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640號
被 告 NOVIYANTI(中文名:美俐)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4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OVIYANTI犯偽造署押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之「
MERI MARIANA」署押伍枚、指印伍枚均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至第11行『
於受詢問人欄、筆錄內偽造「MERI MARIANA」署押共2枚及指印2枚,又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之被通知人簽章欄內,偽造「MERI MARIANA」署名及指印各1枚、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之被通知人簽章欄內,偽造「MERI MARIANA」署名及指印各1枚』應更正為『
於受詢問人欄、筆錄內偽造「MERI MARIANA」署押共2枚及指印2枚,又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之被通知人簽章欄內,偽造「MERI MARIANA」署名及指印各1枚、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之被通知人簽章欄內,偽造「MERI MARIANA」署名及指印各1枚,又在查處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單之被查獲人簽名捺印欄,偽造「MERI MARIANA」署名及指印各1枚,共計偽造「MERI MARIANA」署押5枚、指印5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
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一、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筆錄內偽造「MERI MARIANA」署押2枚及指印2枚。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之被通知人簽章欄內,偽造「MERI MARIANA」署名及指印各1枚。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之被通知人簽章欄內,偽造「MERI MARIANA」署名及指印各1枚。
四、查處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單之被查獲人簽名捺印欄,偽造「MERI MARIANA」署名及指印各1枚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