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譯鋐
被 告 王元照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77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譯鋐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科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元照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累犯,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
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14 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