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訴字第967
號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26,638,22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69,64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