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認可
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與聲請人甲○○(00年0月00日生)於民國99年5月6日簽訂
收養契約書,由聲請人即收養人乙○○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
人甲○○為養子,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
戶籍謄本乙件
、收養契約書乙紙等為證。
二、
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
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
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
予
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
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
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
認違反收養目的。」,
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 定有明
文。又收養係以發生親子身分關係為目的之要式
契約行為,
必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有創設親子關係之「
合意」,始能成
立。(最高法院79年度
台上字第140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
經查,本件收養人乙○○與被收養人甲○○於99年5月6日簽
訂收養契約書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收養契約書乙紙,並
經被收養人及其本生父母劉泰安、莊淑華到院陳明在卷,自
堪信為真實。然查,被收養人甲○○之父劉泰安到院陳稱:
「(如果本件收養成立,由何人照顧乙○○?)如果成立本
件收養,還是我從頭到尾在照顧小孩。我哥哥都是我在照顧
。」、「(同意甲○○給乙○○收養嗎?膝下有無其他子女
奉養你們?)我們有三個兒子,以前人說倒房會對下一代不
好。」、「(是否名義上成立收養?)是的。收養人也知道
此事。他現在舌癌不知第幾期,但是有移轉到淋巴。」等語
。被收養人甲○○並向本院表示:如果收養成立,我還是稱
劉泰安爸爸。我的生活不會有所改變等語在卷,足見聲請人
辦理本件收養之動機,僅係民間習俗為延續香火之形式上的
過繼,
乃單純要在名義上有香火傳遞之形式,其等並無創設
親子身分關係之意思,而無收養之真意,是本件收養顯然違
反收養目的,依民法第1079條之2第3款之規定,法院應不予
認可,是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