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黃正來
黃龍
黃水源
黃坤六
沈黃罔
吳黃金英
陳黃阿珠
黃素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
訴訟費用部分
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沈黃罔新臺幣壹佰陸拾
壹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再給付上訴人黃正來、黃龍、黃水源
、黃坤六、陳黃阿珠、吳黃金英、黃素梅各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
參拾肆元,
暨均自民國一零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
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部分上
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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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關鍵詞:
土地徵收、損害賠償、補償金、土地法第219條、
都市
計畫法第8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