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
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
年12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於98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
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
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