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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5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叡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525號),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易字第112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陳政叡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陳政叡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謗罪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 疫情訊息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⑴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⑵不知尊重他人人格權,任意公然侮辱及指 謫告訴人,貶抑告訴人名譽、人格,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 實不足取;⑶明知新冠肺炎疫情為法定之傳染疾病,現今新 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對於新 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散播關 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成民眾恐慌, 使社會大眾不安,竟故意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 確診病例疫情之不實訊息,引起他人恐慌,足生損害於他人 ,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故意散播不實訊息之犯罪動機, 與一般行為人可能係未經查證即任意散播不實訊息之惡性程 度尚屬有別,犯罪情節非輕;⑷犯後承認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9條第1項、310條第2項、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8525號 被 告 陳政叡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段00號 送達:臺南市大內郵政90743附11號 信箱(將於110年5月11日退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 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 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政叡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俗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 )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 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明知武漢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 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 對於武漢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 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網路散播武漢肺炎確診人 口所在地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成民眾誤認他人居住、工 作、求學等生活區域、社區流行武漢肺炎疫情,使社會大眾 不安,竟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散布不實疫情散之犯意 ,於109年1月30日某時,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其所申 設Instagram帳號xiao_‧_‧zhou限時動態牆,發佈陳亭 宇照片,並加註:「武漢肺炎也會影響五官嗎?」、「武漢 肺炎還要到處跑」、「死人渣」、「有夠可憐的為什麼不去 投胎」、「有夠低能看到直接打」之不實訊息,以此方式散 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 足以貶損陳亭宇之人格、社會評價及損害於衛生福利部就上 開傳染病之防疫、衛教工作、不特定多數民眾接受上開傳染 病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 二、案經陳亭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政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同 案被告朱文琳、黃昱捷、蘇博聖於偵查中供述之節情相符, 並有告訴人提供之網路截圖資料、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 2月9日中市衛疾字第1090140590號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 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 0條第2項之加重謗罪及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嫌。被告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規定 ,從一重之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 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廖育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淑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