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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簡字第 5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渟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渟涵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黃渟涵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期間,明知不實而於社群網站散佈有關疫情之不實訊息,造成公眾恐慌,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於本件不實訊息張貼後數小時即刪除,並於該社群網站發文澄清,有社群網站畫面截圖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5頁),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繕本)。因疫情而遲延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