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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16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偉綸 選任辯護人 楊錫楨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詠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920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612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張偉綸係遊戲新幹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新幹線公司)所 代理「新仙境傳說」線上遊戲之玩家,其明知該線上遊戲之 相關虛擬道具(或稱虛擬寶物),係屬於遊戲新幹線公司所有 之電磁紀錄,而每項虛擬道具或未具無編碼,或分別具有唯 一且不重複之編碼,玩家欲取得相關虛擬道具之支配權,應 以遊戲設定之方式獲得,或向遊戲商購買以取得;又該等虛 擬道具,因遊戲設定之方式而取得不易,或因購買價格不低 ,故有高額之市場交易價值。張偉綸得知可複製取得上開遊 戲虛擬道具之方式後,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接續於 附表所示之民國(下同)101年2月12日起,至101年3月6日止 ,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號12樓之2住處,以電腦 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再以「hitkyo81」(登記名義人:賴 楓青,角色名稱:天天快樂嘿~)、「hitkyo83」」(登記名 義人:賴楓青,角色名稱:靠北啦)、「hiphop0731b」」( 登記名義人:王信裕,角色名稱:BBBBB-、畜生不要少!) 等遊戲帳號登入前開線上遊戲之「CHAOS_F」、「IRIS_F」 等伺服器,利用不詳之外掛程式,設定將欲複製之虛擬寶物 ,在遊戲角色之「手推車儲物欄」與身上「道具欄」間反覆 搬移,並待伺服器因不明原因斷線,重新啟動後,對於上開 帳號所擁有之該虛擬道具數量發生判斷錯誤,將如附表所示 該遊戲中原本僅有其單一編碼之虛擬道具之電磁紀錄加以複 製,使上開遊戲中產生多組相同編碼虛擬道具之電磁紀錄, 而無故以上開方式變更遊戲中對於虛擬道具所設定之電磁紀 錄,並將部分複製所得之部分虛擬道具出售以牟利,致生損 害於前揭公司對於遊戲中虛擬道具電磁紀錄之經營管理及商 業利益,並損害不知情而向張偉綸購買複製之虛擬道具之其 他遊戲玩家,因使用張偉綸所複製之虛擬道具,而致把玩遊 戲之相關利益受遊戲新幹線公司加以限制而受損。遊戲新 幹線公司所屬人員發現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遊戲新幹線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 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3條之情形外,下列文 書亦得為證據:(1)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2)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 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3)除前2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 下所製作之文書。本條係對於具有高度特別可信之文書如公 務文書等,在兼具公示性、例行性或機械性、良心性及制裁 性等原則下,雖屬傳聞證據,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因此 ,採取容許特信性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 否係於例行性的公務或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 或即時記載之特徵(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95年 度台上字第5026號、97年度台上字第547號、97年度台上字 第3540號、98年度台上字第2659號等判決參照)。又被害人 或告訴人自行蒐集被告犯罪之證據,要未涉及不法行為, 並經法院依法定程序合法調查,尚不宜遽予排除其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14號判決參照)。查告訴人公 司所提出之遊戲帳號歷程紀錄,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書面陳述,然該等資料係由告訴人電腦伺服器設備自動存 取,並加以列印,是此等紀錄具有例行性及機械性,而有業 務上即時記載之特徵,認均係通常執行業務過程由機器所 自動記錄製作之文書,既與本件待證事實有關,且經原審及 本院合法調查,而該電腦伺服器中之電磁紀錄成千上萬筆, 各該虛擬道具之搬移歷程甚長且內容龐雜,實難認告訴人公 司有於事後一一加以變更之必要或可能,對於卷附之歷程電 磁紀錄,復查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應認有證據能力,而得 為證據。辯護人於103年11月13日刑事準備狀內雖主張告訴 人公司曾有於另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3號民 事案件中,提出不實遊戲歷程電磁紀錄之不誠實行為,而否 認上開遊戲帳號歷程紀錄之證據能力,惟辯護人未能具體指 明卷附遊戲帳號歷程紀錄究有何記載不實之處,且兩案事實 情節不一,當不得就不同案件,逕予比附援引,遽認遊戲帳 號歷程紀錄不具證據能力。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其餘在下列判決理由中所載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經援引為證據者(包括各項書 證),因檢察官與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張偉綸、辯護人 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各該 證據作成時之狀態,也認無不法取供之情形,與待證事實具 有關聯性等情況,認為適當,應認得為本案之證據,故亦均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偉綸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中,固 坦承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使用「hitkyo81」、「 hitkyo83」、「hiphop0731b」等遊戲帳號,並於遊戲角色 之「手推車儲物欄」與身上「道具欄」間反覆搬移虛擬道具 等行為,惟否認有何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犯行,辯稱:其沒有使用外掛程式去搬移虛擬道具,只是因 為道具太多,在搬移整理的過程中,因為伺服器斷線而產生 複製寶物云云。辯護意旨則略以:本件「新仙境傳說」線上 遊戲係因告訴人公司對於遊戲軟體之設計、管理不當,以致 產生伺服器斷線之情形,並非起因於被告整理寶物之行為, 且告訴人公司於101年2月9日至同年3月6日舉辦情人節活動 ,因玩家眾多,經常發生斷線,被告於整理虛擬寶物時,遇 有伺服器斷線之情形,亦非必然取得複製之虛擬道具,並非 被告所得預見;而於整理寶物時,遇有伺服器斷線之情形, 寶物會有增減情形,此情存在甚久,告訴人公司早知該漏洞 存在卻未加防範,任由伺服器斷線之情形重複發生,被告重 複搬移虛擬寶物之動作,亦非告訴人公司所禁止,並非刻意 為複製行為,不能因被告於整理寶物時,巧遇斷線產生複製 寶物,即認被告係刻意重複整理寶物之行為,意圖造成伺服 器斷線,而惡意取得複製寶物,此一因程式設計問題所產生 之複製寶物情形,並不符合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 無故變更」之情形;且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使用外掛程 式,及告訴人公司所有之新仙境傳遊戲程式之電磁紀錄有遭 變更之事實,又依證人告訴代理人蕭豐慰所證稱,告訴人 公司依被告在本案使用整理寶物之外掛程式之手法,經多次 實驗均未能發生複製寶物之結果,被告取得複製寶物後,遊 戲架構亦未有所變更等情;及告訴人公司於另案智慧財產法 院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9號案件之告訴代理人於該案準備 程序中陳稱「因使用外掛程式將導致伺服器效能低落,故如 果玩家的目的是在打怪、獲取寶物,則屬正常動作,若其目 的是要使伺服器不正常中斷,則是屬於攻擊行為」等情,亦 可證明被告所為,並未該當刑法第359條「變更電磁紀錄」 之要件;且使用外掛程式應為告訴人公司所允許(至少是默 許)之行為,因其允許之行為而隨機產生複製寶物,此結果 又為告訴人公司知悉長達10多年之久,應認係告訴人公司不 願意花錢修正程式,而允許以此行為「隨機」取得或消滅寶 物之結果產生,應為系爭程式所允許之行為,被告所為,僅 係遊戲玩家之正常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等語。經查: (一)被告張偉綸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中,均坦承有使用 「hitkyo81」、「hitkyo83」、「hiphop0731b」等遊戲帳 號,並於上開帳號所設遊戲角色之「手推車儲物欄」與身上 「道具欄」間反覆搬移虛擬道具,並將複製所得之虛擬道具 於5891寶物交易網販售等情不諱(見偵卷第5至6頁、第87頁 背面、原審卷一第16頁),核與證人賴楓青、王信裕等人於 警詢時證述上開遊戲帳號係其等所創設,之後轉讓予他人等 情相符。被告並於警詢時供稱:其知道在道具欄及手推車功 能間移轉道具之動作,於伺服器斷線時就會增加道具等語( 見偵卷第6頁),於偵查中供稱;其做重複放進、搬出道具之 動作,遇到斷線時,東西就會多出來等語(見偵卷第88頁)。 再證人蕭豐慰於本院另案審理中具結證稱:每一個虛擬寶物 都有一個編號,然其根據其他玩家檢舉,發現有多個玩家之 虛擬寶物均屬同一編號,始發現複製虛擬寶物之犯行;該等 複製之虛擬寶物係原本電腦程式中不應該有之電磁紀錄,且 該等虛擬寶物有些係遊戲新幹線公司在該遊戲中所設之商城 自行販賣之物,將之複製轉售他人,侵害到告訴人公司販賣 虛擬寶物之利益等語(見102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卷第42至43 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們當 初發現時,是因為我們公司在辦活動,伺服器常常斷線,我 們去查才發現有複製物品的情形,後來每次斷線的時候,都 發現有複製品產生」等語(見102年度智訴字第2號卷一第137 頁);及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裝備類之虛擬道具大部分 都有各自之編碼,依歷程紀錄顯示,被告於101年2月間開始 ,將虛擬道具由手推車搬移至身上物品欄,再由身上物品欄 搬移至手推車上,幾乎24小時不停地反覆此一動作,中間可 能有登入、登出遊戲,之後就出現有重複編碼之虛擬道具; 被告複製虛擬道具之數量,詳如103年8月5日刑事陳報狀所 附物品清單所載(即原審卷二第6頁複製物品清單數量表所示 ),其計算方式係將歷程紀錄套用電腦程式去計算,被告將 一樣虛擬道具由物品欄放入手推車中,之後卻由手推車中拿 出兩樣道具,扣除被告原本取得者,多出來重複編碼之虛擬 道具,即為被告複製取得者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7頁、第48 頁、第52頁背面、第53頁),此與被告所稱於搬移虛擬寶物 時,遇有伺服器斷線時,可能產生複製虛擬道具等情相符, 並有卷附之複製物品清單數量表、「hitkyo81」、「 hitkyo83 」、「hiphop0731b」等遊戲帳號之歷程紀錄、情 人節活動網路論壇列印資料可佐(見原審卷一第74頁背面、 第162至163頁、卷二第6頁、遊戲電磁紀錄卷全卷),足見被 告有於遊戲角色之「手推車儲物欄」與身上「道具欄」間反 覆搬移虛擬道具之行為時,遇有伺服器因不明原因斷線之情 形後,產生如附表所示之虛擬道具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張偉綸及其辯護人辯護意旨雖均稱被告並無使用外掛程 式搬移虛擬道具,僅係於執行整理虛擬道具之正常行為時, 因伺服器斷線而隨機產生複製道具,且玩家於遊戲中使用使 用外掛程式,此為告訴人公司所默許,被告取得複製寶物後 ,遊戲架構亦未有所變更,而認被告所為並未該當刑法第 359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之要件等語。惟查: ⒈刑法第359條規定之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 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所謂「無故 」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而「取得」則為透過電腦等 科技之使用,將他人電磁紀錄移轉為自己所有;另「變更」 乃更動他人電磁紀錄原本之內容(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 3093號判決參照)。由前開「hitkyo81」、「hitkyo83」、 「hiphop0731b」等遊戲帳號歷程紀錄所示如附表所示各虛 擬道具之搬移時間,可見如附表編號1至3、6、9至11、13至 19;編號5、7;編號8、12;編號20至23;及編號24至33等 虛擬道具,均係於相同期間,於遊戲角色之「手推車儲物欄 」與身上「道具欄」間,幾乎毫無間斷地反覆搬移,且其搬 移期間甚至可長達24小時以上,若非使用不詳之外掛程式, 被告1人豈有可能單以人力手動搬移所能完成,此亦與一般 正常玩家因進行遊戲而使用虛擬道具,或為整理虛擬道具, 僅需少次將同一虛擬道具於「手推車儲物欄」與身上「道具 欄」間搬移等情,明顯相異,被告辯稱係為整理之目的而搬 移虛擬道具云云,顯與客觀事證不符,委無可採。是以,被 告應係明知於伺服器斷線時搬移虛擬道具,可能產生複製道 具之結果,因而刻意於本案「新仙境傳說」遊戲中,執行不 詳之外掛程式,始能於同一時間,將大量之虛擬道具,於「 手推車儲物欄」與身上「道具欄」間反覆執行搬移之動作, 且其經此等外掛程式之執行,利用伺服器因不明原因斷線後 ,對於上開遊戲帳號所有之虛擬道具數量判斷錯誤,而自行 複製非經遊戲設定方法、亦非向告訴人公司購買之虛擬道具 ,並確實已複製成功之如附表所示之眾多虛擬道具,並將部 分虛擬道具販賣予他人,藉此牟取私利之意圖,灼然至明。 ⒉又被告以外掛程式重覆執行虛擬道具於該遊戲角色之「手推 車儲物欄」與身上「道具欄」間反覆搬移之動作,利用告訴 人公司之伺服器因不明原因斷線時,自行複製上開遊戲之虛 擬道具,已如前述,就其自行複製之虛擬道具,既非經由遊 戲設定之方式而獲取,亦非向告訴人公司所設之遊戲商城購 買,完全是被告自行複製而來,而使告訴人公司於原本遊戲 程式中,設定具有特定單一編碼之虛擬道具,產生多數具有 相同編碼之虛擬道具,因此於遊戲程式中,增加原本所無關 於該虛擬道具之電磁紀錄,自屬對於告訴人公司所屬新仙境 傳說遊戲程式之電磁紀錄,加以「變更」之行為無訛。再依 告訴人公司「新仙境傳說Online」使用者條約第26條第3項 第2款規定「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 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告訴人公司得立即終 止本契約;及(新仙境傳說)管理規則規定「進行遊戲時使用 非官方提供之程式」、「遊戲中物品複製」、「利用遊戲程 式本身BUG進行遊戲圖利,導致帳號資料異常」,官方得回 收該身分證所屬GF帳號及遊戲帳號、同IP相關帳號、參與不 當得利帳號之會員資格(見原審卷二第31至32頁),本件被告 於遊戲中自行使用附加之外掛程式,自行複製虛擬道具,業 已違反告訴人公司就上開遊戲所擬之使用者條約、管理規則 等情,此據證人蕭豐慰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 第47頁背面)。被告為本件「新仙境傳說」線上遊戲之玩家 ,對於前開使用者條約、管理規則內容,亦無推諉不知之理 。被告以該禁止方式複製虛擬道具之所為,既已違反其與告 訴人公司契約約定已得終止契約之條款及管理規則等規定, 該等複製虛擬道具之行為,自屬無正當使用權源,而無故變 更電磁紀錄之行為無訛,不因其是否產生虛擬道具之結果, 係隨機發生而有所異。而被告所複製之虛擬道具仍留存在告 訴人公司之伺服器,尚非被告所取得,且影響告訴人公司管 理線上遊戲之正確性,符合上開法條之構成要件。 ⒊至證人蕭豐慰固於另案審理中證稱:被告取得複製寶物之前 與取得複製寶物之後,遊戲架構並沒有被變更等語(見102年 度智訴字第2號卷一第138頁),惟即使被告故意複製虛擬道 具之行為,並不致使遊戲程式之基本架構受何影響,然於該 遊戲程式中複製增加原本不應有之虛擬道具之電磁紀錄,即 應為變更電磁紀錄之行為。此即如在銀行存款之電腦程式中 ,實際並無存款,卻擅自加入存款百萬元之紀錄,雖對於銀 行存款電腦程式之基本架構全無影響,然而虛偽加入存款百 萬元之紀錄,仍屬變更銀行存款電腦程式之電磁紀錄行為無 誤。辯護意旨以此認被告取得複製寶物,並未致使遊戲架構 有所變更,主張被告所為並未該當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 電磁紀錄」之要件等語,容有誤會。 (三)又本件線上遊戲玩家即證人李冠玠於另案審理時證稱:「( RO是否常常斷線?)超常斷線」等語(見102年度智訴字第2號 卷二第182頁);證人黃心承於另案審理時證稱:「(RO是否 常常會斷線?)他維修會斷線,但我玩的時候還好,只有曾 經玩到一半就連線中斷,人物都不會動就只好關機下次再玩 了」等語(見102年度智訴字第2號卷二第185頁);證人劉禹 辰於另案審理中證稱:本件線上遊戲於101年2月白色情人節 活動期間,玩家經常會遇到斷線情形,因為此時人(玩家)最 多,一星期斷線總次數20幾次,大約晚間6時至12時線上玩 家人數最多,斷線都是無預警的等語(見102年度智訴字第2 號卷三第90至91頁);及證人蕭豐慰於另案審理中證稱:本 件線上遊戲平常伺服器都很穩定,後來發現告訴人在辦活動 ,線上遊戲伺服器常常斷線;該線上遊戲十幾年來,有發生 斷線問題,有很多原因,有時候是中華電信機房的問題,有 時候是伺服器的問題,改版有時候也會斷線等語明確(見102 年度智訴字第2號卷一第137至138頁)。佐以97年5月至102年 2月間,有多名玩家在網路論壇上描述本件線上遊戲斷線、 或斷線後無法重新登入、或無法登入伺服器、或斷線後道具 消失等情形;以及「RO仙境傳說」官方網站,於101年6月至 102年4月亦有「因人潮眾多而出現斷線,不穩定情形」等公 告說明等情,此有卷附網路論壇列印討論區列印資料、「遊 戲1天斷線5次怎麼玩」、「遊戲一週維修20次」等蘋果日報 網路新聞列印資料、101年2月28日至101年3月14日情人節活 動網路論壇列印資料、官方網站列印資料(見102年度智訴字 第2號卷一第38至97頁、卷二第16至31頁、102年度刑智上訴 字第69號卷第66至74頁、第97至175頁、原審卷一第73至105 頁)在卷,固足認被告及辯護意旨所辯本件線上遊戲伺服器 時有斷線,及於情人節活動期間,因玩家頻繁上線而常有斷 線之情形等情,尚非無據。且證人蕭豐慰於另案審理中證稱 :告訴人公司無法確定被告所使用之外掛程式,是否可能干 擾告訴人公司之電腦設備運作等語(見102年度上訴字第1369 號卷第43頁);也沒有證據證明複製寶物會導致伺服器主機 效能耗盡,記憶體無法釋放,一直當機等語(見102年度智訴 字第2號卷一第139頁),而難以證明上開線上遊戲有因被告 使用外掛程式,或因複製產生虛擬道具電磁紀錄,致使伺服 器負載過重,造成斷線之情形。從而,另案被告徐丞駿雖有 使用外掛程式,而中斷其與伺服器連線之情形,但因其所為 並未影響本件線上遊戲之其他玩家與告訴人伺服器之連線, 難認有何「對電腦(伺服器)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 ,而未該當刑法第360條「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2號、智慧財產法院 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9號分別判決無罪、駁回檢察官之上 訴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2件可參。然刑法第360條與第 359條之構成要件不同,是否成罪,因證據條件而異,自難 攀比。另本案與他案之犯罪情節本未盡相同,基於個案拘束 之原則,自不得以他案之判決結果,執為被告所為並未該當 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要件之依據。 (四)再證人蕭豐慰於另案審理中證稱:「新仙境傳說」遊戲中, 並無複製寶物之設定,虛擬寶物只能透過練功,或從砍怪物 中獲得,這是隨機產生的;另外就是遊戲新幹線公司在該遊 戲中所設之遊戲商城自行販賣之物,將之複製轉售他人,自 將侵害告訴人公司販售該等虛擬道具之利益等語(見102年度 智訴字第2號卷一第136頁背面、102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卷 第43頁);及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玩家取得虛擬道具僅能透 過打怪物取得,或由官方商城直接購買,遊戲管理規則均有 明文禁止使用外掛程式,被告複製虛擬道具並以較低價格出 售予其他玩家,其他玩家就不會來商城消費;或將稀有道具 以較低價格出售,玩家道具收集齊備後,等於是已經將遊戲 破關,可能就不會繼續再玩,也不會再來消費;公司發現玩 家有複製道具時,公司會先凍結該玩家之帳號,並請其提出 相關證明,玩家在8591寶物交易網以現金購買之道具,也不 會還給玩家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7至48頁),足見被告自行複 製虛擬道具,顯已侵害告訴人公司經由該遊戲販賣虛擬道具 之商業利益甚明;即使某些虛擬道具非經向告訴人公司購買 ,而是經由遊戲之把玩而獲得,為取得該等虛擬道具,遊戲 玩家亦須加長遊戲把玩之時間,而使告訴人公司亦得藉由玩 家增加遊戲時間而獲利,被告竟以自行複製售賣其他玩家之 方式,牟取私利,將使其他玩家無庸再為獲取虛擬道具而加 長遊戲把玩時間,而此減少玩家把玩遊戲之時間,必將減低 告訴人公司之利益,亦使告訴人公司之利益因此受損。而獲 取被告複製虛擬道具之其他遊戲玩家,亦可能因使用上開非 法複製之虛擬道具,而遭告訴人公司凍結遊戲帳戶,而斷絕 持續把玩遊戲之利益。是以被告上開行為,亦可能損害不知 情而向被告購入虛擬道具之遊戲玩家之利益。 (五)又「新仙境傳說」之遊戲玩家,將虛擬道具在遊戲角色之「 手推車儲物欄」與身上「道具欄」間搬移,遇有伺服器斷線 之情形時,可能複製產生虛擬道具乙情,縱係該遊戲內部程 式設計之瑕疵或漏洞,或因管理措施不當所致,且為告訴人 公司長久以來所明知。然則,縱使該遊戲程式確實存有上開 瑕疵或漏洞,以致遊戲玩家得藉由搬移虛擬道具之重複動作 ,趁告訴人公司伺服器因不詳原因斷線時,複製虛擬道具, 被告亦不能利用此電腦軟體程式本身之漏洞,違反使用合約 複製虛擬道具,更不能以告訴人公司過去對於偶然或刻意取 得複製寶物及使用外掛程式之玩家未加追究,即反推其違約 無故複製成功虛擬道具電磁紀錄之行為係屬合法。此有如銀 行保險箱因故障未能上鎖,他人並不能因銀行保險箱未能防 堵竊賊行竊,即可任意竊取故障保險箱中之財物,並主張其 所為不構成竊盜罪。從而,即便前揭遊戲程式確實存有漏洞 ,亦不可能認為被告利用該程式之漏洞變更該程式內之電磁 紀錄,即不構成無故變更他人電腦設備內電磁紀錄之罪,而 解免其罪責。 (六)另者,證人即告訴人公司負責寶物業務之李宗哲於本院104 年5月7日審理時,雖證稱:其有於103年9月2日,約案外人 劉禹辰談和解之事,因為劉禹辰願意提供他複製寶物的手法 ,告訴人公司就提供1個測試之伺服器讓他測試,結果有複 製寶物成功,但其測試之方式跟他之前使用外掛程式之手法 不同,劉禹辰係以手動方式為之,告訴人公司係採手動斷線 方式。劉禹辰先用一些手動操作手法,等告訴人公司手動關 閉伺服器,他再開1次,就會增加寶物,告訴人公司等人都 不清楚為何這樣就會增加寶物等語(見本院該日審判筆錄第3 至5頁),固堪認案外人劉禹辰確可透過上開方式增加寶物, 然被告張偉綸否認其有使用外掛程式,且證人李宗哲嗣於本 院該日審理時證稱:被告在複製寶物之期間內,並無伺服器 電線之紀錄存在等語(見本院該日審判筆錄第6頁),足見被 告所犯情節與坦承使用外掛程式之案外人劉禹辰不同,無從 比附援引而為其有利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被告張偉綸所為之上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其 辯稱並無使用外掛程式搬移虛擬寶物,僅於整理寶物之際, 偶遇告訴人公司伺服器斷線,因此產生複製寶物云云,均無 可採,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張偉綸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 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檢察官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雖認被 告有於101年2月9日15時44分許至101年2月13日15時38分許 使用「hiphop0731d」帳號複製虛擬寶物「狂暴颶風斧(1洞) 」之情,惟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已表明該部分係誤載, 請予刪除更正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5頁背面、第77頁),就此 部分本院自無庸再加以審酌。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應 區分為101年2月9日至101年2月16日、101年3月5日至101年3 月6日二行為而分論併罰,然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101年2月 12日起至同年3月6日止,多次以外掛程式設定重複動作之手 法,無故違約複製虛擬道具之電磁紀錄,均係於密切接近之 短時間內,在同一地點所為,且係針對同一遊戲,侵害同一 告訴人公司之法益,其各次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 錄之行為,其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以被告張偉綸上開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 法第3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後段等規定,審酌被告以上開犯罪手法,複製遊戲 虛擬道具之數量非少,犯罪情節非輕;其行為不僅使告訴人 蒙受損失,使信賴其出售虛擬道具之其他玩家於付費購買其 非法複製之道具後,可能因遭告訴人停權而受損害,所生危 害非輕,自應予適度非難;並考量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 尚佳,惟犯後否認犯行;及檢察官建請判處有期徒刑3月, 尚稱妥適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之刑,併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其認事用法,均屬正確,量刑亦稱妥 適。被告風欣宜提起上訴,執前詞否認犯行,而指摘原審 判決不當,惟其所為各項辯解,皆無足採憑,均已詳前所論 述,是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遊戲帳號 │ 起始時間 │虛擬寶物名稱 │虛擬寶物編碼 │複製成功數量│ ├──┼──────┼─────────────┼───────┼───────┼──────┤ │ 1 │hitkyo81 │101年2月12日19時22分24秒起│Magingiorde │000000000 │1 │ │ │ │ │(雷神腰帶) │ │ │ ├──┼──────┼─────────────┼───────┼───────┼──────┤ │ 2 │同上 │101年2月12日19時22分41秒起│死神之劍 │0000000000000 │2 │ ├──┼──────┼─────────────┼───────┼───────┼──────┤ │ 3 │同上 │101年2月12日19時22分28秒起│破壞之杖 │0000000000000 │2 │ ├──┼──────┼─────────────┼───────┼───────┼──────┤ │ 4 │同上 │101年2月13日3時22分53秒起 │聖錘十字星 │0000000000000 │1 │ ├──┼──────┼─────────────┼───────┼───────┼──────┤ │ 5 │同上 │101年2月16日4時41分15秒起 │巴基力的鎧甲 │0000000000000 │20 │ ├──┼──────┼─────────────┼───────┼───────┼──────┤ │ 6 │同上 │101年2月12日19時22分25秒起│阿斯富力咖 │00000000000000│2 │ ├──┼──────┼─────────────┼───────┼───────┼──────┤ │ 7 │同上 │101年2月16日4時41分15秒起 │RWC2010_Indone│00000000000000│20 │ │ │ │ │sia │ │ │ ├──┼──────┼─────────────┼───────┼───────┼──────┤ │ 8 │同上 │101年2月12日13時37分18秒起│歐羅萊昂的制服│00000000000000│2 │ ├──┼──────┼─────────────┼───────┼───────┼──────┤ │ 9 │同上 │101年2月12日19時22分31秒起│剛尼爾長矛 │00000000000000│2 │ ├──┼──────┼─────────────┼───────┼───────┼──────┤ │10 │同上 │101年2月12日19時22分33秒起│霹靂鐵錘 │00000000000000│1 │ │ │ │ │ │ │ │ ├──┼──────┼─────────────┼───────┼───────┼──────┤ │11 │同上 │101年2月12日19時22分12秒起│闇●十字剌客艾│00000000000000│8 │ │ │ │ │勒梅斯卡片 │ │ │ ├──┼──────┼─────────────┼───────┼───────┼──────┤ │12 │同上 │101年2月12日13時37分12秒起│受祝福的防具礦│00000000000000│1 │ │ │ │ │石箱子 │ │ │ ├──┼──────┼─────────────┼───────┼───────┼──────┤ │13 │同上 │101年2月12日19時22分35秒起│歐羅萊昂的制服│00000000000000│4 │ ├──┼──────┼─────────────┼───────┼───────┼──────┤ │14 │同上 │101年2月12日19時22分30秒起│魔王的長靴 │00000000000000│4 │ ├──┼──────┼─────────────┼───────┼───────┼──────┤ │15 │同上 │101年2月12日19時22分26秒起│刺殺拳刃 │00000000000000│4 │ ├──┼──────┼─────────────┼───────┼───────┼──────┤ │16 │同上 │101年2月12日19時22分27秒起│Evil_Marcher_H│00000000000000│4 │ │ │ │ │at(邪惡神聖遊 │ │ │ │ │ │ │行者帽) │ │ │ ├──┼──────┼─────────────┼───────┼───────┼──────┤ │17 │同上 │101年2月12日19時22分28秒起│魔王的外袍 │00000000000000│4 │ ├──┼──────┼─────────────┼───────┼───────┼──────┤ │18 │同上 │101年2月12日19時22分37秒起│遊行帽子 │00000000000000│1 │ ├──┼──────┼─────────────┼───────┼───────┼──────┤ │19 │同上 │101年2月12日19時22分24秒起│狂暴颶風斧 │00000000000000│2 │ ├──┼──────┼─────────────┼───────┼───────┼──────┤ │20 │hitkyo83 │101年2月14日1時30分36秒起 │牙科刀 │00000000000000│201 │ ├──┼──────┼─────────────┼───────┼───────┼──────┤ │21 │同上 │101年2月14日1時30分38秒起 │探險羽帽 │00000000000000│139 │ ├──┼──────┼─────────────┼───────┼───────┼──────┤ │22 │同上 │101年2月14日1時30分38秒起 │燦爛太陽 │0000000000000 │198 │ ├──┼──────┼─────────────┼───────┼───────┼──────┤ │23 │同上 │101年2月14日1時30分37秒起 │貓耳貝雷帽 │00000000000000│327 │ ├──┼──────┼─────────────┼───────┼───────┼──────┤ │24 │同上 │101年2月13日9時10分51秒起 │BOSS雷達箱子 │00000000000000│1 │ ├──┼──────┼─────────────┼───────┼───────┼──────┤ │25 │同上 │101年2月13日9時10分52秒起 │BOSS雷達箱子 │00000000000000│1 │ ├──┼──────┼─────────────┼───────┼───────┼──────┤ │26 │同上 │101年2月13日9時10分52秒起 │BOSS雷達箱子 │00000000000000│1 │ ├──┼──────┼─────────────┼───────┼───────┼──────┤ │27 │同上 │101年2月13日9時10分50秒起 │BOSS雷達箱子 │00000000000000│1 │ ├──┼──────┼─────────────┼───────┼───────┼──────┤ │28 │同上 │101年2月13日9時10分53秒起 │BOSS雷達箱子 │00000000000000│1 │ ├──┼──────┼─────────────┼───────┼───────┼──────┤ │29 │同上 │101年2月13日9時10分52秒起 │BOSS雷達箱子 │00000000000000│1 │ ├──┼──────┼─────────────┼───────┼───────┼──────┤ │30 │同上 │101年2月13日9時10分54秒起 │BOSS雷達箱子 │00000000000000│1 │ ├──┼──────┼─────────────┼───────┼───────┼──────┤ │31 │同上 │101年2月13日9時10分53秒起 │BOSS雷達箱子 │00000000000000│1 │ ├──┼──────┼─────────────┼───────┼───────┼──────┤ │32 │同上 │101年2月13日9時10分51秒起 │BOSS雷達箱子 │00000000000000│1 │ ├──┼──────┼─────────────┼───────┼───────┼──────┤ │33 │同上 │101年2月13日9時10分50秒起 │BOSS雷達箱子 │00000000000000│1 │ ├──┼──────┼─────────────┼───────┼───────┼──────┤ │34 │hiphop0731b │101年3月5日5時20分2秒起 │受祝福的武器礦│00000000000000│3 │ │ │ │ │石箱子 │ │ │ ├──┼──────┼─────────────┼───────┼───────┼──────┤ │35 │同上 │101年3月6日10時23分23秒起 │RWC2010_Indone│00000000000000│8 │ │ │ │ │sia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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