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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裁字第 97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眷舍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971號 抗 告 人 即附表所示 71人之選定 當事人    甲○○        乙○○        丙 ○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間眷舍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7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係相對人(原屬省營,改隸經濟部)之員工, 從事生產工作,於民國(下同)57年間陸續獲配住,而居住 於高雄市錏光三村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宿舍。因相對 人已於91年12月31日結束營業進行清算,並自92年1月1日起 依公司法進行清算作業,在清算程序中,相對人通知抗告 人應於94年9月30日前交回系爭房屋及領取搬遷補助費。嗣 抗告人乃以訴願方式向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陳情,請求依 據行政院頒「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意旨及規定辦 理,經該委員會轉囑相對人於權責依法妥處逕復抗告人。相 對人遂於94年12月26日以錏財字第0940000625號函知抗告人 ,略稱:相對人係屬依公司法成立之私法人,台端等人所住 宿舍處理事宜係屬私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法途徑解決等語 ,抗告人又於95年1月3日再以再訴願書向經濟部表示不服, 經經濟部95年4月26日經訴字第09506061630號訴願決定書為 訴願不受理之決定,抗告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 裁定以:因任職關係配住房屋,係屬使用借貸性質,為私法 關係之爭執,是關於眷舍之借貸事項產生爭執,縱為公有眷 舍,仍屬私權爭議,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802號、91年 度台上字第1926號著有判例。本件相對人原為省屬事業機構 ,現為經濟部國營事業,抗告人既因任職關係獲配住系爭房 屋為宿舍,經相對人通知請抗告人限期遷還系爭房屋,係相 對人因私法上之使用借貸關係終止而請求返還借用物之意思 表示,並非基於公權力所生之單方行政行為,其非屬行政處 分甚明。抗告人對該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而為搬遷費 之請求,核其請求內容無非基於上開私法上之使用借貸關係 衍生之權利,係屬私權爭議,非屬公法爭議,應循民事訴訟 途徑解決。是本件屬私權爭執,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等語,駁 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本案系爭之標的,並非抗告人對配住眷 舍要求所有權或占有權之私權標的,而係請求相對人遵照行 政院於92年7月15日頒布「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 之行政命令,處理搬遷問題,是項爭執誠屬公法上之爭執, 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顯屬法。況相對人為國營事業,其 眷舍之房地產亦屬國有,而相對人奉行政院核定結束營業及 應行政院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要求儘速結束工作而收回 配住眷舍,其作為應視為公權力之行使及貫徹。為此訴請廢 棄原裁定。 三、本院查: (一)「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 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得提起行政訴 訟請求救濟者,限於公法上爭議;至私法上爭議,則非屬 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而行政機關針對中央各機關學校國 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所規範之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 住人,得否請領一次補助費之決定,固為行政機關基於中 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規定,居於高權地位 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國營事業 機構經管之國有眷舍,不論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 地處理要點或抗告人所稱之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 ,均是規定由「主管機關參照該要點或方案辦理,而非 由該國營事業逕為准否發給之行政處分。又參照司法院釋 字第305號解釋意旨,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 法人,除係依公司法第27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 司代表其執行職務者,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 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間仍 為公法關係外,該公營事業與其人員間係屬私法上之契約 關係;並因任職關係配住房屋,係屬使用借貸性質之私法 關係,是因配住非國有眷舍之搬遷而與公營事業發生之補 助費爭議,自屬私權爭議,而非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係因任職相對人而獲配住系爭房屋,惟 因相對人進行清算乃通知抗告人限期遷還系爭房屋,抗告 人乃於原審起訴請求相對人應依行政院92年7月15日訂頒 之「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所訂搬遷費標準發給 搬遷費;可知,抗告人固係執「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 方案」請求相對人給付搬遷費,然依上開所述,縱相對人 通知抗告人限期搬遷之眷舍係屬相對人經管之國有眷舍, 抗告人亦不得執「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或「中 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規定,逕以相對人 為對造,請求為該方案或要點所規範補助費之發給。況系 爭房屋依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95年1月5日經國三字第09 500000840號函,其房地產權係屬相對人即私法人私有, 則依上開所述,抗告人就系爭房屋搬遷補助費之爭執,自 屬私權爭議,並非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甚明。故原裁定認 本件非屬行政法院權限事件,雖理由未臻完盡,然其依行 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駁回之結論,則無 不合。抗告意旨執其係以「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 」為依據,主張本件應屬公法爭議云云並無可採。故本 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附表:  甲○○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號  乙○○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號 丙 ○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號 (以上3人為被選定之當事人)  葉董金桂 住高雄市○○○路○○巷○○號2樓 施方秀僅 住高雄市○○里○○路○○○巷○○弄4之4號5樓    黃蔡住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7之 3號4樓    劉郭美玉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26之2號3樓    彭漢庭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304之3號    高蘇玉雲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2樓    陳華妹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 號 王通明  住高雄市○○○路○○巷○○號 王陳網  住高雄市○○路○號14樓之2    陳阿鑾  住高雄市○鎮區○○街○○號   洪市   住○○市○○區○○街○○號3樓    宋孫銀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張自業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6樓    周巧雲  住高雄市○○○路○○巷○弄○號    潘蔡水梅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 號    廖何蓮妹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董林秀春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巷○○○號    吳進家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黃明堂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黃夜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里○○街○○○巷○號    蔡國喜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里○○○街○○○巷 13之6號    李傳根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57之3號    沈乾坤  住高雄市○鎮區○○街○巷○○號    陳盛原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里○○街○○○號    洪鄭綉蓮 住高雄市鎮○街○○巷○號   劉家琪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43之4號    斐黃來恕 住臺灣省高雄縣○○鄉○○○路○○○巷○○弄○○號 4樓    郭武治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154之2號    張琴花  住高○○○區○○路○○○號    馬張華  住高雄市○○街○巷○○號 余梁嬌娥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鄭金龍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謝張金枝 住高雄市○鎮區○○街○○號6樓 任有萬  住高雄市○○○路○○號12-4樓    曾開居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福德街89號 林天明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福德街143巷10 號    江濤昆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2樓    吳發丁  住高雄市○○區○○路○○○號    常許鳳腰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號    陳蔡箱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號    賴美雲  住臺灣省台中縣○○鎮○○路○○號2樓    陳玉枝  住臺灣省高雄縣○○鄉○○○路○○○巷3之2號 胡吳寶鳳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邱嘉可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號7樓    劉讚和  住臺灣省高雄縣○○鄉○○村○○路○段○○○ 巷○○弄○○號 林文平  住高雄市○○區○○路○○○○號    周帶來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黃孔喜美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林清虹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巷○○號6樓    侯貴寶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蔡明天  住高雄市○○○街○○號 張簡能通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李念乾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張簡德川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122之8號    許仁義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 號    王進國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洪春金  住高雄市○○區○○街○○○○號    葉麗枝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 號    許金蓮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 號    吳文進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號    崔文海  住高雄市○○區○○街○○○號7樓 任鴻岑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杜顏弘惠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羅達香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邱文丁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尤龔治  住高雄市○○區○○里○○路○○○巷○○號    黃銀英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7之2 號3樓    林珈名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2之1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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