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佩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佩馨共同
公然侮辱人,處
拘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2 、3 、8
行應補充記載「......楊佩馨因不滿馮惠民以「馮惠
民」之名稱在臉書網站上之留言,竟與某真實年籍姓名均不
詳、綽號「婷婷」之成年女性室友共同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
犯意聯絡,於民國101 年8 月9 日9 時許,在......
以「金架恰」之名稱接續留言:......」外,其餘犯
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 俊 誠
上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
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
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書記官 施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附錄論罪
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三十倍為
新台幣9千元)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三十倍為
新台幣1萬5千元)
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
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
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
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
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527號
被 告 楊佩馨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
居臺中市○區○○路○○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佩馨在臉書網站上之名稱為「金架恰」,馮惠民在臉書網
站上之名稱為「馮惠民」。楊佩馨因不滿馮惠民以「馮惠民
」之名稱在臉書網站上之留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
民國101年8月9日9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
1住處,授意某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綽號「婷婷」之成年
女性室友,以楊佩馨之臉書名稱「金架恰」登入臉書網站,
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臉書網頁上,以「
金架恰」之名稱留言:「我沒看過長的那麼醜的老機掰ㄝ!
你怎麼不去死一死?如花都比你美一百倍!人醜不可恥!可
恥的是人醜嘴又臭又鍵」、「破麻去吼狗幹幹ㄟ辣!醜女老
查某!臭機掰」、「破麻你是机拜養是不是ㄚ!是的話林北
幫你找一個流浪漢止你的机拜!順便叫那個流浪漢用藍叫把
你臭嘴堵起來辣!幹破你臭机拜!有種來台中找林北喬辣!
不要只會躲在後面嗆聲辣!老机拜!醜女搞賽流!哈哈!」
等語,辱罵馮惠民,足以貶損馮惠民之人格。
二、案經馮惠民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楊佩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自白。
(二)
證人即
告訴人馮惠民於警詢之指訴。
(三)臉書留言資料3紙。
二、核被告楊佩馨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戚 瑛 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 旻 慧
參考法條: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
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
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
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
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告訴
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