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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3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危害安全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21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周晴為朋友關係,周晴曾任臺南市南區「世界公園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財務委員,與該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甲○○於民國107年9月14日開會時發生爭執,丙○○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7年9月25日晚上,在臺南市○區○○路00號1樓之該大樓社區閱覽室內向甲○○恫稱:「我知道你住哪」、「我跟你講,你在做什麼工作我也都知道」、「我就是在恐嚇你沒錯」、「我叫張晴(音譯)(應係張檢之誤)去找你」、「你嚇厚死好了」、「我今天如果要烙人來,你現在就不會好吃好睡了」、「你騎車騎好,走路走好阿。我祝福你要好好走,走路不要跌倒」、「早晚出門的時候走路愛卡注意」等語,致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諭知。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認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等判例參照)。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告訴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法(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意旨可參)。又告訴人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證人黃才鴻、謝旻修之證述、現場照片、錄影光碟、告訴人製作之譯文、告訴人用藥單影本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口出上開言語,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我並無恐嚇告訴人的意思,也無以具體惡害告知,是告訴人一直挑釁,我一時生氣才口出上開情緒言語,告訴人既然一直尾隨我,又面帶微笑有笑聲,足見其並無心生畏懼等語。
四、經查:
  ㈠上開時地被告與告訴人等之對話過程,偵訊及原審均無勘驗本院審理時,始由本院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如下(本院卷第164至173頁):
編號
錄音譯文
影片時間:00:00:00-00:01:37
(被告與告訴人於閱覽室) 
被  告丙○○:你問我我要怎樣?
告訴人甲○○:你拿我啦拜託。 
被  告丙○○:不要再來這套,不要再來這套。
關係人周  晴:我們這裡有兩個證人。
告訴人甲○○:好啦,不要這樣動手啦。
被  告丙○○:不要來這套。
告訴人甲○○:不要動手啊!
被  告丙○○:我不是要動手。我是要跟他說有需要
             糟蹋人糟蹋成這樣嗎?
告訴人甲○○:我就跟你說他已經跟你道歉,如果你要
             更進一步的,那就訴訟嘛!
關係人周  晴:你要代做他的律師嗎?代他發言嗎?還
             是請他自己講?
告訴人甲○○:我的意思,阿他的意思也是這樣啊!
關係人周  晴:你願意公開道歉嗎?
證  人謝旻修:我現在跟你道歉啊!
關係人周  晴:不是我問你願不願意公開道歉?
被  告丙○○:不是,你給我公開大樓裡,在這棟大樓
             裡面,給我道歉,給我洗門風。
證  人謝旻修:那你去訴訟啊,你去訴訟啊。
被  告丙○○:不要吼?沒關係。不要就對了,沒關
             係。
(00:00:49被告自座位站起,00:00:55告訴人自座位站起)
告訴人甲○○:事情不是社會處理…
被  告丙○○:【你惦惦,我也知道你住在哪邊。】
告訴人甲○○:我住這啊!我家住台西啦!
被  告丙○○:【我跟你說,你在做甚麼,我都知
             道。】
告訴人甲○○:ok啦ok啦!你這樣恐嚇我,很恐怖啦!
             沒關係,沒關係,對啊,我覺得不是這
             樣處理的。
被  告丙○○:【對,我恐嚇你。】
關係人周  晴:誰敢恐嚇你。
告訴人甲○○:你已經說我家住哪裡你知道了喔!
證  人黃才鴻:現階段就已經是這樣。
告訴人甲○○:沒有,他剛剛說我家住哪裡他知道了
             喔!我覺得很害怕,我的小孩有危險…
被  告丙○○:好啦!好啦!你不要跟我講那有的沒
             的。我沒在信這套。你有聽懂嗎?
告訴人甲○○:沒關係,我會讓你去警察局。
關係人周  晴:好啦!好啦!沒關係。 
證  人黃才鴻:你們情緒緩和一下。
影片時間:00:01:37-00:04:45
(00:01:38-00:02:12移動至交誼廳,告訴人尾隨在後) 
告訴人甲○○:周小姐你這招很厲害啦!叫我來交接,
             結果找妳先生來,這也滿厲害的啦!找
             妳先生來很委屈。
證  人黃才鴻:大家談事情好好談!不需要動氣動到這
             個樣子嘛!
被  告丙○○:是你先糟蹋人的,要知道啦。不然你以
             為我很閒喔?
告訴人甲○○:誰糟蹋她啦?我們就討論法條嘛!你現
             在又想動手了,你的手又不安分了。幫
             我錄影一下、幫我錄影一下。
被  告丙○○:我手插在這邊,是要怎麼動手?
告訴人甲○○:我看你的手腳看起來很想要動手。你體
             格很健壯,你不要打我,拜託。
證  人黃才鴻:談事情不需要這麼生氣啦!
關係人周  晴:這在挑釁。 
告訴人甲○○:我沒有挑釁啦!你如果真的想打就過來
             啦!好不好?
被  告丙○○:你是皮很癢嗎?
告訴人甲○○:對,我很癢,你要來就來。(走靠近被
             告)你要打我嗎?有錄影喔拜託。
被  告丙○○:好啦,你錄影不要緊。怎麼錄都不要
             緊。你聽得懂嗎?
關係人周  晴:沒關係,我明天會公布在大群裡。
被  告丙○○:你放心啦,…我很熟你不用來這套。
證  人黃才鴻:沒有必要把事情搞成這樣。
被  告丙○○:不是,我說給你聽,主委,一碼歸一
             碼,有需要把人糟蹋成這樣?
告訴人甲○○:不是啦,他是在恐嚇。大哥是你恐嚇我
             們吧!
證  人黃才鴻:叫人家洗門風,這也很誇張,你要叫人
             跪在那邊洗門風嗎?
關係人周  晴:沒有,這個不用。
證  人黃才鴻:對啊,這個很扯啊!
關係人周  晴:我只要他公開道歉。 
證  人黃才鴻:我剛剛聽到洗門風。 
關係人周  晴:因為他生氣了。
告訴人甲○○:沒有啦,他還抓我的手內!
被  告丙○○:他的態度我很不爽。
告訴人甲○○:大哥,你剛剛還抓我的手內! 
關係人周  晴:沒關係,你真的去告,我也沒意見。我
             們律師甚麼都有。
告訴人甲○○:沒有啦,他還說我知道我家人在哪裡。
             大哥你不是說我家住哪你都知道,很恐
             怖。
被  告丙○○:你還要說甚麼?我們今天就說到這為止
             。要怎麼處理,後面我來處裡我的事。
告訴人甲○○:我覺得很恐怖啦,啊你如果私底下要動
             作也ok啦。好不好。
關係人周  晴:那是他在講,不是我們的…
告訴人甲○○:喔是妳先生在講,妳先生說我家住哪裡
             他都知道喔。
證  人黃才鴻:這樣是有點恐嚇的語氣啦!
告訴人甲○○:沒有,是已經恐嚇囉(笑)!
被  告丙○○:不要緊啦,你說我恐嚇,你送我去警察
             局也不要緊啦!
告訴人甲○○:沒有啦,你要恐嚇ok啊。
被  告丙○○:我還不知道你在演哪齣,你當作我今天
             才出社會喔?
告訴人甲○○:對啦,我知道你出社會很久了啦,好不
             好,你要動手就來啊!沒關係啦!
被  告丙○○:欸你的嘴真的…
告訴人甲○○:真的很硬啦!
關係人周  晴:律師就是這樣,律師就是這樣。
告訴人甲○○:我跟你說
被  告丙○○:【我叫張檢去找你。】(按:現為張佩
             珍律師)
告訴人甲○○:叫交警來找我喔?交通警察喔?
關係人周  晴:不是不是。是啦是啦,交通警察。
告訴人甲○○:好啦,你要叫甚麼人來恐嚇我也ok啊!
關係人周  晴:他這種就叫挑釁。
告訴人甲○○:我沒有挑釁他,他自己說我家住哪裡他
             都知道內。我覺得很恐怖欸!周小姐,
             做人不需要這樣子吧!
被  告丙○○:【你嚇死好了。】
告訴人甲○○:做人真的沒必要這樣子啊,周小姐。還
             叫妳先生來恐嚇人。我覺得沒必要,真
             的啦!社區好好的,阿大家目標都一樣
             ,都是為了社區好。
影片時間:00:04:45-00:11:17 
(00:04:50-00:05:21離開交誼廳,經過穿堂至中庭,告訴人尾隨在後)
被  告丙○○:你可以少說兩句嗎?
告訴人甲○○:不行欸,我覺得你手腳已經要來了。
被  告丙○○:你可以少說兩句嗎? 
告訴人甲○○:沒辦法欸,你真的想打人喔?真的想打
             人就叫你警察來啊!好不好。沒有啦,
             我沒有挑釁你啦,阿如果你真的想打人
             就叫警察來啦。(表情輕鬆帶有笑容)
被  告丙○○:你現在去叫。
告訴人甲○○:沒有啦,阿你要先打我才有辦法叫。
被  告丙○○:對啦,阿我打你要幹嘛?換你把他錄起
             來。
告訴人甲○○:錄起來也沒用啊,你打人就是打人啊。
被  告丙○○:妳(指周晴)不要拖我,這樣好像我不
             對內。
告訴人甲○○:不是啦,我覺得這個社區是講道理的地
             方啦。這邊不是自由搏擊的地方嘛!
被  告丙○○:你去旁邊點。主委,我跟你說這件事你
             不要…
證  人黃才鴻:社區是大家的地方。 
證  人謝旻修:叫管理室來,跟保全說一下。
被  告丙○○:我跟你說,你不覺得他一直怎樣,一直
             在挖陷阱給我跳。
告訴人甲○○:越來越近囉。要打了喔!沒關係啦,大
             哥。你都恐嚇到我家了,說我家住哪裡
             你都知道。我小孩很危險,我小孩才幾
             歲啊,拜託。
證  人黃才鴻:大家心平氣和一點。
告訴人甲○○:我有對不起這個社區嗎?請問?
被  告丙○○:你可能長那麼大…
告訴人甲○○:沒被人家打過,有啦,我小時候有被人
             家打過啦。好嘛?阿你又沒住這,好嗎
             ?
被  告丙○○:你怎麼知道我住哪?你怎麼知道我住哪
             ?
告訴人甲○○:你們不是投資客嗎?你們有住這裡嗎?
被  告丙○○:你不要拉我,我不會動手。
告訴人甲○○:哈囉,主任我有危險了,幫我叫個警察
             。
關係人周  晴:好,叫警察。
被  告丙○○:好,你現在去叫,來,現在去叫。你當
             作警察是你養的嗎?你不要抓我啦。
告訴人甲○○:我覺得社區是講道理的地方。
證  人黃才鴻:大家心平氣和講。
被  告丙○○:你抓我是抓怎樣的,你抓我是變我不對
             嗎? 
告訴人甲○○:大哥,我今天是陪你太太來簽交接,我
             幫她簽名,我幫他點收東西,算是她的
             恩人,她把她東西丟給我。
關係人周  晴:這是公事公辦。
被  告丙○○:來,主任,開會的時候,你錄音放給他
             聽,看他說甚麼?他說話是不是咄咄逼
             人?
告訴人甲○○:阿咄咄逼人又怎樣啦?只是每個人心情
             不一樣而已啊。不用烙人啦,我覺得做
             人做事不用這樣。
關係人周  晴:是啊,這句話說得非常好,做人做事大
             家都是來做鄰居。
告訴人甲○○:是啊,都辭職了,好不好,我都幫你簽
             名了,我都幫你簽名了。
關係人周  晴:你是否定了他的期望。這個不是,我東
             西跟你講給你,不是你來另外來隨便簽
             名。
被  告丙○○:他怎樣,他說我老婆說話沒水準,你聽
             得懂嗎?
證  人黃才鴻:他沒有寫到沒水準。
被  告丙○○:主任,你有聽到啦!主任有錄音的啊!
             你聽得懂嗎?我不會亂講話的。
證  人黃才鴻:沒有。他是說你法律知識要去加強。
關係人周  晴:這時候我今天沒拿來,我沒有說哪一段
              ,你怎麼會知道?哈哈哈。
被  告丙○○:主任你…
證  人黃才鴻:我有在後面旁聽,因為他們都在講法律
             法條,然後討論那個。
被  告丙○○:我問你,啊這個哩?是我們自己捏造出
             來的嗎?我們自己去編出來的嗎?
關係人周  晴:還有很多,還有太多了。
告訴人甲○○:這個part是謝先生的部分。
被  告丙○○:對啊。
告訴人甲○○:他跟你道歉啦!
關係人周  晴:我要他公開道歉。
告訴人甲○○:阿你現在要公開道歉,我跟你說一般要
             怎麼處理,你用告的,叫他登報,通知
             社區的…。
被  告丙○○:你不用教我這個啦!我又不是三歲小孩
             。
告訴人甲○○:你看起來好像不太了解。
被  告丙○○:我不了解,我不了解,這樣可以了嗎?
告訴人甲○○:我說給你了解。你現在有了解嗎?
被  告丙○○:你律師你最厲害,你最了解。
告訴人甲○○:我沒有說我最厲害啦,全臺南有兩三百
             個律師,你去哪都可以啊。
證  人黃才鴻:我覺得是口氣的問題。
告訴人甲○○:我覺得辭職最大嘛!辭職就可以烙人來
             。是不是這樣。
關係人周  晴:這個又再…律師。
告訴人甲○○:沒有,我看起來就是你們就是辭職後烙
             人來。
關係人周  晴:我只是帶我老公來,並不是烙人。今天
             如果你老公被人欺負,你一樣會出面,
             這是正常的。
告訴人甲○○:你很明顯就在恐嚇我。
被  告丙○○:【我跟你說啦,今天我如果要烙人來,
             你就不會好吃好睡了,你聽懂嗎?】
告訴人甲○○:我實在很怕。台灣社會不是這樣啦,我
             們要peace一點啦!
被  告丙○○:你那張嘴很賤欸,你知道嗎?
告訴人甲○○:你要說賤,還好內,我要讓你快點心平
             氣和,好不好。
證  人黃才鴻:好了好了,我們都冷靜下來,好不好,
             先生,先冷靜下來。
被  告丙○○:今天如果你老婆被人霸凌成這樣,你不
             會不爽?
證  人黃才鴻:當然是會不爽。可是大家… 
告訴人甲○○:沒啦,他如果講到我家的人。大哥你講
             到我家的人我就沒辦法忍受。
關係人周  晴:欸可是你不是傷害我們家,我是家的人
             ,我是他的老婆。
告訴人甲○○:我哪時候傷害你們家的人,我哪時候?
             哪一段啦,好不好?你把每件事都把他
             混在一起。
證  人黃才鴻:大家講開了,對不對,先生先生,希望
             謝先生對周小姐道歉,謝先生已經道歉
             了。
被  告丙○○:阿你現在一直在錄是錄甚麼意思的?
             (手指證人謝旻修)你錄也要經過我的
             同意啊,你知道嗎?先生。這個這個,
             你一直在錄是錄甚麼意思的?
證  人黃才鴻:好了,很晚了,不好意思,周小姐不好
             意思。
被  告丙○○:你一直在錄是錄甚麼意思的?
證  人謝旻修:我錄那邊啊! 
被  告丙○○:你不要給我來這套。
證  人謝旻修:喔。
證  人黃才鴻:私人下的問題,討論有一個結論…
被  告丙○○:你當作有一個律師在你旁邊,你就可跳
             上天?蛤?
關係人周  晴:我們走法律程序,我們走法律程序。
被  告丙○○:誰在跟你甚麼法律程序。
關係人周  晴:走法律程序,很簡單的事情。
被  告丙○○:我囉嗦又怎樣?
影片時間:00:11:17-00:12:23 
(被告自中庭移動至大廳、告訴人及證人等跟在被告後)
告訴人甲○○:大哥,好好走內,不要再恐嚇人了。
被  告丙○○:你說我恐嚇你甚麼?(走向告訴人)
關係人周  晴:他在激怒你。(抓住被告)
被  告丙○○:你說我恐嚇你是甚麼意思?
告訴人甲○○:你說我家的人在哪裡你都知道,這不是
             恐嚇?阿不然是怎樣?善意的提醒?
關係人周  晴:沒關係,沒關係,你不要理他,他就是
             要激怒你。
被  告丙○○:你那張嘴喔,真的…(試圖繞過其他證
             人朝告訴人前進)
證  人黃才鴻:先生,冷靜下來,冷靜下來。
告訴人甲○○:(對保全人員說)看狀況,不行的話就
             叫警察。
被  告丙○○:我還不知道他是故意的。
告訴人甲○○:沒有故意啦,跟你說兩句而已,你忍不
             住,我哪有辦法。
影片時間:00:12:23-00:14:24 
被  告丙○○:(試圖走向告訴人)阿你從剛剛錄到現
             在,是在錄甚麼意思的?
告訴人甲○○:存證啊!
關係人周  晴:他要存證啊,聽到沒有。…的人才會這
             樣,他這段最好明天放在大群裡面放出
             來。
(00:13:04被告離開大廳至大樓外,證人及告訴人等隨後跟出大樓外)
被  告丙○○:我東西在那邊。
證  人黃才鴻: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告訴人甲○○:掰掰,我是真的跟你掰掰欸,不能跟你
             掰掰喔(發出笑聲)。
證  人黃才鴻:不好意思啦,先生不好意思。
被  告丙○○:【你騎車騎好,走路走好。】
告訴人甲○○:這句給他錄起來,感謝喔。
被  告丙○○:錄起來,錄起來,沒關係啦!錄起來啦
             !嘿啦!
告訴人甲○○:對對對!
被  告丙○○:這個很囂張。
關係人周  晴:我不是投資客,我還是講,誰說我是投
             資客啊?你去看我家…
被  告丙○○:這樣我感覺謝先生還沒他那麼囂張,你
             很囂張。
告訴人甲○○:恩,因為我要保護他啊。
被  告丙○○:【我祝福你喔,你就好好的走,好好的
             走,走路不要跌倒。】
告訴人甲○○:好好的走,我都走的很小心。
被  告丙○○:【出門的時候走路注意一點,不要跌倒
             。】 
 ㈡由上開14分24秒之現場錄影光碟譯文可知,起訴書記載之8句恐嚇言語,並非完全正確,其準確之用語,詳如上開勘驗【】所記載,本件再議發回意旨已說明應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偵三卷第6頁),檢察官未為勘驗,原審甚至認為此無調查必要(原判決第5頁),然現場錄影光碟為本案直接且物理性之證據,有被告及告訴人互動之畫面及聲音,至為重要,檢察官及原審竟捨此不為調查,徒以對立一方之告訴人製作譯文為證,實難憑採。本院觀之上開8句恐嚇言語之上下文,論述如下:
 ⒈譯文編號⒈中,被告稱:【你惦惦,我也知道你住在哪邊】,告訴人則答:我住這啊!我家住台西啦!被告稱:【我跟你說,你在做甚麼,我都知道】;告訴人則答:ok啦ok啦!你這樣恐嚇我,很恐怖啦!沒關係,沒關係,對啊,我覺得不是這樣處理的;被告稱【對,我恐嚇你】,告訴人則答:你已經說我家住哪裡你知道了喔…我覺得很害怕,我的小孩有危險…沒關係,我會讓你去警察局等語,足徵被告並無對告訴人告知任何具體惡害,在被告稱知道告訴人住何處時,告訴人以戲謔方式稱自己住在「台西」;被告稱知悉告訴人職業為律師時,告訴人則突稱自己遭到恐嚇;此時,被告才順此語句稱「對,我恐嚇你」,之後告訴人則稱要讓被告去警察局,而周晴、黃才鴻則叫被告、告訴人情緒緩和一下。由此上下文觀之,被告一開始只說知道告訴人住何處,然告訴人身為該大樓住戶,被告與同為該大樓住戶之周晴為男女朋友,本案又係因管委會而起爭執,被告自無可能不知告訴人住處之理,其上開言語,難認有何恐嚇惡害可言,告訴人卻一再以此自稱遭到恐嚇,實屬無據,蓋同大樓住戶稱知悉住處,甚為正常,難認被告有何惡害告知之恐嚇犯行。再者,告訴人戲謔稱自己住在「台西」,而雲林台西有黑道故鄉之稱,此一說法,豈非戲稱自己住在黑道故鄉,其能迅為如此創意之回復,益徵並無遭恐嚇可言。況告訴人整段對話一直以被告知悉其住處而指被告對其恐嚇,然卻還有餘裕戲謔被告,造成被告順其語氣情緒說出「對,我恐嚇你」,足見被告當時此句僅係情緒用語,並無恐嚇意思。
 ⒉譯文編號⒉中,被告已自行離開閱覽室,然告訴人尾隨在後不斷對話,此舉顯與受恐嚇之人害怕與對方共處之情有別,難認其有何畏懼可言。再者,告訴人一再稱被告想動手,拜託被告不要打他,卻又稱如果想打就過來,還主動靠近被告,然後又突然說被告恐嚇他,又發出笑聲,又說自己的嘴很硬,待被告稱【我叫張檢去找你】時,又誤認是「交通警察」,周晴稱告訴人此舉是挑釁時,告訴人又稱覺得很恐怖,此時被告才順勢說【你嚇死好了】,衡情告訴人上開一而再再而三尾隨對話之舉動,均與遭恐嚇之人躲避唯恐不及之情狀大相逕庭,顯見其無任何害怕之心,至為灼然。
 ⒊譯文編號⒊中,被告離開交誼廳擬離開該大樓,經過穿堂至中庭時,告訴人仍一路尾隨在後,此時被告稱你可以少說兩句嗎?告訴人卻稱不行,你真的想打人喔,真的想打人就叫警察來啊,好不好,我沒有挑釁你啦,如果你真的想打人就叫警察來,你要先打我才有辦法叫,當時告訴人表情輕鬆帶有笑容,此一行止,顯與遭恐嚇之人內心感到害怕一情有違,其非但一路尾隨被告並主動攀談,甚至主動說真的想打人就叫警察,要被告先打他才有辦法叫警察,過程業如上述,告訴人至此仍主動跟出,拒絕少說兩句,持續出言挑事,顯見其上開作為,皆難認其有受恐嚇而心生畏怖。再者,告訴人嗣又提及周晴於之前開會時與告訴人起爭執一事,告訴人並指責周晴帶被告前來(烙人),周晴答稱只是帶老公來,並不是烙人,故被告才會說【我跟你說啦,今天我如果要烙人來,你就不會好吃好睡了,你聽懂嗎】,由前後對話可知,被告並不是在恐嚇要烙人來,而是在解釋周晴帶被告來,只是情侶之義,其如果有烙人意思,當不只如此!檢察官未能調查上下文,徒以告訴人所製片段譯文曲解被告原意,認定被告犯罪,實屬率斷。
 ⒋譯文編號⒋中,被告自中庭移動至大廳擬離開大樓,告訴人仍持續跟在被告後面,告訴人先對被告稱「好好走內,不要再恐嚇人了」,被告因而不悅,周晴及黃才鴻在旁緩頰,被告稱:我還不知道他是故意的等語,告訴人則回:沒有故意啦,跟你說兩句而已,你忍不住,我哪有辦法等語,業如上述,由此可知,告訴人確實持續以言詞試圖激怒被告,否則告訴人自己豈會說「跟你說兩句而已,你忍不住,我哪有辦法」?由此可知,被告辯稱自己沒有恐嚇意思,起訴書所載8句言語,是因告訴人一再挑釁,始為此情緒性用語一事,非無所憑。
  ⒌譯文編號⒌中,被告已離開大廳至大樓外,告訴人及黃才鴻等隨後跟出大樓外,告訴人發出笑聲稱「掰掰,我是真的跟你掰掰欸,不能跟你掰掰喔」,被告則稱【你騎車騎好,走路走好】,告訴人稱「這句給他錄起來,感謝喔」,被告稱「錄起來,錄起來,沒關係啦!錄起來啦!嘿啦!」、「這個很囂張」、「這樣我感覺謝先生還沒他那麼囂張,你很囂張」,告訴人則稱「因為我要保護他啊」,被告乃稱【我祝福你喔,你就好好的走,好好的走,走路不要跌倒】,告訴人答「好好的走,我都走的很小心」,被告則稱【出門的時候走路注意一點,不要跌倒】。由上開編號⒋譯文可知,「好好走」一語,是告訴人先說的,告訴人此時一再跟出,還發出笑聲跟被告「掰掰」,並說「不能跟你掰掰喔」,以此戲謔之方式,顯見其與被告對話游刃有餘,以上種種,均與遭恐嚇之人心神不寧一情有違,遑論其有何恐懼可言。況且,「好好走」一語,係由告訴人先提及,被告始順此話語演繹,此非惡害之通知,雖可能有詛咒之嫌,然仍與恐嚇有別,是本件顯無恐嚇犯行無誤。
 ⒍況且,被告被訴8句恐嚇言語,多為告訴人先行對話而順勢或順語氣所為,顯屬承接告訴人語氣、態度之情緒性用語,並非惡害之告知,甚至有些言語僅屬解釋或係告訴人先行提起,而在上開14分24秒之對話中,未見告訴人有何驚恐之舉,反而亦步亦趨緊跟被告,一路從閱覽室至大樓大門外,並一再主動出言對話,而非逃離現場,此節顯與遭恐嚇之被害人甚有歧異,足徵本件並無恐嚇情事至明。    
 ㈢證人乙○○於本院審理證稱:我是世界公園公寓大廈社區的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所以我要參與所有會議,本件我有全程參與。被告是我們住戶周晴的朋友,周晴在委員會群組中有受到某些攻擊,導致她不想繼續再當委員,被告就跟著周晴到會議室(即閱覽室)去質問謝旻修為什麼要在群組中講一些攻擊周晴的言語。被告當時是對告訴人有一些情緒上的發言,但沒有肢體上的衝突,我當時判定是不會有激烈的情形發生。他們離開現場時,周晴與被告走在前面,甲○○、黃才鴻、謝旻修跟在後面。由告訴人的面部表情,我是覺得他已經控制住全場了,所以感覺滿輕鬆的。告訴人也是裡面住戶,被告是有登記,周晴是屋主。被告與周晴是朋友關係,我們保全公司不介入他們的關係。當時我感覺雙方是情緒上的發言,互相對罵,我沒有覺得告訴人於整個過程中有受到威脅或害怕,因為他有說有笑。告訴人是從會議室到大廳到外面,跟隨走出來的,他們先在會議室,接著去交誼廳,然後到外面的中庭以後再到大廳,接著就出大門等語明確(本院卷第174至177頁)。查證人為保全公司人員,與雙方並無私誼,衡情當無誣陷或迴護某方之理,且其全程在場,親眼見聞,上開證詞應屬中性,其證稱告訴人掌控全場,有說有笑,此與上開譯文中告訴人之面部表情、肢體語言相符,且告訴人在上開譯文中確實指揮若定,可以一路跟隨、調度錄影、保全等,益徵證人所言屬實,以採信。以此可知,被告雖有情緒性言詞,然並無恐嚇意思,公訴意旨徒憑單方譯文遽論被告犯罪,尚嫌速斷。
 ㈣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上開8句【】之譯文,並無具體明言要對告訴人有何不利,且依據當時前後語句、告訴人亦步亦趨之行止,用語戲謔、面帶笑容、指揮若定之情狀,以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認有何心生畏怖可言。被告當時雖處於生氣狀態,然上開言語,多為順勢或順告訴人對話語氣所為,顯屬承接告訴人語氣、態度之情緒性用語,並非惡害之告知,甚至有些言語僅屬解釋或係告訴人先行提起,難認有何恐嚇犯意,公訴意旨及原審以被告當時處於生氣狀態及告訴人有提告為由,率論被告犯罪,顯與事證不合,難認可採。
  ㈤至證人黃才鴻、謝旻修雖於偵訊中為不利被告之證述,然查,其等偵訊證述被告當日有說「事情不會這樣結束,我不會放過你」、「你不知道周晴老公是誰嗎」、「你給我小心點」、「如果你不道歉我就不會放過你」等語(偵一卷第82至84頁),惟觀之上開全程對話譯文,被告並無此等言語,顯見上開2位證人言過其實,與事證不合,況且證人謝旻修與周晴前有糾紛,有上開譯文可證,自難期待證人謝旻修為客觀真實之證述,其等偵訊證言,尚有疑義,難以採信。另檢察官以告訴人提出之全民健康保險-健康存摺APP截圖、康舟診所配合之思元藥局開立之用藥單影本為據,主張告訴人因被告上開言詞心生畏懼,然此僅能證明告訴人曾至診所就診,上開適應症亦多記載「放鬆心情、助眠」,無從證明告訴人就醫原因與被告上開言語有關,自難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㈥綜上,本件現場錄影光碟之譯文,業如前述,依據被告與告訴人間對話之前後文、肢體動作、言行舉止等,實難認定被告有何恐嚇意思,上開被訴8句恐嚇言語,應僅屬順勢而為之情緒性對話,尚難率論被告有恐嚇犯行。
五、綜上所述,告訴人指訴被告對其恐嚇,惟揆諸前開說明,公訴意旨所為舉證,尚不足以證實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恐嚇犯行,檢察官復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起訴犯嫌之其他積極證據,指出調查之途徑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其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說服本院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被告犯罪應屬不能證明。
六、原審未予詳查,遽為被告有罪之諭知,即有不當。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以被告上開各句言語,係共犯9罪,且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原審量刑過輕云云,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駿逸提起上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