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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2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原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88號),因被告自白犯 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宗翰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宗翰明知黃歆彤係在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開設 「泰璽南傳泰國佛牌真品開光」商店之負責人,雙方因細故 產生嫌隙,林宗翰竟意圖散佈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 國106 年5 月20日至22日,在臺中市某處,以行動電話上網 至臉書之「靠北佛牌圈加強版2.0 」之公開網站,在該網站 以「泰璽的老闆娘」及有黃歆彤之英文名字「Chloe 克蘿伊 」及臉部之照片影射黃歆彤,並接續留有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內容之言論,指摘黃歆彤與多人發生性行為、偷客兄、 腹中之胎兒非其配偶親生等足以貶損黃歆彤名譽之事。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告訴人黃歆彤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及證人陳偉倫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泰璽南傳泰國佛牌真 品開光網路資料、「靠北佛牌圈加強版2.0 」臉書貼文等在 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予採信。綜上,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認,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如僅抽象的公然為謾 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 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為其構成要件,亦即 只須該指摘或傳述行為,足使他人人格評價因而生貶損之危 險即足當之,而社會日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 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 合理範圍,另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 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 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 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 或可能性方屬之,惟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 之感情決定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對其人之真實價值 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經查:被告上開指摘告訴人與多人 發生性行為、偷客兄、腹中之胎兒非其配偶親生等語,均係 指摘具體之事實,非單純抽象之漫罵,且衡諸我國社會現況 與倫理觀念,一般人基於習為常態之道德感受,一旦聽聞被 告任意指摘之前開情節,自可能對告訴人品格形象產生懷疑 ,自屬足以嚴重貶損告訴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無訛,被告竟在 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上開「靠北佛牌圈加強版 2.0」臉書粉絲團以文字指摘上開事項,足認被告具散布損 害告訴人名譽事項之故意甚明,該當於刑法第310 條第2 項 之加重誹謗罪。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又被告 所為上開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誹謗犯行,係於同一事實 歷程下之行為,具有時間、地點之密接性,且均意在妨害名 譽而侵害告訴人之人格法益,無從予以切割而為評價,其上 開所為應屬接續之一行為。 ㈣、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3 中「偷客兄」部分另涉犯刑法 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然關其前後文,該言詞顯已指摘、 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具體事實,非抽象之謾罵或嘲弄 ,不符公然侮辱罪之要件,然因被告此部分罪嫌與上開有罪 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爲無罪之知 ,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存有故咎,即輕率公開發表附表編 號1 至3 所示詆毀其名譽之文章,造成告訴人受有難以撫平 之心理傷害,所為實有不該,且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 其損失,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大學在學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 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貼文代號、內容 │ ├──┼─────┼───────────────────┤ │ 1 │106 年5 月│#靠北佛牌圈加強版203452 │ │ │20日 │牌圈無奇不有!尤其是最近的泰璽 聽說闆 │ │ │ │娘有了馬來西亞老公還到處找其他牌圈的人│ │ │ │睡,今晚睡前夫 明天睡老公 後天睡其他男│ │ │ │牌商 真的是敗壞風氣鮑鮑換包包的概念! │ │ │ │為了利益為了錢什麼都做的出來,只要你有│ │ │ │錢,她肯定叫你老公親愛的,只要你有錢,│ │ │ │她必定放棄現在的另一半奔向你投入你懷抱│ │ │ │ 唉額好厲害好棒棒 牌圈又多了位女殺手了│ ├──┼─────┼───────────────────┤ │ 2 │106 年5 月│#靠北佛牌圈加強版203459 │ │ │21日上午 │泰璽闆娘,跟馬來西亞老公又跟臺灣前夫又│ │ │11時40分 │跟中部牌商也跟南部客人有一腿,事情越扯│ │ │ │越多囉!真還不知道還有哪位圈內人也是受│ │ │ │害者耶!身為南傳知識份子做這樣違背良心│ │ │ │失去倫理道德的行為這樣對嗎? │ │ │ │種什麼因,得什麼果,事實勝於雄辯! │ │ │ │玩弄男人得到的報應終究不只現在這些 │ │ │ │各位朋友們,我們繼續看下去囉! │ │ │ │奉勸各位,要非常小心這位闆娘 │ │ │ │圈內的男性朋友,千萬要小心 │ │ │ │希望別再有人受害了 │ │ │ │別問我是誰,我只是看不慣她作為的正義魔│ │ │ │人,躲在暗處觀察她所有一切的幕後黑手 │ ├──┼─────┼───────────────────┤ │ 3 │106 年5 月│#靠北佛牌圈加強版203482 │ │ │21日或同月│既然這樣!!!我只好一步一步籌備計畫了│ │ │22日 │,好好的女人不做,卻去偷客兄,嘴裡喊我│ │ │ │老公老公的,身體卻給別人弄到不要不要的│ │ │ │,騙我當初妳去臺中是找姐妹,結果我察覺│ │ │ │到事實,妳跟中部牌商睡@@ │ │ │ │啊不就還好,妳有補償我 │ │ │ │也陪我睡了。 │ │ │ │泰璽啊泰璽啊~Chole 闆娘哦哦! │ │ │ │可不可以別再背著妳馬來西亞老公在外面北│ │ │ │中南部偷客兄了,其實我不意外妳很不乖,│ │ │ │誰知道妳肚子裡會不會是別人家的小孩(下│ │ │ │方有「泰璽chloe 克蘿伊」文字及黃歆彤照│ │ │ │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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