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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訴字第967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26,638,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9,64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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