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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14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采臻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9年度偵字第5191、5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采臻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散播不實訊息罪,處罰金新 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何采臻因細故與黃靖琇發生口角,竟基於散播有關傳染病流 行疫情不實訊息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26日12時40分許, 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室,以平板電腦連結網 際網路並登入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在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尋人_感恩_感人_八卦_笑話_發洩_爆料_反正要 件,就是不違法為原則,之社團」臉書網頁上,發表附表所 示內容之不實訊息,並張貼黃靖琇之照片,足以造成一般民 眾誤信而產生恐慌,影響防疫工作之推動,而生損害於公眾 及黃靖琇。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采臻於警詢以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靖琇於警詢中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並有臉書頁面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揭自白 確與事實相符,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散播不實訊息 罪。 ㈡量刑 審酌被告於全國努力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爆發傳染期間,僅因 與他人發生爭執心生不滿,即在成員多達1萬多人之臉書社 團張貼有關新型冠狀病毒之不實訊息,造成民眾於閱覽、轉 傳該訊息後產生不必要的恐慌,影響防疫工作之進行,更造 成被誣指為帶原者之被害人黃靖琇莫大困擾,被告法治觀念 不足,行為實值非難。然而,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主動 刪除該不實訊息,且改在同社團中刊登道歉啟事,此有臉書 頁面翻攝照片1張在卷可憑堪認被告已真心認知到自身行 為之錯,具有相當悔意。最後,兼衡被告警詢以及偵查自陳 長期因精神疾病就診,以及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根據受害者何采臻表示,他於2月25日下午被不知名的動物咬 │ │了一口之後,隨即出現了意識模糊、顫抖、發冷等症狀,經送│ │醫檢查後發現身上有著不知名的新形冠狀病毒,就連醫師也不│ │知道是何種病毒。在醫師積極的了解救治下,才得知亂咬人的│ │新冠病毒媒介是個人(圖一),而其症狀諸如上述等,還有眼睛│ │瞳孔縮小,臉色慘白如白紙,嚴重時可導致死亡或癡呆(圖二)│ │。此新冠病毒是在這個人身上發現的,故此暫時取名為(台南│ │狂犬新冠病毒),目前,何采臻尚未脫離險境,醫師深怕會有│ │再次復發的病況產生,仍在繼續觀察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