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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第 105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沈世宏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德健等6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 就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停字第9號裁 定於抗告確定前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2日以環署綜字第0990080213號公告 重新通過「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 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下稱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 下稱99年版環評結論),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 會)於99年9月6日據之對其所屬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下 稱中科管理局)核發開發許可(下稱99年開發許可),並同 時廢止其於95年核發之開發許可。相對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訴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99年版環評結論及99年開發許 可(該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8號受理,下稱本案訴訟),並 聲請本案訴訟確定前,停止99年版環評結論及99年開發許可 處分之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0年度停字第9號裁定( 下稱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請求。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 並聲請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99年版環評結論之執行除不致發生損害外, 亦確保降低開發行為對於環境之衝擊或不良之影響,99年開 發行為受99年版環評結論之約束,亦不致發生損害,遑論發 生無法回復之損害,故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原裁定顯然 違誤,聲請人業已提起抗告。為避免原裁定之執行,造成聲 請人無法依99年版環評結論監督開發行為,確保當地生態環 境及國民健康安全,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91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 之執行等語。 三、「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原法院或審 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 為其他必要處分。」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91條第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然查,聲請人不服原裁定 提起抗告,業經本院另案裁定「原裁定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定。」在案,則原裁定關於命 停止99年版環評結論及開發許可之續行部分,業經廢棄,聲 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停止原裁定之執行,自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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