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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10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0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   告 陳雪香 訴訟代理人 黃聖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456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除減縮聲明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45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3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於民 國107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將請求之金額減 縮為200,556元,利息部分不變,顯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名下所有位於台中市○區○○路○段00巷00 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106年3月24日10時30分許, 因房屋外牆磁磚脫落,致撞損原告承保訴外人新保運通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停放於台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前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被告自應 負過失賠償責任。而系爭輛受損部分經送廠修復後,其修理 費用合計250,320元(工資費用為22,300元、烤漆費用為25, 320元、零件費用為202,700元),零件折舊後金額為152,93 6元,零件折舊加計工資為200,556元,原告依約逕付修車廠 ,屢向被告催討,不獲置理,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55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有之系爭房屋屬於公寓大樓形式,因房屋 外牆屬於公共社區所有,並系爭房屋專有部分,故原告應 該告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20戶,況被告在搬入社區前 早已有外牆多處磁磚脫落情況,並非被告蓄意將磁磚或物品 撞損系爭車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 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系爭房屋,於106年3月24日10時30分許 ,因房屋外牆磁磚脫落,致撞損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等節,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為: 1.被告應否負損害賠償之責?2.原告得請求賠償之數額為何 ?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應否負損害賠償之責?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 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 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 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 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89 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本件事故發生係因被告之訴訟代理人黃聖發整修系爭 房屋導致外牆磁磚脫落砸到停放於下方之系爭車輛,導致車 身鈑金及前檔玻璃受損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車輛維修保險賠款付承修廠商同意書、行照、統一發票、估 價單、應收請款明細表、現場與車損照片等件為憑,並經證 人即事故當時在現場處理之警員李瑞文到庭證述並提出台中 市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屬實。再參酌系爭車 輛玻璃碎裂方式及車身受損情形與系爭房屋外觀狀況等綜合 判斷,認系爭車輛停放於系爭房屋下方處,而系爭房屋外 牆磁磚剝落撞擊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之玻璃及車身毀損 ,而被告又未提出任何證據舉證證明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 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 ,已盡相當之注意,依前揭規定,推定被告有過失,則被告 自應就系爭車輛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3.次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 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 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有關 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 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 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 ,不生效力: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 用主體;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共有物之管 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 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 10條第2 項前段、第2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民法第82 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房屋所在之公寓未成 立管理委員會乙情,係被告所自承,而公寓之外牆非經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不得為變更,自屬共用部分,又系爭房 屋剝落磁磚既自公寓外牆掉落,即屬公寓之共用部分。另該 公寓雖就共用部分無管理委員會可茲管理,揆諸前揭法條 及說明,即應回歸民法之規定,由公寓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就共有部分之使用、管理為決定、並應同時負有修繕、管理 、維護之責。又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 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剝落磁磚 係自系爭房屋外牆掉落,已認定如前,又公寓之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就共有部分應負有修繕維護之責,疏於注意,致系 爭車輛受損,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法應負連帶損害賠償 責任,而原告得向其中一人或數人請求全部或部分損失之賠 償給付,故原告依前開規定僅向被告請求負賠償責任,屬 有據。 (二)原告得請求賠償之數額及範圍為何? 再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毀 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 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 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 見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系爭車輛 之零件修理既係以新零件更換毀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復 費用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而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250,320元,其中零件為202,700元, 有上開估價單附卷可按。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 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參照卷附系爭 車輛之行車執照,系爭車輛自105年8月出廠(按實際出廠日 期不明,本院認應以15日為準),至106年3月24日事故發生 日止,實際使用日數為7月又9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6項所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定率遞減法,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 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 月計」。據此,系爭車輛應以使用8月計算折舊。依該方式 計算,扣除折舊額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152,836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4捨5入,以下同)。此外, 原告又支出工資費用為22,300元、烤漆費用為25,320元,總 計原告所得向被告請求之合理修復費用為30,592元(152,83 6 +22,300+25,320=200,456)。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200,4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屬有據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爭點、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分別斟酌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02,700×0.369×(8/12)=49,86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02,700-49,864=15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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