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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秘聲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秘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恩舟 告訴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 相 對 人 賴昭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45號背信等案件,聲請核發 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賴昭彤律師就本院一○四年度智易字第四五號案件,如附 表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於屬於聲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光學鏡頭元件自動化製程」之營業秘密部分,聲請人大立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機密技術所採取之各項保 密措施,不得為實施本院一○四年度智易字第四五號訴訟以外之 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賴昭彤律師(被告徐維隆、張詠 淳之辯護人)。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卷證資料:如本院105 年8 月4 日105 年 度聲字第3358號刑事裁定附表一、107 年5 月7 日107 年 度聲字第1484號、第1643號刑事裁定、108 年2 月26日10 8 年度聲字第40、54、523 號、108 年4 月30日108 年度 智秘聲字第2 、5 號、108 年5 月17日108 年度智秘聲字 第6 號等刑事裁定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於聲請人大立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光電公司)所有「光學鏡頭元件自 動化製程」之營業秘密部分,暨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對於 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機密技術所採取之各項保密措施。 (三)上開應受命令保護之證據資料,前經本院以前揭裁定對於 相關人員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今被告徐維隆、張詠淳另委 任辯護人賴昭彤律師,自有必要對其一併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以求本院秘密保持命令之一致性,並保障聲請人對於 上開卷證之營業秘密。 二、經查: (一)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 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 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 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 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 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第11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地院管轄一審之智財刑 事訴訟)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前曾就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於屬 於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所有「光學鏡頭元件自動化製程」 之營業秘密部分,暨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對於其所有之營 業秘密、機密技術所採取之各項保密措施,聲請對本案訴 訟相關相對人(包括被告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核發秘 密保持命令,經本院審理後,以105 年度聲字第3358號裁 定准許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358號卷 宗核閱無訛。而本案訴訟中被告徐維隆、張詠淳另選任辯 護人賴昭彤律師,有到庭、閱卷接觸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營 業秘密之須要。依上開規定,並為兼顧聲請人大立光電公 司之權益、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與本案訴訟之 進行,自有就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358號裁定所指聲請人 大立光電公司之營業秘密,對該裁定未拘束之選任辯護人 賴昭彤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是聲請人大立光電 公司上揭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如主文所示。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 │名稱 │ ├───┼────────────────────┤ │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1「告訴人 │ │ │大立光公司刑事告訴暨搜索扣押聲請狀」 │ ├───┼────────────────────┤ │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系爭圖 │ │ │形一與系爭仿冒圖形一比較圖」 │ ├───┼────────────────────┤ │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系爭圖 │ │ │形二與系爭仿冒圖形二比較圖」 │ ├───┼────────────────────┤ │ 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17「告訴人│ │ │公司內部防範營業資料、秘密外流之管控措施│ │ │照片」 │ ├───┼────────────────────┤ │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18「告訴人│ │ │公司工作規則手冊」 │ ├───┼────────────────────┤ │ 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23「告訴人│ │ │公司99年4月24日、99年9月14日、100年7月6 │ │ │日之系爭技術一歷次設計圖面」 │ ├───┼────────────────────┤ │ 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27「告訴人│ │ │公司93年10月7日之系爭專利二設計圖面」 │ ├───┼────────────────────┤ │ 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3「被告鄒│ │ │博丞於99年12月3日寄送證人謝毓聰之電子郵 │ │ │件」 │ ├───┼────────────────────┤ │ 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4「被告鄒│ │ │博丞於99年12月23日寄送被告(聲請狀誤載為 │ │ │證人)謝炘穎往來之電子郵件」 │ ├───┼────────────────────┤ │1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6「告訴人│ │ │公司使用系爭技術一、二之自動化機具設備照│ │ │片」 │ ├───┼────────────────────┤ │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7「告訴人│ │ │公司97年3月11日、99年11月17日系爭技術二 │ │ │設計圖面」 │ ├───┼────────────────────┤ │1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9「告訴人│ │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狀」、編號41「告訴人公司│ │ │其他技術內容一覽表」 │ ├───┼────────────────────┤ │1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2「國立交│ │ │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102年2月7日著作權侵 │ │ │害鑑定報告」 │ ├───┼────────────────────┤ │1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3「告訴人│ │ │公司99年3月18日、99年8月16日、99年9月14 │ │ │日、100年3月24日、100年6月6日系爭技術一 │ │ │之歷次設計圖面」 │ ├───┼────────────────────┤ │1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4「告訴人│ │ │公司99年2月24日系爭技術二之設計圖面」 │ ├───┼────────────────────┤ │1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6「被告鄒│ │ │博丞、謝炘穎、翁宗震、朱威丞4人於告訴人 │ │ │公司任職時之辦公空間示意圖及圖形資料檔案│ │ │櫃照片」 │ ├───┼────────────────────┤ │1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8「被告鄒│ │ │博丞100年2月14日與謝炘穎往來之電子郵件」│ ├───┼────────────────────┤ │1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9「告訴人│ │ │補充告訴理由二狀」 │ ├───┼────────────────────┤ │1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1「告訴人│ │ │公司93年12月9日、93年12月15日、94年1月20│ │ │日、94年1月26日、94年1月20日、94年1月31 │ │ │日、94年2月17日、94年5月4日、94年5月27日│ │ │、94年9月23日、95年4月28日、95年7月5日系│ │ │爭技術一歷次設計圖面」 │ ├───┼────────────────────┤ │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2「告訴人│ │ │公司遮光片放置板、92年9月16日、92年11月 │ │ │24日、92年12月9日系爭技術二設計圖面」 │ ├───┼────────────────────┤ │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3「告訴人│ │ │公司93年7月13日系爭技術二設計圖面」 │ ├───┼────────────────────┤ │2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4「告訴人│ │ │公司99年3月1日鍍膜板技術設計圖面」 │ ├───┼────────────────────┤ │2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8「告訴人│ │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三狀」 │ ├───┼────────────────────┤ │2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9「告訴人│ │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四狀」 │ ├───┼────────────────────┤ │2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0「告訴人│ │ │公司點膠機台局部示意圖」 │ ├───┼────────────────────┤ │2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1「告訴人│ │ │公司自裝機台示意圖」 │ ├───┼────────────────────┤ │2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2「告訴人│ │ │公司MTF影像測試機台示意圖」 │ ├───┼────────────────────┤ │2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3「告訴人│ │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五狀」 │ ├───┼────────────────────┤ │2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7「現場蒐│ │ │證照片、蒐證照片光碟、蒐證錄影光碟」 │ ├───┼────────────────────┤ │3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75「優比克│ │ │公司電腦鑑識分析報告」 │ ├───┼────────────────────┤ │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77「告訴人│ │ │之告訴狀、被告鄒博丞等人於大立光公司任職│ │ │時,可接觸之公司營業秘密(含工程圖、技術│ │ │說明文件)」 │ ├───┼────────────────────┤ │3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80「證人張│ │ │俊凱之陳述狀」 │ ├───┼────────────────────┤ │3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81「證人劉│ │ │育樹之陳述狀」 │ ├───┼────────────────────┤ │3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82「證人林│ │ │殷民之陳述狀」 │ ├───┼────────────────────┤ │3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時,查扣案電磁紀錄(包含被告鄒博 │ │ │丞、謝炘穎、翁宗震、朱威丞等人竊自告訴人│ │ │公司之電磁紀錄檔案、機台運作影片、設計圖│ │ │面等) │ ├───┼────────────────────┤ │36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1日│ │ │「刑事追加告訴狀」所附「告證56號:扣案之│ │ │告訴人公司機台影像檔案(共26筆)截圖」、「│ │ │告證57號:被告徐維隆電腦檔案分析」 │ ├───┼────────────────────┤ │37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6日│ │ │「告訴人公司技術說明」簡報資料 │ ├───┼────────────────────┤ │38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6日│ │ │「刑事告訴補充理由(八)狀」及所附附表11│ │ │、告證64-1、告證64-2、告證65、告證66-1、│ │ │告證66-2、告證66-3、告證67、告證68-1、告│ │ │證68-2、告證68-3、告證69、告證70-1、告證│ │ │70-2、告證70-3、告證70-4、告證71、告證72│ │ │-1、告證72-2等告訴人公司機台治具設計圖面│ │ │資料、告證74、告證75、告證76等扣案電磁紀│ │ │錄列印資料 │ ├───┼────────────────────┤ │39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6日│ │ │「刑事陳報狀」所附告證77、告證78等告訴人│ │ │公司機台BOM表、告證79告訴人公司設計圖面 │ │ │及所附光碟片 │ ├───┼────────────────────┤ │40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3年4月18日│ │ │「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九)狀」 │ ├───┼────────────────────┤ │41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3年9月3日 │ │ │「刑事補充告訴理由(十二)狀」所附「告證│ │ │96號:告訴人公司保密措施」、「告證97號:│ │ │電子郵件(被告謝炘穎等人之主管洪皓臻,為 │ │ │被告謝炘穎、翁偉哲、徐維隆申請開放閱讀權│ │ │限)」、「告證98號:電子郵件(被告鄒永烽 │ │ │等人之主管洪皓臻戒令所屬研發人員不得攜用│ │ │私人隨身碟)」、「告證99號:電子郵件(告│ │ │訴人公司主管人員通知資訊管制措施)」、「│ │ │告證100號:電子郵件(被告鄒永烽等人之主 │ │ │管洪皓臻轉知所屬研發人員告訴人遷廠事宜)│ │ │」 │ └───┴────────────────────┘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