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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監宣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改定監護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林駿弘 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相 對 人 林駿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改定聲請人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男、民國00年 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乙○○(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居住於臺北市○○區○○街○○巷○○弄 ○ 號4 樓,於民國103 年4 月27日中風,並罹患失語病、右 邊神經麻痺、智力受損等,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經鈞院以103 年度監宣字第272 號裁定甲○○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由甲○○子女三人共同推派相對人丁○○為監護人 ,並經鈞院選定相對人為甲○○之監護人。為方便照顧甲○ ○,子女三人將甲○○自臺北市士林區住處接至新北市○○ 區○○街○○○ 巷○ ○○ 號1 樓共同租屋生活,並為甲○○聘 請外籍看護,每個月看護費用不含勞健保計新臺幣(下同) 18,000元,由子女三人共同負擔。自甲○○受監護宣告以 來,相對人就應共同分擔的費用已有未時給付之情形, 料相對人更突於104 年7 月10日搬離新北市蘆洲區租屋處, 不告而別,與家中再無聯繫,聲請人與胞妹乙○○俱無從知 悉其下落。今相對人行蹤成謎,今已有月餘,如有要事, 亦無法即時處理,顯然無法期待相對人於現在或未來能妥善 行使監護人之職務,而有不任之情事,對甲○○之利益尤 有重大影響。 ㈡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現年約64歲,其父母年事已高,亦無 兄姊,於88年7 月29日與配偶離婚,自中風以來,雖經鈞院 選定相對人為其監護人,然甲○○生活皆是由子女三人共同 照顧,如今相對人怠於職務,聲請人身為甲○○之長子,屬 甲○○之四親等內親屬,自得為其提出改定監護人之聲請。 為此,依民法第1106、1111、1111條之1 規定,聲請改定甲 ○○之監護人,另行選定聲請人為甲○○之監護人,並指定 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或有 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宣告之人四親等內親屬 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法院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 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㈡監護人 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 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㈢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間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 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 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第1106 條之1 第1 項、第1094條第4 項、第1094條之1 分別定有明 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3 年度 監宣字第272 號裁定影本等件為證,並據相對人到庭陳稱: 伊於104 年7 月6 日遷出在外居住,目前未與父親甲○○同 住,伊自104 年8 月祖父告別式後即未再與父親見面,伊遷 出後有關父親之事情皆由聲請人處理等語詳(見本院卷第 43、44頁筆錄),認相對人確未善盡監護人之責,已不適 任監護人,則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屬有據。本院審酌 甲○○已離婚,其父已歿,其母現年82歲,年事已高,不適 宜擔任監護人。甲○○現有子女三人即兩造及乙○○,甲○ ○平日與聲請人及乙○○同住,有關甲○○之事務係由聲請 人處理,此依附關係緊密,聲請人與乙○○均為高中畢業 ,其三人同意改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乙○○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此業據其等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 筆錄),因認改由聲請人擔任甲○○之監護人、乙○○擔任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甲○○之最佳利益,裁定 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 條之規定,於聲請人監護甲○○開始時,聲請人對於甲○○ 之財產,應會同乙○○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聲請人對於甲○○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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