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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8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強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祥益 上列被告因強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7884 號、109年度偵字第1169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就強制罪 部分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祥益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祥益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晚上8時許,騎乘MVS -6825 號普通重型機車(以下簡稱甲車),沿臺中市○區○ ○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漢口路4 段附近時,與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以下簡稱乙車)之姚伯錩 發生行車糾紛,邱祥益竟基於強制之犯意,於同日晚上8時9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處,騎乘甲車以車身 阻擋行進間之乙車,迫使姚伯錩礙於繼續前進將發生兩車對 撞事故而停車,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姚伯錩自由行駛之權利。 二、證據資料: (一)被告邱祥益於警詢、偵查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二)告訴人姚伯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林茵茵於警詢及偵查中中之證述。 (四)警員職務報告書1份。 (五)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1份(車牌號碼00-0000號)。 (六)現場照片10張、監視錄影畫面截圖3張。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爰審酌被告 遇此行車糾紛,本應理性解決,竟以攔停車輛方式當街阻攔 告訴人離去,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 承犯行,並與告訴人以新臺幣10,000元達成和解,且已履行 完畢之犯罪後態度;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 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另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 字第3763號、97年度訴字第336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 、9月確定,並以97年度聲字第50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月確定,於98年11月9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故其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又於犯後業已坦認犯行,且與告訴人在本 院準備程序時達成和解,而為度賠償,告訴人並表示請法 院從輕量刑等情(見本院卷第44頁),諒其歷此次偵、審程 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 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項、第3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