陳致遠, 陳致遠就把車子停下停車場,然後再走上來,他和蔡豐安 及莊侑霖就坐進我的車于裡,莊侑霖坐在副手席,蔡豐安 及陳致坐後座,蔡豐安就跟陳致遠介紹說,我是莊侑霖的 老闆,跟陳致遠寒喧問暖一番,然後陳致遠就下車了,他 在車上沒有說什麼,因為蔡豐安有跟我說過,陳致遠只相 信他,陳致遠看到陌生的我,應該會害怕有戒心,所以他 在車上並沒有跟我說什麼。我有看到蔡豐安拿盒子給陳致 遠,但我沒親眼看到盒子裡面是裝錢,沒有親眼看到的東 西,我不敢亂講。我們在車上沒有講到放水球及錢的事, 我只有很簡單陳致遠說,如果你有什麼需要,或是你想喝 酒,你可以跟莊侑霖講。』該筆錄中,證人所言『陳致遠 看到陌生的我,應該會害怕有戒心,所以他在車上並沒有 跟我說什麼。我有看到蔡豐安拿盒子給陳致遠,但我沒親 眼看到盒子裡面是裝錢,沒有親眼看到的東西,我不敢亂 講。我們在車上沒有講到放水球及錢的事』是否屬實?那 當時證人有跟陳致遠要簽名球嗎?)屬實;沒有要簽名球 ;(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23 頁正面第3 行至 4 行證人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99年1 月6 日筆錄; 『(問:莊侑霖於98.12.16在本處陳述:「‧‧我記得95 年3 月25日比賽後余則彬、蔡豐安確實有去找陳致遠,目 的是要拿100 萬元謝款給他)答:屬實,這部分我都已經 跟檢察官講清楚了,我是有看到一個盒子,而且有看到蔡 豐安把那個盒子拿給陳致遠,但我不知道裡面有錢。』該 筆錄中,證人所言『屬實,這部分我都已經跟檢察官講清 楚了,我是有看到一個盒子,而且有看到蔡豐安把那個盒 子拿給陳致遠,但我不知道裡面有錢。』是否屬實?)是 ;(提示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94 頁第6 行至第19 5 頁第2 行99年1 月22日筆錄『下午5:23』;『問:何時 看過陳致遠?答:有,我有看過他一次,是95.3 .25日比 賽結束時那一個禮拜因為蔡豐安跟莊侑霖說,陳致遠在該 場比賽有幫忙,要拿謝款100 萬元,我跟蔡豐安說我要親 眼看到陳致遠,我才要給這筆謝款,我就拿100 萬元給莊 侑霖,讓他裝在鞋盒裡,我有親眼看到莊侑霖把100 萬裝 進鞋盒裡,這100 萬元是我用紅色橡皮筋,每千萬元一捆 ,上面並沒有銀行白色捆條,我是在臺北市○○○路○段 ○○○ 巷○○號4 樓我的房子( 當時該屋是借給莊侑霖住) , 親自拿給莊侑霖,我也有親眼看到莊侑霖把這100 萬元裝 進鞋盒裡,因為蔡豐安打電話跟莊侑霖講「東西準備好了 沒,賣滷肉飯( 就是綽號鬍鬚的陳致遠) 的要從淡水回來 了」,然後莊侑霖跟我講,我才拿100 萬現金過去臺北市 ○○○路六段186 巷43號4 樓,莊侑霖把錢裝進鞋盒後, 他就先開車去接蔡豐安,之後就到臺北市○○區○○路40 1 或403 號的衛浴設備(我開的店)和我會合,我在那裡 跟蔡豐安閒聊一下,確定陳致遠已經快要到家了,我們才 前往陳致遠的住處,我們是開二台車,我自己開一台車, 莊侑霖跟蔡豐安開一台,我們到陳致遠的住處樓下之後, 陳致遠就開車回來,然後莊侑霖就把鞋盒交給蔡豐安,那 個鞋盒和我看到的裝有100 萬的鞋盒是同一個鞋盒,然後 蔡豐安就把鞋盒交給陳致遠,陳致遠把這鞋盒放回他的車 上,然後把車子開下地下停車場,然後自己走上來,然後 就坐進我的車于的副駕駛座,莊侑霖跟蔡豐安坐後座,我 上次是說陳致遠是坐後座,但經過我和莊侑霖對質後,我 現在記起來陳致遠是坐副駕駛座,在車內蔡豐安先開口, 說我是莊侑霖的朋友接著莊侑霖就介紹我是他老闆,我就 跟陳致遠寒喧幾句,並說如果有什麼需要,可以直接找莊 侑霖或蔡豐安,之後陳致遠就下車了。我是只有看過陳致 遠這一次,印象會這麼深亮,是因為蔡豐安帶我到陳致遠 他家。』該筆錄中,證人所言『經過我和莊侑霖對質後, 我現在記起來陳致遠是坐副駕駛座..』是否屬實?)屬實 ;(請問證人當時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跟莊侑霖對質?又 上開筆錄是不是你跟莊侑霖對質後,你才說的話?又當時 蔡豐安把鞋盒交給陳致遠時,陳致遠是否有把鞋盒打開看 裡面的東西?又蔡豐安、莊侑霖或證人是否有跟陳致遠說 這鞋盒是裝陳致遠打假球的報酬?)在偵查庭對質;筆錄 是對質後才說的;我忘記陳致遠有無當場打開鞋盒看;他 們之前有先介紹我是莊侑霖跟蔡豐安的老闆,然後把鞋盒 轉交給陳致遠時有跟陳致遠說:謝謝你、辛苦了。所有關 於這段細細麻麻的事情,都是在本人羈押禁見當中所陳述 出來的事情,並無與他人串供,之前兩份供詞沒有提到10 0 萬在鞋盒裡面的原因,是當時因為借訊的過程當中時間 很長,已超過監所洗澡時間,所以本人在乏味急躁的過程 中所陳述出來的,經在監所裡面面對司法想著未來的官司 問題,所以本人在後期將所有知道的事情,一一誠實陳述 出來,本人跟陳致遠無冤無仇,無須嫁禍於他,只是誠實 敘述該有的事情、人、事、時、地、物,交代清楚,而無 需要污衊陳致遠及傷害陳致遠名聲的問題;(提示98年偵 字第30549 號卷七第45頁22行至第31行98年12月15日上午 10:13 筆錄;『(問:95年3 月25日該場比賽後,你給每 位配合球員謝款若干?)答:都是拿莊侑霖,由他轉發給 其他球員,總數六百多萬元,‧‧陳致遠拿100 萬元、蔡 豐安拿70萬元‧‧我是拿總數給莊侑霖,數字也是莊侑霖 告訴我的,‧‧像是陳致遠等比較「大牌」,拿比較多的 錢我比較記得,其它比較「小牌」的..蔡豐安轉交的部份 是陳懷山及陳玫遠,也就是莊侑霖拿到總金額後,他會把 陳懷山、陳致遠、蔡豐安的錢拿給蔡豐安。』該筆錄中, 證人所言『95年3 月25日該場比賽的謝款,證人是將總數 六百多萬給莊侑霖而由莊侑霖拿給陳致遠』與今日證人所 稱『證人是親眼看到陳致遠,才要給陳致遠謝款而單獨拿 將謝款100 萬元拿給莊侑霖的陳述』為何不一樣?)剛剛 我已經說過,我被羈押兩次,在後期的羈押,我是屬於坦 白面對司法,所以我把所有過程當中敘述的非常清楚;( 提示證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206 頁第11行至12行 99年1 月12日下午5:17筆錄;問:除了有給蔡豐安性招待 之外,還有給誰性招待過?答:除了廖于誠、莊瑋全、楊 博任、黃正偉、郭一峰、劉耿欣、陳懷山、陳致遠等人之 外,其他都有接受過我的性招待。』該筆錄中,證人所言 陳致遠並沒有接受過證人的性招待等語是否屬實?)是; (又陳致遠是否於96年間至證人台北市○○路○○ ○號樓招 待所?若有,當時證人有跟陳致遠說話嗎?說話的內容是 什麼?陳致遠有說什麼或回答證人什麼話嗎?陳致遠那時 候有拿簽名球給你嗎?又證人是否幫陳致遠簽過睹、下過 注?)是;我有跟陳致遠說話,大概就是寒暄;他說不要 讓他弟弟知道一些事情;陳致遠沒有拿簽名球給我;陳致 遠沒有請我幫他簽賭或下注;(那時候你有跟陳致遠談到 什麼時候要打假球?)沒有,陳致遠96年就已經沒有配合 ,我怎麼會跟他談這些事情;(另證人有運作的場次是否 每次都會獲利?沒有獲利的原因是什麼?證人知道嗎?證 人何時才會將謝款給付給有配合打放水球的球員?會先預 付錢給球員嗎?原因?)不一定每次獲利;沒有獲利的原 因我剛才已經陳述過;何時給謝款不一定,因為像楊博任 、劉耿欣他們怕出事,有時候會把款項先寄放在我們這裡 ,過一陣子再來拿;不會預付,因為萬一球員拿了錢不做 怎麼辦[以上,為被告陳致遠之選任辯護人所為主詰問事 項];(你認不認識在庭的蔡豐安?)認識;(你如何認 識蔡豐安?認識過程?)莊侑霖帶他○○○區○○路○○○ 號的亞全衛浴設備公司與我見面,那時我們有談到放水球 的事情,他以安全小心以及一些細節內容到如何打放水球 ,並告知我他們球隊很強、韌性很夠,需要找更多人的幫 忙,此時我問他,你可以找誰,他說山仔《台語,就是指 陳懷山》、鬍鬚《閩語》語指陳致遠,因為他對球員薪水 小有抱怨,這是我們認識的過程;(上開你們在衛浴設備 公司的時間為何?)幾年幾月,我只大概知道是94年底、 95年初,其他我記不得;(是在你95年3 月25日運作假球 之前或之後?)之前;(蔡豐安有親口答應要幫你打放水 球?)有,我很肯定,他親口答應我的;(在場有誰聽到 ?)只有我們兩個,因為蔡豐安要求安全考量,他會讓我 和莊侑霖知道,所以當場就只有我而已,事後莊侑霖有到 衛浴設備公司,因為莊侑霖在樓下招待同隊球員喝花酒, 莊侑霖有到外面載田顯明過來;(當時田顯明過來時,有 看到蔡豐安嗎?)我忘記了;(蔡豐安打放水球的代價一 場多少錢?)我記憶當中好像6 、70萬,加一個白手套的 錢;(在95年間,依你記憶所及,蔡豐安配合打哪幾場放 水球?)所有打放水球的場次,我已經在調查局指證出來 ,現在沒有印象;(你提到白手套的錢,是蔡豐安哪一場 比賽擔任白手套的酬勞?)蔡豐安一直是白手套,到他離 隊為止,包括他在二軍沒有上場,他還是有領到錢;(提 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47頁倒數11行予證人閱覽 ;筆錄中你曾說,96年6 月15日比賽,你總計給球員酬勞 約6 、7 00萬,其中包含給白手套蔡豐安的30-50 萬元, 因為是莊侑霖拿給蔡豐安的,所以要問莊侑霖才能確定, 是否屬實?)屬實;(承上,蔡豐安擔任白手套的角色, 你是聽莊侑霖說的嗎?)不是,我剛才已經說過,是我在 亞全設備跟蔡豐安親自談的;(你剛說蔡豐安每一場比賽 都有擔任白手套,是否蔡豐安每一場比賽都有拿白手套的 酬勞?)是;(實際上蔡豐安一場約拿多少錢?)30-50 萬是白手套的錢,正確的金額我現在不太記得,但總金額 絕對是在100 萬元以內,不可能超過陳致遠;(在球隊當 中,陳致遠拿第一名,蔡豐安的金額不超過陳致遠,意即 蔡豐安拿的酬勞比陳懷山多?)不一定,因為陳懷山下場 表演度百分百配合,三振、漏接、揮空、失誤樣樣來,只 要陳懷山有下場,他一定盡全力配合,所以他的酬勞不一 定比蔡豐安少,不是每一場都有上述四種表演項目出現, 但他一下場就是會有兩、三個項目的百分百表演,配合度 極高;(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205 頁倒數第 4 行予證人閱覽;依筆錄記載,關於蔡豐安要求性招待的 事,蔡豐安總共有跟你開口過幾次,你回答:四、五次, 地點都是在常春藤的HOTEL...,你說蔡豐安都是透過莊侑 霖跟你講等語,是否屬實?)是;(蔡豐安要求性招待都 是透過莊侑霖告訴你的?)是;(意即他從來沒有親口告 訴你?)蔡豐安本來就注重安全的一個球員,所以性招待 他是透過莊侑霖跟我講沒錯,我帶小姐過去,當我們把事 情講完的時候,小姐再度回到房間,我們離開,蔡豐安也 沒有叫小姐跟著我們離開,事後酒店幹部跟我收小姐的性 交易費用,難道這樣間接的過程不是叫性招待嗎;(你帶 小姐過去時,莊侑霖有無在場?)有,只有一次莊侑霖沒 有去,有一次我去的時候,一個我不認識的男子戴著帽子 ,經阿扁就是蔡豐安的介紹,他就是兄弟象隊的司機莊芳 誠,那時候他的介紹以「莊SIR 」稱呼,在調查局經調查 局幹員拿相片給我指認,指認出為真實姓名莊芳誠,所以 我帶小姐過去大概的內容就是這樣子;(你說蔡豐安要求 四、五次性招待,每一次都是你親自帶小姐過去嗎?)是 ,因為我們都會討論球隊發生的事情,或者有什麼可以再 繼續配合的地方,如有不滿意的地方,我們可以改進;(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205 頁倒數第4 行以下 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說到,除了剛才說的那次,其他 三、四次都是莊侑霖帶小姐過去等語,你剛才說這也是屬 實,為何與你剛才所言親自帶小姐過去不符?)並無不符 ,只是當時的心態要以認的最少來逃避刑責,到後來被檢 察官收押禁見,到我的犯後態度良知的問題,所以面對司 法的過程當中,都是以最嚴肅、最誠實、無須污衊他人的 事情作陳述;(你剛才說到,蔡豐安第一次拿錢的時候, 你們是到陽明山的後花園咖啡廳,是你親自交錢給他的嗎 ?)我說到後花園是蔡豐安已經把錢交給他妹妹,然後我 們才到後花園,我並沒有說我親自把錢交給蔡豐安;(你 剛才陳述到95年6 月15日第145 場次的球賽,由莊芳誠聯 絡莊侑霖,再聯絡蔡豐安,蔡豐安再聯絡那些老的球員, 你當時知道蔡豐安已經在二軍了嗎?)作筆錄的時候,事 隔很久,所以我不記得這麼多細節,就像如果你問我國小 考試幾分,我已經忘記了;(蔡豐安在上開球賽中,實際 上有無擔任何角色?)在蔡豐安下二軍之前,他有告訴我 ,陳懷山跟陳致遠都沒有問題,白手套的錢,蔡豐安是一 直領到他離開球隊,如果我有說謊,可以請大律師傳陳懷 山作證[以上,為被告蔡豐安之選任辯護人所為詰問事項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206 頁第4-5 行 予證人閱覽;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提及,蔡豐安要求的性 招待除了莊侑霖要陪女朋友那一次以外,其他三、四次都 是莊侑霖帶小姐過去,同時又說是蔡豐安先開好房間,我 們再帶小姐過去,到底是何人帶小姐過去?)蔡豐安開好 房間是正確的,我跟莊侑霖帶小姐過去;(陳致遠在上開 「天心的家」收了鞋盒之後,有沒有親自或透過他人退還 任何物品或金錢給你?)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 9 號卷八第205 頁第11行以下的問答予證人閱覽;你回答 檢察官,莊侑霖不在臺灣的話,你可以透過莊芳誠來配合 傳話給球員,那是否表示你曾經透過莊芳誠,也曾經透過 莊侑霖來聯絡球員?)是;(關於在「天心的家」交款給 陳致遠的過程,你與莊侑霖所述,包括是何人開車前往、 一台車或兩台車以及陳致遠是否上車等等細節,為何會有 所不一致?[辯護人異議:問題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 成立,請檢察官改問問題。];(你在偵查中,檢察官追 問你上開問題有所不一致時,你回答說沒有不一致,情形 為何?辯護人律師異議: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 請檢察官改問問題。];(既然你前後陳述會不一致,到 底何次所述為實在?真實情形為何?辯護人異議:第二個 問題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 在偵查過程當中,本人在最後一次檢察官詢問我,是否有 親眼看見陳致遠還有莊侑霖親自把100 萬裝到鞋盒裡面, 此次筆錄是非常肯定、正確,我要敘述為何前後筆錄矛盾 不一,這過程當中,有自己的良知問題,還有與犯後態度 前與後的問題,經過自己確定要面對司法時,所誠實敘述 以下交付予陳致遠的過程,比賽過後沒多久,有一天莊侑 霖來到我家,叫我準備明天給鬍鬚的現金,於是他在我家 開了一台車走,到了隔天他從球隊回來,他通知我去他家 ,我親自拿100 萬現金用橡皮筋捆著10萬元一疊交給莊侑 霖,那時候的地點是在臺北市○○區○○○路○ 段○○○ 巷 ○○號-43 號的透天厝四樓莊侑霖住處,交付給他,親眼看 見他把100 萬元整裝進鞋盒,他先行離去,我們相約在亞 全我的衛浴公司後面,莊侑霖、蔡豐安、我三人駕駛一台 BMW 轎車前往「天心的家」等待陳致遠的歸來,這當中陳 致遠回來把車停到地下室,他上來到車子的後座,我們寒 暄幾句,因為「天心的家」門口有監視器,所以我們車繞 了一、兩圈,所以之前筆錄會有兩台車子的原因是在這裡 ,我們確實是把錢交給了陳致遠,這是事實,而且我親眼 看見陳致遠開的車子是BMW 深色七系列的車子,如果我說 謊,如何得知陳致遠開七系列深色的車,再來,剛剛陳致 遠律師他有問我同樣問題,因為我一直找不到適當合適的 時間作陳述,所以我在此陳述,本人余則彬無須冒著偽證 、毀謗名譽、誣賴陳致遠這樣的知名人士;(關於交款的 時間,你在偵查中是說,在陳致遠開車回來「天心的家」 之後就先交付,陳致遠就放在車上,再把車停下去回到你 的車上,但莊侑霖證述是在陳致遠停好車之後才交付,為 何會不一致?)當時我記得在訊問的時候是在調查局,調 查幹員是在經過很多的密集偵訊後所問到的事情,本人那 時已頭昏腦脹,記不太起來,所以回答了那個問題,但是 過程當中本人一直強調一件事情,陳致遠確實有收我100 萬元謝款,而不是在爭執細節,因為時間久了,就像我國 小考試的時候,第一次段考考幾分,幾月幾日幾點考,時 間很久,我怎麼會記得呢;(關於陳致遠、蔡豐安部分有 無補充?辯護人異議:問題不明確。審判長諭知:異議成 立,請檢察官修正問題;以上為公訴人之詰問事項];(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3 頁背面倒數第4 行 以下予證人閱覽;98年12月10日審判長問你有無幫球員下 注,你說實際上都是操作放水球,然後就開始陳述莊侑霖 95年間打假球的事情,是否屬實?檢察官異議:超過反詰 問所顯現的事項。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 題。]當時我開羈押庭時,我所陳述的是我承認我打放水 球,我講了一堆,最後檢方還是不相信我所說的事情,還 是把我羈押禁見,如果當時檢方相信我所說的,羈押理由 就可以消失,但是並沒有,我還是被檢方收押禁見,當時 我的態度已經有心要認罪,可是檢方不相信;(提示98年 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37頁最後一行予證人閱覽;你那 時告訴檢察官,陳致遠95年就有配合打放水球,是否屬實 ?)是屬實,那時我的筆錄全部都是擠牙膏方式慢慢擠出 來的,真正配合檢調單位不浪費時間,是我的律師在12月 底或1 月初律見時,希望我趕快配合辦案,並誠實敘述不 要浪費司法資源,所以我才坦然面對司法[以上,為被告 陳致遠之選任辯護人詰問事項];(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 549 號卷八第205-206 頁予證人閱覽;有關蔡豐安要求性 招待,偵查中你陳述,只有一次莊侑霖要陪他女朋友,所 以由你單獨帶小姐去常春藤HOTEL 等語,第206 頁你提到 ,「除了剛剛說的那一次之外」,是否就是指前述你單獨 帶小姐去常春藤那一次?)我說的那一次是莊侑霖去陪他 女朋友那一次;(其他三、四次都是莊侑霖帶小姐過去, 蔡豐安先在旅館開好房間等,我們再帶小姐過去,你剛才 說「我們」是指你及莊侑霖,是否表示你單獨帶小姐一次 ,其餘三、四次都是莊侑霖帶?)莊侑霖帶小姐過去時, 我已經在那邊了(以上,為被告蔡豐安選任辯護人詰問事 )];(你剛才說莊侑霖帶小姐過去時,你已經在那邊, 但偵查中又說,我們再帶小姐過去,情形到底為何?)我 剛才可能誤會律師的意思,那種狀況就是蔡豐安一定要先 進去房間告訴我們房號,我們確實就是如偵查筆錄,我和 莊侑霖及小姐會一起到,就像我之前陳述的,小姐會先到 另一個房間,我、蔡豐安、莊侑霖會先聊天,就像之前敘 述的一樣,然後我和莊侑霖離開,因為本人今天有感冒, 先前有吃感冒藥,有點昏沉沉,誤會了剛才大律師的問題 ;(你運作打假球的時間是95、96年,距離98、99年偵查 時時間已經有一段距離,是否有些細節你已經遺忘,但可 以確定有何人配合你打假球?)是,細節會遺忘,但有配 合的、拿過錢的、曾經受過我招待的,我都會記得;[ 審判長問:對證人余則彬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 察官均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丁俊和律師答:證人 所述與偵查中所述明顯有矛盾不合常理之處,且由證人早 已認罪及向檢查陳述陳致遠有無打假球一事,可知證人先 前在偵查中所陳述,並未看到莊侑霖或他人拿錢給陳致遠 之證述較為可信,其餘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楊淑琍律 師答:證人剛才說到,曾向他拿過錢、受他招待過的,他 都記得,為何有關被告蔡豐安拿多少錢及受過招待的陳述 ,均與偵查中不符,所以我們認為證人所言不實,其餘辯 論時表示意見;被告陳致遠答:我根本不認識余則彬這個 人,再來是我當時的車的確是七系列,但不是深色是銀色 ,我可以請買賣車子的車行提供資料;被告蔡豐安答:我 從頭到尾根本不認識余則彬這個人,也沒有接受他的性招 待過,今天他在庭上為所欲為的暢談,都是不實在的。」 等語(見本院100 年1 月26日審判筆錄),依據證人余則 彬之證述,明眼可知被告陳致遠為假球事務之參與情狀無 訛;每場假球報酬均以100 萬元計之,計有3 場成功,1 場失敗等確屬可稽;而被告蔡豐安每場都擔任白手套,每 場亦有拿錢,總金額在100 萬元以內,而蔡豐安並向證人 要求安排性招待之事宜同為確信;因據上述,證人余則彬 證述得知,由此細密交互詰問經證人巨細靡遺的證述結果 ,包括配合球員報酬,故上述所為證述,顯然不利指向被 告陳致遠、蔡豐安,換言之,並無從為被告陳致遠、蔡豐 安等有何有利之認定,反足為其等不利認定。因認為被告 陳致遠、蔡豐安間就無關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之瑣碎事務為 斤斤質疑,亦無從為其等有何有利之認定。 六八、證人(兼被告)余則彬復證述略以:「[詰問前檢察官稱 :請求隔離訊問,因證人在被告面前可能不能自由陳述。 審判長問:有何意見?被告答:沒有意見。辯護人答:沒 有意見。審判長諭知:被告吳明欽暫退庭,點呼證人余則 彬。](你是否認識被告吳明欽?)認識;(何時認識? )93、94年;(吳明欽的綽號?)欽仔、姐夫;(莊侑霖 認識吳明欽嗎?)認識;(莊侑霖如何認識吳明欽?)透 過我而認識;(你當時為何要介紹莊侑霖跟吳明欽認識? )因為我跟吳明欽都有在賭中華職棒,希望吳明欽一起分 擔打假球的工錢,所以才介紹莊侑霖給他認識;(你跟吳 明欽有合作運作打職棒假球嗎?)我跟吳明欽有合作;( 何時開始合作運作打假球?)95年;(除了95年之外,96 年是否還有合作運作打假球?)我在調查局有指證96年誠 泰對兄弟放水球一事是吳明欽一手操作,與本人無關,我 有在調查局詳細說明清楚;(你跟吳明欽從95年開始運作 球員打放水球的模式為何?)我會聯絡莊侑霖和吳保賢及 先發投手劉俊男出來,在酒店吃喝玩樂,吳明欽會在場確 認這些選手是否願意放水,隔日他以組頭身分處理所有要 下注的總額度,這就是我們的關係;(96年吳明欽一手操 作的放水球是否是96年5 月26日第118 場例行賽?)第幾 場我現在記不得,但我在調查局有明確指出該場球賽,因 為是高比數的球賽,而且先發是劉俊男;(提示98年度偵 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89 頁正面倒數第8 行以下的回答予 證人閱覽;你當時在偵查中所言是否實在?)大部分實在 ,只有吳明欽是否有參與運作打放水球,我回答說沒有, 但實際上他是有的;(你如何得知吳明欽在96年5 月26日 比賽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運作打放水球?)當時我在下注 時,就曾經有組頭告訴我吳明欽在買誠泰,為何我會買兄 弟象,我說自己評估,結果電視一轉播,那場比賽確實是 有兄弟象隊球員在放水,以投手還有陳懷山的失誤最為明 顯,該場比賽得分破聯盟紀錄,事後我以電話通知莊侑霖 ,為何該場比賽會這樣,他請我打電話給姐夫,結果我一 氣之下得知莊侑霖在嘉義姐夫的家,便下去嘉義找姐夫理 論,他也坦承他有背著我做這件事情(上開96年5 月26日 的比賽運作打放水球成功之後,你有無給球員報酬?)當 時王勁力、吳保賢有透過莊侑霖跟姐夫拿後謝,結果得知 姐夫後謝沒有拿出來,莊侑霖便來找我請我幫忙補這些後 謝,我說不是我操作的為何我要補後謝,莊侑霖告訴我, 以後才可以繼續和他們配合,要不然他們不願意再配合, 聽完之後我通知莊侑霖請他找王勁力、吳保賢和我協商後 謝金額,本人有付後謝金額,但總額度已經忘記了;(提 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8 9頁反面第1-7 行予證 人閱覽;偵查中為何你說吳明欽是否認,而剛才是說吳明 欽當場承認?)我剛才已經有說吳明欽跟我一同配合放水 ,有一段是謊話,偵查中這段筆錄就是謊話,因為當時問 到這段的時候,我記得是在我收押之後的第二天所作的筆 錄,那時確實是有要隱匿的心態,事後發現紙包不住火, 所以才會坦承回答所有的事情;(提示99年12月21日審判 筆錄第41頁第9 行的問題到42頁第3 行莊侑霖的證述予證 人閱覽;莊侑霖在審判中證述,吳明欽在該場球賽運作放 水球成功後有給球員400 萬的報酬,是否如此?)我並不 知道吳明欽給莊侑霖多少錢,該場運作放水球是成功的沒 有錯;(你知道吳明欽如何聯絡莊侑霖運作96年5 月26日 那場球賽打放水球?)吳明欽認識莊侑霖之後,他有給莊 侑霖一支他跟莊侑霖可以通的電話,從95年到96年他們都 有陸續在聯絡,該場比賽他們如何聯絡放水的,我是不知 ;(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89 頁倒數第8 行 以下予證人閱覽;為何你當時於偵查中提到,莊侑霖人在 日本,吳明欽特地跑到沖繩把莊侑霖騙回來?)這是球賽 事後我找莊侑霖給我一個交代,他所回答我的事情,是莊 侑霖親口告訴我的,所以我才在筆錄上這樣說;(提示99 年12月21日審判筆錄第40頁倒數第4 行以下的問答以及第 48頁第6-12行莊侑霖的證述予證人閱覽;為何莊侑霖在審 理中證述,96年5 月26日比賽前吳明欽是以電話通知莊侑 霖回來臺灣運作,不是親自去日本找他,莊侑霖並且證述 你在偵查中所說的吳明欽去日本找莊侑霖的場次不是96年 5 月26日而是另外一場比賽,實際情形到底為何?)因為 那時候我在調查局做筆錄時,把兩個場次混合在一起,一 場是對中信鯨隊失敗,一場是吳明欽操作成功的,所以我 可能搞錯了,確實兩次都是莊侑霖告訴我的,失敗那場我 有參加,成功的我沒有參加到,所以我只記得莊侑霖有告 訴我說,姐夫從日本騙他回來臺灣,可能是生氣的時候, 對這段印象比較深刻,所以有此回答;(在95、96年間有 誰可以通知莊侑霖運作兄弟象隊打放水球?)95年我開始 招集兄弟象隊球員打放水球,招集人員到一定的人數時, 我有告訴過吳明欽,他也非常有興趣,所以我帶他認識莊 侑霖,證明我沒有說謊,之後只要有球員的應酬或要打放 水球的前一天或前幾天的應酬,吳明欽一定會在場,所有 球員都以姐夫稱呼他,所以吳明欽可以獨自莊侑霖的原因 是他們有一支單獨通話的手機,96年莊侑霖去日本後,吳 明欽還和莊侑霖搏感情,不時去日本沖繩找莊侑霖,對他 噓寒問暖,所以吳明欽是可以單獨找到莊侑霖的;(為何 莊侑霖聽到吳明欽的電話通知就會去運作打放水球,而不 用先向你求證?)因為在所有應酬當中,他都有看到吳明 欽在場,他以為我跟吳明欽是一起的,再加上莊侑霖以為 吳明欽都和我講好了,他才會幫吳明欽操作,事後我找他 ,他才知道說我完全不知情,所以才有跟我解釋所有的狀 況;(你介紹吳明欽給莊侑霖認識之後,會不會三個人會 合討論運作打放水球的事情?)我剛才已陳述,只要我們 打打放水球的應酬,吳明欽、莊侑霖都會在場,所以我們 三個人是有在一起討論打放水球的事情[以上,為檢察官 主詰問事項];(你剛才所述與偵查中所述完全不一致, 理由何在?檢察官黃怡華異議:前提有誤。審判長諭知: 異議成立,請修正問題。);(你在偵查中所述吳明欽沒 有跟你參與打放水球,該部分與你剛才所述不一致,理由 何在?)當時以犯罪人的心態,從家裡被提到調查局,當 時的緊張與犯罪心態一定不可能一開始就配合辦案,所有 事情大部分都有隱匿,所以我剛才有陳述我有隱匿的狀況 ;(吳明欽與你打假球部分,你於偵查中均否認,與你剛 剛所述的情形也是有所不一,今日有如此大的轉變,理由 為何?檢察官黃怡華異議:重複且前提事實有誤。審判長 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改問問題。);(你與吳明欽 、莊侑霖運作打假球的模式為何?檢察官黃怡華異議:問 題重複。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修正問題。);(除 了你說跟兄弟象隊球員在應酬要打假球的時候吳明欽在場 外,吳明欽有沒有提出他自己的意見與你跟球員討論?還 是只是單純在場?)他不是單純應酬在場,他確實是有和 我、莊侑霖、劉俊男、吳保賢、王勁力球員討論過放水的 事情,本人無須污衊或是說謊來陳述所有的事情,對吳明 欽造成傷害,甚至本人在偵查時有提到吳明欽和我到高雄 ,當時莊侑霖還在兄弟象隊的時候,去找蔡豐安、莊侑霖 他們一起討論隔天劉俊男先發的事情,當時兄弟象隊住在 高雄的花王或華王飯店,如果我有意要說謊去污衊吳明欽 的話,為什麼眾多球員還是都指得出來吳明欽的外號叫做 姐夫,所以我無須冒著偽證罪名去傷害一個人;(你為什 麼知道眾多球員都指得出吳明欽的外號叫姐夫這件事?) 因為收押禁見時有和吳保賢、王勁力、田顯明、劉俊男等 兄弟象隊球員在偵查庭有對質過[以上,為被告吳明欽之 選任辯護人詰問事項];(你為何在偵查中已經說明自己 涉嫌運作球員打放水球,卻說吳明欽沒有運作?)剛才我 已經有敘述過,當時犯罪的心態,是起初不敢指證,我不 敢指證吳明欽的原因,是怕說出來會對我的罪有加重,到 後來我收押禁見出來,吳明欽有透過不明人士要找我,我 在後來的偵查庭中,我有道出來,這是第一次收押禁見出 來的事,事後第二次收押禁見在訊問的時候,我有跟當時 王檢察官報告,筆錄上面有[以上,為檢察官覆主詰問事 項];(你第二次收押禁見在偵查中做筆錄,是否已經是 起訴以後的事情?)不是,本人好像是98年10月20幾號第 一次被收押,於98年11月幾號飭回,因為當時王檢察官在 查的事97-98 年放水的事,本人當時是以金主身分加入雨 刷集團,所以被王檢察官飭回,本人於98年11月中還是後 旬,再度被傳喚到調查局接受調查,此時訊問重點是95-9 6 年兄弟象隊放水一事如何放水、有哪些人,一直到99年 過年前,以新臺幣30幾萬交保,所以本人在同一個案件共 收押兩次。」等語(見本院100 年1 月28日審判筆錄), 由上述證人(兼被告)余則彬之證述,可以確信的是被告 吳明欽有公訴所指犯行是無疑義的。 六九、證人莊侑霖證稱略以:「(辯護人丁俊和律師問:證人何 時開始運作打放水球?運作打放水球方式如何?是一起比 賽的兩支球隊都運作?還有只運作一隊?一開始運作的球 隊就是兄弟象?證人是自己去找配合球員?還是有請別人 去找?)94年尾開始尋找球員打放水球,94年一開始只運 作兄弟象隊有些球員是我自己找的,有些球員是選手替我 牽線的;(請求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44頁第13 行至23行余則彬98年12月15日上午10:13 筆錄,審判長提 示該卷頁予證人閱覽;辯護人丁俊和律師問:『95年2 月 球季開打前,莊侑霖來到我的車行,我跟他說: 中華職棒 裡面有人打假球,你知不知道。」,莊侑霖說他不知道, 我又跟他說: 「有人想請你幫忙作這件事好嗎?」也說他 不做這種事,第1 次他就跟我回絕了。第2 次他也是在成 車行的時候,我跟他說: 「年輕人,要趁自己年輕,要為 自己爭取一些利益,要把握時間,選手的壽命是短暫的, 如果我請你幫忙,就只有我跟你知道,你是否願意?」他 不發一語,不說也不答。球季開打後,在3 月的時候,在 他第1 次先發前3 天我去找他,告訴他你手上有傷,順勢 幫忙讓對手贏,我給你吃紅100 萬元,結果他笑笑的點點 頭,這就是以後合作的開始。』?請問余則彬於該筆錄所 說證人3 月份證人先發的第一場比賽,是那一場次或何時 的比賽,證人記得嗎?該場比賽是證人跟余則彬一起運作 兄弟象球員的第一場比賽嗎?余則彬是在該場比賽的前三 天才要你配合打放水球的嗎?)95年3 月25日的比賽,是 我跟余則彬合作的第一場比賽,要配合打放水球之前就已 經講好,但是比賽前三天余則彬來找我商量要運作這場比 賽;(辯護人丁俊和律師問:所謂「打放水球之前就已經 講好」是什麼意思?)已經得到選手的同意,只要到比賽 前跟他們做個暗號或眼色,他們就知道那一天要打放水球 ;(請求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05 頁31行至第 106 頁第5 行證人莊侑霖98年12月4 日筆錄,審判長提示 該卷頁予證人閱覽;辯護人丁俊和律師問:『問:95年3 月25日第11場中信鯨對戰兄弟象比賽,事前決定打放水球 的過程為何?答:在該場比賽前1 個星期左右,余則彬找 我問說該場比賽可不可以配合打放水球,我說可以,可是 要再去問其他的球員。我利用第2 天練球的時間詢問其他 有配合的球員,大家都說沒問題,這時我才利用電話跟余 則彬回答沒問題。』,證人於偵查中說95年3 月25日第11 場中信鯨對戰兄弟象比賽的前一個禮拜余則彬才找證人要 證人幫余則彬找球員在該場比賽打放水球,是否屬實?) 屬實;(請求提示提示板檢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44 頁第24行至第26行98年12月15日上午10 :13余則彬筆錄, 審判長提示該卷頁予證人閱覽,辯護人丁俊和律師問:『 (問:95年3 月你找莊侑霖打放水球時,是否亦請他幫忙 找其他兄弟象隊球員打放水球?)答:沒有,在他第1 次 先發後,我才跟莊侑霖提,莊侑霖有答應。』依余則彬偵 查所言余則彬是在證人95年3 月25日第11場中信鯨隊對戰 兄弟象隊比賽中先發後,才跟證人提說要找其他球員配合 打放水球,與今日證人所說95年3 月25日第11場比賽就有 找其他球員打假球乃不同,為何如此?[檢察官均異議: 前提事實錯誤,余則彬於審理中已經更正。審判長諭知: 異議成立,請辯護人一併提示上述更正部分再做詰問。] 辯護人稱:上述提示部分增加至同卷第45頁全部。辯護人 問:依余則彬一開始於偵查中說:是在你第一場先發後他 才跟你提,你才答應,該部分陳述為何與你陳述不同?) 應該也是時間長久的關係,有一點出入;(95年間證人有 運作打假球的場次,證人記得嗎?若記得,為何可以記得 ?)我自己先發的95年3 月25日,還有另外兩場劉俊男先 發的時間我已經忘記,但偵查中我已經提過了;我是聯絡 的頭,時間我當然要記得;(你有將打假球的場次記在筆 記本或書面上嗎?)有;(那些筆記本或書面還在嗎?有 交給檢察官嗎?)一場比賽錢分配完之後就銷毀了;(95 年3 月間余則彬要證人開始找球員打假球時余則彬是如何 跟證人說?有告訴證人收買球員的代價是多少?打假球的 報酬要如何計算?又余則彬有告訴證人不同球員打假球的 酬金不同嗎?若有,詳細情形如何?是如何區分?)球員 的代價是我跟球員協商時就談好,野手價碼約50萬上下, 比較好的球員價碼可能會再提高,看有無名氣,好一點的 球員再跟我協商的過程中,可能會向我要求高一點的價錢 ,像陳致遠就向我要求100 萬,蔡豐安、陳懷山各70萬, 一些年輕選手約30-50 萬不等,余則彬就跟我說綁選手的 行情就如上所述,叫我這樣去跟選手談;(余則彬跟你講 時就已經考慮到陳致遠可能要100 萬、蔡豐安可能要70萬 ?)是;(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04 頁第1 行 至9 行證人莊侑霖98年12月4 日下午5 時52分筆錄;『自 從我答應余則彬配合他打放水球後,我就開始找兄弟象隊 的球員,答應我的球員,有廖于誠、郭一峰、陳致遠、莊 瑋全、陳懷山、劉俊男、吳保賢、楊博任、蔡豐安、田顯 明及劉耿欣等11人,他們都同意參與打放水球的運作。當 時,余則彬告訴我,球員配合打放水球的酬勞在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以內,我就依據這個原則,分別跟每個選手 談酬勞。除了陳致遠、蔡豐安及陳懷山的酬勞超過50萬元 ,我需徵求余則彬同意外,其餘的球員酬勞都是在50萬元 以內,由我直接決定即可。』,該筆錄中,證人所言『余 則彬告訴我,球員配合打放水球的酬勞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內,我就依據這個原則,分別跟每個選手談酬勞 。除了陳致遠、蔡豐安及陳懷山的酬勞超過50萬元,我需 徵求余則彬同意外,其餘的球員酬勞都是在50萬元以內, 由我直接決定即可』等語是否屬實?)屬實;(上開比賽 ,證人何時跟余則彬回報你該場比賽確實有辦法運作打放 水球?是95年3 月25日第11場中信鯨對戰兄弟象比賽前幾 天或當天?當時證人有告訴余則彬該場比賽有那些球員配 合嗎?證人可確定證人所聯絡的球員真的在該比賽時都有 打放水球嗎?)比賽前一、兩天就確定可以,到比賽前我 收到訊息後我還有回傳訊息給余則彬;配合的球員在比賽 前一、兩晚就已經決定了;確定,因為他們事後都有收我 的錢;(你自己在場上有觀察球員有配合嗎?)看他們有 沒有收我的錢就可以證明;(該場比賽球員酬金的計算, 是誰決定的嗎?酬金都是透過證人轉交給球員的嗎?是證 人跟余則彬報幾個球員有配合打放水球,余則彬就會給證 人幾個球員的報酬嗎?余則彬會要證人提出球員有打假球 的證明嗎?證人有請球員簽拿錢的領據嗎?不然證人不怕 球員收錢不辦事嗎?余則彬有要證人監督球員打假球嗎? 若有,證人如何監督?又余則彬有給證人另外的報酬嗎? )比賽的酬金之前就跟球員協商好的酬金為基準,再看比 賽結果跟球員表現增減,酬金部分都是我轉交的;比賽前 我跟余則彬就已經確定有幾個球員配合,酬勞就已經算出 來,配合的球員是我告訴余則彬的;不用提出打假球的證 明,因為余則彬自己會看比賽;監督一定要,比如在緊要 關頭我還是要去提醒一下,余則彬有請我監督,他有另外 給我報酬;(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75 頁第30 行至第276 頁第11行98年12月16日下午7:3 筆錄審『記得 第1 次跟蔡豐安提起打放水球事情,是在蔡豐安的宿舍房 間跟他聊天的時候。我跟所有接觸的球員第1 次提打放水 球的事時,都是先說近來打放水球的事情,看他會不會排 斥,如果對方排斥打放水球的事,就會附和他並批評打放 水球,以後也不會跟他提;如果對方有那個意思但怕危險 時,我就會認為有機會,我會再利用下一次聊天的機會, 告訴他只要電話不被監聽或錢不要被發現,打放水球是不 容易被抓而沒有危險性,接下來的幾次聊天我會告訴他們 願不願意一場賺五、六十萬元,這個時候通常對方就會接 受配合打放水球。我和蔡豐安接觸也是用這個模式,蔡豐 安算是比較快接受配合打放水球的球員,我跟他談兩、三 次後就直接跟他說:「前輩,幫我一下。」,他就回答我 說: 「再看看,應該沒問題。」』該筆錄證人所言是否屬 實?那請問證人上開證人從開始跟蔡豐安談配合打放球的 事到蔡豐安答應配合止,總共花多久時間?共花幾天?幾 星期或幾個月?檢察官朱俊銘異議:跟被告陳致遠無關連 。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屬實,我 找蔡豐安配合到他答應約一個禮拜;(提示98年偵字第30 549 號卷七第277 頁第29行至第278 頁第4 行98年12月16 日下午7:3 筆錄;『我記得第1 次跟陳致遠提起打放水球 的事情,是在蔡豐安答應打放球後,在蔡豐安或陳懷山其 中一人的兄弟象宿舍房間跟陳致遠聊天的時候提的。提的 過程就如我前述,跟其他球員提的方式大同小異。後來我 跟陳致遠提了幾次打放水球的事情後,就在宿舍裡面跟他 提成功打放水球一場的酬勞是100 萬元,並且跟他說:「 你4 個打數就可以賺100 萬元。」他現場考慮沒多久後, 就回答「配合看看」』該筆錄中,證人所言證人第一次跟 陳致遠提出起打放水球的時間,是在蔡豐安答應打放球後 ,是否屬實?那請問證人證人從一開始跟陳致遠談配合打 放球的事到陳致遠答應配合,期間是多久?共花幾天?幾 星期或幾個月?又上開期間當中你有請誰幫你游說陳致遠 打假球?)屬實;我跟陳致遠談到他答應配合約一個禮拜 多,我都是在宿舍跟他談的,都是在練完球回來,約四、 五點多;我有請蔡豐安、陳懷山幫忙找陳致遠打假球;( 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09 頁第22行至26行莊侑 霖98年12月4 日筆錄;『賽前幾天余則彬先約我見面,叫 我去詢問劉俊男的意思,我就在龍潭練球時問劉俊男該場 可否打放水球,劉俊男回答說沒有問題,我即回報余則彬 。至於其他球員是由何人聯繫,我已經沒有印象了,但賽 後每個球員配合打放水球的酬勞都是由我親手轉交。』, 針對95年6 月15日第145 場比賽,證人於偵查中說當時證 人只在賽前幫余則彬聯絡劉俊男要打假球,至於其他球員 是由何人聯繫,證人已經沒有印象了,是否屬實?)不屬 實,因為當時偵訊中我還有一點避重就輕,所以沒有交代 得很清楚;(上述不屬實部分為何?)聯絡選手的部分, 也是都由我聯絡;(提示98年偵字第30 549號卷七第38頁 第12-18 行余則彬98年12月15日上午10:13 筆錄;『因為 我跟莊侑霖的分工是由他跟球員接觸,他會告訴我他的朋 友要喝酒(即兄弟象隊隊友,但是他不會告訴我是誰), 要找出錢(都是由莊侑霖先出錢,再由贏的賭金中給他) 而且我跟莊侑霖自95年開始配合的時候,我就告訴莊侑霖 我相信他,我也不想知道有哪些球員配合,跟球員喝酒也 很累,所以我都是由莊侑霖自己去接觸球員,他們去完酒 店後,莊侑霖再拿收據讓我記帳。我只跟王勁力與吳保賢 見面過。』該筆錄中,余則彬所言『我跟莊侑霖自95年開 始配合的時候,我就告訴莊侑霖我相信他,我也不想知道 有哪些球員配合,跟球員喝酒也很累,所以我都是由莊侑 霖自己去接觸球員,他們去完酒店後,莊侑霖再拿收據讓 我記帳。我只跟王勁力與吳保賢見面過』是否屬實?)是 ;(證人是否知道陳致遠也有配合證人打假球?證人是否 知悉陳致遠95年有打幾場放水球?又該比賽場次為何?又 該比賽是何時才確定要打假球?比賽前或比賽中?是誰決 定比賽要打假球的?)我知道陳致遠有配合打假球,因為 他有拿錢,95年在我手上是四場,比賽場次我在偵查中都 有說,三場是我在球隊裡面,一場我已經不在球隊裡面, 都是在比賽前兩、三天跟選手談願不願意配合打假球,如 果願意的話就開始運作;余則彬看配合的先發投手,才決 定要不要運作打放水球,他會先提供場次讓我們選擇看選 手願不願意,如果選手願意的話,該場比賽才會運作;( 你會把所有願意配合的球員聚在一起問願不願意?還是一 個一個問?)練球時一個一個問,每個禮拜有固定的先發 投手,就問那個投手先發時願不願意配合,先發投手如果 願意再找野手;(你找選手時是否已經確定要打放水球了 ?)是;(提示板檢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77 頁第 20行至第24行證人莊侑霖98年12月16日下午7: 3筆錄;『 95年3 月25日該場比賽就已經確認配合的球員日後都會參 加配合打放水球,我沒有再去跟他們確認,但是我有跟余 則彬回報有些球員表示在特定場次可以選擇是否參與,但 事實上來每個球員在每一場操作打放水球的比賽中都有配 合打放水球』該筆錄中,證人所言因95年3 月25日比賽證 人已經確認配合球員日後都會參加配合打放水球後,故之 後證人就沒有再跟配合的球員確認打假球的陳述,是否屬 實?)是;(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77 頁第25 行至第27證人莊侑霖98年12月16日下午7:3 筆錄;『(問 :陳致遠、陳懷山等球員配合打放水球的謝款,是否交由 蔡豐安?)答:不是,都是由我自己將錢拿到宿舍一個一 個給的』該筆錄證人所言是否屬實?那證人將謝款交給陳 致遠後會跟余則彬回報錢已經交給陳致遠嗎?若有,如何 回報?在95年間證人跟余則彬運作打假球期間余則彬曾跟 證人要過球員有確實收錢的證據嗎?又證人拿給陳致遠的 謝款共多少?是那幾場比賽的謝款,證人記得嗎?)屬實 ;我把錢交給陳致遠不會回報余則彬,余則彬不會根我要 球員打假球的證據;我拿給陳致遠的謝款,前三場是100 萬,第四場好像50萬左右;比賽場次我在偵查中都已經提 過;(可是偵查中你並沒有講到第四場?)因為第四場我 人不在球隊,當時好像要換田顯明接手,第四場我不知道 田顯明有沒有跟檢察官講;(第四場的錢還是你交付嗎? )前三場的錢是我自己交付,第四場不是我交付的;(提 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80 頁第15行至第21行證人 莊侑霖98年12月16日下午7:3 筆錄;『(問:余則彬於偵 查中對於有關兄弟象隊球員配合打放水球的場次時陳述: 「‧‧‧陳瑞昌則只配合95年1 場‧‧」是否屬實?)答 :這件事是假的,是我騙余則彬的,是為了要冒充人頭多 領50萬元現金。(問:承上問,你為何要冒充陳瑞昌人頭 多領50萬元現金?)答:可以多賺50萬元,這些錢我都自 己拿了』該筆錄證人所言證人曾向余則彬謊稱陳瑞昌亦有 在95年間打一場假球而向余則彬多領50萬元謝款等語是否 屬實?)屬實;(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73頁第 17行至第20行證人莊侑霖98年12月28日下午5:28筆錄;『 (問:承上,陳致遠以何種方式配合你打放水球?你有事 前先溝通好打放水球的方式?)答:我只需要告知他這一 場要配合打放水球,至於要怎麼配合,都是他自己決定』 該筆錄中,證人所言是否屬實?那請問證人在陳致遠有涉 嫌打假球的比賽,陳致遠配合打假球的方式,是否都是由 陳致遠自己決定?)屬實;配合打假球的方式都是由陳致 遠自己決定;(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44頁第14 行至第18行證人莊侑霖99年1 月14日上午10:00 筆錄;『 (問:蔡豐安有無在開賽前當日幫你收暗號並轉發確定打 放水球的訊息給其他球員?)答:暗號都是我收的,我再 轉發給其他配合的年輕球員。但前述的陳懷山、陳致遠和 郭一峰都是由我告訴蔡豐安後,蔡豐安再轉發確定打放水 球的訊息給他們。』該筆錄中,證人所言都是蔡豐安將確 定打放水球的訊息轉發給陳懷山、陳致遠和郭一峰之陳述 ,是否屬實?請問證人在陳致遠有涉嫌打假球的比賽,是 否都是由蔡豐安將確定打放水球的訊息轉發給陳致遠?又 證人如何確定蔡豐安真的有將確定要打放水球的訊息轉發 給陳致遠?)屬實;打放水球的訊息不一定都是由蔡豐安 轉發給陳致遠,有時是由我自己;我不能確定,但因為陳 致遠有收我的錢,所以我認為蔡豐安有轉發;(證人如何 確認陳致遠真的有配合證人的確定打假球訊息而打假球? 證人有曾跟陳致遠求證過嗎?)他都跟我拿了錢,我還需 要求證嗎;(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73頁第29行 至第30行證人莊侑霖98年12月28日下午5:28筆錄;『(問 :承上,為何之後陳致遠沒有再配合打放水球?)答:因 為年95年7 月間我到日本去打棒球,所以究竟之後他有沒 有再配合打放水球,我也不清楚。』,該筆錄中,證人所 言95年7 月後陳致遠有沒有打放水球,證人並不知情等語 ,是否屬實?)屬實;(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 6 頁反面第31行至第7 頁第3 行證人莊侑霖99年1 月13日 下午3:15筆錄;『問:你及余則彬對於哪些兄弟象隊球員 提供性招待過?答:田顯明、劉俊男、莊瑋全、楊博任、 吳保賢、朱鴻森、黃正偉、蔡豐安及王勁力,郭一峰我忘 了有沒有(他老婆管得很緊),廖于誠、陳致遠、劉耿欣 、陳懷山等人沒有。』,該筆錄中,證人所言證人與余則 彬並未曾提供陳致遠性招待等語,是否屬實?)屬實;( 提示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43頁第21行至第28證人莊 侑霖99年1 月14日上午10:00 筆錄;『他們很少讓我們招 待他們出來喝酒及性招待,陳致遠及陳懷山確定沒有..95 年5 月12日在南部劉俊男主投的比賽,郭一峰及陳致遠就 有到我房間(我和蔡豐安同房)當時還有田顯明、莊瑋全 、吳保賢、劉俊男等人(好像還有王勁力)也有在場,我 們一起討論隔天的比賽要如果運作打放水球的事』,請問 上開筆錄內容是否為證人之陳述?)是;(提示98年偵字 第34285 號卷丙第193 頁第7 行至第13行證人莊侑霖99年 1 月22日下午5:23筆錄;『問:除了你之外,還有哪一些 人知道陳致遠有替余則彬打放水球?答:是不是替余則彬 打放水球,很多人不知道,但有無和我們一起打放水球, 有一些年輕選手知道,像吳保賢、田顯明、莊瑋全、劉俊 男,因為我們曾經在高雄華王飯店內討論過,因為當時準 備要運作一場放水球,當時我徵詢大家的意見,看他們想 不想打放水球,當時陳致遠有在場,我也有當場徵詢陳致 遠的意見,他的回答是什麼,因為時間太久,所以我忘了 ,老選手則有陳懷山、蔡豐安、郭一峰知道。』該筆錄中 ,證人所言『因為我們曾經在高雄華王飯店內討論過,因 為當時準備要運作一場放水球,當時我徵詢大家的意見, 看他們想不想打放水球,當時陳致遠有在場,我也有當場 徵詢陳致遠的意見,他的回答是什麼,因為時間太久,所 以我忘了』等語是否屬實?那請問當時陳致遠在該次討論 會有說什麼?這次高雄華王飯店內的討論會跟95年5 月12 日劉俊男南部主投比賽的討論會是同一場討論會嗎?該討 論會有確定就要打假球嗎?又該討論會何時召開?比賽前 或比賽後?是誰召開的?是誰通知陳致遠要開討論會的? )屬實;陳致遠說什麼我忘記了;是同一場;那時還沒有 確定要打假球;那個不叫討論會,是賽後選手在房間休息 的時候,我們在房間喝酒、聊天,陸陸續續有選手進來, 沒有特定去約誰,是後面才開始聊起來,這禮拜有一場要 不要運作;(當時時間是早上還是晚上?)晚上;(當時 大家都有喝酒嗎?)是;(證人有運作的場次是否每次都 會獲利?證人何時才會將謝款轉交給有配合打放水球的球 員?會先預付錢給球員嗎?原因?又證人是否曾幫陳致遠 簽過睹、下過注?)是,沒有失敗過;不會預付,大約都 是賽後一個禮拜將錢交給球員,當時運作的情形就是這樣 ;我沒有幫陳致遠簽賭、下注;[以上,為被告選任辯護 人詰問事項];(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證稱,運作打假球 的場次,是否是因為檢察官有提示你比賽記錄,所以你才 能確認?)是;(你剛才回答辯護人余則彬在請你與球員 洽談打假球的時候,就已經考慮到陳致遠跟蔡豐安的價碼 可能在70-100萬之間,為何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說,陳致 遠跟蔡豐安的價碼超過50萬,還要再經過余則彬的同意? )那是一步一步慢慢來的,不是一開始就是100 萬,在協 商的過程中慢慢增加,所以我還要再跟余則彬慢慢協商; (你剛才說余則彬有請你監督球員打假球的意思,是不是 指在比賽中要提醒球員配合打假球?)是;(你剛才說余 則彬只有跟吳保賢、王勁力接觸,但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 陳述,余則彬曾與你一同交款給陳致遠,代表余則彬也接 觸過陳致遠,為何會不一致?)之前說接觸是指跟球員商 討要不要運作打放水球的過程;(你剛才說第四場比賽有 給陳致遠大概50萬元,但是依照比賽的紀錄,95年8 月2 日該場是運作失敗的,這樣還會給球員款項嗎?)95年8 月2 日後面好像還有補一場,這個問題應該要問田顯明比 較清楚;(所以你說第四場比賽有給陳致遠錢,你是如何 得知的?)我是聽余則彬說的;(你除了曾經向余則彬謊 稱陳瑞昌有配合打假球,有沒有向余則彬謊稱其他人也配 合打假球並請取報酬?)沒有;(你剛才提到比賽前三天 到一個星期之前還會向球員確認是否要打假球,在偵查中 你又說在95年球季開打之前你就已經找到配合打假球的球 員,你的意思是否是在95年球季開打之前,你就已經確定 有意願配合打假球的球員,只是在要確定運作的場次之前 還要再次確定?[辯護人丁俊和律師異議:問題不明確且 重複。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提示上述偵查中筆錄,其餘 異議駁回。];(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34 頁反面倒數第19行以下到135 頁第9 行98年12月4 日莊侑 霖筆錄第2-3 頁予證人閱覽;上述問題修正為:你是否在 95年球季開打之前,就已經找到願意配合打假球的球員? )是;(是否是在確定要運作比賽之前,前三天到一個禮 拜還要再跟球員確認?)那不算確認,應該是通知;(你 剛才說交款給陳致遠的情形都是由你親自交付,但是你在 偵查中說,你曾經跟余則彬一起去陳致遠的住處付款,到 底情形為何?)那是第一次余則彬要確認且他要接觸陳致 遠,所以他才要求我帶他一起去;(該次付款的情形為何 ?)我跟蔡豐安從宿舍出發○○○區○○路余則彬的衛浴 設備公司,之後我們再一起開車到陳致遠住處「天心的家 」,到了之後我們在樓下等陳致遠,他到了之後先把車開 到樓下再上我們的車,所以我交給陳致遠100 萬,是在車 上交給他的;(提示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94 頁 第5 行以下的問答予證人閱覽;為何余則彬說,當天是開 兩台車前往?)應該是他記錯,是兩台車到衛浴設備公司 ,再共乘一台車到『天心的家』;(你們交款給陳致遠的 時間是在95年,距離事發偵查你接受訊問時,已經有三、 四年之久,對於細節你會不會可能因為時間久遠而有部分 遺忘?[辯護人異議:要證人推測。審判長諭知:異議駁 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會;(在你付款給陳致遠的時候 ,陳懷山是否也曾經在場?[辯護人異議:超出主詰問範 圍。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回答問題。]是;( 提示100 年1 月18日陳懷山審理筆錄第8 頁倒數第12的回 答以及98偵34285 卷丁第28頁第1 到倒數第8 行予證人閱 覽;為何陳懷山說你在陳懷山在場時,付給陳致遠的款項 是80萬元,而且是以500 元的紙鈔支付以揹袋包裝,與你 所述100 萬元用鞋盒或紙袋包裝的情形有所不符,情形到 底為何?)100 萬用鞋盒包裝是到住處交付那一次,至於 陳懷山在場的80萬元部分,就是要看當時陳致遠那場比賽 是否有打安打或有什麼表現,可能要扣款;(你在偵查中 回答檢察官支付球員的對價是以你們約定的大概數額回答 檢察官,但實際的數額可能會有所增減?)是[以上,為 檢察官詰問事項];(95年球季何時開始?)95年3 月18 日;(你說有一次你跟余則彬、蔡豐安去找陳致遠,是誰 約陳致遠?還是根本沒有約陳致遠?)由蔡豐安打電話約 陳致遠;(你說交給陳致遠三次100 萬、一次50萬,是實 際交付的金額?還是推估的金額?)我能確定三次100 萬 是沒有問題,我現在想起來上述80萬元部分,陳致遠說要 補給他,否則他下次不配合,後來有補給他20萬元;(補 給陳致遠20萬,你有無跟余則彬講這件事情?)有;(該 20萬是事後余則彬拿給你,你再拿給陳致遠?)不是,那 20萬後來一直沒有補給陳致遠,所以導致陳致遠96年開始 就不願意配合打假球[以上,為被告陳致遠選任之辯護人 詰問事項]、[對證人莊侑霖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 ;檢察官均答辯論時表示意見。辯護人丁俊和律師答依今 日證人所言,陳致遠三場比賽並未拿足預定之款項,故應 不會再配合打放水球,但證人今日又言陳致遠在之後於95 年間又有第四場之打假球比賽,顯見證人所言根本不實, 其餘辯論時表示意見。被告陳致遠答我從沒有跟他們在飯 店討論過打放水球的事情,我也沒有從證人手中接過100 萬,也沒有接受過證人在比賽中給我的訊息,比賽中我都 是認真打每一場比賽。」等語(見本院100 年2 月11日審 判筆錄),由以上證人(兼被告)莊侑霖之證述,並帶入 其於偵查中之供述加以勾稽結果,可知假球報酬之多寡, 且被告陳致遠、蔡豐安之報酬較高,並已為親自交款3 次 之細密舉動,因以稽之常情對價碼高的一般記憶較為深刻 也是無誤的,均適足為被告陳致遠、蔡峰安不利之認定。 肆、因據上述,除以上就各該證人證述[即如上一至六九]本院 為個別論述外,本院認為足以明確得悉要項,茲分述如下: 一、訊據被告吳明欽對被訴犯罪事實為認罪陳述,與如下證人證 述之情節相符:1.證人莊侑霖證稱略以:96年5 月26日兄弟 象對戰誠泰蛇比賽,原本沒有計畫這場比賽要打放水球,是 吳明欽在比賽前大概是下午5 點半左右,突然打電話給伊說 這場要做,伊才趕快打電話給遊覽車司機莊芳誠,要他趕快 轉告給王勁力跟田顯明,而伊當時以為余則彬也知道,但事 後余則彬跑來問伊說為什麼這場有做放水球時,伊才知道吳 明欽是瞞著余則彬做的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0 549號卷8 第8 至9 頁,本院99年12月21日審判筆錄);2.證人余則彬 證稱略以:伊與莊侑霖應酬當中,莊侑霖都有看到吳明欽在 場,莊侑霖以為伊與吳明欽是一起的,因此莊侑霖聽到吳明 欽的電話通知,即於96年5 月26日兄弟象對戰誠泰蛇的比賽 運作放水球,伊當時看電視轉播球賽,發現兄弟象隊球員在 放水,伊詢問莊侑霖才知吳明欽背著伊運作這場放水球等語 (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8 第111 至112 頁,本院100 年1 月28日審判筆錄);3.證人王勁力、劉俊男均證稱略以 :吳明欽有找我們於96年5 月26日第118 場打放水球,這場 球賽是臨時通知的等語(見99年10月22日99年度蒞字第2263 8 號補充理由書檢附之證人筆錄);4.證人莊芳誠供述略以 :其坦認有參與運作96年5 月26日兄弟象打放水球詐欺等情 (見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129 至130 頁,98年度偵 字第34285 號、99年度偵字第5153號)。並有如附表拾貳所 示各該證據可佐,綜上,被告吳明犯罪事證明確。 二、中信鯨隊杜章偉、陳嘉宏、陳永哲、柳裕展、高俊強等球員 於偵查中均坦承分別有於95年4 月22日、95年8 月5 日、95 年8 月17日、96年3 月30日、96年5 月25日各場職棒比賽中 配合被告黎紹君、曾漢州打假球;La new熊隊許志華、許文 雄、許志昌、蔣志聰、蔡英峰、林津平、黃俊中等球員於偵 查中均坦承分別於95年5 月2 日、95年5 月30日、95年7 月 28日、95年8 月20日、96年4 月28日各場比賽配合與被告吳 健保合作之蔡政宜打假球[按:上開球員並分經該管檢察官 以98年度偵字第30549 、32823 、34285 號、99年度偵字第 2054、5153號為緩起訴處分,有緩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 稽];被告徐連造、林柏晟雖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惟於本院 審理均坦承95年8 月5 日該場次有犯行明確,並與該場比賽 與被告吳健保配合操作La new熊隊蔡政宜於偵查審理中關於 此場賽事之證述、高俊強於偵查、審理之證述大致相符,堪 認被告吳健保、曾漢州確有於95年8 月5 日該場比賽與蔡政 宜合作運作球員配合打假球之詐欺犯行明確;蔡政宜偵查中 明確證述95年間伊運作LaNew 熊隊球員打假球,吳健保運作 中信鯨隊球員打假球,透過邱崑鋐(已歿)找伊幫忙打假球 ,林柏晟就介紹徐連造給伊認識,伊再透過徐連造去找高俊 強等打假球,吳健保確定要運作中信鯨隊時,即請伊聯絡林 柏晟及黃川井到新北市蘆洲區某大樓2 、3 樓辦公室內,由 林柏晟及黃川井指揮買牌手買牌,被告吳健保也到場,95年 8 月轉往大陸廣東東莞假日花園酒店買牌,黎紹君、邱崑鋐 均聯繫球員打假球等語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Ⅱ78 頁以下);核與黃川井於偵查中(見99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 Ⅰ第77頁以下、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76 頁以下、 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28 頁以下、98年度偵字第30 549 號卷九第107 頁以下)及本院99年12月22日審理時證述 蔡政宜與吳健保自95年起合作打假球,其負責下牌,被告黎 紹君負責幫吳健保聯繫中信鯨球員,陳東興負責幫蔡政宜聯 絡La new熊球員,其與林柏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剛 之人共同組成一個團隊,由林柏晟負責發號施令,分散下注 簽賭,其平常都叫林柏晟「小王」,蔡政宜及被告吳健保透 過林柏晟統計買「板子」,幫忙找「板子」的人應該有10餘 人,都待在新北市蘆洲區某大樓房間內的辦公室,蔡政宜及 被告吳健保則在客廳,如達渠等2 人下注額度,林柏晟會出 來客廳告知,96年球季開始前,林柏晟認為其下牌後很多人 也會跟著下,因此要將其踢開團隊,蔡政宜認為大家好好的 ,不用這樣,就跟其一起去被告吳健保臺南服務處找被告吳 健保討論,蔡政宜堅持要其留下,但被告吳健保堅持其離開 ,最後沒有結論等語大致相符;復與陳東興於偵查中證述( 見98年度偵字第3054 9號卷四第297 頁以下、98年度偵字第 30549 號卷八第174 頁以下及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一 第75頁以下)伊於95年間有3 、4 場幫蔡政宜下注,黃川井 證稱蔡政宜與被告吳健保於95年間合作運作球員打假球之內 容屬實,伊記得被告吳健保選定運作中信鯨隊球員打假球之 場次後,會指示邱崑鋐聯絡球員,伊有在新北市蘆洲區的現 場看牌,伊會跟蔡政宜一起過去,林柏晟就是小王,買牌是 由林柏晟叫他的買牌手買牌,現場有被告吳健保、邱崑鋐等 情亦大致相符;堪認有於起訴所指95年間各場次比賽,確係 由被告吳健保與蔡政宜合作操作,被告黎紹君則負責聯絡球 員,雙方並集中於新北市蘆洲區下注,且吳健保確係知悉, 始會親自從臺南市前往新北市掌握下注情況等情明確。蔡政 宜於偵查中均坦承所載相應[詳參被告蔡政宜之辯解部分] 各場場次確有參與運作打假,嗣雖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供 否認95年4 月22日、95年8 月17日、96年4 月28日3 場比賽 等情,且陳東興亦改稱96年4 月28日該場比賽係伊欺騙被告 吳健保,實際無運作打假球等語,顯為飾卸,不足採信。 三、杜章偉於偵查中(見99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31頁、第42 頁、第55頁、63頁以下)及本院99年11月30日審理時證稱伊 在95年間某日,被告曾漢州來詢問伊有無意願打假球,伊有 答應,曾漢州當時擔任隊長,替黎紹君聯繫打假球之事,曾 漢州也曾告知幕後老闆是吳健保,95年4 月22日伊第一次打 放水球失敗,賽後曾漢州通知所有參與打假球的球員,分別 坐車到臺南吳健保服務處旁的鐵皮屋,由黎紹君出面斥責, 並且說下一次再沒配合成功,大家就走著瞧,黎紹君看起來 就是要動手打大家的樣子,大家也很害怕,95年5 月中旬, 黎紹君又來臺北,在汐止中興路的好樂迪KTV 召集全部球員 ,黎紹君做勢要打伊,還威脅說如果伊去配合其他人,伊知 道伊家人在何處,要伊小心一點等語,黎紹君恐嚇伊時,也 說上面吳健保已經生氣,再沒配合打假球成功,大家走著瞧 ,大家都知道黎紹君是代表吳健保出面,黎紹君在跟伊聯繫 打假球的事之後曾有帶伊去吳健保服務處稍微聊一下,雖然 沒有明講,但大家心裡都知道黎紹君代表誰,曾漢州也曾告 知幕後老闆是吳健保等語明確;核與陳嘉宏於偵查中(見99 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5 頁以下)及本院99年11月30日證 述95年4 月22日、95年8 月17日、96年3 月30日、96年5 月 25日這4 場球有替黎紹君打假球,對價是由曾漢州交付,95 年4 月22日打假球失敗後,黎紹君很兇的大聲責罵,並威脅 下次打假球如果再打那麼差試試看,所以其感到很害怕,95 年5 月在汐止山下的好樂迪KTV ,又被黎紹君斥責,說上面 已經生氣,如果下次再配合打好假球,家人住在哪都知道, 要其等小心一點,其等9 人都很害怕黎紹君,不敢抵抗等語 大致相符;陳永哲於偵查中(見99年度偵字第5153號卷第33 6 頁)及本院99年12月14日審理時證稱有配合黎紹君打假球 ,95年4 月22日是曾漢州通知伊配合打假球,該場沒成功, 曾漢州通知有打假球的球員到吳健保服務處旁鐵皮屋集合聽 黎紹君訓話,每次打假球都是曾漢州通知,曾漢州曾說上面 的人是黎紹君,陳嘉宏也曾說黎紹君之老闆是吳健保等語互 核相符;並與謝承勳於偵查中(見99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Ⅰ 第73頁以下)證述曾漢州在臺南海產店介紹其認識黎紹君, 黎紹君曾找伊、紀俊麟、鄭昌明、黃貴裕、陳健偉、杜章偉 、陳嘉宏、柳裕展、許人介、陳永哲等人打假球,在新北市 汐止區的好樂迪KTV 時,黎紹君、曾漢州還有黎紹君的朋友 跟上開球員也在場,黎紹君有罵三字經,恐嚇渠等連家人都 要注意一點,害他輸錢,並在包廂中丟冰桶、踹酒瓶,一邊 丟一邊罵三字經,中間還想要打渠等,最後還說下次大家試 試看,黎紹君有帶袋子,渠等怕裡面有槍等語均大致相符; 堪認黎紹君、曾漢州確有起訴所指恐嚇球員配合打假球,且 與吳健保有犯意之聯絡等情明確,黎紹君、曾漢州始會邀約 球員在吳健保使用之服務處旁鐵皮屋進行恐嚇,部分球員並 與吳健保見面相談,且黎紹君、曾漢州均不約而同相信部分 球員告知渠等幕後老闆就是吳健保。謝承勳嗣於本院99年12 月14日審理時改稱95年5 月在KTV 該次並未遭黎紹君恐嚇, 惟與其自身於偵查中所述並不相符,且與其他球員證述不符 ,且經提示其於偵查中之筆錄確認情節後,其亦證述偵查中 所述屬實,足認證人謝承勳於本院審理之初僅係對恐嚇之定 義有所誤解或對情節有所遺忘始為前開證述,經提示訊問筆 錄後,已能回想,自應以偵查中所證為與事實相符。 四、黃川井於本院99年12月22日證述被告吳健保、蔡政宜、林柏 晟曾在新北市○○區○○○路某大樓下注,是採取集中式之 管理模式,目的是不讓下牌者知悉太多,如各自散開用電腦 下牌,即不能集中管理等甚明;被告吳健保亦不否認曾至前 開處所下注,益徵吳健保確係為避免操作打假球情事為他人 所悉,影響自身下注利益,始於上開處所集中下注之人,於 確定運作後,再指示現場下注,否則吳健保大可以電話、電 腦自行於臺南市下注,毋庸由臺南市至新北市下注,更毋須 將所有下注之人集中管理等情明確。杜章偉於本院99年11月 30日審理時及陳永哲於本院99年12月14日審理時均證稱因為 球隊登錄球員之問題,有時雖然會登錄為二軍,但可能隨時 會上場,所以也會在一軍待命,看教練團的安排,也可能會 在二軍出賽,也有可能會先在二軍比賽,同一天再隨一軍比 賽出賽待命等情,且職棒聯盟並未禁止二軍球員於一軍比賽 時進入球場,仍得隨一軍球隊移遷,亦有中華職業棒球大聯 盟99年12月20日99中職棒趙字第228 號函1 份在卷可稽,堪 認二軍球員依教練安排,仍可在二軍出賽,並隨一軍比賽, 並隨時調動等情明確;再陳健偉自95年4 月17日至5 月18日 、8 月26日至9 月20日,謝承勳自95年4 月14日至5 月8 日 、6 月8 日至6 月16日、7 月4 日至7 月11日、7 月30日至 8 月15日、8 月22日至球季結束,鄭昌明自95年4 月25日至 5 月8 日、9 月2 日至9 月13日係於二軍,其餘95年度則待 在一軍,亦有上開函1 份在卷可稽,堪認陳健偉、謝承勳、 鄭昌明雖曾於95年上開期間待在二軍,惟仍係有潛力登上一 軍之人,而可能隨一軍比賽,因而被告吳健保、黎紹君、曾 漢州仍有恐嚇渠等於登上一軍出賽之際配合打假球之可能; 且95年4 月22日陳健偉、鄭昌明雖於嘉義二軍出賽,亦非無 可能比賽後隨一軍出賽,況二軍比賽均係下午結束,渠等自 亦有可能往返距離不遠之臺南吳健保服務處旁遭被告黎紹君 恐嚇之情明確,故被告3 人辯稱上開球員待在二軍即不可能 遭受恐嚇之情,亦難認可採。 五、鄭昌明、陳健偉、紀俊麟、黃貴裕雖證述未配合被告曾漢州 、黎紹君、吳健保打假球亦未遭恐嚇,當時渠等在二軍等情 ,惟渠等均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33號、99年 度易字第640 號審理案件(下稱臺南案件)之被告同樣否認 犯行,故渠等證述是否屬實,已非無疑;且渠等於上開案件 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時,對於檢察官就相關打假球之細節以及 共犯被告吳健保、黎紹君、曾漢州涉案部分之詢問,均拒絕 證言,卻於本案本院99年11月17日審理時得以明確證述與臺 南案件偵查中證述不符,亦有上開判決及訊問筆錄在卷可稽 ,而臺南案件中上開證人均係分別隔離訊問,渠等卻稱係因 為前面作證之人拒絕證言,始拒絕證言,此則與事實不符, 應認渠等係為求獲致無罪判決,又為免陷偽證之情,始於臺 南案件開庭前為相互聯繫拒絕證言,並於本案時進一步為不 實證述,這也是可以確信的。而曾漢州於該案偵查中明確證 述上開4 人有配合打假球,被告黎紹君有指示95年3 月30日 、4 月12日或13日中一場打假球,被告黎紹君亦有交付伊邱 崑鋐所委託交付伊簽贏之賭金200 萬元,僅因曾漢州所稱上 開2 場比賽並未於該案中起訴而未加審究,有上開訊問筆錄 、勘驗筆錄及判決等件在卷足稽,足認該案偵查之初,曾漢 州尚未慮及相關利害關係,復未遭受外在壓力所述較為實在 ,故鄭昌明、陳健偉、紀俊麟、黃貴裕於本院所證並未參與 打假球之情,要非可採。 六、被告吳健保辯稱略以:1.共犯之自白,縱先後所述內容一致 ,或經轉換為證人而具結陳述,仍屬不利己之陳述範疇,自 不足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98年 度臺上字第4412號及97年度臺上字第1011號判決意旨已明白 敘明。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有無重大矛 盾、指訴是否堅決以及態度是否肯定等情,僅足為判斷其供 述是否具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自白或對己不利供述之範疇 ,尚不足作為補強證據,而其與其他共犯間之關係、彼此交 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因與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 ‧‧不具必然之關連性,亦不足藉以補強,最高法院98年度 臺上字第4868號判決意旨亦有載明。故蔡政宜、黃川井等共 犯之證述,亦屬渠等之自白,不足作為補強證據。黃俊中、 蔡政宜等共犯之測謊報告書,性質仍屬黃俊中、蔡政宜之自 白,亦不得做為補強證據;2.陳嘉宏、柳裕展、謝承勳、陳 永哲、杜章偉等人係恐嚇之被害人,在訴訟利害關係上,與 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應與告訴人相同,須陳述本身無 瑕疵可指,且有足夠之補強證據擔保其陳述內容確實與事實 相符,達於一般人均能確信其為真實而無合理懷疑之程度, 始得採為斷罪依據,檢方並未傳訊其餘被害人紀俊麟、鄭昌 明、陳健偉、黃貴裕等人核對事實經過,自不得採為判斷犯 罪事實之依據。3.本案遭起訴之被告中,伊僅認識黎紹君、 蔡政宜、陳東興,其餘被告伊均不認識,亦未有何起訴書所 載犯行,伊並未收買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球員於比賽中配合 打假球,亦為與他人共同為此行為,復未親自或指示他人對 球員為恐嚇犯行,且陳健偉、謝承勳、鄭昌明、魔銳於95年 4 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5 月6 日、同年5 月7 日及同 年5 月11日分別在嘉義、臺南、斗六之二軍,不可能在一軍 上場比賽,故無打假球之可能。被告黎紹君辯稱略以:1.蔡 政宜、杜章偉、謝承勳、陳嘉宏、柳裕展、陳永哲、黃川井 、高俊強之證述並未經其對質詰問,故無證據能力;2.其並 非以被告吳健保為首之不法集團成員,未曾聯絡被告曾漢州 通知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中信鯨隊球員配合打假球,亦未曾 聯絡被告曾漢州或徐連造通知高俊強打假球,復未為球員下 注簽賭、轉發打假球之對價或分紅,更未為恐嚇球員之行為 ,證人杜章偉就在被告吳健保服務處旁之鐵皮屋遭恐嚇之球 員分別供稱係10人與11人遭恐嚇,就被告黎紹君是否恐嚇, 初為被告黎紹君沒有說什麼狠話,後再改稱其有恐嚇犯行, 前後不一,不足採信。柳裕展就其並未威脅打假球乙節,經 測謊結果並無說謊反應,陳永哲亦證稱並未遭其伊恐嚇,與 杜章偉等人證述不符,可證其並未恐嚇球員打假球。被告曾 漢州則辯稱略以:1.伊遭起訴之96年4 月28日該場比賽,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33號審理案件係同一場次 ,且伊遭起訴之95年間之比賽場次,與上開臺南地方法院審 理之95年下半季某2 場比賽,亦可能係同一場次,均應諭知 不受理;2.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 縱所述內容一致,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 要證據,故不能逕以共犯兩者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 方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1 05號判決意旨已載明。故本案均僅有共犯之自白,不能相互 補強;3.測謊報告仍屬受測人之自白或陳述,仍應調查其他 必要之證據,不可作為自白之補強證據;4.秘密證人A先生 、證人林秉文、杜章偉、高俊強、謝承勳、陳嘉宏、黃川井 、莊侑霖、黃俊中、蔡政宜、陳永哲、陳東興、林濬宇、余 則彬偵查中之證述為個人判斷某事項之意見或聽聞他人在審 判外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5.伊未曾打假球,亦未於比賽 前詢問杜章偉等人加碼下注簽賭,更未加碼下注簽賭,亦未 於95年4 月22日、95年5 月初某日20時許恐嚇球員。伊在諸 多場次,表現優異,不可能配合打假球。 七、基上被告之辯解,本院說明如下: (一)、被告吳健保辯解部分: 1、按刑事訴訟法於92年2 月6 日修正時,基於共犯之自白,如 同共同被告之自白,難免有嫁禍他人而為虛偽供述之危險性 ,乃將第156 條第2 項修正為「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 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 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 ,將原第四章章名「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但刑事 訴訟法並未隨之修正,是以同法第156 條第2 項所稱「共犯 」一詞,仍應指共同正犯、教唆犯及幫助犯而言,不受刑法 第四章章名修正之影響。且就「共犯」一詞,學理上有「任 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別,前者指一般原得由1 人單獨 完成犯罪而由2 人以上共同實行者,當然為共同正犯;後者 係指須有2 人以上之參與實行始能成立之犯罪,依其性質, 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2 人以上朝同一目標 共同參與犯罪之實行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 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數 人之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仍屬共同正犯之範疇,至於 「對向犯」則係2 個或2 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 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 ,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 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故無上開 第156 條第2 項規定「共犯」之適用(見最高法院98年度臺 上字31 85 號、99年度臺上字5028號判決)。本案被告吳健 保係自行指示被告黎紹君、曾漢州或與蔡政宜分工,而以支 付球員金錢或恐嚇球員杜章偉、陳嘉宏、謝承勳、柳裕展、 陳永哲、高俊強、蔡英峰、蔣智聰、林津平等之方式,要求 所控制之球員配合打假球,就支付球員金錢收買球員之部分 ,即形同以行賄之方式收買球員,球員則以收賄配合打假球 之方式配合,彼此間各具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本質上並 非共同正犯,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共犯」之適 用,就恐嚇球員配合打假球之部分,球員本身即為恐嚇罪之 被害人,因遭受恐嚇始不得不配合打假球,更無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渠等所為證言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被告吳健保 此部分所辯,顯不足採。再被告之自白固不得作為認定犯罪 之唯一證據,而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然茲所 謂之補強證據,並非必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 要,倘其得以佐證自白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自白事 實之真實性,即屬充分具備。又得據為佐證者,雖非直接可 以推斷該被告之實施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被告之自白為綜 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 。亦有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563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 案黃俊中、蔡政宜等共犯之測謊報告書,雖非得證明犯罪構 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然仍可以補強渠等證述之可信性,綜合 佐以本案其他證人之證述、比賽攻守紀錄、監聽譯文及相關 證據,即得作為補強證據,並進而認定被告吳健保之犯行, 因之,被告吳健保此部分之辯解,仍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2、陳嘉宏、謝承勳、陳永哲、杜章偉等人雖係恐嚇之被害人, 然渠等與被告吳健保均無仇怨,且偵審時均係隔離分別訊問 ,無串證可能,渠等各自遭恐嚇之過程所為之證述既大致吻 合而並無矛盾,自得補強其餘證人證述之內容確與事實相符 ,達於一般人均能確信其為真實而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並採 為斷罪依據。再司法資源有其有限性,故傳喚證人之人數多 寡,本無一定之限制,本案檢察官已傳喚遭恐嚇之球員半數 以上,均為一致之證述,衡量並無再行傳喚他人之必要而未 再行傳喚他人,自不得已此即認上開證人之證述不得採為證 據,若被告吳健保尚有疑義,自得傳喚其他人到庭接受交互 詰問,且事實上被告吳健保確也向本院聲請紀俊麟、鄭昌明 、陳健偉等人到庭作證,並接受交互詰問完畢,自均得做為 判斷犯罪事實之依據,被告吳健保此部分所辯,同不足採。 3、本案被告吳健保犯行,本來即係以被告吳健保指示黎紹君、 曾漢州恐嚇收買球員配合打假球,被告吳健保原則上本不親 自接觸球員,不認識其餘被告亦符合常情,尚難以此即反認 被告吳健保並未參與本案犯行,被告吳健保此部分所辯,自 不足採。再縱與被告吳健保配合之蔡政宜所操作之部分球員 有時待在二軍,然職業棒球比賽,球員於一軍、二軍間其上 其下情形常有,被告吳健保等人之運作打假球之方式,均係 開季前即已確定長期配合之球員名單,且支付對價之方式係 球員實際上場時,始依表現支付對價,若未上場,則支付分 紅;故球員僅須事前與蔡政宜達成打假球詐欺之合意,即已 著手參與共同詐欺犯行,雖未每場登錄一軍上場比賽或運作 均成功,亦僅係犯行既、未遂之判斷,與是否成立犯罪有間 。 (二)、被告黎紹君辯解部分: 1、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係因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性質上雖屬於傳聞證據,惟依現制檢察官有訊問被告、證 人、鑑定人以蒐集、調查證據之權,且於實務運作時,檢察 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 ,不致有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故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者外,均容許為證據。而主張其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訴訟當 事人,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又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之例外情形,始無證據能力;而所謂「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係指其不可信之情形,甚為顯然者,固非以絕 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然須從卷證本身,綜合訊問時 之外部情況,為形式上觀察,即可發現,無待進一步為實質 調查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820號、98年度臺上 字第601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且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並非強 制規定,而係賦予被告之權利,在被告認為有行使之必要時 ,自得聲請法院傳訊加以對質詰問,若被告認無對質之必要 而不聲請傳喚加以對質詰問,為兼顧訴訟經濟,自非法所不 許,否則若不顧被告是否要行使對質詰問權,一律要求證人 於法院審理時到庭,或若被告空言主張未經對質詰問,卻又 不依法聲請傳訊,仍要求證人到庭,均僅係延滯訴訟而無必 要(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47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 被告黎紹君空言主張蔡政宜、杜章偉、謝承勳、陳嘉宏、柳 裕展、陳永哲、黃川井、高俊強之證述並未經其對質詰問, 故無證據能力,卻未舉證有何顯有不可信之特別狀況,且部 分證人並未聲請傳喚而放棄對質詰問權之行使,部分證人業 經聲請傳喚行使對質詰問權,揆諸上述,均認有證據能力。 2、杜章偉就如何在被告吳健保服務處旁之鐵皮屋遭被告黎紹君 恐嚇之情節,於偵審中時均證述明確,雖就遭恐嚇之球員曾 先後證稱係10人與11人遭恐嚇,就被告黎紹君是否恐嚇乙節 初為被告黎紹君沒有說什麼狠話,後再改稱其有恐嚇犯行, 然被告黎紹君恐嚇行為之人迄本案偵查接受訊問時,已有3 、4 年之久,對於人數之記憶縱有落差,核與常情不能認為 違背;再就被告黎紹君是否恐嚇杜章偉,係恐嚇過程之整體 評價,非單就黎紹君是否有口述「狠話」作出判斷,杜章偉 雖證述被告黎紹君沒有說什麼狠話,惟依整體威嚇客觀情境 過程深度判斷,仍感受畏怖之心理害怕作用,故證述被告黎 紹君確有恐嚇,難認有何前後不一。又柳裕展就其並未威脅 打假球乙節,雖經測謊結果並無說謊,陳永哲證稱並未遭恐 嚇,惟杜章偉、陳嘉宏、謝承勳均已證述遭恐嚇之情節,業 如前述,而是否恐嚇深涉法律上及個人主觀上評價,故柳裕 展、陳永哲非無可能誤認被告黎紹君所為不構成恐嚇或仍畏 懼被告黎紹君而不敢吐實,而有上開結果,自應由杜章偉、 陳嘉宏、謝承勳等人證述遭恐嚇過程,確有讓人心生畏懼之 客觀情形,即可認定被告黎紹君之恐嚇罪責。 (三)、被告曾漢州辯解部分: 1、就96年4 月28日該場比賽,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曾漢州[詳 參附表柒所載述],而是起訴其餘該場比賽未曾遭起訴之被 告,被告曾漢州部分則是起訴其餘起訴書所載各場比賽,故 被告曾漢州此部分辯解或係誤解。曾漢州其餘辯解部分,同 上關於被告吳健保辯解部分之說明,茲參照之。 2、杜章偉、高俊強、謝承勳、陳嘉宏、陳永哲等人均係本於親 身見聞由被告曾漢州邀集前往遭被告黎紹君恐嚇等情而為之 證述,自非傳聞證據,亦非個人意見,而有證據能力;黃川 井、莊侑霖、黃俊中、蔡政宜、陳東興等人亦係基於親身見 聞與被告吳健保合作操作球員打假球之事,亦可佐證被告吳 健保與被告曾漢州之共犯情形,亦非傳聞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均甚屬明確。 3、又認定球員是否打假球應以球員是否接受不正當代價或利益 、相關參與打假球人員之指證為主要依據,而非以客觀之數 據表現好壞為認定之依據,所辯稱表現良好,不可能配合打 假球之詞,不足採信。 八、被告黃仁義部分: 被告黃仁義為蔡政宜管理簽賭中華職棒賭資下注事務,且蔡 政宜下注職棒假球所贏款項會匯到黃仁義帳戶,該帳戶進出 款項金額不小,且97年間蔡政宜等運作打假球贏球機率甚高 [詳參附表壹之細目],被告黃仁義復坦承自94、95年間即 開始經營及管理賭場,迄於97年間,已從事賭博活動多年, 係有相當社會經驗的成年人且深知蔡政宜所為業務特質,又 為蔡政宜管理簽賭中華職棒賭資下注及進出,對蔡政宜操作 賭博之帳目熟稔,且被告黃仁義同自承95、96年間陪陳東興 去球場回來後,即明悉蔡政宜運作假球案,陳東興是去球場 擔任暗號手,仍於97年間繼續依蔡政宜指示行事,並多次見 聞蔡政宜與球員接洽密談,蔡政宜與球員密談時,黃仁義會 主動自己閃開,或依蔡政宜指示到外面作為詭異,使蔡政宜 與球員密談接洽之情節不致被揭發;復於蔡政宜住進球賽附 近的飯店或汽車旅館運作假球事之際到場參與,並依蔡政宜 指示負責買食物,或載陳東興及蔡淵源到球場擔任暗號手, 或看頭看尾把風,而參與犯罪行為的分工,被告黃仁義顯然 知悉蔡政宜等運作假球事,事證明確,被告黃仁義所辯,核 係卸責之詞,非可採信。 九、被告林柏晟部分:訊據被告林柏晟固坦承其於95年間與蔡政 宜共同為詐欺犯行及賭博犯行,惟他就於95年間與吳健保共 同詐欺、起訴書所載之遠企會所勸誘高俊強打假球、與96年 間之詐欺犯行不積極否認,經查: (一)、就95年與吳健保等共同詐欺犯行中信鯨隊杜章偉、陳嘉宏、 陳永哲、柳裕展、高俊強等球員於偵查中均坦承分別有於95 年4 月22日、95年8 月5 日、95年8 月17日各場中華職棒比 賽中配合被告吳健保、黎紹君、曾漢州打假球,並均經該管 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0549 、32823 、34285 號、99年度 偵字第2054、5153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故前開場次上開球 員確有配合吳健保等為運作假球事,可堪認定。蔡政宜與吳 健保於95年間合作運作打假球,中信鯨隊由吳健保操作,蔡 政宜從旁下注獲利,LaNew 熊隊則係由蔡政宜實際操作,吳 健保從旁下注獲利,雙方復集中於新北市蘆洲區買牌現場集 中由被告林柏晟下注等情,同經證人蔡政宜、黃川井、陳東 興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至蔡政宜、陳東興雖於本院審理時雖 翻異偵查證述,然觀之其等2 人對偵查之作為過程均無異議 ,且2 人於事發之初,未能慮及相應之利害關係,而斯時其 他被告因偵查不公開,尚未能得知2 人證述之內容,無受其 他被告干擾之可能,上開2 人於偵查證述,較有特別可信之 狀況,且符合事實,應堪採信。是以,被告林柏晟於95年間 與吳健保共同詐欺等犯行,亦足堪認定。再者,高俊強於95 年間因被告林柏晟、徐連造、蔡政宜等人之遊說始配合打假 球乙節,業經高俊強、徐連造、蔡政宜證述甚詳,足認被告 林柏晟確有起訴所指時地招攬球員高俊強打假球,顯然無疑 。 (二)、就96年間與吳健保等為共同詐欺犯行部分: 被告林柏晟於96年間與蔡政宜拆夥,改與吳健保共同操作打 假球為訛詐一節,業據同案被告蔡政宜於偵查證稱略以:95 年下半球季在東莞那邊,林柏晟跟黃川井就鬧的不愉快,吳 健保那邊希望把黃川井踢出團隊,不過我認為黃川井做人算 是不錯,所以跟林柏晟絕裂,林柏晟96年我就沒有再跟他買 牌了,他就到吳健保那邊;(問:陳東興為何於95年球季結 束後,就離開你這邊,跑去幫吳健保做事?)因為陳東興是 林柏晟介紹給我認識的,林柏晟95年球季後,就沒有再跟我 合作,當然陳東興就跟著他走等語明確,並經證人陳東興於 偵查中確認無誤在卷。參以96年球季間,被告林柏晟確仍因 職棒簽賭與黎紹君等人有所往來,亦有通聯譯文可參,足證 被告林柏晟於96年間雖與蔡政宜拆夥,惟仍與吳健保合作運 作打假球以詐騙賭客。又查被告係以指揮旗下買牌手之方式 下注買牌乙情,業經證人(兼被告)蔡政宜、黃川井、陳東 興證述明確。綜上,本件被告林柏晟犯行部分,事證明確, ,亦足認定。 十、被告徐連造部分:經查,被告徐連造就如附表玖編號1 部分 ,業為坦白供認在卷。至起訴所指該附表玖編號2 部分,詳 如下述無罪部分之論述。另被告張宗傑認罪,以有幫莊侑霖 傳話,李濠任有將錢放伊處明確,並有證人蔡政宜、余則彬 、莊侑霖(均兼被告)、吳保賢、王勁力、李濠任、黃正偉 、楊宗範、黃榮義、買嘉瑞、朱鴻森、郭一峰、汪竣泰、蔡 志堅、游政發於調詢、偵查中證述,以及本案通訊監察譯文 ,以及扣案之手機共3 支、手機電池2 個、SIM 卡1 枚、手 機充電器2 個暨經本院勘驗在卷;是被告張宗傑及其辯護人 於100 年3 月9 日具狀對被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核與 下列證人證述及被告在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1.證人莊侑霖 證稱:伊是請張宗傑去幫伊找李濠任,然後伊跟李濠任講, 要他打放水球,代價是100 萬元,那是98年9 月9 日兄弟象 跟La new熊的比賽,比賽完約一個禮拜後,伊在三重市○○ 街○○號6 樓將100 萬元拿給張宗傑,請他再轉交給李濠任; 98年9 月9 日比賽,伊聯繫吳保賢、王勁力、張宗傑打放水 球,再由該3 人聯絡其他球員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1 第50頁、第59頁,與98年度偵字第30 549號卷5 第63 頁、第74頁);2.證人李濠任證稱:伊於98年9 月20幾日, 與張宗傑至莊侑霖位於三重住處,收取莊侑霖所交付100 萬 元,作為98年9 月9 日打放水球之代價,其中30萬元予張宗 傑,其餘70萬元交與張宗傑保管,嗣後取用剩餘50幾萬等語 (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2 第184 頁)。3.證人汪竣泰 證稱:伊透過張宗傑認識莊侑霖,因為伊跟張宗傑很熟,莊 侑霖透過張宗傑確認伊可以配合打放水球,伊並於98年9 月 9 日當天在比賽前,在球場上通知楊宗範打放球,楊宗範表 示他知道了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3 第59頁至60 頁、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07 頁至108 頁);4.證 人黃正偉證稱:張宗傑是伊國中同學,張宗傑有帶伊到皇爵 酒店與莊侑霖見面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7 第13 6 頁;5.證人吳保賢證稱:張宗傑是經莊侑霖介紹認識的, 伊曾打過電話給張宗傑,詢問莊侑霖的電話,莊侑霖有問伊 要不要「賺錢」,伊知悉那是指是否打假球的意思,伊答應 莊侑霖98年9 月9 日比賽打放水後,伊去莊侑霖在三重如意 街住處拿謝款,一共拿了80萬元,包括汪竣泰的30萬元、黃 榮義的20萬元、楊宗範的10萬元,還有伊的20萬元,莊侑霖 將上開謝款交給伊時,張宗傑在場,莊侑霖有當場告訴伊每 個人分得多少錢,在場人可以聽見等語( 參見98年度偵字第 30549 號卷(2) 第34、35、42頁,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 四第88、89、10 5頁,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A)第11 6 、117 頁) ;6.被告張宗傑於偵訊中亦自承:98 年球季快 開始前,莊侑霖要伊陸續分別約李濠任、汪竣泰、楊宗範到 酒店談打放水球,伊於98年9 月9 日比賽前,有告知李濠任 要打放水球,伊在電話中跟余則彬說處理好,就是9 月9 日 La new熊對兄弟這場,伊於9 月9 日比賽前帶李濠任去找莊 侑霖,確認要打放水球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054 9號卷4 第44、191 、193 、202 、203 頁,98年度偵字第32823 卷 (A)第98頁反面,98年度偵字第30549 卷1 第132 頁);此 外,並有通訊監察譯文等可左,綜上,被告張宗傑犯行明確 ,應予以定罪處罰。 十一被告楊博任部分: (一)、被告楊博任配合余則彬、莊侑霖為打假球以訛詐款項情事, 業據證人余則彬、莊侑霖、王勁力、吳保賢、田顯明等人證 述甚詳,核與95.5.12 、95.6.15 、95.8.2、96.8.25 賽事 攻守紀錄亦屬相符;至被告楊博任雖辯以證人莊侑霖等人就 何人請求被告配合打假球、何人交付假球酬金、酬金之金額 、有無接受性招待等情有所不一致而無從採信云云。 (二)、然1.就何人請求被告配合打假球乙節,證人莊侑霖於本院證 稱:被告是田顯明幫我聯絡,我當面與被告談,談沒幾次被 告就答應配合打假球等語,證人田顯明於審判中證稱:莊侑 霖、余則彬要我去找被告配合打放水球,被告有點頭答應等 語,證人余則彬於偵查中證稱:伊請莊侑霖找被告打假球, 且被告也同意等語,三人證述內容相符,並無矛盾之處,是 余則彬藉由莊侑霖、田顯明向被告洽詢打假球之意願,被告 並應允配合等情,應堪認定;2.就何人交付假球酬金乙節, 證人莊侑霖於偵審證稱:95年間謝款應該都是我分的,年輕 選手有時候直接去他們房間,有時候是叫他們到劉俊男房間 ,96 .8 .25 該場假球對價是我拿給吳保賢、王勁力轉交給 被告的,代跑是5 萬元的分紅等語,證人王勁力於偵查中及 審理中證稱:印象所及95年打放水球酬勞是莊侑霖發放,96 年球季中,我與吳保賢負責發放謝款,我們有時會協調分別 發送,有時會一起發送,96.8.25 該場假球對價由莊侑霖交 給我與吳保賢,我們再轉交給球員,印象中被告部分大部分 是吳保賢在處理等語,證人吳保賢於偵查中及審理中證稱: 我有在北市○○○路○ 段套房住處轉交過5 萬元給被告等情 ,互核相符,並與被告96.8.25 出賽紀錄一致,堪認被告確 於起訴書所載之球賽配合打假球,而自莊侑霖、吳保賢等人 收取打假球之謝款或分紅;3.關於就酬金金額方面,證人田 顯明雖於偵查中證稱:其依莊侑霖、余則彬指示,去問被告 是否配合打假球,並告知有上場可拿5 萬到10萬元等語,與 證人莊侑霖等人所述30-50 萬元不一致,惟查,田顯明於同 次偵訊時並稱:後來被告的酬勞是莊侑霖給的,金額要問他 們等語,核與證人莊侑霖於審判中證稱:被告是田顯明幫我 聯絡,我當面與被告談,談妥價碼為30-50 萬元等語相符, 然證人田顯明既僅係余則彬假球集團負責初步與被告接觸之 人,非發放被告報酬者,其並不知悉被告打假球之確實對價 ,亦屬可以容忍的說詞,故證人田顯明前開就被告對價與證 人莊侑霖等人不符之證述,仍無從為被告有利認定;4.就有 無接受性招待乙節,證人余則彬就被告有無接受性招待乙情 ,證人余則彬業於審判中證稱:因被告曾與田顯明前往酒店 ,有支付小姐陪侍費用,故認有性招待等語明確。偵查中雖 就此節前後證述有所不一,而與其他證人所述不符,然「性 招待」一詞意義甚廣,證人余則彬於偵查中前後所稱之「性 招待」,究係指支付小姐陪侍費用,亦或支付小姐出場之費 用,亦或支付小姐與被告性交費用,偵查中並未究明,以致 證人有所混淆,惟證人既已經交互詰問證述明確,自難逕認 其證述有矛盾不符之處。再者,被告復辯以:其經常為二軍 球員,一軍上場比賽機會不多,並無收買之必要,且於95.6 .15 之比賽,被告表現亦較平日為佳,顯見並未配合打假球 云云,惟查,就球員酬金金額乙節,余則彬、莊侑霖係先探 詢球員之意願,同時決定配合之對價,待假球運作成功後, 始就配合球員之上場表現,及實際詐取之賭資多寡,將各別 約定之對價予以增減,再行發放,有證人余則彬、莊侑霖等 人證述可參,堪認為真實。則球員有無上場、上場之表現為 何,均影響該球員所得之報酬,若球員上場機會較少,其所 得之對價亦為減少,余、莊二人並不會因此而蒙受損失,是 余、莊二人為確實掌握比賽勝負結果,即令上場機會不多者 ,亦會盡力拉攏使其配合。被告所辯其經常為二軍球員,並 無收買之必要云云,自難認可採。又查被告雖於95.5.12 、 95.6.15 兩場賽事,均有安打演出,然配合打假球之人,為 免遭人發現,於不影響賽事結果時,仍會有所表現,並藉以 取信球團或球迷,此觀證人劉耿欣業已自承有於95.5.12 賽 事配合打假球,惟其當日攻守數據:1 安打1 得分1 打點1 四壞且無失誤,亦無明顯異常乙節以明,再者,球員有無盡 力打球,亦難單純由數據即可看出,以守備為例,配合球員 即可以放慢速度,使對方擊球形成安打之方式打假球,此時 數據上亦不會出現失誤之紀錄,有證人劉耿欣證述可參,是 打假球之方式多樣,並非均可從攻守數據即可察知,自難僅 憑被告有打安打之偶一表現,即認被告整場比賽均未配合他 人打假球;而被告復辯以:其並無加入任何集團打假球,有 證人吳仲培證述可稽云云,然證人吳仲培固於偵查中證稱: 伊與賴業安確有找被告打假球,但未成功等語,惟證人吳某 非受余則彬、莊侑霖委託,探詢球員打假球之意願等情,有 吳仲培、余則彬、莊侑霖等證述可據,則被告究有無應允證 人吳仲培配合打假球,應與本案無關,被告上開所辯,顯係 臨訟狡辯之詞,不足採信。綜據上述,被告所辯,均係事後 飾卸之詞,核非可採,本件被告楊博任部分事證明確,足以 被明確認定。至於被告蔡豐安、楊博任、陳致遠等請求勘驗 所涉場次之比賽錄影內容或送鑑定一節,經本院合議庭當庭 秘密評議認為核無必要,並先此敘明。 十二、被告吳明欽部分:被告吳明欽及其選任之辯護人具狀對被 訴犯罪事實為認罪陳述,核與如下證人證述情節相符:1. 證人莊侑霖證稱:96年5 月26日兄弟象對戰誠泰蛇的比賽 ,原本沒有計畫這場比賽要打放水球,是吳明欽在比賽前 大概是下午5 點半左右,突然打電話給伊說這場要做,伊 才趕快打電話給遊覽車司機莊芳誠,要他趕快轉告給王勁 力跟田顯明,而伊當時以為余則彬也知道,但事後余則彬 跑來問伊說為什麼這場有做放水球時,伊才知道吳明欽是 瞞著余則彬做的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8 第8 至9 頁,本院99年12月21日審判筆錄)2.證人余則彬證稱 :伊與莊侑霖應酬當中,莊侑霖都有看到吳明欽在場,莊 侑霖以為伊與吳明欽是一起的,因此莊侑霖聽到吳明欽的 電話通知,即於96年5 月26日兄弟象對戰誠泰蛇的比賽運 作放水球,伊當時看電視轉播球賽,發現兄弟象隊球員在 放水,伊詢問莊侑霖才知吳明欽背著伊運作這場放水球等 語(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8 第111 至112 頁、本院 100 年1 月28日審判筆錄);3.證人王勁力、劉俊男均證 稱:吳明欽有找我們於96年5 月26日第118 場打放水球, 這場球賽是臨時通知的等語(見99年10月22日99年度蒞字 第22638 號補充理由書檢附證人筆錄);4.證人莊芳誠供 稱:其坦認參與運作96年5 月26日兄弟象打放水球而涉詐 欺等情(見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129 至130 頁以 及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99年度偵字第5153號緩起訴處 分書)。 十三、被告許人介雖矢口否認有何起訴所指犯行,然1.被告吳健 保、黎紹君與中信鯨球員曾漢州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96年3 月30日第23場例行賽,La new熊隊與中 信鯨隊在台中球場之賽事,及96年5 月25日第116 場之賽 事,中信鯨隊與誠泰蛇隊在臺北縣新莊球場之比賽,由上 場之中信鯨球員曾漢州等以故意投易打球、投4 壞球、守 備佯裝失誤即暴傳、漏接或失誤,或故意揮棒落空遭三振 出局、隨意揮棒打擊遭接殺或封殺、打擊時不出棒打擊等 方式操控比數,使所屬球隊輸球或雖贏球但比數未超過對 手若干分等比賽結果(輸贏係依當時賭盤開出讓分條件而 定),以向對賭者詐得鉅額賭金等情,業經被告曾漢州於 另案偵查中(即臺南案件)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杜章偉、 陳嘉宏、陳永哲等證述相符,應堪憑信;2.且證人杜章偉 證稱略以:96.3.30 該場比賽前,許人介確與其他參與打 假球之球員,共同討論96.3.30 比賽打假球等語,雖其於 審理中證稱96.5.25 該場比賽有無於比賽前聚集討論打假 球乙情已不復記憶,惟查證人偵查中已證稱其曾在96年間 參與打假球之球員聚集討論打假球時,看過許人介2 次, 且許人介當時亦均參與討論等語,雖杜章偉當時證稱之場 次與起訴書所載許人介所涉及之場次有所差異,然證人杜 章偉、陳永哲於偵查中均證稱:96.3 .30及96.5.25 比賽 前一晚,曾漢州有通知球員準備打假球等語,是比對證人 杜章偉前後之證述可知,其曾在96年間參與打假球之球員 聚集討論打假球時,看過許人介2 次之場次,是為96.3.3 0 及96.5.25 之比賽,應無疑義,足證許人介確有配合吳 健保等人打假球以詐取賭金;3.再者,被告許人介尚於吳 健保等因涉及假球案而為臺南地檢查獲後,撥打電話予杜 章偉請其代為追討打假球對價等情,業經證人杜章偉於偵 、審,證人陳永哲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堪認為真實,則被 告許人介若未配合吳健保等人打假球,又何須委請杜章偉 追討打假球之對價?殊值玩味。4.至證人陳永哲雖於本院 審理時改稱比賽前一天晚上受曾漢州通知要打假球時,只 有其一人等語,惟觀陳永哲於偵查中檢察官尚就其是否涉 犯詐欺罪嫌偵辦之際,就杜章偉指證其於96.3 .30、96.5 .25 賽前一同討論打假球等情,已坦承不諱,則若確如陳 永哲於審理時所述,賽前未與其他球員會面等情,杜章偉 又係如何在陳永哲根本未出席之討論會中,得知陳永哲在 場,陳永哲又為何承認其根本未參與之犯行?而陳永哲復 於審理中就辯護人之詰問證稱「(許人介在電話中是不是 向杜章偉詢問查證車子是不是他砸的?)是」、「(許人 介跟杜章偉通話中,你有沒有聽到提到錢的事情?)沒有 」等語,然其於同日開庭就上開問題回答時,業已證稱許 人介拿其電話撥給杜章偉,後來我就不太清楚等語,核與 於偵查中證稱許人介講的時候,我不在旁邊等語大致相符 ,則證人既自承許人介與杜章偉通話時,其不在旁邊而不 清楚通話內容,為何可於審理中證稱許人介係向杜章偉查 證何人砸車,且未提及金錢等情?5.參以被告許人介得知 證人陳永哲車子遭砸毀後,立即撥打電話質問杜章偉乙情 ,足見證人陳永哲與被告許人介交情匪淺,然證人陳永哲 於偵查中是否願意勸被告許人介坦白面對司法時,證人陳 永哲非但未選擇相信友人清白,而主動向檢察官說明許人 介並未涉入,反而竟向檢察官表示「有跟他講說,要不要 認罪,但他很堅持」等語,顯示證人陳永哲與被告許人介 於當日偵查庭開庭前,兩人已就當日開庭之情況有所討論 ,而證人亦清楚了解被告許人介確實配合吳健保等人打假 球以詐得賭金,絕非證人陳永哲於審理中所稱因許人介與 曾漢州走得很近,而有所懷疑等語,況此證述亦與其於偵 查中所稱:曾聽曾漢州說過許人介有配合打假球等語不符 ,自難以盡信。故本件被告許人介犯行可以認定,應予以 定罪處罰。 十四、被告林柏晟部分: (一)、被告林柏晟於95年間與吳健保等共同詐欺犯行,查中信鯨隊 杜章偉、陳嘉宏、陳永哲、柳裕展、高俊強等球員於偵查中 均坦承分別於95年4 月22日、9 5 年8 月5 日、95年8 月17 日各場職棒比賽中配合被告吳健保、黎紹君、曾漢州等打假 球,並經該管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0549 、32823 、3428 5 號、99年度偵字第2054、5153號為緩起訴處分,有緩起訴 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前開場次上開球員確有配合吳健保等 人打假球乙情,應堪認定。又蔡政宜與吳健保於95年間合作 運作打假球,中信鯨隊由吳健保操作,蔡政宜從旁下注獲利 ,LaNew 熊隊則係由蔡政宜實際操作,吳健保從旁下注獲利 ,雙方並集中於新北市蘆洲區買牌現場集中由被告林柏晟下 注等情,業經證人蔡政宜、黃川井、陳東興於偵查中證述明 確,至蔡政宜、陳東興雖於審理時翻異偵查中所述,然觀二 人對於偵查之過程均無異議,且2 人於事發之初,未能慮及 相關利害關係,而斯時其他被告因偵查不公開,尚未能得知 2 人證述之內容,無受其他被告干擾之可能,上開2 人於偵 查中所證,較有特別可信之狀況,且符合事實,應堪採信。 是以,被告林柏晟於95年間與吳健保共同詐欺犯行,足以認 定。 (二)、被告林柏晟於96年間與吳健保等共同詐欺犯行,查被告林柏 晟於96年間與蔡政宜拆夥,改與吳健保共同操作打假球以詐 騙賭客乙節,業經證人蔡政宜於偵查中證稱:95年下半球季 在東莞那邊,林柏晟跟黃川井就鬧的不愉快,吳健保那邊希 望把黃川井踢出團隊,不過我認為黃川井做人算是不錯,所 以跟林柏晟絕裂,林柏晟96年我就沒有再跟他買牌了,他就 到吳健保那邊;(問:陳東興為何於95年球季結束後,就離 開你這邊,跑去幫吳健保做事?)因為陳東興是林柏晟介紹 給我認識的,林柏晟95年球季後,就沒有再跟我合作,當然 陳東興就跟著他走等語,並經證人陳東興於偵查中確認無誤 。參以96年球季間,被告林柏晟確仍因職棒簽賭乙事與黎紹 君等人往來,有通聯譯文可參,足證被告林柏晟於96年間雖 與蔡政宜拆夥,惟仍與吳健保合作運作打假球以詐騙賭客。 (三)、又被告雖於96年球季間,有停留國外情事,然被告係以指揮 旗下買牌手之方式下注買牌乙情,業經證人蔡政宜、黃川井 、陳東興證述明確,是以,縱令被告未在國內,仍得指揮旗 下買牌手下注買牌,而毋庸親自到場,況95年下半球季時, 被告林柏晟尚與蔡政宜、吳健保等人至大陸廣東東莞假日花 園酒店買牌,有證人蔡政宜、陳東興之證述,及入出境紀錄 可參,足認被告林柏晟究竟身在何處,與其得否下注買牌無 關,被告林柏晟於96年中華職棒比賽期間,是否身在國內, 應無礙於被告有無參與打假球以詐騙賭客之認定。 (四)、綜上,被告林柏晟確有與吳健保等人共同以操控球員打假球 之方式詐取賭客賭金,並經於本院程序進行中坦認不諱。 十五、被告徐連造部分,已就95年8 月5 日部分之犯行坦認無訛 ,至96年3 月30日犯行部分,則詳如下述無罪部分。 十六、被告張宗傑及其辯護人於100 年3 月9 日具狀對被訴之犯 罪事實為有罪陳述,核與證人莊侑霖、李濠任、汪竣泰、 黃正偉、吳保賢等之證述及被告在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 另有通訊監察譯文等足證。 十七、被告張誌家部分: (一)、證人(兼被告)蔡政宜於偵查中(見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 卷A第18頁以下、卷B第138 頁以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3頁以下、卷六第8 頁以下)及本院99年11月22日 審理時均證稱:97年9 月27日有要求被告張誌家配合打假球 ,被告張誌家是97年4 、5 月間經由黃俊中介紹認識的,見 面地點已經遺忘,見面前黃俊中已經與張誌家講好同意配合 打假球,首次見面時就曾向張誌家提到幫忙配合打假球的事 ,張誌家回答:「都可以」,並且說要借款,伊先後借給張 誌家新臺幣(下同)230 萬元,並要求張誌家以打假球方式 抵債,張誌家也有答應;97年9 月27日前一天伊有請陳東興 跟張誌家聯絡通知配合打假球,但是該場比賽卻害伊輸錢, 賽後伊有質問張誌家,既然答應打假球,為何會如此?張誌 家則回答已經有在放水了,但是對方打不到也沒辦法,不然 就再做一場假球,伊回答張誌家伊已經怕到,不敢再做,之 後就向張誌家催討還款等語;黃俊中於偵查中(見98年度偵 字第32 823號卷A第39頁以下、第47頁、第54頁以下、第58 、59頁)及本院99年12月22日審理證稱其在97年5 至7 月間 張誌家加盟那年,介紹張誌家與蔡政宜認識,當下有詢問張 誌家有無意願配合打假球,張誌家就答以:「好,有機會的 話」,張誌家再跟蔡政宜說家裡要用錢,要先跟蔡政宜拿, 其之後與張誌家見面聊天時,想到也會再問一下,確認張誌 家的意願,張誌家都回答要配合,97年9 月27日比賽前蔡政 宜有通知其告知張誌家該場比賽要運作,其就於賽前10多分 鐘通知張誌家,張誌家就說他知道了,這場比賽前一天或幾 天前,其也有跟張誌家說該場比賽可能要運作,比賽前其會 看有沒有暗號出現,再去跟張誌家確認,張誌家也回答說: 「知道了,確定時再通知」,偵查中其講97年7 月5 日才是 張誌家配合的球賽是其記錯時間了,因為時間久遠才有所遺 忘把順序混洧等語;陳東興則於偵查中(見98年度偵字第 30549 號卷十一第82頁)以及本院99年11月19日審理證稱: 張誌家從日本回臺打球時,蔡政宜就想找張誌家打假球,蔡 政宜就透過黃俊中接洽很多次,張誌家才答應,並且跟黃俊 中說家裡缺錢,想要先拿100 萬元,伊忘了是黃俊中直接告 訴蔡政宜還是黃俊中告知伊轉告蔡政宜,後來蔡政宜就拿10 0 萬元給伊,再由伊就這100 萬元交給張誌家,當場黃俊中 也在場,是由伊把錢經由黃俊中交到張誌家手上,伊已經忘 記交款的地點是汽車旅館還是某人住處;97年9 月27日該場 比賽運作失敗後,伊有跟蔡政宜、黃俊中一起去質問張誌家 為何運作失敗,張誌家說已經有放水了,但對方也在放水, 故意打不到球,張誌家並沒有說根本就沒有答應打放水球等 語。上開3 人就張誌家係於97年4 、5 月間經由黃俊中介紹 認識、張誌家確實應允蔡政宜配合打假球、張誌家確曾向蔡 政宜拿取230 萬元之款項及蔡政宜運作球員於97年9 月27日 打假球並在外下注詐欺不知情賭客之該場比賽,確有通知張 誌家配合,張誌家亦加以應允配合,惟因對手打擊亦未能發 揮而失敗,事後渠等質問張誌家時,張誌家亦坦認已有放水 ,因對方未能擊出安打也沒辦法,並應允下次再配合一場, 惟經蔡政宜拒絕等情,互核均大致相符,自堪認屬實;再佐 以97年9 月27日該場比賽雖係陳東興、黃俊中協助轉知,惟 事後蔡政宜質問張誌家為何打假球失敗,張誌家僅表示確有 配合打假球,而未否認曾答應配合或稱未收受運作通知等情 ,益徵張誌家於該場比賽前確已答應蔡政宜配合打假球,且 收受該場運作通知後加以配合之情明確;是張誌家確經由黃 俊中引介認識操作球員打假球並在外下注之蔡政宜,並應允 配合打假球而收受230 萬元款項,再於97年9 月27日主投之 比賽放水,因對手未能順利贏球致詐欺不知情下注該場賭客 之犯行未遂等情,應堪認定。 (二)、黃俊中於偵查及審理時證稱:97年下半球季開始到97年9 月 27日前某日,陳東興要伊跟張誌家一起過去高雄市明路附近 的汽車旅館,到場後才知道蔡政宜要渠等一起拿打假球的謝 款跟分紅,是給張誌家15到20萬元左右,張誌家又說家裡需 要用錢,能不能多拿一點,蔡政宜才給張誌家50萬元等語; 陳東興另證稱於97年7 月許文雄先發打假球成功的那場球, 蔡政宜曾在汽車旅館分紅給張誌家,張誌家也知道那是吃紅 的錢,當天張誌家有吃紅也有借款,伊當天也在汽車旅館現 場,聽蔡政宜與張誌家的對話才知道是吃紅,當天是蔡政宜 叫伊把錢準備好,一起跟蔡政宜到汽車旅館,準備給球員錢 ,當時是黃俊中帶張誌家一起來,蔡英峰等其他球員是其他 時間到,不是每個有配合打假球的球員都有到場領取,因為 部分球員是黃俊中拿回去發放的,對於沒有配合打假球的球 員,蔡政宜是不可能給他們吃紅的等語;蔡英峰則於偵查中 (見98年度字第32823 號卷A第121 頁以下)及本院99年9 月24日審理時證稱透過陳東興、黃俊中介紹認識蔡政宜,並 應允配合打假球,97年7 月13日有配合打假球,在比賽過後 某天晚上,與蔡宗佑一同到高雄市某間飯店,蔡政宜、陳東 興等人也在場,伊自己去拿裝有55萬元的紙袋,其中50萬元 是伊打假球之代價,5 萬元是蔡宗佑的,蔡政宜也曾在有運 作打放水球但伊未上場時給過分紅3 至5 萬元等語;3 人所 證均大致相符,堪認張誌家於97年4 、5 月與蔡政宜結識後 ,於97年7 月13日蔡政宜運作由許文雄先發該場球賽前,張 誌家已應允蔡政宜配合打假球,蔡政宜始於該場賽後某日, 在汽車旅館分紅支付謝款或分紅予蔡英峰、蔡宗佑等應允配 合打假球球員之場合,將分紅款項交予張誌家等情明確,張 誌家該場雖未上場,然已與蔡政宜等人達成打假球之合意, 只要教練於蔡政宜擬運作之球賽中指派張誌家上場投球,張 誌家即會予以配合,是張誌家此部分收受分紅與蔡政宜共謀 詐欺之犯行,亦堪認定。雖證人(兼被告)蔡政宜於本院99 年11月22日審理時證稱:當日雖有要給張誌家分紅,但張誌 家表示不要分紅,另要借款等語,惟與其於偵查中證述及上 開亦在場之黃俊中、陳東興證述不符,難謂可採;且蔡政宜 既意欲給張誌家分紅,亦可佐張誌家應已於該日之前應允蔡 政宜配合打假球,蔡政宜始願意分紅予張誌家,並無懼張誌 家於球員可能隨時前往領取分紅、謝款時碰面知悉,並進而 舉發自己或該等配合打假球之球員等情明確。 (三)、蔡宗佑於偵查(見98年度偵字32823 號卷A第159 頁以下) 及本院99年10月8 日審理證稱:97年7 月13日及97年9 月27 日第208 、282 場雙重賽,蔡政宜曾要求其配合打假球,97 年球季過半至10月下旬球季快結束時,其與蔣智聰、蔡英峰 、張誌家在高雄大遠百後面的好樂迪KTV 唱歌,蔡政宜也有 來,並且叫了一些小姐進來作陪,最後也是由蔡政宜買單, 後來其與張誌家先離開,其與張誌家都有帶小姐出場,之後 都是到澄清湖棒球場後面的汽車旅館,開房間的錢是其與張 誌家自己出的,但其不知道張誌家與小姐在房內有無發生性 行為,當時伊與張誌家還沒那麼好,應該是黃俊中通知張誌 家配合打假球的等語明確;蔡英峰偵查中(見98年度偵字第 32823 號卷A第121 頁以下)及本院99年9 月24日審理證稱 :97年7 月13日及97年9 月27日第208 、282 場雙重賽,有 配合蔡政宜打假球,97年下旬,伊有跟蔡宗佑、蔣智聰、張 誌家、蔡政宜等人一起到高雄大遠百後面的好樂迪KTV 唱歌 ,並有小姐作陪,後來張誌家跟蔡宗佑先走,伊有帶小姐出 場性交易等語,二人所證互核大致相符,堪認張誌家確有於 97年下旬球季過半至10月下旬間某日,接受蔡政宜提供張誌 家及其他配合打假球成員之性招待等情,無訛,益徵被告張 誌家確於97年間應允蔡政宜配合打假球,蔡政宜始於招待其 他配合打假球之成員蔡宗佑、蔣智聰、蔡英峰等人唱歌、性 招待之際,邀約張誌家一同前往,並提供張誌家性招待,否 則蔡政宜無甘冒配合打假球之球員曝光,自身及該等成員均 可能遭張誌家檢舉而安排一同見面接受性招待之理。 (四)、球員蔣智聰、黃俊中、許志華、黃小偉均於偵查證稱:97年 9 月27日282 場比賽確有配合蔡政宜打假球;暗號手陳東興 、操作者蔡政宜亦於偵查中證稱:該場確有運作打假球等, 足認97年9 月27日該場球賽蔡政宜確有運作球員配合打假球 ;而該場比賽許志華僅投球1 局、黃俊中僅投球1 人次,係 由張誌家先發,依蔡政宜其他各場運作打假球之模式,均會 安排足夠之投手,尤其是先發投手,藉由投手投好球讓對手 得到更多分數之方式確保自己操控之球隊輸球,否則若僅有 控制部分打擊者,因未收買成功之打擊者仍可能自對方投手 擊出安打得分,對方打擊者亦可能無法擊出安打得分,對手 仍然有高度贏球之可能,蔡政宜即無法確保運作打假球詐取 款項時有高度成功之可能,而不敢實際貿然下注;蔡政宜既 有運作97年9 月27日之比賽打假球,張誌家又為該場比賽之 先發投手,蔡政宜確認張誌家願意配合後始加以運作,以確 保該場運作有較高成功之可能,始符常情,此益徵前開證人 等指證張誌家確有答應配合該場比賽配合打假球之情,確與 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五)、另被告張誌家固坦承曾先後自蔡政宜處收受約230 萬元之款 項,並於97年9 月27日職棒第282 場比賽賽前,應允蔡政宜 願配合打假球等情, 1、然仍辯稱略以:1.測謊依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2282號判決 ,須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 者不必要之壓力,測謊員須經良好專業訓練與相當經驗,測 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外力干擾等要件,即賦予證據能力, 本案測謊前,伊未經告知可以拒絕測謊,即無證據能力,且 本案測謊係以「是否有收蔡政宜的金錢成功打放水球?」之 複合問題進行,違反測謊基本理論,無證據能力。2.證人蔡 政宜並未親自與伊洽談該場打假球事宜,所指證之情均係傳 聞證據;再證人黃俊中證詞前後矛盾,係於偵查中為求解除 羈押並獲得緩起訴所為之證詞,顯有不可信之特別狀況,亦 無證據能力;且黃俊中在蔡政宜及球員居間傳話或交付金錢 ,常因自己積欠之賭債而有不誠實之情形,黃俊中可能係因 邀功或收受分紅等因素,逕向蔡政宜表示被告張誌家同意打 假球,其證詞不可採信;3.蔡政宜於97年運作失敗後,98 年間仍不斷向伊索討230 萬元,卻未要求其他參與之球員還 款,表示張誌家確實是向蔡政宜借款,而不是收受配合打假 球之代價;且張誌家收取款項是賽前就收,與其他球員係事 後蔡政宜確認運作成功後才付款予配合之球員不同,益可見 上開款項是借款;伊並未收受分紅,亦未接受性招待;再蔡 政宜於97年間共運作12場比賽,為何伊僅分到1 場比賽分紅 ,足見伊根本並未取得任何分紅;蔡政宜證述亦係為解除羈 押所為之證詞,不足採信。97年9 月27日職棒第282 場比賽 ,伊根本未打假球,伊還故意將手指弄傷提前下場,以此為 由搪塞蔡政宜不是不願意配合打假球。97年7 月13日職棒第 198 場比賽,伊也未收受分紅。4.於職棒97年9 月27日第28 2 場比賽,全力以赴,表現優異,當天主投3 又2/3 局,僅 被擊出2 支安打,1 分責失,單場防禦率僅2.45,係王牌投 手之表現;且當日每局皆有三振對手,第2 局甚至連投2 次 三振,顯見伊並未投易打球讓對手打之情事,否則對手係職 業球員,頂多僅係打不好,不可能被三振;再當天第4 局時 ,伊曾面臨滿壘危機,果伊有意打假球,可投觸身球、保送 、暴投即可造成失分,卻僅因犧牲打而失掉1 分,足見伊並 未打假球;且當日伊在球隊領先情況下,主動告知教練受傷 情形,如有意打假球,應會力求留在場上,以控制球隊輸球 ,而無主動告知傷勢之理;又該場比賽伊所屬球隊亦獲得勝 利,客觀上顯未配合蔡政宜打假球等情。 2、然查: (1)、被告張誌家於98年12月8 日接受法務魚晙d局測謊前,已簽 立測謊同意書明確記載:「本人自願接受測謊,無強迫情事 ,測謊人員業已告知本人刑事訴訟法所賦予本人之權利(並 告知得拒絕測試),同時測謊人員亦就測試問題內容及儀器 功能明確說明,本人願就測謊人員之問題予以回答。」,有 該同意書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張誌家於測謊前確經告知得拒 絕測謊,被告所辯未經告知而主張無證據能力之詞,顯屬無 稽;且上開測謊並檢附身心狀況調查表、數字測試、測謊儀 器運作情形、測謊施測環境評估、施測者專業證明、生理記 錄圖、測謊問題題組,證明測謊人員經過良好專業訓練與相 當經驗,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人身心及意識 狀態正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外力干擾等要件,並提供 測謊所得相關原始記錄數據、問題題組以供判斷,自有證據 能力。再辯護人空言質疑測謊時採用複合性問題,係違背測 謊基本理論,無證據能力,惟均未提出測謊不得採用複合性 問題之相關科學理論依據,已難採信。故問卷設計成「有沒 有收蔡政宜的錢成功打放水球」,受測者張誌家回答「沒有 」,表示「未收蔡政宜的錢成功打放水球」之問題呈情緒波 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 1 月19日刑鑑字第1000005784號函及法務部調查局100 年1 月20日調科參字第10000026890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堪認 測謊非完全不能採用複合性問題,辯護所指,容屬誤解。 (2)、黃俊中於解除羈押、獲得緩起訴後乃至本院審理中仍為一? 之證述,均表示被告張誌家有收受分紅、有配合打假球,果 黃俊中有為求解除羈押、獲得緩起訴而為不實證述之情,大 可於解除羈押、獲得緩起訴後即為岐異之證述,而無一致指 證之理;且黃俊中雖有辯護人所指在蔡政宜及球員居間傳話 或交付金錢,曾因自己積欠賭債而有不誠實之情,然此係過 往之情,黃俊中於偵查中亦坦白承認該次欺騙情形,而不畏 懼蔡政宜追究,亦可佐證黃俊中本次指證被告張誌家之部分 屬實;再果黃俊中確有辯護人主觀臆測可能係因邀功或收受 分紅等因素,逕向蔡政宜表示被告同意打假球,則黃俊中豈 敢如同蔡政宜證述、被告張誌家供述曾約同3 人共同見面商 談打假球,任由蔡政宜與被告張誌家當面確認之理?足認被 告張誌家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再者,由黃俊中 於偵查中曾指證多名配合打假球之成員、球員,如蔡政宜、 余則彬、高俊強、陳俊男、黃川井、蔡英峰、許智昌、蔣智 聰、黃小偉、蔡宗佑、陳東興等人均坦承犯行,蔡政宜於偵 查中所指證莊侑霖、吳保賢、王勁力、李濠任、朱鴻森、黃 榮義、黃正偉、劉耿欣、買嘉瑞、黃俊中、陳東興、范訓銘 、林津平、蔡英峰、許志華、許文雄、蔣智聰、黃小偉、蔡 宗佑、蔡淵源、郭一峰、余則彬、曾嘉敏、吳偲佑等,亦均 坦承犯行,分經檢察官起訴、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 ,黃俊中、蔡政宜並未指證其餘未參與之無辜球員,堪認黃 俊中、蔡政宜指證足為憑信,否則所指證該多名配合打假球 者,斷無均亦坦認之理。 (3)、蔡政宜係經黃俊中介紹認識不久後,隨於認識後3 、4 個月 間,由蔡政宜先後交付共計230 萬元予張誌家,且並未簽立 任何借據或由張誌家提供任何擔保等情,業據被告張誌家自 承在卷,並經蔡政宜於偵審中證述明確,應堪認定;又蔡政 宜與黃俊中均證稱蔡政宜曾於職棒第282 場比賽要求打假球 ,運作失敗後質問張誌家,張誌家回答已有投易打球之方式 配合,但對方均無法擊中,伊也沒辦法等情,已如前述,足 堪認定。再次,衡諸一般常情,蔡政宜僅係經黃俊中介紹認 識未久,深厚情誼不具之普友,何以於短短數月中,即借款 高達230 萬元予張誌家,復未要求簽立任何借據或提供擔保 ?且張誌家既知悉蔡政宜有操縱球員打假球,何以未避免見 面,仍持續與蔡政宜來往,更進而收受無償之借款?又張誌 家果未曾答應蔡政宜配合打假球,何以上開比賽後接受蔡政 宜質問時,未直接回覆從未答應配合打假球,反以已盡力投 易打球予對方,係對方打不到,伊也沒辦法等語回應?足見 被告張誌家此部分所辯,與常情不合,殊難置信。再黃俊中 、陳東興於偵審時、蔡政宜於偵查時,均證稱被告張誌家於 蔡政宜運作打假球之97年7 月13日職棒第198 場比賽後,支 付張誌家50萬元之分紅,已如前述,應堪認屬實,益徵張誌 家於97年5 月間業已同意蔡政宜配合打假球,始於前開比賽 收受分紅之情明確。蔡政宜雖於審理時改稱張誌家並未收受 分紅係借款一節,惟除與上開黃俊中、陳東興所證及其自身 於偵查中所為證述互不一致外,難為憑信。故蔡政宜此部分 證述難以採信。因據上述,被告張誌家所辯均係飾卸,不足 採信。 十八、被告陳致遠部分: (一)、被告(兼證人)余則彬於偵查中(見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 卷八第36、89頁以下、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十一第90頁 以下、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11 、165 、184 頁以 下、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92 頁以下)均一致證稱 95年、96年間,伊與莊侑霖共同運作職棒兄弟象隊打假球詐 賭,97年則是由伊與莊侑霖運作兄弟象隊,蔡政宜運作La new 熊隊,兄弟象隊配合的球員有被告陳致遠、曾嘉敏、郭 一峰、陳瑞昌、廖于誠、劉耿欣、莊侑霖、田顯明、劉俊男 、莊瑋全、王勁力、吳保賢、楊博任、蔡豐安、陳懷山等人 ,被告陳致遠只有配合在95年間打假球,伊是在95年間莊侑 霖還在兄弟象隊的時候,請莊侑霖幫忙找球員配合打假球, 莊侑霖就找了上述球員打假球,莊侑霖是負責年輕球員,田 顯明是負責楊博任及劉耿欣,蔡豐安是負責陳懷山及被告陳 致遠。95年3 月25日第11場中信鯨對兄弟象之比賽,被告陳 致遠、蔡豐安、陳懷山、劉耿欣、陳瑞昌、田顯明、吳保賢 及莊瑋全等人有參與配合打假球,該場比賽莊侑霖說會去找 蔡豐安去找陳懷山、被告陳致遠等老球員幫忙,莊侑霖自己 找投手莊瑋全、吳保賢等人配合,賽後伊拿了600 多萬元給 莊侑霖轉發球員打假球之謝款,被告陳致遠拿100 萬元、蔡 豐安拿70萬元、陳懷山拿70萬元、陳瑞昌拿50萬元、莊侑霖 100 萬元,蔡豐安轉交給陳懷山及被告陳致遠。95年6 月15 日第145 場兄弟象對La new熊隊之比賽,被告陳致遠、楊博 任、陳懷山、劉耿欣、田顯明、劉俊男、莊瑋全等人有配合 打假球,伊係請莊侑霖去找球員配合,莊侑霖有找了田顯明 、劉俊男、莊瑋全、王勁力、吳保賢,田顯明去找楊博任、 劉耿欣、蔡豐安去找被告陳致遠、陳懷山,且伊為了要確認 蔡豐安找被告陳致遠、陳懷山打假球是否屬實,伊還要求莊 侑霖帶蔡豐安跟伊見面,蔡豐安是在95年3 月25日比賽後1 個禮拜內某日,在伊所開設位於臺北市○○區○○路○○○ 號 的衛浴設備公司跟伊見面,蔡豐安有親口承認有幫忙打假球 ,並且有找被告陳致遠、陳懷山,伊為了確認陳致遠、陳懷 山有幫忙打假球,還要蔡豐安帶伊與被告陳致遠見面才願意 支付謝款,後來莊侑霖、蔡豐安與伊共同前往被告陳致遠位 於臺北市○○○路右轉延平北路上之「天心的家」大樓陳致 遠住處樓下見面付款,被告陳致遠是配合於95年3 月25日、 95年5 月12日、95年6 月15日的場次打假球等語明確。於本 院100 年1 月26日審理中,更明確證稱伊記得因為被告陳致 遠的費用在打擊群裡是全隊第一名,而且伊親自交付後謝, 所以特別有印象,當初100 萬元後謝伊有親自和莊侑霖、蔡 豐安在「天心的家」等待陳致遠歸來,被告陳致遠上伊的車 ,伊親自看到被告陳致遠收下後謝,才確定被告陳致遠是伊 假球集團之成員,被告陳致遠確實是配合打3 場假球以及1 場臨時失敗的放水球,關於在天心的家交付被告陳致遠款項 時,被告陳致遠究竟是開車回來就取款還是停好車後才取款 、何人開車前往、車輛數目等細節雖然有所遺忘,可能因為 時間太久,又被密集偵訊,才有所遺忘,但可以確定被告陳 致遠確實有收伊的款項等語明確。 (二)、證人(兼被告)莊侑霖於偵查中(見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 卷乙第134 、174 、180 頁以下、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 丙第192 頁以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41頁以下、98 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26 頁以下)及本院100 年2 月 11日審理時均證稱95年其接受余則彬邀約打假球,球季開打 前其找到答應配合打假球的有被告陳致遠、蔡豐安、楊博任 、廖于誠、郭一峰、莊瑋全、陳懷山、劉俊男、吳保賢、田 顯明、劉耿欣等人,95年3 月25日該場比賽,其與莊瑋全、 吳保賢、被告陳致遠、蔡豐安、陳懷山、郭一峰、劉耿欣等 人都有打假球,95年6 月15日劉俊男也有幫忙打假球,是由 其幫余則彬聯繫,95年3 月25日、5 月12日、6 月15日被告 陳致遠都有配合打假球,95年間總共打了3 、4 場假球,被 告陳致遠的代價各是100 萬元,被告陳致遠曾經收過3 次各 100 萬元的謝款,95年3 月25日是由其與余則彬、蔡豐安開 車去被告陳致遠當時住處天心的家樓下交款予被告陳致遠, 另1 次曾經借用蔡豐安的房間發謝款予被告陳致遠、陳懷山 、蔡豐安,第2 次還是第3 次則是在陳懷山房間內付款予被 告陳致遠,95年間配合余則彬打假球是在球季開始前就講好 ,在正式運作打假球的前3 天到1 個星期還要通知球員,余 則彬也會找其商量,當日要運作的比賽前還會確認,打假球 的訊息有時由其轉知被告陳致遠,有時則是由其告訴蔡豐安 後,再由蔡豐安轉知,因為被告陳致遠有收下假球謝款,所 以其認為蔡豐安轉知時也有確實轉達予被告陳致遠,對於細 節部分可能時間久遠,其可能會有部分遺忘,其在偵查中回 答檢察官支付球員的對價也是以約定的大概數額回答,實際 支付的數額可能要看該場比賽球員的表現,所以陳懷山所述 其在陳懷山面前交付被告陳致遠是80萬元與其所述100 萬元 有出入的地方,就要看當時被告陳致遠是否有安打或表現而 扣款等語。陳懷山於偵查中(見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卷丁 第27頁以下)及本院100 年1 月18日審理時證稱有一次莊侑 霖到伊房間分謝款,當時有伊、莊侑霖與被告陳致遠,伊與 被告陳致遠各80萬元,被告陳致遠就拿走,伊曾經聽說被告 陳致遠也有加入打假球,所以本來伊也有懷疑被告陳致遠是 否有打假球,直到伊看到莊侑霖在伊面前交款予被告陳致遠 ,伊才確認等語。3 人分別為出錢操作打假球之人、中介球 員之白手套及配合打假球之球員,前開所證亦互核大致相符 ,足見余則彬確有操作球員於95年3 月25日、5 月12日、6 月15日及95年8 月2 日之比賽配合打假球,被告陳致遠確為 莊侑霖協助找尋配合打假球之成員之一,而95年3 月25日之 謝款確為余則彬、莊侑霖共同前往交付,被告陳致遠亦加以 收受,95年5 月12日、95年6 月15日打假球之代價,則由莊 侑霖負責發放,其中一場球之代價係於陳懷山面前發放,被 告陳致遠亦加以收受,95年8 月2 日運作失敗則未發放對價 ,被告陳致遠於上開場次配合余則彬打假球共犯詐欺犯行, 足堪認定。 (三)、參與本案犯行之證人吳保賢亦於偵查中(見98年度偵字第34 285 號卷乙第143 頁以下)及本院99年12月8 日審理時證述 伊與蔡豐安、被告陳致遠、楊博任、陳懷山、王勁力、郭一 峰、朱鴻森、莊瑋全、劉俊男、劉耿欣、田顯明等人都有打 假球,因為他們都有親口向其承認或由其通知配合打假球, 一開始其知道被告陳致遠打假球是聽莊侑霖講的,後來伊也 有當著被告陳致遠的面詢問被告陳致遠是否有打假球,被告 陳致遠也親口承認,伊也曾在外面的飯店,當配合打假球的 球員隨機碰在一起討論打假球時,有碰到被告陳致遠,因為 大家是在一起討論,如果沒有配合的球員有在場,大家不可 能敢講這件事等語;益徵余則彬、莊侑霖、陳懷山之指證屬 實,否則被告陳致遠斷無向吳保賢承認參與打假球之理。另 證人(兼被告)余則彬於偵查中(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 卷十一第89頁以下)及本院100 年1 月26日審理時均明確證 稱陳致鵬(被告陳致遠之弟)、高瑋、陳嘉鴻在伊臺北市○ ○路○○○ 號7 樓招待所接受性招待時,伊有叫陳致鵬打電話 叫被告陳致遠過來,被告陳致遠後來就跟動力火車的其中1 位歌手一起過來,來了之後,大家一起喝酒,小姐在旁陪侍 ,之後被告陳致遠帶了1 個小姐先行離開,他帶小姐去為性 行為,這小姐的出場費是伊出的,他自己付性行為的錢,因 為伊後來去酒店結帳時,酒店幹部跟伊說小姐性行為的錢, 被告陳致遠已經自己給了,動力火車並沒有帶小姐走等語明 確;核與陳致鵬於偵查中證述(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 十一第89頁以下)其確實有前往臺北市○○路○○○ 號7 樓那 邊唱歌,並有小姐過來陪侍,後來被告陳致遠就跟尤秋興一 起離開,到場時余則彬有與被告陳致遠握手,並表明渠等係 學長學弟關係,其才知道余則彬與被告陳致遠認識,當時被 告陳致遠也沒反駁等情、許順源於偵查中亦證述被告陳致遠 確實有前往臺北市○○路○○○ 號7 樓處所唱歌,當天余則彬 有花錢請龍亨酒店的小姐到場陪侍,被告陳致遠有帶龍亨酒 店的小姐出場性交易,並支付1 萬元的性交易費用等語均大 致相符,足見被告陳致遠確有接受余則彬提供之性招待,被 告陳致遠所辯不認識余則彬之詞,顯係虛偽。至於證人陳致 鵬於本院99年11月16日審理時雖改稱以當天雖係到場唱歌、 聊天,但不知道唱歌時有小姐在場,不記得被告陳致遠旁有 無小姐,不記得被告陳致遠有無帶小姐出場,因為伊沒有送 被告陳致遠到門口,沒有送被告陳致遠離開,所以沒有看到 等情,與其自身偵查中之前述證述不合外,復與尤秋興於本 院99年12月22日審理時證述當天被告陳致遠是在場打牌、玩 牌,後來其喝醉了,被告陳致遠與陳致鵬一同送其下樓到馬 路上坐計程車離開等語不符。 (四)、證人(兼被告)莊侑霖於偵查中(見98年度偵字第34285 號 卷丙第193 頁)及本院100 年2 月11日審理時均證稱吳保賢 、田顯明、莊瑋全、劉俊男,95年5 月12日賽前在高雄華王 飯店討論打假球的事,是賽後選手在房間休息時,在房間喝 酒聊天,陸陸續續有選手進來,沒有特定要約誰,後面才開 始聊起來,這禮拜有一場要不要運作,被告陳致遠也在場, 核與證人吳保賢前述偵審中證述大致相符,應堪採信,被告 陳致遠確為參與打假球之成員,始會加入運作假球之討論。 雖田顯明於偵審時證稱不清楚被告陳致遠是否有打假球、莊 瑋全於偵查中證稱不知道被告陳致遠是否有打假球、劉俊男 於審理時證稱不知道被告陳致遠是否有打假球,惟上開證人 並不否認曾經有如同莊侑霖所述在賽前一同討論打假球之情 ,且依莊侑霖證述,球員係陸陸續續到場,非無可能被告陳 致遠到場之際,渠等已討論上開假球情事完畢或被告陳致遠 並未加入討論,僅係在場聽聞,故渠等無法確定被告陳致遠 是否有打假球,甚至因為前開證人與被告陳致遠係同隊球員 ,為顧及隊友情誼,在不能確知被告陳致遠已經認罪時,僅 願承認自身犯罪而不願指證被告陳致遠,始為前開證述,抑 或因時間久遠,莊侑霖誤記在場討論之球員,致彼此證述稍 有差異,均非無可能,自難以此遽認莊侑霖及吳保賢之證述 不可採信而為有利被告陳致遠之認定。 (五)、本案證人(兼被告)余則彬與莊侑霖於偵查中就被告於95年 3 月25日配合打假球後,在被告陳致遠天心的家住處交付報 酬時,開1 臺車或2 臺車前往、被告陳致遠是否上車等細節 雖有所不一致,但余則彬、莊侑霖於本院100 年1 月26日及 2 月11日審理時分別證稱因為時間久遠,細節難免有所遺忘 ,但被告陳致遠確實有收款配合打假球一情則屬無誤。而證 人陳懷山、莊侑霖於偵查就在陳懷山面前交款予被告陳致遠 該場比賽之金額究係80萬元或是100 萬元、是以鞋盒、紙袋 或揹袋裝載等細節,雖亦有所出入,惟莊侑霖已於本院100 年2 月11日審理時證述在偵查中回答檢察官支付球員之對價 是以約定的大概數額回答檢察官,實際的數額可能會有所增 減,要看被告陳致遠當時的比賽是否有打安打或其他表現來 決定,並證稱伊已回想起來,當日確實是交付80萬元,後來 一直沒有補給被告陳致遠,被告陳致遠96年才不願意再配合 打假球,細節因為時間久遠,而可能有部分遺忘等語,此部 分稽之常情,是可以被容忍的。至於辯解以測謊報告情形部 分,詳如前述關於被告張誌家部分之說明,不另贅述。 十九、關於被告黃仁義部分,其固坦承有賭博之犯行,然矢口否 認有何詐欺犯行,提出辯解以:伊只是依同案被告蔡政宜 之指示做打雜的工作,伊不知道蔡政宜等人運作打假球的 事云云。然: (一)、被告黃仁義於97年間協助同案被告蔡政宜處理簽賭職棒匯款 事宜,且提供其本人之帳戶作為蔡政宜下注職棒簽賭資金往 來之帳戶,並於每個禮拜日與蔡政宜對帳之事實,有下列證 據可證:1.同案被告(兼證人)蔡政宜於98年10月26日在調 查局及偵訊中證稱:被告黃仁義是伊的朋友,伊都叫他「阿 義」,他平常都幫伊匯款,處理帳務事宜,處理賭債事情居 多,偶而也會幫伊處理簽賭(包含下注簽賭美國、臺灣職棒 )匯款事宜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1 第6 頁及第 23頁反面)。證人(兼被告)蔡政宜復於98年11月5 日偵查 證稱:伊下注臺棒每場下注整合大概是5 到40幾萬元中間, 另外如果莊侑霖來找伊下的時候,伊就會下比較多,伊大概 下到一千多萬元,伊只有下2 場,第1 場下1 千1 百萬元, 第2 場下1 千7 百萬元到1 千8 百萬元,是莊侑霖告訴伊, 他運作打放水球好了,可以下大注,97年9 月27日La new熊 隊的比賽,伊下注八、九百萬元,伊下注棒球贏的錢會匯到 黃仁義的帳戶裡,黃仁義會每個禮拜日到「鐵仔場」跟伊對 帳,對帳的方式是寫在一張紙上,伊再拿那張紙與伊電腦賭 博網站對賭博的帳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3 第24 2 頁倒數第1 行至第243 頁、第246 頁第22至23行,及第25 2 頁反面倒數第1 行至253 頁、第253 頁反面) 。證人蔡政 宜於98年11月12日偵查中證述:97年9 月16日比賽,黃仁義 有幫伊匯賭資到林金水帳戶內,97年9 月16日比賽,伊下注 共七、八百萬元,97年9 月27伊下注8 百多萬元,97年10月 7 日伊下注8 、9 百萬元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 B 第151 頁倒數第1 行起至第152 頁第1 行,及同頁第2 行 至第3 行、第153 頁正、反面;同98偵字第30549 號卷4 第 140 頁、142 頁、143 頁);證人蔡政宜99年12月2 日偵訊 中證稱:伊操作兄弟象打放水球,一場注890 萬元,輸890 萬元,一場下注1200萬元,贏1200萬元等語(見98年度偵字 第3054 9號卷5 第146 頁、第159 頁);證人蔡政宜復於99 年12月24日本院審理證稱:伊管控伊在黃仁義帳戶裡面的錢 的方式是錢匯進去伊就叫他領出來,錢匯進去一、兩天叫他 領出來,伊每個禮拜對帳係因為,伊要看哪一筆錢是誰匯進 來的,伊也怕漏掉,伊下注中華職棒打假球贏的錢,會匯到 黃仁義的帳戶,上述帳戶進出款項金額有時候幾十萬,有時 候幾百萬,一、兩百萬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24日審判筆錄 第14、15頁)。 (二)、被告黃仁義於98年10月26日偵查時自承:有時候蔡政宜會比 較忙,所以中華職棒組頭會跟我回報,我再跟蔡政宜回報; 我有幫蔡政宜記一些賭帳及收付賭款;我確實有幫蔡政宜記 帳,而且有人要找蔡政宜也都透過我;有時候組頭會報給我 ,我再報給蔡政宜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1 第16 4 頁、第168 頁、第171 頁、第174 頁)。且被告黃仁義復 於98年11月4 日於調查局訊問時亦自承:蔡政宜簽賭職棒的 「板」即帳號、密碼大概有10組,包括臺灣的、大陸的都有 ,如果蔡政宜賭輸,蔡政宜會在鐵仔店將現金給伊要伊給組 頭,或是隔天再匯款給組頭,如果蔡政宜賭贏,組頭會拿現 金給伊,伊再轉交給蔡政宜,或是組頭會匯入伊上海銀行高 雄分行的帳戶,伊再領現金出來交給蔡政宜等語(見98年度 偵字第30549 號卷1 第193 至194 頁)。被告黃仁義另於98 年12月16日偵訊自承:伊約在95年底開始下注簽賭職棒,伊 有參與賭博;97、98年間,蔡政宜叫伊提領現金或匯款次數 一個月約有1 到2 次,詳細的次數及金額伊記不清楚,但是 不論是提領現金或匯款有時候都會超過50萬元等語(見98年 度偵字第30549 號卷7 第235 頁、第238 頁);另外,復有 法務部調查局於被告黃仁義位於高雄市○○區○○○街○○○ 號13樓之1 居所查獲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存摺、現金12 7 萬6 千元、黃仁義手機、匯款申請書、高雄第三信用合作 社支票等物(詳參附表貳拾肆所示)可佐;而被告黃仁義又 坦承自94、95年間即開始經營及管理賭場迄至於97年間等情 。 (三)、同案被告蔡政宜會於球賽前一天或當天住進該場球場附近的 飯店或汽車旅館運作打假球之事,且只容知情的人到場,被 告黃仁義也會到場,負責買便當及把風,並依蔡政宜指示載 陳東興去球場擔任暗號手之事實,亦有:1.被告(兼證人) 余則彬於98年12月21日偵訊證稱:我們在汽車旅館運作比賽 時,蔡政宜有叫黃仁義來過,伊看到蔡政宜有叫黃仁義去收 錢,也有叫黃仁義去買便當過,黃仁義是有開車載蔡淵源或 陳東興去球場打暗號,因為伊是在97年跟蔡政宜配合的,所 以伊講的是97年的事,黃仁義負責載蔡淵源、陳東興去球場 打暗號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8 第35頁);余則 彬復於99年1 月6 日偵訊證稱:蔡政宜是控制整個盤口的, 我們在汽車旅館運作時,只能有蔡政宜、陳東興、黃仁義、 黃川井、蔡淵源、莊侑霖、忠哥等人在,而我們進汽車旅館 前都會依蔡政宜的指令將行動電話關機,避免走漏風聲等語 (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8 第113 頁倒數第1 行至第11 4 頁第4 行);2.被告(兼證人)黃川井於99年1 月6 日偵 查證稱:被告黃仁義會幫蔡政宜處理銀行帳目及經營賭場, 對余則彬證稱:「蔡政宜是控制整個盤口的,我們在汽車旅 館運作時,只能有蔡政宜、陳東興、黃仁義、黃川井、蔡淵 源、莊侑霖、忠哥等人在,而我們進汽車旅館前都會依蔡政 宜的指令將行動電話關機,避免走漏風聲」乙節確實如此, ,黃仁義主要負責買東西給大家吃,有時蔡政宜會要黃仁義 跟陳東興及蔡淵源到球場監視陳東興及蔡淵源等語(見98年 度偵字第30549 號卷8 第133 頁、第134 頁、第142 頁反面 至第143 頁);3.被告(兼證人)蔡政宜於98年11月5 日偵 查證稱:95、96年間黃仁義只是陪陳東興一起開車前往球場 ,但都是陳東興自己進去當暗號手的,黃仁義在外面等,97 年9 月27日Lanew 熊隊的比賽,當時陳東興與「Alley 」一 起進場當暗號手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3 第247 頁);4.證人黃俊中98年11月2 日偵查證稱:黃仁義算是蔡 政宜的「跟手」類似小弟,常跟蔡政宜在一起幫忙打雜,找 得到黃仁義就可以找得到蔡政宜,他們的關係算是很密切, 黃仁義他是負責賭的那一塊,蔡政宜是叫他負責買牌,就是 他去下注簽賭,或者他透過別人去下注,蔡政宜的帳是黃仁 義記的帳,蔡政宜的帳黃仁義應該會很清楚等語(見98年度 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32頁反面)。證人黃俊中復於98年11 月4 日偵查證稱:黃仁義也有曾經到球場上來,發打假球的 暗號,也就是在比賽前10至15分鐘站在右外野標竿旁邊,因 為黃仁義跟陳東興二個常常是開車一起去球場,一位進去打 暗號,另一位在車上等,黃仁義打暗號的場次是出現在95及 96年,這二年比賽都是由他跟陳東興進去球場打暗號,97年 就是陳東興跟ALLEY 進去球場打暗號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 32823 號卷3 第319 頁;5.綜上,可認蔡政宜會於球賽前一 天或當天住進該場球場附近的飯店或汽車旅館運作打假球之 事,且只容少數人到場,所有到場者包括蔡政宜、陳東興、 黃川井、蔡淵源、莊侑霖、忠哥等人均知悉眾人聚集的目的 是要運作打假球的事(見本院99年4 月2 日、同年4 月9 日 、同年4 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蔡政宜、陳東興就97年間運 作放水球部分已認罪,黃川井、蔡淵源、莊侑霖、余則彬就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全部認罪),是蔡政宜顯然僅容許知情 之共犯到場,以避免犯罪行為曝光,被告黃仁義既會到蔡政 宜等人運作打假球之飯店或汽車旅館,並且依蔡政宜指示負 責買食物,或載陳東興及蔡淵源到球場擔任暗號手,或看頭 看尾為俗稱把風之行為,而參與犯罪行為的分工,被告黃仁 義顯然知悉蔡政宜等人運作打假球之事。 (四)、被告黃仁義自94、95年間即開始經營及管理賭場,迄於97年 間,已從事賭博活動多年,已如前述,是且乃係有相當社會 經驗的成年人,並多次見聞蔡政宜與球員接洽密談之事實, 有如下證據可證:1.證人黃俊中98年11月3 日偵查證稱:除 蔡英峰、蔣智聰、黃小偉、許志昌及蔡宗佑等人外,其餘吳 思佑、林津平、許文雄、許志華、潘忠韋等人如何收取蔡政 宜謝款,黃仁義應該也清楚,因為他有記帳等情(見98年度 偵字第30549 號卷3 第304 頁即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42頁),復於98年11月5 日偵查中證稱:伊97年初跟蔡宗 佑提及打放水球之後一陣子,沒有隔很久,在某一天晚上帶 蔡宗佑出來,到高雄武慶二路一帶的「鐵仔場」與蔡政宜見 面,現場除了我們3 人以外,在場的人還有黃仁義,當蔡政 宜向蔡宗佑提及打放水球之前,蔡政宜叫黃仁義出去外面, 蔡政宜先問蔡宗佑說「阿中有沒有跟你提了?」蔡宗佑回簽 說有,蔡政宜再表示:「那以後有機會配合一下。」等語( 見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3) 第228 頁倒數第4 行起至第 229 頁);2.證人蔡英峰98年11月18日偵查證稱:我到「鐵 厝」時,黃仁義有時候會在場,但是蔡政宜要給我錢之前, 黃仁義會主動自己閃開,蔡政宜也會等到黃仁義走開以後才 會給我錢等情(見98年度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33 頁); 3.同案被告即證人游政發於98年12月3 日偵查證稱:黃仁義 在高雄地區除幫蔡政宜所開的賭場記帳外,也常幫其他賭場 記帳,且他記的帳很清楚,所以游政發找黃仁義記帳等語( 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5 第164 頁、98年度偵字第3054 9 號卷5 第169 頁);4.證人蔡志堅於98年12月3 日偵查中 證稱:黃仁義是蔡政宜的手下,他都幫蔡政宜顧賭場,所以 大家都叫他總管,黃仁義領蔡政宜的錢,蔡政宜是靠賭博賺 錢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5 第174 頁、第178 頁 反面);5.證人蔡政宜98年10月26日偵查證述:黃仁義平常 都幫伊匯款、處理帳務事宜,黃仁義是伊的人等語(見98年 度偵字第30549 號卷1 第6 頁、第8 頁第16行、第23頁、第 25頁反面第6 行),復於98年11月5 日偵查證述:伊一般都 是以賭博為生,伊都是賭麻將、臺棒、美棒(見98年度偵字 第30 549號卷3 第324 頁;復於99年12月24日本院院審理證 稱:伊有在鐵仔場或高雄市○○○路○○號2 樓,跟莊侑霖、 黃俊中等人討論運作放水球的事情,黃仁義有時候會在場等 語(見本院99年12月24日審判筆錄第8 至9 頁);6.被告( 兼證人)莊侑霖於98年10月26日偵查中證稱:蔡政宜的總務 黃仁義知情,他有的場次知道會打放水球等語(見98年度偵 字第30549 號卷1 第52頁),其雖於98年12月10日偵查證稱 :伊是在98年才有看到黃仁義,97年並沒有看到黃仁義,伊 大多看到陳東興及黃俊中云云,然同日偵查中仍證稱:伊知 道黃仁義是在幫蔡政宜顧賭場,及蔡政宜的帳都是黃仁義在 記的等語,並對於檢察官質問:『你們97年開始合夥,帳為 何為不是黃仁義記的?』時,供稱:『南部是蔡政宜負責, 北部是黃川井及余則彬,看下多少牌,雙方再依比例出錢, 南部由蔡政宜的會計,北部由黃川井的會計把錢拿出來等語 ,答非所問(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6 第106 頁),觀 其前後所言,證人莊侑霖如上證稱97年並未看到黃仁義云云 ,顯然係因一時記憶不清而口誤。況證人莊侑霖於98年12月 16日偵查中明確證稱:我知道97年間米迪亞對La new熊連續 兩場比賽那天,而那兩場都有在做放水球,我與蔡政宜一同 在蔡政宜的住家操作,比賽前下注及比賽中觀看比賽,打放 水球時黃仁義都有在場,另外98年7 月10日那場比賽運作打 放水球時,我與蔡政宜一起在蔡政宜高雄的「鐵仔店」的2 樓操作打放水球時,黃仁義也有在場,黃仁義知道我們在運 作打放水球,能確定黃仁義知情,是因為當共同基金買的支 數,剩下來的支數就由其他的人來分,黃仁義也會跟著買, 所以他知道我們在運作打放水球,我們在運作打放水球時, 黃仁義會在現場幫忙記帳,也就是例如100 萬買讓一分,50 0 萬買讓二分,類似這些帳都是他在記的,97年間米迪亞對 La new熊連續兩場及98年7 月10日的比賽我們操作打放水球 時,黃仁義在場負責統計、記帳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054 9 號卷7 第276 至277 頁),是證人莊侑霖於98年12月16日 證述被告黃仁義參與之時間、地點、方式等,自屬可信。7. 被告黃仁義98年10月26日偵查自承:伊94、95年起受僱蔡政 宜,替他打麻將,賭金由蔡政宜支出,如果輸就算蔡政宜, 如果有贏,蔡政宜會給伊吃紅,之後,蔡政宜會幫伊找些工 作,包括看守賭場的零工、幫他記載槍手報回來的賭帳及蔡 政宜向職棒簽賭站下注的賭帳等,伊平時都稱呼蔡政宜為「 大仔」(閩語),蔡政宜以賭博為職業,收入來源就是靠賭 博,蔡政宜有下注職棒簽賭,伊有在「法老王」、「天下」 職棒簽賭站下注,伊曾打電話給莊侑霖及余則彬,是蔡政宜 要伊幫他打的,有時候會幫蔡政宜約莊侑霖、余則彬及黃俊 中來鐵工廠談事情,蔡政宜常常用伊的電話撥打給他人,再 由他親自通話,蔡政宜常用伊的電話撥打給莊侑霖與余則彬 ,莊侑霖是職業球員,余則彬、莊侑霖、黃俊中與蔡政宜是 朋友關係,伊有幫蔡政宜記一些賭帳及收付賭款,扣案的2 個帳戶是伊與蔡政宜共同使用,裡面大部分都是作為賭款, 因為他有時候會要伊幫他匯款,他是這麼信任伊等語(見98 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1 第162 頁、第163 、165 、166 、 167 、168 、169 、173 、174 反面、176 頁);而被告黃 仁義於99年4 月9 日本院準備程序亦坦承起訴書第43頁第7 行以下至第45頁第3 行所載之賭博犯行等語(見見99年4 月 9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 (五)、因之,被告黃仁義為蔡政宜管理簽賭中華職棒賭資下注及進 出,且蔡政宜下注中華職棒打假球贏的錢會匯到黃仁義的帳 戶,該帳戶進出的款項金額至少幾十萬、幾百萬,或甚至上 千萬元,金額不小,且97年間蔡政宜等人運作打假球贏球的 機率超過六成以上,被告黃仁義又坦承自94、95年間即開始 經營及管理賭場,迄於97年間,已從事賭博活動多年,係有 相當社會經驗的成年人且深知蔡政宜係以賭博為職業,收入 來源就是靠賭博,而無正當工作,又為蔡政宜管理簽賭中華 職棒賭資下注及進出,對蔡政宜操作賭博之帳目自有相當之 瞭解,況被告黃仁義又自承95、96年間陪陳東興去球場回來 後,就已知悉蔡政宜在操作打假球,且陳東興是去球場擔任 暗號手,而仍於97年間繼續依蔡政宜指示行事,並多次見聞 蔡政宜與球員接洽密談,蔡政宜與球員密談時,黃仁義會主 動自己閃開,或依蔡政宜指示到外面,顯然為蔡政宜把風, 使蔡政宜與球員密談接洽之情節不致於被他人揭發;復於蔡 政宜住進球賽附近的飯店或汽車旅館運作打假球之事時,到 場參與,並且依蔡政宜指示負責買食物,或載陳東興及蔡淵 源到球場擔任暗號手,或看頭看尾把風,參與犯行分工,被 告黃仁義顯然知悉蔡政宜等人運作打假球之事,事證明確, 被告黃仁義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十、被告蔡政宜部分:被告蔡政宜僅就95年4 月22日第60場例 行賽、95年8 月17日第228 場例行賽及96年4 月28日第72 場例行賽等3 假球場次為否認,其餘場次均承認犯行,辯 稱:上開場次伊均未運作球員打假球,亦不知有人打假球 云云。 (一)、然被告蔡政宜於偵查中全部坦承犯行,並自承95年間即與吳 健保一起配合運作La new熊隊球員打假球,95年一開始是由 林柏晟介紹陳東興及黃川井給伊認識,伊才開始運作,一開 始就有共同基金1000萬元,伊出300 萬元,林柏晟及黃川井 出資700 萬元,伊也會把要運作熊隊的比賽用電話告訴邱崑 鋐,他或吳健保只有在運作中信鯨隊比賽時,才會到蘆洲買 牌現場,95年間吳健保運作中信鯨打假球時,伊也是在現場 處理牌支的事,95年間這樣的情形大概有7 、8 次等語明確 (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36 頁以下);且被告蔡 政宜對偵查過程並無任何異議,是於事發之初,尚未慮及相 應利害關係,被告蔡政宜於偵查自白應較合於事實,其審理 中岐異供述,自不足採。 (二)、再,黃川井偵查中亦證述被告蔡政宜與吳健保自95年間開始 合作打假球,黎紹君是負責幫吳健保聯繫中信鯨的球員等語 ,益徵蔡政宜於95年間吳健保操作之球賽確有合作下注而為 訛詐犯行,僅中信鯨隊係由吳健保實際操作,蔡政宜從旁下 注獲利之行為分工有所差異之情明確。又參與95年4 月22日 第60場例行賽、95年8 月17日第228 場例行賽打假球之球員 杜章偉於偵審中復明確證稱上開2 場球均有配合曾漢州、黎 紹君打假球,曾漢州亦曾告訴大家黎紹君的幕後老闆是吳健 保,95年4 月22日表現太好還遭黎紹君恐嚇,黎紹君也說上 面吳健保已生氣,下一場再沒配合打假球成功,大家就走著 瞧等語;參與上開2 場球賽打假球之球員陳嘉宏、陳永哲亦 證稱上開球賽有配合曾漢州、黎紹君打假球,是由曾漢州交 付謝款,也曾在95年4 月22日因表現太好打假球失敗遭黎紹 君恐嚇等語;參與95年4 月22日第228 場例行賽打假球之球 員柳裕展偵查證稱上開比賽確有配合打假球,賽後並遭曾漢 州要求至吳健保服務處旁被黎紹君罵等情,上開2 場比賽係 與蔡政宜合作之吳健保,透過黎紹君、曾漢州運作之球賽, 應堪認定。再被告蔡政宜自承95年間與吳健保合作運作各自 掌控之球隊下注訛詐次數共計7 、8 次,且係自95年間即開 始,已如前述,而本案起訴被告蔡政宜與吳健保合作之場次 共計8 場[詳參附表壹與附表伍所示],足認起訴書所載95 年間各場次均在被告蔡政宜與吳健保合作下注詐欺之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內,被告蔡政宜辯稱上開2 場並未加入操作, 顯係事後圖減刑責之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蔡政宜於 偵查及審理時均自承96年間因陳東興不知在吳健保處如何運 作,導致吳健保賭注失敗,損失甚鉅,吳健保一直要找陳東 興負責,故陳東興有回來找伊幫忙運作一場讓吳健保下注贏 錢,並協助陳東興自吳健保處回來,被告蔡政宜也有同意等 語;核與陳東興於偵查中(見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一 第197 頁以下)亦明確證述其回去找被告蔡政宜幫忙運作讓 吳健保贏錢,抵銷掉其之前欺騙吳健保害吳健保輸錢之款項 ,就是96年4 月28日該場比賽,當時被告蔡政宜指示由其聯 絡黃俊中,再由黃俊中聯絡其他球員幫忙等情大致相符;並 與黃俊中於偵審證稱:96年4 月28日該場比賽是由陳東興直 接通知伊找球員配合打假球等語大致相符;堪認被告蔡政宜 確為協助陳東興而授權陳東興、黃俊中運作球員配合於該場 球賽中打假球之情明確。而參與該場球賽打假球球員林津平 於偵查暨本院99年9 月29日審理時亦明確證述96年間伊都是 直接聯絡被告蔡政宜,聽被告蔡政宜指示何場比賽要配合打 假球,97年後蔡政宜才跟伊說可以聽黃俊中的暗號,伊才有 聽黃俊中的暗號來打假球,96年4 月28日時被告蔡政宜有要 伊打假球等語明確,益見96年4 月28日該場比賽確係由被告 蔡政宜通知林津平運作打假球,而非如被告蔡政宜所辯,僅 係陳東興私下拜託黃俊中運作之情明確,否則被告蔡政宜斷 無指示自身負責單獨聯繫之林津平於同日配合打假球之理。 陳東興雖於本院審理時改稱96年4 月28日該場比賽係其自行 運作下注300 萬元,伊想要拼一拼,贏了就不做了,被告蔡 政宜並不知情,伊也是欺騙吳健保該場比賽被告蔡政宜有運 作等語;黃俊中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因為陳東興當時有說當 時沒有在被告蔡政宜處,沒有跟被告蔡政宜配合打假球,至 於陳東興配合何人,其不知情等語;然陳東興對偵查過程並 無任何異議,陳東興復自承96年4 月28日委由被告蔡政宜協 助操作打假球事宜,並經該管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0549 、32823 、34258 號、99年度偵字第2054、5153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可明。 (三)、又黃俊中於本院99年12月29日審理時亦證述伊並非直接與林 津平聯絡,伊跟蔣智聰、蔡英峰、蔡宗佑比較會接觸,伊都 是針對陳東興,如果被告蔡政宜要運作的話,被告蔡政宜不 會跟伊直接聯繫,也是透過陳東興跟其聯絡等情,足見黃俊 中配合被告蔡政宜運作打假球之比賽,大多僅透過陳東興聯 絡,96年4 月28日該場比賽亦係如此,實際上究係何人運作 ,黃俊中亦不知悉,僅係因陳東興陳述係配合他人運作始主 觀猜測被告蔡政宜不知情,且衡諸常情,黃俊中係配合被告 蔡政宜運作,而非陳東興,斷無隨便配合陳東興自行運作而 甘冒運作失敗、無法取得應給付配合球員款項風險之理,自 難憑黃俊中此部分主觀臆測遽為有利被告蔡政宜之認定,而 被告蔡政宜直接聯繫之林津平親身見聞之證述既顯示被告蔡 政宜確有通知林津平配合運作96年4 月28日該場比賽,並與 被告蔡政宜於偵查中之供述、陳東興、黃俊中偵查中之證述 相符,自應認96年4 月28日該場比賽蔡政宜確有參與運作之 情始與事實相符。據上,被告蔡政宜否認95球季與吳健保有 合作運作打假球,95年4 月22日第60場例行賽、95年8 月17 日第228 場例行賽、96年4 月28日第72場例行賽無運作打假 球一節,是不可以採信的。 二一、被告蔡豐安部分: (一)、證人(兼被告)余則彬於偵查審理時均證稱被告蔡豐安確有 經莊侑霖介紹配合打假球,蔡豐安並有親口答應,蔡豐安也 曾接受伊提供之性招待,並幫忙找陳致遠、王勁力、陳懷山 、郭一峰配合打假球、交款等語;核與莊侑霖於偵查、審理 時證稱介紹被告蔡豐安予余則彬認識配合打假球,蔡豐安有 幫忙聯絡陳懷山、郭一峰、陳致遠等人配合打假球、交款等 語;證人王勁力偵查證稱被告蔡豐安就是找伊打假球之人, 蔡豐安確實有配合打假球等語、陳懷山於偵查、審理時證稱 係被告蔡豐安與莊侑霖一起找其配合打假球,蔡豐安也曾與 莊侑霖一起拿謝款給其,蔡豐安亦有通知其打假球、郭一峰 偵查、審理時證稱蔡豐安與莊侑霖一起找伊配合打假球,伊 也曾到被告蔡豐安房間內拿假球謝款,當時有被告蔡豐安與 莊侑霖在場等語,均大致相符,堪認被告蔡豐安確實應允余 則彬打假球,並協助遊說、發放謝款、通知球員參與打假球 ;此佐以參與打假球之吳保賢於偵查、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 蔡豐安有親口承認、通知打假球並參與打假球之討論等情, 益徵被告蔡豐安確有收受款項、接受性招待配合打假球之犯 行明確,被告蔡豐安始能無懼吳保賢告發,影響自身職棒生 涯而參與討論打假球之事宜並向亦有參與打假球之吳保賢承 認配合打假球之情。 (二)、被告蔡豐安雖然辯稱略以:1.莊侑霖就伊是否參與打假球之 證述與其餘證人余則彬、王勁力、田顯明、陳懷山、郭一峰 、劉俊男、莊瑋全有所出入,且余則彬就伊是否參與打假球 之證述亦與其餘證人田顯明、莊侑霖之證述有所出入,自不 足採信,出入部分包括:莊侑霖與余則彬就95年3 月25日之 比賽,配合打假球之球員係何人,莊侑霖係證稱有莊瑋全、 吳保賢、陳懷山、郭一峰、陳致遠、劉耿欣、被告蔡豐安等 人,余則彬則證稱係上開球員及田顯明,二者不一致,證人 證詞自不可信。莊侑霖與余則彬就陳致遠、陳懷山配合打假 球之對價係如何發放,亦證述不一,莊侑霖係證稱由伊自己 將錢拿到宿舍一個一個給,余則彬則證述係由被告蔡豐安轉 交陳懷山、陳致遠,也就是莊侑霖拿到總金額後,會把陳懷 山、陳致遠、被告蔡豐安的錢拿給被告蔡豐安。莊侑霖與王 勁力就95年間打假球之對價,係由何人發放,亦證述不一, 王勁力證稱打假球的酬勞應該都是伊分的,王勁力則證稱是 由被告蔡豐安及莊侑霖負責發放。莊侑霖與王勁力就被告蔡 豐安有無遊說王勁力配合打假球,證述亦不一致,莊侑霖證 稱被告蔡豐安有無在旁邊幫助莊侑霖遊說,伊忘記了,但是 王勁力如果說有的話,就應該是有。王勁力則證述,95年球 季中,被告蔡豐安及莊侑霖才跟伊聯絡,跟伊洗腦希望伊配 合打假球。莊侑霖與郭一峰就被告蔡豐安有無遊說郭一峰配 合打假球證述不一,莊侑霖證述兄弟象球員應該都是自行找 來配合的,郭一峰則證述,被告蔡豐安與莊侑霖一起於95年 間找其配合打假球。莊侑霖與陳懷山就比賽當日打假球之訊 息是由何人告知證述不一,莊侑霖證述陳懷山、陳致遠和郭 一峰都是由伊告知被告蔡豐安後,被告蔡豐安再轉發確定打 假球的訊息。陳懷山則證述莊侑霖在球場上會告知,另外中 外野有一個標靶做為暗號。莊侑霖與田顯明就田顯明是否知 悉被告蔡豐安有配合打假球證述不一,莊侑霖證稱田顯明應 該知悉被告蔡豐安有打假球,田顯明則證述不太清楚。莊侑 霖與莊瑋全、劉俊男就是否知悉蔡豐安有參與打假球證述不 一,莊侑霖證述95年5 月12日在南部劉俊男主投的比賽,郭 一峰及陳致遠就有到伊和被告蔡豐安同房的房間,當時還有 田顯明、莊瑋全、吳保賢、劉俊男,好像還有王勁力等人在 場,一起討論隔天比賽如何運作打假球,莊瑋全、劉俊男則 證稱不知被告蔡豐安有打假球。余則彬與田顯明就田顯明是 否曾於余則彬開設之衛浴設備公司內遇見蔡豐安亦證述不一 ,余則彬證述被告蔡豐安曾到其所開設之衛浴設備公司來講 打假球的事,來過2 、3 次,有1 次田顯明還在,可以指認 ,田顯明則證述沒有在余則彬開設的衛浴設備公司碰過被告 蔡豐安,只有去過1 次,碰到吳保賢、莊侑霖。莊侑霖就被 告蔡豐安配合打假球之對價為何,自身證述亦前後矛盾,於 98年12月4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約60萬元,於99年1 月8 日 檢察官訊問時則證述約50萬元或70萬元。余則彬就95年3 月 25日比賽前,被告蔡豐安是否曾與余則彬有所接觸,並同意 打假球,自身證述亦前後矛盾,於98年12月15日時證述在比 賽前3 天請莊侑霖打假球的時候,其有請莊侑霖再去找有沒 有其他前輩可以幫忙,莊侑霖回答說會再去找被告蔡豐安去 找像是陳懷山、陳致遠等老球員幫忙打假球。於99年1 月6 日檢察官訊問時,則證述被告蔡豐安有親口承認會幫忙打假 球,95年3 月25日莊侑霖主投的那場球之前,就有跟其說會 幫忙打假球。2.伊於95年6 月間與林易增均待在桃園龍潭兄 弟象二軍當中,故伊根本不可能參與95年6 月15日第145 場 例行賽之打假球犯行。3.被告蔡豐安是否打假球,應送請中 華民國棒球協會或專業球評鑑定,以資確認,否則難以認定 。 (三)、然查: 1、本案實際打假球之日期迄偵查發動之日期,約有3 、4 年之 久,且余則彬、莊侑霖運作之球賽有數場,人數也甚多且持 續變動,衡情本有遺漏或誤記之可能,被告蔡豐安以其中1 場有運作打假球之比賽即95年3 月25日,余則彬與莊侑霖證 述參與打假球之球員相差1 人,即認上開2 人證述岐異不可 採信,殊值懷疑為無稽。再莊侑霖與余則彬就陳致遠、陳懷 山配合打假球之對價係如何發放,於偵查審理中均有證述由 莊侑霖自己發放或轉由蔡豐安發放,蔡豐安僅擷取2 人其中 1 次訊問時所回答之部分內容,而未能綜觀全部偵查及審理 各次訊問之內容,即認2 人所證不一,實係斷章取義,而難 採信。 2、再被告蔡豐安於莊侑霖遊說王勁力時有無幫腔,莊侑霖係證 稱有所遺忘,且本案實際打假球之日期迄偵查發動之日期, 約有3 、4 年之久,且余則彬、莊侑霖運作之球賽有數場, 人數也甚多且持續變動,莊侑霖縱有遺忘,亦與常情無違, 況既有遺忘,即無從比對莊侑霖與王勁力所證情形是否一致 ,而無被告蔡豐安所辯不一之情形。莊侑霖於偵查審理時另 有證稱確有介紹被告蔡豐安予余則彬認識配合打假球,被告 蔡豐安有幫忙聯絡接洽陳懷山、郭一峰、陳致遠等人配合打 假球、交款等語,郭一峰於偵查審理時亦證稱被告蔡豐安與 莊侑霖一起找伊配合打假球,被告蔡豐安僅擷取2 人其中1 次訊問時所回答之部分內容,而未能綜觀全部偵查及審理各 次訊問之內容,即認2 人所證不一,實係斷章取義,而難採 信。莊侑霖與陳懷山就比賽當日打假球之訊息是由何人告知 ,於偵查及鈞院審理時均證述莊侑霖有親自在球場上告知, 亦有請被告蔡豐安通知,且有時中外野亦會有1 個標靶做為 暗號,而無被告蔡豐安所辯不一致之情。莊侑霖雖證稱田顯 明應該知悉被告蔡豐安有配合打假球,然依莊侑霖證述內容 ,係明確證述被告蔡豐安較常接觸陳致遠、陳懷山等老選手 ,並未包含田顯明,且未證述田顯明知悉之過程等語,而依 田顯明於偵查及鈞院審理時證述係聽聞莊侑霖告知,才知道 被告蔡豐安有打假球等語,足見莊侑霖係因曾經告知田顯明 始證述田顯明應知悉被告蔡豐安確有配合打假球,2 人所證 並無矛盾之處,且依余則彬、莊侑霖運作假球模式,並未將 所有參與之球員完全聚集,其中部分參與打假球之球員彼此 固然相互知悉,但並非全部參與之成員均彼此知悉,換言之 ,若參與之球員有10人,可能彼此知悉之成員會分成3 人、 3 人、4 人,而非全部參與之球員均彼此知悉,藉此方式讓 參與之成員彼此間可以聯繫並且安心,又可以避免過多人知 悉全情致一旦事跡敗露即全部遭清查瓦解之危險,故僅有聯 繫所有球員、發放謝款及運作之人會知悉全部成員,而非所 有球員間均彼此知悉參與之名單,應堪認定。 3、至莊侑霖與莊瑋全、劉俊男就被告蔡豐安是共同參與討論95 年5 月12日劉俊男主投之打假球比賽之彼此間證述、余則彬 與田顯明就田顯明是否曾於余則彬開設之衛浴設備公司內遇 見被告蔡豐安,碰到何球員之彼此間證述、莊侑霖就被告蔡 豐安配合打假球之對價為何之自身前後證述、余則彬就接觸 被告蔡豐安之詳細時間究為幾月幾日之自身前後證述,雖稍 有不一致等情形,然本案行為時迄偵查時期間約有3 、4 年 之久,且余則彬、莊侑霖運作之比賽甚多,對於個別場次參 與討論之球員究有哪些人,本難期全部記憶清楚,莊侑霖縱 誤記被告蔡豐安參與討論運作打球之比賽成員包括莊瑋全、 劉俊男,余則彬誤記曾至其衛浴公司並與球員吳保賢、莊侑 霖碰面之田顯明有與同為球員之被告蔡豐安碰面及與被告蔡 豐安之詳細接觸時間,亦仍與常情無違,自難憑上開細節有 所不一即認余則彬及莊侑霖證述不實。 4、參以曾任球員及球隊總教練之洪一中於本院99年10月15日審 理時亦明確證述棒球比賽中,再簡單的球也會失誤,再好打 的球也會打不到,除非有看到、知道球員有收錢,不然也沒 辦法斷言球員是否打假球等情,足認棒球比賽表現不佳之因 素究竟係單純失常抑或配合打假球,因牽涉球員內心主觀因 素,而難以客觀科學方法判斷,故迄今尚無球隊可以此法抑 制假球歪風,認定球員是否打假球應以球員是否接受不正當 代價或利益、相關參與打假球人員之指證為主要依據,是本 院認為無送鑑定之必要性存在,已如前述,被告蔡豐安認無 法鑑定即無從認定其犯罪之詞,自不足採。綜上所述,被告 蔡豐安所辯均係飾卸,核非可採,被告蔡豐安確有收受款項 ,答應配合打假球,以及任白手套居中聯繫打假球球員之訛 詐犯行,足堪認定。 二二、此外,復有如附表壹至貳拾參所示之各該事證材料足為參 佐,是以上否認犯行之被告所為辯解,殊無足採,而其等 辯護所指,亦容會誤會。因據上述,本案被告等共計23人 犯行,均事證明確,各該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應均予 以依法定罪處罰。 伍、法律適用: ㄅ、被告行為後法律變更部分: 一、按被告蔡政宜[即附表壹(一)編號1~3 部分]、黃川井[即附 表參(一)編號1~3 部分]、吳健保[即附表伍(一)編號1~3 、 (二) 部分]、黎紹君[即附表陸(一)編號1~3 、(二)]、曾漢州[ 即 附表柒(一)編號1~3 、(二)]、林柏晟[即附表捌(一)編號1~ 3 ] 、余則彬[即附表拾編號1~3 ]、莊侑霖[即附表拾壹編號 1~3 ]、陳致遠[即附表拾肆編號1~3 ]、楊博任[即附表 拾伍編號1 、2 ]、蔡豐安[即附表拾陸編號1 、2 ]《本 院另按:除以上被告之外,其餘之被告均為95年7 月1 日刑 法修正後所犯,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下同,附此敘明》行為 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 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 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 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為與刑法第1 條罪 刑法定主義契合,以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之原則,係規範 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 2 條雖經修正,但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則本身尚無比較 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 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 二、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 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 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 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三、而刑法第266 第1 項、第268 條、第305 條、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有罰金刑,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 依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為銀元1 元,而銀元與 新臺幣間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 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依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 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罰金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 元,經比 較新舊法之規定,應認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最 低數額,較修正前提高,自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 定有利於被告,附帶說明。 四、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雖亦於如 上時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之共同正犯, 限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人,排除「陰謀共同正犯 」及「預備共同正犯」之類型,然本件被告等乃係直接從事 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為正 犯,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至關於罰金,易服勞役部分, 94年2 月2 日修正刑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而修正前關於易服勞役部分規定:「易服勞役以 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 數比例折算。」,茲比較之,修正前勞役期限不得逾6 個月 ,修正後則為不得逾1 年,以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 故就易服勞役部分,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規定。 五、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之新刑法修正:「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修正前同條項(「得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 日,易科罰金」)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係 以銀元100 元至300 元折算1 日,折算為新臺幣幣值後,以 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算1 日;另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亦明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 6 月者,亦同。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行為 時即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六、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合併執行所定執行刑不得超 過30年(即由20年修正為30年),是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為定 其應執行刑,為有利於被告。因之,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 應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 七、經綜合比較如上所述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之刑法各該規 定對被告為有利,自應整體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動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 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 ,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 可。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易言之,刑法第28條之共 同正犯,係採客觀主義,以共同實施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為 成立要件,雖共犯相互間衹須分擔一部分行為,苟有犯意之 聯絡,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又以自己犯罪之意思 而參與犯罪,不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為犯罪構成要件內之行 為,皆為刑法第28條所規定之正犯;縱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 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 為共同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 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刑法第30條第1 項 所規定之從犯,被告行為已屬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 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從犯。是各該附表壹至貳拾參所示之各 該行為,各具有犯意聯絡暨行為之分擔,故核附表壹至貳拾 參所示各該被告關於所犯詐欺、賭博、恐嚇等行為,均仍應 共同負責,而為共同正犯,附帶說明。 ㄆ、本件論罪之適用法律: 壹、茲就各該被告所犯[詳參附表壹至貳拾參詳目],分別臚列 於下: 一、核被告蔡政宜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壹(一)編號2~4 、6 、8~13、16~19 、23、25]及第33 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即附表壹(一)編號1 、 5 、7 、14、15、20~22 、24],其已著手為犯罪之實施而 不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前開詐欺取 財既、未遂罪,為一行為致多數下注簽賭之賭客或簽賭站被 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詐欺取 財罪處斷。又按賭博係以偶然之輸贏,定財物之得喪,故賭 博之人,事前不能預知始能構成,若一方預知輸贏,則為詐 欺,他方即為被害人,因被告係以打放水球方式以詐賭,事 前已知其結果,自難另論以普通賭博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 部分另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一節,應有 誤會,然起訴認為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附帶說明。另犯同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 第26 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罪[即附表壹(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 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 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一貫性 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 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又查被告自94年間某日起至98年10月26日查獲日止,基於 同一營利之意圖,在同一地點,反覆、繼續地供給賭博場所 、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在自然意義上 雖為數行為,然依社會通念及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 而均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 定,以達成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賭博財物犯行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3 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與如附表壹(一)(二)適用法條欄所示 之人,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 附表壹(一)、(二)所示各該罪間,時隔有距,場所互異,顯係犯 意個別之犯罪態樣,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二、核被告黃仁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貳(一)編號1~3 、6~9 、13、15]及第339 條第3 項、 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即附表貳(一)編號4 、5 、10~12 、 14],其已著手為犯罪之實施而不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前開詐欺取財既、未遂罪,為一行為致 多數下注簽賭之賭客或簽賭站被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按賭博係以偶 然之輸贏,定財物之得喪,故賭博之人,事前不能預知始能 構成,若一方預知輸贏,則為詐欺,他方即為被害人,因被 告等係以打放水球方式以詐賭,事前已知其結果,自難另論 以普通賭博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 段之普通賭博罪一節,應有誤會,然起訴認為係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明。另犯同法 第266 條第1 項、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即附表貳(二)(三)(五)]。 按 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一貫性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 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 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 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又查被告自94、95年間某日起以及 97年間某日至98年10月26日查獲日止,分別基於同一營利之 意圖,在高雄市前鎮地區等之同一地點,反覆、繼續地供給 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在自 然意義上雖為數行為,然依社會通念及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 之評價,而均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係基於一個賭博 犯意之決定,以達成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 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 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與如附表貳(一)(二)(三)(五)適 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被告所犯附表壹(一)與(二)(三)(五)所示各該罪間,參與者有 異,時隔有距,場所互異,顯係犯意個別之犯罪態樣,為數 罪,應予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另以[即附表貳編號(四)部分 ]被告黃仁義明知不得提供賭博管道予他人,竟基於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94、95年間起,除管 理蔡政宜賭場外,亦曾陸續管理綽號「阿協」、「德哥」、 「富哥」、「金鐘」、「寶哥」、「小林」、「阿祥」及「 肉董」等黑道大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經營之麻將及撲 克牌等賭場,並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另於98年8 月 間,由綽號「吉達」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提供 100 多萬元資金後,夥同綽號「阿協」、「阿文」之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在高雄市○○○路110 之1 號 (即該址2 樓)合夥經營麻將場,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財 物,藉以賺取賭金及抽取佣金,渠自身亦對外與不特定人對 賭麻將及下注簽賭六合彩、臺棒、美棒等比賽,數年獲利超 過數百萬元而認為同犯如起訴書所指此項之罪嫌云云,然此 部分,起訴並未就此提出證明之方法暨證據,本院復查亦無 積極、確切事證相佐,故無證據證明此部分之犯行,然起訴 認係接續性聚眾賭博行為,本院不另就此為無罪諭知,附此 敘明。 三、核被告黃川井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參(一)編號2~4 、6 、8~13、16~18 、20]及第339 條 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即附表參(一)編號1 、5 、 7 、14、15、19],其已著手為犯罪之實施而不遂,依刑法 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前開詐欺取財既、未遂罪 ,為一行為致多數下注簽賭之賭客或簽賭站被害,所犯係同 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又 按賭博係以偶然之輸贏,定財物之得喪,故賭博之人,事前 不能預知始能構成,若一方預知輸贏,則為詐欺,他方即為 被害人,因被告等係以打放水球方式以詐賭,事前已知其結 果,自難另論以普通賭博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6 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一節,應有誤會,然起訴認為 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 明。另犯同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第268 條前段之意 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即附表參(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 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一貫性犯意,在密切接近 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 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 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本件被告自95年 間某不詳時間起至98年10月26日查獲時止,在上址多次反覆 持續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牟利,其行為應評價為包括 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刑法266 條第1 項、第268 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 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 與如附表參(一)(二)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各具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附表參(一)、(二)所示各該罪間 ,時隔有距,場所互異,顯係犯意個別之犯罪態樣,為數罪 ,應予分論併罰。 四、核被告蔡淵源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肆編號1 、2 、4 、8 ]及第33 9條第3 項、第1 項 詐欺取財未遂罪[即附表壹編號3 、5~7 ],其已著手為犯 罪之實施而不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前開詐欺取財既、未遂罪,為一行為致多數下注簽賭之賭客 或簽賭站被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按賭博係以偶然之輸贏,定財物之 得喪,故賭博之人,事前不能預知始能構成,若一方預知輸 贏,則為詐欺,他方即為被害人,因被告等係以打放水球方 式以詐賭,事前已知其結果,自難另論以普通賭博罪,公訴 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一節 ,應有誤會,然起訴認為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明。被告與如附表肆適用法條欄所 示之人,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 犯附表肆所示各該罪間,時隔有距,場所互異,顯係犯意個 別之犯罪態樣,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五、核被告吳健保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伍(一)編號2~4 、6 、8 ]及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 詐欺取財未遂罪[即附表伍(一)編號1 、5 、7 、10],其已 著手為犯罪之實施而不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 輕其刑。前開詐欺取財既、未遂罪,為一行為致多數下注簽 賭之賭客或簽賭站被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另犯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 害安全罪[即附表伍(二)]。按賭博係以偶然之輸贏,定財物 之得喪,故賭博之人,事前不能預知始能構成,若一方預知 輸贏,則為詐欺,他方即為被害人,因被告等係以打放水球 方式以詐賭,事前已知其結果,自難另論以普通賭博罪,公 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一 節,應有誤會,然起訴認為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明。被告與如附表伍(一)(二)適用法 條欄所示之人,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如附表伍(一)、(二)所示各該罪間,時隔有距,場所 互異,顯係犯意個別之犯罪態樣,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六、核被告黎紹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陸(一)編號2~4 、6 、8 ]及第33 9條第3 項、第1 項 詐欺取財未遂罪[即附表陸(一)編號1 、5 、7 、10],其已 著手為犯罪之實施而不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 輕其刑。前開詐欺取財既、未遂罪,為一行為致多數下注簽 賭之賭客或簽賭站被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另又犯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即附表陸(二)]。按賭博係以偶然之輸贏,定財 物之得喪,故賭博之人,事前不能預知始能構成,若一方預 知輸贏,則為詐欺,他方即為被害人,因被告等係以打放水 球方式以詐賭,事前已知其結果,自難另論以普通賭博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一節,應有誤會,然起訴認為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明。被告與如附表陸(一)(二)適用 法條欄所示之人,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 犯。被告所犯如附表陸(一)、(二)所示各該罪間,時隔有距,場 所互異,顯係犯意個別、犯罪態樣不一,為數罪,應予分論 併罰。 七、核被告曾漢州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柒(一)編號2~4 、6 、8 ]及第33 9條第3 項、第1 項 詐欺取財未遂罪[即附表柒(一)編號1 、5 、7 、10],其已 著手為犯罪之實施而不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 輕其刑。前開詐欺取財既、未遂罪,為一行為致多數下注簽 賭之賭客或簽賭站被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另又犯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即附表柒(二)]。按賭博係以偶然之輸贏,定財 物之得喪,故賭博之人,事前不能預知始能構成,若一方預 知輸贏,則為詐欺,他方即為被害人,因被告等係以打放水 球方式以詐賭,事前已知其結果,自難另論以普通賭博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一節,應有誤會,然起訴認為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明。被告所犯如附表柒(一)、(二) 所示各該罪間,犯意個別、時隔有距,場所互異,顯係犯意 個別之犯罪態樣,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又起訴雖以被告 吳健保、黎紹君、曾漢州此部分所為《即附表伍(二)、即附表 陸(二)、即附表柒(二)》,認係觸犯刑法第34 6條第1 項之恐嚇 取財罪嫌,此部分,業據公訴檢察官於本院100 年4 月8 日 審理時更正起訴法條在卷,無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 起訴之問題,附帶說明。]。 八、核被告林柏晟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捌(一)編號2~4 、6 、8 、9 ]及第339 條第3 項、第 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即附表捌(一)編號1 、5 、7 、12], 其已著手為犯罪之實施而不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前開詐欺取財既、未遂罪,為一行為致多數下 注簽賭之賭客或簽賭站被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按賭博係以偶然之輸 贏,定財物之得喪,故賭博之人,事前不能預知始能構成, 若一方預知輸贏,則為詐欺,他方即為被害人,因被告等係 以打放水球方式以詐賭,事前已知其結果,自難另論以普通 賭博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 通賭博罪一節,應有誤會,然起訴認為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明;另又犯同法第26 6 條第1 項、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 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即附表捌(二)],按刑事法若 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 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 人基於一貫性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 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 之犯罪均屬之;本件被告自95年間某不詳時間起至98年10月 26日查獲時止,在上址多次反覆持續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 博以牟利,其行為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266 條第1 項、第26 8 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與如附表捌適用法條欄所示 之人,具有犯意之聯絡暨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 查被告自95年間某日起至96年間止,基於同一營利之意圖, 在同一地點,反覆、繼續地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 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在自然意義上雖為數行為,然依 社會通念及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而均為包括一罪之 集合犯。又被告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供給賭 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各 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 斷。被告與如附表捌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各具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附表捌(一)、(二)所示各 該罪間,時隔有距,場所互異,顯係犯意個別之犯罪態樣, 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九、核被告徐連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玖編號1 ]。前開詐欺取財既遂罪,為一行為致多數 下注簽賭之賭客或簽賭站被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與如附表玖編號 1 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又按賭博係以偶然之輸贏,定財物之得喪,故賭博 之人,事前不能預知始能構成,若一方預知輸贏,則為詐欺 ,他方即為被害人,因被告等係以打放水球方式以詐賭,事 前已知其結果,自難另論以普通賭博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另 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一節,應有誤會, 然起訴認為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附帶說明。 十、核被告余則彬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拾編號1~3 、5~8 、11~14 、18]及第339 條第3 項 、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即附表拾編號4 、9 、10、15~1 7 ],其已著手為犯罪之實施而不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前開詐欺取財既、未遂罪,為一行為致 多數下注簽賭之賭客或簽賭站被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與如附表拾 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又按賭博係以偶然之輸贏,定財物之得喪,故賭博之 人,事前不能預知始能構成,若一方預知輸贏,則為詐欺, 他方即為被害人,因被告等係以打放水球方式以詐賭,事前 已知其結果,自難另論以普通賭博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一節,應有誤會,然 起訴認為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帶說明。被告所犯附表拾所示各該罪間,時隔有距,場 所互異,顯係犯意個別之犯罪態樣,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 十一、核被告莊侑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拾壹編號1~3 、5~9 、12~15 、19、21]及第33 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即附表拾壹編號4 、10、11、16~18 、20],其已著手為犯罪之實施而不遂 ,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前開詐欺取財 既遂、未罪,為一行為致多數下注簽賭之賭客或簽賭站被 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詐欺 取財罪處斷。又按賭博係以偶然之輸贏,定財物之得喪, 故賭博之人,事前不能預知始能構成,若一方預知輸贏, 則為詐欺,他方即為被害人,因被告等係以打放水球方式 以詐賭,事前已知其結果,自難另論以普通賭博罪,公訴 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一 節,應有誤會,然起訴認為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明。被告與如附表拾壹適用 法條欄所示之人,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被告所犯附表拾壹所示各該罪間,時隔有距,場所互 異,顯係犯意個別之犯罪態樣,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十二、核被告吳明欽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拾貳],前開詐欺取財既遂罪,為一行為致多數 下注簽賭之賭客或簽賭站被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按賭博係以偶 然之輸贏,定財物之得喪,故賭博之人,事前不能預知始 能構成,若一方預知輸贏,則為詐欺,他方即為被害人, 因被告等係以打放水球方式以詐賭,事前已知其結果,自 難另論以普通賭博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66 條 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一節,應有誤會,然起訴認為係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 明。被告與如附表拾貳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各具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十三、核被告張宗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拾參]。前開詐欺取財既遂罪,為一行為致多數 下注簽賭之賭客或簽賭站被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按賭博係以偶 然之輸贏,定財物之得喪,故賭博之人,事前不能預知始 能構成,若一方預知輸贏,則為詐欺,他方即為被害人, 因被告等係以打放水球方式以詐賭,事前已知其結果,自 難另論以普通賭博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66 條 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一節,應有誤會,然起訴認為係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 明。被告與如附表拾參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各具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十四、核被告陳致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拾肆編號1~3 ]及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 取財未遂罪[即附表拾肆編號4 ],其已著手為犯罪之實 施而不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前開 詐欺取財既、未遂罪,為一行為致多數下注簽賭之賭客或 簽賭站被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按賭博係以偶然之輸贏,定財物 之得喪,故賭博之人,事前不能預知始能構成,若一方預 知輸贏,則為詐欺,他方即為被害人,因被告等係以打放 水球方式以詐賭,事前已知其結果,自難另論以普通賭博 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 賭博罪一節,應有誤會,然起訴認為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明。被告與如附表 拾肆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附表拾肆所示各罪間,時隔有距, 場所互異,顯係犯意個別之犯罪態樣,為數罪,應予分論 併罰。 十五、核被告楊博任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拾伍編號1.2.4 ]及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 欺取財未遂罪[即附表拾伍編號3 ],其已著手為犯罪之 實施而不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前 開詐欺取財既、未遂罪,為一行為致多數下注簽賭之賭客 或簽賭站被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按賭博係以偶然之輸贏,定財 物之得喪,故賭博之人,事前不能預知始能構成,若一方 預知輸贏,則為詐欺,他方即為被害人,因被告等係以打 放水球方式以詐賭,事前已知其結果,自難另論以普通賭 博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 通賭博罪一節,應有誤會,然起訴認為係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明。被告與如附 表拾伍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附表拾伍所示各罪間,時隔有距 ,場所互異,顯係犯意個別之犯罪態樣,為數罪,應予分 論併罰。 十六、核被告蔡豐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拾陸編號1 、2 ],前開詐欺取財既遂罪,為一 行為致多數下注簽賭之賭客或簽賭站被害,所犯係同種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按 賭博係以偶然之輸贏,定財物之得喪,故賭博之人,事前 不能預知始能構成,若一方預知輸贏,則為詐欺,他方即 為被害人,因被告等係以打放水球方式以詐賭,事前已知 其結果,自難另論以普通賭博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刑 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一節,應有誤會,然 起訴認為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附帶說明。被告與如附表拾陸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 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附表 拾陸所示2 罪間,時隔有距,場所互異,顯係犯意個別之 犯罪態樣,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十七、核被告許人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拾柒編號1 ]及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 財未遂罪[即附表拾柒編號2 ],其已著手為犯罪之實施 而不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前開詐 欺取財既、未遂罪,為一行為致多數下注簽賭之賭客或簽 賭站被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按賭博係以偶然之輸贏,定財物之 得喪,故賭博之人,事前不能預知始能構成,若一方預知 輸贏,則為詐欺,他方即為被害人,因被告等係以打放水 球方式以詐賭,事前已知其結果,自難另論以普通賭博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 博罪一節,應有誤會,然起訴認為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明。被告與如附表拾 柒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被告所犯附表拾柒所示2 罪間,時隔有距,場 所互異,顯係犯意個別之犯罪態樣,為數罪,應予分論併 罰。 十八、核被告張誌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拾捌編號1 ]及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 財未遂罪[即附表拾捌編號2 ],其已著手為犯罪之實施 而不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前開詐 欺取財既、未遂罪,為一行為致多數下注簽賭之賭客或簽 賭站被害,所犯係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按賭博係以偶然之輸贏,定財物之 得喪,故賭博之人,事前不能預知始能構成,若一方預知 輸贏,則為詐欺,他方即為被害人,因被告等係以打放水 球方式以詐賭,事前已知其結果,自難另論以普通賭博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 博罪一節,應有誤會,然起訴認為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明。被告與如附表拾 捌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具犯意聯絡暨行為分擔,均為共 同正犯。被告所犯附表拾捌之2 罪間,時隔有距,場所互 異,顯係犯意個別之犯罪態樣,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十九、核被告游政發所為[詳如附表拾玖],係犯刑法第266 條 第1 項之賭博罪、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游政發有如 上所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有如上所述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 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 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 ,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 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 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 屬之;本件被告自97年間某不詳時日起至98年10月26日查 獲時止,在上址多次反覆持續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 牟利,其行為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 博罪、第268 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 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 ,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與如附表 拾玖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具有犯意聯絡暨行為分擔,均 為共同正犯。 二十、核被告藍基益所為[詳如附表貳拾],係犯刑法第266 條 第1 項之賭博罪、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 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 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 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 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 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本件被告自98年7 月間某不詳時日 起至98年10月26日查獲時止,在上址多次反覆持續提供賭 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牟利,其行為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 合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 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第268 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應依刑法第 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處斷。被告與如附表貳拾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具有犯意 聯絡暨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一、核被告張順青所為[詳如附表貳拾壹],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犯 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 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 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 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 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本件被告自98年3 月間某不詳時 日起至98年10月26日查獲時止,在上址多次反覆持續提供 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牟利,其行為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 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 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第268 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應依刑法 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處斷。被告與如附表貳拾壹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具有 犯意聯絡暨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二、核被告達瑞瑋所為[詳如附表貳拾貳],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犯 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 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 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 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 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本件被告自95年間某不詳時間起 至98年10月26日查獲時止,在上址多次反覆持續提供賭博 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牟利,其行為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 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第 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第268 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應依刑法第55 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 斷。被告與如附表貳拾貳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具有犯意 聯絡暨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三、核被告陳盈妃所為[詳如附表貳拾參],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犯 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 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 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 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 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本件被告自95年間某不詳時間起 至98年10月26日查獲時止,在上址多次反覆持續提供賭博 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牟利,其行為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 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第 266 條第1 項、第268 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 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 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 與如附表貳拾參適用法條欄所示之人,具有犯意之聯絡暨 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貳、量刑之具體審酌理由: 爰分別審酌被告吳健保等23人如前所述素行[詳參前述前科 一覽]、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方式,以及參與本案 犯行之深淺程度、智識文化程度[詳參被告於調查局訊問中 記載之文化程度]、訛詐、獲利數額之多寡[均詳如各該附 表細目所載],以及被告等所為各該行為,影響於社會層面 暨危害國家社會程度之深淺;並衡酌棒球運動在我國興盛無 比,為我國運動形象之表徵,奈何假球操控運作者及組頭藉 由運作棒球比賽之輸贏詐賭獲得鉅額賭金,部分球員甚與「 綁球」之組頭合謀,於比賽中打放水球以收取對價、分紅或 免費性招待等之不正利益,嚴重戕害棒球運動發展,而被告 吳健保、黎紹君、蔡政宜、余則彬、莊侑霖、吳明欽、黃仁 義、黃川井、林柏晟、蔡淵源、張宗傑、徐連造等人為牟取 不法利益,竟以運作職業球員打放水球再佯為下注簽賭之方 式訛詐款項,非但使我國職棒運動無法正常運作,更傷害廣 大球迷熱愛棒球之心,且對國內職棒長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被告吳健保長年身為臺南縣市之民意代表,代表人民監督 政府,理應奉公守法,竟無視諸多期待,而貪圖暴利夥同被 告黎紹君、曾漢州及邱崑鈜等手下收買、恐嚇職棒球員,使 其等於比賽中配合打放水球詐賭,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安全 ;被告張誌家、陳致遠、蔡豐安、楊博任、曾漢州、許人介 身為家喻戶曉之各該職棒球隊球員,擁有職棒球員光環,卻 不思戒慎恐懼、廉潔自持為所屬職棒球隊貢獻心力,反貪圖 慾念私利而配合被告蔡政宜、吳健保等人運作打放水球,辜 負廣大球迷粉絲之期待與信任,顯無悔改之意;被告蔡政宜 、黃仁義、黃川井、達瑞瑋、陳盈妃、林柏晟、藍基益、張 順青、游政發等人經營賭場或簽賭站供人下注賭博,非但助 長社會投機歪風,亦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威脅;暨綜衡本案 偵、審進行中之一切表狀,同時斟酌檢察官起訴求刑基礎及 各該被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壹至貳拾 參所示之刑(含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 執行刑等項,均如附表壹至貳拾參所示)。本件被告蔡政宜 等人分別如各該附表所示行為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者[即附表壹(一) 編號1~7 《被告蔡政宜》、附表參(一)編號1~7 《即被告黃川 井》、附表伍(一)編號1~8 及(二)《即被告吳健保》、附表陸(一) 1~8 及(二)《即被告黎紹君》、附表柒(一)編號1~8 及(二)《即被 告曾漢州》、附表捌(一)編號1~8 及(二)《即被告林柏晟》、附 表玖編號1 《即被告徐連造》、附表拾編號1~4 《即被告余 則彬》、附表拾壹編號1~4 《即被告莊侑霖》、附表拾肆《 即被告陳致遠》、附表拾伍編號1~ 3《即被告楊博任》、附 表拾陸《即被告蔡豐安》、附表拾柒編號1 《即被告許人介 》],均應減其宣告刑1/2 如各該附表所示,併依同上條例 第9 條規定,就減得之刑得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 所犯均為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減為6 月以下 有期徒刑,依同上條例第9 條之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爰承前所述,被告行為有於刑法95年7 月1 日修 正生效前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定其應執 行之刑,均詳如主文及附表壹至貳拾參所示,同時就合於易 科罰金者,分別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另被告張宗傑 、陳盈妃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各有本院100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日、100 年6 月24日查悉之臺灣高 等法院各該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資稽考,被告張宗傑、陳 盈妃均因一時未查致罹刑典,然犯罪後終究尚能坦白認罪, 參與情節尚輕,並見悔悟,其等2 人經此偵審科刑程序,應 當知所愓勵,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如上被告張宗傑、 陳盈妃分別所受宣告之刑,均認以暫不執行較為適當,爰併 分別諭知緩刑期間如主文所示,用啟自新。至其餘被告等或 為累犯不得為緩刑,或就參與程度觀察情節非輕,或就犯後 態度觀察毫無悔意,非予執行各該宣告刑期,難以達矯正之 本質效能,均不宜為緩刑宣告,否則有失刑罰之功能,附帶 說明。 參、沒收: 附表壹至貳拾參關於扣案物品宣告沒收情形欄所示各該應予 以宣告沒收之物品,均應於各該所處罪項下為沒收宣告,並 應於定其應執行刑項下,為沒收之宣告;其餘與案情無密切 聯繫之物,則毋庸為沒收之宣告(參見本院勘驗扣押物品細 目,詳如附表貳拾肆所示,並參見本院99年5 月4 日上午10 時、11日上午10時、下午3 時、14日下午3 時、4 時、18日 下午3 時、下午4 時、6 月22日上午10時等勘驗筆錄)。 肆、公訴檢察官雖謂如上所述本院前案[本院按:即本院98年度 矚易字第1 號判決]被告林秉文原即係基於以該一年度球季 之全部賽事之同一犯罪意思,為欲反覆實施同種類犯罪行為 ,且依其犯罪計畫及犯罪類型,於各該年度間,其本質上亦 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別徵象顯現,在刑法行為以及罪 數之評價上,均得係以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 型態之集合型態之犯罪類型,為屬包括一罪,於各該95-9 8 年間,以一個年度為成立一罪一節,然本案與該案之各種過 程並非等同,參與球員各異,綁球者亦各有異見,各自獨立 操控或各自聯合操控,訛詐方式各有不同等殊情,易言之, 本件全案因時間、地點、場次、犯罪手法及操控之球員均不 相同,故應各論以數罪併罰,實難認為得以一個年度作為罪 數認定之方式,公訴就此主張,容或誤會;且基於同一理由 ,本案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生效前所為之各場次打假球 額取款項犯行,亦不成立連續犯,以上均附帶說明。 丙、無罪部分: 壹、另起訴復以: 一、吳健保、黎紹君與曾漢州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 同犯意,選定在本場賽次中運作中信鯨隊打放水球詐賭。而 林柏晟於中華職棒95年度球季結束後,即偕同陳東興改投靠 吳健保,並負責依吳健保、黎紹君2 人指示,買足運作打放 水球詐賭所需牌支數量之下注簽賭事項。2.曾漢州於本次比 賽前一日聯繫杜章偉、許人介等球員至中信鯨隊住宿之「臺 中通豪飯店」房內,除預先告知翌日(即96年3 月30日)須 準備打放水球外,並詢問其等有無意願下注簽賭,杜章偉等 求員為賺取更多金錢,均同意加碼下注。3.曾漢州於比賽當 日之開賽前,接收確定打放水球之暗號後,趁伊與杜章偉在 臺中球場球員休息室內碰面時,以點頭示意方式再次提醒及 確認本次比賽要配合運作打放水球,並要求杜章偉代為轉告 通知柳裕展,杜章偉於休息室內向柳裕展告知「今天有」 等語,以傳遞本場比賽確定運作打放水球之暗號予柳裕展。 另由徐連造於比賽當日,以出現並站立在球場觀眾席之方式 ,作為通知高俊強於本次比賽須配合打放水球之暗號。4.本 場例行賽,由杜章偉擔任中信鯨隊先發投手,於開賽後,杜 章偉即以故意投易打球及四壞球之方式,在主投5 局中,被 擊出8 支安打(含1 支全壘打)、失5 分、均為自責分;柳 裕展後援4 局,被擊出3 支安打、1 次四壞球、失3 分;高 俊強2 個打數1 安打、獲四壞球保送2 次、被三振1 次;曾 漢州4 個打數無安打、被三振1 次;陳嘉宏2 個打數無安打 、被三振1 次、失誤1 次;許人介1 個打數無安打。終場中 信鯨隊以1 比8 落敗;前述比賽結果,因已超過下注中信鯨 隊輸球之賭盤讓分,故上開比賽場次打放水球成功。6.賽後 ,經吳健保命黎紹君統籌計算應交付配合球員打放水球成功 之謝款及分紅後,由黎紹君、曾漢州分別以記帳方式或現金 轉交予配合球員:杜章偉獲得謝款100 萬元及加碼下注賭金 40萬元,惟均以記帳方式暫存在黎紹君處,並未實際領取; 許人介係上場代打,獲得10萬至20萬元;高俊強可獲得50萬 元,係由徐連造負責轉交發放;柳裕展獲得約10萬元,由曾 漢州負責轉交發放;曾漢州可獲得約30萬元;陳嘉宏獲得20 至30萬元,由曾漢州負責轉交發放。而認為被告徐連造有於 96年3 月30日中華職棒大聯盟96年度第23場例行賽,由La new 熊隊與中信鯨隊在臺中球場比賽參與假球賽,認被告徐 連造觸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第266 條第1 項 賭博罪嫌云云。 二、起訴復以被告吳健保手下有黎紹君、曾漢州、邱崑鈜等成立 有內部管理結構,並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或暴力性之不 法組織;吳健保手下有黎紹君(前經臺南縣警察局提報流氓 並列冊輔導)專責處理利誘或脅迫球員打假球事宜,有邱崑 鈜專責處理與蔡政宜間之聯絡及下注買牌詐賭事宜,吳健保 為該集團老大,基於共同之犯意,指揮該犯罪組織,每位成 員或無固定職位名稱,惟均係參與該打假球詐賭集團之不法 份子,成立有內部管理結構,並以其成員從事暴力或脅迫球 員打假球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 性之不法組織。嗣因吳健保之手下黎紹君自小即與中信鯨隊 指定打擊球員曾漢州熟識,遂由黎紹君邀集曾漢州加入該脅 迫或利誘球員打假球之犯罪組織,因認為被告吳健保係涉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主持獲指揮犯罪組 織罪嫌;被告黎紹君、曾漢州則係犯同上條例第3 條第1 項 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本件起訴被告徐連造有詐欺犯行部分,無非係以證人高俊強 之證述為其論據;而公訴人認被告吳健保、黎紹君、曾漢州 涉犯上述組織犯罪條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陳嘉宏、杜章偉 、柳裕展、陳永哲、謝承勳等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具結後 證述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 月7 日刑紀字第0980 181168號函乙份證明黎紹君早於86年1 月10日因持有槍械案 ,由臺南縣警察局依檢肅流氓條例(已於98年1 月21日廢止 )提報流氓,同年4 月8 日經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認定,並於 同年5 月1 日由臺南縣警局送達告誡書列冊輔導1 年之事實 。足認黎紹君確實確有流氓背景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吳健 保、黎紹君、曾漢州均矢口否認有公訴所指如上犯行,均陳 稱略以:被告吳健保並未與任何人對球員為恐嚇或其他不法 行為,被告吳健保、黎紹君、邱崑鈜與曾漢州間,並無任何 證據足認有上開所稱犯罪組織之集團性要件,除應要有三人 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層 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員之 更換而有所異同;又被告吳健保、黎紹君、邱崑鈜與曾漢州 間,並非有組織之存續在時間上具有永久性,且並非為某一 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而組成之團體,即不具前述所稱犯 罪組織之常習性要件,則上開起訴意旨,於法不合等。被告 徐連造則辯稱該起訴所指之96年3 月30日該日在國外不可能 參與配合打放水球等情。 參、經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該法所稱之犯罪組織, 係指3 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 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而言,可知該法所指之「組織」,自集團性而言,除應要有 三人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 有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 員之更換而有所異同;自常習性而言,該組織之存續在時間 上具有永久性,且並非為某一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而組 成。本案被告吳健保、黎紹君、邱崑鈜與曾漢州間,並無任 何證據足認有上開所稱犯罪組織之集團性要件:除應要有3 人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 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員 之更換而有所異同;又被告吳健保、黎紹君、邱崑鈜與曾漢 州間,並非有組織之存續在時間上具有永久性,且並非為某 一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而組成之團體,即不具前述所稱 犯罪組織之常習性要件,即無從認被告吳健保等3 人有犯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後段之犯罪組織罪嫌;且 公訴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彼此間有嚴密之控制關係及階屬 結構,內部有何獎懲規定,或各該等各人自始即意圖以暴力 為手段脅迫球員打放水球之事實,且使用暴力之頻率與打放 水球之次數,足以認有犯罪之常習性存在。又依據99年11月 23日下午審判筆錄證人高俊強之證述觀察,並參之本院99年 11月24日查悉被告徐連造自96年1 月1 日至96年12月31日之 入出境資料表(附於本院卷十),其自96年3 月14日出境, 同年5 月28日方始入境,則被告徐連造事實上無從出現於球 場,故無從證明被告徐連造有參與此場次之假球配合,應無 疑問,檢察官就此或係誤會。 肆、綜上所述,本院依現存證據資料,無從獲得被告吳健保、黎 紹君、曾漢州就如上此部分之組織犯罪之犯行,以及被告徐 連造有此部分訛詐犯行之證據存在,是本院無從就此等起訴 部分為得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 明被告吳健保(附表伍(三))、黎紹君(附表陸(三))、曾漢州 (附表柒(三)),以及被告徐連造(附表玖編號2 )有起訴所 指之犯行,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訴訟法則, 應就此部分,為有利於被告吳健保、黎紹君、曾漢州、徐連 造之認定。從而,此部分公訴所指既不能證明如上被告等犯 罪,不能證明其等此部分之犯罪,自均應為其等此部分均為 無罪之諭知,用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1 項前段、第299 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第2 項、第268 條、第305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 第2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5 項、第51條第 5 款、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 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42條第3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王正皓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佳權、林慈雁、朱俊 銘、黃怡華、劉文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2 庭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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