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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桂芳即僑信鐵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桂芳即僑信鐵材行破產。
選任顧定軒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六法庭召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僑信鐵材行需資金周轉而對外借貸,僑信鐵材行因財務週轉不靈而無力繼續營運,聲請人因此積欠高達新臺幣(下同)44,835,756元之鉅額負債,而聲請人名下尚有保單解約金、存款、現金、支票等財產,財產總價值約3,022,153元,目前於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受訓,月薪17,800元,故聲請人之資產顯無法清償負債,已符合破產法第57條所定宣告破產之要件,為此,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同法第148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以破產債權是否得受清償而定(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聲請人目前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債務,業據聲請人提出如附表一證明文件欄所示證據為證,認聲請人至少積欠債務本金達26,525,456元,至聲請人主張其餘債務部分,所提證據尚嫌不足,故難採認。又聲請人現有可資處分之財產如附表二所示共計2,324,687元,另聲請人錄取警察人員考試,目前於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受訓,月薪17,800元等情,業據提聲請人出如附表二證明文件欄所示證據以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109年12月16日警專教字第1090312720號為證(見臺灣高等法院110破抗字第22號卷第31頁),堪可信實,至聲請人主張其餘財產部分,則未據提出足資佐證之證據,是尚難採認。準此,足認聲請人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復有2人以上,而其上開資產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是應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顧定軒律師列名臺北律師公會破產管理人名冊,且經本院徵詢意願,亦表明同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爰選任顧定軒律師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利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並於宣告破產同時決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時間及申報債權之期間如主文第3項、第4項所示。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一:債權人清冊(下列債權金額均未加計利息及違約金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新臺幣)
證明文件
1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4,288,781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109年度訴字第2740號民事判決(見本院110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卷【下稱更字卷】第23至27頁)
4,133,932元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96號民事判決(見更字卷第29至30頁)
6,614,135元
本院109重訴字第286號民事判決(見更字卷第31至36頁)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萬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判決(見更字卷第37至39頁)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79,656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判決(見更字卷第41至42頁)
4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21,000元
保證債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見本院109年度破字第6號卷【下稱破字卷】第103頁)
5
大永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412,259元
應收帳款明細表(見破字卷第29至31頁)
6.
全富門窗企業社
447,716元
請款單(見破字卷第33至38頁)
7.
上鑫金屬有限公司
576,317元
應收帳款明細表(見破字卷第39至41頁)
8
喬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87,745元
客戶對帳單(見破字卷第45至47頁)
9
琮富實業有限公司
66,118元
請款單(見破字卷第51至53頁)
10
建東塑膠行
78,820元
客戶對帳單(見破字卷第55至57頁)
11
劦茂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82,409元
請款單(見破字卷第59至61頁)
12
慶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36,568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97號支付命令(見更字卷第79頁)
合計:26,525,456元


 附表二:聲請人現有可資處分之財產
編號
財產名稱
金額
(新臺幣)
證明文件
1
保險解約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21,209元
保單終止試算表(見更字卷第97頁)
2
保險解約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80,596元
保單終止試算表(見更字卷第101頁)
3
保險解約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41,976元
保單終止試算表(見更字卷第103頁)
4
保險解約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AINY341350)
86,287元
保單終止試算表(見更字卷第110頁)
5
保險解約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AJDA135860)
32,026元
保單終止試算表(見更字卷第111頁)
6
存款
1,013元
存摺明細(見更字卷第113至171頁)
7
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1,940,000元
支票影本(見更字卷第49頁)
8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開立之支票
121,580元
支票影本(見更字卷第75頁)
合計:2,324,6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