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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尚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夙玫 代 理 人 胡毓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尚傑國際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李岳霖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09年9月30日止。 第1次債權人會議定於109年9月22日(星期二)下午4時,在本院 民庭大樓第1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靈,現 負債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7,252萬3,293元(原列7,332 萬3,293元),而名下資產僅約為203萬4,652元(原列192萬 4,637元),明顯不能清償債務,已符合破產宣告之要件, 資產仍應足以清償破產財轉費用及財團債務,而有宣告破 產之實益,為此檢附債權人清冊及相關憑證、債務人清冊、 財產狀況說明書相關憑證、綜合信用報告書等件,聲請宣 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告破產,破產法第57 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積欠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債 務金額合計為7,252萬3,293元,現有資產僅約為203萬4,652 元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文件可稽,可見聲請人確有不 能清償債務情事,且本件債權人為2人以上,聲請人復有相 當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並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 債務,亦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 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