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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秩抗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秩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被移送人 王詩翔 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士 林簡易庭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8日所為第一審裁定(108 年度士 秩字第38號),提起抗告,本院普通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王詩翔(下稱抗告人) 於民國108 年1 月20日17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 ○○○ 巷○○號,非供自用,購買日本歌手「米津玄師2019巡演 台北站/當脊椎化作蛋白石」演唱會門票而轉售圖利,認抗 告人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 款規定情事,裁處罰緩新 臺幣(下同)5,000 元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使用之臺北捷運悠遊卡是綁定個人之 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申辦之信用卡、亦即抗告人 使用之臺北捷運悠遊卡結合了信用卡付款功能,因此無交付 他人使用的可能性,而依抗告人提出之108 年1 月20日上述 悠遊卡查詢歷史交易記錄,顯示抗告人當日下午是在南港展 覽館,晚上7 點才從南港到臺北車站,移送機關之移送書所 指抗告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時間,抗告人並未在北投; 移送機關無法指出係以何等證據認定抗告人108 年1 月20日 17時56分許有在北投住處違法販售黃牛票,且移送機關所附 證據完全不符合真實情況,該機關顯是為了業績大量偽造文 書及使用諸多虛假資料進行辦案;原裁定未就上情詳查,僅 憑抗告人不認識且與案情無關之「鄭又慈」供述作為定案之 依據,就交易事實、交易記錄、購買事實、獲利事實復未詳 加記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 原裁定云云。 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 日以 下拘留或1 萬8,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 2 款定有明文。觀其立法理由,係因遊樂場所每因「黃牛」 之霸持售票窗口購買轉售圖利,嚴重影響他人購買之機會, 且易發生糾紛,亟應取締,訂定該款規定,以維秩序;另 上述法條立法意旨無非認前述行為足以擾亂市場交易價格及 秩序,且可能造成價格哄抬,致損害消費者權益,而現今交 易型態改變,熱門演唱會票券多在售票網站上販售,將購得 之演唱會票券以數倍之高價轉售圖利,亦影響他人購買機會 及造成糾紛,自亦符合本條應予取締之規定。又「轉售」之 定義雖無明文規定,然立法者既係處罰足以擾亂市場交易價 格及秩序之行為,自不以票券之交付為必要,行為人基於營 利之意圖購買票券,並著手於轉售販賣他人,已足嚴重影響 其他消費者購買之機會,且擾亂交易市場之秩序,而為本條 立法意旨所處罰之行為。 四、經查,本件係因日本歌手米津玄師於108 年3 月30日在國立 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舉辦「米津玄師2019巡演台北站/當脊 椎化作蛋白石」演唱會,並由好玩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好玩公司)自108 年1 月20日11時起於拓元售票網出售 上開演唱會門票,每張票均為3,000 元,但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檢舉信箱隨即接獲有人於網路上販賣上述演唱會黃 牛票要求依法辦理之檢舉,內政部警政署乃函文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查處,民眾亦在好玩公司之「好玩專賣店」臉書( facebook)留言及私訊該公司表示已有其他賣家在網站上販 售上開演唱會之黃牛票,好玩公司即派員向警局報案並提出 黃牛檢舉名單好玩公司於網路上蒐集到之相關販賣黃牛票 者於網頁中刊登之資料,其中於臉書社團「演唱會- 讓票、 換票、求票」,以帳號「惠心林」之名義者,在108年1月20 日17時56分許,刊登「米津玄師演唱會 A區 B區 前10號 一張18000 A區 B區 前30號 一張15000…A區 B區 不挑 號碼 每張7000 一次買多張可以給一點優惠 需要請私我 … 這疊大概三百張而已 大量售出中XDD 目前生意很好 完全不 考慮降價 要議價的別來喔」等訊息,該訊息下方並附有已 訂購取得上開演唱會多張門票並將之堆成一疊之照片;另因 「惠心林」臉書上留有LINE聯絡方式為「joj224466 」,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為蒐證目的進入LINE搜尋好友網頁以「 joj224466 」搜尋時,查得該LINE帳號之暱稱為「露天拍賣 yy」,再以抗告人於「內政部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系統」資 料庫內建檔留存之行動電話「0000000***」,進入LINE搜尋 好友網頁搜尋時,亦查得該LINE帳號之暱稱同為「露天拍賣 yy」,復以上開電話於臉書搜尋頁面搜尋時,亦可搜得「惠 心林」臉書頁面,警員並為辦案需求加入成為上述「joj224 466 」LINE好友及向該「露天拍賣yy」之LINE使用者購買其 他演唱會黃牛票(每張+500代購費),「惠心林」交寄上開 黃牛票時所留寄件人姓名及電話,即為抗告人姓名及上述相 同之「0000000***」行動電話號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因此函請移送機關依法偵辦;以上有卷附拓元售票 網網頁上「米津玄師2019巡演台北站/當脊椎化作蛋白石」 演唱會海報、momo購物網上述演唱會之「全場站區 票價/ 3,000 元」價目之網頁、內政部警政署108 年2 月12日警署 刑司字第1080000899號函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請予查處及檢 附之檢舉資料、好玩公司委託鄭又慈向警局報案製作之警詢 筆錄、好玩公司於網站上蒐集到之「惠心林」及其他黃牛業 者為販賣黃牛票於網頁中刊登之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108 年2 月18日北市警刑大三字第1083001287號 函、108 年3 月4 日電子郵件及所附附件(內含警員為蒐證 列印之「惠心林」臉書頁面資訊、內政部警政署智慧分析決 策系統資料內抗告人之資料、LINE搜尋好友網頁、臉書搜尋 網頁、LINE通聯及附有抗告人姓名及電話之寄件收據影本) 等(見原審卷第5 、4 、3 、7 、8 至17、20、2 、22至24 頁),再以登錄網路之方式繁多,行為人固可於住處以桌上 型電腦、平板、手機等設備為之,亦可於他處以移動式、攜 帶式之手機、平板為之,是應認行為人係於不詳地點登錄網 路刊載而為本案行為,抗告人以前詞置辯,委無足採,足認 抗告人在原裁定所載時間,於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登入網 路,以「惠心林」帳號於前揭臉書社團刊載已購得上開演唱 會門票(原票價3000元)多張,依不同座位區域而以約為原 票價2 倍多之7000元起至原票價6 倍之18000 元等轉售他人 ,更稱生意很好、不考慮降價、議價的別來等語,故抗告人 確有非供自用,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而轉售圖利之事實, 可認定。原裁定理由就抗告人行為地點之認定雖與本院不同 而有誤會應予更正如上,裁定理由則屬簡略,惟抗告人確有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 款行為,既有原審卷內前揭事證 可憑,經本院審酌結果,認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 2 款規定而為裁處,業如前述,原審量處裁罰金額,亦稱妥 ,從而,原裁定雖有微疪,惟對裁定結果不生影響,仍應 予維持,併此敘明。 五、綜上,原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 款規定,對抗告人 裁處5,000 元之罰鍰,除對裁定結果不生影響之行為地點認 定應有誤會業經本院更正如上外,其餘認事用法並無不合, 裁處罰鍰金額亦稱妥適,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 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普通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黛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