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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9 年度沙簡字第 2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譯鋐 被   告 王元照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77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譯鋐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元照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累犯,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14 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