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叡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525號),本院認宜
以
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易字第112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陳政叡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
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陳政叡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
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謗罪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
疫情訊息罪
處斷。
(二)爰
審酌被告:⑴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在卷
可稽;⑵不知尊重他人
人格權,任意公然侮辱及指
謫
告訴人,貶抑
告訴人名譽、人格,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
實不足取;⑶明知新冠肺炎疫情為法定之傳染疾病,現今新
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對於新
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散播關
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成民眾恐慌,
使社會大眾不安,竟
故意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
確診病例疫情之不實訊息,引起他人恐慌,足生損害於他人
,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
乃故意散播不實訊息之
犯罪動機,
與一般行為人可能係未經查證即任意散播不實訊息之惡性程
度尚屬有別,犯罪情節非輕;⑷
犯後承認
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
適用之
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9條第1項、310條第2項、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
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
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8525號
被 告 陳政叡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段00號
送達:臺南市大內郵政90743附11號
信箱(將於110年5月11日退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
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
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政叡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俗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
)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
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明知武漢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
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
對於武漢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
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網路散播武漢肺炎確診人
口所在地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成民眾誤認他人居住、工
作、求學等生活區域、社區流行武漢肺炎疫情,使社會大眾
不安,竟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散布不實疫情散之犯意
,於109年1月30日某時,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其所申
設Instagram帳號xiao_‧_‧zhou限時動態牆,發佈陳亭
宇照片,並加註:「武漢肺炎也會影響五官嗎?」、「武漢
肺炎還要到處跑」、「死人渣」、「有夠可憐的為什麼不去
投胎」、「有夠低能看到直接打」之不實訊息,以此方式散
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
足以貶損陳亭宇之人格、社會評價及損害於衛生福利部就上
開傳染病之防疫、衛教工作、不特定多數民眾接受上開傳染
病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
二、案經陳亭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陳政叡於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同
案被告朱文琳、黃昱捷、蘇博聖於偵查中供述之節情相符,
並有告訴人提供之網路截圖資料、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
2月9日中市衛疾字第1090140590號函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自
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
0條第2項之加重謗罪及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嫌。被告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規定
,從一重之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
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廖育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淑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