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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322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黃正來       黃龍       黃水源       黃坤六       沈黃罔       吳黃金英       陳黃阿珠       黃素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部分 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沈黃罔新臺幣壹佰陸拾 壹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再給付上訴人黃正來、黃龍、黃水源 、黃坤六、陳黃阿珠、吳黃金英、黃素梅各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 參拾肆元,均自民國一零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部分上 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關鍵詞:土地徵收、損害賠償、補償金、土地法第219條、都市 計畫法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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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