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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單聲沒字第 1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一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青春 on air」漫畫書壹本,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販賣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圖書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28日經警查獲前某不詳之時,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之10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露天拍賣網站上,出售內容為16歲少女為猥褻行為之「青春 on air」猥褻漫畫書1本,經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查扣在案,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起訴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之3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販賣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圖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9月28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3522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11月3日確定,並於107年11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無訛。而本院為被告違法行為地之法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而扣案之「青春 on air」漫畫書1本,屬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圖畫,有該書內頁照片10張附卷可參,聲請人就上開之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淑勤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