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971號
抗 告 人
即附表所示
71人之選定
當事人 甲○○
乙○○
丙 ○
上列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間眷舍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7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係相對人(原屬省營,
嗣改隸經濟部)之員工,
從事生產工作,於民國(下同)57年間陸續獲配住,而居住
於高雄市錏光三村之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之宿舍。因相對
人已於91年12月31日結束營業進行清算,並自92年1月1日起
依公司法進行清算作業,在清算程序中,相對人
乃通知抗告
人應於94年9月30日前交回系爭房屋及領取搬遷補助費。嗣
抗告人乃以
訴願方式向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陳情,請求依
據行政院頒「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意旨及規定辦
理,經該委員會轉囑相對人於權責依法妥處逕復抗告人。相
對人遂於94年12月26日以錏財字第0940000625號函知抗告人
,略稱:相對人係屬依公司法成立之
私法人,台端等人所住
宿舍處理事宜係屬
私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法途徑解決等語
,抗告人又於95年1月3日再以再訴願書向經濟部表示不服,
經經濟部95年4月26日經訴字第09506061630號
訴願決定書為
訴願不受理之決定,抗告人不服,循序提起
行政訴訟。經原
裁定以:因任職關係配住房屋,係屬使用借貸性質,為私法
關係之爭執,是關於眷舍之借貸事項產生爭執,縱為公有眷
舍,仍屬私權爭議,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802號、91年
度台上字第1926號著有判例。本件相對人原為省屬事業機構
,現為經濟部國營事業,抗告人既因任職關係獲配住系爭房
屋為宿舍,經相對人通知請抗告人限期遷還系爭房屋,係相
對人因私法上之使用借貸關係終止而請求返還借用物之意思
表示,並非基於
公權力所生之單方
行政行為,其非屬
行政處
分甚明。抗告人對該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而為搬遷費
之請求,核其請求內容無非基於
上開私法上之使用借貸關係
衍生之權利,係屬私權爭議,非屬公法爭議,應循民事訴訟
途徑解決。是本件屬
私權爭執,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等語,駁
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本案系爭之標的,並非抗告人對配住眷
舍要求所有權或占有權之私權標的,而係請求相對人遵照行
政院於92年7月15日
頒布「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
之
行政命令,處理搬遷問題,是項爭執誠屬公法上之爭執,
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顯屬
適法。況相對人為國營事業,其
眷舍之房地產亦屬國有,而相對人奉行政院
核定結束營業及
應行政院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要求儘速結束工作而收回
配住眷舍,其作為應視為公權力之行使及貫徹。為此訴請廢
棄原裁定。
三、本院查:
(一)
按「公法上之爭議,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
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得提起行政訴
訟請求救濟者,限於公法上爭議;至私法上爭議,則非屬
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而
行政機關針對中央各機關學校國
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所規範之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
住人,得否請領一次補助費之決定,固為行政機關基於中
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規定,居於高權地位
所為對外直接發生
法律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
惟國營事業
機構經管之國有眷舍,不論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
地處理要點或抗告人
所稱之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
,均是規定由「
主管機關」
參照該要點或方案辦理,
而非
由該國營事業逕為准否發給之行政處分。又參照司法院釋
字第305號解釋意旨,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
法人,除係依公司法第27條經國家或其他
公法人指派在公
司代表其執行職務者,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
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間仍
為公法關係外,該公營事業與其人員間係屬私法上之契約
關係;並因任職關係配住房屋,係屬使用借貸性質之私法
關係,是因配住非國有眷舍之搬遷而與公營事業發生之補
助費爭議,自屬私權爭議,而非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係因任職相對人而獲配住系爭房屋,惟
因相對人進行清算乃通知抗告人限期遷還系爭房屋,抗告
人乃於原審起訴請求相對人應依行政院92年7月15日訂頒
之「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所訂搬遷費標準發給
搬遷費;可知,抗告人固係執「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
方案」請求相對人給付搬遷費,然依上開所述,縱相對人
通知抗告人限期搬遷之眷舍係屬相對人經管之國有眷舍,
抗告人亦不得執「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或「中
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規定,逕以相對人
為對造,請求為該方案或要點所規範補助費之發給。況系
爭房屋依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95年1月5日經國三字第09
500000840號函,其房地產權係屬相對人即私法人私有,
則依上開所述,抗告人就系爭房屋搬遷補助費之爭執,自
屬私權爭議,並非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甚明。故原裁定認
本件非屬行政法院權限事件,雖理由未臻完盡,然其依行
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予以駁回之結論,則無
不合。抗告意旨執其係以「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
」為依據,主張本件應屬公法爭議
云云,
並無可採。故本
件抗告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附表:
甲○○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號
乙○○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號
丙 ○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號
(以上3人為被選定之當事人)
葉董金桂 住高雄市○○○路○○巷○○號2樓
施方秀僅 住高雄市○○里○○路○○○巷○○弄4之4號5樓
黃蔡住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7之
3號4樓
劉郭美玉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26之2號3樓
彭漢庭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304之3號
高蘇玉雲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2樓
陳華妹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
號
王通明 住高雄市○○○路○○巷○○號
王陳網 住高雄市○○路○號14樓之2
陳阿鑾 住高雄市○鎮區○○街○○號
洪市 住○○市○○區○○街○○號3樓
宋孫銀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張自業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6樓
周巧雲 住高雄市○○○路○○巷○弄○號
潘蔡水梅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
號
廖何蓮妹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董林秀春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巷○○○號
吳進家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黃明堂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黃夜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里○○街○○○巷○號
蔡國喜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里○○○街○○○巷
13之6號
李傳根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57之3號
沈乾坤 住高雄市○鎮區○○街○巷○○號
陳盛原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里○○街○○○號
洪鄭綉蓮 住高雄市鎮○街○○巷○號
劉家琪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43之4號
斐黃來恕 住臺灣省高雄縣○○鄉○○○路○○○巷○○弄○○號
4樓
郭武治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154之2號
張琴花 住高○○○區○○路○○○號
馬張華 住高雄市○○街○巷○○號
余梁嬌娥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鄭金龍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謝張金枝 住高雄市○鎮區○○街○○號6樓
任有萬 住高雄市○○○路○○號12-4樓
曾開居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福德街89號
林天明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福德街143巷10
號
江濤昆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2樓
吳發丁 住高雄市○○區○○路○○○號
常許鳳腰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號
陳蔡箱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號
賴美雲 住臺灣省台中縣○○鎮○○路○○號2樓
陳玉枝 住臺灣省高雄縣○○鄉○○○路○○○巷3之2號
胡吳寶鳳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邱嘉可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號7樓
劉讚和 住臺灣省高雄縣○○鄉○○村○○路○段○○○
巷○○弄○○號
林文平 住高雄市○○區○○路○○○○號
周帶來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黃孔喜美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林清虹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巷○○號6樓
侯貴寶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蔡明天 住高雄市○○○街○○號
張簡能通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李念乾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張簡德川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122之8號
許仁義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
號
王進國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洪春金 住高雄市○○區○○街○○○○號
葉麗枝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
號
許金蓮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
號
吳文進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街○○○號
崔文海 住高雄市○○區○○街○○○號7樓
任鴻岑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杜顏弘惠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羅達香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邱文丁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
尤龔治 住高雄市○○區○○里○○路○○○巷○○號
黃銀英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7之2
號3樓
林珈名 住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路○○○巷2之1號3樓