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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聲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號 聲明疑義人 郭信助 上列聲明疑義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32 8 號、第350 號、第351 號、第352 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確 定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疑義人前因竊盜、恐嚇取財等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328 號、第350 號、第351 號、 第352 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論以累犯加重其刑,而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確定(下稱本案)。惟依聲明 疑義人本案行為時之法律見解,應用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 6 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亦即「刑法第47條所謂之執行完畢 ,就數罪併罰案件,係指所定之執行刑執行完畢而言;如於 定執行刑前,有部分犯罪先行確定執行,仍應於數罪之裁判 均確定後,依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 行其應執行之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扣除 ,不能謂先前確定之罪,已經執行完畢」。而查,聲明疑義 人前雖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確定,並於民國98年1 月9 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下稱甲案),然上開甲案與聲明疑義人 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之另案, 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36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八年一月確定,則聲明疑義人所犯甲案所處之刑,不能認為 已經執行完畢,從而,就聲明疑義人所犯之本案,自無累犯 規定之適用。原確定判決誤認甲案已經執行完畢,而就聲明 疑義人所犯本案,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自有違誤。而行為 人是否符合累犯,屬事實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倘行 為人不合累犯之要件,事實審法院未予調查,而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即屬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10款之規定,其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綜上所述,聲明疑義人對原確定判決就 本案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 定聲明疑義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固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 義有疑義者,得向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然此所謂 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 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 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 意義明瞭,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 要(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 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有罪「主文」甚為明瞭,並無疑義或不 明確之情形,自無對之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餘地。且聲明疑 義人並未主張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有罪「主文」有何疑義不 清之處,僅係以前開情詞爭執原確定判決認定構成累犯之理 由有所違誤,則即便本件聲明疑義人係依據前開規定提出聲 明疑義,所請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況 我國刑事訴訟法就確定判決有瑕疵者,包括違背法令與事實 誤認者,除設有「非常救濟程序」,即就違背法令者,許其 得以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救濟,就事實誤認者,承認得以再 審程序予以救濟外,並未再設有所謂對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理 由及適用之法律是否正確一情「聲明疑義」之救濟程序。換 言之,倘原確定判決確有違背法令之情事,當事人自應依循 上開非常救濟程序予以救濟,而非透過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 規定為之。是聲明疑義人認本院原確定判決有誤認累犯之違 背法令情事而對之聲明疑義,顯有誤解,自屬於法不合。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疑義,與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之要 件尚有不符,其聲明疑義,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