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呂岳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1
2月29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岳峰
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
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20時5分許,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石牌捷運站1 號出口處,以
新臺幣(下同)2,680元價錢,販售原價1,880元之五月天人
生無限巡迴演唱會106年12月23日桃園國際棒球場次門票1張
(票面記載不得轉售)予他人,
為警查獲,認被移送人涉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行為等語。
二、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 條第2款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
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1萬8
千元以下罰鍰。」依該條款規定,行為人須於最初購買遊樂
票券時,非供自用而購買,且
嗣有轉售圖利之行為,始能該
當上開條款之
構成要件,而
予以處罰。然本件被移送人取得
系爭門票係因參與臺灣啤酒相關活動,經刮刮卡刮中取得,
而非為自用而購買,尚難認該當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此外
,復查無任何
積極證據足認被移送人有移送意旨所指之違法
行為,應
諭知不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