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采臻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
刑(109年度偵字第5191、5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采臻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散播不實訊息罪,處
罰金新
臺幣貳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何采臻因細故與黃靖琇發生口角,竟基於散播有關傳染病流
行疫情不實訊息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26日12時40分許,
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室,以平板電腦連結網
際網路並登入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在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尋人_感恩_感人_八卦_笑話_發洩_爆料_反正要
件,就是不違法為原則,之社團」臉書網頁上,發表附表所
示內容之不實訊息,並張貼黃靖琇之照片,足以造成一般民
眾誤信而產生恐慌,影響防疫工作之推動,而生損害於
公眾
及黃靖琇。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
理 由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何采臻於警詢以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
諱,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黃靖琇於警詢中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並有臉書頁面翻拍照片2張在卷
可佐,足認被告上揭
自白
確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
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散播不實訊息
罪。
㈡量刑
審酌被告於全國努力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爆發傳染
期間,僅因
與他人發生爭執心生不滿,即在成員多達1萬多人之臉書社
團張貼有關新型冠狀病毒之不實訊息,造成民眾於閱覽、轉
傳該訊息後產生不必要的恐慌,影響防疫工作之進行,更造
成被誣指為帶原者之被害人黃靖琇莫大困擾,被告法治觀念
不足,行為實值非難。然而,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主動
刪除該不實訊息,且改在同社團中刊登道歉啟事,此有臉書
頁面翻攝照片1張在卷
可憑,
堪認被告已真心認知到自身行
為之錯,具有相當悔意。最後,兼衡被告警詢以及偵查自陳
長期因精神疾病就診,以及其素行、
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根據受害者何采臻表示,他於2月25日下午被不知名的動物咬 │
│了一口之後,隨即出現了意識模糊、顫抖、發冷等症狀,經送│
│醫檢查後發現身上有著不知名的新形冠狀病毒,就連醫師也不│
│知道是何種病毒。在醫師積極的了解救治下,才得知亂咬人的│
│新冠病毒媒介是個人(圖一),而其症狀諸如上述等,還有眼睛│
│瞳孔縮小,臉色慘白如白紙,嚴重時可導致死亡或癡呆(圖二)│
│。此新冠病毒是在這個人身上發現的,故此暫時取名為(台南│
│狂犬新冠病毒),目前,何采臻尚未脫離險境,醫師深怕會有│
│再次復發的病況產生,仍在繼續觀察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