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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中原簡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原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宗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66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宗玄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 訊息罪。 三、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 撤回上訴而確定,於107年11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 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衡酌被告本件係在前案執行完畢5年以內之初期所為、前 案與本案之罪質雖不同,但均為故意犯罪,顯見被告不知記 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等情,認為縱加重最低法定本 刑,亦無過苛(除拘役刑外,刑法第68條規定就拘役加減 者,僅加減最高度刑),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於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之際,未經查證即恣意轉貼 散佈不實訊息,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 其犯罪動機及目的係在提醒注意防疫,兼衡被告自陳為國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洗碗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 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 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雲股 109年度偵字第9999號 被 告 古宗玄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泰雅族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易哲律師偵查嗣後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宗玄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1 年 度侵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上訴後 撤回上訴而確定,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於民國107 年11月 25日假釋期滿,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 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簡稱 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109 年1 月15日 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明知新 冠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 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 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網 站散播關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成民 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詎古宗玄於109 年3 月23日15時 許前某時許,以其所持用之智慧型手機連接網路網路社群軟 體LINE接收來自不詳友人在社群軟體LINE群組所張貼內容有 「越南人,經通報居家隔離,3/20晚從台中包計程車進埔里 ,3/21午間定位在埔里高工附近,請大家留意」等語之不實 訊息,竟未經查證內容是否屬實,於接獲上揭訊息後,即 基於散布新冠肺炎流行疫情謠言及不實訊息之犯意,於同日 15時22分許,在其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社群軟體臉書 (Facebook)網站,以其暱稱「Gao Hao Yu」之帳號登入臉 書後,在臉書社團「我是大里人」轉貼上開內容為「越南人 ,經通報居家隔離,3/20晚從台中包計程車進埔里,3/21午 間定位在埔里高工附近,請大家留意」之訊息,並在上開貼 文上加註「這個人被通報,請大家留意」等語,而以上揭方 式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使網路網路 臉書「我是大里人」社團成員約2 萬3372人得以見聞上開訊 息,足生損害於多數民眾接受上開新冠肺炎流行疫情訊息之 正確性。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古宗玄固坦承上開貼文,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犯行,辯稱:我也 不是故意的,且法律也是今年才通過等語。然查,上揭犯罪 事實,有臉書貼文截圖可參,被告復自承其並沒有查證過即 逕行在網路上分享,足見其已有不論該訊息內容是否為真實 亦將予散布之不確定故意;且自上開貼文觀之,被告除張貼 上開圖片外,尚在該貼文上加註「這個人被通報,請大家留 意」等語,然被告竟未查證上開圖片內容是否為真實,足見 被告有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之故意 ,故被告上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 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 14 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 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嫌。被告曾受上開犯 罪事實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在卷可參,其於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報告意旨略以:被告上開犯行,另犯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罪嫌。惟按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係於 109 年 2 月 25 日公布,其中該條例第 12 條至第 16 條自公布日施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 日施行者,係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亦即該法第 12 條至第 16 條應自 109 年 2 月 27 日施行 。經查,被告係於 109 年 3 月 25 日在網際網路散布上開 不實訊息,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用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4 條之規定,爰 不另論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之罪,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振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胡峻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